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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民商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
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这一问题具有永久的讨论价值。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纵观过去,社会的不断法治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也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致力于发展也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种市场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想焕发更多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引导和制约。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对法律文化呼唤又要求与之相适应。这一要求不仅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健康发展的坚实动力,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相接轨的重要途径。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所决定。从另一个层面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也要受到民商法律文化的制约。
二、民商法律文化制约和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就社会制度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法治性质的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脱离法治而存在和发展,它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来形成和发展,换一种说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民商法律法规的规范。只有民商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运转,法律秩序能够不断有序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效地运转。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培育法律文化,在如今这种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法律不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有效避免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只有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就是法律文化,它是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等方面在法律生活中的群体化中加以体现。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观念模式的沉淀的过程就是法律文化。实际上,只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对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人们才会自觉地选择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律文化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总结说来,文化的支持推动了法律的运行,文化深藏于法律的生命之中。
三、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的培育
国家单方面并不能决定法律运行等行为,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在内的整个社会在生活的时候需要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进行。由此观之,国家意志不能决定法律的实现,宏观上来看,这也是文化的具体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这种经济体制才能得以实现。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文化与之进行相适应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运行必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制约。总体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相适应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维护法律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就能保证正常、健康和迅速,而两者一旦不相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因为民商法律发展的不完善而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又与题目相呼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民商法律的培育。考虑到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商法律和文化的培育已经是必不可少的。
四、结语
以人格实质的平等和独立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只能是一种以指导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位是个人权利的,以基本内容是符合社会活动规律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文化。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文化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当下对新型法律文化的发展有迫切的需要,具体说来就是民商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发展。我国的若想构建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所以说,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是我们在一段时期内所必须坚持的。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四川 遂宁 629100)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为满足发展的需要民商法应运而生。这一法律是以经济为适用主体的,有着自己较为完善的价值体系,崇尚安全、平等和效益等价值观,而且市场经济存在较大的自由度,民商法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关注对交易主体诚信意识的培养。然而,时代在进步,客观条件在改变,民商法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出现一些局限性。本文就对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描述,以对完善民商法文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
法律是对现有生存环境进行维护的权威,隶属上层建筑,是社会发展需要最直观的反映。这些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改革开放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日益激烈,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民商法,民商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生的法律,具有极其的针对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社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民商法对于这一要求而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过度对个人主义进行保护。本文将深入分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局限性及其解决措施。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所体现的社会文化的进步性
上层建筑的是建立在经济基础的基础上的,同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民商法也是在其独特的经济发展情况下产生的。在经历社会分工变化下,社会分工逐渐细化和明确,为了调节不同社会分工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保障社会发展有序进行,民商法就应运而生了。所以,民商法产生之初的使命是为了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顺畅,因此,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中是推崇个人自由的,并且严格把关市场竞争中的平等精神的。在这些之外,合作精神与责任精神也是民商法推崇的内容之一,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平等竞争具有很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复杂化,安全性的观念也被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民商法的这种价值体系是符合时展潮流的,与传统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对比而言,民商法的平等、公平竞争以及安全理念都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民商法的进步。
(二)现代民商法体现了一种很强的适用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使得民商法一些内涵出现变化
就目前来说,安全和效益是民商法的基础价值,而过去民商法中,安全一直处于派生地位,如过去民商法对安全的定义仅仅是简单的信息、信用及交付方式等方面,而就目前来说信息安全对交易安全影响变得更小,并且过去交货方式也发现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当前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信息科技发展,使得民商法主体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各个行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并通过网络工具和不同地域的任何人进行信息传递,进而完成民商活动。并且市场的高度开放性,使得人们获取的信息的方式更多,并且人们可更加方便的进行信息,这无疑使得民商主体自由度得到了全新的提高。对于民商法价值体系来说,自由仍然是其根基,但是平等、安全等内涵均因为信息时代的特殊性而发生了一些改变。
二、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民商法其原则方面出现的一些变化
(一)中立平等原则变化当今的民商法的中立平等其是指民商法对交易中的各个主体中要求的相关条件、技术及交易平台等方面应该保持中立平等,不能存在维护或偏爱,而是当今经济高速发展而形成一种全球性的特点。就电子商务来说,平等中立必须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平等,其对各类加密方法及密钥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能出现一些歧视。
(2)媒介的平等,对于这一点来说,主要体现在无线、有限通讯及广播通讯等方面的一视同仁。
(3)具体实施平等,其不但应该对国内当事人保护,而且要对国内外消费者等均予以保护。
(二)安全原则变化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安全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内涵,其主要指所有民商事活动均要以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并且对应的立法也必须体现安全这一基础。就电子商务来看,安全原则不但是其制定的一个本质原则,而且是其实施最重要目的。对于当前经济背景来看,民商事活动集中体现了快捷和高效特点,但是对于这种快捷和高效必须要以安全为基础,特别是信息网络的虚拟性这对安全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这一安全内涵与过去的安全有了一些变化,
【摘 要】:兴起于六七十年代的协商民主并不是历史的终结,其自身还有不少经不起实践考验的理论假设。本文将从程序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和协商主义的政治贫困三方面批判协商民主理论的非完备性,协商民主存在着自己无法克服的困境。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研究范式从“政治发展理论”向“政治转型理论”转变,未来的民主发展也必定更加本土化与多元化。
【关键词】:协商民主 公民 困境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71-01
民主是一个“永久性”问题。的确,民主从来都没有作为一个既定的被普遍接受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概念所认同。关于民主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二十一年前,美国学者福山在目睹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认为“自由的、多元的民主政治是世界范围内政治发展的历史终结”。可是果真如此?
事实上,民主并未终止。从雅典直接的原始民主,到中世纪时民主的没落,再到“人”被重新发现,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自身总是在不断地完善政治领域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制衡机制。资本主义民主与形式主义的结合使得民主不断贬值,兴起于六七十年代的协商民主试图通过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判和对代议制民主实践的扬弃,建构一种基于程序主义、话语理性和公共领域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但是协商民主理论究竟能否弥合传统民主理论的不足,而实现现代民主的超越发展?
在笔者看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协商民主的困境。
(一)对程序主义协商民主的批判
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建构一套被多数民主协商者理解并接受的民主协商程序有利于协商共识的达成。同时,这种区别于预先承诺似的协商方式既不是工具主义的又不是基于个体偏好的策略性的,它的目标是公平而不是特定的某种结果。而且程序性协商能够通过协商不断对自身进行反思性修正使决策更具合法性,但是程序并不具有自我确证性,其自身的合法性便需要进一步的协商与确定。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建立一套被所有公民理解并接受的平等程序何以可能;二是程序合理性不一定能提供支持任何特定决策的令人信服的理性。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市场法制体系。所谓市场法制休系,主要指民商法制体系。没有发达的民商法制,就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而象我们这样一个师从大陆法系,以法典治国的国家,没有民法典,就没有发达的民商法制。我们现在缺少的恰恰正是这样一部民法典。现在不是讨论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历史与现实早已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我们要讨论的是,要不要现在就开始制定民法典,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典。
一、制定民法典,必须摒弃“条件成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
近几年,有些人赞成制定民法典,但总觉得我国现时的经济条件和理论条件均不成熟: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替换阶段,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定型,重要的经济关系还没有稳定下来,若现在就匆匆忙忙搞出一部法典来,势必会造成法典的不稳定,而损害法典本身的权威性。此外,制定民法典需要相当浓厚的民法理论氛围,我国近几年法学界虽进行了大量的民法理论研究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缺乏理论深度,没有形成一种全民性的民法文化,社会尚未作好迎接民法典诞生的心理准备,时机不成熟,不宜现在就开始制定民法典。
应当说,“条件成熟论”所提出的理由并非没有一点道理。但是,把新的经济体制尚未最后定型,缺乏民法文化作为不宜现时制定民法典的基本理由却显得很苍白。
任何一个民族的民法文化,虽然不排除可以自发生成,亦可通过法学家的精心培育或由立法者制定实施民商法而形成,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经济加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哪个民族天生就具有民法文化。就连盛行过罗马法的西欧大陆,若非法学家们从罗马城的废墟下掘出失传数世纪的罗马法,并加以广泛宣传,西欧人至今可能都不知什么是民法。可见,民法文化是可以通过法学家们的精心培育和灌输而逐渐在民族特性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一个民族的民法文化固然可以促成民法典的最终产生,而民法典的制定实施反过来亦可以萌发或推进民法文化。十多年前,我国社会绝大多数人尚不知“法”为何物。短短十几年,法治观念已在社会普通成员中深深地扎下根来。我国的法治文化从无到有,恰恰主要是许多法律法规颁布与实施的结果,没有法的具体存在和有效实施,很难想象我国社会今天会是个怎么样的社会。经过十多年的艰辛努力,我国社会已形成了一定氛围的民法文化,这主要归功于一系列民商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法学家也在辛勤劳作,发表了数以千计的有关民商法方面的学术论文、论著和教材,这些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较坚实的理论基础。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势必又将促进我国民法文化的进一步发展,繁荣我国的民法理论。
从经济条件来看,我国确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更替时期。但是,历史上从没有哪个民法发达的国家等到经济关系完全“成熟”以后才制定民法典,如法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刚刚确立仅十多年,就制定出了近代法制史上第一部影响极其深远的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产生于1922年,此时距十月革命尚不过5年。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在经济目的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两者的运行规则却无甚大差异,价值规律等基本市场规律仍在社会主义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我国现时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但在立法上我们完全可以超前,充分借鉴甚至直接移植国外那些被证明是成功的民商规则,来充实我国的民法典。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经济正全面走向世界,与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保持一致,“按国际经济惯例办事”,已成为进一步开放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可以而且必须广泛采纳这些国际惯例。
持“条件成熟论”的人立意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其愿望无可非议。但有的论者却把“中国特色”变成一种无形的沉重包袱,从心理上厌恶或是不敢大胆吸收人类的优秀民法文化。当今世界经贸在蓬勃发展,时不我待。我们不可能等到把什么问题都研究透了,待到社会经济相对静止下来了以后,再去制定民法典。如果是那样,我们将永远跟不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浪流。
二、制定民法典,应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摘 要: 把文化差异与商标词翻译研究结合起来,是近期商标词翻译研究的热点。通过对近十年来涉及这两大领域的文章的对比研究,可以看出研究集中在商标词英译的各种方法、商标词的文化属性、文化传递和文化意象方面。这说明了将文化纳入商标词翻译研究没有明确的方向,缺少比较权威的理论指导和应用。
关键词: 商标 翻译 文化属性 文化传递 文化意象
一、文化与商标词翻译研究的意义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把我国商品宣传推向前所未有的规模。中国产品要打入国际市场,与别国名牌进行竞争,就要树立良好的商品形象。商品形象不仅包括优良的品质、精美的包装,还包括独到响亮的商标。因此,搞好商标翻译意义重大。但要把一个小小的商标从一种语言转化为另一种语言,却并非易事,不同语言的不同特点及民族文化差异的存在使商标翻译成为一个再创造的过程。这就要求译者摆脱死板对等观念的束缚,大胆创新。因此,商标翻译的关键是译出其个性内涵,传出其神韵。
二、文化研究态势及前景
由表1可知,致力于研究文化的学者大有人在,从2000年到2005年就有10万多篇文章,而从2006年到2011年更超过25万篇,可见文化差异的研究是一个热点问题。相比之下,将文化与商标翻译结合进行研究的数目就小多了。从2000年到2005年只有147篇,从2005年到2011年有所增长,达到了538篇。由此可见,研究学者对于文化与翻译的研究重视程度有所增加。
三、文化与商标词翻译研究
1998―1999年陈玉莲、徐创新提出中文商标词英译时应当注意:(1)忌译名难堪或不雅;(2)忌歧义;(3)忌用汉语拼音。彭春艳在《汉英词汇文化内涵差异与汉语商标词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看法与此类似:(1)忌译名不符合英语文化习惯;(2)忌译名在英语文化里引起不雅的联想。从而提出了处理具有文化内涵差异的汉语商标词的方法:谐音附义法与创意法。(陈玉莲、徐创新,1998;彭春艳,1999)
[论文关键词]云南;民俗文化;研究状况;综述
[论文摘要]云南是民族文化大省,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民俗文化资源。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民俗文化开发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其中从经济学、人类学等方面,对云南民俗文化的市场化研究状况作了总结,可资参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交通的便捷和人们生活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对民俗文化发生浓厚的兴趣,客观上在促进民俗旅游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其推向了市场化的境地。与此同时,对以丰富的民俗资源著称的云南进行有关市场化的研究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内容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等多方面,现将其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文献典籍中的记载
民俗文化市场化是经济进步和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故国内早期专门研究民俗文化市场化的著作几乎没有,但关注商品市场与民俗文化之间关系的观念中国早已有之。从历史典籍记载进程来看,《庄子·逍遥游》记载:“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用“章甫”(帽子)这个商品因民俗文化的不同而在市场上无法流通的事例,记载民俗与商业贸易之间的关系。司马迁在《史记》中专辟“货殖列传”专栏,以区域性民俗特点作为该传的基本框架。把各地物产概括为山东、山西、江南和江北四区,然后结合各地的民俗来阐述当时的商业活动规律,认为古代风土人情对区域贸易的影响很大。潘雄先生对此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认为,如果经济民俗学或民俗经济学能正式成为一门应用科学的话,那么这一学科的先驱者应该是中国的司马迁。此后的《风俗通义》、《荆楚岁时记》等文献也对一些民俗文化事象展开论述,但未见将民俗文化与市场相结合进行叙述的内容。
(二)经济学角度的研究
目前,关于民俗文化市场化有系统研究的成果甚少,从可以查阅到的资料来看,专著类的成果有:何学威所著的《经济民俗学》,围绕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等方面展开,阐释经济生活中的民俗文化因素,首次提出了民俗文化产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从经济开发角度系统地研究民俗文化,将民俗文化与文化产业挂钩。民俗文化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实质为民俗文化与经济的关系,民俗文化与经济的关系相辅相成,作者提出以经济腾飞带动民族民俗文化发展,以传统民俗文化的发扬光大促进经济繁荣的观点。该著对民俗文化在经济的冲击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没有做深人地探讨与分析。论文类的成果,最典型而且最具代表性的是潘雄的《民俗研究在商业贸易中的重要性)(载于张紫晨选编《民俗调查与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一文。该文作者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追述了中国民俗与贸易之间关系研究的最早典籍记载,见于《庄子》与《史记》,同时与马林诺斯基的“库拉”制度研究作对比分析,以实例论证的方式,阐释了民俗在商业贸易中的巨大作用:作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商人来说,只有翔实具体地了解民俗事象,才能在商品交易中获利与成功。该文只是着重论述民俗在商业化中的重要作用,对市场化给民俗事象带来的影响没有涉及。
(三)人类学角度的研究
一、国外学者对立法协商理论的研究
20世纪末期以来,协商民主理论一度成为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和主流话语。立法协商理论渊源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立法协商也开始受到国外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但规范的立法协商理论研究依然显得相对匮乏。协商民主是在对西方自由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批判中产生的,历经3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其内涵不断地得到充实与丰富,研究视角与范式也得到不断创新,但其内涵在学术界依然莫衷一是。然而总的来看,协商民主理论家都认为协商民主不是简单的选举民主和利益竞争,其最基本的主张是将个体间相互的论理作为指导性的政治程序,而不是利益竞合和讨价还价。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有机融合,它体现在对公众期望的回应和参与者平等这两条最基本的民主原则上[1]。协商民主理论中包含着丰富的立法协商思想,该思想的形成与演变历经了三代学者的努力与贡献:第一代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孕育形成期;第二代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成熟期;第三代是协商民主和立法协商理论的实践期。
(一)协商民主理论孕育形成期
协商民主,即公众参与、公开运用理性进行公共协商和决策。其实,它并不是现论的创新,而是早期公民资格概念的复兴[2]1。在亚里士多德、伯克、密尔、约翰•杜威等学者的著作中都能找到协商民主的少量论述,但这些论述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直至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才开始进入孕育期,并开始受到学界关注。这一时期学界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概念、内涵的解释上,把它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形态进行宣传。埃尔斯特是最早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的学者之一。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通过讨论做出决策的过程。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可以拆解成协商与民主两个部分,民主即所有受该决策影响的人都有权且都应该参与决策过程;协商即所有参与决策过程的人都应运用理性、讨论与辩论等方式来参与这一过程,参与者需具备理性和公正的协商美德[2]1–2。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正式提出了“协商民主”概念。他阐述了反对精英主义、提倡公民参与的协商民主思想。他反对将美国宪法作精英式、贵族式和理性计算式的解释,赞同基于《联邦党人文集》论述美国的结构,他对美国宪法的民主性进行了理论阐释和辩护:美国宪法既体现了多数原则,又是对多数的制衡;这两个方面必须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即是协商民主的鲜明写照和题中之意[2]。但是,对协商民主进行更深入阐述的是曼宁和科恩。曼宁主要从合法性基础角度来考察协商民主,认为社会的延续和发展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和稳定的制度。我们仅仅知道什么是理想社会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探索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制度使这样的社会更合理[3]338–368。由此,曼宁提出了自己的协商民主理论。科恩与曼宁不同,他将协商民主作为社团组织的自我组织方式,更细致地论述了作为社会自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的特征[4]。
(二)协商民主理论发展成熟期
继毕塞特之后,又有一些研究者不断拓宽协商民主的研究范围。可以说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民主理论明显地朝协商转向,即公共政策由此前的通过投票和理性利益计算等方式实现集体决策偏好转变为由所有公共政策相关者通过实质性的协商实现其合法性[5]。而直至1994年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加入,协商民主理论才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研究者开始深刻地构建与反思协商民主,并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力中呈现出了旨趣各异的多种研究路线、视角和范围。细考察之可以发现,这些对协商民主理论的不同路线、视角和范围的阐发并不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甚至内在地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张力,但“自由、平等公民通过理性、述理和说服来实现共识”这一共享观念已经基本形成[6]。下面笔者试从这一时期协商民主学者们的研究和辩难中提炼出关于协商民主之主体、程序、原则以及制度设计的相关观点。1.主体协商民主理论家普遍认为公共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确保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并愿意倾听、考虑相反观点的决策过程。至于参与主体的范围,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以罗尔斯为主的英―美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家和以哈贝马斯为主的欧陆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家就主体能力展开了讨论与辩难。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认知、沟通和协商的基本潜力,要保证有效协商,应避免外部干扰。他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出发,给定了每个人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冷淡而又理性的公民的主体预设[7]。相反,哈贝马斯认为,英―美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家所预设的公民先天潜能是协商必须实现的目标,必须通过社会的结构才能获得。具体来说,即个体公民的理性和潜力是随时代和历史情境流变的,并不是普适的和既成的,因此协商制度应该转向公民协商能力的建构,打破公民之间的各种限制,以实现公民间“主体间性”交往[8]380–381。约翰•帕金森和费伦等学者从主体角色、主体与权威的关系对协商主体做了分析。约翰•帕金森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解决矛盾冲突、实现共识的决策机制,应该赋予参与者以决策者的地位,专家或权威只是知识的补充者,而不是垄断者。“这样的决策(经由协商民主)比以前具有更好的质量。”[1]1732.条件关于协商民主的条件,有众多学者进行了不同视角的分析,但总体而言可概括为前提条件和运作条件这两种视角。就前者而言,詹姆斯和雷吉认为,“只有当某种最低条件满足以后,民主化才能够真正开始”。这种最低的能力是通过公民能力来确定的。古特曼和汤普森从背景条件提出了其看法:“互惠性、公开性作为可接受方案约束的责任性、基本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9]272政治平等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而不同学者对其内涵进行了不同的解释:耐特等人持机会平等观;博曼赞同耐特的观点并排斥、否定了结果平等观;托马斯•克里斯蒂安诺提出了资源平等观;罗尔斯则提出了“完全的自主”这一概念,这才建构起协商民主理论的前提,即个体对政治制度和正义原则的融洽关系的自觉确认[10]77。.就后者而言,哈贝马斯、朱迪斯•斯夸尔斯等学者进行了极富贡献的研究。埃尔斯特认为,•53•基于各种考虑,协商决不可能是达成集体决策的唯一程序,它必须伴随投票或讨价还价或两者一起作为补充[2]。而哈贝马斯为了解决民主与决策之间的关系,设计了一种双轨制协商模式。在该模式中,有正式公共领域和非正式公共领域两种协商运作的场域。这种代议性协商,必须使正式公共领域的意志形成过程得到开放的非正式公共领域所有公民的支持。戴维•米勒认为,理想的协商民主应该包括三个核心条件:包容性、理性和合法性[11]140。亨利•理查德森则从协商参与者偏好转移和理性辩护的角度阐释了在合理基础上实现协商民主的三个条件:个体愿意修正意愿、回应和对公共利益负责[5]41。德雷泽克则更具概括性地认为,真实民主的唯一条件是要求人们在交往中对偏好的考虑是非强制性的[12]。与前述学者不同,博曼从更广大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协商民主所需的政治平等的必要条件,他认为,成功的协商需要社会和文化土壤,只有社会和文化条件才能给予公民相互尊重、互相述理、论辩说服的环境[5]323–324。3.程序德雷泽克认为,1990年前后民主理论明显地呈现出聚合式民主向协商民主的转向。提及这种转向便暗含了聚合式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竞争。其实,协商民主并没有否定代议民主,而是在其自由民主理想的指导下探寻着更优的制度。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具体程序研究显得太过分散与单薄。科恩于1989年就指出,理想的协商应该遵循自由、平等、理性和合法性原则的程序。而在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成熟期,哈贝马斯等学者对协商程序要求的研究值得注意。哈贝马斯设想了一种协商民主的双轨模式,社会存在两个协商领域:正式领域与非正式领域。这两者要通过理性的协商一致相互配合,后者做好前者的补充,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然而这种模式是非连续性的,只有当这种双轨关系相互明确时,这种非连续性才能被消除。正如杰克•耐特和詹姆斯•约翰森提出的决策模式那样,在协商民主的进行过程中,必须引进聚合式民主程序[13]286。菲什金的“协商日”协商程序构想和反对将代议制与参与民主对立的观点也可圈可点。笔者认为,这一时期最值得介绍的便是伊森•里布关于美国公众部门制度设计的实证案例构想。里布大胆地提出了在美国建立第四部门,即公众部门的制度构想,并对其制度安排、模型设计、程序设定做了详细的经验分析。里布认为,美国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仍不够制衡,应设立由随机陪审团组成的公众部门来制衡三权。程序设定不能由精英管理,应由大众部门参与,否则又会沦为自由民主、选举民主下的理性选择。并且,他就大众部门如何嵌入美国的三权中也做了详细的探讨[14]1–10。
(三)协商民主理论与立法协商理论的实践期
近20多年来,西方协商民主研究越来越倾向于实践研究,从“理论陈述”转入了“实际操作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理论家们对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种种研究与构想。简•曼斯布里奇提出了市镇会议和工厂民主的分析,胡诺德、福雷斯特等提出了协商标准以判断协商过程,格雷厄姆斯密斯和科琳娜•威尔斯设计过公民陪审团制度,沙恩•奥尼尔提出过少数族群文化权利的虚拟对话协商构想[11]。2012-2013年,美国政治学年会的标准工作会议主要探讨了立法协商的问题,就立法协商的概念、程序、条件和质量评估作了深入的探讨。哈佛大学的简•曼斯布里奇和波士顿大学的卡蒂•乔•马丁将与会学者的一系列论文编撰成《政治中的协商一致》一书[15]1,对如何完善立法协商的程序和实践极具学术贡献和启发意义。马克•沃伦和简•曼斯布里奇指出,民主即人民统治,而行动则是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僵局和政治困境会有损民主[15]86。在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后工业社会,要使立法能够改善大多数公民的现状且不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保证法案及时获得通过,就应该组织“审慎的协商”。他们认为立法不同于市场竞争,要关照到公共利益,但是可以引入一些审慎协商的程序和制度来保证立法的效率和民主的质量。审慎协商介于在政治博弈中几乎很少存在的纯粹协商和纯粹讨价还价之间。马克•沃伦和简•曼斯布里奇坚持认为,在立法协商过程中,审慎协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审慎协商可以是:(1)完全整合性的协商,双方所追求的利益不重叠,但能达成完全共识;(2)部分整合性的协商,双方利益也都未受损,但要引入其他利益才能达成共识;(3)公平妥协的分配性协商,即双方都必须放弃一些核心利益以实现获利。他们进而论述了三种有助于审慎协商且又符合民主精神的制度:反复互动、闭门协商和选票交易[15]103–114。首先,在选民信任其代表的情况下,长期任职有利于代表间相互了解、尊重和对选民负责,而且选民有替代性选择,信息也不易纵。其次,闭门协商往往比公开辩论更加高效,议员之间的沟通更加自由,只要能对协商的最后结果给出合理解释,便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对于那些具有深刻的冲突、矛盾很难调和的问题,公开辩论很有可能损害政体的合法性。最后,选票交易往往在规范上受到传统协商理论家的反对,但如果选票交易公开透明且对公众福利是有益的,那也是可以接受的。卡蒂•乔•马丁等人主要从美国政治困局和制度缺陷出发,提出采纳某些促进协商的政治参与规则和制度以利于克服这些问题[15]121–143。他认为,政府内部协商是必需的,但又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它很容易陷入商谈短视症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要克服这些缺陷需要采用某些有利于推动协商的参与规则;与此同时,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状况决定了它们各自的协商需求和协商能力。他从政党、国家结构和工业关系组织三个角度对一些国家的协商需求和协商能力做了对比分析。除上述学者以外,小爱德华•莱斯切以协商的程度和质量为持续变量,设计了一个可对立法协商进行评估的理论框架[16]。在《评估立法协商》一文中,他首先探讨了促进高质量协商的条件,然后就如何衡量立法协商的程度和质量问题提出了一些标准和假设,并就立法协商可能会有的积极和消极后果进行了论述。例如,从积极的方面看,好的协商对参与者而言会有知识上的收益,如减少与拟议政策相关的错误判断,可使立法者更具公共精神,还可增加立法者决策的合法性。而从消极的方面看,不好的协商会对立法者造成认知上的损失(例如小集团思维),增大机会成本,导致对有缺陷观念的支持增多。莱斯切的观点非常有价值,因为在普遍关注协商民主理论应当怎样的时候,他基于自己对美国立法过程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的、可以对不同协商程序的质量高低进行衡量的标准。
摘 要: 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文献主要包括了五个关键议题:一是协商民主基本理论;二是协商民主的应用倡议与实现之策;三是协商民主的局限与批判;四是协商民主的理论验证与实践研究;五是协商民主研究的总结、反思与推进。
关键词: 民主; 协商民主; 研究议题
中图分类号: D08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15.02.020
Abstract: There are five key issues in the overseas literatures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1) some basic theoretical content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2) the proposal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the ways to make it work; 3) the limitation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the criticisms to it; 4) the validations of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and the practices concerning it; 5) the summaries, reflections and promotions of the researches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Key words: democrac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research issues
自美国学者毕塞特1980年首次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之后,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协商民主便渐渐发展起来。如今,西方协商民主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研究者们在这数十年间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贡献了大量研究成果。
但是,对于西方协商民主研究既有文献所涉及到的关键议题,似乎没有研究者认真地进行过总结与分析。这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有关研究(尤其是国内有关研究)的进一步推进与深化,也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比较研究的开展,甚至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能拥有的比较优势的凸显,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进一步优化、发展及其国际化。
有鉴于此,笔者将借助定性的文本解读法、连续接近法和例证法,尽量查阅和分析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典型文献,检视到目前为止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关键议题,以期能为相关研究的深化与发展做点基础性与参照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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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华商报》评论版的特色
1. 评论的选题
新闻评论的选题如同新闻报道的选题一样,对于报纸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选择怎样的题目来进行评论针对哪些问题和受众是决定新闻评论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华商报》评论版在进行选题选择时主要针对受众生活的社会环境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困惑和问题,就他们应知、欲知,而未知的问题进行评论。如此,《华商报》评论版选题具有以下特点:
(1) 选题的广泛性
《华商报》评论版每日发表评论五篇左右,选题涉及广泛谈东道西,可谓包罗万象。其中涉及时事、经济、科技、法律、文化、人文、社会现象等等,各个领域的重大题材,普通市民关注的市井小事都包括在内,特别是面对众所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其评论版块都进行了激浊扬清、解疑释惑的积极引导与阐释。《华商报》从11月25日至11月30日所刊登的28篇评论文章(漫画时评除外)中,包括司法、经济、制度政策的实行、社会现象等方面,其中司法类评论5篇,经济类评论5篇,关于制度政策实施情况的评论6篇,社会现象类评论12篇。单从这一周的评论中,我们就可以窥探到其评论版评论选题内容涉及的广泛性。无论是国家政策实行中的问题,时事热点事件,还是我们身边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均可成为评论的选题。
(2) 选题的贴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