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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会员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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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三看活动情况汇报

政协 机关是政协组织的综合办事机构,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政治机关,在政协全局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十届政协成立以来,县政协机关在县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围绕政协工作大局,全面推进“四型”机关建设,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履职成效进一步增强。为本届政协开创工作新局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以学习为先导,致力于“学习型”机关建设

近年来,县政协机关把学习作为加强机关建设的先导性工作来抓,不断拓展学习渠道,创新学习载体,营造学习氛围。建立健全了机关学习和委员学习制度,通过机关定期学习、常委会学习、专委会学习、举办委员培训班、常委研讨班、邀请省政协领导举行政协理论报告会、参加全国政协的学习培训和参加省委党校文秘班的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政协委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人民政协基本知识以及履职必备相关业务知识。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强调结合工作实际和自身履职需要加强针对性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了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水平。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参加机关的学习并率先垂范,结合工作需要,不断研究政协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体班子成员都有理论探讨文章见诸报刊,如曾志毅主席、符垂荣副主席、熊长春副主席撰写的《在创新中提高履职水平》、《关于参政议政的认识与思考》、《实现新时期统战工作新作为》等,均在《光华时报》、《__政协》上发表。

二、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为抓手,致力于“创新型”机关建设。创新是人民政协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近年来,县政协机关在全省率先推出了一系列工作新机制:为有效规范和约束委员的履职行为,出台了《关于政协委员权利义务和履职尽责的暂行办法》;为量化委员履职的基本要求,出台了《关于在县政协委员中开展履行职能“四个一”活动的意见》;为强化委员履职的考核工作,建立了委员履职档案;为激发委员履职热情,开展了委员述职活动等等。这一系列创新举措的推出极大的激发了委员们的履职热情,委员发挥主体作用和参与政协各类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提高,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数量和质量也逐年提升,参政议政的能力也逐步增强。正是由于在创新工作机制上的大胆探索和成功实践,县政协荣幸地参加了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召开的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开展委员述职活动,激发委员履职活力》等经验材料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受到了全国政协领导和省政协领导的高度关注和一致好评。

三、以和谐求合力,致力于“和谐型”机关建设

营造和谐,是人民政协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我们坚持用共同理想凝聚人力,用和谐理念增进团结,促进了各方面的和谐合作。一是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注重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胡书记、周县长多次走访政协机关,就政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胡书记、周县长对政协报送的各种报告、送阅件、重点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共批示了38件。县政府逐年增加了县政协工作经费,使县政协办公条件大为改善,为政协组织更好地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增进了政协机关内部的和谐。强调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凡是机关的大事都广泛征求全体人员的意见,使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人文关怀。加强了与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制定了《关于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的制度》。通过这样一个三级联系网络与委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委员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督促委员认真落实常委会的工作任务要求,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力所能及地为委员排忧解难,增进感情交流。有效地增进了政协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三是重视老干部工作。逐年增加了县政协老委员联谊会、机关老年体协、老年支部的活动经费,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组织机关老干部赴井冈山、韶山、长江三峡等地学习考察,既开阔了视野,也愉悦了心情。坚持年终慰问老干部制度。机关老干部工作受到老干部们的一致好评。

四、以履职为民为重点,致力于“作为型”机关建设

有为有位是我们开展工作一贯坚持的理念。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有关新建发展目标和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能,建言献策,得到了党政领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一是以提高调研质量为支点在建言献策上求作为。近年来,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精选调研课题,严密组织调研,加强科学论证,发挥委员智力优势,共形成有关义务教育、发展特色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发展民营经济、繁荣群众文化艺术、城乡客运、农村安全饮水、县城交通 秩序、发展旅游业等调研报告32个,大部分调研报告被县委办《领导参阅》刊发,有12篇调研报告被省、市、县评为优秀调研报告。所提意见建议为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参考作用。二是以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为切入点,在民主监督上求作为。近年来,县政协机关通过召开提案办理座谈会、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邀请提案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召开提案办理工作汇报会等形式强化提案办理的落实工作,共办理提案843件,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大多数被承办部门采纳,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大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近年来,共整理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专刊》108期,内容涉及教育、卫生、住房、交通和环境保护等诸多民生问题,通过领导批办,促成了一批民生问题的解决。三是以为民办实事为重点,在提高政协影响力上求作为。通过“百名委员帮百户”、“春蕾计划”、“希望工程”、“赈灾义演”、“助残帮困”、“送科技、卫生、文化下乡”等系列活动,组织和推动广大政协委员,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献爱心,为和谐新建聚人心,极大地提高了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美誉度。四是以加大宣传工作为着力点,在营造政协组织新形象上求作为。密切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拓宽宣传报道渠道,积极展示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亮点,展示我县政协的履职成果,展示委员的风采。近年来,在《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等国家级媒体上稿8篇,在《__日报》、《光华时报》等省级媒体上稿129篇,在《__日报》、《__政协》等市级媒体上稿78篇,向全社会展示了政协组织履职为民的新形象,进一步扩大了县政协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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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代表履职情况向选民报告

“选民们,我是朱美珍,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新宜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我深知‘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责任。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从事社区工作的同时,我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这是朱美珍代表履职生涯中难忘的一刻:11月7日,作为普陀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活动的首批代表,她怀着激动的心情,在甘泉街道以报告履职会的形式向五十多位选民代表汇报了2012年以来履职情况,当场接受选民的评议和询问,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报告履职会现场气氛热烈,选民们频频点头,在倾听中产生共鸣。

一、回应“倒逼现象”,探索代表联系群众新途径

当前代表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基于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党委和政府重视代表意见建议、通过发挥代表作用来推动区域发展,形势发展对创新代表工作提出新要求等诸多因素,代表工作出现“顶被感”和“倒逼现象”。普陀区人大常委会重视代表工作、关心民生大计,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将“倒逼机制”转化为推动代表工作的“正能量”。此次依据代表法探索性开展区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活动,是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代表履职意识,推动代表工作的一项积极举措。通过活动,代表进一步认识到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是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国家监督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发现履职实效与群众意愿之间的差距,为有效履职起到助推作用。代表与选民零距离交流,拉近了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选民加深了对人大代表和人大制度的了解。

二、精心组织准备,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精心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活动,并将此项活动列入区人大常委年度工作要点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活动方案,向全体区人大代表下发了活动通知,积极动员,强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大代表服务保障机构认真筹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加强对社区、镇人大代表联络室的工作指导。本次报告履职活动,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甘泉代表组组长担任主持人,邀请了区其他社区、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的负责人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莅临指导并作动员。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活动后,大家感到甘泉代表组此次组织区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准备工作充分、组织严谨有序、程序依法规范,代表报告有实质性内容、百姓愿意听、效果很好,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对其他社区、镇开展此项活动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三、代表广泛参与,逐步推广完善

今年普陀区将有五十多位区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评议。今后每年都将开展这项活动,按照部署,区人大代表在届内以多种形式至少向选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各级人大代表服务保障机构将吸取甘泉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在形式和做法上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共同深化和推进此项活动,如规范对代表履职的指导,采用多种方式向选民报告,报告结合评议、互动,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记录,评议结果归入“代表履职档案”等,形成符合普陀特色的工作模式。区人大常委会将结合活动,围绕“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保障”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推动代表工作。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勤勉履职,将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区域发展、民生问题,积极开展代表履职活动。代表将依托“代表之家”、“代表信箱”、“代表接待选民处”和“代表接待日”等平台,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向群众宣传宪法、政策和人大工作,担当群众的“代言人”和“宣传员”,切实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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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分析

摘要:文章基于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对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状况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上市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一,一些上市银行对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各上市银行比较注重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开展员工关怀,但在认可员工的价值方面做得不够;很多上市银行没有进行员工满意度的调查和员工流失率的统计,或者是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但是没有再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数据。

关键词:上市银行;员工;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思想发端于20世纪初的美国。而英国人Sheldon(1923)是最早启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学者。但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首次使用该概念之后,30多年间,学术界对该概念的研究并不多(Carroll,1999)。20世纪60年代,该领域的文献开始增多。到20世纪90年代末,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在学术界得到广泛关注,在企业界也受到普遍重视。在“财富500强”企业中,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目标核心组成部分的大约占90%(Boli & Hartsuiker,2001)。

近30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学术界主要有利益相关者、企业公民和契约论三大理论视角(刘学平、孙燕青,2014)。其中,我国学者比较认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张洁梅,2013)。该理论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股东、员工、政府、消费者、供应商等广大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们利益要求的关注与维护(金建江,2007)。该理论观点修正了“股东至上”的价值思维,相对清晰地界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持该理论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员工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刁宇凡,2013)。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方面,国外研究者主要关注平等雇佣、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意义性、工作与家庭平衡等,也有少数学者考察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具体途径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民主管理、劳资协商、丰富工作内容、制定守则、实施管理项目等展开(黄蕾,2007)。而国内学者对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的研究较少,已有研究主要从履责依据(欧阳润平、黄蕾,2009;陆玉梅等,2014)、保障员工权益(葛锦林,2007;赵涛等,2008)和提升员工素质(孙建华,2006;于欣,2007)等角度展开。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在企业履行员工社会责任方面,研究范围仍需进一步拓展,研究深度仍有待加强。因此,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全面深入地考察中国文化背景下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

同时,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盈利能力、经营环境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也必然存在明显差异。但现有文献在分行业的研究方面相对匮乏。银行业作为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和行政垄断的受益者,承担着资源配置、经济调控以及风险管理等诸多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引导、支持和带动作用。鉴于行业的特殊性,不少学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考察。但现有文献大多着眼于社会责任的内涵、意义、作用、目的以及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萧松华、邵毅,2014)。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员工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成果还相当匮乏。2006年,浦发银行了我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此后,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逐渐成为银行业的例行之举。本文基于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考察其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一、 研究方法

1. 研究样本。目前,我国共有16家上市银行。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为国有控股银行,其余11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文收集到这16家上市银行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将其作为分析资料。同时,各上市银行截止2014年末的资产总额如表1所示,本文根据资产规模情况将16家上市银行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个类别。

2. 研究方法与程序。本文主要用定性分析方法考察我国上市银行员工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首先,本文根据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16份社会责任报告的研读结果,将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归纳为履责意识、履责内容、履责效果等3个方面。其次,通过对16份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分别从上述3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上市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最后,总结研究结果,得出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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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监督被任命干部工作的“试金石”

“满意15票、基本满意4票,总体评价为满意”,今年青浦区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对区旅游局局长履职情况的满意度测评结果。这是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实践探索,加大对被任命干部监督力度的创新举措。

上一道“紧箍咒” 探索监督新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如何贯彻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防止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出现“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的现象,是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探索实施以“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加大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经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研究,主任会议决定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旅游、体育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履职评价,同时研究制定了《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议指导思想、报告内容、方法步骤等,成立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小组,着重对被任命干部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听多方声音 让代表、群众广泛参与

在对区旅游局局长、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区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对被任命干部的意见建议。“旅游事业是否较以往有所发展,有无亮点呈现”;“小区体育健身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如何”;“两位局长服务基层的群众意识强不强”等问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分组走访代表活动,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通过区人大各代表小组组织区人大代表在联系村居和接待选民等活动中了解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测评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工作调研和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掌握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代表、群众的广泛参与,使测评工作组比较全面掌握了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开展后续评议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有评议有询问 使测评更加客观真实

今年5月和9月,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分别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度测评。会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并就推动全区旅游业转型采取的举措,如何重视对代表关于旅游事业发展议案和建议办理,如何谋划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规划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等方面提出了询问,报告人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报告区委,同时抄送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这种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的做法,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化压力为动力 监督有效促进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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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大代表述职试点汇报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宁州镇人大主席团年9月27日在宁州镇机关选区开展了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州镇机关选区总人口1294人,其中:选民1089人。年镇人大换届时选出镇人大代表3名。年9月27日组织开展镇机关选区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试点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3名镇人大代表(交叉县人大代表1名)分别向该选区39个单位的67位选民代表作述职报告;6位选民代表作评议发言。经无记名投票测评,3名镇人大代表都评为优秀人大代表(尹广全得优秀票62票,郑刚元得优秀票55票,侯丽梅得优秀票51票)。

二、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做法和收获

(一)作好安排。制定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方案;明确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人员;规定开展人大代表述职的组织、形式;规定开展人大代表述职的等次评定。

(二)精心准备。一是确定述职时间和述职代表,通知准备述职报告。二是推荐选民代表。按照素质较高、有参政议政能力的要求,全选区39个单位都分别推荐了1至4位选民代表参加述职会议。三是领导重视。为了搞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试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和宁州镇党委领导、选举联络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对开展代表述职的方法、原则、目的等进行了3次研究,并出席述职会议。

(三)认真写出书面述职报告。3名镇人大代表围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宣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联系原选区选民,听取他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视察;为选民做好事、办实事;出席人代会,积极发言,参政议政,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本职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认真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四)组织开好述职大会。述职以会议形式进行。述职大会由镇人大主席主持。述职会议上,镇党委副书记作了述职动员,向选民代表讲清开展代表述职的必要性、方法、原则,要求选民积极参与,支持搞好人大代表的述职,客观公正地监督代表的履职;3名镇人大代表分别向选民作书面述职报告;参加述职会议的6位选民代表作评议发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肯定了3位代表履职取得的成绩,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参加述职大会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述职人大代表进行测评,给述职人大代表分别测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3位述职者获得的优秀票都超过总票数的70%,都被评为优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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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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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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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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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在前 责任在肩 履职在心

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加强与群众联系、反映群众诉求是天职所在。怎样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动力,让老百姓的话有人听、事有人办?作为基层人大又该怎样更好地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让我们通过两个公式,看看梅陇镇人大在创新基层人大工作方面所展示出来的新意吧。

1个办公室+3项制度=履职保障

1个办公室

今年4月梅陇镇成立了人大办公室,作为镇人大的常设机构,新成立的人大办公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2名,实体化运作,使人大工作日常办事、办文、办会更加规范有序。据介绍,成立办公室是为了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化、机制化建设,相较之前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一个秘书的架构,新成立的办公室配备了充足的人员,有能力为代表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协助代表们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

3项制度

与成立梅陇镇人大办公室的举措相适应的,还有一系列镇人大代表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它们将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有效提升了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夯实了人大工作的基础。

基层人大履行监督职责,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问题调查研究的深度。为此,镇人大制定《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每年为人大代表遴选问题比较突出的专题调研课题,涉及全镇经济社会、重大民生和社会稳定等,最终由人大代表形成调研报告,向政府提出议案及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改进工作。今年,镇人大就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站管理服务等七个课题进行了调研。

与《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人大代表接受选民询问制度》,首次将“每届代表至少进行一次口头述职、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履职优秀的人大代表向人代会述职”等要求制度化,方便选民了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都在“忙什么”、“做什么”,使基层代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制度还明确规定选民可以近距离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具有一定知情权的代表进行询问,不仅使选民充分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基层人大代表的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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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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