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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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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课程的教与学

[摘 要]民航法律课程是航空服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理论性强的特征。民航法律课程的教学应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一个良性互动过程,教师在讲授民航法律的课程中,通过构建开放型的教学体系、发挥自身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地位、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等方式和学生建立一种融洽的教与学的关系。

[关键词]民航法律 开放型 学习能力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24-0112-02

民航法律是航空服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达到民航法律课程的开设目的,针对民航法律课程的特点,本文对民航法律课程的教与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一、民航法律课程的特点

民航法律是调整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航法律课程研究的对象来看,既包括国内民用航空法律关系,又包括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关系,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从民航法律课程涵盖的内容来看,既涉及公法领域,如领空、航空器的国籍等问题,又涉及私法领域,如航空器的买卖和租赁、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

民航法律是民航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是法律专业知识在民用航空领域的运用,涉及民航和法律两个领域的专业术语,如适航、飞行签派、航权、法的渊源、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等等。所以,对民航法律课程的学习,既要有法律的基础,还要掌握民用航空方面的知识。法律的严谨性和普遍约束力特征,决定了民航法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抽象的规定;同时,民航法律课程的内容,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有一定的距离感,很多知识脱离学生的生活实践,理论难以与实践联系起来。民用航空业的专业性决定了从民航法律的专业性,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民用航空法规,都是针对专业性航空活动所制定的专门性法规。

综上所述,民航法律课程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理论性较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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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航强国战略下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培养模式的构建

[摘要]文章指出民航院校应思考和研究如何在民航强国发展战略背景下改革民航院校法学教育培养模式,通过剖析现有的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考核途径,促进民航院校航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增强航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以此发展航空法学教育,拓宽航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民航强国 航空法学 民航院校 职业化 实践性

[作者简介]包姝妹(1978- ),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航空法学、民商法学;杨惠(1962- ),女,四川成都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研究方向为航空法学。(天津 300300)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金资助项目“我国民航业全球分销系统(GDS)市场开放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XH2011F001)、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民航强国战略下的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学”(项目编号:CE4029)和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WTO视域下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市场开放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kyh02)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096-02

一、我国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培养模式提出的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民航产业的做大做强,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而能够服务民航的航空法学实务人才更是促进民航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但由于目前我国民航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没有形成以航空法为特色的法学教学体系,导致我国航空法学人才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人才数量与质量均与民航强国战略不太适应,不仅在微观上影响民航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及航空法学的发展前途,而且在宏观上影响民航强国战略的实施。为此,民航院校的法学必须改革现有的教育培养模式,在遵循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前提下,主动适应民航经济的发展,重新定位办学目标、教学培养模式等,形成系统的综合的职业化实践性教育培养模式,以促进民航工科院校法科学生的就业,同时也促进民航强国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我国航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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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侧重点的思考

摘 要:法律课是高职民航安检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涉及民用航空法和安检法规,培养学生在实习和工作中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民航法律教学的现状,针对高职民航安全检查专业的特点,阐述民航法律教学现存的问题,并以民航安检专业的基础课程航空法为例探讨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的侧重点。

关键词:高职;安检;航空法;教学

一、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航空法是目前高职民航安全检查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由于它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课程,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并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高职民航院校的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航空法教学侧重讲授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现在逐渐侧重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民事立法及安检业务法规,这一系列的变化的背后原因也在于业内对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应地,现阶段航空法课程在高职实践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民航安检专业的实践教学中未体现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所需要达到的能力目标。第二,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符合岗位需求,即更多在于介绍法律“是什么”,以理论性、记忆性知识为主。第三,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性质决定法律教育的侧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安全检查作为特殊执法行为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正式授权才能实施。至今,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民航安检部门实施上述行政执法权力的条款。民航安检工作人员属于民航运输企业的员工,从这个角度说,安检工作人员与民航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安检工作却是强制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是不得拒绝安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安检的行为又带有一定的“公行为”的色彩。所以,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权本身的性质到底应当如何界定,在学界仍处于讨论的阶段。

此外,由于安检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目前民航业的安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员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应付一线高强度的工作量,都必须转岗甚至转行。所以,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培养出的未来安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成为综合性的高级安检人才,以适应职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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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校园法律人才培训途径研究

导致了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全国几乎所有法律专业学院基本上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人才供需的矛盾性。学生的法律实务水平普遍不高,同时,重视“法律工匠”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现代法治精神不足,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同程度地缺乏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职业伦理等素养。这些都造成了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错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与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困难并存的局面,出现了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法律专业的学生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缺乏国际视野,不了解国际规则、不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基本能力。法律教育出现这些呈现出全国性、整体性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自然是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律教育的总体控制和把握上做的还有很大的不足和宏观管理的欠缺,同时法律教育自身也应该从中进行反思,走出迷局,走出困境。民航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在民航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法律基础理论素养比较差,法律职业实践能力比较低,整体上专业教育质量比较差,达不到专业对口岗位要求,所以不被民航专业对口岗位所认可;二是民航方面的知识掌握的远远不够,学生尽管是在民航院校,但是民航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对民航法律方面的实际运行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民航院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却不懂民航,造成民航院校的毕业生所掌握的知识与民航院校的名分极不相称。

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基本素养的探讨

面对法律教育这样的困局,法律教育人才的种种问题,那么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民航法务部门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专业的人才,民航所需的法律专业人才都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养?这首先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面对全国性的法律教育的困局,国家从宏观层面也进行了必要的安排与考量,并在2011年12月23日以教高[2011]10号文件的形式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文件认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2]。我们认为民航院校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找准定位,明确自身目标,培养适应民航事业发展需要的,民航真正感兴趣的法律专业人才。学生也才能有更多的到民航法律部门就业的机会。国家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高校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人格与精神;知识与智慧;方法与技能。具体说来,民航院校作为行业院校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其基本素养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深厚的法治人文素养。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卓越法律人才的灵魂[3],是卓越法律人才需具备的首要条件。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独立、自由、公正的法律准则是法律教育必须自始至终灌输的理念。法治的实现应是每个法律人的最高理想,教育学生追求真理、挑战权威,是培养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应有理念[4]。没有深入灵魂的对法律坚定信念的心理基础,就不可能把法律知识学到手,就不可能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其次,法律职业道德是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品格。“法”乃国之公器,法律人应将“法”作为信仰,自觉忠诚于法律,维护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身体力行,共同维护纯洁的法治环境。在我国目前道德方面出现许多严重问题的今天,强调这点显得格外重要。再次,社会责任感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条件。法律人才的关键在于利用所学为社会、为人民创造价值,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卓越法律人才所应该追求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5](二)扎实的综合理论知识。民航院校的法律教育专业应根据内外部条件对自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定位。然后,据此调整专业培养方案,使学生具有宽广、扎实的法学知识,并帮助学生构建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使之有能力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和成长,这是卓越法律人才的根本素养。能力的培养放在教育的第一位。在知识结构方面,学生要首先要具有一定的人文社科知识,掌握世界人文地理、民航运输基础理论、民航服务心理学、民航组织与管理以及国际关系,国际贸易等等社会科学知识;了解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具备一定的飞机结构与性能、机场建设与技术标准、航空航天、航空医学等自然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外语以及文献检索等辅能力。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应该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尤其要熟练掌握民航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了解我国法律政策和社会政治运行机制,了解民航法律部门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流程。(三)较强的法务实践能力。高校法律毕业生就业困境的最大因素在于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欠缺。动手能力差,实践能力低,一直以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通病。法律职业对综合能力的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对能力培养的注重。美国法学教育十大能力培养值得我们借鉴:沟通和写作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调查能力、通讯与信息利用能力、组织开展法律工作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等,这是一个法律职业人顺利完成一项法律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6]。具体说来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1.对复杂的事实关系进行整理、发现事实的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能力;2.根据事实关系正确调查收集法律、判例、规则的能力;3.根据案情而正确地把握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能力;4.遇到复杂问题,区别主次,轻重缓急对待的能力;5.碰到伦理问题和棘手问题能够妥善处理的能力;6.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事实和意见进行适当表达的能力;7.遇到突发事件能果断处置的能力,等等。(四)熟悉的民航业务知识。民航是一个行业特色非常强的运输部门,民航院校的学生对民航知识的掌握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要掌握了解有关民航的知识包括:世界民航运行发展的基本现状;民航运输生产的基本流程;民航的相关法律制度;民航的各项技术指标与技术标准;航空公司的运营;机场的运行与控制;民航的组织结构;飞机的基本知识;民航发展与相关产业政策等等。(五)开阔的国际视野与国际思维。国际视野是一个使用较为广泛的词语,有的把国际视野称为全球公民意识、国际意识等。国际视野是指人们能从世界的高度去了解世界历史和当今国际社会,评价本国地位和作用,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国际交往中有恰当的行为与态度。它是一个人在全球化背景下所应具有的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体现。民航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是中外交流的主要窗口,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民航业更多的融入世界大家庭中去。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民航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强调具有国际视野具有非常实际的价值,也是民航的现实需要。要使学生学习国际相关知识,阅读相关书籍,观看相关的视频影音资料,通晓国际基本规则,了解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基本规范,掌握世界文明成果,了解世界发展新势,具有开放的胸怀理解和掌握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7],掌握比较熟练的国际交流语言和交流技巧,具备国际交流技能。只有具备这样的基本素养才是民航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民航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才算是真正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被民航业界普遍认可,学生也才能有更多的到民航部门就业的机会。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才算真正做到了立足民航服务民航。

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施的基本路径

在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基础上,就必须找出一条适合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不断探索新的法学教育教学的有效方法。要达成民航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强化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修改法律专业教学计划,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律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将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践环节真正办起来,办好,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充分利用民航和地方政法机关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在机场、航空公司以及民航相关管理部门中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尤其要加强与民航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安排学生尽可能多的机会到民航实际部门实习,加快建设更多的民航法律实习基地,使学生参与民航的相关法律实务工作。(二)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民航高校与民航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民航局作为民航院校的管理机构,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出台一些激励措施鼓励支持民航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民航高校任教,与此同时,民航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应该主动走出校门,走进民航深入民航生产和民航管理的第一线,了解民航一线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了解熟识民航法律工作运行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流程,掌握其基本规律,通过这样的举措,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三)争取机会安排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民航院校由于特殊的行业发展的原因,去国外接受培训的机会大多安排了从事民航技术教学研究的教师,而对法律教育方面师资力量境外培养的重视程度还有一定差距,要借此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出台之机,法律专业教师要争取有更多的机会走出国门,接受国外的法律教育,增加国际交流的机会,掌握国际法律教育的潮流和现状,掌握最先进的法律教育的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航空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法律教师的国际视野,使他们首先具有国际思维的能力,只有教师做到了,才能谈得上给学生以国际视野的教育和训练。(四)增大扩充民航知识的教学力度。作为行业性院校,要求学生更多地掌握民航的基本知识是理所当然的,也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关键是更新观念,强化制度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修订教学计划,从课时安排,学分要求等各个方面督促和要求学生去学习更多的民航专业知识,从机制上和体制上保证相关制度的实施。总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2010年底国家才出台正式的文件,应该是一个新提出来的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性课题。全国高校各个法律专业都在积极地进行着有益探索,国家也非常鼓励不同院校法律专业的差异化发展,民航院校的法律专业应该抓住这个发展的绝好机会,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秉承立足民航、服务民航的办学理念,紧跟民航发展的实际,深刻领会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精神,强化与民航实务部门的合作,抓紧出台系列性、制度性的保障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积极推进民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工作。只有这样民航院校的法律教育才能走出困局,才能真正做到立足民航,做到以特长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在全国法律教育院校中争取到自己生存与发展的一席之地。

作者:林泉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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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模式改革

[摘要]法律渗透到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解决任一领域中的问题都可能需要法律人才的介入,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兼具法学知识与其他专业知识,就能够提高和增强其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及就业能力。落实到民航类院校,就是要塑造兼具法学专业知识与相关民航特色知识的毕业生,从而为民航系统培养拥有多元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跨学科多元模式

[作者简介]包姝妹(1978-),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航空法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王凤珍(1964-),女,吉林洮南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天津3003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1-0088-02

一、民航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在民航领域,目前我国专门的航空类院校中只有中国民航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置了专门的法学院。但这几家民航类院校的法学通常没有将学校的民航专业与法学相结合,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满足民航领域中对于专业方面法律知识运用的需求,不能很好的解决民航资本运营、民航市场与调控监管等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困境,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更应该利用自身的行业院校优势和特色,进行跨学科多元化的法学教学改革,以培养适应民航实务的多元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民航特色与法学结合的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

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化模式改革就是将法学与其他学科,如航空运输经济与管理、航空工程学、航空自动化等学科专业进行交叉融合,实现跨学科的联合授课。通过多个学科专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借助院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和合作培养体系,民航类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初步掌握具有民航系统性知识以及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宽广的知识视野和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实现民航领域中的法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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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班延误下承运人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摘 要:基于航空技术的制约、航空器特殊的运行环境以及对其高安全性的要求,航班延误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无法避免,航班延误是名副其实的世界性问题。然而,督促航空运输承运人尽力消除人为、可控的延误因素,无论对于航空消费者、承运人还是航空市场都有莫大裨益。认清并合理落实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则是解决延误必要和快捷的途径。

关键词:航班延误;承运人;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69-02

航班延误有着与航空运输同样长的存续时间,它伴随着航空运输的产生而产生。相对陆路和水路运输,导致航班延误的因素更加多样且复杂,各种因素对航班运行的影响程度也远高于上述二者。航班延误不仅给航空消费者带来了私法领域的损失,影响了航空公司的信誉,也给社会管理带来混乱和压力。航班延误的久治不决有太多的因素,国家法律层面的不够重视和完善是重要的一个方面。长久以来,针对我国存在的航班延误事件一直没有可以遵照奉行的完善法律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说,对于延误,“我国许多航空公司本身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也希望能有一个可供操作的合理时间,他们并不是不想赔偿,而是找不到赔偿的依据”,尽管笔者不太同意这一观点(因为至少在我国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是抱着积极赔偿的态度的,而是能化则化之),但是它却反映了一个客观的情形――航班延误的“无法可依”,当然这里的“无法可依”是指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而非指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定。这种法律的不完善状态实际上是受到了国际上对此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法的影响。

1 国际公约对航班延误的规定及分析

国际上最早对航班延误问题进行了正式规定的公约是《华沙公约》,在其第十九条中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而在接下来的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归责原则:“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可以看到,《华沙公约》中对航班延误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既没有对何为航班延误或者什么情况下构成航班延误做出准确界定,也没有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金额的规定,公约实际上只是确定两个事实,第一、航班延误致损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第二、航班延误在归责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在航班延误的问题上,这是一个开局,然而是一个没有太多实践意义或言无太大可操作性的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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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院校法学教育改革探讨

本文作者:包姝妹、王凤珍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一、民航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在民航领域,目前我国专门的航空类院校中只有中国民航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置了专门的法学院。但这几家民航类院校的法学通常没有将学校的民航专业与法学相结合,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满足民航领域中对于专业方面法律知识运用的需求,不能很好的解决民航资本运营、民航市场与调控监管等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困境,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更应该利用自身的行业院校优势和特色,进行跨学科多元化的法学教学改革,以培养适应民航实务的多元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民航特色与法学结合的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

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化模式改革就是将法学与其他学科,如航空运输经济与管理、航空工程学、航空自动化等学科专业进行交叉融合,实现跨学科的联合授课。通过多个学科专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借助院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和合作培养体系,民航类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初步掌握具有民航系统性知识以及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宽广的知识视野和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实现民航领域中的法律功效。

(一)跨学科多元化教学模式

目前各国在进行跨学科多元化教育改革上经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主辅修复合型模式”,简称主辅修模式。即学生以一个学科专业为主修学科,以另一个学科专业作为辅修学科。主修和辅修的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即可在毕业时获主修学科专业的毕业证、学位证与辅修学科专业证书,或者获主辅修毕业文凭与主修学科专业的学位证。学生成为掌握两个学科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主辅修复合型跨学科人才。2.学际型模式。“学际”就是学科之间相互渗透、融合、联系的边际,主要通过学校的选课制度进行。学院之间设置合理的课程选项,允许不同学院的学生进行跨学科之间的学习。除此之外还有双主修制模式和第二学士学位制度模式。基于民航类院校的现实情况,可采纳主辅修模式或学际型模式。如中国民航大学空中交通管理学院推行的学际型“四加一”课程,允许法学院的学生通过选拔考试进入空中交通管理学院学习相关民航交通运输课程,将空中交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与法学理论知识融合。

(二)制定符合多元化教学改革要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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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法律对策

[摘 要]针对国际国内民航目前反违法干扰的严峻局势, 初步提出了我国反违法干扰的法律体系构想。作者认为, 为有效限制违法干扰行为, 必须确定航空器登记国的优先管辖权, 强化行政法律制裁机制, 协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统一。

[关键词]违法干扰;航空安全;法律责任;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33.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63 — 02

一、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内涵及种类

(一)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内涵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是指发生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中的航线上或者使用中的航行设施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航空运输违法干扰的种类

航空运输违法干扰行为目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触犯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和国内刑法的行为。如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第二类,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如当面威胁或者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人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人员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人员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机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第三类,扰乱秩序行为侧寻衅滋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品、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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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业和区域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1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民航运输业属于交通运输业,是重要的生产服务业部门,在流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中,传统的商业模式不断变化,重点产业不断在全球内转移,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爆炸式增多,航空运输业已经从一种客货运输方式演变成为覆盖全球重要地区、承载地区间商贸活动和产业协作的重要网络平台,在全球的产业体系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型国际枢纽机场作为民航运输网络的关键节点,是物流、信息流和商流快速集散的重要场所,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带动作用。机场周边的地区凭借便捷的交通条件和邮:邻机场的区位优势,已经成为了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升级较快的高科技产业和部分企业总部与研发机构的集聚地,形成了临空产业体系,对区域原有产业体系的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甚至在部分地区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民航运输业作为产业体系中的一个生产服务部门,通过其越来越广泛的产业关联联系,对整个产业体系有了越来越深入的影响,并且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对区域产业体系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起到促进和引导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民航运输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纷纷加大对机场建设的投入,围绕机场打造临空经济区。国外的国际枢纽机场发展时间长、服务体系更为成熟,形成了大量经济社会效益较高且有重大影构的临空经济区。我国民航运输业起步晚、整体规模较小,在临空经济区的建设方面仍处在起步阶段,只有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依托大型国际航空枢纽和较发达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形成了较大规模的临空产业体系。当前,我国产业体系整体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的历史阶段,要求交通运输业等生产业在产业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和区域产业体系的互动关系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成为区域产业体系进行对外物流交互的重要通道和商贸交流的重要纽带,区域产业体系要能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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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航空运输业发展时间长,对民航运输业与区域经济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两个方面,总结出民航运输业对区域经济影响的机制规律以及发展趋势。Huddleston和Pangotral”研究发现,机场的航空运输网络是城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通道,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能直接改善城市的经济活动,Bmeckner[2I进步发现,机场的航空客货运输服务体系是对城市经济影响程度及其效果的关键因素。Freidheim和Hanss(W^^欧洲、亚洲等地的知名枢纽型机场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大型民航枢纽机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要素。Guilherme[4I从民航运输业和旅游业的关系入手,对新加坡和中东迪拜等旅游城市的民航运输业和旅游业进行了调研,发现民航运输业能和旅游业形成良性互动,其中民航运输业的高度发展是旅游业成为城市主导产业的基础。JohnD.Kasarda, Jonathan D.Green【5】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认为民航货物运输业对国际贸易影响很大,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引擎。ICeith研究了美国卡罗莱纳州多个机场,发现区域就业水平随着民航客货吞吐量的增加而增高,而且在民航运输业的影响下,区域产业结构逐渐调整,从原来以传统产业为主向转变为以高新产业为主。David和Ashish【7】认为机场周边地区是区域经济和民航运输业的优势集中地,将成为区域人流、物流、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的重要集散地,正逐渐凝聚各种现代化社会经济活动,将形成全新的城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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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航运输业与区域经济互动关系相关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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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用大飞机背景下中国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要]近些年来,商用大飞机项目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而我国现阶段航空法律体系还不太完善,这样就制约了我国商用大飞机项目的发展,本文从分析我我国航空法律体系入手,论述在商用大飞机背景下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商用大飞机 航空法 完善

一、中国航空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中国现阶段的航空法律体系

我国在航空法律方面主要形成以《民用航空法》为基础的体系。1995年颁布的该法在我国航空法律方面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后来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是以此为基础进行。他的主要内容涉及领空、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国务院在航空法规方面颁布的代表性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知》,《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等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

在国际方面,中国积极批准签署国际公约,与其他的国家寻求协作,参加了一系列的航空国际公约并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协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2.完善我国现行航空法律体系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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