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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院作出的墨盒案、江苏先声案、曾关生案都对复审委乃至专利局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造成不小的冲击,尤其是墨盒案提出了支持论认为可以用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还有显而易见论认为可以修改加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内容,以及技术贡献论认为可以加入没有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做出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发了业界极大的争议和很多人深度的思考。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就此专题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从欧洲和美国对修改超范围的立法本意入手,以期进一步探寻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课题成果非常丰富,鉴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就欧美与我国关于修改超范围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进行比较,以澄清一些界内有失偏颇的观点。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法律规定
(一)欧洲相关规定
在欧洲,与修改超范围有关的规定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其中在第(2)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程序中进行的修改,也适用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是对修改的最根本要求。EPO的审查指南中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2)项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即不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加入原申请未公开的主题来改善其地位,因为这种增加将使其不当获利并会损害依赖于原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然而,如何判断修改是否属于“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呢?EPO给出了更进一步的判断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公开测试原则”,即:如果申请内容的所有变化(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依据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在评判修改是否符合A123(2)的要求时,公开测试原则是最为普适的判断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修改情形,其可谓是一个金子般的判断原则。
(二)美国相关规定
正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国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分别是35U.S.C. 132和35 U.S.C. 112(a),也正如以往很多的研究报告中的结论一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二者的审查标准不同,甚至有些学者建议我国专利法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方式。尤其是在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墨盒案的裁决结论之后(因为他们引入了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我们专门研究了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试图去探究一下为什么要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否真的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然而,研究结果却大大出乎我们的预料:美国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那么,既然两者的标准完全相同,却为什么采取不同的法条来适用呢?就此,笔者想从美国的历史沿革来探寻一下他的立法本意。
在1793年前,美国专利法中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用35 U.S.C.112(a)对原说明书的撰写提出要求,用35 U.S.C.132对其修改进行限制,各司其职,在1793年之后要求提供权利要求书,于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也都适用35 U.S.C.132。直到1967年的In re Ruschig这个判例之后,法院提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加以区分,但是执行并不彻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既有用用35 U.S.C.112(a)的,也有用用35 U.S.C.132的,直到1981年,在In re Rasmussen 判例中, CCPA明确强调只能使用35 U.S.C.112(a)处理涉及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使用35 U.S.C.132,35 U.S.C.132仅用于处理说明书、摘要和附图中的修改问题。从上述“历史沿革”的介绍可以看出,USPTO适用两个法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程序的混乱,且MPEP§ 2163.06中的这句话“尽管对于书面描述要求和新主题内容的测试和分析是相同的,但指出这些问题的审查过程和法条基础是不同的”,也进一步证实了在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U.S.C.112(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U.S.C.132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三)我国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和执行专利法第33条有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已成一个热点。已有文章从申请人有实质性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和先申请制(或先发明制原理)的角度,论证了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和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或者从先申请制的角度论证应当允许修改时进行与概括或者提炼权利要求相同的概括或者提炼。笔者试图从更多的角度论证此问题,并明确主张:第33条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应与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通常所说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以下简称“支持”)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是一致的。
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历史及适用现状
1984年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1992年专利法将原始记载范围扩展到权利要求书。除此之外,20余年来法律似乎没有变化。实则不然。
2006年7月1日之前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以下用II.VIII.5.2.3表示)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上述内容被修改为:“……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正如字面上“记载”和“确定”比“公开”和“导出”更加严格一样,实践证明2006年《审查指南》事实上使得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更为严格了。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记载内容理解出或导出的信息不能作为修改的依据。
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理解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而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不精确性,要想证明从原文字记载能够唯一地确定新的文字记载,在多数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存活空间,唯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方可作为修改的依据。对于新引入的对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的概括,就更加不可能不超范围了。
又如,即使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推断出新增内容属于公知常识中多个并列选项中的一个,由于存在多种选项,该新增内容也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美日欧相关实践简述及与中国之比较
从国内普通高校跃入加拿大名校
“杨晔老师,我拿到我申请的所有加拿大大学的录取了!非常感谢您,感谢留学DIY培训!”看着郑先惠同学激动的申请,每一个留学DIY的工作人员都感到非常骄傲,郑先惠申请的成功,反映出她自己的勤奋努力,也是留学DIY有效培训的结果。
郑先惠在北京的某高中毕业之后,进入北京的一所非重点的高校学习,由于叔叔移民到加拿大,所以父母希望让她去加拿大上大学,这样一方面能够接受更好地教育,一方面叔叔也可以照顾,家长比较放心。但是由于对加拿大的申请不熟悉,所以郑先惠参加了留学DIY的培训。通过公开课的讲解,郑先惠了解到了加拿大本科申请和美国本科申请是有巨大区别的,不用SAT成绩也可以申请到比较好的学校,同时加拿大学校的申请也不需要提交家长的存款证明等繁冗的证明文件,它更加关注的是学生个人的学术情况和个人素质。同时,郑先惠也发现,她以前一直担心的现在的高校不是重点高校可能会影响她加拿大大学申请的情况也是不存在的。从公开课的培训,郑先惠很清楚地明白了加拿大大学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对这些内容有了清楚的认识。
在顺利考完托福考试,获得不错成绩之后,郑先惠和杨晔老师约了私教课程。因为郑先惠的叔叔是在安大略省,所以学校申请的重点放在多伦多附近,这样便于郑先惠过去后,能够得到叔叔的照顾。杨晔老师在这个框架下,考虑到郑先惠的学习水平,提出了几个建议,滑铁卢大学,多伦多大学,约克大学,瑞尔森大学都是可以申请的。但是前面两个学校的教学水平比较高,学习难度比较大,以郑先惠这样的学习水平,可能比较难适应,不过从申请这个角度来说是没有问题的。针对专业,郑先惠希望选择工商管理,在和杨晔老师进行交流后,郑先惠改变了想法,因为工商管理需要写作的内容非常多,以她的语言水平估计拿到很高的分数不是很容易,不如学习商业经济或者商业数学,这个专业定量的内容多一些,中国学生比较好拿高分,这对希望念研究生的郑先惠来说是比较有吸引力的。同时商业经济的学生毕业之后找工作和学工商管理的学生区别并不是很大,这让郑先惠最终选择了商业经济和商业数学作为自己的专业。
在接下来的申请文书私教课程中,杨晔老师带领郑先惠,针对滑铁卢大学等学校的文书进行了详细的思路拓展和修改,通过这个过程,郑先惠对未来申请的各大学有了充分的认识,并且对自己的强项和个人素质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在文书修改过程中,郑先惠也感到对申请写作的驾驭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书面的文件准备完成后,郑先惠在杨晔老师的带领下,进行了在线申请的工作,针对表中所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杨晔老师都给了郑先惠事先的提示,这让郑先惠在填表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很顺利地提交了申请。
在几个月的等待之后,郑先惠顺利地获得了所有申请学校的录取,这个结果是她自己也不敢相信的。很难想象在一个北京不知名的高校念书,能够获得加拿大这些名校的青睐。这也是郑先惠如此高兴的原因。面对如此多的选择,郑先惠又和杨晔老师交流了关于选择学校的问题,表达了希望去名校挑战自己的愿望。杨晔老师和郑先惠最终将学校定在了滑铁卢大学上,因为学校比较小,学生在里面学习能够更集中精力,同学关系也更加紧密。现在郑先惠已经在滑铁卢大学开始了自己的学习之旅,翻开了人生的又一个美丽的篇章。
高质量文书为他赢得加州的阳光
“留学DIY能帮助我写出完美的文书吗?我要申请的是美国好学校,需要的就是漂亮的文书,你们有能力在这方面帮助我吗?”周振,这位来自北京某高校的石油工程系学生,刚来到留学DIY报名中心,就开门见山地问出了他最关心的问题。接待他的是留学DIY培训的主讲杨晔老师。看到周振质疑的眼神,杨晔老师仅仅和他进行了不到20分钟的交谈,就让他折服了。杨晔老师如数家珍地摆出美国石油工程专业最著名的几个学校,让周振很难相信,不从事石油行业的杨晔老师是如何这么细致了解这些学校项目的。同时,杨晔老师和周振谈了文书写作的纲领性原则和需要准备的事项,周振马上意识到在他面前的是一位留学文书写作少有的专家,所以,周振立刻决定参加杨晔老师的留学DIY培训。
摘 要:公开充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本文解读了“公开不充分”的标准,并列举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常见类型,还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开不充分”的标准进行了对比。
关键词: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一、“公开不充分”标准的解读及“公开不充分”的常见类型
在全球一体化的国际形势下,发明创造对综合国力和国民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在中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5年国内的专利申请量就突破了200万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进入了迅速增长期。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剧增,专利申请文件被授权应满足的条件愈发引起社会大众的重视。
(一)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说明书作为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公开充分的规定。中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一、主题清楚。从现有技术出发,说明书应反映出发明创造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手段,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二、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包含的内容,特别是不能缺少理解或者实现发明创造所需的技术内容。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须再进一步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
(二)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设想,或是愿望、结果,并没有出任何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任务、设想、愿望、结果的技术手段。
针对目前我国专利局对发明专利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偏严的现状,本文对我国和美日欧四国的立法本意及审查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对于修改超范围掌握标准、应用尺度给出了个人观点及建议。
引言
一、现状
1.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和把握成为影响发明专利审查质效的主要问题
2008年度审查业务管理部《质量评价报告》指出:“修改超范围”问题是影响授权质量的主要问题。
2.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意见引起社会公众普遍不满
审查业务管理部2009年第2期《审查质量外部反馈意见处理报告》指出:社会公众认为,我局对专利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标准过于严格,限于必须实际记载的内容,甚至文字都必须一致,实际上架空了“直接地、毫无疑义导出”的立法宗旨。
二、可能的原因初探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OLED专利宏观统计分析发现:美国和中国专利年度申请量近年出现了下降;国外OLED企业在美国和中国中请了大量专利,进行了专利布局,而中国大陆企业在中国国内申请专利较少,在美国申请专利更少,中国OLED企业专利布局工作滞后;美国OLED专利技术主要集中在电致发光材料、电致发光光源、电发光面板等领域,而中国OLED专利技术主要集中在发光材料制备、光发射组件、封装等领域。
关键词:OLED;专利;分析;布局
1 引言
进入21世纪,人们需要性能更好、更能符合未来生活需求的新一代平板显示器,以迎接“4C”(计算机(computer)、通信(communication)、消费类电子(consumer electronics)、汽车电子(carelectronics))以及“3G”时代的到来。OLED(Organic Light Emitting Diode的英文缩写,译作有机电致发光二极管)具有平板化、主动发光、高亮度、宽视角、响应速度快、易于实现高分辨率全彩色显示、低电压直流驱动、低功耗、发光效率高、温度特性宽、耐恶劣环境能力好、成本低、制造工艺简单等优点,非常适用于手机、PDA、数码相机、DVD、GPRS等小尺寸显示,被认为是未来最有可能替代液晶显示器的一种新技术,其产业前景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国际社会对OLED新型平板显示技术给予了高度重视。2005年,OLED被美国CNN(有线电视新闻网)列为最近25年对人类最具影响力的25大创新技术之一;2006年,OLED又被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列为十大战略技术的第三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将“平板产业升级和彩电工业转型”列为六大重点工程之一,并在三大重点任务中要求“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在平板显示领域,将重点支持OLED显示技术的发展。
目前,OLED尚未达到大规模生产的水平,主要处于研发阶段,而我国在实验室阶段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国家经济实力能够为OLED研发提供经济保障;我国生产OLED的仪器设备与国外差距不大。总之,在显示技术领域,不论是与CRT、LCD生产技术比较,还是与PDP技术比较,我国的OLED显示技术具有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不论是小分子器件,还是聚合物器件,最核心的专利都由国外公司拥有,虽然最主要的几个专利的保护期限已经快要结束,但是这些拥有专利的国外大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所拥有的并且还在不断申请的专利是很难完全绕开的。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OLED专利宏观统计分析,研究OLED专利布局情况,为促进OLED核心技术研发、实现产业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2 OL印专利检索结果
截止到2010年7月,检索美国和中国OLED专利,去重后,共得美国、中国的专利如表1。
从小就学习美术的我,一直希望在这条路上有所发展。最初,我是想将来去法国深造。因为法国巴黎是世界艺术之都。而到了我高中毕业时,去法国留学必须通过TEF(法语水平测试)500分。虽然我不认为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但这需要花费我不少时间。后来,我就选择了去俄罗斯的圣彼得堡学习――通过努力,我成功获得了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人学资格。
我选择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的理由当俄罗斯留学在中国兴起,我就看好去圣彼得堡留学。我认为,要去俄罗斯,圣彼得堡最合适,它是俄罗斯科学文化和教育中心、教育水准最高的城市和市民道德素质文化修养最好的地区;是举世闻名的旅游城市,是俄罗斯的与西欧联系的门户和商业中心,治安好、环境优美,海洋性气候,空气新鲜,有良好的学习环境;目前圣彼得堡的一些名牌大学收费还处较低水平,使家里不会有太大的经济压力;圣彼得堡的艺术院校举世闻名。
我申请的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成立于1757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名校,在我国有较广泛的知名度,与巴黎的中央美术学院一样是世界著名的四大美术学院之一,主要培养大师级的美术人才。
入学条件
列宾美术学院的入学条件是高中毕业以上、以及受到中等专业教育,持有国内高中以上毕业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 17――40岁,有艺术基础。入学申请时需要申请人提供自己目前的艺术作品(原作、照片都可以)。我申请的是建筑系,提供的自创作品包括人头像画、城市风景画、静物画。之后要经过一定水平的测试。在绘画系和线条画系,他们考素描(头像、)、色彩画(静物画、人像)、构图。在雕塑系,考素描(头像、)、泥塑(头像,)。建筑学系考古典人像素描、内部设计、城市风景、静物画。
留学费用
预科3000美元/年。
大学共6年。建筑系学费前M年,5000美元/年,后四年7000美元/年。
2008年是国外知识产权及其司法制度发生重要变革的一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将进一步造福亿万民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重大变革、日本专利局试行特快专利审查制将更有益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权益的保护;美国《优化知识产权资源和组织法案》终获总统签署生效,盗版和假冒产品将在全球打假浪潮中愈加难以生存。回首2008年,以下事件尤为值得关注。
弗朗西斯・加利继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2008年9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6届大会任命澳大利亚人弗朗西斯・加利为新一任总干事,任期6年。弗朗西斯・加利是继荷兰的乔治‘博登豪森、美国的阿帕德・鲍格胥和苏丹的卡米尔・伊德里斯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4任总干事。
在同日的就职演说中,加利承诺将有效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并阐述了未来工作的重点: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致力于有效应对世界各地日益增长的对专利审查的需求,协助各国和地区专利局应对工作量增长问题。加利倾向于多边解决方案,认为《专利合作条约》不失为构建未来解决方案的一个更好的基础;②由于数字技术作品的网上交汇以及互联网的广泛传播,须解决已愈演愈烈的著作权侵权以及假冒和盗版问题;③缩小知识差距和数字鸿沟,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受益于创新和知识经济;④呼吁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加利表示,为确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面临多种挑战的情形时仍能促进创新和创造力,将在未来几年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彻底的战略性改革,主要涉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文化、业务程序的效率和各计划之问的统一、各项战略目标的结构和资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加强与全体成员国合作,努力克服分歧,促进各方立场和决定得到各成员国尽可能广泛的支持,把政治上的协商一致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项目中去。
自就任以来,加利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履行其上述承诺。
英高等法院首次阐释生物技术专利工业实用性审判准则
2008年7月31日,英国高等法院就美国礼来公司诉美国马里兰州人类基因组科学(HGS)公司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HGS公司的Neutrokine-a专利因具有显而易见性、公开不充分以及缺乏工业实用性而无效。
被引文献
要想使引文检索能够真正得到最有效的使用,对引文是如何被加入到专利中的有些了解是有所帮助的。本节将描述不同的引文类型,是由谁将这些引文加入到专利中以及为什么要增加引文信息。
1.什么是被引文献
专利申请中列出的关于现有技术的参考文献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已公开文献,而不仅限于专利文献。被引文献通常在专利说明书扉页上以专利文献著录项目识别代码(INID码)“56”表示。
被引文献可能是商品目录、仅以网络或电子形式出版的文献、专利文献、电话簿、期刊、书籍、会议报告、产品说明书、科技词典或百科全书的条目。被引文献可以是任何语言的。
非专利参考文献常常会被数据库生产商忽略,而且即使数据库中包含非专利参考文献,若非是全文文本形式的,也很难对其进行检索。很多数据库根本就不包含非专利参考文献。在esp@cenet数据库中,会赋予非专利被引文献一个“XP”号,并且有一条引用/被引用链接记录。不同技术领域对此可能有不同的做法。
遗憾的是,数据库商将日本专利摘要(PAJ)被引文献看作是非专利文献一样对待,使其在很多数据库中无法被检索到。原因在于审查员需要分辨其引文是否日本特许情报机构提供的英文专利摘要中的引文。
发明人引用的参考文献通常出现在专利说明书的第一部分,因此只有在全文检索时才能找到。
摘要:分析美国高校图书馆访问学者研究基金的特点,介绍访问学者研究基金的来源、金额及用途、申请及遴选等情况,并归纳了对我国高校图书馆的几点启示:基于馆藏资源为校外读者提供科研服务、设立访问学者研究基金、开展面向访问学者的嵌入式服务、建立校外学者科研服务联盟。
关键词:美国高校图书馆 访问学者 研究基金
美国高校图书馆重视资源的深度利用,纷纷依据本馆的资源特色设立了访问学者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通过提供差旅费、研究费等方面的资助,邀请校外读者到本馆进行长期或短期的研究工作。设立研究基金不仅能使本馆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研究价值,也为相关学者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文献保障,是美国高校图书馆开展校外读者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以密歇根大学图书馆、新墨西哥大学图书馆等16家设立研究基金的美国高校图书馆为研究对象,对研究基金的特点、来源、金额及用途、申请及遴选等进行分析,并对我国高校图书馆提出几点建议。
1 研究基金的特点
1.1 体现了纪念性
美国很多高校图书馆设立研究基金都是为了纪念对图书馆事业做出杰出贡献或是在学科专业具有卓著成就的人。比如,密歇根大学图书馆是为了纪念该馆的第二任馆长而设立研究基金;新墨西哥大学图书馆的研究基金是为了纪念理查德博士而设立,理查德博士是美洲殖民地历史学领域杰出的学者,他在该学科的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纪念性使研究基金内涵更加丰富,既表达了对前辈的崇敬之情,也为后人设立了标杆,激励后人沿着先贤的足迹,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创造辉煌。
1.2 基于图书馆资源开展研究
研究基金实施的首要条件是访问学者要基于图书馆资源开展研究工作。各高校图书馆的馆藏体系不同,要求访问学者研究参考的文献资源也存在差异,但是从总体上来讲,主要是各馆具有学科专业性的、研究参考价值较高的、独居特色的文献。从文献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善本、手稿、稀有图书、档案、地图、报纸、小册子、照片等;从文献涉及的学科来看,主要有美国历史及文化、经济政治、欧美艺术、英语语言文学、基督教、历史人物等主题。比如,普林斯顿大学图书馆的研究基金要求访问学者以档案、手稿、稀有书籍以及特色馆藏部的其他稀有的、具有唯一性的文献(包括穆德图书馆的文献)为学术研究材料,还应在研究中使用马昆德艺术和考古图书馆的善本,以及东亚图书馆的善本;埃默里大学图书馆则要求访问学者以手稿,英语语言文学,非裔美国人的历史和文化,南部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文献为研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