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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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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与秦皇岛仲裁委召开联席会推动民商事仲裁制度落实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促进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市的进一步落实,切实加强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机构的工作衔接与配合,积极推动我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6月25日,市中院与秦皇岛仲裁委联合召开了法院审判与仲裁工作联席会议。秦皇岛仲裁委主任杨玉忠、市中院院长闫五一出席会议并讲话。秦皇岛仲裁委组成人员,全市两级法院主管立案、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市中院相关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杨玉忠主任指出,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秦皇岛仲裁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于2009年3月26日成立,标志着民商事仲裁机制在我市正式确立。仲裁委成立一年多来,就人员机构、制度建设、宣传推介等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仲裁工作起步晚等客观原因,致使民商事仲裁的民众认知度不高,仲裁机构人才匮乏,受案数不多。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切需要仲裁机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与配合,以取得全市法院在人力资源、分流案件、法律业务及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他希望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畅顺、紧密的工作联络机制,不受时间、人员限制,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一道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共同提高,携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闫五一院长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其中包括建立起一套公正、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商事仲裁制度就是一种重要方式。民商事仲裁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如一裁终局、受案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仲裁委组成人员的社会关系资源丰富、仲裁兼职、仲裁员可选择等,均是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期,中央倡导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形势下,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仲裁工作,不仅能够分流部分民商事案件,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有利于审判人员腾出更多的精力倾注审判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预防涉诉;而且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是司法便民、利民的根本体现。

闫院长对全市两级法院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倡导和努力落实仲裁制度。要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完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一致性上,认识和看待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克服两家是竞争对手、法院受案越多越好、诉讼费收入越多越是成绩等狭隘、片面的思想观念,积极宣传、倡导、贯彻仲裁制度,为仲裁制度的广泛实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二是改进作风,发挥职能,认真做好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实质就是司法对仲裁的依法支持和监督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确认;第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第三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既是监督,也是服务。所有一切工作,合法性审查是基础。在此基础上,要从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快速便捷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提高,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完善有关制度,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实处。三是增进理解,加强沟通,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仲裁工作的紧密衔接。法院与仲裁机构任务目标的一致性、制度设计的关联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应该构筑起一种密切衔接、相互配合、有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因此,两家应建立日常联络沟通制度、业务研讨交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部署、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重点要强化仲裁法律业务的培训,确定相对固定的仲裁审判合议庭,并将上述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以此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就审判与仲裁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并达成一致。会议商定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委建立日常联络、业务研讨、重大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四项工作制度,积极构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市中院立案庭、昌黎县法院还在会议上作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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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的建立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凸现,并表现出复杂、频发、易激化的特点。人们最朴素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被唤醒后,便把诉讼理解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方式。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总量急增,不堪重负,导致部分纠纷久拖不决,矛盾加剧,有的案件即使经由法院判决,也因法律规则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法律与传统习惯、道德情理之间的差异,高度专业化、僵化的程序规则与个案所要求的灵活处理之间的矛盾,导致案结而事难了人难和,增加了更多的潜在矛盾和涉诉,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埋下了隐患。本文拟就目前我国面临的纠纷多元化形势以及如何在基层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矛盾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

一、 我国社会多元化纠纷形成的成因

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纠纷类型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方面爆发趋势,因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劳务纠纷、企业破产、兼并、拍卖、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型纠纷不断涌现。[1]

2、利益冲突成矛盾纠纷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3、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人们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纠纷呈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趋势,协调难度大。在人人讲究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政府、组织的依赖减少,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导致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和艰巨性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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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摘 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在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后,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人民法院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产生了诸多不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过程中传统的调解方式(德古)在民间重新出现、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等情况。这表明,该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在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内部进一步完善,针对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构建内在衔接机制,规范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管理机制科学、合理、有效。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彝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57-03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的新课题,而将社会管理创新与西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的课题研究,在我国则是首次。目前,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国外有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特别是美国的“司法ADR机制”以及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体大量出现,导致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在利益纠纷下往往转化为或者包含着民族、宗教等问题,最严重时,在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和控制下,利益纠纷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关系等社会纠纷。面对西部民族地区日益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需求和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各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构筑一个适合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基于此,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选择了西部民族地区的一个县(越西县)为样本,来探讨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越西县地处偏远的四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邻美姑县,南接昭觉县、喜德县,西界冕宁,北连甘洛县、石棉。幅员2 256.47平方公里,辖9个地区工委、5镇、36个乡、288个村、908个村民小组、2个街道居委会。现在有汉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总人口23.45万人。

过去在国家解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县有着彝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但国家建立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彝族传统的“德古” 民间调解渐渐被取而代之。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越西县也逐渐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拥有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2012年,我们调研了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的情况,发现该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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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摘 要: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矛盾不仅可以化解,而且可以预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还应当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预防机制。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责任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矛盾预警排查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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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研究

摘要: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充分体现国家、社会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高发,因此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探索研究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现有的理论探索和经验基础,以河南省许昌市为例,厘清了近年实践探索发展的多元化解纷方式的特性,总结了有益尝试和创新经验,进一步分析了多元化解机制发展完善进程中的困境,探讨了有效实现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未来发展。以期在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对完善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改革设计有所裨益。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

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

(一)整合矛盾调解专项平台

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地现有的、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专项综合平台。以许昌市为例,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区县已经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而整合起来的,目的是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努力形成人民{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专项平台,逐步将家庭关系、邻里纠纷、环境保护、消费纠纷、物业管理等的相关纠纷集中到专项平台进行调解。

1.整合有效平台,集中资源配置。我国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应积极有效的整合各类平台并优化资源配置,夯实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许昌市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建立了高标准、多功能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中心。各县区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有专职队伍、有固定经费、有规章制度等,并已经受理了大量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矛盾调解专项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具体如下:禹州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起了集协调管理和调解于一身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魏都区以许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丁庄办事处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与已经建立的“说事评理帮帮团”和“巧嘴说事”有效衔接起来,开辟了更好的矛盾纠纷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规范制度,健全调解机制。科学、规范、便民的调解制度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家应重视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构建和体系建设。许昌市各县区矛盾调解专项平台普遍提供“统一窗口、内部分流”的便民调解服务,建立“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限时办理、监督反馈”机制。在值班考勤、评价反馈、综合管理等各项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调解专项平台的专业化、综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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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摘要】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如何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既是关系国家社会治理的问题,也是考验司法智慧的难题。我国应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厘清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的功能划分和作用方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 司法探索 多元化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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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枫桥经验”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

[摘 要]新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趋势,而“枫桥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化解基层矛盾并取得成功的典范。通过对“富有基层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剖析,深入把握“枫桥经验”的精髓,建构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价值。

[关键词]社会矛盾;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 0085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39

[本刊网址]http://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枫桥经验”解决矛盾机制可资借鉴,“调解在先”作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之一,其调解的矛盾范围已并不仅仅限于民事案件,而且延伸到刑事领域。按照“以民为本”的理念,发挥各职能部门科学化的、以人为本的执政能力,通过调解制度来恢复社会和谐的人际、邻里、宗族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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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对策思考

【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特色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出现频繁,并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亟待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从多层次、众领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建设,在思想意识领域提升对机制的认识,通过对调解资源的整合、调解职能的明确与强化建立符合时展的健全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扎实的基础。

【关键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开始迅猛发展,在经济的带动下,我国社会也随之转型,这为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提供了土壤。为避免由社会矛盾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并积极将其运用于实际的社会纠纷解决中,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一、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能有效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冗杂,部分地区甚至频繁出现有社会纠纷引起的暴力事件,如此不良事件会在很大程度上败坏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增加问题的处理难度,给人们和社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加大矛盾的处理力度,从思想领域着手,将创新精神融入到矛盾处理中去,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中华民族自古崇尚“和为贵”的事件处理原则,该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在以调解为手段的法律制度。调解提倡以德服人,通过疏导与教育纠纷双方使双方实现友好沟通交流,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协议,化解双方的矛盾,这种解决矛盾的手段根植于中华传统美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国调解职能由人民、司法和行政三方掌控,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各自为政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导致调解过程冗长调解成效却不明显。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调解部门独立的工作模式逐渐为时代所淘汰,转而带之的是多元化、规范化的调解机制。新的调解机制实现了调解部门的良性互动,使得社会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调解,这对社会发展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二、针对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完善措施的探讨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该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创新精神的融入、政府政策的倾斜,还需要广大社会群众的认知与支持,具体而言,完善社会机制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明确思想,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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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纠纷解决经验交流

我国现已进入了经济社会转型期和多元利益格局中,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纠纷开始大量集中爆发,而且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连锁反应强、组织程度高、对立情绪大等特点。单一的以诉讼模式化解纠纷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发挥审判权、行政权、自治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力在法定运行区间内的各自优势,形成不同权力的组合优势,打造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人民法院在多元化化解决纠纷中,就要充当推动者、参谋者、协调者、指导员的角色,使各种解纷机制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发挥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

以莱山区为例分析,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形式日益多样,性质越加复杂。从矛盾主体范围来看,过去的纠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纠纷,而近年来职工与企业、个人与行政机关、法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从矛盾主体数量来看,过去主要是一对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近年来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数人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自然资源权属等;从纠纷处理难度来看,呈越来越难的趋势,这既有当事人利益要求过高原因,也有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还有因新类型纠纷缺乏法律调整而无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当今的现状是社会各界在高呼民主与法制的同时,造就了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为权利而斗争”、“上法庭讨说法”成为一种社会时尚,“依法解决”也被片面地理解为依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依法解决”成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回避矛盾,推卸问题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机关垄断纠纷解决权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在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近年来,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压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与情理、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不能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大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一旦败诉,则怨气冲天、四处投诉、缠讼缠访,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承受着重大压力,有些矛盾纠纷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从解决社会争议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手段。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解决,也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还必须要正视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结果。如何化解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政治优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出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司法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正确把握纠纷解决机制中基层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关键是要实现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运作,形成功能互补,防止相互间的“扯皮”。同时,人民法院和非诉纠纷解决机构之间也应当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的经验。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能的前提下,对自身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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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摘要:当前,从国家的宣传到百姓的实践,似乎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诸多因素导致群众形成了“唯诉讼论”观念。由于精力财力有限,审限程序要求严格,法律对道义、情感的判断标准的不自觉排斥,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抵牾,法官难免挂一漏万,从而导致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最后一道防线遭到质疑,使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国家公权力威信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彰显了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在改革过程中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有效分离的途径,是党和国家尊重人权、重视民意、保护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方式。通过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法律与道义、宽容、情感等价值的渗透,公权力和意思自治的分配,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市民自治团体的互动,使各种机制形成合力,将纠纷彻底化解,最终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促进辽西北经济发展。

关键词:诉讼;构建;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仲裁

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宣传,中国已经进入了“诉讼万能”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法院的人财物现状对“诉讼爆炸”无法应对;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则逐渐边缘化,丧失纠纷主体的信任。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然而世界上众多国家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广泛探索应用,并与民事诉讼相得益彰,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已经成为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中国现时域下,面对国家唯诉讼论的宣传、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以及法律资源有限与人民期待较高的矛盾,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缓解司法压力、更好地解决纠纷的必然路径。

一、形成“唯诉讼论”的原因

当前,从国家的宣传到百姓的实践,似乎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纠纷。诸多因素导致群众形成了“唯诉讼论”观念,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之策。在案多人少的局面下,大量矛盾聚集在法院,很多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

(一)经济、社会及观念因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我国经济及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冲突复杂化、价值判断标准多元化的局面已经形成,社会已经进入矛盾多发期。当今社会由传统的重血缘、重人际的人情社会,逐渐向以经济利益为重要纽带的利益社会转变。传统的“和为贵”、“耻讼”的观念渐渐变淡,加之媒体宣传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观念登峰造极,使得人们传统的价值评判失效,用法律的是非逻辑代替了传统的辩证逻辑,用是与非的一元评价思维,代替了多种元素考量与权衡的传统纠纷解决思路。另外,社会心理日益浮躁,传统的评价方式已经鲜能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模式。

(二)媒体宣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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