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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1号)。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答: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第三三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星湖门诊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南宁市福利医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医院。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如何申报?

答:(1)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2)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①代办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②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③将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保局,由有关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评审;④一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三种门诊慢性病。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医保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必须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2)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3)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满起付标准后的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不设起付线)。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申报异地门诊慢性病?

答:(1)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的,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

(2)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定点医院按有关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3)上述表及相关病种资料备齐后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由有关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4)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看门诊慢性病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答:(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须与普通门诊费用分别开具);

②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③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④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不能提供有效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不能按慢性病费用审核结算。

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1)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2)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在外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不足3个月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者,无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因突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和有关材料申报。其所在单位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书面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住院地点和病情。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领取《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由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除外)。

(4)送回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审核备案。从审核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中区直驻邕单位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或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较多的,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核登记表》。

(2)单位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并加盖有效公章后,以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

(3)每年12月中旬将本单位原已申请异地就医且下一年度仍继续在外的参保人员名单填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

(4)年度中有人员增减等变动的,须重新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必须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可申请报销。

(2)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报销(可委托他人代办)。

(3)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销年度,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第4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报销完毕(结算标准按次年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2)发票原件;(3)病历本;(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通知报销时交原件);(3)病历本;(4)疾病证明书;(5)出院小结;(6)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其中单价≥200元的医用材料需医院注明该材料属于国产或进口;(7)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注:所提供的就诊材料均需盖有医院公章)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己选择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的原则是逐级转诊转院,先区内后区外。

需转自治区外诊治的病人,持转出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式两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单位证明1份及本人医保卡,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有关手续。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哪些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答:以下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未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自治区以外就医。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参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报销。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19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诊办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04〕8号)。

二、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人员范围

(一)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的参保人员。

(三)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在外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三、异地就医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程序(可委托他人代办)

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由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

4.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备案,从审核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1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二)单位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退休后异地居住人员较多的,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

2.单位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并加盖有效公章后,以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每年12月中旬将本单位原已申请异地就医且下一年度仍继续在外的参保人员名单填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3.年度中有人员增减等变动的,须重新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突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可申请报销。

(三)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报销(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销年度,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第4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报销完毕(结算标准按次年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五)多次门诊费用可以累计后填写同一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报审核表》;住院费用必须每张住院发票填写一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报审核表》,需长期连续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一次住院(即90天结算一次)。

五、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门诊部分

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

2.发票原件;

3.病历本;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住院部分

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

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通知报销时交原件);

3.病历本;

4.疾病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其中单价≥200元的医用材料需医院注明该材料属于国产或进口;

7.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门诊慢性病部分

1.发票原件(使用门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治疗项目的费用必须单独开具发票);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注: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费用审核结算。)

六、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择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一)遵循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先区内后区外

(二)下列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未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自治区以外就医。

(三)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

需转自治区外诊治的病人,持转出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式2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单位证明1份及本人医保卡,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参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报销。

(五)异地就医的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病情需要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进一步诊治者,应提供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摘要和转诊转院意见,并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未办理审核手续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业务办理地址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管理,执行与之相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起付线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50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限于参合农民本人在户籍所在的镇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偿比例为90%,镇级为80%;年度每人最高补助限额50元,家庭成员可捆绑使用。

四、住院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为60%。

五、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费用。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其他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六、特殊慢性病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合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镇合医办领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疾病申报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到我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购相关科室作检查、诊断并出具检查诊断结果。

(2)交申报表时,同时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内的病情诊断证明、检查或化验结果(如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

(3)区合医办每月月底根据参合人员的申报,集中讨论审批一次。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审批实行每一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后符合准入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经复审核实后,原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不符合准入标准或已治愈的参保人员,停止享受门诊待遇;不申报复审的,终止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不予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问:如何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答: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问: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批准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问:相关方面的规定还有哪些?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封面人物简介・

袁霞

八一电影制片厂一级演员。1933年2月出生于山东省黄县,1948年参加胶东文协文工团当演员。1950年随文工团编进空政文工团。1956年考入八一电影制片厂当演员。三十多年来,她曾在故事片《激战前夜》中饰公安战士周洁,《永不消逝的电波》中饰女主角何兰芬并获南斯拉夫国际电影节最佳优秀女演员奖。在《金铃传》中饰兰英嫂,《奇袭》中饰朴金玉,《带兵的人》中饰连长妻子,《苦菜花》中饰星梅,《县委书记》中饰妻子,《江山多娇》中饰岳仙嫂,《鄂尔多斯风暴》中饰阿达玛,《花枝俏》中饰母亲等。近年来在《封神榜》、《大宋提刑官》和《走进大山》等影视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诚实信用;

(三)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五)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平稳推进、规范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

(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办理、救助对象审批、救助费用审核、救助金发放等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划拨、专户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落实等,并依法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卫生局负责确认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配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调研。

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及参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落实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调查、申报、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协助做好调查、公示、宣传等工作。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户籍在*县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不起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

(四)经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

(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

(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有第三者责任险的。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

(四)到非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医、诊治、购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

(六)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病种:

(一)大病、重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急、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意外创伤;15、高危孕妇住院分娩;16、器官和组织移植;17、严重内风湿;18、癫痫持续状态;19、脑栓塞;20、脑出血;21、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22、先天性心脏病;23、严重皮肤病;24、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慢性病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病;2、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3、慢性肝炎;4、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5、高血脂症;6、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7、活动性肺结核;8、严重风湿性关节炎;9、恶性肿瘤晚期;10、严重支气管哮喘;11、冠心病;12、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慢性疾病。

第九条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城市医疗定点机构就诊期间,每一个自然年可享受医疗救助的额度不超过3000元。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个人负担的多少,每一个自然年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1、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200元救助;

2、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的,按10%救助;

3、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年救助3000元;

4、因病常年卧床不起和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人员每人每年限一次性救助,其救助费用不超过800元;

5、对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6、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享受医疗救助的标准按本条(二)项中的规定执行。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救助人员在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医疗救助的标准参照上述三项执行。

第十条审核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第三章医疗救助办法和申请、审批程序及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时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在患病时应当到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其原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承担城市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治疗。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要会诊或转院治疗时,就诊医院应当出具会诊或转院证明,救治结束后报县民政局备查。

(五)属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后,作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应及时审核并做出行政审批。对符合救助的对象,按核准的金额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符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手续。

(五)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将享受城市医疗救助人员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二)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医疗收费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处方、会诊证明、转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六)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建档,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十六条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我县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县民政、财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医保)、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研究探索便于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政府的费用负担。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教育救助对象按规定就医、实事求是申报。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严把资格审查关,合理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坐支、截留或改变用途;不得挪用、私分、贪污或变相挪用、私分、贪污等。

第十九条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二)省、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财政按配套政策规定列支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城市医疗救助账户。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侵占、挪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同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如数追回救助款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当事人是城市低保对象的,取消低保资格。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7篇

为加强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门诊慢性病鉴定、与协议医疗单位签约、医疗费联网结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一)资格的认定。

为确保门诊慢性病联网就医结算制度顺利实施,我县将对以前已取得规定门诊慢性病资格以及年度新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统一组织鉴定。

1、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

(3)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2、申请门诊慢性病人员资格的初审。

申请人持以上基本材料,于到县医疗保险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并于,到县中医医院进行鉴定(各单位安排表见附件1)。

3、申请门诊慢性病人员资格认定。

从全县医疗鉴定专家库中抽调人员成立慢性病鉴定小组,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规定门诊慢性病标准的,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待遇。

(二)慢性病制度的其他规定。

1、建立规定门诊慢性病复核制度。第一类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审核年度为两年(自鉴定之日起),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审核年度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复审手续。第二类门诊慢性病不设待遇审核期限(慢性病分类表见附件2)。

2、建立季度申报鉴定制度。自起,新患慢性病或已取得慢性病资格要求增加病种的,按初次申报慢性病资格的要求及程序办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0号到县医疗保险处申报。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的结算。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流程。

1、经鉴定,被确认为规定门诊慢性病的城镇参保人,务于,持身份证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在协议服务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3)各选一家,作为自己的慢性病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选择慢性病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与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单位一致。

2、门诊慢性病人根据所选协议服务单位填写《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后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到所选的协议服务单位分别进行签约,定点单位为慢性病人建立大病历。

3、县外市内居住的门诊慢性病人,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到所选的居住地协议服务单位分别进行签约,居住地定点单位为慢性病人建立大病历。

起,规定慢性病人员须到自己签约的医疗机构中进行门诊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手工报销,实行联网结算。不在签约协议医疗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联网结算前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执行。

4、市外居住门诊慢性病人在所选异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医疗费按原办法结算。

5、门诊慢性病人签约按自然年度,签约后,年内不得更换。需变更的,应在每年的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次年度的变更手续;逾期不申请的,视为确认上年度签约单位。

(二)在协议医疗服务单位就医结算流程。

1、协议医疗单位设立专门门诊慢性病结算窗口,负责门诊慢性病结算的相关业务。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凭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人签约的协议医疗单位“门诊慢性病窗口”刷卡就医购药,到指定窗口进行费用结算,工作人员通过收费系统将本次门诊消费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系统统一生成一式三联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单。

3、门诊费用的结算标准。参保人在签约协议单位就医购药的,其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规定先报销3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足额缴纳现金,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实行二次补偿。

(三)转诊结算流程。

1、外转诊办法。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转诊治疗的,由签约就诊医院的主治定岗医师根据逐级转诊的原则,开具《门诊慢性病市内转诊登记表》或《门诊慢性病市外转诊登记表》,并在参保人门诊大病历中详细记录,由医院医保科复核确认。

2、转诊后的费用结算。

参保人到转入医院门诊就医,医疗费用现金结算。相关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及转诊登记表在费用发生后1月内交由签约医院,签约医院为参保人开具收存发票证明,进行微机录入和审核结算,垫付相关慢性病补助资金,将发票和转诊登记表单独存档备查,并由经治定岗医师负责将相关转诊治疗经过详细记录在门诊大病历中。

参保人门诊慢性病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需首先个人负担10%和15%后,方按我市补助政策执行。

参保人每次转诊,均需开具相应转诊登记表,未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待遇。

1、门诊慢性病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费用的补助标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慢性病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2万元、12万元(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的最高补助比例上限分别为70%、80%和50%。

2、实行病种分类优惠限额管理。

慢性病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病种分类优惠限额”管理(病种分类限额见附件2),参保人有一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在原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年内超出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符合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优惠限额以下部分,补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门诊慢性病人在签约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按门诊慢性病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8篇

二、本办法所指的特殊慢性病,是指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患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花费较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其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白血病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5)终末期肾病

(6)慢性心功能衰竭

(7)器管移植手术后使用抗免疫调节剂

(8)高血压III期

(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0)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11)精神病

(12)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三、患有上述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申请报销医药费用,需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鉴定小组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二)合作医疗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特殊慢性病鉴定证明材料,必须由鉴定小组成员两人以上对患者进医学鉴定后并签字,并经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五、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自办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底),使用期满后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年审。

六、患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就医时必须持县合作医疗管理核发的《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到县域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诊。

七、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诊治及处方用药应当在《特殊慢性病专用证》上详细记载。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或不予报销的药品要另开处方。每次携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符合规定的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自发证之日起所发生的慢病门诊医疗费用,县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县外的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销。特殊慢性病患者审核报销时须持《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处方。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处按规定进行核算补偿,并在《合作医疗证书》中摘录《特殊慢性病专用证》所报费用及补偿时间。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年度计算,符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规定的医疗费用(与鉴定病种相符,且未超过带药量的药费,治疗费及一般检查费附化验单)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化验检查费用必须有治疗才能补偿,单纯的化验检查费用不予补偿。

十、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未办理《特殊慢性病专用证》的患者;

2、使用国家规定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与核定的病种无关的药品以及特殊检查的医药费用;

3、同一疾病上次药量未用完之前,重复开药所发生的费用;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9篇

关键词:病案复印管理 改善医患关系 患者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 使社会各方面对病案信息资料的需要不断加大。随着医院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标准化, 病案资料复印工作不仅成为医院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成为整个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最后一个服务窗口。对病案复印的管理也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病案复印的目的可用于医疗、商业保险报销、慢性疾病审核及办理病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损害或事故鉴定等。由于病案复印的目的不同, 依据各自不同要求, 复印的范围也可以不相同。比如: 用于商业保险报销的,复印内容为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医嘱单和体温单; 用于慢性病审核的, 其中慢性支气管炎的复印内容为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胸片诊断、肺功能诊断; 用于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的, 需要复印医嘱单; 用于工伤鉴定需要复印影像报告等。针对病案复印的不同目的, 可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指导下, 将病案复印的内容逐一进行统一, 这样, 既减少浪费又能使病案资料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

细化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将复印的流程制度化。加强复印病案各环节的质量控制, 提高服务效率。病案复印需要六个环节, 复印申请、病案传递、病案复印、盖章登记、核对发放、缴纳费用。每一个环节都衔接紧密, 严格落实四签, 即申请者、办理者、传递者、复印者确认执行后签名; 四对, 即申请时、办理时、传递时、复印时、发放时核对患者病案号及姓名;六注明, 即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日期、复印时间、复印用途、患者联系方式、复印编号、复印员工号及复印张数, 各个环节执行者在申请单上注明完成时间并签名。落实同时, 将四签、四对、六注明制度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增加了病案的公开与透明度,病案的价值越来越显得重要。病案复印工作已成为医院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对患者和社会开放的另一服务窗口。随着病人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病案作为患者再次就诊的参考及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已被患者普遍重视。

1. 认真核对申请复印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患者或其人复印病历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目前多数理解是指身份证、学生证、军官证。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病历只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复印;由患者近亲属或其人申请复印的情况就复杂得多,按照《规定》申请者应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要证明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的确不容易,户口簿有时虽然能够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人多为兄弟、姐妹、表娌关系等,户口根本不在一起,且户口簿上没有相片对照,真实性难以辨认。如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中,肇事方为了得到患者病案,慌称是患者的亲戚,但又无法提供患者委托书或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与患者关系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因此,医务处或病案管理人员在接待病案复印人员时,应认真核对患者或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资料,以及所提供的两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将证件复印件及连同复印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病案档案中保存,并做好病案复印登记工作。对一些所带证件不全的家属或人要明白告知需要这些证件的必要性及相关法规,做好沟通工作,避免引发纠纷。

2.加强未归档病案复印管理。未归档病案原则上不允许复印,因未归档的病案有许多不定的内容,从医师、护士那里拿到没有成形的病案,只有初步诊断,没有最后诊断,没有经过科主任签字审核等。未归档病案申请复印有两种情况:

a.患者受意外伤害病情未愈,还在住院治疗,但费用已经耗尽,而肇事方以索要住院病历才补交住院费为由,迫使患者复印病历;b.是患者所受伤害涉及到某个案件,交警、公安、法院需要立即复印病历材料。鉴于第一种情况,主管医师要向患者说明病历暂不能复印的理由,科室可以出具患者住院病情简介和每天打印费用清单交给患者或家属,以此作为依据去追肇事方补交费;第二种情况,相关部门办事人员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来办理,但病历必须经过科主任审核后才能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次复印的具体时间。

3. 加强病案复印内容管理。按照《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案的内容有: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这些属于客观病案,允许复印。患者或其人因不了解病历复印的相关法规而与医务人员争吵,认为不给复印的部分病历肯定有问题,医院在为难他们,有的甚至为此而抢夺病历。因此,在患者或其人填写复印申请单时,一定要明白告知病历复印内容的相关要求,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提高病案服务质量。

4. 保证病案复印过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病案复印时一定要在患者或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案拆开复印时要注意保护,避免损坏,并保证其完整性。对一些情绪过激的患者或家属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抢夺病历事件发生。

病案复印工作在日益繁忙的情况下, 通过以上各种管理措施, 做到忙而不乱。既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 又保护了病人隐私, 维护了医患和谐, 保证了医疗信息的安全, 同时也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参考文献:

[1]高丽华.2336份病案复印的原因分析[J].中国病案,2008,9(5):10—11.

慢性病申报材料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

一、异地就医的基本概念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行为。

二、产生异地就医的原因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因投靠子女、旅游、探亲等原因扩大了流动的空间。特别是在新疆地区,解放初期全国各地青年支援新疆建设,到现在他们都步入老年,其中一部分人员退休后回到原籍定居,也增加了异地就医的病员数量。其二,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加大,异地工作人员增多,也是产生异地就医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三,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也会产生异地转诊就医的问题。

三、报销必备条件

下列参保人员发生需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支付费用的异地就医,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一是长期异地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生活、工作、学习的参保人员;二是需要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三是异地急诊抢救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四是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四、选择定点医院

长期异地参保人员,需要按参保地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并在就医地选定选择5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报销申报材料

第一,住院需提供:《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发票(有财政监制章)、费用明细汇总单(每页上加盖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公章)、出院证、医院级别证明、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医保号并填写参保人员申报零星医药费用登记单。

第二,门诊特殊慢性病需提供:《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发票、处方(单病单处方,处方上每种药品标明单价,检查化验项目需附报告单)、医保号并填写参保人员申报零星医药费用登记单。

第三,异地安置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第四,转诊转院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证。

六、医保审核

医保中心接收报销资料后,按照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由专人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十分复杂,要根据医院的等级计算出起付线、先行自付、统筹段自付、全额自付、大额段自付、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大额补助支付、公务员补助支付、参保个人支付等费用。

七、财务结算

医保审核后内部移交到财务部门进行支付,并通过银行将报销基金(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转入到参保人员单位账户内,基金到账后再由单位打入参保人员银行卡内,一个完整报销程序才算完成。

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析

1.异地就医只能回原参保地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参保人员负担过重、报销所需要的资料繁琐、报销周期长、经济压力大

例如我单位有一名退休职工在南京市长期居住办理了异地安置,今年5月6日至11日因病在南京市住院治疗,住院费用10784元,全部先由本人垫付,垫付的住院费用就相当于他本人三个月的退休工资。6月7日将住院资料从南京市寄到单位,因缺少病历又通知本人到医院复印,6月底将病历复印件邮寄来单位,因医保中心每月23号以后不再收资料,只有等到7月初报到医保中心审核, 8月15日从医保中心结算回来,9月初报销基金8620元才从医保中心账户打入到单位账户,再由单位财务人员打入本人银行卡内,从住院垫付到药费报销整个周期大约4个月时间。另外还有在南京市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在参保地就不一定属于三个目录内,这次住院不在目录内的全自费费用就达到1310多元,再加之起付线、统筹段内自付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总计2164元,本单位还有公务员补助,如没有公务员补助,个人承担的更多,负担更重。

还有我单位在珠海市安置退休人员反映,我区实行的单病种单处方在珠海市看门诊慢性病太麻烦,他有三种慢性病,当地医院各病种都是分科的,他每次开药在一个医生那里开三种慢性病药,医生都会拒绝,他就每次挂三个号,一个普通号挂号费就是7元,三个号21元,无形中就加重了经济负担,每次报药费还要填写确认表,都要在当地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盖章,对老年人来说,特别麻烦和辛苦。

本单位还有在天津、珠海、杭州、新疆伊犁等地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占退休人数的10%左右,他们都有二三种以上的慢性病,平时门诊慢性病报销周期也都在2个月以上,对他们个人来讲异地看病难、看病贵、报销周期长、手续繁琐、个人垫付资金大、负担重等是个现实问题,他们都盼望着国家能早点实现全国医保一卡通。

2.对医疗保险制度严肃性的影响和制度监管漏洞

第一,全国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低、就医政策不统一、报销比例不一样、三个目录也不同,所以审核难度大、速度慢,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第二,参保人员到异地就医,容易遭到异地医院过度医疗,无法进行监管。第三,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情况无法进行有效身份核实,可能会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保等现象发生,因此将造成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九、制度建设建议

第一,国家应当投资构建更大的医疗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平台,开发和安装为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的应用软件。

第二,统一各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尽快建立全国医疗统筹机制,实行全国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

第三,各地医保部门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应该统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发票格式也应该统一,以促进异地就医结算程序的标准化,使异地就医结算顺畅运转。

第四,各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之间的信息传递需要全国通行,以记录和处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医疗情况以及费用等内容,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展望未来

目前,新疆各地州(市)持新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参保人员,到乌鲁木齐市看病(相互之间实行双向异地就医),就可以刷卡报销(即时结算)了,并且全区已印制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在加紧进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印制发放工作,为实现全区乃至全国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打好基础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作目标,2012年重点实现其他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乌鲁木齐异地住院以及全区范围内异地普通门诊、异地药店购药的即时结算。2013年实现全区范围内相互之间异地就医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