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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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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买断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软件的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oem买断方式成为甲方的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oem产品为“__________软件有限公司”研发。

2.乙方oem买断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oem买断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在收到乙方制作费后三日内,提供包含乙方标志的软件产品(以下简称oem产品)给乙方,由乙方销售该oem产品。该产品的电子版的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可由乙方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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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区域买断合同

产品区域买断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作建立(市县)级区域市场,甲方授权乙方成为(市县)级区域独家商,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的保证产品质量。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合作方式进行区域销售,遇到原则性问题,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如:合作经营、开设专营连锁店等)原则上甲方会同意在已授权给乙方的区域内开展分销及专营经销等业务。

3、乙方有责任维护本公司的信誉,不作出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如:宣传产品时与实际的产品不符等)

4、乙方有责任保持市场的正常运行。(如:擅自提价、降价,超权限等)。

5、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的是级独家权。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元/2年的买断费,获得该区域的独家资格。同时,进货量应在5kg/日以上,按半月为结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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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概念与会计处理研究

【内容摘要】

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如今俨然是国际贸易支付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方式。尤其近年商务部在国内进行商业保理试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保理业的发展。但是学术界仍然没有就保理的概念达成一致认识,这也导致了很多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制约着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很好地理解保理业务,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保理。基于此,本文从保理的概念着手研究保理业务,从未来应收账款和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两方面讨论了国际上保理法律的不同。最后从会计处理上讨论了非买断式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会计处理的区别,为我国保理业务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会计处理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金融服务,通常包括融资、分账管理、信用风险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但是各国有关保理概念的界定却各有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保理业务19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经过短短100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使用比例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快速的发展必然引起冲突,为减少冲突的发生概率,《国际保理公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联合会也称FCI通过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试图规范国际保理业务。这也预示我们,国际保理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国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接纳这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我国的保理目前远远不能与世界同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研究国内外保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接轨意义重大。

一、保理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保理的定义是“以一个贴现价格把一个公司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或者由一个承担损失风险的保理商以某种商定的折扣购买一个商业应收账款,是一个包括需要通知贸易债务人并且特别限定于纺织品行业的体系。”这种概念虽突出了债权转让这一保理的核心,却对保理的作用只字不提。定义太过于局限,没有提及暗保理。在美国,关于保理的定义则较为严格而准确,它认为保理就是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交易的卖方达成协议,并由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的业务:一是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全部应收账款;二是提供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三是催收账款服务;四是承担信用风险。这就说明了保理的作用,因此也更为全面。国内对保理的概念没有统一定论。《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保理的定义是承购制造商(卖方)的应收账款,承购收款风险,包括信用损失,而赚取折扣或手续费等的短期融资经营行为。这个定义虽指出了保理的作用但是没有提及保理不仅是融资方式而且是结算方式,对保理的认识也不够完善。各国关于保理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有其片面性,而国际公约关于保理的定义则全面而具体,因此,本文也沿用国际公约给出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签定相应协议,在该协议下,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所转让的基于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债务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而与买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保理商在审核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资金融通、坏帐担保、管理分户帐和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上,法国依据合同代位作未来应收账款的处理,德国法律认为只要合同书成立即可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虽然同为大陆法系,但二者的规定差异明显。类似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允许转让但要求必须支付对价。禁止转让法律规定各国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美国对于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而日本相对比较严格,日本只承认善意第三人情况下的禁止转让的有效性。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各国保理业务的差异性。

二、各国保理法律框架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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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创造

摘要简述了买断式回购的特点,对风险的防范,以及买断式回购的影响及意义,包括买断式回购的定价和套利策略。

关键词买断式回购做空金融

2004年4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同时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一号令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而三部委《通知》实施时间则要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年内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

所谓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

1买断式回购的特点

《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虽然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包涵了全部可交易现券,但是其期限相对于质押式回购的最长期限365天而言却大大地被缩短,究其原因可能是管理层出于降低风险的目的,事实上,质押式回购的绝大部分也都集中在短期内,因此从单纯融资的角度来看,买断式与质押式在品种和期限方面基本类同。

另外,由于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标的资产以及自身特点的相似性,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比价效应,到期结算全价一般将难超过首期现券全价加市场利率决定的回购利息,否则就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投资者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融券来取得较高回购利息收入,然后将融入的现券进行质押式正回购来抵补初始资金,并支付较低利率成本,从中取得无风险收益,实现无风险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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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买断如何趋利避害

一直以来,品牌这一渠道构建模式被晋江大部分运动品牌企业奉为市场开拓的不二法门。而在这种模式之外,还有另一种营销模式:品牌区域买断。

何谓品牌买断?

所谓品牌买断,实际上是买、卖双方整合各自拥有的相关资源,相互合作从而实现共赢。其中,经销商拥有销售渠道网络和区域市场开发经验等资源,而生产企业则拥有知名品牌和富余的生产能力等资源,并有进入特定区域市场、提高本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实施品牌买断,生产企业可以借助经销商间接进入特定区域市场,提高企业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并获得相应收益;经销商则可以依托生产企业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把潜在的市场机会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收益。

实践中,品牌买断可以有两种形式,即生产企业买断和经销商买断。

生产商买断

生产企业为了快速进入某一特定市场,在本企业拥有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买断经营其他企业的品牌,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其本质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本运作。由于买断品牌的生命力与买断该品牌的生产企业的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在品牌管理上双方企业容易达成一致。

经销商买断

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在其所掌握的市场资源(例如下一级渠道网络)的基础上,买断经营生产企业的品牌,利用生产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和该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生产能力,通过经销商的渠道组织和品牌推广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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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逐 第3期

用金钱买断英雄最后的灰烬,无论对谁,都很划算。

这是勇于放弃的美丽。即将离开灰熊队管理层的杰里・韦斯特,还是做了件好事,他买断了前全明星球员埃迪・琼斯的最后一年合同。这样,本赛季年薪高达1570万美元的琼斯,只损失30万,就有机会到热队为总冠军做最后一搏。同样,此前的韦伯,也牺牲了700多万被76人队买断,重回家乡底特律圆梦。相忘于江湖,没有梦想才可耻,毕竟这里不乏偷机总冠军成功的先例。贾伦・罗斯,先后流浪于掘金,步行者、公牛和猛龙。在被尼克斯队买断后,始终不能进入凤凰城的轮换阵容,太阳队因此有意放掉他。但罗斯不肯,他确信自己的价值,会在季后赛上展现。据说,弗朗西斯在3月1日的最后时限前,也可能被尼克斯队买断。

被买断并没什么,多少前全明星成员都曾如此被逐出户。“便士”哈达威、雷杰・米勒、穆托姆博、迪瓦茨、韦伯……这几乎可以组成梦之队了。但岁月无情,昔日进盟的“fab five”中的三人,有两个已被买断;但岁月无情,昔日进盟的“fab five”中的三人,有两个已被买断;1998年总决赛上和乔丹对抗的布莱恩・拉塞尔(超音速)和霍华德埃斯利(太阳),如今干脆人间蒸发;包括威瑟斯庞在内的“纽约帮”,也被拆个七零八落;看看塞内加尔人迪奥普在去年季后赛的风光,他替代的正是当年NBA第一长人布拉德利。幸好,很多球员在被买断后,并没有和NBA绝缘。像迪瓦茨现在是湖人队的海外球探,查理・沃德也进入火箭队的助理教练组。

其实“买断”(buy-out),是近年来才有。说来NBA要比NFL更具人文关怀,没有苛刻的“非保障性合同”,往往出色的一季,就能换来一笔数额惊人的养老金,但这也造就了一大批高开低走的“烂合同”。很多球员度过“合同年”就出工不出力(“杰罗姆・詹姆斯现象”),以及“玻璃人”格兰特・希尔式的重负,压得很多球队喘不过气来。于是NBA就在2005年夏天,一次性地推出所谓“特赦条款”,允许买断未到期的过气大合同球员,买断钱虽依旧计入球队的工资中,但不必再受“奢侈税”的惩罚,也不会腾出薪资空间。最有名的,当然要算是被小牛队买断而转投马刺队的芬利。单是这一笔,库班就省下了5100万。但就算球员被买断,除了名头受损,他们的荷包反而更殷实,因为可领取双薪。他们不会在金钱上继续做计较,新球队甚至可以用不超过110万的“老兵条款”或者半个中产特例,搞定一位全明星球员。但惟一的限制是,他不可与母队再签约,这是为防止“佩顿规则”的暗箱操作。但相对来说,球员在买断中的自主性更高。佩顿和莫宁都是不甘心在鹰和猛龙这样的烂队中消磨时光,反而收获天堂,但也结下另外一种城市仇怨。不过,我们必须承认,买断也往往是球员逐渐淡出联盟的开始。当年的“防守专家”克里斯蒂,在他职业生涯的最后一站奥兰多走到尽头;德里克・安德森是开拓者队重建的开始。在他成为“特赦权”的第一个牺牲品后,先后流浪于火箭和热队。不过在迈阿密,他并未得到重视,最后只是象征性地得到一枚总冠军戒指,如今不知所踪。曾是联盟标志性蓝领球员的布莱恩格兰特,他的职业生涯,也在洛杉矶无疾而终。当然像埃迪・罗宾逊,在芝加哥度过昏庸的三年,最终被买断,全是咎由自取。文・贝克的长期酗酒而断送前程,也是一例。

当然,有时NBA球队买断球员,也非完全出于金钱考虑,只是简单甩掉麻烦或不合意的选择。我看不出灰熊队放弃特罗伊・贝尔只省下170万,有多么策略――森林狼队因担心“市长”霍伊伯格的心脏病问题而把他买断,下个短视的倒霉蛋,可能就会是屡屡坐监牢的埃迪・格里芬;2002年的伤病天才瓦格纳,希望重新崛起,曾被勇士队签下。但久疏战阵,他再也无法融入NBA,逐渐失去老尼尔森的信任,于是在两个月后,迅速被勇士队买断。当然,买断世界里也不乏温情。杰・威廉姆斯在遭遇摩托车祸后,职业生涯被毁。但公牛队还是仁义地用300万,买断了他价值770万美元的新秀合同。要知道,NBA严禁球员驾驶摩托车出行,芝加哥人完全可以单方面中止合约。

滴水藏海,有时被买断的球员,并非全是烂货。埃迪・琼斯在离开灰熊队的最后一刻,不是还在对爵士队的比赛中上演绝杀吗?有时是水土不服,如麦基尼斯不满替补身份而被罢黜,或薪水过高和伤病所阻(阿尔文・威廉姆斯因膝伤被迫在猛龙队退役),但他们自身还是有一定贡献度的。阿特金斯在被奇才队买断后,迅速被灰熊队接纳。本赛季在加索尔受伤缺阵的日子里,他场均得到13.6分,甚至成为仅次于麦克米勒的球队二号得分点;蒂姆・托马斯,在芝加哥被买断,但他去年在太阳队得到新生,并最终和快艇队签订一份四年2400万美元的新合同。穆托姆博在2003年被网队买断,再被尼克斯队签下,目前在休斯敦过得很滋润。他不但继续刷新自己的盖帽纪录,成为仅次于贾巴尔的第二人,而且在姚明受伤缺阵的日子里,使火箭队内线持续坚挺。说来,尼克斯队可谓是买断最疯狂的球队,杰罗姆威廉姆斯、莫里斯泰勒、山顿・安德森,这是他们在为昔日无脑的大撒钱买单。但他们一直没有买断阿兰・休斯敦,令人存疑。网队最失败,先后漏掉了穆大叔和莫宁两条大鱼,看来罗德・索恩该检讨一下了。

残酷放生,美丽的放逐。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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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吗?

摘 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实质上提出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即在规制和竞争政策之外,买方垄断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最近一二十年来,一些学者从消费者价格、卖方投资和创新动力等方面重新论证了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在理论上可以有条件成立。本文从博弈模型、经验研究、实验研究和政策分析等角度评价了该领域的近期重要突破,并认为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在沉默近半个世纪后重获新生,在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买方垄断;抗衡势力;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6-0036-06

一、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提出与早期争论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只有两种思路来治理市场垄断势力:其一是规制政策,其二是竞争(反垄断)政策。规制主要是行政手段,通常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而竞争政策主要是法律手段,旨在鼓励竞争。规制是指政府最大化允许垄断存在的前提下对垄断企业活动所进行的某种直接的、行政性的规定和限制。竞争政策则试图通过维护竞争过程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出现的放松规制浪潮的实质就是将一些本来由政府规制的所谓自然垄断企业重新划入竞争政策约束范畴来进行“间接规制”,因此,规制与反垄断政策的分工日趋明确。

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1952年的名著――《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势力的概念》实际上提出了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即通过一种垄断势力来中和另外一种垄断势力。他论述到:“具有一定程度垄断势力的卖方可以攫取一定程度的垄断收益。这一事实意味着,该卖方的上下游企业也有提高垄断势力的动力,因为,籍此它们可以使自己免于被剥削。这也意味着它们这样做有利可图,因为可以分享对手的市场势力收益。通过这种途径,一种市场势力的存在会创造出另外一种市场势力形成的激励,并且中和前一种市场势力”[1]。

加尔布雷斯把这种可以中和卖方垄断势力的买方垄断势力称为买方抗衡势力(countervailing power),因此,这一天才的思想被称作买方抗衡势力假说,有时也被称为加尔布雷斯假说。加尔布雷斯认为,买方抗衡势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就是大型零售组织的兴起。通过行使抗衡势力,这些强有力的零售商能够降低它们付给供应商的价格,并且把这种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加尔布雷斯据此认为,这些大型零售商“是单个消费者的人”。进一步地,包括大型零售组织、工会、农业集团在内的这种抗衡势力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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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石油工龄风潮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收到一份2371人的联名,控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在2000年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中,涉嫌不法作为。与此同时,四川省南充市、遂宁市、江油市、自贡市等地的法院接到了同样的,联名的原告共有1万2千多人。

买断工龄风潮

2000年10月10日,有着10万员工的四川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川石油)发文,在所属的川、渝两地的数十个下属单位 “恢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简称买断工龄),文件规定:对职工不强迫、不诱导、不误导。

然而,川石油的6个二级单位和14个基层单位的几百人向记者反映,所有的单位都利用所有的宣传手段,反复讲,企业要垮了,今后,没有岗位的,每月只能拿280元的生活费,半年后,就到地方就业局领取每月172元。24个月后就没人管了。买断还能拿个十万、八万出去干别的,比在企业强多了。为动员职工“买断工龄”,川石油的出价从一年工龄2600元增至2800元,又增至3800元,再增至4200元。

2000的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地处泸州市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研究院的院长、书记和人事科长在该院多功能厅向已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动员:男同志不到55岁,女同志不到50岁的办了内退,是搞错了,已经挨批了。现在给大家一个机会:买断工龄,如果不买断工龄,每个月就只有180元的生活费。一年之后就没人管了。当天下午,该院领导又向全院职工动员:11月7号之前必须“买断”,超过7号,每人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川南矿区钻井公司党委书记陈远明(因经济犯罪已判刑)于2000年10月下旬在会上动员:单位要垮,单位垮了就没人管了。现在有一线机会,买断工龄,还可以得一笔钱。如果你们不买断工龄,每月就只有280元,一年后就交地方。哪个来管你们!

“买断工龄是最明智的选择!”“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样的宣传口号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资料中不停地播放,“紧急通知”一个接着一个。由单位统一印制的《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象雪片般撒向各基层班组、科室。企业就要垮了,与其今后每月172元,不如现在买断。拿过几万、十来万再说。人们排着队,工作人员熬着夜,短短两、三天时间,四川石油行业就有近五万人被这种“现买现卖”的“有偿”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被推向了社会。

工龄如何被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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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归属

【摘 要】标的物的孳息,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因其本身而产生的利益。在民法理论中,关于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判断与标的物风险负担是相联系的,因此二者应遵循同一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孳息归属进行了规定,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

【关键词】买卖合同;孳息;所有权;归属

标的物的孳息,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因其本身而产生的利益。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物或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剪下的羊毛,挤出的牛乳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或出租人有权收取利息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货物,则也有可能涉及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

在民法理论中,关于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判断与标的物风险负担是相联系的,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此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不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二为“交付主义”,指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孳息的归属和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连的,因此二者应遵循同一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并不存有障碍。买卖合同中利益与风险共存,我国合同法对利益与风险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如何分担,原则上都规定了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分配点,但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标的物交付方式和所有权转移方式的多样性,给实践中正确判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带来一定困难,理论上也颇多歧义。在实践中,单纯依所有权来确定孳息的归属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收取孳息的情形即时常发生。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一)合同当事人对所有权无特殊约定的,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在实践中,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亦可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归买受人。

(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孳息的归属确是基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理论来判断,但在实践中有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标的物是否已交付为判断标准,因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认知与认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断的,其对价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标的物的自然变化与买卖行为本身并无关联,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交付”作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的分配点,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伴随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至于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不过是出卖人基于减轻交易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在买受人不适当履行支付价金义务时多了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既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又可要求其返还原物,而此时,出卖人是否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返还孳息?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买受人基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标的物并非无权占有,其未支付对价只是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一种合同之债的关系,出卖人可通过要求买受人在返还原物的同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对标的物的孳息一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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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为何屡禁不止

某企业前不久通知职工:因企业长期亏损,现已资不低债,准备出售厂房土地,甚至可能破产。为保障职工利益,特准许部分职工办理“买断工龄”手续。

来到会场接受“劝说”的有年龄较大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有孕期哺乳期的女工,还有几名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总之,都是一些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麻烦”的职工。

绝大多数职工经不住反复“劝说”,而且企业又一直为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认为没有太大的后顾之忧,所以很多人“自愿申请”买断工龄。可他们离开企业不久就发现,所谓“亏损”、“破产”纯属子虚乌有,留下来的职工待遇更好了。几个月后,企业又招收了一批新人。那些“买断工龄”的人员想找地方讨个说法,却发现自己亲笔签字的协议书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只写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他们才感到后悔莫及。

事实上,我国曾经有过“买断工龄”这样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有部分富余人员难以安置。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有关部门曾批准部分国有企业采取“买断工龄”的办法分流富余人员。其具体做法是,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货币,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过渡性”的“买断工龄”政策不仅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且逐步失去了它的存在依据。这是因为,只要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如果企业与职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即使不能很快实现再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正常接续,所以,也就不存在“买断工龄”问题。

说得更透彻一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已在其所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得到了体现和落实,企业虽然与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可是并没有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职工这一方来说,也就没有什么好“买断”的。

因此,“买断工龄”这一“过渡性”政策在完成历史使命后,目前已被禁止。早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企业的所谓“买断工龄”是一种“移花接木”的行为。从“两个通知”中可以看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是构成“买断工龄”的“要件”,没有终止或中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称之为“买断工龄”。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书”的职工并没有因所谓的“买断工龄”而终止或中断社会保险关系。所以,他们实质上并没有“买断”什么“工龄”;正像“协议书”上所写明的,他们是被企业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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