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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的纠纷现象分析
1.1合同条款约定缺陷导致的合同纠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十几年来的工程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与新近法律规范相冲突,对于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转包挂靠、情势变更、暂停施工、缺陷责任等问题显得乏力、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版本。有的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没有采用国家或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为了图省事,只采用简易的或自制的合同文本。这样容易导致签订合同时考虑不严密,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规范、不严谨,甚至一方为了规避应有的责任义务,转嫁工程风险,导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过大或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引起纠纷。
1.2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前,一些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办事,履约意识淡薄,在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恶意克扣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者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或分包,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发生,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而且会引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隐患。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下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2.1加快推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质上就是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范本,为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约定提供了参照,并成为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工程惯例确定的基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托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的优点,全面梳理合同架构,完善优化了合同要素,提出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实施后,应积极开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培训,加快推行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出现错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平衡合同各方风险责任,提升合同履行效率,规范化并程式化处置纠纷事件,力争实现工程的精益化管理。
2.2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抓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2007年3月5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建设工程合同监管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之前,必须先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开始前,通过对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及时清查纠正,加强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可以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福建省和厦门市开发使用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具备项目信息收集、存储、查询、统计功能,还能实现省市相关部门信息传输共享,同时合同备案数据还能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信息来源,真是一举多得。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备案方式,不仅极大缩短了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便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自身备案项目信息的监督统计。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增强了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履约职责,也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3加大力度开展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人工资等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并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督促发承包双方切实履行合同。对履约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和履约情况良好的相关单位,分别按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入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业务系统,并予以公示。最近福建省也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备案施工合同文件等信息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加大力度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动态、数据共享,不仅能为招投标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而且让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履约情况,更好地促进发承包双方诚信依法履行合同。
2.4加快建立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双向担保制度。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体现了公正性和对等性,有利于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提供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同样,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担保不拖欠工程款,则必须同时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在20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就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承包商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同时也向承包商提供与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政投融资项目不需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应将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到建设主管部门保管,这是工程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必备条件。当发承包双方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凭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该项制度实行几年来,起到了降低工程风险,规范建筑市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等成效。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下,管理部门应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本地区的工程担保管理机制,出台相应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合理引导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条款的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实施的各个环节。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1月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摘要: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成为关键。如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实现交易目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从合同履约管理的概念入手,指出当前企业合同履约管理中的不足,强调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并对如何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作出分析。
关键词:合同履约管理 分析 方法
一、合同履约管理的概念
合同履约管理指的是合同双方为了使合同交易能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合同履约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整个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及领导、控制活动等。合同履约的对象不是单一的,而是针对合同双方而言的,只有交易双方恰当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那么合同履约才具有意义,从而促进交易目的实现。
当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只有通过合同履约这一过程才能实现交易目的。当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就意味着合同对签订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需要双方履约义务,违背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履行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一)履约的责任人意识缺乏
在合同管理的前期,合同的签订往往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然而,大多数企业把合同的履约过程当做是生产过程,合同签订之后便束之高阁,对合同的履约不闻不问,这也是合同管理问题大多出现在履约中后期的重要原因。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也要引起重视以防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脱节,避免日后产生合同纠纷。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科技水平的进步,国家对于各项技术的管理更加规范,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使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保障。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电力基础设施,在保障我们的正常生活的同时,也为电力的连通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电力物资是整个电力网络系统正常流通的基础,所以电力物资的合同管理工作,也是相关电力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下面针对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力物资;履约管理;控制措施
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有一定法律对社会秩序以及交易进行制约,使一切交易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加规范。在电力企业当中,电力物资主要负责对于相关商品的采购工作,在采购后期的供应管理配送工作,这中间合同的履约管理工作是是非常重要的,电力物资的合同履约管理涉及到整个电力企业的顺利发展。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数量呈上升阶段,对电力物资的需求量也在加大,为了能够更好地配合电网工作顺利进行,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电力物资合同,在逐渐增长的人民需要前提下,如何将电力物资合同履行和管理是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今后的合同履约和管理工作还有很多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1 电力企业物资的特点
电力企业的物资主要是针对在电网流通建设过程所需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一部分较为基本的物料、以及辅助物料。只有通过这也物料的提供,才能保证整个电网的顺利运行。而这些物资材料主要通过相关生产企业,再生产合格完成后运送到各个电力物资部门,再通过电力物资部门对这些物料进行检查、核对、分类之后运送到每一个需要的位置,电力物资通常需求量较大,而且需要的位置分布较广,而且为了满足人们的正常生活需要,可能需要快速高效的将电力物资运送到位,这就为电力物资部门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随着现阶段科技发展迅速,科技换代较快,当新型技术出现时,基础物资材料还需要一定调整,而且调整的涉及范围较广,对于淘汰物资的回收整理再利用工作,也是需要电力物资需要考虑的。
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影响
当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还可能出现方方面面的问题,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而实现对这些物资合同履约情况的有效管理是消除不良影响的关键。通常,导致双方签订的电力物资合同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2.1 在签订电力物资合同时,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物资履约上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责任如果在电力物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物资履约上的相关要求或者明确相关责任,就会导致合同签订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法理依据,也就容易出现物资合同不能得到良好履约的问题。同样,如果在物资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责任划分,就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不能依法追究和处理履约违约的相关责任方,就无法进行相关的违约惩处,也就会影响到电力企业的利益。
根据市局工作要求,为加强合同管理,拓展合同工作领域,创新合同工作方式,规范企业合同经营行为,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履约率的不断提高,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县局决定在全县旅游业开展合同履约备案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局工作要求,创新合同工作方式,规范企业合同经营行为,减少旅游业合同纠纷,提高旅游业合同履约率,促进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结合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全县旅游业合同意识,实现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不低于__%,全县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率达__%,合同履约率达__%,合同纠纷不高于_%。并通过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形成合同履约工作模式在其他重点行业予以推广。
三、工作措施
_、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采取设立专栏、拉横幅、发宣传单、上门等多种方式宣传《合同法》、《××*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合同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举办全县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和系统内干部职工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县局《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办法》培训,使系统内外都能熟练掌握合同履约备案的范围、程序、须提交的材料等,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_、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为做好全县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县局成立合同履约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任组长,商广合股、法规股、消保股、公平交易分局、登记注册分局及各基层分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局商广合股下设办公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办。同时县局成立了_个工作专班,即××县城区_个_人工作专班,分别从注册、公平、××*、××××*_个分局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基层乡镇_个工作专班,分别是:××*、××*、××*、××*四个基层分局,每个分局分别设立_人工作专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合同监督条例》,拓展合同监管领域,创新合同监管方式,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我市开展重点行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合同履约率为目的,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督促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有效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合同履约备案范围
(一)建筑、房地产开发类合同;
(二)物业管理类合同;
(三)装饰装修类合同;
(四)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合同;
内容摘要:合同是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合同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补偿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负担。在合同法领域,违约责任属于核心地位。《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目的,正是通过违约责任来最终保障。如果合同法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那么依法成立的合同将难以保障正确履行,市场交易秩序将混乱不堪。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财产责任,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由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也就各不相同。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的直接指向就是损害赔偿金。在合同纠纷中,当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通常要主张合同如能够履行所可以获得的利益,从而使其处于合同能够如期履行的状态。受害人也可以主张赔偿为履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从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也就是说要填补损害,损害赔偿的目的乃是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目的决定功能。损害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功能。损害赔偿金的性质重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是损害赔偿的目的。无论违约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致,都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成立。如果强调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则应对有过错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过错的轻重来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轻则比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少,重则超出当事人的损失。而实际上,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论当事人对合同不履行行为过错的轻重,损害赔偿金都旨在恢复和弥补因合同不履行所导致的利益失衡。
关健词: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违约责任,也可以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依据合同法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形式。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作了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是要根据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一、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在《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类似。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与一般履行行为有所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措施。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法律所确认。需要指出的是,实际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因而为法的强制,属于责任的范畴。(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形式一样,其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来应交付的标的。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是因为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受害方给予救济,由此不同的违约责任方式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从满足受害方的需求方面其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尽管一些责任之间存在着排斥的关系,但其主导方面是互补的关系。继续履行的功能是满足债权人获取债的标的意图,如果债权人的主要意图是为了获取标的,那么,继续履行就有着特别的意义。反之,债权人对于是否获取标的本身并不在意,而主要是通过标的交易获取利润。那么,如果履行就未必有太大的意义。因此,继续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对于债权人有特别的意义。在有些合同中不一定有太大的意义。但是,无论其意义如何,其功能都是为了实现合同的宗旨。
【摘要】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加强合同履约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施工企业的信用问题,一旦合同违约,就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纠纷,带来不必要的社会影响。所以在施工中,要加强合同的履约,让工人们工作的放心,购房者住的舒心,建筑商业省心。
【关键词】合同履约;规范行为;明确条款;施工现场;监管措施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商需要和施工人员签订施工的合同,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草率的签订合同,就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生合同履约的争议,所以必须要严格规范合同,这样不仅维护了施工者和建筑商的利益,也为二人之间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 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制定和合同的必要
在建筑施工中,会存在很多因为施工而带来的问题和麻烦,促使工程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作为建筑商就要严格监管施工现场,监管施工中的各个阶段、环节和部分,做到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成本。可能会因为某个人的疏忽或是某个环节的错误而影响整个施工,所以要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他们必须熟悉建筑的规范、技术要求,能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责任心强,并能严格执行,监管人员要时刻地督促工程的缺陷的修补到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要严格计量计价,从而有效控制好成本,工作能有序进行,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到外。有效地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并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这能保护双方在合作中的利益,一旦发生什么不必要的事故或是情况,我们还可以依据合同,从而方便的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施工现场中,合同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2 规范合同的签订行为
劳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都得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文本由雇佣者来写,选择合适的文本,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要写入合同中的条款,有很多合同中会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内同条款,而忽略了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并且要有技术协议和任务书附在合同的背面,在这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不断的变更创新中,这就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出此条款,否则无法追究责任。还有技术产权的问题,双方订立合同时要明确标出成果中知识产权的所属者,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严格执行标准的合同的格式和表述形式,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善、不清楚、有漏洞、有缺陷、违约责任不明确等情况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矛盾,从而保护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种建筑施工合同来说,要建立合同的公证机制,运用法律、行政、司法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了在合同的监管。要规范合同的备案条件,减少需要备案资料的要求,进一步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要明确指出合同的审查范围和合同一旦违约的解决方式,如合同价款变更、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时限、拖欠工人的工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
3 促进合同履约行为的规范
[摘 要]建筑施工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合同欲达到的预期目的而依照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属于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以诚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及时通知、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协助、保密的义务。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存在合同执行问题、工程变更问题等。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人们对工程变更开展、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与价值
一旦项目延期、或者变更涉诉,工期是最容易被对方或反诉的一个点,而且这个点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个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就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超出的损失部分。
因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提出足够的能够延长工期的相关证据,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当然并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将工期的履约管理放在首位,笔者认为,风险的项目才是主抓的关键。而什么样的项目才是风险项目呢?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信誉差的项目以及非长期合作的项目可以列入风险项目。其次,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判断风险项目,比如,建设单位对使用该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设单位是否按约付款、该项目上其他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价以及合同中对于工期延期处罚的轻重等等。在判断出某个项目是风险项目后,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约的内容分析
摘要: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指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的内容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上进行管理。合同管理的手段是指在合同的审查、监督、控制上进行管理。之所以要进行合同管理中的履行控制,就是体现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效性、质量性的考量。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 履约 控制
1、问题的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中实践证明,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是非常关键的。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必须从项目法人作起,从项目经理作起和从工程师作起,坚决执行《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防止论证不足、资金不足、“欺骗工程”、“首长工程”合同和转包合同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努力做到“步步为营”地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就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履约率。
2、施工合同管理中履约控制的目的和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完善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从而防止当事入主观上的疏漏和外来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预防违约现象的出现,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
3、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
3.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