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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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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的通知

各市文明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旅游局(委):

为全面推动我省风景旅游区(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决定,2008年开展首届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命名表彰20家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

各市推荐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名额分配附后。

二、申报条件

1.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或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2.依据《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测评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测评体系》)自评分达到850分以上(不含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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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的通知

各市文明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旅游局(委):

为全面推动我省风景旅游区(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根据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决定,2008年开展首届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命名表彰20家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

各市推荐申报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名额分配附后。

二、申报条件

1.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或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2.依据《浙江省文明风景旅游区(点)测评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测评体系》)自评分达到850分以上(不含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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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工作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发展旅游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旅游客源市场,促进全市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特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各镇(街道)、旅游行业单位、向我市输送团队游客的外地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达标创建奖励:

景区创建为3A、4A、5A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创建为省旅游强镇、特色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饭店通过改造升级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餐馆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创建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旅游商品研发,在省级以上旅游局举办活动中获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旅行社创建为3A、4A、5A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二)景区奖励:

1、凡我市A级景区,年度经营收入(注:经营收入为景区门票、餐饮、住宿、会务、游乐项目、旅游商品销售收入之和)高于500万元的,奖励该景区2万元;年度经营收入高于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3万元;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5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1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足500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1万元;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2万元;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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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一)综合考核包括:

1.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情况;

2.乡村旅游产品开况;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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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项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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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权力点监控工作制度

一、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

在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安排上严格执行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制订的《*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具体工作中按以下六个程序运行:1、必须由各地、市、县级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申报项目,并附相应材料。2、由规划财经处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拿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处务会研究确定后报主管副局长。3、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及各位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协调,然后提交局务会。4、经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形成省旅游发展金支持项目的初步意见。5、报主管副省长审定。6、报省财政厅审定核发。7、在*省旅游政务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并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在上级未批准前不得向外泄密。(国家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参照省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运行程序执行)

二、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使用

(一)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投资方向:组织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会和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邀请国内外旅行商、媒体考察和采访活动;组织滑雪节等旅游节庆活动,在国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旅游;在主要客源地树立大型广告牌,展示*旅游形象;制作宣传品等宣传展示*旅游整体形象的活动和项目。

(二)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立项。每年由使用宣传促销经费的业务处提出全年重点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额度,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待局长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讨论,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副省长批准,主管副省长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财政厅存档备案。

(三)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项目的实施。在项目确定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对展台布置、媒体广告宣传、宣传品制作等项目,要采取多家竞标、比较和议标的形式确定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过程中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等措施,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

(四)旅游发展金宣传促销项目审批与管理。宣传促销项目实施后,要留存影像和图片、报刊等资料。报销时要同时提供合同协议样本和项目资料,先报省财政厅复印发票原件,待财政厅复核款项确认后,将预算款项拨付我局财务后,具体再由经手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报财务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签字审批。

三、旅游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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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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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TOUR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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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项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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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林草系统生态旅游和森林公园总结材料的通知》要求,现将

年生态旅游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我局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全域旅游”战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深度挖掘生态旅游资源,大力推进生态旅游开发,助推脱贫攻坚,实现了生态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切实搞好生态旅游统计工作。生态旅游统计是生态旅游行业管理的基础内容,生态旅游统计报表是综合反映行业收入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了解情况、规范发展、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局在统计数据时严格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我州每季度按时将各县(市)生态旅游统计报表汇总及时上报,上报数据做到了及时、准确。全州森林生态旅游接待游客336.368万人(次),实现生态旅游收入11.77亿元。

(二)指导举办泸定第届樱桃节会。我州高度重视花卉(果类)节会活动,会同泸定县制定节会活动方案,规范节会活动审批事项。指导泸定县成功举办第十届“红樱桃节”活动。本届红樱桃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通过开展泸定旅游本底推介、泸定乡村旅游宣传、农特产品销售的等活动,接待游客2.1万人,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287.78万元。活动现场举办的“网红+N”的直播旅游带货大会,泸定花椒、高原蜂蜜、金丝皇菊、泸定仙桃汁等农特产品销售火爆。红樱桃节的成功举办,有效促进了文旅市场的复苏,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获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积极开展申报省级森林小镇、四星级森林人家工作。为推进我州生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振兴,我局高度重视森林小镇、森林康养人家、四星级森林人家申报建设工作。一是指导丹巴县完成第四批省级森林小镇申报工作,丹巴县甲居镇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小镇。二是积极申报四星级森林人家。州林草局按照省林草局通知要求,指导相关县(市)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规范组织申报材料,并对各县(市)林草局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并将符合评选条件的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经省林草局组织专家评审,“丹巴县四亩田园酒店”、“丹巴县德孜青麦民宿客栈”、“康定市红盛枇杷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藏家渔庄”共3家被授予四星级森林人家称号。

(四)国家森林体验重点建设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森林体验重点建设基地按照省、州全域旅游发展总体安排,依托森林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一是积极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创建细则,积极申报材料,目前已经通过省文旅厅审核报至国家文旅部;二是率先启动“厕所革命”。坚持高起点规划,精品化建设,品牌式宣传,荣获“厕所革命十大典型景区”;三是创新设立“垃圾银行”。在景区开展“捡垃圾、兑礼品、存信誉”活动,基地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四是旅游营销宣传持续放大。,央视对旅游复工复产先后进行了5次报道,电视台进行了21次相关报道;围绕“冰川温泉旅游季启动暨大贡嘎文旅发展联盟成立仪式”活动,整合全网媒体资源,实现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网、新华网等100家主要媒体集中,总数量达501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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