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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旅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鉴于旅游管理的诸多优势,许多旅游单位已经开始开展旅游管理工作了,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旅游业发展速度极快,规模不断扩大,旅游管理过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景区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缺乏对景区的合理规划
面临旅游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旅游景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景区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导致旅游服务质量的低下,由于规划合理性不足,导致景区资源的极大浪费,给游客留下了不好的印象,而且景区基础设施匮乏,不能满足大量游客的需求。
(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旅游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虽然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数量很多,但是整体素质偏低,对旅游管理的专业性不足,自身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质都不高,这给旅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虽然工作人员很多,但是旅游管理工作的效率却比较低,旅游企业的投入很大却收不到相应的效益。
(三)地方政府部门对旅游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管理
与旅游机构的管理工作不协调。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对旅游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使不同旅游单位的管理工作的标准和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形成统一化管理,而且与旅游机构的交流沟通不足,二者之间的工作步骤缺乏协调性,许多好的政策得不到顺利实施。
摘要: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深入人心,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愈发浓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享受生态,享受大自然。生态旅游提倡的是人与自然保持和谐相处,这样才能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生态旅游管理,创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举。
关键词:生态旅游管理视角;旅游管理模式;创新
一、前言
自1983年生态旅游首次提出之后,生态旅游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和接受,各个地方的生态旅游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极其丰富,各地利用丰富的资源发展当地经济成为一股热潮,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也是重中之重。有调查数据显示,在2021年,国内各种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和林场等所接待的游客已经超出20亿人次,这一年,生态旅游人数恢复到2019年的70%左右,从这一数据来看,生态旅游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且正在被实践。生态旅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的管理方式非常重要,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创建、创新与生态旅游相匹配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保障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同时提升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旅游资源,按照旅游价值而言,可把国内旅游资源划分成三类,一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保护区等为代表的旅游资源,具有很高开发价值的生态旅游资源或者非旅游生态资源;二是以名胜古迹、森林公园和山川湖泊等为代表的旅游资源,资源价值远比非旅游资源高的生态旅游资源;三是以人造环境、景观为代表的旅游资源,旅游价值比非旅游价值高,但是整体价值偏低的生态旅游资源。[1]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新的旅游管理模式逐渐浮出水面,其中,生态旅游管理便是被经常提及的新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起,生态旅游已经在国内逐渐推广。生态旅游管理,就是把生态学相关内容作为主流思想,融入到旅游管理中,实现生态化管理。新理念的推广实行,不仅可以满足旅游者相应需求,对生态环境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生态旅游的受众不仅有参与者(即生态旅游管理对象:旅游者、国家管理单位、环保单位和旅游场所等),还有受旅游影响的其他人员(和旅游相关的所有主体),因此,生态旅游需从多方面实现管理,和传统旅游相较而言,生态旅游的管理方式更具系统化。[2]
二、生态旅游管理的内容
(一)制定科学有效的旅游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投资发展旅游业。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调控、综合协调,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
摘要:发展乡村旅游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乡村旅游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值得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并加以正确引导。
关键词:乡村旅游主要问题对策
一、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乡村旅游由于起步晚,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服务层次和水平低,服务设计落后,流放产业的类型单一粗糙,对旅游景区、家业生产的收获活动及传统节庆活动过分依赖,经济效益低等特点。正确认识当前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是发挥以旅游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
1、缺乏正确观念和认识,发展思路不清。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乡村旅游的内涵、特点、性质等知识了解不够全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乡村旅游的资源优势把握不准,对乡村旅游重视程序不够,主导意识不强,未能形成系统的乡村旅游发展观。其表现为农产经营理念陈旧落后,一些地方政府角色不到位,未能完全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将乡村旅游作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来抓,对乡村旅游的经营农户缺乏有力支持。
2、缺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规划。有些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缺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整体规划,一哄而上,盲目开发,造成旅游布局不合理,功能雷同,无法实现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得乡村旅游的巨大潜力不能有效发展;一些农民急于致富,既不做市场调查和投资分析,也不做产品规划设计,只是简单地利用现有的农田、果园、牧场、养殖场发展旅游,市场定位不明确,只利用了资源的原始价值,不能创造资源的再生价值,开发层次低,产品品味不高,因而逐渐衰落停业。
3、政策措施不到位。尽管以旅游促进“三农“发展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认识,但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还很不完整,甚至是一片空白,如投资开发优惠政策、保护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经济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等等方面,还有待于出台并完善。这些配套政策措施的滞后或空白,严重制约了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
4、监管力度弱。目前乡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地方农业部门和旅游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协调难的问题,常常出现“两张皮”现象,从而使旅游监管出现“挂空挡”现象。另外由于乡村旅游处于“小”、“散”、“杂”的局面,使得乡村旅游管理部门难以形成中心角色,监管力度较弱。许多旅游项目的开业、停业都较随意,居民旅馆、餐饮店等项目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农户开办多年而极少上缴税费;有些政府对旅游项目考察不认真,跟踪管理不经常,缺乏定期评估和淘汰,造成乡村旅游整体服务质量较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业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产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行业自律、人才支撑的原则,实行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调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国内外资金,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改善旅游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