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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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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业收入费用确认问题及对策

摘要: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会计环境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国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会计制度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问题,这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文章分析了制度上的缺陷,以及如何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业;会计核算;收入;费用;成本费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61-02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竞争力差,但也有一部分正在成长为大型事务所。在它们的成长中,会计核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随着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涌入中国,改善我国律师业的会计环境很迫切。良好的会计环境将使律师行业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律师业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方面,这些问题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一、律师业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

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我国律师业没有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制度,多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当时许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基础的核算体系,因此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费用。

1993年我国划分并建立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业虽然属于服务业,但它的收入、费用确认比较困难,因此使用服务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00年,我国实行除个别行业外的统一会计制度,但中介机构会计制度仍未实现统一,因此,律师业的会计核算仍然比较混乱,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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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筹划的有效管制释解

一、合理利用相关文件进行筹划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纳税的相关法律、规范等文件还不完善、不健全。一方面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税收方面的一些问题的暴露,相关的文件正在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政治变化等方面的进步和改革,我国关于税收的一些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在律师事务所筹划过程中,要明白律师事务所纳税有其普遍性和动态性,对国家颁布的税收相关文件要充分地研究和应用。如《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例如其中规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起停征企业所得税,结合其个人所得税等状况可得出目前合伙所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纳税最合适的一种形式。

二、人员聘用税收筹划

律师是高薪职业,聘用律师聘金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多少有很大关系。第一,人员工资是律师事务所运营的主要支出之一,工资成本对事务所经营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律师事务所通过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改变薪酬支付的方式等来实现“节税”目的,提高律师的实际所得。如薪酬的一部分由现金支付、一部分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如休假、培训等);采用聘用律师和合作办所之间的税收差距就较为明显;将年终奖分散到每个月中去,减少年终奖收入带来的税额,避免工资的大起大落。第三,掌握好纳税的临界点,注重控制好收入的层次,避免临界点工资档次的攀升。第四,注重律师聘用的方式,如将聘用律师的应纳所得税与收入挂钩,税收增大了,收入也增加了。又如采用合伙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额度,同时注重税收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技巧,尽可能节约税收支出。

三、让专业的会计人参与税收筹划

律师对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地了解,但要有效地实现税收的节约、节减。将节税筹划做得最佳,就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给出的一些建议。一方面,专业的财务人员可通过计算技巧、会计处理技巧等实现税务支出的节减。另一方面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成本、损失等考虑得更为全面、更为专业,并能结合各类收入、成本等进行正确的、专业的核算,为实现律师事务所节税筹划打好基础。总之,专业的财务人员能更充分地运用财务管理技巧为律师事务所实现合法的“节税”目的,因此有了专业财务人员的参与会使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更有效果。此外,还可利用税收优惠期等进行有效地税收控制。

四、结语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前期下通过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方式结合国家政策、财务计算技巧等进行的有效的节税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节约了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支出,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壮大和发展。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赢得了更多的利益,变相提高了律师的待遇,促进了律师工作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状态。及时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解决好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问题,使律师事务所的节税行动得以实现,为律师事务所的运营赢得更大的合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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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有效管制释解

一、合理利用相关文件进行筹划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纳税的相关法律、规范等文件还不完善、不健全。一方面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税收方面的一些问题的暴露,相关的文件正在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政治变化等方面的进步和改革,我国关于税收的一些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在律师事务所筹划过程中,要明白律师事务所纳税有其普遍性和动态性,对国家颁布的税收相关文件要充分地研究和应用。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例如其中规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起停征企业所得税,结合其个人所得税等状况可得出目前合伙所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纳税最合适的一种形式。

二、人员聘用税收筹划

律师是高薪职业,聘用律师聘金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多少有很大关系。第一,人员工资是律师事务所运营的主要支出之一,工资成本对事务所经营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律师事务所通过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改变薪酬支付的方式等来实现“节税”目的,提高律师的实际所得。如薪酬的一部分由现金支付、一部分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如休假、培训等);采用聘用律师和合作办所之间的税收差距就较为明显;将年终奖分散到每个月中去,减少年终奖收入带来的税额,避免工资的大起大落。第三,掌握好纳税的临界点,注重控制好收入的层次,避免临界点工资档次的攀升。第四,注重律师聘用的方式,如将聘用律师的应纳所得税与收入挂钩,税收增大了,收入也增加了。又如采用合伙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额度,同时注重税收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技巧,尽可能节约税收支出。

三、让专业的会计人参与税收筹划

律师对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地了解,但要有效地实现税收的节约、节减。将节税筹划做得最佳,就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给出的一些建议。一方面,专业的财务人员可通过计算技巧、会计处理技巧等实现税务支出的节减。另一方面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成本、损失等考虑得更为全面、更为专业,并能结合各类收入、成本等进行正确的、专业的核算,为实现律师事务所节税筹划打好基础。总之,专业的财务人员能更充分地运用财务管理技巧为律师事务所实现合法的“节税”目的,因此有了专业财务人员的参与会使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更有效果。此外,还可利用税收优惠期等进行有效地税收控制。

四、结语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前期下通过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方式结合国家政策、财务计算技巧等进行的有效的节税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节约了律师事务所的税收支出,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壮大和发展。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赢得了更多的利益,变相提高了律师的待遇,促进了律师工作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状态。及时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解决好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问题,使律师事务所的节税行动得以实现,为律师事务所的运营赢得更大的合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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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视角探析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税务征收方式,提出了一些可能的纳税筹划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综合分析了律师事务所未来纳税筹划的发展,旨在讨论律师事务所能更好发展的可能。

[关键词]纳税筹划;征税方式;税收优惠;未来发展[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71-02

1问题的提出

税收政策是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合理的税收政策更有利于企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效制定经营管理政策、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其发展壮大的长期目标。因此,税收政策是我们纳税筹划课题研究中的重要研究对象。随着对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问题不断深入研究,税收政策合理化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税收情况进行研究,试图揭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为改善其合理化程度提供若干建议。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从古至今有过几次演变,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本都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截止至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占全部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1%以上。基于上述情况,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征收方式

2.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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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律师的职责

[摘 要]随着近几年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的进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汪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制度上指导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对于律师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开展的主要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监管部门对律师工作的要求的概述,从各个方面简要论述了律师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工作。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就广义而言,证券化是指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证券化可分为传统(企业金融)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2)《试点指引》对资产证券化的界定。依据《试点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出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试点指引》中要求的律师的主要工作

依据《试点指引》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1)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2)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4)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5)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的有效性;(6)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7)专项计划合法性、有效性的总体法律意见。依据上述《试点指引》的要求律师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应该履行以下主要工作:

1.尽职调查。律师应该为出具资产证券化法律意见书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应会同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共同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该涵盖所有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尤其是应该对基础资产,内容包括基础资产的基本法律原理、结构、质量、违约纪录、提前偿付风险、信用等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资产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风险隔离等;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及权限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的具体安排,包括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2.参与资产证券化方案的制定。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应该依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及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试点指引》规定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原始权益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对现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界定从而确定基础资产,律师在基础资产的界定过程中应为原始权益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法学理论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等基础法学理论的支持。律师应该协助确定原始权益人选定的基础资产属于中国证监会确定那一类别的资产,并就具体类别的确定提供法律支撑,以法学基础理论证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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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的法律关系分析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全面启动“特岗教师计划”。2006~2008年,共招聘特岗教师5.9万多人,覆盖全国400多个县、6 000多所农村学校。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由此,特岗教师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以往社会各界多从政策层面考虑特岗教师问题,伴随着由此产生的新的情况与问题,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分析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特岗教师的特殊性

与一般教师相比,特岗教师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特岗教师的许多法律问题关系密切,是分析特岗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

(一)制度目的的特定性

特岗教师制度有其特定目的。首先,特岗教师制度是为了解决教育均衡问题。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着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及城乡之间的失衡,特岗教师制度正是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次,特岗教师制度担负着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任。代课教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很普遍,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还会长期存在。因此,上述教师〔2006〕2号文件强调,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特岗教师制度还承担着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任。教师〔2009〕1号文件指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这就暗含着特岗教师制度还要有利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从实践看,近些年特岗教师也主要是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中招录。

(二)期满就业的不确定性

特岗教师的合同期限只有3年,3年之后怎么办?根据文件规定和操作实践,服务期满后,特岗教师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选择在当地继续任教。教师〔2006〕2号文件规定: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于需要补充空岗教师的其他学校。教师〔2009〕1号文件规定: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三是重新择业。3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解除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择业。

(三)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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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破产重整中发挥作用的路径探析

[摘要]会计师在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任重要职责,负责企业一系列财务问题。根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需要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具备资产评估、税务处理、资产拍卖的能力,具备管理和运营企业的能力。

[关键词]会计师;破产重整;《破产法》

[DOI]10.13939/ki.zgsc.2017.08.226

1背景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各行业洗牌重整淘汰了不能创造效益的企业,那些企业无疑将面临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问题。破产制度是市场走向成熟的特点,它把原本不能产生效益的资源通过破产清算,让其在资本市场重新分配到最有效率的地方。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重整,是针对已经存在经营困难难以在现有条件下维持自身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1]。

破产重整制度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目前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转换协调各方利益,从而保持企业继续经营运转,这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言是最好的选择。借由生产经营的整顿和调整,摆脱财务困境,重新获得盈利能力,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动荡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可以重整。且债务人与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

各类破产案件中,财产的重整和管理工作既繁杂又严谨,要求工作人员掌握财务、经济、法律等知识,同时这些工作量远非法院内部人员可以处理的。再者,由于法院本身具有独立公正的特性,也决定了它不适宜参与财产管理、分配、处置等工作。此外,在破产重整中,破产者权利受到限制而债权人则有利己的风险,都不适合管理财产,因此就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管理者――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引入的破产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称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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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计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摘要: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存在重视程度、经费、师资、基地建设和实践体系等多方面的问题。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突破困难必须先从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形式之创新的角度出发。

关键词: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卓越计划

一、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1、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要求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第10条指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第9条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实践教学的方针和政策的要求。

2、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实现建设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传统建设法学人才培养中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的弊端日益明显,需要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进行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培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3、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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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法宣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应将律师法宣志愿者作为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宣传是个艰巨、繁重的工作,需要由专职法宣队伍以及广大法宣志愿者共同完成,律师法宣志愿者无疑应是志愿者队伍中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律师有得天独厚的法学修养和法律知识为底蕴,这是除公、检、法外其他法宣志愿者所不具备的。

其次,律师工作的灵活性为从事法宣工作提供了时间保障。

第三,律师有神圣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出一份力,是全体律师共同的社会义务。

第四,律师有律师协会作组织保障,有律协党委作政治依托,有律师行政管理机关服务规范,人员众多,团结有力。如果号召每名律师每年义务咨询十二人,全市四百名律师每年则提供义务咨询4800次,五年即有三万人受益,这无疑会成为我市法治宣传的重要成果。

因此,要充分认识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应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主观能动性,使其成为我市法宣工作的重要力量。

一、 我市律师参与我市法治宣传工作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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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

学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在税法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学校各项经费开支的制度、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薪金等各项报酬的支付方式进行科学设计和选择,降低税率档次,使教职工的收益最大化或税负相对最小化。税收筹划可以减轻教职工税负,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这对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经济富裕的学校效果显著,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和经济不富裕的学校意义重大。

然而学校不同于企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十分重视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收入、成本、税收等进行处理,一般都有相对较强的财务队伍;而学校是以育人为目的,重视的是教育教学工作,通常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弱。有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往往是教师兼任财务人员,兼职教师的工作重点往往是教育教学,会计工作不够重视,往往忽视财税知识的学习,税法知识缺乏,筹划观念淡薄。所以,探讨学校个人所得税筹划中应遵循的税收筹划原则和注意事项,卓有成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很有现实意义。

一、学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原则

(一)服从原则这里的服从是指税收筹划要服从教育教学,服务于教书育人,要有利于学校管理的高效率,而不能背道而驰。利用经济手段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税务筹划,在降低税负、提高教职工实际收入的同时,要严防收入的平均化,吃大锅饭。学校在制定各项财务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要发扬民主,吸取广大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税收筹划一般是从学校整体出发,根据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的大致总金额进行发放筹划,以使全体教职员工的整体税负最低。当然,若能根据单位各个教职员工往年工资薪酬发放的规律和金额,比较准确地预测来年的工资薪酬发放规律和金额,分别为每个教职员工谋划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并予以执行,年终稍作调整,那将是行之有效的举措,但需要理财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预测能力。

(二)事先筹划原则所谓事先筹划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工资等个人所得的支付进行规划和控制。税务筹划是对有关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而不是对收益结果的处理。收益结果一经实现,税务筹划便不再具有法律的支持,而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因此学校在新学期或新学年一开始,就应对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的发放,涉及教职工的各项经费的报销制度,公共福利的支付等,做一个事先的筹划和设计。事先筹划原则要求学校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必须未雨绸缪。

(1)事先科学设计学校的各项费用报销制度,使应税所得费用化,免纳或少纳个人所得税。现代社会对教师素质要求日益提高,学校和教师自身都非常重视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来提高自身素质,而其中必然涉及各种费用的发生与处理;教师在科研过程中必然涉及科研费用的发生和处理,有的还涉及论文奖金的发放和处理,等等。这些费用的处理不同,给教师带来的税负相差悬殊。财务人员处理涉税事项都必需遵循相关制度。这就要求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有关制度进行科学设计。

[例1]某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进修,学制二年,学费24000元,每年发生差旅费2400元,假设这笔资金不管怎样处理,最终都要发放给该教师。该业务有两种典型的处理方式:其一,进修的学费和差旅费按照事先设计的费用报销制度规定给予报销,则不发生纳税事宜;其二,进修的差旅费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给予报销,但学费不予报销,而是在该教师拿到学位证书时采用一次奖励24000元。这种情况,假设该教师月薪3000元,在拿到奖金时需要多纳税[(24000+3000

-2000)×25%-1375]-(3000-2000)*10%-25)=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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