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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费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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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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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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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急需法律服务,那么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文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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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业收入费用确认问题及对策

摘要: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会计环境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国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会计制度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问题,这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文章分析了制度上的缺陷,以及如何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业;会计核算;收入;费用;成本费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61-02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竞争力差,但也有一部分正在成长为大型事务所。在它们的成长中,会计核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随着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涌入中国,改善我国律师业的会计环境很迫切。良好的会计环境将使律师行业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律师业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方面,这些问题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一、律师业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

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我国律师业没有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制度,多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当时许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基础的核算体系,因此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费用。

1993年我国划分并建立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业虽然属于服务业,但它的收入、费用确认比较困难,因此使用服务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00年,我国实行除个别行业外的统一会计制度,但中介机构会计制度仍未实现统一,因此,律师业的会计核算仍然比较混乱,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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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管理创新

一、互联网技术挑战传统的服务模式及服务管理

法律服务是服务提供者(包括律师、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或机构等)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满足消费者利益需求而提供专业化服务并获取报酬的活动。传统法律服务时代,服务活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服务提供者对法律知识、服务经验与技能的垄断,但互联网时代此种模式将受到极大挑战。

1.网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和多样化打破了传统模式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法律服务中,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素养、过往业绩、执业年限、职业道德乃至个人信息等对消费者来说都不透明,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信任更具盲目性,主要依据是专业和权威。网络时代信息的透明化使得上述不透明不复存在,消费者即使没有受过专业且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其通过网络获得法律知识或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解答都远比一个普通的服务提供者更细致全面。另外,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掌握大量的专业及个人信息,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成本大大降低或消失。

2.网络开放性突破了传统法律服务的地域界限,法律业务进一步向优秀服务提供者聚集

开放的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服务提供者信息和专业解答,那些更为专业、深入且网上出现频率较高的律师往往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同时消费者也往往偏好选泽知名服务机构和大中城市的服务提供者,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中心转移,偏远地区、小型服务机构及中小城镇乃至农村的服务提供者逐步走向边缘和服务最低端,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不复存在。

3.传统的营销手段和管理理念被互联网模式替代,熟人业务将向网络粉丝客户业务迁移

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律师能否做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做广告提高知名度是国际普遍做法,律师广告并等不同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的行为。传统营销中,名片、口口相传、路边招牌和灯箱广告等都是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方式,这与网络时代法律消费市场及消费者寻求救济的路径格格不入。移动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聚集了大众的注意力,消费者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去网上找答案,那些在网上与消费者深入交流、给予中肯意见的服务提供者更能获得消费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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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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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怎样聘请律师

1、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法律事务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一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商务谈判等等。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确保在纠纷发生时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

二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解决纠纷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纠纷的奉富经验,在充分了解利弊、权衡得失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恰当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企业为什么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在企业和律师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主要好处是:(1)有利于企业随时得到法律服务;(2)有利于律师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3)经过长期合作,使双方更加适应对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便于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4)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能够激发律师更强的责任心,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4、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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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5-01

摘要:目前由于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核算办法,各事务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特点准确、合理的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计量;核算

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出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虽然并不复杂,但由于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色经济业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的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根据业务的突出特点对其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核算,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特点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由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是随当事人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案件的性质,所处程序阶段,情节的不同等随机而定的,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务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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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它律师服务机构(以下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定义]

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本办法所称委托人包括就律师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签约的委托人和进行谈判或协商的潜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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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购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等 名律师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乙方指派的律师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购房陪购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及委托权限如下:

1、审查房地产发展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审查开发商或商的各项售房资料,包括签约须知、认购书、销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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