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保证受援人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结合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为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应用,逐步凸显出我国传统法律教学的弊端,如何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高效地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法律教育的重要发展方向。文章在分析诊所式法律教育定义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究我国民办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应用的问题,最后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民办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优化应用。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民办高校;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定义和特征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定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来源于美国,是在国际法学教育逐步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产生在20世纪中期。诊所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是指为了凸显法学教育的职业特征,在法学教育中模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开展实习和培养医生的模式,利用诊所教师的技能优势指导学生参与到法律的实践应用中,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和实践能力,进一步缩小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差距,促进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的培养。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征
(1)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法学专业的学生利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可以深入诊所内部,参与到真实的法律案件中。学生通过法律可以参与到案件中,接触到传统理论教学中不能获得的实践经验。学生可以以实际律师的身份与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接触,在与不同的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职业应用技能,并学会如何用法律知识去解决真实的案件问题。
方案一:FORP管理平台全面版
FORP律师事务所作业流程管理平台全面版,包括作业流程管理、案件管理、客户管理、律师知识管理、律师个人工作平台、行政办公、人力资源和费用管理等几大模块。
FORP律师事务所作业流程管理平台全面版,除经济版提到的基本模块外,增加了案件管理、客户管理、行政办公、费用管理几大功能。对人员架构复杂、业务全面、案件交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比较适合,对其管理模式的规范起到很好作用。除上述提到的作业流程、律师知识管理、律师个人工作平台、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点外,还有以下特点。
案件管理
从案件的建立到归档,其中包括收案登记、删除、查询、统计,案件任务分配,案件编辑和案件结案等步骤,FORP通过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并与工作日志和法律文书有机结合,如盖章申请、审批及内部控制管理。提供各种法律文书模板,办案中的各种事件(包括开庭时间、客户接洽等)可以设置自动提醒功能,提供案件协办人员的选择等等,从而实现了案件管理一体化。
客户管理
FORP的客户管理把客户分为潜在客户和现有客户,可根据情况把潜在客户转换为现有客户。从客户资源的开发,包括客户信息的登记、编辑和查询,到客户的费用跟踪和统计,以及客户投诉、反馈处理等方面,形成完整的体系。
行政办公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和“温暖民心”大行动实现新发展,按照宜昌市司法局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实施方案,针对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主题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上墙。
(二)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法律援助进村居、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且援助对象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就可以自动获得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援助,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三)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三、活动要求
[摘要]高校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高校应从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两个角度对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内容进行设计。在课程宏观构建问题上,应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一门独立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采取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并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课程微观设计有事务性援助和专业性援助两类工作。事务性援助工作包括值班与接待、收发法律文书、装订卷宗;专业性援助工作包括小组实训、法律咨询、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旁听庭审。课程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课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通过学习和自查,每位律师对自身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具体汇报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找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我所以每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依托,同时将党支部的发展与所内管理相结合,要求全所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此次活动中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把学习到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精髓,运用到推动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每位律师都能认真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笔记。
二、执业行为方面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它同时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我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
(一)统一收费。根据Xx省物价局及Xx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全体律师不准以压低收费为手段争夺客户,更不得以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去取悦客户,揽取案源。收费标准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统一收案。我所严禁律师私自收案,严禁律师跨所执业,还通过与同行交流,与客户沟通等形式来监督律师的办案情况。对于私自收案,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报酬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立即开除。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律师本人形象,还败坏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中的形象,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尊严。由于所内规章制度严格,加上全体律师都能廉洁自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位律师有不正当牟利行为。
(三)收案审批制度。我所在收案制度方面的做法是所有案件统一编制案号,并及时登记。在律师收到案件时,需到办公室领取案号,由办公室人员给出。一年中的所有案号编制大流水号码,如2009年的第6个案件属于民事的第4个(所谓第6个仅指收案时间排在第6位,下面的意义相同)则其案号为2009展成字第6号(民字第4号)。同时办公室有两人分别负责收案审批表的填写和备份,时刻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四)案卷归档。我所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本所档案管理人员收卷后,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归档案卷编制《归档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同时,为了发挥律师业务档案的作用,我所还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设置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取阅案卷的律师需办理借阅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为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力量。
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检查情况报告
5月份,我科分成两个检查小组,对全区xx家律师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此次检点放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听、看、查、评的做法,即听主任汇报所规范化建设情况;看所容所貌;检查公示栏、规章制度、立案和结案登记本、公章使用登记本、会议记录簿、业务归档、党建情况等;点评律师所好的做法,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地推进了律师所规范化建设,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了全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一、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看,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同比有了长足的进步,达到了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各所的业务学习做得还不错,公示的内容比以前齐全了,人员资料也比以前齐了,档案归档也比较及时,制度建立方面也比较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努力抓好律师所内部管理工作。
在去年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各律师所加强了内部管理,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多次召开会议,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并针对去年反映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加强对所的规范化的管理。
(二)进一步实行科学化管理。
随着我区律师行业规模的壮大,律师所的数量已经达到39家,大部分律师所均配备有档案资料室、图书室,基本上能够达到人均一台电脑的配置。绝大部分的律师所更新了公示栏中律师的相片,统一为着律师袍的相片,显得美观大方。律师人数较多的所实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了局域网,实现网上案件审批管理。在电子硬件设施配置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内容更新及时,活泼生动。
在赣东北大地上,有一座火车拉来的城市。在这座土地面积只有3500平方公里、人口刚过百万的省辖城市,有一群扶弱助困、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在这个律师群体里,经常被人们提及的是一位面容清瘦、气度典雅的中年女律师。在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接待室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她耐心地为下岗职工解答法律咨询;在庄严肃穆、国徽高悬的法庭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她言词恳切地替受援群众、下岗职工发表意见;更多的时候,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对象,人们可以见证的是她正在苦口婆心、入情入理地向纠纷双方开展说理、调解工作,让当事双方愁眉舒展、笑逐颜开。她,被广大受援百姓尊称为“知心大姐”,被百万鹰潭市民推选为首届“文明市民标兵”,她就是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吴虹。
“做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是我无悔的选择”
*年12月,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组建工作也随即展开。组建这么一个机构,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人员问题。市司法局出于高起点、高质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高层次、高素质地打造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考虑在人员的安排上一是从全市国资所执业律师中筛选,另一条途径是面向全市公开招考,再就是从机关内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人员中指派。作为一名有着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具有较高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准,同时又兼具女性博大爱心的吴虹律师,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决策者的视线。当市局领导找她谈话,征询是否愿意放弃社会执业、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时,吴虹律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法律援助对象,更多的是社会弱者,值得社会同情,更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帮助。我放弃律师的社会执业,无疑也放弃了个人丰厚的执业收入。但是,选择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我认为更具社会现实意义。我无悔我的选择”。
*年初,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广大市民的企盼下,正式挂牌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刚开始运作时,工作千头万绪,十分繁忙。要制作宣传单,组织、开展咨询活动;要接待来人来访,为求助群众解答法律问题;要接受受援对象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时候一忙起来,家顾不上,儿子也管不了。那一年,吴律师的儿子正面临高考,丈夫因下岗而南下深圳打工,因此家里的大小事情,儿子的衣食住行,都得由她一人来操持。但是,为了工作,为了心中的法律援助事业,面对贫困群众、下岗职工孤立无援的求助目光,她经常对儿子说的一句话就是“儿子,妈有事回不来,你自己去吃快餐吧”。光荫荏苒,转眼已经四年。四年来,吴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3件,接待来电来访、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人次。“在我十三年的律师生涯中,我觉得这四年更具厚重感。儿子的一声理解,求助者的一声感激,是对我最好的宽慰。”
“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天职”
*年4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一起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援助案,受援人杜某系无妻儿子女的下岗职工,*年被市城管支队聘用为协管员。*年12月26日下午,杜某在执勤时被一辆无牌无证的汽车撞伤,因伤势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吴律师在接手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最早为某烟草专卖局购置,其后转给了某基层派出所,后来又到了该基层派出所的一民警的手里,肇事者即为该公安民警。车辆权属虽几经转移,但从未年检,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案涉及责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以致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
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出于社会道义,出于律师的责任感,在治疗尚未终结之前,吴律师考虑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受害人的前期救治、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调解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个别当事人甚至威胁要律师终止本案的,遭到了吴律师的严正拒绝。“我是一名律师,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作为一名律师,我所尊崇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权势和恐吓。”正当吴律师准备就受害人前期发生的费用提起赔偿之诉时,杜某突然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变故,使索赔相对变得简单,吴律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调整赔偿要求,积极协商,并借助市政府的适当协调,最终使各责任方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获得了二十余万元的赔偿金。
今年春节刚过,市水泵厂一位双目失明的下岗职工刘某,因其妻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吴律师担任其诉讼人。由于刘某双目失明,他的下岗安置费及多年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掌管,其妻却矢口否认有存款,而他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吴律师多次找经办法官请求法院向银行查询。在法院的支持下,最终查出刘某妻子隐瞒了几万元存款,刘某为之感激不尽,露出了满意的微笑。但此时的吴律师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深知,刘某的妻子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如坚持要离,有可能会判决离婚。如果离婚了,刘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又由谁来照料?“不行,坚决不同意离婚”,刘某态度非常明确。为挽救刘某家庭,维护残疾职工权益,吴虹律师以一个女性的耐心和诚心,多次找到刘某的妻子做思想工作,同时又打电话给刘某在外读中专的女儿,要求配合做好父母和好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的妻子终于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撤回了,从而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裂。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通过学习和自查,每位律师对自身情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律师事务所内部在自身建设方面也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具体汇报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思想是行动的指引,只有找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我所以每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依托,同时将党支部的发展与所内管理相结合,要求全所人员要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此次活动中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把学习到的理论观点和思想精髓,运用到推动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中。每位律师都能认真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笔记。
二、执业行为方面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它同时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道德和诚信水平。我所从建所之初就将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作为管理重点,并时刻加强监督。
(一)统一收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及湖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所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全体律师不准以压低收费为手段争夺客户,更不得以请客送礼、给回扣等手段去取悦客户,揽取案源。收费标准向客户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统一收案。我所严禁律师私自收案,严禁律师跨所执业,还通过与同行交流,与客户沟通等形式来监督律师的办案情况。对于私自收案,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报酬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立即开除。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律师本人形象,还败坏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中的形象,并严重影响了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尊严。由于所内规章制度严格,加上全体律师都能廉洁自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位律师有不正当牟利行为。
(三)收案审批制度。我所在收案制度方面的做法是所有案件统一编制案号,并及时登记。在律师收到案件时,需到办公室领取案号,由办公室人员给出。一年中的所有案号编制大流水号码,如2010年的第6个案件属于民事的第4个(所谓第6个仅指收案时间排在第6位,下面的意义相同)则其案号为2010展成字第6号(民字第4号)。同时办公室有两人分别负责收案审批表的填写和备份,时刻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四)案卷归档。我所规定承办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同意后报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本所档案管理人员收卷后,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归档案卷编制《归档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同时,为了发挥律师业务档案的作用,我所还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设置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取阅案卷的律师需办理借阅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才能为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注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