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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这方面包括:(1)组织管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2)创建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等材料。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进行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年检和3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2 绿色食品的产品论证

2.1 申请主体要求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2.2 论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一是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二是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三是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四是产品执行标准;五是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六是营业执照;七是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等材料。

2.3 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且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2.4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安排专人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2.5 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生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6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完成现场检查。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 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三) 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 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

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 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和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和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食品;体系建设;发展

中图分类号: F426.8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22.003

1 产品认证工作坚持从严把关

严格把好准入门槛,严把认证审核关,认真落实各项认证审核制度,加强现场检查,降低认证风险。

1.1 绿色食品认证

注重规范,强化服务和管理,提高绿色食品发展的质量和效益。2014年,由于世行项目资金的带动,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截止到2014年末,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56个,已考察新申报的企业产品118个。2014年应续展企业68家,产品126个,已续展的企业46家,产品86个,续展率与全国持平。

1.2 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2014年初对再认证企业的生产企业进行统计排序,按进度表的排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认证材料,并制定合理的检查计划,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014年,新认证企业2家,2个产品。后认证企业19家,59个产品。

1.3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2014年,组织实施认证补贴,确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经费补贴申报主体18个,产品113个。对通过国家中心审核的全省36家无公害农产品申报主体,给予标识征订补贴,有力推动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2014年,认证无公害农产品45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继续推进,申报的“舒兰大米”和“黄松甸灵芝”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通过部中心专家评审。

2基地建设工作继续规范管理

积极引导有条件且有意愿的县(市)申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上报了我省12个单位申报的24个基地清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复我省2014年4个基地计划指标。我省全年完成了4个新申报原料基地的现场检查、环境评价和材料审查工作,1个基地的续报工作,18个原料基地年检工作。

积极与省农发办合作,并下发做好基地示范项目推荐暨认证工作的通知,共有160余个单位申报了世行的基地项目,每个立项基地可得到10万元的无偿补贴,解决了认证与基地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3 质量监管工作继续有序进行

3.1 企业年检

2014年初及时下发了年检通知和工作计划,部署年检各项工作。2014年,我省应年检企业137家,产品237个。除部分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外,实际完成年检企业117家,产品218个。严格落实年检企业100%实地检查制度,年检率达到100%。

3.2 标志使用专项检查

开展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了167家企业291个产品,其中包括绿色食品企业157家,产品266个;有机食品企业10家,产品25个。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共出动检查人员510余人次,对全省124家超市、农贸市场进行了检查,同时发放宣传资料2.3万份。

3.3 产品抽检

制定并下发了抽检通知及工作计划,安排国家抽检企业16家,产品23个;省内自行抽检企业44家,产品51个;4家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及4个产品。所检结果均为合格,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3.4 市场监察

组织开展了2014年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全省共采集省内外绿色食品样品112个,规范用标产品103个。

4 品牌创建工作持续扩大影响

在第八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和中国绿色食品2014上海博览会中,有机食品博览会共有23家企业参展,设6个标准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农委(农业局)主管领导、绿办主任、绿色有机食品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和采购商联系组建吉林展团。博览会中,吉林展区设精装展位26个,参展的重点绿色有机食品龙头企业59家,展出的吉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200多种。签订合作意向和销售合同56项,金额达9.8亿元。吉林省展团获得大会颁发的优秀组织奖2个,有机食品金奖1个,有机食品大米食味优奖1个,绿色食品畅销产品奖13个,“优秀商务奖”4个,参展获得奖项综合排名全国第三的优异成绩,深受农业部、国家有关部委、参展省和采购商的好评以及当地百姓的欢迎。

5 世行项目工作积极协调

吉林省世行贷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已完成了调研、论证、立项、可研报告的审批、项目任务大纲初稿编制工作。确定了项目软件开发咨询机构,省农、畜、水三部门组织管理并配合进行软件开发,经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议,研究解决软件开发中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制定了工作意见,成立了组织机构,安排了具体人员,建立了项目专家组,对需求规格书发出了修改意见函,基本完成了系统平台软件设计和机房设计。

6 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完善

举办了“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和企业内检员培训班”。培训人员近400人,其中有165人通过检查员考试,获得检查员证书;有234人通过内检员考试,获得内检员证书。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四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6.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须提供拆分、重组与兼并的相关文件,省级工作机构现场确认标志使用人作为主要管理方,且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并提供书面说明。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绿色食品;发展现状;措施;存在问题;建议;安徽宿州;桥区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1-0275-01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1]。1990年,农业部正式向全社会推出“绿色食品”,中国绿色食品事业全面启动。发展绿色食品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健康消费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现代农业的战略选择[2]。

1 宿州市桥区绿色食品发展现状

桥区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现有耕地面积14.37万hm2,人口187.9万人,同时是全国农业生产大区,全国粮食生产超级大县,设施蔬菜生产大区,该区农产品生产品种多、质量优,具有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客观优势。2009年农业部批准绿色食品原料小麦基地1.33万hm2,地点曹村4 666.67 hm2、夹沟5 333.33 hm2、符离3 333.33 hm2。由于诸多原因,2014年3月到期没有续展。2013年以前桥区共认证绿色食品6个,基地面积1.33万hm2。2013年至今全区获批绿色食品企业共3家6个品种,新申报绿色食品4家企业6个品种,发展形势持续稳步增长。

2 主要措施

2.1 政策支持

安徽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及桥区政府出台的《宿州市桥区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两区”建设的奖励扶持办法(修订)》中明确了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具体奖补措施。文件强调“加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强化农资生产经营和农村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积极扶持特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对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2.2 紧抓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抓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绿色食品基地标准化水平。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在生产中积极推广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强化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绿色食品质量追溯制度[3]。

桥区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环境优美、无大污染工矿企业,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水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施肥严格遵照《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执行,争取中央及省扶持,进行农田标准建设及生态林网建设。

2.3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

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组织乡镇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并组织公司产品完成绿色食品认证。

2.4 严格管理

加大绿色食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增强企业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绿色食品技术培训;要求企业签订“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承诺书”,开展经常性市场打假工作,纠正不规范使用绿色标志的行为[4]。

3 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对绿色食品具体标准的认知。二是绿色食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够完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绿色食品生产程序及质量标准体系执行力度不够,内部检查员制度不够完善[5]。三是重申报材料,轻现场检查;重初次产品认证,轻现绿色食品年检和续展。四是绿色食品用标不规范,有超范围使用现象。按规定,“绿色食品”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但有的商品“绿色食品”标志已经“超期服役”。

4 建议

4.1 加大绿色食品推广力度,提高认知

结合“农业技术提升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实施,将绿色食品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及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同时采取聘请专家授课、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有效的宣传推广形式,大力宣传绿色食品相关知识,努力加深全社会对绿色食品基本制度的认知。

4.2 健全绿色食品认证及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完善绿色食品各项制度尤其是检查员制度,打算申报绿色食品的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检查员制度;二是在绿色食品认证后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检查监督,并加大对产品质量的长期监管检查力度[6];三是严厉打击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不规范现象,同时对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加大相应处罚的力度。

4.3 创新机制,优化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要细化和完善现场检查程序和评估报告。明确现场检查时间,规定必须在作物生长期和产品加工期实施。重点加强龙头企业、系列产品、特色产品的认证服务工作,抽调检查员集中到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集中汇总,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解决企业在认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4 科学规划,加强基地建设

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严格按照绿色食

品、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设粮油产品、瓜果、蔬菜等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严格控制农药、激素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施用,在种植、加工过程中,执行规定的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生产资料[7]。

4.5 抓好农产品加工,确保品质

大力引进绿色食品加工工艺,制定绿色食品标准,规范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贮藏和运输,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8-9]。加快培育和建设绿色食品市场,培育品牌,加速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

4.6 明确目标,实施重点产品、重点企业认证

充分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明确绿色食品的认证重点为桥区优势农产品及重点龙头企业:一是粮油产品;二是瓜菜类产品。

5 参考文献

[1] 励建荣.绿色食品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与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11-12.

[2] 韩沛新.绿色食品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农业与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67-68.

[3] 熊建,刘旭辉.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机遇与策略[J].粮油食品科技,2009(5):64-67.

[4] 韩沛新.我国绿色食品发展现状与发展重点分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4):5-9.

[5] 陈倩.我国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及发展探讨[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2):23-26.

[6] 怀锅.江苏绿色食品发展模式与发展动力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7(3):926-927.

[7] 杜长玉,高明旭,刘全贵.发展绿色食品的必然性和重要性[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7(2):1-3.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7篇

创新方法 营造氛围

记者:梁主任您好。辽宁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得很快,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您能给介绍一下详细的情况吗?

梁洪军:好的。辽宁省自1990年开始发展绿色食品,经过25年的努力, 绿色食品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体系建设都取得了一些成绩。目前辽宁省绿色食品已涵盖粮油、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饮品等六大类。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共认证绿色食品企业137家,绿色食品产品290个,全省有效绿色食品企业达到334家,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736个,分别比2013年增长10%和6%。生产面积346.69万亩,实物总量225.53万吨,年销售额81.3亿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20个,面积达到360万亩;辽宁省绿色、有机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26个,面积106.4万亩。随着绿色食品的发展,整个产业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企业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结合绿色食品的快速发展,我们在工作中做了哪些调整与创新?

梁洪军:因为辽宁省绿色食品产业是从无到有做起来的,所以很多工作都需要我们去创新。可以说,我们的工作是在辽宁省的绿色食品产业不断发展中总结摸索出来的。

首先,我们结合各地的自然条件,集中发展优势产业。考虑到绿色食品生产成本较高,政府加大对绿色食品产业的扶持力度,将绿色食品产业纳入各地财政支持范畴。在各类项目建设中,我们也优先考虑绿色食品企业。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有计划有目的建成一批高标准、规模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绿色食品基地。其次,我们还全力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化经营,以食品加工为主要方向,引导大型龙头企业加入绿色食品产业。针对那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和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我们进行重点扶持。通过产业化经营,不但带动了周边效益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还加快绿色肉、蛋和水产品的开发速度,从而满足人们日益扩大的需求。

最后,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也认识到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所以持续不断地加强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建设,健全县(市、区)级工作机构,逐步推动绿色食品工作向乡(镇)基层拓展,也成为了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今,辽宁省的各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已经逐步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工作体系建设一并纳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范围。针对企业员工流动大等不利因素,我们强化了企业内检员制度建设,及时对内检员进行培训。

严字当头 优中选优

记者:辽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如何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后的质量监管工作?有哪些经验?

梁洪军:辽宁省绿色食品质量总体良好,在频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绿色食品企业以过硬的质量、规范的管理、良好的信誉经受住了考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些年来,我们在绿色食品包括无公害和有机食品的认证上,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优中选优”的原则,积极引导综合素质好、自律能力强、诚信声誉高的主体进行申报。按申报资质和条件,对申报主体的诚信记录、质量管理水平、投入品管控、标准化生产能力等开展评估,把好认证工作的第一道准入门槛。

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辽宁省农委和省财政联合实施“辽宁省绿色、有机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要求各基地按照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实施,实现基地生产、质量管理、科技推广、农业投入品控制等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目前辽宁省年检实地检查率已达100%,并连续多年产品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这样的结果体现了我们认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稳定。为此,我们每年都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绿色食品检查员和企业内检员进行培训,使辽宁省绿色食品检查员和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的队伍稳定在一定数量,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认证工作中,我们不光看申报材料,更加注重现场检查。当然,我始终认为认证是监管,更是服务。知晓企业所需,帮助企业解难,是我们在认证工作中给自己的新任务。例如一家养殖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在申报过程中,饲料方面出现了问题,买不到绿色食品豆粕。我们多方打听,终于帮助企业在黑龙江购买到,解决了申报中的难点,使企业成功取得绿色食品标志。通过这样的工作,不仅拉近了与企业之间的距离,方便日后监管,也学到了企业的管理和文化,对检查员队伍素质的有效提升起到助推作用。

目前,辽宁省已经建立起一套自己的监管体系,即:产品抽检、市场监查、企业年检和公示公告,同时推行属地化管理。在年检过程中创新进行互检,从各市抽调骨干检查员进行异地检查,发现问题决不手软。2013年,在检查抚顺一家绿色鸡蛋企业时发现该企业违规使用绿色食品禁用的饲料,果断下达检查通知书,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维护绿色食品品牌公信力。今后我们将逐步加大抽检力度,扩大市场监管范围,完善年检制度,加快公示公告频率。严格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企业用标,维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宣传 提升认知

记者: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最终要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赢。辽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宣传上做了哪些工作?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8篇

续展认证工作是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事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续展工作开展的好与坏,是衡量绿色食品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确保绿色食品健康持续发展?如何提升绿色食品发展质量?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最近两年,根据国家中心的要求,并结合全省实际,我们把续展认证工作当作牵动全局的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一手抓新产品开发、一手抓续展认证”,完善措施,强力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近几年,我市企业续展率和产品续展率一直稳定在75%以上,2009年我市有14家企业18个产品申请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其中有11家企业14个产品顺利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专家评审,其产品获得许可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分别是泰顺县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山友牌脱水青刀豆、浙江三农茶业有限公司的半岭早牌乌牛早茶、温州香海食品有限公司的奥和牌香海小黄鱼(冷冻)、瑞安市荆谷白银豆合作社的汉绿牌盘菜、温州市瓯海五凤垟淀粉厂的五凤牌淀粉和粉丝、浙江高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山农牌榨菜和泡菜、温州市藤桥禽业有限公司的藤桥牌藤桥熏鸡、温州星贝海藻食品有限公司的星贝牌星贝海苔和紫菜、泰顺县大自然生态农业实验场的古廊桥牌猕猴桃、浙江三五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三五早牌三五早茶、瑞安市瑞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宋家牌魔芋丝,2009年我市绿色食品续展认证通过率达77.78%。2010年,全市共完成7家企业、10个产品的续展认证,企业续展率和产品续展率分别达到100%和80%;2011年3家企业4个产品,企业续展率和产品续展率分别达到67%和75%续展工作的顺利开展,2012年我市的续展任务更加繁重,确保了产品良性循环,进而带动整个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为做好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工作,我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学习《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督促该市绿色食品企业做好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事活动、投放品的购入及使用、收获、销售等各项原始记录;加工业的原料收购、检验、运输、出入库、加工班次、成品出入库、销售等各项原始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参加培训人员签名、授课人等各项记录);客户投诉等方面原始记录,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绿色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绿色食品证书在有效期前三至六个月,就要开始续展认证申请,否则,中绿中心将取消其企业的绿色食品证书和禁止在商品上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到期后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将受到工商部门的严厉处罚。如果企业在到期后没有及时申请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却仍需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需要重新进行绿色食品认证。由于近年来,农业部中绿中心,对绿色食品认证企业的产品要求更加规范严格,还有是增加了许多新的检测指标,并非所有企业的产品都可以重新再获得绿色食品证书,需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要在已经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要严格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不得超范围用标。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因为政府部门对于初次认证绿色食品企业有很大力度的扶持,每个产品补助的金额相当可观,而认证绿色食品的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认证绿色食品是对企业的品牌的提升,是未来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目前也只是为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为了拿到一笔相当可观的补助。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企业如果想立足于社会,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商机利润,那么就会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的要求进行种植、生产、加工等,否则,就难以生存。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餐桌上就真正意义上的有放心食品了。

当然大多数企业都能认认识到,认证绿色食品,有利于本企业品牌的提升,经过多次电话回访与现场调研,很多企业都尝到了认证绿色食品后的甜头,比如瑞安华盛水产品加工厂,初旭、藤桥等一些龙头企业,因为认证了绿色食品,企业的订单每年都在递增,销售量及利润都是没认证前的几倍甚至更多。

进行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有很大的必要性,要调动企业续展认证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积极续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创新方式、提高效率

实践证明,与初次认证相比,续展工作存在着自身特点和特殊性,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才能在取保认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续展工作效率。这几年,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一是改革续展认证手段。按照“优化程序,简化材料,提高效率,确保质量”的原则,重点搞好“三个提前”,即提前将要续展企业的相关证书、抽检报告准备好,方便日后企业组织材料工作;提前把企业续展和补充材料归纳整理好,节省企业续展准备工作时间;提前将需续展企业的信息传递给基层工作机构,增强他们开展续展工作的主动性。这些工作方式的创新,方便基层绿办和企业,切实提高了续展认证的效率。二是实行委托检查制度。围绕续展认证等工作,大力提高绿色食品检查员队伍素质。目前,全省90%市(县)拥有绿色食品检查员。为此,从2009年开始,我们在续展认证领域实行了委托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初审。既提高了市(县)绿办工作的积极性,又提高了基层检查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在采取委托检查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采取“上调”会审的办法开展续展工作。在每年续展任务重和问题集中出现的季节,抽调部分市(县)绿办业务骨干,共同集中会审材料,一方面及时解决了续展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将续展认证的新要求和新动及时态传递给基层人员,提高了续展认证的质量。三是切实做好产品检测与续展认证的衔接工作。根据各个阶段各个企业续展时间和季节不同,我们提早谋划,超前工作,在产品大量上市前就与检测机构搞好协调,将续展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解决,特别是注意合理分配检测机构的任务量,避免因一家检测机构任务过多而影响出检报告的时间。同时,每年在下达年度抽检计划前,尽可能将需要续展但无检测报告的产品纳入抽检计划内,在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续展的同时,降低了续展企业的成本,提高了续展效率。

二、强化扶持、优化环境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9篇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两年以上。

2、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企业按照我县农业产业化规划要求,围绕发展粮食、油料、有机蔬菜、林果、水产品和畜禽等六大产业链条,突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3、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连续两年实现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7%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接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县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基地并由上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40%以上,带动农户8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二、申报材料

按照上述基本条件,企业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一览表;

2、1000字左右的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银行出具的该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5、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盖章);

6、科技成果、专利及有关部委、省、市认定的证明材料;

7、产品质量认证、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HACCP认证、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等);

8、市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以上前5项申报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程序和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提出申请。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县政府审核认定,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颁发匾牌与证书。

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绿色食品;主导产业;路径

一、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助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建立以市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食品(绿色有机)产业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主管领导为副组长、32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食品(绿色有机)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三处,分别为市委农办设置粮豆薯产业处、市畜牧局设置乳肉产业处、市工信委设置酒水产业处。每个处室确保3名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市委农办农业产业化办合属办公。各县(市)区也成立了组织机构,由副书记集中主要精力,专门负责食品产业推进工作,并参照市里模式调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负责绿色食品产业日常推进工作。

(二)以编制纲要科学引领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结合国内外、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和齐市生态资源优势,编制了《齐齐哈尔市食品产业发展指导纲要》,对全市玉米、大豆、马铃薯、水稻、杂粮、白酒、苏打水、乳制品、肉制品九个主导产业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定位。规划到2020年绿色食品产业年实现产值1140亿元,占全省的28%。为加快绿色食品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

(三)高质量招商实现绿色食品产业化发展

紧紧围绕齐市优势农畜产品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出200户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市四大班子副市级以上领导带队成立二十三个组,分赴全国各地,瞄准国内重点企业,开展定点定位招商。通过“招商月”活动,各招商组取得了喜人的效果。共签订正式合同11项、投资额达109亿元,同时与安徽阳光凯迪公司、香港缘子集团、北京泰富集团、江西正邦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达成意向合作协议55项,其中粮食加工20项、畜禽加工6项、酒水11项、果蔬加工4项、其它14项。

二、加快齐齐哈尔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路径

以推进项目、做大龙头、打造品牌为核心,全力提高农产品加工层次,打造抢占高端市场品牌,提高绿色有机食品市场竞争力。确保五年内实现绿色食品产业主营业务收入1600亿元以上的工作目标。

(一)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

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扶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能。重点抓好飞鹤乳业龙江分公司日产1200吨、北方恒阳公司新上40条胶原蛋肠衣加工、港进食品公司马铃薯食品产业园等龙头企业扩建续建项目,努力增强企业经营实力。支持企业技改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富裕明星公司高端配方粉生产、依安奈伦公司薯渣综合利用,通过引进关键技术、设备,逐步提高企业装备水平,推动节能降耗,实行多层次、深层次加工和综合开发,提高附加值。同时抓住有利时机以联合、兼并、租赁、购买、参股、控股等形式积极引导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增强龙头企业活力。

(二)继续实施引进战略

以县(市)区为主体,以产业项目为重点,深入实施定向定位招商和小分队招商。对已经形成投资意向的项目深入分析,强力跟进,使项目尽快落地。各招商组、各部门、各县(市)区把食品产业的招商作为一种常态,除定点、定向、定时招商外,还做到闻商而动,果断出击。确保新引进项目(含续投项目)投资到位额增长30%以上。各地也出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使齐市成为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洼地,把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产业优势,进而形成市场优势。

(三)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依托农业、质监等相关执法部门,围绕基地生产操作规程,突出投入品监管,确保基地生产高标准;围绕企业加工标准,突出生产原料、添加剂监管,确保产品高质量;围绕市场销售中的标志使用和产品检测,突出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违规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提高市场信誉度。督导绿色有机食品企业着手建立质量追溯数据信息库,加快进驻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步伐,尽快使绿色有机食品全部实现可追溯,确保质量安全。

(四)打造品牌抢占市场

依托“中国绿色食品之都”这个大品牌,加快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提高齐市绿色有机食品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从而达到定位高端产品,打造高端品牌,进入高端市场,销售高端人群,实现高端价格的目的。努力整合提升现有品牌。各地针对部分产业品牌多、散、杂但不精、不强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品牌的整合力度,靠少数精而专的品牌抢占市场。积极引进知名品牌,进行基地建设、产品加工、直接贴牌贴标,把优质农产品带入高端市场。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引导食品企业坚持面向大城市、大市场、大超市、大企业,鼓励支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在外埠建立直销店、连锁店、专营店,实现以销定产,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市场占有率,叫响齐市优质绿色农产品品牌。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新型销售模式

大力发展齐齐哈尔市绿色有机食品电子商务和移动终端平台,扩大生态环境、农业资源推介渠道,推动绿色(有机)食品在线营销,形成合同销售与产品零售相结合的新型销售模式。在全力筹办好中国(齐齐哈尔)绿色食品博览会的基础上,每年还组织绿色食品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8—10个,展示精品,洽谈签约,叫响齐市“绿色食品之都”品牌,全力拓宽绿色食品市场空间。按着“反弹琵琶拓市场,打造品牌搞营销”的总体思路,认真研究市场终端,积极抓好市场衔接,不断扩大绿色(有机)食品市场份额。一是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支持有品牌有市场的龙头企业,加快扩张发展,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二是支持企业技改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通过引进关键技术、设备、逐步提高企业装备水平,实行深层次加工和综合开发,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切实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产品研发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积极申报国家发明成果和专利产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协作攻关,不断推出名、优、新、特新产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当前绿标申办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市场有需求,监管部门有要求,政府有意识,优质优价、公共品牌、产品追溯都要求做好监管工作。对于进入绿色食品队伍的企业,抓好证后监管,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提升品牌质量,对不符合绿色食品监管标准和要求的给予取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进行曝光。

(二)加强管理力度,提高基地建设水平

抓好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是做绿色食品产业的基础,没有过硬的标准和较大规模的原料基地,绿色食品发展就无从谈起。目前齐市有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8个,主要分布在讷河市、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梅里斯区等8县(市)1区,面积共计1156万亩,约占全省基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约占全市播种面积的33%,面积是全省最大的。一是抓好基地续报工作。抓好梅里斯区16万亩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蔬菜)基地续报工作。二是抓好基地创建工作。抓好拜泉县50万亩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玉米)基地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基地验收标准,争取顺利通过验收。三是抓好基地创建质量提升工作。严格实施操作规程,提高基地生产标准。明确各基地建设单元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种植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生产,全面执行绿色食品农药、肥料使用准则,落实投入品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开允许使用及禁用的投入品清单,鼓励使用农家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改善土壤。在备春耕期间组织县(市)区深入到标准化生产基地,检查投入品使用情况,通过限肥控药,从源头上提高基地生产标准,切实提高原料基地标准化水平。加强管理,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方面,严格按照要求,继续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备案工作,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基地管理员注册工作,通过专题培训、交流指导、材料会审,增加县、乡两级绿色食品基地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打造一支绿色食品基地管理的骨干队伍。探索数字化建设。在国家级原料基地建设上,利用大数据,加强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投入品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国家级基地建设的投入品的监控管理,提高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水平。

(三)加强申报力度,扩大标志总量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申请受理及文审、现场检查及产品抽样、环境监测、信息录入及评审、签订合同及颁发证等工作流程,扩大绿色食品标志总量。一是增加认证数量。在认证开发工作进程中,对有申报意向的企业,明确认证流程及相应政策,鼓励有意向的企业加入“两品一标”队伍,通过争取政策、衔接基地、强化服务等措施,引导企业和合作社开发认证绿色有机食品,按照“使用人申请、持有人授权、农业部门监管”的工作程序,挖掘齐齐哈尔市地域特色农产品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二是扩大认证种类。目前,全市共有绿色食品标志429个,主要认证产品为大米、杂粮、蔬菜等农作物,下一步将开展水产养殖、山特产品等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工作,带动企业自建基地面积增长。发挥本地产品优势,结合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整体种类开发推进。三是强化认证队伍。各县(区)加大力度培养绿色、有机专业检查员,对参与认证工作的实习检查员,检查经历有效后及时进行网上注册,在有效期内的检查员每三年进行再注册,维护检查员资质,并不断提高检查能力,提升标志认证工作效率。

(四)抓好核心企业扶持,增加企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