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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消费议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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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中的应用

摘 要:议程设置能够把受众注意力吸引到内容议题上来,因此在广告传播中借助议题宣传,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消费者购买广告产品。本文分析了议程设置理论如何广告中是怎样发挥作用以及议程设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议程设置理论;广告传播

一、议程设置

美国传播学家 M.E.麦由库姆斯和 D.L.肖提出议程设置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大众传播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传媒通过有选择地报道新闻来把社会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因此议程设置能够在议题方面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广告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提高销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广告的各个理论中,无论是USP独特销售理论、威廉・伯恩巴克的ROI理论还是品牌形象理论,都在于消费者的心理诉求。广告中的AIDMA模式,即A(Attention 注意)――I(Interest 兴趣)――D(Desire 欲望)――M(Memory 记忆)――A(Action 行动)。广告成功的第一步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议程设置能够吸引受众注意力,因此广告传播活动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的议题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产品热销和品牌发展。

二、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的应用

1、借助热点事件进行广告宣传,使产品与热点事件产生联系,提高受众对广告的关注度

媒体作为热点事件进行报道,同样也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媒体强调得越多,公众对其重视程度也就越高。因此,产品广告可以利用热点事件将产品与议题联系起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把人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转移到广告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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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营销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

【摘要】医药营销理论是指导医药营销策略的基石,但是医药行业的营销理论同其他传统行业如:商业、传统工业、金融业等相比发展滞后,可以借鉴其他行业中成熟的4C营销理论,用于指导医药企业,并不断发展创新。4C营销在医药营销领域的成功模式很多,本文主要分析会议营销模式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

【关键词】医药市场环境;4C理论;会议营销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46-1.5

会议营销是一种在前期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筛选出潜在的客户,并通过邀请的方式参加会议,同时在会议中发生交易行为,并且在会后通过优质的服务来稳定和扩大客户群的链式循环营销活动。菲利浦·科特勒曾把消费者的行为分成三个基本阶段:(1)量的消费阶段,即人们追逐买得到和买得起的商品;(2)质的消费阶段,即寻求货真价实、有特色、质量好的商品;(3)情的消费阶段,即注重购买商品的情感体验和人际沟通。会议营销便是从消费者行为的最高阶段出发,即以顾客为主导,以沟通为手段,以服务为内容,以满意为结果。本文从4C营销理论的角度对我国会议营销的特点、会议营销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促进我国会议营销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一、医药行业运用会议营销的优势

上个世纪90年代,劳特朋(Lauterborn)提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4C营销理论包括4个基本要素:(1)消费者—消费者想要和需要的产品;(2)成本—消费者愿意付出的购买成本;(3)便利—为消费者尽量提供便利;(4)交流—和消费者进行双向的沟通。会议营销恰恰是顺应着4C的倡导发展而来,且优势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包含两个方面,即满足生理需求和满足心理需求。产品的吸引力对消费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消费者就不会产生兴趣,营销无效果。医药会议营销产品包含药品、服务两个部分。通过前期开发和搜集的客户名单,筛选潜在的客户。这些定向的客户都具有企业相关产品的潜在需求,客户的需求与产品的功能一致。售后工作中的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对客户心理需求的满足,是客户社会地位被尊重的一种体现。因此,企业是在向特定的目标群体传递产品的信息,以期能确切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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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语境中的文学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理论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联合英国诺丁汉纯特大学TCS研究中心,2007年9月22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消费社会与文学理论的新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钱中文、党圣元、杜书瀛、钱竞、高建平、金惠敏、孟登迎、王东成、金元浦、蒋原伦、黄卓越、张云鹏、余悦、汪民安、Ryan Bishop、John Phillips、Tony See等60余人参加了这次研讨会,Mike Featherstone、Douglas Kellner向会议提交了发言稿。与会学者就消费社会与消费文化的人文后果,特别是其对当前文学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如何加强文学理论回应现实问题的能力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如何看待消费社会及其文化理论,成为这次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许多学者对此保持慎重与警惕。钱中文提出,费瑟斯通有关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的种种观点,本身包含着许多的疑问。中国现实社会形态非常复杂,这是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相互交织、互为渗透与共存的社会,这种独特的社会形态与生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存在下去。他认为,我们应坚决拒绝消费文化的入侵。杜书瀛也对消费社会的存在理由表示了怀疑,他认为波德里亚对于时代特点的感受是敏锐的,但有些夸张、有些浪漫气息,中国尚未进入符号消费的时代,生活与艺术也还没有合二为一。Tony See对消费社会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消费社会虽然使人们在消费中感到了快乐,但劳力滞后的消费实质上给人们戴上了枷锁,使人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异化”之中。刘方喜基于消费主义对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坦言,他是消费主义的激烈批判者。他认为,消费主义正在日渐成为维持和制造不平等的新模式。

然而,也有一批学者站在一种较为宽容的立场谈了自己对于消费社会及其文化理论的理解。金惠敏认为,“日常生活审美化”是以“物符”为标志的消费社会和以“图像”为特征的媒介扩张的一个后果,一个新的文化事实;如果硬要追问“谁的日常生活审美化”,那只能是“全民的”、“全社会的”日常生活审美化;应该看到一个“美学社会”的诞生,因而一个“社会美学”的研究是必要的。Mike Featherstone曾是“日常生活审美化”概念最主要的提出者,这次会议他进一步提出了“消费伦理”的问题,认为美学应该在这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Douglas Kellner承认波德里亚的“符号”是理解消费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理论也并未过时。他希望将两种理论结合起来,以便全面阐释当代社会的文化变化。黄卓越从利奥塔尔的《后现代状态》说起,认为文学越来越受到消费的影响,学界应该关注这一变化。蒋原伦讲到了媒体文化对于消费的引导问题,他认为自麦克卢汉之后,媒体不仅支配着人的物质需求与方向,还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媒体本身即是一种消费。刘悦笛站在全球化的立场,认为文学已经被纳入到巨大的全球市场里面,“图像转向”必然对文学的命运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文学理论的现实处境与未来发展是本次会议的中心议题,许多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党圣元认为,市场经济的推进,消费社会的转型,导致文学出现了新的特点、新的问题,日常生活审美化、文学终结、文学与图像、文学边界问题等,都可以纳入到有关消费文化的这场讨论之中。钱中文认为,西方的文化理论,主要是一种后现论,它是一种使多样文化相互融合而又使各种学科不断失去自身界限的文化表述,是一种泛文化表述,以泛文化现象的理论建构要求于文学理论,使文学理论经受了不能承受之重。他指出,文化研究尽管重要,但它代替不了文学理论。杜书瀛也对文学理论不可能被文化研究所取代谈了看法。他认为,文学所创造的“内视世界”和影视所创造的“图像世界”各有优势,不能互相取代。不过,他同时指出,文艺学与美学应该走出以往“学院美学”的狭窄院落,加强美学的“实践”意义和“田野”意义,他倡议建立一种多形态的文艺学。金元浦将“边界作业”看成是当下时代最重要的内容,他认为,美学、文学必须适应“文化政体”运营上的这种转变,成为当下实践的解释学;“文学”的自主性是一种现代性的神话,事实上从来就不存在;“文学”理论将通过“文化研究”而介入现实,获得新生。余悦认为,消费文化在中国自古就有,茶馆文化就是如此,中国有大量的关于茶文化的具有切实审美价值的文学描述,他对今天关于消费的文学描述对丑的追捧表示不解。

汪民安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对消费社会中的艺术作了全新的界定和分析。他认为艺术就是一种消费物质财富的方式,尤其是当代艺术,它的功能就是花钱。在消费社会中,一件艺术品的内在性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艺术家的身份或签名,是一件艺术品花了多少钱。Ryan Bishop则以溯源的方式具体探讨了波德里亚哲学思想的产生及其适用性。他认为波德里亚是冷战哲学家,他的理论既是在冷战中形成的,也是关于冷战的。John Phillips将人的命运与人的终极等哲学问题与文化研究联系起来,他比较了波德里亚的“拟像”与黑格尔的“种子”两个概念的异同,认为它们都能涉及到“抽象”这一话题。

高建平总结说,各种观点都在这次会议上得到了很好的阐发,现代、后现代问题,文学终结、文学理论终结问题,审美与艺术是否会继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都从自己的角度做出了判断。他特别强调了钱中文、杜书瀛对于文学理论不会被文化研究所取代的看法,并认为,汪民安也许是以调侃的方式隐藏了自己的观点。但不管怎么说,问题本身有其复杂性的一面,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说清楚的。他认为,这次会议的重要收获就在于,正是这些各不相同甚至相左的观点恰恰反映了当下文学理论的基本事实,而不同观点的继续争论与研讨必将催生新的更有价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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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内容摘要: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大体上与国内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是一致的,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其特别之处,但必须明确的是涉外消费争议不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在消委会内设立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小额涉外消费争议案件。涉外消费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程序上常常会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并且仲裁裁决很有可能需要到外国进行承认和执行。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涉外消费争议 仲裁制度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涉外消费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者的类型可谓千差万别,各种身份的人都可以成为消费者,如此众多不同特制的个体共同构成了这个异质化的消费者群体。在消费领域,消费者遇到问题所引起的争议类型并不繁杂,大部分争议是由于经营者不履行消费合同或不当履行消费合同约定所导致,消费者争议很少是基于复杂的法律问题所引起。根据欧盟官方所做的统计数据显示,大凡涉及消费者的争议类型基本上都可以归为三大类型:一是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服务未达到广泛认可的行业标准、二是商品或服务未达到消费者与商家约定的条件标准、三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上述争议主要起因于交货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几乎占所有投诉纠纷的75%。无论消费者本身的身份如何,在进行消费时,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无非是上述几种类型中的一种或多种,具有同质性。

其实,涉外消费争议是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它具有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所拥有的特点:首先,涉外消费争议是一种国际性的争议。与国内消费争议相区别,它是一种含有国际因素或从我国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消费争议。这种国际因素可能是该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设有住所、居所或者营业所,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处于争议解决国家之外的国家,或者可能是引起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争议解决地国家以外,等等。其次,涉外消费争议是有关当事人在进行涉外性地消费活动中所发生的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争议,一般不涉及有关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关系。涉外消费争议一般不能交由国际法院或常设仲裁院裁决,而只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或商事仲裁机构或国际性的商事仲裁机构,或依据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或依据基于其他国际私法规范所确定的有关国家的法律,或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来进行处理。

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解决消费争议的五种途径,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但目前我国消费争议的解决现状不容乐观,在这五种途径中,前三种在现实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却缺乏法律约束和强制力,经营者抵制、拒不接受调解或无限期拖延等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至于向法院,往往受双方争议标的额较小、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的困扰,而不被多数消费者所采用。而第四种仲裁途径,由于消费者对《仲裁法》普遍缺乏了解,很少有消费者和经营者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而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紧密,逐渐会有越来越多的涉外消费争议,如何有效的解决涉外消费争议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目前不少地方相继成立了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辽宁省鞍山市早在1998年成立了全国首家鞍山仲裁委员会消协办事处,之后贵州省、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和广东省广州市也纷纷采用这种作法,同时或随后制定出《消费争议仲裁办法》。这些机构的设立推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在相应的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内设立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模式,对于涉外消费争议的解决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在消委会内设立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小额涉外消费争议案件,因为现在我国是一个逐步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些基层仲裁机构都对国际规则有所了解,仲裁员也是一些专业人士,有能力处理涉外消费争议。以下就对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特别之处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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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议价权之法律证成

内容摘要:顺应消费者权利变迁之趋势,消费者议价权应运而生,这也是消费者权利的延展和外显化。确立消费者的议价权既有应然层面的理论逻辑支持,也有实然意义上的实证分析证成。但是,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表征面相及获致路径是迥异的,要进行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区分,承认消费者不同程度的议价权,并将议价权的实现内化在权利体系内的整体制度运行中。

关键词:议价权 消费者 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宏大叙事中,消费者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鉴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多维保护成为一个永恒话题。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由其推动的消费者运动在中国已有30余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面临困境。一方面,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却不断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消费者权利发现和体认的不完善。在权力话语盛行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消费者议价权概念,既有理论进路的澄清与辩难,又有现实逻辑的感召与驱动。不仅要肯认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殊异化,还要完善议价权实现的制度设计。唯有如此,才能使议价权摆脱羁绊,铺筑消费者权益的自我救赎和社会救济之路。

消费者议价权之应然探幽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界域下,异质化的社会风险不断蚀空个体权益的领地,在一个法治经纬的时代,人们应对风险的有效路径一般是规范性的法律,其核心往往是对于权利的诉诸。消费者议价权正是这一时代境遇下权利泛化之征象,对其进行理论层面上的祛魅在证成序列上理应优先于经验事实的分析。

(一)议价权之概念表意

所谓议价,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其使用价值,而是其货币价值(李昌麒、许明月,2007),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在价值规律下呈现定高价的趋势;而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要付出一定的货币价值,以最低的价格实现获取也是人之本性使然。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进行议价是双方心理张力的体现。议价权,即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进行回缓和博弈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某种利益在其中”(夏勇,2001)。消费者权利体系伴随着方兴未艾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完备,将议价权纳入其权利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体现其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议价权之应然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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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建议

摘要:国际经验表明,标准的制定应是包括政府部门、专家、社会组织、公民、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协商的过程。我国目前标准的制定还局限于专家、有关机构等参与。本文借鉴国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案例,从中归纳出其具有可行性和可比性的做法,并以食品安全问题为例,提出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若干对策建议,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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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消法中行政调解制度思考

论文摘要:由于消费争议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性,直接表现为行政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作为工商管理机构对于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能力。所以在效力上,消费争议的行政处罚效力和效果都大于普通的调解。但是行政调解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点来说行政调解与一般的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并无区别。行政调解书仅仅作为一个合同意义的存在,如果当事人对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进行反悔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

论文关键词:行政调解 消费者 制度

一、消费者行政调解概述

鼓励调解是我国民事争讼制度的中国特色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众基础。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公平地化解消费纠纷、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树立和谐工商的新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调解的正当性来源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申诉权。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所以,笔者将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定义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消费者的申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行政调解是一种被动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的管辖权主动对消费争议进行管辖,而应该由消费争议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要求,行政调解才可以启动。对于消费争议属于行政调解的管辖范围的应该进行审理,如果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无法进行管辖的情况一般就应该拒绝进行审理。

消费者行政调解中必然拥有调解的一些共性:首先,消费者行政调解制度是一种调解制度,应当与一般的调解制度一样,遵循自愿为首,劝说教育为主。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接受行政调解的时候不应当强制性实行行政调解;其次,消费者行政调解的行政性。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行政调解其行政性十分明显,行政调解的调解人一般为工商管理机构,其中调解人员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消费争议调解的要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消费争议调解的主要部门承载着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的主要责任,为了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应该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与执行消费争议调解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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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消费者研究探析

摘 要:

结合中国市场形态发展阶段特征,运用普赖斯“文献增长四阶段”理论和关键词词频统计与聚类方法,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者研究发展脉络和理论架构。研究结果显示,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消费者研究发展总体可以划分为:萌芽期(1979-1992)、成长I期(1993-2001)和成长II期(2002-2009)三个阶段;当前消费者研究理论架构由六大分支研究领域构成:消费者行为研究、消费者心理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相关研究、消费经济理论研究、基于消费者的营销理论和策略研究、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研究,围绕上述分支展开的相关研究构成了我国消费者研究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消费者研究;文献计量;发展脉络;理论构架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4-0040-11

引 言

作为营销学分支的消费者研究引入中国,可以追溯到1933年丁馨伯翻译的教材《市场学》①。但由于当时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消费者研究进展较为迟缓。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处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由国家计划分配,消费者研究被严重忽视。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三十多年间,我国消费者研究由弱渐强、从全盘引进到消化吸收,再到自主创新,逐步构建出当代中国消费者研究的理论框架。如今,理论总结的契机已然成熟。与此同时,我国当前正面临向内需主导型经济的转型,消费者研究的现实需求快速提升,理论创新的任务亦迫在眉睫。因此,本文采用文献计量法和内容分析法对我国大陆地区1979-2009年的消费者研究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并简要剖析其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以期为本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些有益和科学的参考。

(一)分析方法

本文的消费者研究(Consumer Research)是指围绕作为消费行为主体的人及其消费行为等所展开的一系列科学研究。对某一学科/领域发展状况进行总结的常用方法有内容综述、专家访谈、课程和学位点设置考察,以及课题立项情况分析,等等。其中,基于专业学术期刊论文的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是最常用、最权威的方法之一,可以较为客观、系统地掌握该学科/领域的研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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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

【摘 要】 本文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而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了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指出,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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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析材料 议论深入独到

【技法指导】

生活中时常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我们对每件事都有自己不同的态度和看法,我们作文中如能针对某一件事(或某个问题、某种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把它写入文章,就属于一事一议的议论文了。

我们在写一事一议的议论文时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分析材料,提炼观点。因为“一事一议”属于给材料作文,所以写好“一事一议”的第一步就是认真阅读材料,然后抓住关键段落、句子或词语认真分析,归纳出材料的中心。概括出材料的中心,只能算读懂了材料,要发表议论还需要在读懂的基础上推进一步,即针对材料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个看法就是“一事一议”的论点。一个材料有时可以提炼出许多观点。同样一个材料,由于提炼的观点不同,便会出现论点不同的文章,因此在提炼观点时,应选择最佳角度。

二、拟好题目,力求醒目。“一事一议”的作文一般都是没有题目的,需要我们自己来拟。

我们拟题时要注意紧扣论题,力求醒目。要尽量防止拟题的平泛,人云亦云;也要尽量防止拟题大而空。

三、写好开头,简明扼要。人们常说万事开头难,然而开头又是关键。写“一事一议”的开头,必须紧紧扣住所提供的材料内容,文章的开头首先要概述材料,然后根据它的意义或教训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文章的论点。这部分用的笔墨不宜太多,否则喧宾夺主。初学写“一事一议”的学生常犯的毛病有两个:一是先将材料从头到尾抄一遍,这是要求不允许的;二是在概述原材料时,抓不住重点,抓不住关键的语句,意思表达不清。以上两个毛病均反映出学生的综合概括能力及表达能力较差。因此,在概述时一定要抓住重点和关键语句,力求简明扼要。这才有利于观点的提炼。

四、紧扣材料,合理论证。在论证中,要紧紧扣住这个材料阐明观点,议论的内容要具体、集中。可以联系现实将议论向深广展开,但不要脱离原材料空发议论或使论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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