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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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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法规室工作总结

2005年,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室按照年初县局提出的年度林业发展目标要求和整体思路,紧紧围绕县局的中心工作和本办公室制定的年度目标,强化学习教育,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的先行者,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依法治林、依法行政。

一、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认真学习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完成各项林业工作。一是按照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加强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在认真完成面上各项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认真写好每一份材料。三是发扬团结互助、共同提高的协作精神,共同策划全县林业产权制度动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确保会议胜利召开。四是主动帮助、配合各股室做好工作,共同推动各项林业工作向前发展。

二、构筑宣传平台,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先行者

为了把我县林业建设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出去,让各地充分了解和关心我县林业建设。同时,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先进林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办法。我们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战略,努力构筑宣传平台,加强林业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组织成立了林业宣传报道组,出台了《//县林业宣传报道目标考核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目标和奖惩,充分调动了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在12·4法制宣传日及爱鸟周、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在县城街心公园、各乡(镇)设立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台,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林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县林业知名度,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在认真抓好《//林业》的编辑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踊跃向各级报刊台投稿。截止12月底,全系统上报稿件223篇,采用106篇,在县级以上报刊台发表文章89篇,其中国家级23篇,省级22篇,市级30篇,县级14篇,刊出《安远林业》12期。

三、完善林政管理监督网络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成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给林业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使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轨道,切实保护有限森林资源,县局启动实施了林政管理工作监督网络。我们按照网络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作林业案卷上报统计表,木(竹)材办证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同时,严格审查基层单位上报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开辟林业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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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法规室总结

2005年,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室按照年初县局提出的年度林业发展目标要求和整体思路,紧紧围绕县局的中心工作和本办公室制定的年度目标,强化学习教育,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的先行者,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依法治林、依法行政。

一、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认真学习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完成各项林业工作。一是按照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加强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在认真完成面上各项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认真写好每一份材料。三是发扬团结互助、共同提高的协作精神,共同策划全县林业产权制度动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确保会议胜利召开。四是主动帮助、配合各股室做好工作,共同推动各项林业工作向前发展。

二、构筑宣传平台,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先行者

为了把我县林业建设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出去,让各地充分了解和关心我县林业建设。同时,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先进林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办法。我们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战略,努力构筑宣传平台,加强林业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组织成立了林业宣传报道组,出台了《//县林业宣传报道目标考核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目标和奖惩,充分调动了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在12·4法制宣传日及爱鸟周、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在县城街心公园、各乡(镇)设立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台,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林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县林业知名度,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在认真抓好《//林业》的编辑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踊跃向各级报刊台投稿。截止12月底,全系统上报稿件223篇,采用106篇,在县级以上报刊台发表文章89篇,其中国家级23篇,省级22篇,市级30篇,县级14篇,刊出《安远林业》12期。版权所有

三、完善林政管理监督网络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成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给林业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使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轨道,切实保护有限森林资源,县局启动实施了林政管理工作监督网络。我们按照网络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作林业案卷上报统计表,木(竹)材办证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同时,严格审查基层单位上报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开辟林业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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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法律规制

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森林具有巨大的固碳功能,其对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利用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目前,我国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共有2类,一类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条款下的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碳汇项目,属于非志愿市场的碳汇交易;另一类是国家林业局造林司(气候办)依托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捐资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属于志愿市场的碳汇交易[1]。目前以森林为核心的碳汇项目已经成为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这种需要由法律创设出来的虚拟交易模式有别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实现的补助方式,是通过市场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

1林业碳汇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

林业碳汇交易程序复杂,与森林法、环境法、合同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息息相关,存在一些法律上需要明确的问题。

1.1林业碳汇产权需要明确在市场交换中,交换标的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都是交换物价值的转让和移动,也是其权利的转让和移动。按照《合同法》第132条和第51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出卖人应有其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方能转为有效。因此,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要建立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制度和碳汇交易市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林业碳汇的产权。目前我国还没有1部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和确认在《京都议定书》和CDM框架下的林业碳汇的产权,即属于项目认证下的某个企业或部门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目前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业碳汇交易项目中确认的林业碳汇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这也给林业碳汇权的交易带来了障碍。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权利,会使推行林业碳汇交易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会导致林业碳汇交易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

1.2林业碳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需要理清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要理清国家对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林业碳汇项目市场管理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应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方式。林业碳汇交易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如果不清晰,就会导致有关部门对违法者的处罚方式不明确,并会给违法者可乘之机。林业碳汇交易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林业碳汇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1.3林业碳汇交易的合同属性需要明确从国家对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管理看,林业碳汇交易的实施形式、林业碳汇交易的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项目的审核批准、交易项目的合格性认定都需要林业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的协议。综合来看,林业碳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受到行政指导和管理的合同,其根本属性是一种民事合同,其民事性质、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的合同属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还不明确。

1.4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体系需要构建目前,调整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指导意见》《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2011年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但《指导意见》主要是关于签订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的原则性政策规定,白皮书中仅对中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增加碳汇等推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做法往往是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准用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与普通的民事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的差别,具体关于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内容、交易中介机构、交易程序等内容也无法在《合同法》中体现出来,这种“准用”将会给碳汇交易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合同条款模糊,当事人故意回避责任,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出现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难得到充分保障[2]。尤其现在的林业碳汇交易还主要存在于非志愿市场,是一种跨国交易,跨国交易一般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我国没有对林业碳汇交易进行法律规范,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2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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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执法规范报告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领导小组。出台了《县林业局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及工作责任,并于6月19召开了活动动员大会,对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认真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业务培训,树立队伍新形象

林业执法队伍的形象,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效果,我局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以业务培训为抓手,严格政行风管理,营造了全局上下规范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我局着眼于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在每星期五实行集中学习制度,积极组织各相关执法股室开展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培养爱岗敬业精神,使全体执法人员积极投身到林业文明执法工作中去,促使了执法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二是抓行风,树立执法新形象。各相关执法股室都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与秉公执法、廉洁执法真正的结合了起来,正确处理好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同时深入实施热情服务,大力推行文明执法,严格实行执法“五公开”,(即法律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裁量幅度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监督渠道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局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全县群众的认可。

三、规范行政执法、做好清理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工作步骤的有关要求,于6月20日由局林政股牵头负责全面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一是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的分类,对局所有行政执法股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二是对全局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一次整顿,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三是对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四是我局结合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职权进行梳理,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五是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要求相关股(室、站)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拥有相同职能的股(室、站),不得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索取或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不得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六是对林业行政案件中违法行为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建立规范统一的林业行政案件案由,全部使用了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度。

下一阶段,我局活动领导小组将按省、市、县有关要求,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执法案卷评查、暗访等形式,对各相关执法股(室、站)贯彻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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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普法规划安排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职工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林区、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市林业局下达的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宪法

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和关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职工尤其是干部的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尊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会各项事务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本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调整创建“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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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法规室年度工作总结

2005年,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室按照年初县局提出的年度林业发展目标要求和整体思路,紧紧围绕县局的中心工作和本办公室制定的年度目标,强化学习教育,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的先行者,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依法治林、依法行政。

一、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认真学习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完成各项林业工作。一是按照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加强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在认真完成面上各项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认真写好每一份材料。三是发扬团结互助、共同提高的协作精神,共同策划全县林业产权制度动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确保会议胜利召开。四是主动帮助、配合各股室做好工作,共同推动各项林业工作向前发展。

二、构筑宣传平台,充当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先行者

为了把我县林业建设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出去,让各地充分了解和关心我县林业建设。同时,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学习先进林业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办法。我们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宣传战略,努力构筑宣传平台,加强林业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宣传队伍建设。组织成立了林业宣传报道组,出台了《//县林业宣传报道目标考核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目标和奖惩,充分调动了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参与宣传报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在12·4法制宣传日及爱鸟周、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在县城街心公园、各乡(镇)设立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台,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林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县林业知名度,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在认真抓好《//林业》的编辑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系统干部职工踊跃向各级报刊台投稿。截止12月底,全系统上报稿件223篇,采用106篇,在县级以上报刊台发表文章89篇,其中国家级23篇,省级22篇,市级30篇,县级14篇,刊出《安远林业》12期。版权所有

三、完善林政管理监督网络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成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给林业执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使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轨道,切实保护有限森林资源,县局启动实施了林政管理工作监督网络。我们按照网络体系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作林业案卷上报统计表,木(竹)材办证情况登记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同时,严格审查基层单位上报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开辟林业行政许可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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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

摘要:现代社会由于国家权力的拓展,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森林资源,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以及注意林业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责任承担的衔接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现状;意义;不足;规范

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人类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均与森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森林的保护是人类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具体举措。对森林保护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禁止开发,限制开发或者加强行政管理。现代社会由于国家权力的拓展,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森林资源,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本文以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进行研究,分析当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行为,从根本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 林业行政执法基本概述

人类是大自然创造的高等生物,其通过劳动发展了自身的体力与智力,使其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逐渐取得主动。当人类在逐渐摆脱了对自然环境的严重依赖,当人类从原始社会的群居迁徙式的生活方式发展到群落定居的时候,社会就产生了。社会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脱离了自然的影响,相反,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资源、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加惊人。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是面对着“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的问题。社会是一个包罗人类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具有无限包容量的总体。人类的历史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那么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灾害会明显减少。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时,人类则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洪涝灾害等灾害的侵袭。森林资源是一个统称,其不仅包含着森林的林木资源,还包含着森林中的其它各种自然资源,比如土地、植被以及动物资源。对森林的保护,对违反林业保护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本质上是保护人类自己,为人类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条件。

2 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不足

2.1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由于森林的保护涉及到森林的林木资源,森林的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问题。因此林业行政执法的问题较之普通行政执法问题更加的复杂。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等等。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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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常规育苗方法和作用

摘要:林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在环保概念不断深化的今天,如何保证经济和环境共同发展是社会热点。常规育苗是林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探究常规育苗在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常规育苗的有效方法及注意事项,是促进林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林业;育苗;方法;作用

1我国林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注重生态保护,我国林业也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1.1林业面积增加

改革开放初期,工业发展处于上升阶段,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忽略了对林业的保护。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对林业的保护和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支持,采取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使我国林业面积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林业面积的提升不仅体现着我国林业发展情况,更体现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发展。

1.2林业常规育苗技术有效发展

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而如何有效加速常规育苗发展是我国林业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不断加大投资,鼓励育林,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了林业的保护和发展,在政策支持下,我国林业常规育苗技术得到了有效发展,这对我国林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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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现况及规范之策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林业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执法单位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是整个执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法律、法规、规章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1]。其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国家政令畅通。随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开展,加大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但是林业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能为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征程中减少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和民利的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形象。

1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

目前,我国虽然不少法律、法规都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还没有统一的行政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在实际工作中,林业行政机关常常遇到干扰和抗拒执法的事件,因缺乏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不能用或不敢用必要的强制手段,因而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不仅如此,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殴打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2行政立法责任不清,执行中操作不便

当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有些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行政执法的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限制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以罚款问题为例,有的只笼统地说“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至于何种行为分别给予何种经济制裁,没有具体标准;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缺乏规定,弹性强、幅度大,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又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空间,致使处罚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给某些执法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受到严重影响。

1.3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行政执法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来看,由于行政执法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加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导致专门监督机关存在监督滞后的问题,无法掌握最佳的监督时机,监督手段落后,不能对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地制约,致使监督权威被弱化[2]。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来看,虽然已制定颁布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但有的林业法制机构并未按办法实施有效监督。权力失去监督是腐败的根源。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虚化、弱化,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新闻舆论的监督看,虽然一些新闻媒体不时披露一些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现象,但由于许多行政执法中的“乱作为”,使一些行政执法处理不当纪检监察部门即使是在处理个别违纪违法案件时也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较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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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诠释

本文作者:黄振奋工作单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

人类是大自然创造的高等生物,其通过劳动发展了自身的体力与智力,使其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逐渐取得主动。当人类在逐渐摆脱了对自然环境的严重依赖,当人类从原始社会的群居迁徙式的生活方式发展到群落定居的时候,社会就产生了。社会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脱离了自然的影响,相反,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资源、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加惊人。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是面对着“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的问题。社会是一个包罗人类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具有无限包容量的总体。人类的历史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那么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灾害会明显减少。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时,人类则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洪涝灾害等灾害的侵袭。森林资源是一个统称,其不仅包含着森林的林木资源,还包含着森林中的其它各种自然资源,比如土地、植被以及动物资源。对森林的保护,对违反林业保护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本质上是保护人类自己,为人类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条件。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由于森林的保护涉及到森林的林木资源,森林的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问题。因此林业行政执法的问题较之普通行政执法问题更加的复杂。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等等。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不足我国地域广袤,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丰富,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是森林资源的丰富总量背景下的是我国人均自然资源极少的尴尬现状,这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林业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挑战。林业管理较之其他的行政部门,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这表现在执法地域范围的巨大以及行政职权的交叉。过去,林业行政执法的部门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下的林政部门,还有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职权的交叉以及重合,林业管理反而出现了一种“管理真空”和“争先管理”的情况。这使得林业行政执法资源有浪费之嫌。此后,为了进一步集中林业管理职权,我国各地林业管理部门普遍设立了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通过设立综合性的执法大队,从源头上改革和创新了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结束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能交叉、重权轻责的历史,这对于促进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此外,由于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多是基层林业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及守法意识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进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某些地区的基层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意识还不是太强。通过林业行政执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于违法行政的事件也多有发生。这就要求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意识、执法手段以及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例来讲,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审批过程中,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随意审批林地占用批复文件等,甚至有乱表态行为,阻碍、干与依法查处工作等。由于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使,有的无视法律、积极插手,直接扰乱林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正常秩序。

林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人员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林业行政机关更好地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注意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是行政权,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科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有时候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判断是模式的,要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有一些林业违法案件已经达到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此科以行政责任已经不足以惩罚其违法性。此时就应该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例来讲,各种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方面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为了更好地实现林业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林业执法部门应该就行政执法机构需移送的案件范围、移送审批程序、移送要求和材料范围、移送责任主体、违规(不)移送的处理、移送案件审查程序、复议程序、立案监督程序、备案要求、组织机构等10个方面对林业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了细化,以规范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此外,在日常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林业执法部门应该重点加强林区的巡山护林,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并将日常林业行政管理与专项执法有机结合,做到深入宣传、严格执法、震慑犯罪。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林业行政执法者只有牢牢掌握业务知识,正确规范公正执法,才能更好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依靠的是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都影响着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进行提高和专项培训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这是林业行政执法者自我提高的“内功”。单单提高自身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权力运行可能造成的问题分析的最为精辟。古代的王权和近代的人民,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的就是权力。无论是王权社会还是现代民主社会,客观的来讲,权力的运行最重要的实然价值就是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权力运行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手段,以及社会秩序的追求。社会的发展是为王权本身服务,还是为了促进社会一般大众的福祉?这成为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种政治体制中权力运行的最大区别。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就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外功”。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发挥人大、政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清理整顿和反腐败力度,对于那些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执法违法者,要给予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内外功并举的方式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行政执法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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