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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医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市药品监管形势,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抓农村,捣窝点,促诚信,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药品认证、促进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整顿药品市场,大力推进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市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巩固和发展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公开、创建药监文明行业、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加强药监系统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迅速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行动快捷,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敢于动真碰硬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药品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领先水平。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和持续不断的扪—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市场不断净化,为实现省局提出的“全省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全国最好水平”的目标做出应有的成绩。加大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花大力气杜绝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各种涉药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评价性抽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率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骨科内固定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全面实施GMP、GSP,加快推进GAP。依法按期完成对现有企业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积极推进对中药材种植的GAP认证试点。通过认证,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及中药材种植牢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年内,80%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通过GMP认证;所有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其他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也要按期完成GSP改造工作,递交GSP认证申请。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药品市场诚信、行业自律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年内基本建立可供社会查询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的数据库;基本建立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据库。从年起,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并公开相关情况,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进行评定分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增加不遵守信用企业的违信成本,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会精神,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完成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创建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实现药品零售市场环境整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文明城市创建百日行动计划》、《市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责任分解表》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精神,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深入开展药品零售市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确保以优质的药品零售市场环境迎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检查。
二、工作重点
各区局通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现场检查、整改追踪、诚信评定等措施开展药品零售市场环境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整治企业在店容店貌、人员管理、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分解
(一)宣传动员(2013年7月下旬)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围绕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两个方面的问题,加强道德教育、道德评议、道德引导、道德治理、道德宣传等工作,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师在职在岗并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群众用药安全,市局决定对药师在岗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届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监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加大对药师不在岗或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的范围与重点
(一)重点范围:全市药品零售及零售连锁企业。
(二)重点内容:
1、驻店药师虚岗、兼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许可验收和认证时药师是临时在岗,过后就不在职在岗,有虚岗行为;是否有在其它企业兼职行为;是否有在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2、异地药师在我市从业(外地取得药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在职在岗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药品流通领域的实际,制定**年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管理,提高药品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深刻理解GSP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GSP规定经营药品,完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可控。增强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感,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药品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查处和纠正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行为,发现以各种形式挂靠经营等出租出借“许可”权利的应当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强化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继续做好GSP跟踪检查工作,主要是药品质量控制制度,采购渠道及药品供应商资质的合法性,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随货同行、原始凭证等),各项记录的真实性,药品储存养护的规范性等。今年未列入跟踪检查的企业要结合日常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有举报投诉的要重点检查。发现违反GSP规定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警告和整改、停业整顿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按照省局的要求,各县局自6月份开始,务必于每月的上旬将上一个月县局检查填写的《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统一上报省局市场监督处备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坚持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通过换证,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换证范围
全市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批发企业下属药店),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
*市局全面负责全市范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具体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婺城、金东分局受市局委托,协助参与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各县(市)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
四、现场检查标准及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检查标准参照《*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浙食药监市〔20*〕8号)、《*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25号)。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25号)、市局《关于印发申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的通知》(金食药监市〔20*〕107号)、《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食药监市〔20*〕127号)等规定制定。具体详见附件1。
根据《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水平,防止出现认证后GSP管理滑坡现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届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依据,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加强药品零售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把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包装管理、低温储存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GSP跟踪检查工作中,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认真开展跟踪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工作安排及跟踪检点
(一)检查时间:现场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年11月30日止,10月中下旬为市局抽查时间。
(二)跟踪检查范围:所有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
(三)跟踪检点:今年跟踪检查除了解企业自认证(包括二次认证)以来执行GSP的情况外,重点检查企业认证时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和在GSP认证中存在的共性薄弱环节。并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对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超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问题;企业许可事项变更情况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条我市制定零售药店设置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满意为宗旨,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政府有效监管,行业自主自律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是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秩序的基础性制度。要根据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三年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我市实施GSP的步伐,不断提高药品分类管理水平。对新设置的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GSP以及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审批。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经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并经我局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根据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总体要求,*城区解放环路以内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70M2,仓库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仓库不小于30M2。零售药店经营规模如达到大、中型药店标准,其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并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六条申请开设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药师(或中药师)。其中经营处方药或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
第七条大中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小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上述药学专业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零售药店的药品验收人员、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一、基本原则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理顺机制相结合;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加强政府依法监管与健全市场机制并重,建立起规范、高效的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二、主要任务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清理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优化医药产业结构;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切实降低药价。(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实行多部门联合打假体制,由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变质和过期失效药品,兽用药做人用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假劣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无菌导管、麻醉包及骨科内固定器械产品及虚假药品广告作为重点整治范围。要把日常监管中有违规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抽验不合格的单位、小药店、个体诊所、门诊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重点单位,要以日常监管为主,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帮促力度。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同时,加大帮促力度,引导和扶持技术先进、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抑制和淘汰那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效益低下、违法违规的企业;大力推进国家规定的各类管理规范的实施,促进企业提升素质,推动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鼓励新药研究和开发,保证和提高药品质量。采取优惠政策,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科研单位增加新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加强对医药科研的扶持,鼓励企业以投资、委托等方式与医药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确保新药研究质量,明确药品研究机构人员、场地、仪器等的规范条件,对不符合研究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清理整顿药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根据国家GMP认证期限要求,努力指导、帮助企业按计划、按步骤实施GMP改造,实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要素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已取得GMP证书的企业,加大日常跟踪力度,防止“回潮”。未取得认证的企业要按剂型(类别)制定详细的实施进度计划,药监部门要按上报的实施进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促其加快GMP改造。彻底清理整顿小药厂和医院制剂。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GMP标准的药品生产车间、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要彻底关停,对落后产品予以淘汰。医疗单位的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制剂不予换证。对已撤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无证配制现象的发生。(四)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根据国家实施GSP的总体要求以及推进GSP认证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按照“加快推进、分层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期限,大力推进我市实施GSP工作进程,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化,增强企业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对那些不能按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零售药店设置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适度增长、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监部门制定实施《*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细则》、《*市零售药店设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分步实施计划》。在零售药店设置工作中,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严格准入,防止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要大力扶持发展零售连锁,推动药品经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要结合换证、年检等工作,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梳理,取缔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加强对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监管。医疗单位,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厂矿医院等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要严格采购验证制度和采购登记制度。对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药监部门必须从严处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优势医药企业发展与联合。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不得以备案登记、发放“准销证”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区药品市场进行限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医药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支持优势医药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收购、兼并、联合、重组,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实施强强联合。积极倡导和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的发展,在审批新设药品零售网点上向零售连锁倾斜。符合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可跨区域经营。(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解决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问题。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县区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以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对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税收政策应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加快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快推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并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他零售药店要有非处方药柜台。所有药店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大容量注射剂(大输液)、粉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八)严格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院用药行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监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九)加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步伐,规范药品交易行为。加快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按质量价格比的原则,把药品质量作为首要评标要素,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严格坚持把医疗机构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尽快明确药品招标采购的招标程序、工作规范和评标标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合同内容以及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药监和卫生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苏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市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公示制,坚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把通过招标形成的药品差价大部分让利给患者。对药品招标采购中违反规定,串标、不公正招标、假招标或以招标为名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以及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实现医药交易现代化。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降低成本。加快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交易行为规范化、公开化,以减少医药商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十一)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对国家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药品,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取消差率控制。改进政府定价办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对有国家知识产权且安全有效的新药,要加大价格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医药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降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努力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负担。政府定价药品凡经过招标采购降低价格的,均要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实行在媒体公布药品价格的制度,增强透明度,强化时效性。销售药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院要有步骤地实行电子触摸屏、药品价格公示栏、缴费清单制及内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进一步做到政策公开化,切实维护患者利益。建立完备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价格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十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要联合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药店店堂陈列广告、医药卫生单位举办的药品促销宣传、名为义诊实为售药等活动进行整顿,建立起药品广告监管体系。切实做好处方药停止在大众媒体广告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就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监控我市大众媒介上刊播的药品广告,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无广告批准文号、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患者以及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药品广告和药品宣传活动,及时制止并予以查处。对刊播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要加大处罚力度。三、计划安排为了强化整体部署,提高组织程度,实现密切协作、同步推进,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下设由市药监、卫生、物价、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小组。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一)每年组织开展1-2次专项检查。一是进行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专项大检查;二是集中力量打击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三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门诊、个体诊所购药渠道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药品采购验证和登记制度,规范进药渠道,严防假劣药品流入;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通过集中整治,使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质量符合要求。(二)支持、鼓励新药研究、开发。及时反馈新药的申报条件、技术要求,指导药品研究机构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和药品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对实施情况每年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新药研究质量。(三)加快监督实施GMP步伐。药监部门要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促其加快GMP改造。*年全市生产企业完成15个剂型GMP改造并通过国家认证,到*年6月底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完成GMP认证。对已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结合许可证年审,对GMP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回潮”。(四)全面启动监督实施GSP工作。药监部门要主动做好GSP认证工作的培训、咨询、指导工作,帮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有关部门要在新开办经营企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审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跨地区连锁经营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企业争先实施GSP。*年底前,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完成GSP认证工作,市天使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力争通过认证;*年底前,全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完成GSP改造、认证工作,力争三分之一的零售药店完成GSP改造和认证工作;*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完成GSP改造及认证工作。(五)*年新设零售药店120家,*年新设50家,*年新设30家,使全市零售药店总量达到350家以上。(六)支持、鼓励、引导在乡镇、农村申办零售药店,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院代购药品制度,药监、卫生部门要对代购药品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七)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每年由药监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情况进行1-2次检查,重点检查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大输液、粉针剂、小针剂、特殊药品、戒毒药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八)继续确保市级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年内启动县区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县区*年要确保完成方案制订并模拟运行,逐步摆脱“以药养医”的局面。(九)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范围,争取在2-3年内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以及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十)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进程,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工作。(十一)每年由市物价部门牵头组织1-2次降价药品和招标采购药品的专项检查,督促药品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十二)由市工商局联合药监局、卫生局等部门每年组织2次专项检查,对药店店堂陈列广告、医药卫生单位举办的药品促销宣传、义诊咨询等活动进行整顿;年内由市工商局会同药监局,就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商部门按年度举办大众媒介、广告从业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遏制虚假药品广告,净化市场秩序。
用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已经形成一条“产、销、用”的利益链。在这个链条中,食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是生产主体,零售药店、保健品店是销售主体,而县以下农村医疗机构则充当着使用主体。
2009年11月~12月,我国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第一阶段行动,重点对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整顿。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消息称,2010年,将把整治的范围扩大到保健品店和医疗机构。
游弋在药店和基层医院的 “李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组织浙江、江苏、湖南、河北、辽宁、山西地方药监部门组成南、北两个调研组,对6个省28个地市的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共调查经营使用单位2168家,包括零售药店1253家、医疗机构550家、保健品店176家、食品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189家。
调查共发现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2838个。其中,以食品或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1114个,占所调查产品总数的39%;以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699个,占25%;以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595个,占21%;以化妆品冒充药品的114个,占4%。而非药品产品的生产主体主要是食品生产企业和科技研发单位。这类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大多打着“××生物科技公司”、“××生物工程公司”、“××保健品公司”、“××医药科技公司”等名号,而有的产品更是直接标示为“××药业”。
对上述6省1253家零售药店的调查表明,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所调查药店销售额的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176家保健品店中有96%以上的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6省550家医疗机构的调查显示80%以上的乡镇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存在使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
利润丰厚促使上下游联手
在2009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的例行新闻会上,该局一位负责人评价说,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非法营销活动有别于以往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做法,而是“正面进入”经营使用单位,“采用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地冒充药品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将该类产品误当药品购买使用。
摘 要 随着我国医药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一些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迅速崛起,成为药店存在的主要形式。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当前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货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给我国医药零售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医药零售连锁企业 存货管理 探析
存货是医药连锁企业为了满足药店正常运转而储备的一些商品,其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药妆、草药、中成药以及西药等。通常情况下,医药连锁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储运中心,药品经过储运中心配送、入库以及验收。储运中心将药品按照需求供应到各大药店中,进而完成资金和药品的转换,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存货体现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流动资金情况,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优化存货管理,进而降低经营成本,为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帮助。
一、当前医药连锁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的主要状况
(一)药品引进不科学
各企业所采购的药品出现严重的同质化,并且企业对市场的分析不清晰,没有对消费群体进行准确定位,导致一种或者几种药品销售业绩十分理想,而其他药品销售情况则不尽人意。同时,一些药品周转率较低,进而导致药品过期作废。
(二)没有科学地控制药品数量
药品连锁企业对一些季节性药品的数量以及采购时间控制得不理想。例如,夏季天气燥热,人们容易出现中暑的情况,企业大量采购消暑的药品,有时高温期远远短于往年,导致大量药品堆积,不利于流动资金的使用和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