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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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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案例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法院终审协议有约束力 大洋网 中山有一对夫妻,还没离婚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最后两人果然离婚

案例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法院终审协议有约束力

大洋网 中山有一对夫妻,还没离婚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最后两人果然离婚了,过去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特殊案例。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1996年4月30日,中山人小吕与小卓登记结婚

了。从2000年开始,他们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5年3月2日,两人决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离婚,丈夫小吕一次性补偿5万元现金给妻子,还将其在家乡村里的股份给小卓,而小吕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小卓无关……

11月9日,妻子小卓终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切按离婚协议办——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所欠的1万元,小吕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男方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己无关。

丈夫:离婚协议应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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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离婚案例剖析

80后正在成为离婚潮的主力军。“人人都是离婚狂”、“80后不是离婚了,就是正走在离婚的路上”,这是人们给80后贴上的标签。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结婚是长大的象征,在此之后,离婚或许才是长大的代名词。

根据民政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呈递增趋势,而80后正在成为离婚大潮中的主力军。

有数据显示,1979年离婚率(年度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的比率)约为4%,而如今80后离婚率高达20―30%。对此,北京幸福宝典教育咨询中心首席咨询师闫涛指出,这和80后的成长环境有很大关系。他认为,现代开放的社会给人更多选择自由,80后比他们的前辈更强调个人情感的诉求。另外,“四二一(四个祖辈,两个父辈,一个孩子)”的独特家庭结构,使他们成为了家庭的中心,从小被千依百顺、娇生惯养,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了他们的心智不成熟,从而导致缺乏忍让、宽容和责任感。“一旦小夫妻的美好憧憬破灭,就很有可能亮出‘离婚’的底牌。”闫涛表示。

闫涛指出,让两个互相不理解的人生活在一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80后离婚率直线上升也是在情理之中。

离婚理由五花八门

近日,《小康》记者走访广州市多家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时发现,有不少年轻夫妻正在柜台前办理离婚手续,有些夫妻在办理过程中争吵不断,脸红脖子粗,有甚者大打出手。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她每天都要面对吵着要离婚的夫妻,一天要接触好几对。她总结多年来接触的离婚夫妻情况时坦言,80后对待婚姻的态度颇为潇洒:想离就离。

出生于1989年的谢敏(化名)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最近她在填写一份个人资料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写上“离异”。“爱情不能将就,婚姻也如此。”据了解,谢敏的婚姻只维持了短短一年,而她选择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对前夫失去了信心。谢敏说,前夫是一名结构工程师,2013年上半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我们两个从认识到领证到举办婚礼不到一年时间。婚后,由于经济的不完全独立,以及婆婆对我不能经常回家做饭、做家务,不愿意早点生个孩子等问题的不满意,致使一家人的矛盾越来越深。而他从来没有立场,像个旁观者一样目睹着我与他家人之间的一场又一场暗战。”谢敏说,久而久之她感觉到很无助,最终选择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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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离婚案例剖析

在处理家庭责任与两性关系时,90后夫妻都表现出“婚后不适”,20岁至24岁离婚人数呈上升趋势。情感专家指出,性格自我、草率闪婚、冲动离婚最终成为90后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几大因素。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钱钟书的作品《围城》对婚姻关系做的这番经典的解读,让不少身处其中的人感同身受。也正如其描述的一般,当下的中国式婚姻正在经历一场“围城战役”。

现状:闪婚族感情易破裂

24岁的马丽,有过一段不愉快的婚姻。高中毕业后,父母不希望她以后嫁得太远,便在马丽19岁安排了她与第一任丈夫李凯的相亲。经过一个多月的接触,两人于2012年5月闪婚,幸福甜蜜的新婚生活很快迎来了爱情结晶。但好景不长,婚后因为李凯母亲对夫妻二人生活的过多干预,夫妻二人频繁争执,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丈夫的家暴行为,最终让马丽决定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

这段失败的婚姻最终让马丽认识到,一段美满的婚姻需要建立在双方的深入了解,而冲动闪婚恰恰过滤了彼此加深认识的机会,最终导致婚后夫妻双方因为生活习惯、性格原因出现的婚后不适。马丽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说,她与前任丈夫的婚姻更多方面是来自双方家庭父母的压力,而她自己当时因为年纪小对婚姻并没有概念,便草率顺从父母的意愿。“两个互相感觉不合适的人走到一起,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我并不赞成那些有了宝宝但婚后生活并不幸福的已婚妈妈忍气吞声。”如今看开一切的马丽带着3岁的儿子生活,2015年,马丽与同样离异的小郭再婚。

“80后、90后闪婚闪离的频率要比60后、70后突出,这也是新生代年轻夫妇比较突出的特点。”资深情感专家凌子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指出,倾向于“闪婚”的90后夫妻中,离婚的理由,大多是指责对方无责任心不顾家,爱玩手机爱泡吧;其次,因生活琐事夫妻双方父母的介入,使得不善处理家庭矛盾的90后夫妇常常各自为营,互不退让。“90后整个成长过程都处于家庭中心,自我意识比较强,不容易退让和改变;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居多的90后,父母对他们的关注度非常高。子女进入婚姻后,父母担心并没有减少,有时就会过多地侵入和扰乱子女的婚姻生活。”

除此之外,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专家卢明生认为,2011年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近年来离婚数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后,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更加容易了。”加之2003年起国务院颁布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手续,想离婚无需等待一个月的审查,也不用介绍信,只要材料齐全,半小时内夫妻双方就可“分道扬镳”。

偏爱社交软件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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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离婚案例剖析

70后年龄段的大多数人早已经历婚姻阶段的初始考验,越来越沉重的竞争压力会让70后的生活、家庭以及婚姻质量等备受考验。

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 到今天70后老同学、老朋友见面了可能会“戏侃”一句“ 你离了吗”?有媒体分析认为,70后离婚的最大杀手依次排序为经济原因、婚外恋、长年分居、女比男强等因素。

经济原因是离婚杀手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裴谕新博士研究婚姻问题多年,她曾经在上海做过一个小样本调查,40位来自社会各阶层的70后男女中,在25-35岁期间,只有一半人进入婚姻,而结婚的人中又有四成人离婚。其中,70后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因素”。

70后有很多人白手起家,赢得大量财富。也正是因为这样,让大家对“枕边人”有更多期望:某某同学读书时代不如你,各方面条件都比你差,可如今买了豪宅奔驰,而我却只能跟着你租房搭公交?“这种‘比’出来的期待和失望,往往酿成分手的结局。”裴谕新说。

2014年12月9日,站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门口,汪梅(化名,女,35岁,大学老师)不由自主地长嘘一口气。这场折腾了2年多的离婚官司终于完结了,从此,她开始独自抚养7岁的儿子。

2005年,时年26岁的汪梅在堂姐的介绍下,认识了正在武汉大学读博士张帅(化名,时年33岁),出于对张帅的才气和成熟的仰慕,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半年后登记结婚。第三年喜得贵子。由于孩子的出生,家庭的开支日益增大,因此,对丈夫挣钱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总是与同龄人进行攀比。夫妻之间的争吵次数越来越多,隔三差五就一大吵。起初,丈夫总是忍让,有些自责,恨自己不能挣钱。后来,丈夫为了逃避家庭的“冷漠”,染上了赌博,希望靠投机取巧赚快钱,可惜,却欠了一屁股外债。 ....

其实,汪梅只是武汉市离婚潮中的一滴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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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议离婚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应对措施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离婚也不再是人们忌讳的话题。协议离婚,是离婚当事人达成离婚的合意并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程序简便、费用较低、保护隐私,这种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离婚问题的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接受。在实际离婚登记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应引起婚姻登记员的关注。笔者总结六个典型案例,运用婚姻登记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结合多年窗口工作经验,提出应对措施,供婚姻登记员参考。

案例1:2012年,男方孙和女方李白由恋爱并确定了关系,双方家长按当地风俗为二人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男方家长购置了婚房,供二人居住,女方家长陪嫁了汽车,由男方使用。婚后三个月,男方嫌女方爱玩,女方说男方夜不归家,到婚姻登记处要求离婚。当天,双方家长都到场,女方说事实婚姻了,要男方补偿。双方各执已见,吵闹不已,现场一度失控。

分析:《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现实生活中,还有部分人以传统风俗代替法律法规。根据《司法解释一》,将1994年2月1日作为判断“事实婚姻”的依据。在此日期前。即使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属事实婚姻。在此日期后,男女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只能是同居关系。此案例中,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属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应对:1.劝说双方当事人保持冷静。2.给双方家长讲明协议离婚的要求,即:只有是合法夫妻,才能离婚登记。3.如果二人不能在一起继续生活,建议双方家长就住房、汽车等财产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4.如果二人还能在一起生活,建议双方领取《结婚证》。5.加大法律法规宣传。

案例2:男方赵和女方钱二人在一起生活了近40年,孙子都有15岁了。因为女方每天跳广场舞,被男方无意看见了和一个男广场舞爱好者一起牵手跳舞,女方百日莫辩,两人由此生隙,直至吵闹不休,后一起到婚姻登记处要求离婚。因二人结婚证遗失,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男方在婚姻登记处大吵大闹,不管婚姻登记员怎样讲解政策,依然不依不饶。

分析:《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有本人的结婚证。此案例中,双方无结婚证,无法确定二人夫妻关系。现实中,因结婚证遗失、破损等原因,结婚证上的信息和现在所持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不相符等各种情况来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时有发生。

应对:1.发放婚姻登记工作宣传册,明确告知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果二人持当年结婚登记档案或者补领结婚证后,可以办理离婚登记。2.劝说女方先行离开婚姻登记处。3.视情况严重程度,选择性处置(规劝男方冷静,不成可报警)。

案例3:男方周和女方吴二人结婚近5年,因二人没在一起生活有2年多了,无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到婚姻登记处要求离婚,女方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5万元,否则即使不在一起生活也不同意离婚,随便男方咋样都行。婚姻登记员要求二人商量好并拟定协议,男方以不需要协议为由,辱骂婚姻登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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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统计离婚案例审理状况调研报告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2007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06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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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歌曲讨论法”治疗离婚创伤的案例研究

摘 要:运用“个案研究法”研究音乐治疗中的“歌曲讨论法”对离婚创伤的治疗作用。通过当事人的反应与治疗记录发现:“歌曲讨论法”可以帮助处在离婚困境中当事人增加自我了解、增强自信心、提高应对创伤的能力。

关键词:音乐治疗;歌曲讨论法;离婚创伤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67-02

一、治疗方法

音乐对人的影响除了具有审美作用外,还有生理/物理作用、人际/社会作用、心理/情绪作用等三项基本功能,因此成了治疗师进行心理疏导与治疗的有力工具。1940年,音乐治疗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于美国,它在医学和心理治疗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令人振奋的临床治疗效果。

美国前音乐治疗协会主席K.Bruscia认为:“音乐治疗是一个系统的干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治疗师利用音乐体验的各种形式以及在治疗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作为治疗动力的治疗关系,来帮助被治疗者达到健康的目的”。音乐心理治疗是运用音乐进行心理治疗的一种独特的治疗手段与体系。

布鲁夏关于歌曲讨论的定义是这样的:治疗师要求来访者选择或带来一首能表达或吐露自己的、与治疗目标或主题相关的歌曲的录音(或一个乐曲的片段),或者治疗师选择一段与来访者的问题有关的音乐录音。双方一起聆听音乐,并就音乐所传达的与来访者的生活和治疗有关的问题的信息进行交流。简单地说,就是治疗师很来访者一起聆听歌曲(或乐曲),然后就音乐所传达的内容、情感、体验和记忆进行交流和探索。从表面看,歌曲讨论很简单,但实际上,这种方法需要治疗师具有一定的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技巧和经验才能实现治疗目标。

心理创伤一词最初来源于希腊语“损伤”,其原来的意思为“伤”。心理创伤常常既被用来指导致心理疾患的负性心理事件,也用来指心理疾患本身。从学术上来讲,“创伤”仅仅指事件本身,而非事件导致的反应,即专指对一个人来说是一个使其感到心理崩溃的重大事件。通常,人们将这种外部力量称之为“生活事件”。现代研究认为,所有的心理疾病都与这些生活事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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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引发事实案例

为女儿前途离婚后仍同居 肖红玉原是重庆市一家大型纺织厂的职工,几乎年年被评为市里的先进工作者。1984年“五一”前夕,肖红玉在一家外资企业交流经验时,认识了某汽车制造厂的销售骨干任 为女儿前途离婚后仍同居

肖红玉原是重庆市一家大型纺织厂的职工,几乎年年被评为市里的先进工作者。1984年“五一”前夕,肖红玉在一家外资企业交流经验时,认识了某汽车制造厂的销售骨干任科文。任科文对年轻漂亮的肖红玉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1985年的“五一”结婚。

婚后,肖红玉分得一套一室一厅的新房,第二年生下女儿任珊,小日子过得温馨甜蜜。有了妻子的支持,任科文的工作越干越出色,1991年,他被提拔为单位的销售部主任。工作上的应酬多了,任科文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下班后就回家。为了陪客户,他经常是整夜不归,即使回来了,也是醉醺醺地倒头就睡。

而这时,肖红玉所在的纺织厂效益开始下滑,面对丈夫的冷落,肖红玉满腹牢骚,觉得丈夫是在嫌弃她。厂里的几个铁姐妹在一旁鼓动说,男人不回家不正常,不是在外面有了新欢就是在外面乱来。这一说,对肖红玉来说更是火上浇油。于是,每次丈夫回来,她都要问他在外面跟谁在一起。夫妻俩的矛盾不断升级,1994年8月27日,他们协议离婚,房子归肖红玉所有,并由其抚养女儿任珊。

离婚后,任科文在单位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新房,事业上的繁忙,使他无暇顾及再婚问题,但每隔两周他都定期去看女儿。这时的肖红玉已处于半下岗状况,每月只能拿基本工资养家糊口。得知这个情况后,任科文主动提出由他抚养女儿,要送她去最好的学校学习。肖红玉虽然很希望女儿留在自己身边,但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收入和女儿的教育培养,她同意了任科文的请求。就这样,女儿任珊的抚养权变更给了任科文。

可这样麻烦又来了。任科文的工作非常忙,平时根本就没有时间去照顾女儿,特别是在1998年春节后,任科文所在的工厂改制成立了集团公司,任科文被任命为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全面负责整个公司的汽车销售。这样一来,他就更忙了,经常出差十天半月的,为此,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照顾又成了一大难题,于是,他决定为女儿请个保姆来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然而,自他和前妻肖红玉离婚后,女儿跟着母亲时,因缺少父爱,处于青春期的女儿脾气变得异常的暴躁和怪异。连请了几名保姆,都难于和女儿相处,不是被女儿辞退就是保姆主动提出辞职。女儿有时还离家出走,这让任科文意识到单亲家庭不完整的关爱对女儿的巨大影响。

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任科文决定请前妻回来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见前妻有些犹豫,任科文就告诉她,干脆趁单位下岗分流的机会一次性把工龄买断,一心一意来照顾女儿,而自己负担她娘俩的所有花销。经过考虑,肖红玉同意了。为了方便照顾女儿,以及给女儿年幼的心中一个完整家庭的概念,任科文决定让前妻搬到自己的新居同居。就这样,肖红玉和任科文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就搬到一起居住。

立据声明“同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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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 [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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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 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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