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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风险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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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

理财也有风险

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之后各大银行也争相推出各自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间人民币理财成为一个流行的新话题。

从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大家都知道投资是有风险的,其实理财也有风险,为此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明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银监会的这一举措也说明人民币理财产品也是有一定风险的,那么这些风险究竟隐藏在哪里?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其实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

2005年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2005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

二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三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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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理财产品风险点

受制于资本市场的长期低迷,目前收益稳健的银行理财产品是许多普通百姓首选的投资产品。从数据上来看,2011年中国银行业发行了2.3万支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到了15.5万亿。但是,近期媒体不断爆出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受损的消息,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前两年央行紧缩信贷,造成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利率普遍大幅上浮,为了腾挪出更多的信贷额度,不少银行都将以前的贷款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客户存款,各家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上展开了竞赛,竞相给出高收益。然而从去年年底开始,央行进入了存准率下调的阶段,市场资金又相对宽松了。这也就是说,理财产品市场的大环境发生了变化,因此,也就存在了发生风险的可能。

当然,市场环境只是理财产品产生风险的因素之一,理财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将产品的信息详细告诉客户,特别是对风险点要做明确的告知,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方面的话题。

区分保证收益与非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

银行常见的理财产品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从收益方式细分,有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如果理财产品是保本或者保证收益型的,至少投资者投入的本金不会损失。

不过,有的理财产品保本是有条件的,并设置了到期保本条款,即持有至产品到期才保本,那么投资者如若中途赎回,则该产品照样不保本。还有一些理财产品仅为部分保本型,比如设置95%保本,则本金最多损失5%。这些情况要对客户做详细的说明。

区分投资标的的风险

理财产品要是看投资标的,看产品是否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固定收益产品还是信贷资产、股票、基金、收藏品、高端酒类等浮动较大的预期类产品。产品如果是投资于债券,则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风险程度视投资债券的级别而定,总体而言风险较小;如果投资于信贷资产,则需视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而定,经营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也较大,理财产品的风险也就相对较高,反之则低;如果是投资于股票基金,则产品风险较高。比如一款产品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的旧城改造项目,即便地产公司的实力雄厚,但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风险亦不容忽视。如果产品期限超过3年,3年后房地产市场如何变化,风险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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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也有高风险!

加息之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倍受追捧,收益率也节节升高。然而,在我们欢欣鼓舞大笔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时,有没有搞明白资金投向哪?收益来自何方?高收益的后面风险有多高?

短期理财产品你了解多少?

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由于投向不同,尽管风险不高,但也不是款款保本,最后收益效果也会大相径庭。

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并不是新生事物。“7天通知存款”就是早期的短期理财品种之一。每个家庭的账号上,都应该有一笔钱可以随时支取,应对不时之需;每位投资爱好者都会在股市周末休市或节假日来临之际,有一笔闲钱希望能继续生钱。短期理财产品因此应运而生,时限可以很短,最短的期限是当天支取,也有一星期、一个月、三个月支取的产品。

相对证券类投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相对稳健、风险比较小。是否保本,是由产品的投向决定的。有些理财产品投向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此类产品风险最小,只有赚多赚少,基本不会赔钱;有些理财产品投向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等方向,收益更高一些,风险随之更大一点。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会出具一份协议,请投资者签字。协议太长,不容易读懂,但是有几点签字之前一定要问清楚:首先,产品是否保本?不保本的短期理财产品,就可能会有赔的风险。其次,利率是否有保证?是固定的利率,还是浮动利率?这关系着赚多赚少的问题。最后,如果投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要看赎回条款,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与提前取出定期存款不同,后者只是将定期利率转为活期,前者则要冒本金损失的风险。

哪些高收益产品要谨慎购买?

短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

你去银行存钱,工作人员会向你推荐各种短期理财产品,也就是结构性存款,并告诉你收益更高,预期收益率甚至达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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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风险不能小觑

当下市场上理财产品花样繁多,使人眼花缭乱,有的产品宣扬高额回报,令人顿生欲望,“穷追猛打”。其实,任何理财产品都蕴含风险,包括银行存款。只是银行这类机构监管比较严密,信誉相对较好,存户挤兑的机会较小。在理财过程中首先要树立风险意识,并在风险意识指导下了解理财产品、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度、设定风险控制措施、设立风险限度。现实中,由于理财产品的“高超”销售手段,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产生浓厚兴趣,在追逐利益的驱使下常常忘却理财的客观风险。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理财市场一方面是大量被誉为“高额”、“超值”回报的理财产品纷纷出笼,另一方面是无数惨遭失败的投资者不断涌现,有的甚至输掉了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极为“奇特而壮观”的“惨剧”……

应当通过市场的合理机制,保障和维护理财产品是健康的,具有生命力的,并且蕴含成长空间的。同时,这些产品应当是如实、公开、有效的让投资者了解和选择。使投资者赢利的追求具有真实的可能性。这是我们最急需,但又是最缺乏的。

目前我国在投资领域并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机制,所以投资领域“乱象丛生”,这是现实的难题。

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标准主要是看它是否具备“优质资产”和“良好的经营”两大基本要素。

一、选择“优质资产”。对于优质资产的判断除了法律要素之外,需要投资者对“优质资产”有常识性认识,而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个具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理财机构;

二、选择“良好的经营”。理财产品本身不会滋生利益,而必须依赖具有优秀素养的机构予以良好的经营,因此,对于理财机构应当要有严格的甄别、选择。其基本方法有两个方面,其一,了解理财团队的专业素养。其二,理财机构的业绩和口碑;

三、熟读并理解理财产品介绍和投资协议,了解并确认投资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必须认真的了解该产品的基本要素,并以协议的方式保障投资利益,同时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之范围。

总之,在追求投资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和控制投资风险,不要因为盲目追求回报倾囊而出,理性把握每一次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寻合理回报。我们更深知法治的不可或缺性,社会的每一份子都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包括政府官员和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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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理财产品再升温

银基产品再度风光

2007年下半年,由托管银行、基金公司联手推出的银基产品一度走俏,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主力,但由于这类产品通常以较高的比例参与股票投资,随着股市下跌,不少银基产品年初净值大幅缩水。近期政策转暖,人气几乎跌落谷底的银基产品再度趋热。

光大银行的基金宝“同赢五号”产品4集合理财产品正属此类。这是一款由光大证券管理的FOF(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类产品,投资范围广泛,不仅可以选择所有基金,还可参与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投资。据了解,本期的“同赢五号”产品4是光大银行推出的第三只FOF产品,前两只中的“同赢五号”产品1实现年化收益超过70%;另一只“同赢五号”产品2设立时恰逢上证指数创下6000点新高,此后市场一路下跌,截至3月初,大盘下跌超过30%而该产品收益超过了6%。

在理财专家看来,选择目前股市点位进场可能获得超额收益,不过银基产品毕竟具有高风险,并不适合保守型和稳健型投资者。

保本产品也追求高收益

大盘弱势时,固定收益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了投资资金的临时“避难所”。但这类产品在股市趋热时失去竞争力,部分银行已开始着手对保本型产品进行改良,强调稳健的同时更主打高收益的卖点。

以农行上海分行正在销售的“本利丰”(第13期)“龙盾系列保本混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第1号”为例,该产品投资期2年,预期年化最高收益率15.95%,上不封顶。由金元比联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全球最大的保本和结构性产品供应商比利时联合银行任保证人。

据了解,农行这款产品采用业内知名的“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技术”,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使投资资金运用更显灵活。比利时联合银行为该产品提供不可撤销的本金保证,并且上市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占信托资产的0~60%,其他类资产占40%~100%。此外,该产品通过对相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管理,兼具套期保值、对冲避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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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风险思索

尽管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只需要签订协议,到期后即可自动收回本金,操作简单,而且还能获得相对较为丰厚的收益。实际上由于理财产品涉及到设计、发起、销售、资金归集、投资、投资后管理、到期后资金清算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其间复杂的关系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信贷型理财产品就至少涉及购买客户、银行、信托公司、实际借款人等一系列的当事人;理财资金先通过银行的销售渠道从客户群中集中到特定的帐户,然后划拨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实际借款人发放资金,这种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贷款相比,除了增加操作环节外,并无实际意义上的创新,而随着当事人的增加,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复杂化。在理财产品的购买客户角度看来,整个运作不够透明,不能掌握理财产品的各类情况特别是风险情况,而只能出于对银行商业信誉的信任进行投资决策,在这种环境下,一旦再遇上个别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推销理财产品,购买客户就很有可能在不知情之下受到损失。现在很多银行都在采取资产池的方式运作理财产品,资产池原本运作式是将同系列或者类型不时期发行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统一到个池中进投资管理,整体投资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依据。但这种运营方式也易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笔资金,背离监管政策和法规;部分银行凭借滚动发行、动态管理以及信息透明度低等特点,做高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并将其发行和到期时间集收益,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存贷比考核时点,使得此类理财产品演变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吸纳工具和资负债调节工具。

近年来,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和指导,特别是2011年先后颁发了《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围及方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情况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办法》,并召开了一次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通报了部分理财业务中的违规现象。总的来说,监管部门已经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出现的部分不良现象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范措施,如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提出了纳入表内管理的要求,明令禁止通过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存等现象,并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要求,杜绝以各类错误引导销售的行为。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一直在高速发展,在发展中为了配合银行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必然会不断的创新运作方式,但创新往往是与规避监管相联系,新兴业务在业务设计的过程中往往会缺少对监管要求的考虑,这就为今后业务发展留下了隐患,甚至会对整个经济稳定造成一定冲击。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目前的各类违规现象尽管提出了不少监管要求,但大多数仍停留在针对具体问题的规范上,缺少从大局出发的整体监管要求。因此本人认为,为了让银行理财业务能在今后更健康的发展,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监管部门应该提出更明晰的监管要求,自2005年银监会制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后,银行理财业务已经发展多年,部分监管要求已经不能适应现行情况,如信贷类理财产品,本来就有绕开国家货币政策对信贷发放规模的要求,但实际监管操作中又无据可循,无法依据相关法规制止此类现象。因此,监管应对根据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特点,结合银行自身创新的要求,制定更具有前瞻的监管办法。二是应该建立更为细致的准入条件,由于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实际上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投资到衍生品、大宗商品以及一些复杂结构的投资品的理财产品,必然要求银行具有更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建议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避免因条件范围太广、准入门槛过低而失去了实际监管意义。三是应该进一步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银行在理财协议中一般都会声明自己只是受托人的角色,本身不对实际收益负任何责任,但这种声明实际上是否有法律效力值得怀疑,一旦发生纠纷,更容易为当事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借口。因此,如果明确理财产品中各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立法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

本文作者:梁韬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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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内涵、特点

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内涵

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特点

从目前商业银行运作实践来看,资产池理财产品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

滚动发售。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通过集合运作方式,可以使资产池理财产品在固定收益资产、信贷资产、权益资产甚至衍生产品等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资产摆布,规避某一投向某类资产所产生的过度波动,通过分散化投资有效降低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

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这样可以形成较大的规模优势,并通过灵活的流动性管理沉淀较大比例的资金进行期限错配,利用向上的收益率曲线,有效提高投资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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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摘要:自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逐渐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模式,同时也成为银行中间业务创收增长点。文章主要对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做系列认识和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研究

较之于传统的理财产品,比如债券、信托以及回购和存款等投资模式,资产池理财产品主要采取滚动发售理财产品、不断募集资金的方式,对理财资金来源及应用进行动态化管理,以期获得经济收益。该种理财产品是一种资金运作模式,在当前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应用效果显著。

一、构建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运作模式

(一)贷款证券化资金运作模式

实践中,商业银行将信托贷款放在资产池之中,并以此为基础条件,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全面发行,使贷款证券化资金活起来;对于资产类理财产品而言,其作为新型的资金运作模式,与国内的贷款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效。对于信托贷款而言,与贷款证券化支持性贷款非常相似,而且每期理财产品与过手证券相似。然而,较之于贷款证券化,资产池理财产品灵活性更大一些,在投资主体上也表现出一定的广泛性,风险管控要求就显得非常高,所以必然成为现代市场发展的主流趋势。

(二)存款投资化资金运作模式

在存款投资化运作模式下,该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可以说取代了传统的银行存款类产品而成为广大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品种。实践中可以看到,理财产品业已成为继股票、基金以及债券之后的主要投资品种;较之于其他的投资模式而言,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的资产池理财产品,为投资人员提供了非常稳定、可靠的收益源泉和投资渠道,尤其可以使个人投资者介入贷款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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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有风险,险在哪儿

不少投资人往往只顾着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忽视了产品的潜在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在理财经理向客户介绍产品的时候被 “过滤”了

刘先生是一名年过50的生意人,在眼下实体经济不太景气的情况下,他希望投资理财。到银行咨询,理财经理告诉他,有一款无风险理财产品,5万起购,预期年化收益率4.75%,期限是90天。他虽然听不明白理财经理的专业术语及计算模型,但“到期就算没有收益也可保本”的承诺使他决定投资千万购买了3笔该产品。

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

回家细看签完字的大叠合约时,虽仍看不明白银行打算投资哪种债券、哪款基金,却被“风险提示”吓出一身冷汗。“风险提示”多达上十条。刘先生从此开始忧心忡忡。

无独有偶,近日有媒体报道,李先生在2011年9月,从工商银行以200万的价格购买的一年期“无风险理财产品”竟变成了“委托贷款”。现在由于借款人、担保公司无力偿还,以及工行推卸责任,可能血本无归。与他有相同遭遇的一共有11个人,前后一共在工行投入的总金额达2230万。从2012年9月合同到期至今的近10个月内,这11名投资者一直没能拿回这笔巨款。李先生称,2011年9月,他多次接到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客户经理陈某的电话,向他推荐一款理财产品,称只针对高端客户,200万起认购,年收益率为12%。但电话中,陈某并未告诉他具体的产品种类,但“确保是正常理财产品”,而且“没有任何风险”。于是,2011年9月24日下午,李先生前往银行签合同。不过,李先生出示的合同上却写着,“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位投资人说,“我们根本不懂什么是委托贷款,什么叫理财产品,工行的客户经理告诉我,‘这产品从来都没事,一切都在掌握之中。’”从2012年9月开始,李先生等人陆续向银行要求到期收回本金,但银行却是一拖再拖。最终2012年10月8日,客户经理称借款人已无力偿还本金。自合同到期至今,已经近10个月时间,李先生等人也没能拿回本金。银行称开展相关业务时,已明确向委托人提示了风险。银行表示,还款方案现在还没有,但银行是不可能代偿的。

就银行是客户的人还是合同的相对方,客户受损后能否以欺诈控告银行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荣国权。

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客户到银行咨询理财产品,多数理财顾问都会口头称“应该保本”。为什么“应该保本”的理财产品并非只赚不赔呢?理财产品亏损怎么获赔呢?“这就需要先解决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问题。”荣国权说,一般而言,当理财产品亏损产生纠纷时,银行会说,自己在跟客户签约的同时,又跟另外一个第三方签订了同样的合约。通过这个新的合约,银行将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对冲出去了。因此,银行实际上处于受委托理财。这就相当于客户跟第三方签订了一个合约,银行是中介。客户亏的钱也不是被银行赚走了,而是被第三方赚走了。客户作为委托人损失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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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摘要】近年来,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各大银行积极抢占金融市场,尤其是各商业银行将重心从产品转变到客户,加大理财产品的投入力度,在每个季度和重要的节假日都会定期推出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收益都比较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自2005年开办以来发展非常迅速,2011年各大商业银行共发行8.91万款的理财产品,到2011年末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4.59万亿元。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要谨慎购买,而银行业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稳定金融市场。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 风险管理

一、引言

金融市场的活跃以及近年来老百姓的投资意识逐渐增强,老百姓对投资、理财和抗通胀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加之,最近几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性和到期总能获得承诺的收益,使得很多投资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安全,收益又比较稳定。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存在很多风险,如,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它是金融投资产品而不等同于储蓄存款,收益是不确定的,商业银行所给出的也只是预期收益,对于存在的风险要进行合理的推断,降低风险,确保收益。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念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的服务。也就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将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分为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两种服务。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可以将理财计划向特定的目标客户销售,根据这些特定目标客户开发设计和销售资金管理并依此制定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在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销售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仅针对个人,而且还针对中小型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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