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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自查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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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中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调研报告

一 调查单位:《WTO经济导刊》

二 调查课题: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调查问卷

三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

四 调查目的:

2007年,本刊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问题对近50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进行了调研访谈,向读者系统呈现了当时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状况。4年后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已进入到向纵深发展的全新阶段,我们再次开展调查,以全面了解在华跨国公司中文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国别报告或中文版报告)发展所取得的进展。

本刊力求通过以真实、全面、深入的调查,展现在华跨国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领域的理念与实践,为企业提供经验分享与交流的平台,以此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整体发展。

关键词:中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跨国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 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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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如何问责

在伊春空难接近两周年祭的时候,国务院批复的调查报告在六月末公布,对本次造成42人罹难的空难进行了全面阐述,内容包括航空公司情况、当天天气状况、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定性、对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等几大部分。

调查报告认定伊春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通过重建当时的事故全过程,再现了这一幕悲惨的情景。对航空公司的疏漏和不负责任进行了客观分析,并且理顺了其与事故发生之间的逻辑链条,对整改做出部署,也算是从官方的角度对空难进行了总结。空难调查报告对于还原当时的信息披露不足很有帮助,也可以帮助读者弥补其时新闻报道缺位所造成的悬疑。除了在构建内容信息上的作用,这份事故调查报告在形式上也有意义——若立足CSR的角度,可以看出一些值得鼓励的因素。

一是从政府监管责任的承担和厘清上,报告是对国家公共安全责任的自我剖析;二是从具体航空公司的运作上看,报告要给消费者一个清晰和完整的交代,不能时过境迁。调查报告要在内容和形式上完成这些任务。

过往的公共事故,绝大多数都是“一事一议”,过去就过去了,对于企业在市场运营中提供健康与安全的责任甚少提及。更有一些事故被隐瞒糊弄过去,政企不分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政企的边界模糊,对于建立可以永续的商业运行环境毫无建树。

类似于伊春空难的调查报告,除了回应舆论的探询,也可以看到内在逻辑的展示:一个公司是如何罔顾法律的风险规范,如何不回应公众的要求,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害的。把企业背离社会责任的过程写清楚,展示给公众看,有助于反向重建那些被模式的与被伤害的。

航空公司的存在基础就是提供安全的航空器及其服务,而与商业公司混合并行构成航空安全保障环境的行政机构,比如气象、督导等政府部门,则同样要对安全消费的链条崩溃负有责任。用社会责任的观点看,调查报告的意义就浮现出来了,这是重建安全的前提。

在伊春空难的调查报告之前,国务院批复的另一个重大事故的报告是关于温州动车追尾的。两个报告相比,前者在行文上更简洁,对于商业公司的责任认定占据更多比例;而动车追尾事故中划分公司商业失察的动机明显不足。

同样是公共安全事故,商业行为都隐身其间,其运行质量是否超越了职业伦理和普遍的道德约束,对于人员死伤规模有着莫大的影响。理论上讲,调查报告在短期内有促进功能,比如责任承担及惩戒警示等。但能否在远景上起到作用,还是要打个问号。换言之,事故调查这种极端类型的责任报告,必须要在合适的商业运行环境中才会有持续的意义。当它面对的是社会责任的碎片化、随意化与被驯服的情景时,报告要想从纸上落入现实也很难。一点一滴的修正,能否修复出完整的社会责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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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实证研究

【摘 要】 文章旨在探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采用内容分析法和调查问卷法,选取沪深两市600家上市公司所的2010―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统计并分析企业自身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其信息可靠性的说明和第三方审验情况,通过对企业进行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分析社会责任报告信息的生产过程是否可靠。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可靠性水平不高。企业应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可靠性,全面、客观地披露社会责任绩效等关键信息,从而保证报告总体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

【关键词】 社会责任报告; 可靠性; 第三方审验; 调查问卷

中图分类号:F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5-0047-05

一、引言

近年来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得到全球范围的重视,在政府、社会大众的压力以及企业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之下,许多上市公司披露了社会责任信息,并付出了一定成本。但该信息是否能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发挥其有用性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社会责任信息的有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可靠性和质量。国外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Hammond and Miles(2004)认为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的评价方法与标准十分缺乏,他们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按照预先制定的报告要素特征进行编码,同时采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实地访问,让专业质量评价机构、学者检查打分,得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数。结果发现,英国4个有代表性的信息质量评估组织构成的专业质量评价者对可靠性的定义比公司更严格;标杆和奖励机制是社会责任披露的重要驱动因素。Sillanp■(1998)提出,鉴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机会主义及欺骗行为的普遍存在,经过鉴证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助于得到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提高信息可靠性。Davenport(1978)建议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报表像财务报表一样受到独立审计。通过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可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公司会知道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也会掌握如何编写,如何衡量以及哪些是合适的行为和活动指标,哪些不是合适的指标的规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就会具有较少的欺骗性,以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信息。

目前国内有一部分学者致力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和可靠性方面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宋献中和龚明晓(2007),他们采用内容分析法和信息质量特征的概念框架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年报中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进行了整体评价。此外大部分研究是采用指数法对报告披露状况进行评价,专门对可靠性进行研究的极少。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的研究难题。随着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日益重视,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研究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为了更深入地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本文通过分析企业自身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可靠性的说明及审验情况,并通过对企业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探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水平。

二、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的含义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2006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三版(G3)对社会责任信息可靠性的定义为:编制报告时使用的信息及各个步骤,其收集、记录、编排、分析及披露的方式应当可验证,并可确保信息的质量及实质性。其具体描述为:报告中的信息及数据,应当有内部控制或文件记录为依据,供编制者以外的个人复核。没有证据支持的绩效,不应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除非其为重要信息,而报告应明确解释一切有关该等信息的疑问。有关证明报告决策过程的方式,应当使主要决定的依据(例如决定报告内容、边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过程)能够验证。在设计信息系统时,报告机构应预先考虑到系统能够验证,并作为外部审验过程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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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林业局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16日在全市林业系统范围内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林业局成立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负责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林业局其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林业局各分管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带队深入一线检查,确保层层压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全覆盖、无死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政稽查科,主要负责制定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收集汇总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昔永洙兼任。

二、检查内容

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突出整治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森林防火等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全面治标与源头治本相结合、重点整治与系统整治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整治机制相结合,突出整治两个方面。

(一)综合整治重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问题。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红线意识不强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招商引资、规划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盲目无序违规发展。三是安全责任缺位问题。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33条刚性规定不到位,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监管盲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40条刚性规定不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自觉,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四是隐患排查不扎实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五是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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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问政风暴”首次刮向教师医生 32人被问责

武汉市治庸办通报第三场电视问政曝光问题调查整改问责情况,32名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第三场以“问管理”为主题共曝光13个具体问题)。由于教育医疗问题是首次纳入问政范围,电视问政4年来首次出现教师医生因问政曝光被问责。

【粉尘污染】

工地抑尘不力

多个单位各罚1万元

督查员来到洪山区野芷湖西路在建的武汉创意天地楼盘工地,发现大量未开工的土地直接,建筑工地内的主路满是灰尘。东湖高新区关山大道曙光村还建楼工地也有类似情况。

市城建委回告:拟对武汉创意天地建设项目下停工整改令;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记录公布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并处以上限10000元的罚款;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拟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村还建楼项目下停工整改令;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记录公布不良行为记录12个月并处以上限10000元的罚款;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该项目监督员何康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医院违规收费】

看耳鸣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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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三改一拆行动的规定

为进一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称“两违”)共同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三改一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组织机构

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督查、指导、考核各村和相关职能单位“两违”拆除工作。镇党委、政府配备20余人业务精干、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两违”监管工作人员,经常开展“两违”监管工作。国土所、城建分局、各村都要配备得力的“两违”监管工作人员。

二、“两违”监管重点

“两违”监管工作坚持“七先拆”,重点拆除以下七类违法建筑:

1.涉及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违建;

2.存在消防和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建;

3.妨碍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等各类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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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增强使命意识、争先意识,高度重视一问责八清理作风整顿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2017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自查报告1】

按照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及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做好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开展全市国土系统一问责八清理工作,现将近期工作汇报如下:

一、立即组织,精心安排。在2月22日召开全市一问责,八清理的工作会议之后,2月25日,市国土局召开了一问责,八清理的工作会议,按省厅和市纪委的有关要求进行安排布署。

二、制定市级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于2017年2月25日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该方案下发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各地严格按方案落实。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组织领导、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及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五部分。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及责任分工方法步骤中分五部分列明了清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出让方案编制不全面问题;二是供地政策执行不严格问题;三是供地过程不规范问题;四是出让价款征缴不合规问题;五是供后土地管理不到位问题。

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六个副局长兼任,成员由七个科室的负责人兼任。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利用科,主任由李艳梅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利用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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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1.处理依据性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经过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依据,也是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2.行政确认性事故调查认定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还是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确认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行政确认包括非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事故调查认定即是行政机关所作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故认定结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并据以作出刑事裁判有违证据裁判原则。应当承认,事故调查报告完整地阐述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等内容。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不经过刑事证据认定而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的做法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2.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证据法原则,直接和言词原则对证据的法律资格提出了专门要求,也就是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消极的角度来说,那些未经法官当庭接触,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所作的庭外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院如果对公诉方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加区分地一律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就违反了刑事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

3.在崇尚行政权威的法制环境下,事故调查报告容易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有观点甚至认为,“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类国家机关。”这种将司法机关视为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观点背后所蕴含的司法工具论是不可取的。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面对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时,怠于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几乎不可能改变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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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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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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