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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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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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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劳动者权益会计

摘要:现行的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一般人们认为以前都是物质资本在独享利润,随着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生产要素中变为第一位后,它也应该参与利润的分配。不少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一样,进入财务报表的权益部分,以更好地反映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而文章认为劳动者权益会计尚未可行。这里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与资本的关系、工资形式的变化及具体操作的程度后得出。虽然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了,但也不必急着进入财务报表中。我们应加强人力资源在企业中所起作用的研究,先使人力资源会计成为一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具。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劳动者权益会计生产要素分配

自古以来,在创造人类财富的过程中,人的作用就是极其重要的,虽然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其中,领导者、技术创新者的作用更大。技术的创新是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关键。现代社会,特别是以进入信息时代为标志,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西奥多舒尔茨为首的西方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试图将人这个最能动、最复杂的生产因素分析清楚,以提高其使用效果(对人的投资收益率)。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但人力的取得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是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即需要进行资本投资。包括人的知识和人的技能的形成是对其进行投资的结果,不是一切人力资源而是通过一定方式的投资,并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人的知识和技能也是资本的一种形态,可以将它称之为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理解为是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而形成的资本。从货币形态来看,它表现为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即增加人的知识和技能的各项支出。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投资,它能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在优生、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投资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体质从而提高活劳动的产出率,有助于延长劳动者的寿命从而增加人的劳动年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

人力资本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它使人们认识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本,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资本不再是单一的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是任何其他资本所不能替代的。人力资本理论的这一观念为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产、人力资本等一系列重要概念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般的,人力资源会计可以分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

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会计界人士试图将人力(企业中最有用的一部分人力)以比较精确数量(货币)的形式向人们报告及与物质资本一起分配利润。毫无疑问,这种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目前研究比较多的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两者在实际应用中都遇到了不少难题。

作为改进的一种方案,有学者提出了劳动者权益会计,其主要内容为将人力资本也视为权益的一部分,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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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劳动者权益会计

摘 要:现行的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一般人们认为以前都是物质资本在独享利润,随着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生产要素中变为第一位后,它也应该参与利润的分配。不少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一样,进入财务报表的权益部分,以更好地反映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而文章认为劳动者权益会计尚未可行。这里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与资本的关系、工资形式的变化及具体操作的程度后得出。虽然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了,但也不必急着进入财务报表中。我们应加强人力资源在企业中所起作用的研究,先使人力资源会计成为一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具。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 劳动者权益会计 生产要素分配

自古以来,在创造人类财富的过程中,人的作用就是极其重要的,虽然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其中,领导者、技术创新者的作用更大。技术的创新是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关键。现代社会,特别是以进入信息时代为标志,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西奥多·舒尔茨为首的西方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试图将人这个最能动、最复杂的生产因素分析清楚,以提高其使用效果(对人的投资收益率)。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但人力的取得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是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即需要进行资本投资。包括人的知识和人的技能的形成是对其进行投资的结果,不是一切人力资源而是通过一定方式的投资,并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人的知识和技能也是资本的一种形态,可以将它称之为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理解为是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而形成的资本。从货币形态来看,它表现为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即增加人的知识和技能的各项支出。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投资,它能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在优生、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投资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体质从而提高活劳动的产出率,有助于延长劳动者的寿命从而增加人的劳动年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

人力资本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它使人们认识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本,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资本不再是单一的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是任何其他资本所不能替代的。人力资本理论的这一观念为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产、人力资本等一系列重要概念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般的,人力资源会计可以分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

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会计界人士试图将人力(企业中最有用的一部分人力)以比较精确数量(货币)的形式向人们报告及与物质资本一起分配利润。毫无疑问,这种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目前研究比较多的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两者在实际应用中都遇到了不少难题。

作为改进的一种方案,有学者提出了劳动者权益会计,其主要内容为将人力资本也视为权益的一部分,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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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益,伤不起!

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我可以因为找不到一个十全十美的男人而选择不结婚,但却不可以因为找不到一家十全十美的雇主而不工作。这就注定了我们为谋生而从事的工作中有无尽的烦恼。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15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也已有3年多的时间。在劳动者权益不断被保护被完善的今天,是否还存在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此,本刊记者将给读者展现几个真实的调查案例。

我的加班费在哪里?

记者调查

五一节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成都的蒋小姐还在为自己的加班工资发愁。“五一节我有很好的安排,准备到西昌去旅游,没想到公司要求加班,耍不成就不说了嘛,连一分钱的加班工资都莫得!哼!”在串联了一帮哥儿们之后,他们集体向公司高层提出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老总说了补发,但二十多天了,一直没有动静。如果不发给我们,我们不排除把他告上法庭!”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被问到“是否加过班”时,40名被访者当中有29人表示“加过”。这其中,有18人声称“经常加班”,他们大多从事营业员或保安工作。

那么,加班后是否能拿到加班费?

29人当中,有17人称他们一直是“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单位有时候会提供加班餐。他们中大多是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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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摘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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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市场化的开放,劳动关系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事实劳动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且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社会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呈现出严峻的态势,也易激发社会矛盾,因此从理论研究出发来促进现实中问题的解决还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分析了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学者和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重视。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保护措施

虽然我国有专项的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但是在立法规范中对作为劳动关系其中一种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却存在不完善之处,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最终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包括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开始就让这条维权之路非常难行,因此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使解决该问题的必经之路。

一、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立法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从司法角度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明确,但是这一规定是作为程序法进行规定的,即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可以合理的通过程序进入司法诉讼。实体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在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但也只是在第28条明确了合同无效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部分权益保护,以及第82条则从某一角度来看具有防止事实劳动关系出现这样深层次内涵,并没有形成对事实劳动关系立法保护的体系化。

(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保护的理念落后。正是由于思想理念上的落后,立法上缺乏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充分认识和体现。立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秉承平等理念,实际上这种理念缺乏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关注。第二,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存在局限性。从当前有关劳动立法的规定中难以找到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明确性规范,例如在《劳动法》中始终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形式要件,将事实劳动关系排除了保护范围,而一些司法解释也只是从具体的某一方面或者结合某类型案件进行解释规定,这样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复杂的各种案情需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局限性。第三,事实劳动关系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权利救济方面是存在很大的困难的,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而有些地方通过条例的方式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立法确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往往由于与劳动法产生冲突而降低其效力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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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摘 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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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摘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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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摘 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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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摘 要:针对各方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解读,尤其是一些恐慌情绪的蔓延,本文着重从该法的立法背景的角度,阐述我国目前面临的用工新环境和社会对劳动关系的新认识,强调企业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劳动合同法》为指导建立新的劳资关系,才能在长远的企业竞争中取得生存机会。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偏狭理解和预测;立法背景;用工形势变化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5-01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这样一部于用工单位、劳动者和社会方方面面都有着深刻影响的法律,各方在解读时产生了较大分歧,并作了各式各样的预测,有部分企业惊慌过度,在其实施之前就采取了一些自以为有很大胜算的规避措施,引起了媒体的炒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有的企业感叹以往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有的评论人员预测将会引起外资企业外流撤资,从而影响国家的长远经济发展。

以上种种,本文认为都是没有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站在一己的利益角度对其整体性内容作了偏狭的理解和预测,是很不负责也很不到位的,本文试以全面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为基础,对一些错误言论和举措作一番批驳,并阐述个人的观点。

人力资源管理当然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范畴,是企业实施正常经营的必要前提,而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力图长远发展和规范经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适应用工环境和管理法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运作体系,而不可将企业用工习惯建立在一时长一时短的侥幸心理和不规范的管理体系下。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企业的用工制度和用工环境已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以往那种计划经济条件下城乡二元绝然对立,互不通往来,讲究身份隔离的状态被彻底打破,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相当比例的企业的重要用工来源。另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形势下的公有制企业职工,无论是何种所有制,对所属企业的严重依附的状况也随着企业的演变而消弭于无形之中,有大批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被雇佣人员被抛弃于传统体制之外。这样两股人流在全社会涌动,不可能不对用工体系产生冲击。《劳动合同法》便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我国的用工制度和运作模式是在很不规范的形势下逐步形成了一种多形式、多种用工体制、多种取酬方式、多种人文关照方式并存的一种很不统一、很不规范的状况,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漠视、歧视乃至在一定领域内存在的恶意践踏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有相当比例的用工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有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只有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而无从参与合同制定过程。二是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与其劳动艰辛程度严重不对称。三是有部分劳动者的生产劳作环境存在比较明显的赃、乱、差、险、污染严重等不良现象。四是劳动者的维权进程显得十分艰难,成本高且取证难、司法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五是劳动者的自身维权意识差,只关注眼前利益。还可以举出很多,但整体性的表现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至于去年爆发出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和近期新闻媒体曝光的东莞“黑童工”事件则早已不是单纯的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而是裸的令人发指的恶性犯罪行为了。在这一背景下,我们的人力资源教科书和引进的西方人力资源理论显得那么地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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