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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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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当劳资抗衡的政治机制缺失时,在中国,劳资谈判有利于资本方。工资就是这样被低估了,而且,非自愿就业,普遍存在。

现代汉语“劳动”的含义与斯密时代的英语“劳动”的含义十分相近,相对于“资本”和“土地”的投入,人力的使用是另一类投入。符合配第(William Petty)的名言:“劳动是财富的父亲,而土地是它的母亲。”

配第之后,经过李嘉图(DavidRichardo)的强化,“劳动价值论”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议题之一。马克思似乎坚信,社会的生产过程,劳动投入的量,是可以用“时间”来测度的。问题仅在于,谁的满足何种性质的时间?马克思曾发现过不同的测度原理,其中最著名的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不过,他晚期的作品和言论表明,他在详细阐释和试图检验这一测度原理时,陷入困境。

劳动的量是否可测度?在被马克思称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和“庸俗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我们看到,庸俗经济学家们与马克思一样相信劳动是可以测度的。只不过,他们认为唯一提供了劳动的测度的,是“市场”,只有通过市场才可获得关于劳动量的信息。这一思路就是“作为过程的”市场原理(market as process),它在19世纪后期因“边际效用”概念的广泛使用,由门格尔(Carl Menger)系统地建构为奥地利学派的“国民经济学原理”。

很可能因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异化”的思辨影响,实证的经济学家在讨论劳动市场时坚持区分“劳动力”与“劳动”。前者是可度量的“力”,后者是不可度量的抽象概念。所以,劳动市场(labor market),更名为“劳动力市场”(market for labor force)。

最初的劳动力测度,源于经济学的古典时期,斯密著作里也使用这一测度,是“人口”,或基于人口统计数据的“劳动年龄人口”。大约在19世纪后期,与计时工资相关,也与追求工厂效率和由此而来的例如泰劳(F.W.Taylor)的“血汗工作制”的普及相关,专家们更愿意相信以“小时”而不是以“人口”计算的劳动时间。在制度经济学兴起的时代(20世纪中期),专家们开始计算与“制度无效率”或“X无效率”相关的“有效劳动时间”。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但大部分工作时间消磨在读报和打牌等休闲活动中,却仍以每天8小时为基本单位领取月薪。故在精确估计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生产函数时,有必要计算劳动者的有效劳动时间。

不过,关于有效劳动时间的计算,立即导致无法解决的概念问题。因为劳动效率的精确度量只能依赖于劳动过程的最终效果,在市场经济中就是企业的利润,于是依赖于诸如资本投入和资源投入以及市场风险和劳动投入以外的许多其它因素。利润只是这些因素联合作用而产生的许多后果当中最受企业管理者关注的后果,甚至这一目标也还有争议,例如,企业可以追求“市场份额最大化”、“销售额最大化”、“企业家效用函数最大化”或“员丁福利最大化”。这些目标的任何一个,都可与“利润最大化”目标发生冲突。

以上的闲难意味着,市场派的劳动计量,本来是要用劳动力的度量来计算:亡资,却最终要以市场上可见的工资率来度量有效劳动时间。可是,什么是“市场工资”?什么是劳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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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劳动力产权

一、劳动力产权的定义

劳动力产权是在传统的资本产权中提出的,劳动力产权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地位、权利、利益的总和,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权力组成。

劳动力产权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的范畴:一是劳动力,二是产权。所谓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产权是在一定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而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对劳动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这种特定的产权由劳动力产权权能,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力产权权责三部分组成。劳动力产权权能是指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权力或职能,也就是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在完整的劳动力产权中,劳动者要有自由支配权,即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能,使劳动力能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满足自身效用的需求,实现劳动市场的均衡定价。劳动力产权权益是指劳动力产权对其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得好处,它具体表现为实物的或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实物的直接的满足。在劳动里权益更多的体现在劳动者对企业部分索取权的享有。劳动力产权权责是指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权能和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产权权责,即每个劳动者都是有着契约关系,并要承担还要遵守这种契约关系,如果不遵守这种关系所造成的成本,由于我们对产权对象的占有,支配和适用造成他人的权利受损,我们同样要支付相应的成本,这种权责界限往往是通过通常契约条件下的权利界限来划定的。

所以,完整的劳动力产权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在劳动力产权权能、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力产权权责之中缺少任何一项或是某一项不规范,将导致整个劳动力产权不完整或不规范,即劳动力产权残缺。

二、劳动力产权问题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即是产权所有者拥有的,产权是在契约双方达成协议条件下的一种行为权。在企业合同、国家法规限制条件内,是劳动所有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

(一)劳动力就业转移中的产权

首先是乡镇企业追求资本增加密集,就业率随之下降;在上世纪80年代下半期和90年代上半期相比,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不断下降。每万元投资带动的就业从1∶1.2下降为1∶0.8。乡镇产值每增长1%所带来的就业增长百分比,从1978~1984年的0.57%,下降到1985~1992年的0.24%。1984~1988年期间,乡镇企业平均每年吸收1260万劳动力,1989~1993年平均每年只吸收330万。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人民日报,1997年2月19日),1995年乡镇企业需24560元才能吸收1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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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保障;服务

摘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文章利用抽样调查、全面统计、专题调查等多方面掌握的数据资料,在对南通市近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及相关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就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较突出的社会性问题、成因及其缓解对策进行探讨。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举措。目前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都加大了工作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民增收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如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向既快又好的方向发展,是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准确了解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推进情况,找准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症结所在,研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措施,我们开展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情分析

2005年上半年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总数199.28万人,转移比重为56.3%,比2004年底提高了1个百分点,新增转移3.53万人。其中外出务工98.65万人,外出比重27.87%,比2004年底提高了0.64个百分点,新增外出2.27万人。

从年龄结构上看:转移劳动力中青壮年占绝大多数,并且比重仍呈扩大之势。据抽样调查显示,在转移的劳动力中,45岁以下的占70.8%,其中25—45岁的占60.1%,对7570名劳动力调查后的数据汇总显示,转移的劳动力中在25—45岁的共有2797人,占这一年龄段农村劳动力的77.4%;从文化上层次上看:以初中为主。抽样调查显示,在转移的劳动力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14.7%,初中文化程度占68.0%,高中及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占17.3%,2/3以上的是初中文化程度;从技术技能看:转移劳动力中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比重提高。调查显示转移劳动力中实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占33.6%,较上一年增加5.4个百分点。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安民之道,富民之基。近年来,南通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对农村经济作用凸显。一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劳动力价值,近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直接给农民带来的收入年均递增9.0%,高于同期农民收入1.6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劳动力转移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依靠;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缓解了地少人多的矛盾,有效地促进了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总的来看,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推进比较顺利,成效也明显,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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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管理

新时期就业问题是中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受劳动年龄人口和劳动参与率决定的劳动力供给持续增长,就业岗位严重不足,除了公开的失业人员以外,还有为数更多的隐性失业人口和就业不足人员。综合以上因素判断,中国本世纪初的实际失业率在7%以上,未来几年如能达成“十一五规划”设定的就业目标,实际的失业水平可望不至进一步提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年龄人口还在继续增长,单是从数量上看,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供给,这既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一大优势,也会给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产业技术选择和就业保障体系构成巨大的压力,这一问题处理不好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一章中首先提出的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求“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控制失业规模”。本文拟分析新时期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形势,尽可能对劳动力供求缺口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判断。

一、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

今后若干年由于过去长期人口增长的惯性伴随人口总量的增长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从而劳动力供给仍将呈上升趋势。具体数量如何,国内学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中国男16-59岁、女16-5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1995年为7.31亿人,2000年为7.8亿人,2010年为8.57亿人,2016年达到峰值时为8.7亿人,直到2030年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也不会低于2000年的水平。如果考虑到提前就业和目前很多职工在退休以后仍然另外从业的实际情况,把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口径界定在15-65岁年龄段,那么,1995年的劳动力资源是8.2亿人,2005年超过9亿人,2025年将超过10亿人,其后一直到2050年都会保持在10亿人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一项预测认为,我国15-59岁人口2000年为8.23亿人,2010年会增加至9.26亿人,2020年达9.41亿人,其后才会逐年减少。这一预测结果与国外权威机构的预测比较接近。联合国1994年的预测认为,中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2000年为8.32亿人,2010年将增至9.26亿人,2020年达到最高峰9.49亿人;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社(EIU)和世界银行预测2000年中国15-64岁年龄人口为8.46亿人,到2010年将达9.56亿人。这个数字要大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口数,因为官方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剔除这部分人口,余下的结果当与前两个方案出入不大。

总之,从从属比(人口负担系数)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黄金时期”,从现在起,劳动年龄人口的相对数量还会继续增长10年左右,绝对数量还会继续增长20年左右,近40年内将始终高于目前的数量,21世纪中期后有所减少也极其有限,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供给。

二、劳动力参与率与劳动力供给

劳动年龄人口和劳动力参与率的积便是劳动力实际供给量。由于我国人口受教育年限参差不齐,兼业、非正规就业和地下经济活动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加之农村劳动力不受法定劳动年龄限制,因而我国的劳动力参与率远高于国外一般水平,如按法定劳动年龄人口测算约为95%左右(以1982年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例计算出的劳动力参与率分别是94.7%和95.3%),按国际可比口径(15-64岁的人口界定为劳动年龄人口)计算当在85%左右,比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尼、巴西分别高出14.4、10.6、30.4、23.6、16.4、19.7个百分点。今后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受教育年限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更多的非正规就业转化为正规就业,我国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肯定会趋于降低。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力参与率降低也可能是就业市场恶化的结果,在那种场合,公开的和隐性的失业水平都会提高。我国劳动力参与率如能降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的水平,那么本世纪前10年劳动力将每年新增900万以上(比前10年每年多增加约200万人)。如果超过这一水平,每年将新增1000万以上。2010年以后,伴随少年人口比重的快速下降和老年人口比重的迅速上升,劳动年龄人口所占的比重会明显降低,从而劳动力供给量会逐渐减少,但绝对量仍会增加相当长一段时期。

三、现行统计中的失业人口和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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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分割

提要 市场机制的主要功能是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是一种理论抽象,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并由此引申出劳动力市场竞争的理论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实际之间的对立统一。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形成与运作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规定是: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的自由人。所谓“理”,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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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迁移在劳动力转移的局限性

一、关于我国劳动力转移研究的文献综述

(一)关于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的争议

造成“民工荒”的直接原因是大批农民工从城市返乡或回到离家更近的小城市或城镇,于是学者们自然而然地将这一现象与劳动力迁移中著名的“刘易斯拐点”相联系起来。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1954年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即刘易斯模型。他将经济的发展分为边际生产率低的传统部门(以传统农业为代表)和边际生产率高的现代化部门(以现代工业部门为代表)。由于两部门的实际工资差距较大,便会出现传统部门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业部门的转移,直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至城市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2]。之后,刘易斯又对此模型补充了刘易斯拐点的说明,即当劳动力由无限供给变为短缺,由于传统农业部门的压力,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开始上升,就出现了“刘易斯第一拐点”;接着,二元经济发展到劳动力开始出现短缺的第二阶段后,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当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相等时,即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差距消失,也就意味着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经济发展从二元经济转化为一元经济状态,这样的转折即“刘易斯第二拐点”[3]。我国学术界有很多学者尝试用刘易斯模型解释“民工荒”现象,并对刘易斯拐点是否到来存在很大争议。例如:蔡昉(2008)运用反事实分析的方法,认为农业的技术进步偏好表明了劳动力稀缺,进而认为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4];王德文(2008)通过考察农民工工资变化,判断近年“民工荒”意味着劳动力市场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我国已经越过了刘易斯第一拐点[5];吴海民(2012)以劳动边际生产率的角度分析,采用1990—2010年我国农业和工业部门的边际生产率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我国已在2005年前后跨越了刘易斯第一拐点的结论,并预测我国将在2043年迎来刘易斯第二拐点[6]。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相反态度,例如:Minami和Ma(2008)以日本的经验作为借鉴,从劳动产出弹性视角证明刘易斯拐点还未到来[7];余宇新、张平(2012)从资本积累的视角对中国刘易斯拐点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表明,我国的资本积累速度与人均资本量并不存负向关系而是显著的正向关系,这意味着刘易斯拐点并未真正到来[8]。

(二)托达罗模型及其在研究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应用

由于刘易斯模型是以迁移劳动力在城市的充分就业为前提假设的,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1970)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决策和就业概率劳动力流动行为模型,即托达罗模型。其核心思想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条件不仅取决于城市与农村的实际收入差距,还取决于城市的就业率,也即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后预期能够找到工作的概率。模型表示为:Mt=f(d),f’>0。其中Mt表示劳动力从农村迁入城市的数量,d为城乡预期收入差异,f’>0指人口流动是预期收入差异的增函数。而城乡预期收入差异d表示为:d=w•π-r,其中w表示城市实际工资水平,π代表就业概率,w•π便是劳动力的实际工资水平,r则为农村平均实际收入[9]。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尝试以托达罗模型分析解释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例如:张海涛、杨为燕(2007)认为我国人口流动的实践和托达罗模型提出的背景极为相似,并以托达罗模型为分析基础,分析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10]。盛亦男、孙猛(2009)以托达罗模型为框架,尝试从劳动力供需角度解释农民工返乡的现象[11]。也有学者探究了托达罗模型在中国实际状况中运用的局限性,并尝试对其进行修正和扩展。丁守海(2005)指出托达罗模型忽视了大国经济中的区域差异,并引入区域因素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拓展,然后运用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结果显示该模型能较好揭示劳动力省内转移现象[12]。肖文韬、孙细明(2003)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修正,认为没有考虑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之后的生活费用,从而引入了生活成本的概念[13]。喻言(2007)在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的基础上,从生活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就业概率还有农村实际工资率以及非货币性收益和成本四个方面对模型进行了修正,但并未运用实际数据对修正后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14]。焦克源、张彦雄、张婷(2011)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扩展,将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与传统农民工区分开来,虽然他们加入非经济收益的变量,尝试解释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现象,但也同样没有对拓展过的模型进行实证检验[15]。

二、限制劳动力迁移模型在我国实践中应用的因素

(一)农村和城市生活费用的巨大差距

不管是刘易斯模型还是托达罗模型,其核心都是基于农村与城市实际工资差距进行分析的。然而,这种只从收入方面进行的分析忽略了迁移的劳动力在城市中的生活成本,尤其是在中国现阶段的发展进程中,农村和城市,特别是一、二线大城市的生活成本差距极其悬殊。据Econo-mists杂志2013年2月的《全球生活成本指数排行》显示,在全球生活成本最高的城市中,我国城市上海排名最前,排在第30位,与去年相比大幅上升了11位,与排名第27位的纽约相差无几,其次上榜的还有深圳、大连、北京、广州等城市。而我国大城市生活成本纷纷上涨的同时,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国外同等城市却仍旧相差甚远(例如纽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海的将近5-6倍)。所以,越来越高的生存成本和压力,无疑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特别是向一、二线大城市的流动。因此,这就造成了在实际中,虽然农村(或者说欠发达地区)与城市(或者沿海发达地区)仍存在工资的差距,但由于生活成本过高,一部分劳动力便选择回到农村,或者去生活成本相对更低的三线城市或乡镇发展,如此,虽然从工资角度他们的收入不及在大城市,但是实际生活质量确实提高了,这也正是造成目前“民工荒”现象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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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力权

【摘要】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才资源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制胜点。关注人才资源的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作为经济法上的一种新兴权利,劳动力权的确认、保护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本文论述了劳动力权的内涵、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区别与联系、对劳动力权的保护这几个方面。在厘清劳动力权的涵义的基础上,谈对劳动力权的保护。只有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法制上保护劳动力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同时社会安宁、稳定。

【关键词】财产权 劳动力 劳动力权 劳动权 保护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导致人才资源的地位不断凸显。从人力资源到人才资源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认识劳动力权,确认、保护劳动力权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劳动力权的内涵。

要理解劳动力权,首先要理解劳动力这个基本概念。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作为劳动力权的客体,劳动力取狭义的解释。马克思定义的劳动力,是指“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人的劳动能力,并不仅仅是个体的劳动力,相对人类发展的全过程说,同时又是群体的劳动力。劳动能力从形态上来说分为两种,一是自然形态上的劳动能力;一是法律形态上的劳动能力。作为自然状态的劳动能力,是天x人权。

劳动力权是经济法上新设的一种新兴的权利,是一种内物权,它不同于人们对投入企业的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权利(民法所称的物权、外物权)。因为:1、人的劳动力也是一种自然力,只不过有别于其他自然力,是一种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特殊自然力;2、人的劳动力也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加以支配的物,不仅可以为自己支配,还可以出卖给他人而受他人支配;3、人的劳动力是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物,而且,这种物是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发生物质变换的根本要素,因此,人的劳动力可以构成物权客体,成为劳动力权的权利基础。劳动力权是劳动者分享企业利润,增值自身劳动力的重要权利,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好劳动力权,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企业才能可持续良好地发展。劳动力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劳动力权在经济法权利框架中占据着基础地位,关系经济法其他权利的发展。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

二、劳动力权与劳动权的辨析。

想要全面深刻地理解劳动力权,就必须细致认真地研究劳动力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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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力权

摘要:人的价值是权利与义务、享受与贡献、消耗与创造的统一。而彰显人的价值的劳动力权在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却一直被忽视,从而导致劳动者应享有的剩余价值权得不到有效实现,出现剩余权冲突的问题。保护劳动力权,促进劳动力权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最后成为现实权利,对解决剩余权冲突、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力权;应有权利

人的存在是一种价值存在,通过“需要-创造”来发挥人的能动的实践性,而创造的过程正是劳动的过程。劳动使人类学会行走并与动物界区别开来,虽然劳动能力自从人类出现便客观存在于人本身,但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以及认识发展的阶段性,以劳动力为客体的劳动力权在社会化大生产出现以前一直沉睡在法律门槛之外。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人的价值不断被提升,劳动力权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劳动力概述

研究劳动力权要先从其客体劳动力入手。劳动力是指潜藏在人身体内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脑力、体能、技能等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使用通过劳动表现出来。可见劳动力与劳动者具有不可分离性,是人身体的一种自然力,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物。传统民法中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存在于人身体之外的,而劳动力是存在于人身体之内,相对于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而言是一种内物。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在劳动者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时转移的不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是所用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一些学者一直存在理论上的错误,认为劳动者转移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力所有权天然属于个人,这已经表明了它的人身依附性,不同于民法中纯粹客观的外物,其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的。

劳动力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在自给自足的个体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生产的产品归自己所有,此时并不涉及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纠纷问题。洛克曾说人类通过自己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那么这些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这个时代的劳动力并没有被意识到是一种权利的客体,即劳动力权还没有进入到法律领域。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生产过程由许多人协作,产品应是许多人共同的产品,但最后却归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占有。为什么为此付出劳动的人不能得到产品的所有权,没有分享这些产品的权利?

二、劳动力权的界定

(一)劳动力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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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力权

摘 要:劳动力权是指劳动力权主体对劳动力所享有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时的智力和体力的总和,是一种产生增量利益的能力。劳动力权是经济法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它是一种经济法内物权,更是一种发展权。将劳动力权法制化,不仅能系统地保障劳动者自身的权益,还能激励劳动者积极的行使劳动力权,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关键词:剩余价值;经济法;劳动力权;所用权

一、劳动力权的概念

劳动力权是劳动力权主体对劳动力所享有的权利。劳动力作为劳动力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天然的归属于人本身的能动性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劳动力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它是人内在的具有的物;2它是天然地属于他本人所有的物;3它是有待在使用时才能表现和计量的物。即劳动力是人与生俱来的,潜藏在人体内的创造财富的能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力。

劳动力作为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时所产生的智力、体力的总和,是劳动者创造财富的能力的体现,因此经济法领域创设劳动力权,是由劳动力权本身性质决定的。

二、劳动力权的性质

(一)劳动力权是一种经济法物权

劳动力权是劳动者对其劳动力所享有的物权,劳动力权是一种经济法内物权。之所以为内物权,是相对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而言。民法将物定义为“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得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存在局限性。首先,劳动力是一种自然力,它一种客观的、特殊地存在于人体内的物。第二,在社会化生产后,劳动力人与劳动使用人的分离,劳动力因更具有使用价值,理应被保护。第三,劳动力不仅能自己支配,也能通过出卖于他人而受他人所支配。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应归属于劳动力所有权人,但劳动力的买者则以支付工资为对价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卖者劳动力的权利时,把剩余价值无偿地占为己有,而民法正是对这种物权予以确认。这需要突破民法对物权的定义,创设经济法内物权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物权体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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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力价值

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而其中资本概念的提出真正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就是剥削。马克思通过逻辑严密的演绎推导了货币到资本的转变,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劳动力商品概念的表述。文章试图通过回顾《资本论》中劳动力商品的论述,解释劳动力价值在劳动过程中的运动。

关键词:劳动力 劳动力价值 劳动 资本论

一、劳动力商品

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的概念。“劳动力是指人的身体即活的个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他认为劳动力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成为了商品。作为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劳动力的价值是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定义是能否推导出剩余价值理论的关键。

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过程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从产品的角度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则表现为生产劳动,生产资料进入劳动过程表现为原使用价值的消失和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创造。”(马克思)简言之,劳动能够使劳动对象的使用价值转变为新的使用价值,同时使依附于原使用价值的价值在劳动过程中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中。举例来说,将皮革制作成皮鞋,此时,劳动使皮革的使用价值消失了,而新的使用价值(皮鞋)被创造,同时,皮革的价值被转移到了皮鞋的价值中,根据商品价值的定义,它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皮鞋的价值是皮革的价值加上将皮革制作成皮鞋新加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劳动者的价值是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要计量生产一个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困难的,马克思在这里做了一点变通,而且这个论述是极为合理的。劳动力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存在着,劳动力的生产要以这个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而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而言,马克思将劳动力价值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的补充者即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自身或者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马克思解释劳动力价值中包括子女的生活资料是为了使劳动力这一商品能够永续供应,而教育培训费用则是为了使劳动力能够胜任复杂的专业的劳动,从而能够生产出满足人类需求的各种使用价值。

劳动者,作为无产者与生产资料脱离,不得不出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获得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从而能够满足自己和家庭的生活需要,完成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正是由于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使得资本家能够拥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通过使用价值——劳动创造新的价值,当新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时,资本家获得了所谓的剩余价值。

二、劳动力价值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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