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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法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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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立法思考论文

从劳动教养立法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立意出发,本文专门就有关劳动教养立法工作进程的几个基本问题,应当说是比较基础、边缘和综合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对这几个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是实现劳动教养立法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我对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基本形势的认识可以简括为“四个历史必然性”:

(一)中国劳动教养独特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的劳动教养产生、存在和发展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功过是非”无需专门和过多的评价,简单地讲,它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确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现在困扰劳动教养的法治和人权两大难题,在劳动教养产生时代的中国社会普遍地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界限,行政权的范围和规则也都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制。这是劳动教养问题与监狱行刑问题的最大区别,也是劳动教养立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今天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从实际的意义上讲,无需过度地对现实的劳动教养进行这种“回头看”式的价值层面的分析和评判,而只需从现实的要求和发展的趋势出发即可。

(二)中国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基于同样的缘由,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几乎与当时的劳动改造立法同步,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也被历史性地提到了人们的面前。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真正的历史性变革。法制和法治成为社会生活普遍的基本规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人们尚欠清晰的理念别是在与劳动改造结合的意义上,提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是必然的。但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正是在进行这种劳动教养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发现了劳动教养与监狱问题的根本不同。政府权力的规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以及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建构等,都是监狱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复杂的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历史必然性

我们对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基本认识是,在过去15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不具备出台劳动教养法的条件,劳动教养立法的时机发育尚不成熟。至少我们现在还难于形成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科学认识,今天的劳动教养立法应当从零开始,从科学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务性的调查研究开始。因为,目前在缺乏必要论证和准备的条件下,直接从事劳动教养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会条件、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都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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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完善法律监督探讨论文

根据高检院[*]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除严格按《办法》执行外,就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教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仍然依据高检院[*]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仍然使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国务院针对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制定的,距离现在已经20多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教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论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已远不适应当前时展的要求,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加快法制进程,因此,对劳动教养必须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现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关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监督不同步。

目前劳动教养的审批只有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批权只集中公安机关一家手中,这种缺乏外部有效制约的权限,是不正常的现象。劳动教养作为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最多可达4年之久的处罚措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预,没有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限制在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不同步,缺乏全程监督的环节,因此,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应限制在执行环节,应全程监督。

二、加强劳动教养监督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立法进程,有法可依。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时了,成为我们治国建国的行动指南。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广泛地应用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地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完备。但是劳动教养制度还仍然使用原有的单行决定,这不能不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缺陷。劳动教养处罚是存在于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是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补充和完善。为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教立法势在必行。只有劳教有法可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才能更有章可循,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保障劳教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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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摘要: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课程体系,是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取向。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不断探索“情境设置、任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职业能力;实践性教学;教学方法

一、劳动法课程介绍

劳动法课程是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它是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文秘等专业的专业限选课。全国各类成人法学教育已将劳动法学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中。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分别为立法简史部分(外国、中国、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基础理论部分(劳动法概述、法律关系、劳动法主体)、劳动关系协调部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基准部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部分(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和劳动执法部分(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督)。本课程的重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诉讼);难点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处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中外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劳动维权意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课程教学目标可以细化为三个方面:知识目标。通过各教学环节,使学生理解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掌握劳动法的概念、产生,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基准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并能根据劳动法的原理、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劳动实务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推理、辩论能力、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素质目标。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逐步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高职教育不仅在于培养高素质、强技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更着力于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校童国梁校长的调查发现,企业在选拔人才时,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态度占选拔比重的70%,另外30%才是职业技能。因此在劳动法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把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素质、文化素养的锻炼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注重文化化人、文艺养心的作用。在授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狠抓纪律道德教育,包括礼貌修养,感恩教育,尊重他人,团队协作,珍惜生命,心理健康等等。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宏观教学设计

1.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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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相比,互动式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师生交流、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因而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的教学实践为基础,探讨了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和模拟劳动仲裁等三种互动式教学法在该课程中的运用体会。

关键词:互动式教学法;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

作者简介:徐素萍(1981-),女,江西龙南人,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李文全(1980-),男,江西龙南人,韶关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讲师。(广东 韶关 5120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韶关学院第十二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青年项目“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YJY121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2-0123-02

一、互动式教学法的内涵及意义

互动式教学法是指通过课程设计,调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动性,形成教师主导下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个体与教学中介互动,强化教学主体与教学内容的相互影响,以达到教学相长,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1]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偏重于灌输基础理论知识,忽视了法学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不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相比,互动式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课堂互动,通过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上的交流与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理论联系实际等能力的目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该课程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传授法律知识的简单层面上,而应从社会实践出发,借实践释法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和能力。将互动式教学方法运用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教学中,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抽象的理论、原则、制度还原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让学生感受到制度的应用价值,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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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凯兴斯泰纳的“劳作学校”

摘 要:德国教育史上著名的教育理论家、教育改革家,德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之一凯兴斯泰纳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了“劳作学校”改革实践。本文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环境改革与师资改革四个方面分析了劳作学校的做法,为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依据。

关键词:凯兴斯泰纳;劳作学校

乔治・凯兴斯泰纳(Georg Kersehensteiner,1854-1932),德国教育史上著名的教育理论家、教育改革家。德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之一,欧美教育史上倡导国民教育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实现公民教育理想,贯彻劳作教育理论,凯兴斯泰纳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国民学校进行改革,希望它能成为“劳作学校”。其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环境改革与师资改革。其中,课程改革为实施的重点。

一、课程改革

(一)设立专门的劳作课

凯兴斯泰纳认为劳作学校要实施劳作教育,就要安排专门的劳作课。他详细说明了在小学中开设手工劳作课的理由:(1)在全体国民中,手工劳动者占大多数,手工劳作课适合大多数国民的实际需求;(2)在任何社会中,体力劳作、特别是手工劳作的需求量远比脑力劳作要多;(3)人类的天性倾向于手工劳作,手工劳作不仅是一切真正艺术的基础,而且是一切文化科学的基础;(4)3岁至14岁的儿童对于手工劳作有强烈的本能和冲动,因为人的身体的活动先于精神的活动,而且是精神活动的基础。

(二)劳作课与理论课协调发展

劳作学校设立专门的劳作课,并不影响对理论课的重视。理论课教学对学生精神能力的发展是任何学校不可缺少的。“精神能耐的发展与体力能力的发展,在科目教学中,愈能密切联络,那学校的组织也愈幸福,愈完善,而精神能耐的发展,也更自然更容易。”理论课与劳作课是相互促进的。凯兴斯泰纳力图把劳作教学的原则贯彻到各科教学中。使一切课都成为劳作课。理论课也不仅仅局限于学生精神能力的发展,要像劳作课那样促进学生精神与体力协调发展。劳作学校以劳作为契机,带动了理论课的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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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立法的基本形势

从劳动教养立法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立意出发,本文专门就有关劳动教养立法工作进程的几个基本问题,应当说是比较基础、边缘和综合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对这几个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是实现劳动教养立法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我对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基本形势的认识可以简括为“四个历史必然性”:

(一)中国劳动教养独特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的劳动教养产生、存在和发展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功过是非”无需专门和过多的评价,简单地讲,它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确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现在困扰劳动教养的法治和人权两大难题,在劳动教养产生时代的中国社会普遍地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界限,行政权的范围和规则也都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制。这是劳动教养问题与监狱行刑问题的最大区别,也是劳动教养立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今天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从实际的意义上讲,无需过度地对现实的劳动教养进行这种“回头看”式的价值层面的分析和评判,而只需从现实的要求和发展的趋势出发即可。

(二)中国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基于同样的缘由,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几乎与当时的劳动改造立法同步,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也被历史性地提到了人们的面前。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真正的历史性变革。法制和法治成为社会生活普遍的基本规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人们尚欠清晰的理念别是在与劳动改造结合的意义上,提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是必然的。但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正是在进行这种劳动教养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发现了劳动教养与监狱问题的根本不同。政府权力的规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以及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建构等,都是监狱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复杂的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历史必然性

我们对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基本认识是,在过去15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不具备出台劳动教养法的条件,劳动教养立法的时机发育尚不成熟。至少我们现在还难于形成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科学认识,今天的劳动教养立法应当从零开始,从科学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务性的调查研究开始。因为,目前在缺乏必要论证和准备的条件下,直接从事劳动教养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会条件、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都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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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的完善及其制度设计构想

【内容提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教育改造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从实践的层面来看,加强劳动教养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建立、健全、完善合理可行的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以及劳动教养监督和法律救济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关 键 词】劳动教养/实践/制度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1957年,迄今已走过了40多年的历程。40多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公众对民主法治要求的日益提高和对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日益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理上的矛盾、程序上的欠缺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注:从法理上看,许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不明,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有的认为是刑事制裁;在程序上,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较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却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且缺乏保障劳教人员人权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有发生等等。)

目前,理论界在劳动教养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存废之争。笔者认为,决定一种法律制度存废的根本原因是该项制度所要解决是问题是否还有存在之必要,而不是理论家的观点。劳动教养制度所要解决的特殊人群(有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且具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人群)的改造和矫治问题,这一问题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即使在劳动教养受到广泛批评的今天,大多数学者仍承认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存在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劳动教养所满足的治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需要是合理的。”(注:张绍彦:《第一次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因此,即使对这类特殊人群改造和矫治的制度不以“劳动教养”称之,而冠以他名,也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所以,在劳动教养问题上,重要的不在于是存是废,而在于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在形而上的层面上,使理论完善,解决的是一项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实体正义问题,即使制度能够“名正言顺”。目前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研讨多停留在这一层面;在形而下的层面上,是具体制度(或曰措施)的完善,解决的是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等程序正义问题。对劳动教养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尚为数不多。

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的设立要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正义,即具体制度的设计问题。这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应以人为本,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工具使用,在此基础上寻求人权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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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分析

摘要: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趋紧,根据国内院校不断增设劳动关系专业的现状及近5年学生毕业情况来看,虽然就业形势较好,但专业就业率仍然较低。这也反映学生的专业理论与整体综合素质无法与专业岗位需求相对接的现实。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劳动关系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素质。

关键词: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模式

本文通过调查劳动关系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专业素质以及工作能力,采用定量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调查法等不同方法、手段来分析和研究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国内外培养劳动关系人才现状

1.国外劳动关系专业人才的培养现状和发展趋势国外对于劳动关系专业人才的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体系较为完善。1920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康芒斯教授领导的附属于经济学系的商业及工业关系处首次将劳动关系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和实践领域,随后普林斯顿大学成为第一个完全将劳动关系作为主体成立的学术单位,美国的产业关系协会(IndustrialRelationsAssociationofAmerica,IRRA)也成为第一个对劳动关系进行研究的实务界组织。2.国内培养劳动关系专业人才现状我国在劳动关系专业方面设立较晚,相关研究较少。高等院校开始设立劳动关系课程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杨体仁教授为研究生开设了“劳动关系研究”,同年时任中国工运学院(现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的常凯为本科生开设了“劳动关系学”。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设立了劳动关系专业方向。2005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招收全国首届劳动关系专业本科生。目前,全国开设劳动关系专业的仅有5所院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山东工商学院。

二、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方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新时期我国大学要“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劳动关系专业学生应注重通用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结合,以通用能力为基础向专业能力转变;并要有外显的关键技能和内隐的关键特质。近5届劳动关系应届毕业生专业工作能力满意度备注:五大类基本工作能力:麦克斯参考美国SCANS标准,把35项基本工作能力划归为五大类型,分别是a管理能力、b理解与交流能力、c科学思维能力、d应用分析能力和e动手能力。单位:百分制对于劳动关系专业就业毕业生来说,由上图可以看出,其重要工作能力包括有效的口头沟通、积极学习、积极聆听、协调安排、科学分析。另外,通过有效的方法构建本专业的素质模型,对现有的劳动关系专业从业人员以及应届往届毕业生展开调查。据统计,法律知识、政策;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自信;人际关系等要素相对更加重要。在教学中,教师必须坚持重视通用能力与专业就业能力的人才培养思路,在专业教育中将两者融合,实现学生“通用能力”向“专业就业能力”的合理转化。劳动关系专业是适应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的学科平台上的交叉应用性学科。在知识结构上,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工具能力,并具备前沿性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培养具备劳动关系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和能力,掌握协调处理劳动关系事物的现代组织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处理实物和理论政策研究。因此,对于劳动关系专业来说,知识、能力、素质是统一的整体,其中专业知识是专业能力的基础,专业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提高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是目的。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还需要相应的人才培养模式来实现,这是提高劳动关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中之重。把创新培养模式作为提高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突破口。

三、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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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

[摘要]当前高职职业道德教育存在重专业教育,轻职业道德教育;重理论,轻实践;重体系,轻实际等问题。弘扬劳模精神有助于进一步明确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向性、彰显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职业性、提升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情感性。通过开展劳模访谈、劳模进校园、建立劳模育人基地和开通劳模育人微博等形式可以改善当前高职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

[关键词]劳模精神 职业道德教育 高职学生

[作者简介]李会娟(1978- ),女,河南禹州人,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人文艺术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上海 201415)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0-0062-02

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是我国新增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其职业道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但是目前高职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缺失,这只数量庞大的从业大军,其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都有待提升。劳模作为社会道德的先进典型,具有社会肯定性和主导性,他们的思想行为和感人事迹承载着社会所倡导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在高职职业道德教育中弘扬劳模精神,有助于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质量。

一、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专业教育,轻职业道德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肩负着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高职毕业生作为社会新增劳动力的主体之一,其职业道德素质的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这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同。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一些高职院校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过于强调高职教育以岗位能力体系为主的培养定位,存在重技能轻素质的倾向。比如在一些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中,没有职业道德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没有具体的实施计划、考核标准等。

2.重理论,轻实践。当前职业道德教育与社会职业需求相脱节,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着学科化和去职业化的问题,职业道德教育与职业实际、职业教育相脱节。在课程安排上,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为主;在教学方法上简单移植一般的德育理论体系,强调“道德性”,缺少对“职业性”的深入思考和研究;在教学主体上,以没有行业、职业背景的政治理论教师为主,难以把职业、行业中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有效地传递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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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选择

【论文关键词】劳动教养 制度 行政处罚 |

【论文摘要】本文从一起劳教行政处罚案件谈起,阐述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路经选择。

一、案情回放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为向他人索讨赌债,纠集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刘某某、颜某等人,携带大砍刀、折叠刀至上海市江场路1400号附近时,被发现并当场查获。刘某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侯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刘某某实行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做出具体的认定;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刘某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据此对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释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二案均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被告共赔偿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9241.8元。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质疑、审批权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社会的治国方略是及不相称的,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对该项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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