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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临时工管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含厂内发包工、搬运装卸工、施工企业的建筑民工等)。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在不突破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须制定招工简章,填写《使用临时工申报表》,报劳动部门统筹安排。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数量,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办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第五条 企业从所在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临时工的,应到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企业确需从农村和外省招收临时工的,应按省人民政府现行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条 企业招收临时工,必须按照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招收。招收办法,可以通过张贴、刊登和播发招工广告招收;也可以请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从异地招收的,须凭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证明,与招收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后招收。
第七条 临时工被录用后,企业凭下列文件、证件,到批准招收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申领《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摘要】本文基于新《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后的劳动人事呈现并轨模式、高等院校运营系统开始并入该法适用范畴的阶段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全新态势,侧重罗列剖析在这一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出现的阶段瓶颈与集中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参考借鉴的解决方法,从而在协调良性地处理应对新劳动法框架内的高等院校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前提下,稳定长效地推进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综合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 高等院校 人力资源管理 更新探索 具体举措
2008年1月1日,新版《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正式施行,新劳动法主要新增拓展了劳动关系框架下的劳动人事并轨结合的规则范畴,从而也将原本隶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运作体系融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畴。而针对这一新的态势转变,国内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还未能快速有效地适应交融,继而也产生了一些集中细碎的劳动合同关系范畴内的瓶颈摩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高等院校人力资源运营体系的稳定长效发展。
一、《劳动法》与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适配解析
(一)适用范畴的调整改进
在2008年1月1号之前施行通用的旧《劳动法》的适用范畴涵盖了国内的企业集团、个体经济形式组织以及业已构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群体,而对于非属于国家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集体性质的劳动关系范畴内的劳动者群体则并未过于强调。而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劳动法》主要则将上述非隶属于国家创设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包括社会教育、劳动科技、文化卫生、中介服务等机构团体涵盖在内,侧重阐述了该系统架构内的劳动群体的权利义务划分适配。而高等院校的属性特征即属于社会教育这一体系,所以也就被依法纳入新《劳动法》的适用范畴之内,尤其是作为高等院校运营体系重要组件之一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则被放置在了首当其冲的位置。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期限的微调细化
劳动合同是在《劳动法》的法律框架之下,由劳资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意愿而达成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权利义务分配划定的协议。而新《劳动法》施行之后,依据其所新增的条文,若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包括招用职工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一包括满一年则视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是若不满一年,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其三表述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这就为高等院校劳动者进行自身维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
摘 要 在财务工作实务中,“甲供材”应按正确的方法,纳入工程收入总额,和工程施工收入一起缴纳营业税。根据具体情况,可细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键词 “甲供材” 工程收入 营业税
在财务工作实务中,常常有 “甲供材”的说法,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供料”,是建筑工程里建设方所供应材料的简称,因为按照惯例,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甲方一般是建设单位,乙方一般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般由乙方提供建筑劳务及采购除甲方供应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甲供材是否纳入工程收入总额,是能否正确核算、缴纳营业税的一个重要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同时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可以看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甲供材的涉税核算,我们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去理解:
一、设备由建设方提供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要注意,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是设备不并入营业额,而材料要并入营业额。这样,对于甲供材,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划分设备和材料了。这一点新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对于设备还是材料的区分,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列举的方式来完成的。在实务工作中,施工企业应就具体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和税务机关在材料和设备划分上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来裁决。
二、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请与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一并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加强临时工的管理,是控制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力总量过快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要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数量,今后城镇劳动力和由农村转移进城的劳动力由劳动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并在全省城镇实行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制度,减少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入城镇,缓和城镇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
三、继续结合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清退进城的农民工和其它计划外用工。要注意巩固清退成果,防止反复。但现有的计划外用工不能转为计划内临时工。确因生产需要,暂时不能辞退的计划外用工,各项福利待遇可按临时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事前由用人单位申报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批。省属、部属企业报省劳动局审批;地、市、县(区)属企业在本年度内使用的临时工,分别报地、市、县(区)劳动局审批。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制糖、罐头等行业的临时工,须在省下达的年度临时工计划数内安排,审批程序同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年度总结及专题报告;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和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接受年审。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
“准入门槛”由目前的50万提高到200万,意味着一批小型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挤出市场,或者努力增资再次进入竞争市场。
劳务派遣单位要有一套合法合规、行之有效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派遣员工招聘入职流程、薪酬制度、休假制度、退回制度、离职流程、派遣员工手册等。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向当地人力社保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需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此外,除了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场所、制度等硬性条件外,劳务派遣单位还需要在新法实施的“过渡期”内,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使之适应新法要求。同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与用工单位一起,理顺用工岗位和数量,使得劳务派遣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在促进就业的同时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实施之后,用工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将更加慎重,更多地将倾向于选择资金雄厚、口碑较好、服务经验丰富、管理制度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做到合法合规用工。
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对用工单位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而且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此外还要“一视同仁”,对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目前来说,由于细则还没有出台,用工单位只能是比较片面地去想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关于“三性”岗位,其实并没有一个特别清晰明确的定义。“临时性”、“辅”、“替代性”对于不同企业,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因此,在细则出台前,业内猜测未来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可能会偏向于稍微宽松一些;至于同工同酬,它更多代表了一种态度或者一个趋向,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一定的难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扩大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门路,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和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需要,以临时工、农民工、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种名义使用的一年以内的人员,统一称为临时工。招收临时工要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申报。
第三条 单位需要临时工时,应首先从内部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确需从社会招征的,原则上应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一般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城镇待业人员不能满足的个别工种,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从农村招用,但必须坚持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外省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单位确需从农村招用临时工时,区、县劳动局可以先从本地区的农村劳动力中解决,本市农村劳动力如不能满足单位临时用工需要,确需从外省区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须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收。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和加强临时性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计〔1989〕467号)的规定,凡使用外省市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必须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凡使用本市郊县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必须经市建委和农委审查批准。
为了适应拉动内需、配合增值税转型的需要,国务院总理于20__年11月10日签署了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__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并规定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起从20__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细则与1993年公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原细则)相比,虽然形式上看条款由原来的36条减少至现在的28条,字数也减少了400字左右,但是实质内容却发生了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
新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单列了第五条予以明确,并拓宽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1、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是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
2、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也就是说从20__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了。
3、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视同销售范围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