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矿产资源税

矿产资源税范文精选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1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

矿种

税率

原油

14—30元/吨

天然气

7—15/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2篇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因此必须走大国发展道路。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大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资源价格和供给的稳定性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敏感的话题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矿产业出现了几年前难以想象的局面:

一方面,全社会对矿产品的需求暴涨,矿产企业利润急剧上升,导致了大量在短期利益驱使下的暴利开发、破坏性开发,矿产开采效率低下,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大量小煤矿的开采率不到30%),同时对矿区环境造成了惊人的破坏,一些被过度开采的矿区,环境得不到及时恢复,留下了长期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各种矿产资源税仅为发达国家1/3―1/2的水平,自然资源加工后的产品(如石油以及煤电)的消费税或者缺位,或者很低,导致这些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水平,因此,自然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浪费,也产生了环境问题,如煤炭的大量低效率使用(直接燃烧等)造成了空气质量的严重恶化。

显然,中国必须从战略的角度,重新审视自身的旷产资源管理体制与政策,确立新的战略目标。

可持续性、高效率、环保:矿产资源管理三大战略目标

站在大国发展战略的高度,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与政策应该达到怎样的战略目标呢?笔者认为,核心的战略目标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战略目标是要保持整体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为此,必然要求在矿产资源使用上具有可持续性,最重要的是,要在使用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同时,为寻找其替代品创造可能性,这就要求对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使用收取一定的不可再生税。此类税收的目的不仅在于减缓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更重要的是,它抬高了使用相关旷产资源产品的价格,从而提高了研发和寻找替代性产品和技术的动力。同时,它产生的税收收益,可以直接补助相关的研究。再有,当国际旷产资源的供给和价格出现短期波动时,我们可以临时降低矿产税,缓解对矿产资源使用者的冲击。

这一问题对中国而言尤其迫切。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后起者,中国在世界范围内所能控制的不可再生性旷产资源的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是不成比例地低;一旦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供给出现波动或短缺,发达国家可以部分地通过其控制的旷产资源保证其自身经济免受直接、重大的冲击,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则会成为此类波动的主要受害者。因此,中国必须在旷产资源的可持续性问题上有比发达国家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充分的准备。提高税率,促进后备的可替代技术的研发,逐步缓解对现行矿产资源的依赖度,同时可以在短期波动的情况下降低税率,缓解对整体经济的冲击。

第二个战略目标是追求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的效率。开采的效率指的是尽量在开采中更有效率地获取自然资源,避免浪费。使用的效率指的是,要按照资源最优分配的原则,将自然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部门和产品。这需要价格机制的支持,通过价格机制形成资源分配的信号,引导整个经济体最佳地使用自然资源。

第三个战略目标是追求在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开采者必须考虑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量恢复环境原貌。对于自然资源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如煤的直接燃烧造成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需要通过税收机制传导到价格,使自然资源使用者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一费三税体制最为合理

围绕以上三个核心战略目标,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矿产资源的税收体制。目前,对矿产资源开采有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前者是国家征收的矿产业权益金,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后者是调节不同矿区的矿藏量的丰富程度以及开采难易差异的差别税收。由于这两种税费并行,基本上形成了一矿一税的情形。另外,中国目前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与国际水平相比都偏低,如资源补偿费平均为销售额的1―4%,而国外一般在10%左右。

从理论上讲,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和费,应该从权益金的角度,转换为权益金与可持续发展费用并重的角度,也就是说,自然资源税费的征收基础,不仅是国家对矿产的所有权,而且包括矿产资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因此,这一税收应该与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以及环境破坏性相关。

首先,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应该根据中国的储量与使用量的比例,以及全球储量与使用量的比例,还有现有可替代技术和产品的成熟程度,制订出不同税率的矿产资源税。显然,这个必须是与产量挂钩的税,而不是一次性的费。这个税率全国应是统一的。比如,中国以及全球的煤储量相对使用量而言比石油丰富,因此,对煤的矿产资源税率应该低于对石油的税率,类似地,对铁矿、铜矿、铝矿等要有不同的税率,即税率应反映出不同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从而鼓励对自然资源的节约,鼓励替代产品技术的研发和生产。

第二,要考虑矿产开采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以及回复的成本,收取环境回复税。这是与产量挂钩的税,因为一般产量越高,对环境的破坏越大。但是,不同地区的环境原状以及回复标准不同,要进行评估,统一划类,比如可以考虑将全国分成十类,北京郊区的房山区煤矿的环境标准应该高于陕西。

第三,对于矿产品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应该采用不同于资源税的方式解决,即,应该在使用的环节收取使用税。因为,同样的矿产品,因使用方式不同,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差异很大。比如,将煤直接燃烧取暖造成的环境破坏远远高于用煤发电或煤化工,所以,对前者应收取更高的费用。矿产使用税比资源税的优越性在于,可以根据具体的使用方式对环境影响和冲击程度征税。本质上讲,它是把矿产品的使用者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类似于对开车者收取交通拥堵费。

最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应该通过招标一次性获取的勘探和开采费得到体现。而勘探和开采费可以通过招标一次性获取。这是费,而不是与产量挂钩的税。具体说来,任何一个矿产品的资源税是全国统一的,政府对某个特定矿区的环境回复税必须事先宣布,然后,政府就勘探和采矿权向所有企业招标。有意向的企业根据其初步判断进行投标,通过竟标获得在该地区勘探和开采某类矿产资源的权利,其所缴纳的勘探投标费体现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权益。这一做法的好处有二:一、企业在事前一次性缴纳勘探投标费而不是事后在生产过程中缴纳资源税,其提高开采率的动力大大增加,也愿意做更多的勘探工作,有利于查清国家矿产资源的储量;二、企业在勘探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未来开采对环境的冲击程度,原本自然环境很好的地区,环境恢复费用高,除非该地区有很丰富的储量,否则企业将有意识地避免在该地区进行勘探和开采。

总的说来,勘探开采费、环境回复税、资源税、使用税这种一费三税体制,综合考虑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开采和使用的有效性、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应该能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进入更为合理的发展轨道。

矿产企业的新商机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3篇

市地处长江中下游铁铜等多金属成矿带西部,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铁矿储量*亿吨,居全省第二位。近年来,矿产品走俏,价格持续上涨,矿产资源税收成为我市地方税收的增长点和新亮点。*市地税局立足实际,不断强化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了一条“政府护税、部门协税、税务管税”的综合治税模式,取得显著成效,资源税收入不断攀升,20*年实现*万元,同比增长*%,今年元至*月实现*万元,同比增长*%,全年可望达到*万元。一、明察动向正视问题深入基层摸实情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20*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20*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20*]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20*年*月*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20*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20*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20*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20*—20*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20*—20*年资源税税负趋势)(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一)一纸建议起波澜20*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二)二份文件显决心20*年*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三)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20*年*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20*年*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一)专班镇守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二)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三)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三)乙种证明企业经营须带“迁移证”为防止税款流失,我们制定了《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使用管理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乙种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办法》规定,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所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一规定,犹如给矿产品戴上“紧箍咒”,乙种证明又似矿产品的“迁移证”,从采矿方到购销方再到最终收购方,矿产品只有带上乙种证明这张“迁移证“,才能合法交易,否则将由最终收购方承担纳税义务。丰富的矿藏,是*的骄傲,做好资源税的征管,是*地税人的职责。近年来,我们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征管要求在不断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寻求做好税政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使*大地涌现出更多、更大的“守法矿”、“致富矿”、“财源矿”。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4篇

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

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2004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2001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2003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2004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2002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2001—2005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2001—2005年资源税税负趋势)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

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

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

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

2004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

2004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2004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2004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

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

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

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

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

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

××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版权所有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5篇

一、明察动向正视问题深入基层摸实情

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

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

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6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综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储备总体来说是总数可观,人均拥有数量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年以来,矿产资源进口的数量不断增大,对外依赖程度加大。因此,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开发成为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矿产税费制度的合理建立对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梳理目前对我国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的研究的情况,寻找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期望对于我国完善矿产资源税费计价模式有所帮助。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计价主要是由一税四费两价款以及两个行政事业型收费[11]组成,目前国内主要争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进行研究。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取消补偿费和资源税,代之以权利金。高兵,王丽艳(2006)[1]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本质都体现了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实现了所有者的利益,故可以合并成为一种税,并且使用国际通行的名称“权利金”。李凤,汪安佑(2010)[2]认为由于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本质都是从量计征的,因此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与权利金本质相同。谭旭红等(2006)[3]认为资源税不属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故失去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应改为在理论依据上更为合理的权利金。赵文杰(2010)[4]认为资源税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资源补偿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国家预算,而其实际用途不当,大多用于资源勘查支出,因此并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因此,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都是名不副实,且二者在税理上重复,故应将两者合并成为权利金。这样可以减少纳税环节,是企业和国家都得到收益。

第二种观点;将补偿费改为权利金,保留资源税。樊轶侠(2010)[5]认为资源税的设置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矿产资源补偿税费的设置目的是保证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为了避免被误解为重复征税,应废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用国际惯例权利金,资源税进行保留,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以此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陈文东(2006)[6]认为将现有级差地租的成分和绝对地租的成分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税中剥离出来合并成为权利金,废除资源补偿费,对于资源税进行重新定位,从原来的级差调节中跳脱,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中找到新的定位,着重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欧阳荣启(2011)[7]提出资源补偿费在用途上与矿业权价款出现了冲突,故应废除,但是矿业权价款在矿业权去的过程中只是部分实现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的权益要由资源税来实现,因此建议保留资源税。

第三种观点:保持现有的税费分离的高珊珊,孙超(2009)[8]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例,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不属于乱收费,不应被取消,在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以前,维持现在的税费分离更为合适。郭艳红(2009)[9]认为对采矿权证持有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其具有绝对地租性质,故可以实现资源的有偿开采;而资源税属于超额利润税,对条件优越矿征收资源税,可以调节级差收入,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使采矿者平等竞争。干飞,贾文龙(2007)[10]认为短期内仍会保持税费并存的制度,因为现存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了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利益博弈的规则,同时也制约了其发展演化。汪峰(2007)[11]认为资源税和补偿费的性质、归属和作用各不相同,各自改革的方向也不相同,两者不可偏废。在准确定义两者的属性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二、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许多不足。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源税无法体现调节级差收益的最初目的。资源税自1994年起实行从量征收,意味着不论企业盈亏一律征收,偏离了“调节级差收入”的初衷(李安东,2011)[12]。现行的从量计税依据与资源储量、回采率、资源价格等指标不相关,容易使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采富弃贫”,造成大量积压和浪费(张彦平等,2008)[13]。另外,税额大小不能随着资源价格的涨落而发生变化,无法反映资源的真正价值,税幅差只有几十元,不足以反映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的级差收入(殷爱贞,李林芳,2011)[14]。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7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矿产资源; 资源税; 税制结构; 国别差异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101-06

一、广义矿产资源租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

矿产资源是作为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其稀缺性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而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租是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不断提高给矿产资源所有者带来的发展红利,本质上是社会剩余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向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转移。在现实社会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通常是分离的,因此不论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有还是私有都不能保证全社会公平分享矿产资源红利,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因此,从收入公平角度出发,由政府通过矿产资源税形式获得矿产资源租金收益,在全社会进行合理分配就是一种不失公允的选择。矿产资源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就是对包括矿产资源租在内的矿产资源收益进行的再分配调节,其目的在于规范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投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同时,通过矿产资源税实现政府对矿业生产开发与经营的干预,调节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价格波动,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一)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租

狭义的矿产资源税一般表现为矿产资源租的实现方式或再分配调节方式。在矿产资源属于私人所有时,国家对资源所有者的矿产资源租金收入征税,所调节的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矿产资源租的再分配调节。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应获得全部矿产资源租,此时无论是矿产资源税或资源费都是矿产资源租的实现方式和矿产资源收益的再分配调节(因此,本文将政府无论以费或是以税形式获得的矿产资源收益统称为矿产资源税),调节的是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显然,狭义的矿产资源税由矿产资源租决定,因此,在矿产资源税的设计上,就要考虑到矿产资源租及其变动的决定因素。一般地:

矿产资源租=矿产品价格-矿产品生产完全成本

其中,矿产品价格由矿产资源市场供给与需求决定或由政府确定;矿产品生产完全成本,包括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投资支出,开采生产作业成本以及矿产资源开采者所应得的资本合理利润。在短期内,矿产生产完全成本又可分为变动成本(或边际成本),加上作为不变投入要素所获得的支付即准租金。因此,有:

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租+准租金+矿产品生产边际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租在采矿权竞争市场上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通常一个矿区矿产资源租的大小由矿产资源品位、丰度、开采条件、矿区交通便利性和矿产品市场价格预期决定,不同生产条件矿区的矿产资源租呈现级差性。对矿产资源开采者征收具有反映矿产资源租价值级差的矿产资源税,不仅能够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经营投资者利益关系,还能促进不同矿产资源经营者公平竞争。另外,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品价格存在与经济周期相辅相成的长周期波动现象,矿产品价格会较长时期在高位运行,继而又较长时期在低位运行。矿产资源价格的长周期波动,会导致矿产资源租的长期变动,从而导致矿产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利益关系的变动。从收入公平分配的角度出发,矿产资源税要能有效调节矿产资源租金的长周期变动。即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时,政府要通过提高矿产资源税率或征收暴利税的形式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经营者所获得的暴利收入(垄断经营租),在矿产资源非国有产权存在时,暴利收入可能为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得,则国家征收暴利税调节的就是: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利益集团,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甚至包括矿业工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矿产品价格低位运行时,政府就要通过适当降低或减免矿产资源税、甚至以公司所得税优惠的方式,鼓励矿业企业继续经营和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以保障矿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调节的是全社会利益的经济平稳发展与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广义矿产资源税与广义矿产资源租

矿产资源开发生产会带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从全社会角度来看,矿产品生产成本应包括由生产者承担的生产者成本和由社会承担的社会机会成本。按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观点,政府必须通过征税或其他形式,令矿业企业支付其生产活动所消耗的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租金,将外部成本内在化。另外,矿业企业还必须以通行税和矿业专项税等形式,补偿政府为全社会和矿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成本(作为矿产品生产社会机会成本的一部分)。与社会机会成本补偿相关的税收,调节的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开发经营者与负外部性相关利益者和全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

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租+社会机会成本+生产者成本=矿产资源租+公共资源租+(准租金+边际生产成本)

公共资源租,生产经营者获得的准租金和可能的垄断经营租,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转移,是广义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租:

广义矿产资源租=矿产资源租+公共资源租+准租金+垄断经营租

显然,政府向矿产资源所有者以及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者征收的,调节广义矿产资源租分配的各税收,包括矿业税和通行税,就是广义矿产资源税。

(三)矿产资源税制结构

作为调节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者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应从广义矿产资源租内涵角度出发,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显然,广义的矿产资源税不可能由一种资源税来实现复杂的矿产资源利益关系调节,必须由调节不同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多种资源税来共同完成。

将调节不同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公共财政目标的各种矿产资源税,总称为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一般来讲,税制结构包括:(1)从国家全部财政税收而言的税收种类结构。(2)同一种类的税种结构。(3)税种要素,一般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

因此,本文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包括:(1)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全社会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2)政府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支持矿业经济活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本补偿性质的矿业专门税和一般通行税。(3)维持矿业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主要矿产生产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

世界上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建立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千差万别,但对我国矿产资源税改革有借鉴和启示作用的显然只能是主要矿产资源生产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本文选取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分析其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以及演变过程。

(一)美国

美国矿产资源丰富,既是矿产品生产大国,也是矿产资源消耗大国。美国土地归联邦、州政府和个人三方所有,宪法规定地下矿产资源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因此美国的矿产资源归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个人所有。拥有矿产资源权的地方和联邦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其矿产开发经营权让渡给私人或企业,由他们进行投资经营。私人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获得矿产开发权和经营权,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在私人及州属土地上进行勘探开发活动时,由各州立法并进行管理。美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包括:

1.矿产资源租及其再分配调节

矿产资源租构成:(1)矿地租金,红利和递延地租,一般按矿区面积征收。(2)权利金,即矿区使用费,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或矿产资源租的主要实现方式,按矿业企业收入或者矿产品价格的一定比率收取。美国对联邦土地上可租让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为12.5%,地热为10%~15%,其他矿产多为5%。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根据油价长周期波动和不同矿区生产条件进行适当调节的从价权利金机制,石油权利金费率最高曾达到25%。资源国有相当于对资源租的100%征税,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均拥有一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政府通过所有权权益得到的矿产资源租就等同于对全社会矿产资源租收益的税收调节。此外,美国还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或遗产税等通行税形式,对私有矿产资源租进行再分配调节,以使全社会能够共享矿产资源租收益。

2.矿产资源税

(1)资源税:美国许多地方政府会对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的行为征收具有采掘税或矿业税性质的资源税,从价税率为1%或2%。(2)暴利税:美国自1979年6月1日起放宽价格管制,针对石油公司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于1980年2月2日对国内生产原油征收暴利税,1991年底取消,但近期美国国会又在考虑征收暴利税。

3.环保型收费

(1)废弃矿物土地收费。出于环保考虑,对地下和地表矿产按每吨0.315美元的标准征收废弃矿物土地费。(2)超级基金。它是一种环保型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所。

(二)加拿大

加拿大是出口驱动型的矿产资源大国,其国家制度、资源产权制度和矿业体制与美国基本上类似,但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实行弹性权利金费率灵活调节

以安大略省为例,自2007年3月22日起,该省钻石矿业实行按利润比例缴纳的权利金制度。具体钻石权利金由以下计算结果的最小值确定:(1)某一财政年度净产出的13%;(2)某一财政年度的净产出在1 000万美元以内不用缴纳权利金,1 000万美元到4 500美元之间按5%~13%的累进比例征收,4 500万美元以上者按14%的比例征收。实行弹性而灵活的权利金能够有效照顾多方诉求,既可充分实现资源所有者权益,又可鼓励矿业投资经营,保证矿业企业有稳定的利润预期。

2.石油行业的出口关税与进口补贴

加拿大石油资源丰富,但分布严重不均。石油消费主要在东部,而分布主要在西部。由于地域辽阔带来的运输成本等原因,西部石油一般出口到美国,而东部则通过进口石油满足需求。20世纪70年代油价的大幅上涨,使得东西部石油利益矛盾突出。为调节东西部石油资源利益分配关系,联邦政府实行石油出口关税,并对石油进口进行补贴的调节方式。

(三)巴西

巴西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铁矿、铝土矿,2002年其产量分别达到2.4亿吨和1 319万吨,其矿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3%。巴西矿产资源归政府所有,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实行大部门管理。各类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矿业能源部门授予或特许。在巴西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巴西联邦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主要有:

1.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

(1)补偿费以矿产品净销售额为税基,费率0.2%~3%。比如,锰矿的费率为3%,铁矿的费率为2%,金矿的费率为1%,部分贵金属矿的费率为0.2%。补偿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65%属于采矿生产所在地的市,23%属于州,12%属于矿业总局。(2)年税相当于国外的矿地租金,一般按面积征收,每公顷每年交纳1巴币,如果申请勘探延期,年税增至1.5巴币。

2.复杂的通行税制度

(1)不断调整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为年度内的净利润,税率通常为15%,并对超过24万巴币的利润征收10%的附加税。同时,对利息、佣金和利润汇出境外还要加征15%的所得税。(2)进出口税。对于进口的矿产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为3%~9%,矿石及精选矿石为5%,其他大部分矿产品的税率为7%。出口矿产品免征出口税。(3)地方税。地方税为各州和巴西利亚区最重要的税源。基本税率为国内营业额的17%,出口免税。矿业公司还须交纳其他普通税费,如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就业保障金等。

3.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巴西政府十分重视采矿活动对环境生态的影响,针对矿山环境治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其主要原则是“谁采矿,谁复垦”。并且通过严格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确保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复垦与环境治理的义务。同时,建立矿山环境复垦基金,用于企业破产时,对矿山复垦与环境治理。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不能确保没有环境污染与破坏发生,但却体现了巴西政府对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视。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主要矿产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是我国铁矿石进口最重要的来源国。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上,澳大利亚实行联邦政府宏观控制和州政府微观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矿业体制,各州可自行立法,自主决定税制。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陆上矿产资源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海洋大陆架上的矿产资源(主要是石油、天然气)为联邦政府所有。2012年3月19日,旨在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资源税改革法案获得议会通过。此法案主要针对煤炭、铁矿石和陆上油气资源开采征收“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简称MRRT)。MRRT实质上是联邦政府在地方政府以从价计征方式征收权利金后,再以MRRT方式对扣除地方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租后的来自矿产资源的超额利润征税。因此,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别具特色:

1.海洋石油资源租金税(PRRT)

海洋石油资源租金税是澳大利亚政府按照级差资源租理论对其所拥有的海洋大陆架石油资源开发设计的资源租收取方式,类似于利润税,税率为应税利润的40%。PRRT本质上是对矿业公司所获得的表现为公司超额利润的石油资源租征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资源租金税税额与公司超额利润成正相关,可以比较好的体现不同矿区的石油资源租级差收益。

2.陆上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陆上矿产资源租金税实质上是澳大利亚政府为规避矿业繁荣所带来的资源租而将海洋上的税制对陆上矿产资源(主要是煤炭、铁矿和陆上油气资源)的推广。MRRT本质上是对占有优质资源的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是联邦政府将原由州政府以销售收入为税基征收的权利金统合为针对利润征税。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矿业利润-资本性支出-权利金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初始扣除)×22.5%。同时,为照顾小型矿山企业的生产积极性,MRRT法案还规定小企业(每年矿业利润低于5 000万澳元的矿山企业)免征MRRT。澳大利亚实施MRRT方案的目的在于规避荷兰病,调整矿产资源税制并提高矿产资源总体税率以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调节的是全社会利益与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开发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3.环境恢复保证金

澳大利亚在改革矿产资源税制提高矿产资源总体税率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恢复保证金是澳大利亚各政府为治理因矿产开发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者所征收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标准因开采的扰动区域、恢复的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如对于少于1公顷的扰动区域,通过简单措施即可恢复复垦的征收2 500澳元;需要复杂措施才可恢复复垦的征收5 000澳元。

(五)俄罗斯

俄罗斯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在国民财政收入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俄罗斯是转型国家,税制由三级体制构成: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后,为与市场接轨,俄罗斯税制经过一系列改革和调整。除对矿业行业征收所得税等通行税外,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税制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开采税

矿产资源开采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取代之前适用的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矿产资源开采税以所开采出的矿产价值为税基,总体上采取从价计征,但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原油和伴生气、天然气除外。原油、伴生气和天然气开采税仍采取从量计征方式,以石油为例:石油开采税=基础税额(由政府确定)×国际原油价格系数×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

2.复杂的矿产开采准入制度

俄罗斯矿产开采准入制度比较严格,门槛较高。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开采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矿产使用权,除必须缴纳在许可证中约定的最低值(起始值)不少于矿产开采税的10%的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外,还须按规定缴纳以每平方公里矿产面积为计算标准的矿产使用定期费。严格的矿产资源准入制度保证了俄罗斯矿业开发市场的规范性和公平竞争。

3.出口关税

俄罗斯矿产资源,尤其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有相当部分用于出口。为最大程度获取矿产资源租,俄罗斯除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外,还对矿产资源出口征收高额的出口关税。石油出口关税根据国际市场油价每两月调整一次,2009年6月俄对每桶原油征收的出口关税占销售价格的21.2%,在油价高企时曾达到1/3以上。根据市场价格对出口关税作出相应调节,有助于调节国际贸易与国内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兼具国际战略意义与资源利益合理分配的作用。

三、主要矿产资源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比较分析

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以及俄罗斯等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所具有的共同特点以及决定矿产资源国税制结构国别差异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

(一)主要矿产生产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共同点

1.以从价权利金为核心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都主要是通过从价权利金来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选择从价权利金在于:(1)国际惯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矿业国家在规则制定上占有主导地位,美国率先建立权利金制度,在经济全球化以及跨国矿业公司推动下,目前已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2)从价权利金,与统一定额的从量权利金相比能依据市场变化灵活调节矿产资源租的变化,与利润分成权利金相比则能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矿产资源租的影响。

2.注重体现可持续发展

无论是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的资源消费大国,还是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资源出口型大国,在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都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在矿业税制改革与不断调整中,推出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环境税、矿业复垦基金、耗竭补贴以及保证金制度等。其原因在于:(1)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资源,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在不断带来经济发展与繁荣的同时,也使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的矿产资源不断枯竭。(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导致日益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因此,按照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应该通过税收的形式,将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包括环境外部性与代际外部性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3.不同矿产资源的税率水平和税制结构存在差异

不同矿产资源,因其战略地位,是否国际性或地区性(仅限国内交易),稀缺性,生产条件与相对成本等不同,其总体税率水平,甚至税制结构也不同。比如美国在高油价时期曾征收过石油暴利税,而对煤炭等其他矿产资源就没有征收。但是,这次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对煤炭和铁矿就征收了带有暴利税成分的资源租金税。

(二)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

1.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安排

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对于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的制定以及税制结构的设计具有决定性作用。矿产资源税费设计的初衷是体现矿产所有者权益和对所有者的补偿,因此,明晰产权所有者是矿产资源税制设计的前提。世界上各矿产资源国产权制度安排不同,矿产资源税制也呈现显著差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诸国,矿产资源归联邦、地方政府和私人共同所有,矿产资源租首先以权利金的形式实现,联邦、地方政府再通过矿业专项税和通行税的形式,进行再分配调节。在矿产资源国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政府通过权利金、矿业专项税和通行税的形式获得矿产资源收益。

2.矿产资源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巴西、俄罗斯与美国同为世界矿产资源大国,但前两国与美国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其原因在于前两者的国民经济为资源型经济,矿产资源开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巴西、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大国在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制定、矿产资源税(费)率调节以及矿产资源税制结构设计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性措施,目的在于鼓励矿业开发,推动经济发展。

3.矿产资源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

澳大利亚和巴西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和主要的铁矿出口国,但其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也有很大不同。以铁矿为例,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后,联邦政府在原有基础上还征收了MRRT,提高了政府来自铁矿的矿产资源收益;而巴西的铁矿开采却比较优惠,税率相对较低,并且出口免税。抛开巴西与澳大利亚竞争铁矿石出口市场外,巴西与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差异的原因在于二者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澳大利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高度发达,政府对于矿业开发的调节在于让全社会分享矿产资源发展红利,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尽量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对巴西经济发展的外部经济性,因此放弃部分狭义矿产资源租,以鼓励矿业开发,从而能从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经济性中获益更多。

4.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为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不仅都各自拥有归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而且拥有独立的财权、事权和税权。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自己所属的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分明,若联邦政府想通过联邦税的形式对地方政府所属矿产资源租进行再分配调节,就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而巴西、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国有,财权、事权和税权集中央政府于一身的国家,则可以适时调整税率,灵活设置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以调节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各种利益关系。

5.国家矿业政策目标

俄罗斯、巴西均为世界重要矿产资源出口国,矿产资源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有很大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矿业政策目标不同。巴西为振兴本国矿业,以增强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吸引国内外投资,良好的矿业环境以及优惠的税收措施是矿产资源税制结构中必须要体现的。而俄罗斯要发展其拥有一定基础但却缺乏国际竞争力的矿业企业,因此出口关税占有重要地位。

四、结束语

在资源经济时代,尤其是矿产资源经济时代,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健康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所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的矿产资源税,应该是包括调节矿产资源租在内的多种税费体系构成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来加以规范和调节。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对比,分析出了矿产资源税制结构的共同目的在于合理规范和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适应矿产资源租的市场变动,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及调节矿产资源行业暴利的特别收益金(如石油特别收益金)和包括矿业专门税与一般通行税在内的相对完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但在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税权税理不清、税制结构设置不合理、税费水平确定与调整不灵活以及矿产资源税收入支出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通过分析世界主要矿产资源国税制结构的国别差异的决定因素,可以给我国正在进行的资源税改革提供十分重要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蒲志仲.矿产资源租若干问题探讨[J].经济经纬,2008(1):129-131.

[2] 蒲志仲.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14.

[3] 建立资源型地区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课题组.加拿大和美国矿业资源税费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2012(2):69-80.

[4] 王瑞生.秘鲁和巴西――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11):4-8.

[5] 刘卫威.澳大利亚资源税新法案MRRT初探[J].中国矿业,2012(6):51-53.

[6] 马宏伟,李亚华,高有瑞,等.澳大利亚石油资源税分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5-39.

[7]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俄罗斯联邦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9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税;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18-04

一、概念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是指专门针对矿产资源所征收的税费,而对于其他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所征收的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在研究范畴之内。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下面就这几项简单概括说明。

1.资源税: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设置的目标是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的税权归属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目前是从量定额计征方法,海洋石油企业纳税归中央政府,其他收入归地方政府,收入使用计入财政预算。

资源税经历两代改革。第一代资源税,以销售利润计征,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只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开征,对于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暂缓征收。此次资源税征税原则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累进税率计算交纳。

立税依据是资源级差导致级差收益,在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当条件下,使用好的资源,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资源税即对这笔超额利润开征的特别税,目的在于调节使用不同级差资源的级差收益。

第二代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的资源税。这次的税改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为核心,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普遍征收。

2004年以后调税以局部调整为主。2004年,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矾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同年,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调了全国焦煤资源税税额,大幅上调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为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征收。199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征税依据,辅以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行三级征管制度。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使用方向明确。

3.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为补偿国家地勘投入而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按规定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价款。具体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矿业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财政专户管理,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人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矿业权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察、开采许可证。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价款按比例分成,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为体现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而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察年度计算,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设立收取标准,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5.矿区使用费:专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而收取的费用。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从1%~12.5%不等。分类缴纳,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6.石油特别收益金。自2006年3月26日起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征收范围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其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具体征收比率自20%~40%不等。收入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焦点

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用于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税费金手段也在不断调整。中国财税政策改革的目标逐渐明朗,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资源有偿使用的财税政策,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管理制度,从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但是围绕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税费性质、功能定位等方面的争论也不断出现,总结近年来对于税费金的探讨,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税费体系能否体现: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2)矿业权有偿取得,3)矿产资源级差收益,4)合理的矿山企业税负水平,5)保护节约矿产资源,6)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包括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建立权利金的探讨;(2)关于资源税的性质、功能、计价方式、税率、税基的探讨;(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功能、征管方式、计价方式、费率、分配、使用的探讨;(4)关于矿业权价款出让性质、方式、评估计价、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的探讨;(5)关于取消矿区使用费的探讨。

三、观点

(一)纠结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关于目前矿产资源税费金设置能否正确及涵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成为学术界纠结不清的话题,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立,以及后来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的收取,均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目的进行制度的建立。

1.规范税费金称谓,使其“名副其实”。陶树人[1]认为,在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时,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权人向矿山企业提供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税费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政府作为勘探工程的投资人向矿山企业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张文驹(2000)认为,中国目前的税费金称谓既不能完全表达其真实的意义,也不能完全表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涵,更不符合矿产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建立,因此建议规范不同性质财政收入的名称[2]。因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是财产权利、政治权力、特殊服务,而从这三条途径取得的财政收入,其经济属性也各不相同。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称谓,建议将这三类财政收入的名称分别定为“金”、“税”、“费”。比如将“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可改称“探矿权出让金”和“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改称“矿产资源补偿金”,取消资源税,新设矿业权增值税,使“税”这种具有“无偿性”的财政收入真正名副其实,国家政治权力在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体系中也得到了更好的定位。

2.资源税与补偿费,混淆还是重复。(傅鸣珂,1999;王广成,2001)认为,中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又要起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也是要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因此二者显然存在重复。蒲志仲(1998)认为,在贯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下,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混淆了所有者和管理者权益[3]。首先,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但是又调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将国家公权权益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混淆;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被用于矿区管理支出,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管理的公权权益混淆。因此资源所有者权益未完全实现。

殷(2001)认为,中国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法律规定是重复的,其所征收的都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性质的权利金。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互相取代[4]。

张华(2007)认为,中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在性质上相似于国际通行的权利金,但是由于从价征收,不能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同时中国的资源税制度实行从量计征,普遍征收的原则,不仅失去了原有的调节资源级差地租的租用,所有者权益也无从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更不能体现“级差收益”[5]。

关凤峻[6~8]等认为,应该取消资源税,将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征权利金。刘权衡[9]更是认为,资源税不能纳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应该给取消资源税,改征“暴利税”,这样就可以将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差别而产生的级差收入纳入到调节范围。

3.设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税费体系――目的是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资源级差收益。刘宝顺,李克庆等(2000)认为[10,11],税费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减轻矿业税赋,废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中国矿业的权利金制度。利用权利金达到对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管理矿产资源。由于权利金制度把矿产资源作为资产,征收权利金,国家凭借的是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这要比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普遍征收的资源税对矿业经济有更强的调节作用。要根据对不同资源的等级,确定出不同的权利金利率,使权利金的征收客观公正。

朱振芳(2000)[12]认为,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权利金。

薛平(2007)[13]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变更为矿产资源国家权利金,现行的矿业权使用费建议并入矿业权价款,不再单独设费,这样就可以将矿产资源附加价值在税费中得以包容。

付英等[14]认为,应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使用付费制度,一是为开采矿产资源付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名为权利金;二是为开采优良矿产资源付费,应部分取消资源税,只对通过行政授予方式获得矿业权的经营者征收资源税;三是为占用矿产资源付费,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设置矿区占用费。

(二)以资源补偿和可持续发展为背景

1.资源补偿机制如何通过税费体系实现。杨晓萌(2007)认为,只有在理清资源补偿费、权利金、资源税之间的关系后,才能初步解决税费设置与资源补偿的关系。而资源补偿机制需要补偿的内容,广义上分为资源的自身价值和在勘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因此,负外部性的补偿任务应由资源税承担,需要政府凭借政治权利来强制获取补偿,资源自身价值的补偿由权利金制度实现[15]。樊纲[16]认为,现在资源企业到资源溢价的时候,还能获得超额利润,而垄断型资源不收资源税,资源性财产收入由经营性企业所得,实际上构成了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公,而真正的所有者――国家并没有拿到收益。这就产生了资源收益补偿给谁的问题。

马衍伟(2009)认为,中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快速发展的形式与资源税费体系难以适应,更难以弥补矿产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性。可以考虑将资源税由原来介入调节资源级差的领域,改为实现全民所有权益的功能调节资源资源耗竭补偿问题。

2.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应以可持续发展概念为基础。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耗能、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但是中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因此,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这可以是资源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

陈文东[17~18]、马衍伟(2009)认为,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资源税应该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视野下重新定位,要充分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因此,资源税的定位应该从级差调节中出来,在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中找到新的立足点,作为地方税,应该与环保税类共同构建生态税系。张丽新[19]建议把排污费、矿区使用费等改为资源税,马衍伟认为,资源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要考虑与其他税种协同运作,切实发挥好资源税、燃油消费税、环境税的协同调控机能,构建起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资源环境税收体系。

(三)立场分明的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争论

1.资源税改革牵动利益各方。企业――免征资源税,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目前,中国矿山生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较多,去除一般性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还要缴纳资源类税费,共涵盖了十多项税费,项目偏多,导致部分矿山企业税费负担偏高。在2009年“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企业提出了“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的观点,并且百家企业形成建议,准备递交相关管理部门。资源税的提高,对于资源类企业来说,在面临比较恶劣经济和市场环境时,自然会加重其负担,不利于资源开采型企业减负脱困。政府、学者――调高资源税利国利民。资源税改革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无论什么时候实施资源税改革,都会给相关企业增加一定的税负,给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王小广、钱凡平(2009)[20]认为,资源税的改革针对对象是资源型垄断企业,在经济保增长之下,改革需要统筹考虑整个宏观经济形式,并与其他政策配套考虑。但是其改革最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资源税是地方税,如果提高资源税,将会显著调高资源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自然是乐见其成。民众――千万不要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在新浪网针对资源税的民意调查中,42%的受调查人群认为资源税的改革将会变相增加百姓税负,因此不赞成改革。从中长期来看,资源税改革的确能够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从短期来看,魏文彪[21]认为,实施资源税改革,容易出现资源型垄断企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可能性。资源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上涨过快容易受到市场一定程度的抑制,因而资源开采企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能力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像石油、天然气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资源,由于政府定价主要按照企业生产成本制定,所以很容易出现通过涨价将增加的成本与负担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现象。尽管消费者也应节约资源,但由于消费者对于基本能源的使用事实上是免除不了的,所以资源税改革,会造成消费者经济负担进一步增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影响与损害。

2.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负担并不高。根据《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22]课题组的报告,研究中指出,在统计2002―2006年中国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开采业、有色金属矿开采业、非金属矿开采业销售收入时,其年均增长速度为38%、24%、51%、34%、24%,销售利润增长速度为75%、30%、81%、64%、107%,而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负担率却没有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有所改变,统计年份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负担率不超过1%,其他类行业不超过2%。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负担并不高。

(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应符合国际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近年来至少有一百多个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调整中,各国以权利金为核心,形成了税、费、租联动机制。高小萍[23]认为,中国目前在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的财政工具是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与国际矿产政策调整的趋势相比,一是缺乏相关的租金制度,如权利金制度。二是目前的三个财政工具存在理论依据不足、征收对象重复、征收税(费)率不合理的问题,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应该考虑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最后形成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形成体系、资源税收体系、市场准入环节和采矿环节的行政收费体系、矿产资源租金体系。

(五)油气资源税费应统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所征收的税费由于其分为大陆开采和海洋开采,因此,在税费设置上比较特殊,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需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对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以及中国独自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仅收取矿区使用费。由于这种特殊设置,李富兵等[24](2008)认为导致了资源税率与矿区使用费率难以衔接。对油气资源征收资源税,不能区分油气资源的差别性,同时也不能调节油气田的差别性,因此,应该统一油气资源的税费征收。

四、结语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并不完善,随着国家经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建立合理完善的矿产资源税费金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关键所在,更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

参考文献:

[1]陶树人,晁坤.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进与建议[J].冶金经济与管理,2006,(5).

[2]张文驹.中国地质矿产经济[J].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的演化和发展方向,2000,(1).

[3]蒲志仲,论国家多重身份与矿产资源价值合理分配[J].经济问题,1998,(5).

[4]殷.建立权利金制度是中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必然结果[J].资源产业,2001,(3).

[5]张华.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不可忽视矿种与市场因素[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12-25.

[6]关凤峻,苏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几个观点[J].资源产业,1999,(8).

[7]庞绪成,章.矿产资源补偿费:合理乎?[J].中国黄金经济,1996,(6).

[8]袁怀雨,陈希廉.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1995,(2).

[9]刘权衡,贺有.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正确方向[J].西部资源,2006.

[10]刘保顺,李克庆.有色金属矿产与勘察[J].我国矿业税费的发展和现状,2000,(2).

[11]谭旭红,等.关于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6).

[12]朱振芳.中国地质[J].对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思考,2000,(8).

[13]薛平.矿产资源税费中的经济关系须理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12-25.

[14]傅英,罗小民,崔振民,王雪峰.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使用付费制度[N].中国国土资源报.

[15]杨晓萌.论轮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的关系[J].煤炭经济研究,2007,(12).

[16]樊纲.财富分配的制度性缺陷[J].企业技术开发,2003,(3).

[17]陈文东.论矿产资源税费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4).

[18]张捷.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EB/OL].网页资料,2009-04-20.

[19]张丽新.中国现行资源税问题探析[J].市场周刊,2005,(11).

[20]杨军.资源税改革峰回路转[J].望,2009,(17).

[21]魏文彪.资源税改革需防负担转嫁[EB/OL].finance.省略/review/20090715/15136483935.shtml.

[22]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矿产资源税范文第10篇

市地处长江中下游铁铜等多金属成矿带西部,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铁矿储量*亿吨,居全省第二位。近年来,矿产品走俏,价格持续上涨,矿产资源税收成为我市地方税收的增长点和新亮点。*市地税局立足实际,不断强化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探索出了一条“政府护税、部门协税、税务管税”的综合治税模式,取得显著成效,资源税收入不断攀升,*年实现*万元,同比增长*%,今年元至9月实现*万元,同比增长*%,全年可望达到*万元。

一、明察动向正视问题深入基层摸实情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年资源税税负趋势)(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一)一纸建议起波澜*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二)二份文件显决心*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三)三套班子抓整治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一)专班镇守堵去路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二)代扣代缴截来路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三)部门协作连财路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三)乙种证明企业经营须带“迁移证”为防止税款流失,我们制定了《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使用管理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乙种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办法》规定,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所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一规定,犹如给矿产品戴上“紧箍咒”,乙种证明又似矿产品的“迁移证”,从采矿方到购销方再到最终收购方,矿产品只有带上乙种证明这张“迁移证“,才能合法交易,否则将由最终收购方承担纳税义务。丰富的矿藏,是*的骄傲,做好资源税的征管,是*地税人的职责。近年来,我们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征管要求在不断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寻求做好税政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使*大地涌现出更多、更大的“守法矿”、“致富矿”、“财源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