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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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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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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几点意见

同志们: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上午四个试点单位介绍了登记工作经验,储量处刘政处长对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作了说明;下午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对如何做好储量登记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召开这次会议,厅酝酿已久。通过会议,一方面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另一方面是对全省的储量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总的来说,我省登记工作要按照部和省厅文件精神,以及这次会议提出的要求,结合试点经验,扎实稳步推进。下面我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国土资源部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专门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省厅结合浙江实际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作了部署、发了文件、搞了试点。为什么要抓这项工作,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依法行政的部门,要依法办事。部长令作为政府规章是整个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3号部长令)已经于____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认真贯彻实施这个办法作为我们的重要职责,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列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这是一项应当做好的重要工作,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的工作,不做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宏观调控的部门。去年,中央明确宏观调控的有两大类,即信贷和土地。土地调控什么?是总量。矿产资源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也是调控总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总量,即大宗矿产资源有多少;二是价格,即大宗矿产品在市场上,包括国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走势。矿产资源开采多了,矿产品就会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开少了,价格就会涨上去。比如,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钨生产国和出口国,国家对钨矿生产实行指令性指标,通过限量开采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护国家利益。如果家底不清,底数没有,政府就不知道该调什么矿种、怎么调。这说明矿产资源储量家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所以,登记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工作。掌握了数据,心中就有数,制定政策与相关的国土资源规章就有依据,我们就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市场价格的变化,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明确鼓励开采、限制开采和禁止开采的矿种,达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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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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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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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上午四个试点单位介绍了登记工作经验,储量处刘政处长对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作了说明;下午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对如何做好储量登记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召开这次会议,厅酝酿已久。通过会议,一方面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另一方面是对全省的储量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总的来说,我省登记工作要按照部和省厅文件精神,以及这次会议提出的要求,结合试点经验,扎实稳步推进。下面我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国土资源部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专门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省厅结合浙江实际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作了部署、发了文件、搞了试点。为什么要抓这项工作,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依法行政的部门,要依法办事。部长令作为政府规章是整个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3号部长令)已经于****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认真贯彻实施这个办法作为我们的重要职责,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列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这是一项应当做好的重要工作,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的工作,不做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宏观调控的部门。去年,中央明确宏观调控的有两大类,即信贷和土地。土地调控什么?是总量。矿产资源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也是调控总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总量,即大宗矿产资源有多少;二是价格,即大宗矿产品在市场上,包括国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走势。矿产资源开采多了,矿产品就会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开少了,价格就会涨上去。比如,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钨生产国和出口国,国家对钨矿生产实行指令性指标,通过限量开采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护国家利益。如果家底不清,底数没有,政府就不知道该调什么矿种、怎么调。这说明矿产资源储量家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所以,登记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工作。掌握了数据,心中就有数,制定政策与相关的国土资源规章就有依据,我们就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市场价格的变化,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明确鼓励开采、限制开采和禁止开采的矿种,达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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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会议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上午四个试点单位介绍了登记工作经验,储量处刘政处长对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作了说明;下午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对如何做好储量登记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召开这次会议,厅酝酿已久。通过会议,一方面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另一方面是对全省的储量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总的来说,我省登记工作要按照部和省厅文件精神,以及这次会议提出的要求,结合试点经验,扎实稳步推进。下面我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国土资源部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专门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省厅结合浙江实际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作了部署、发了文件、搞了试点。为什么要抓这项工作,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依法行政的部门,要依法办事。部长令作为政府规章是整个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3号部长令)已经于****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认真贯彻实施这个办法作为我们的重要职责,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列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这是一项应当做好的重要工作,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的工作,不做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宏观调控的部门。去年,中央明确宏观调控的有两大类,即信贷和土地。土地调控什么?是总量。矿产资源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也是调控总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总量,即大宗矿产资源有多少;二是价格,即大宗矿产品在市场上,包括国际、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走势。矿产资源开采多了,矿产品就会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下降;开少了,价格就会涨上去。比如,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钨生产国和出口国,国家对钨矿生产实行指令性指标,通过限量开采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护国家利益。如果家底不清,底数没有,政府就不知道该调什么矿种、怎么调。这说明矿产资源储量家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所以,登记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工作。掌握了数据,心中就有数,制定政策与相关的国土资源规章就有依据,我们就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市场价格的变化,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明确鼓励开采、限制开采和禁止开采的矿种,达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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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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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改善方案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

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告。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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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探采矿权监管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政[]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探采矿权设置、延续工作程序,解决采矿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当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号)要求,自年月份开始,在全市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

(一)探矿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登记发证和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厅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局审批权限内、不跨县级行政区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市局委托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制,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局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探矿权设置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可以委托地勘单位、矿山设计部门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格式和办法待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文件规定后另行通知。

今后省厅和市局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在目前全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未编制报批前,不再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也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市局不再受理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的申请。

二、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严格规范采矿权延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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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矿产条例

第一条:为发展矿业经济,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当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项目指南、有找矿前景的区块资料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基础图件等资料。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种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矿业开发的实际情况.可以划定区域设置矿业开发实验区、并依法制定管理矿业开发实验区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外商可以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与省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面可以通过转让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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