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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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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审计方法初探

近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加大对资源环保领域的审计力度和幅度,各地不断通过“人、法、技”建设为资源环保领域的审计提供各项保障,也积累了一些审计实务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了如《水环境审计指南》等规范性的操作审计办法,对资源环保审计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借鉴这一做法,研究形成矿产资源领域的审计操作办法,必将极大地提高矿产资源审计的规范化。笔者结合矿产资源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程序,认为在审计实务中应从四个方面把握矿产资源补偿费审计的重点内容与方法。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情况的审计

审计重点内容:主要调查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程序,征收管理权限等,所管辖区域主要矿种的储量和分布,地方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条款等。

审计方法:主要通过座谈与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征管模式,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地方性法规有无与中央的矿产资源政策相违背;查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储量分布材料等,把握全市矿种的分布区域和重点矿种、重点矿山企业的分布情况。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是否足额征收缴纳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关系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资金重要来源,是矿产资源补偿审计实务中的最重要、最核心内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程序,下面笔者以重庆市为例进行介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规减免、越权减免等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实际销售矿产品真实完整的计量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台账审查。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均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同时附具当期所采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从书面材料上核查其申报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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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同时遵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的监督。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在市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跨市、县(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

没有明确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代行征收。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所称的采矿权人,包括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经过合法批准,现尚待履行申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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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运行效果评析

【摘要】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已经建立十余年,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通过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了其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并对征管制度今后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效果 评析 制度建议

199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其征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目前按照矿区所在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使用方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方式改变,增幅变大。从1994年到200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方式为上级征管部门对下级征管部门下达指标,而2006年以后,国土资源部不再对省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下达征收指标,而是要求各征管机关对矿山企业实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1994年至2005年11年共征收210.5亿元,而2006年至2008年3年共征收260.7亿元。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增速与资源产品价格具有协调增长关系。根据统计数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以来,整体处于增长趋势,但是增速并不稳定,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与资源产品价格具有协调增长关系。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地质勘查投入中成为主要力量。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使用方向上明确规定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成为非常重要的地勘投入力量,尤其在地方地质勘查投入中不可或缺。

二、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运行效果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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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油气田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思考

[摘 要]我国对油气田企业既征收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重复征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较重;计税依据不一,企业核算工作量加大;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的进入。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并重新调整资源税税率。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税率

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比较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介绍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入手,在着重分析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合一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以期对进一步规范国家和油气田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提供理论支持。

一、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的沿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油气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高度统一,国家直接管理石油工业,油气田企业只不过是国家的一个车间,不存在企业利益,其生产经营所得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企业所需资金也统一由国家计划拨付,企业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级差收入问题,因此,没有征收资源税费。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9月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对油气田企业开始征收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地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国务院分别于1993年12月、1994年2月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上油气田企业除继续征收资源税外,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据国家经贸委1995年调查,在资源企业的税费结构中,资源税费仅次于增值税,增值税占66.52%,资源税占11.46%,矿产资源补偿费占5.8%,资源税费合计占17.26%,其他税费仅为16.22%.

资源税费的征收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油气田资源税费并存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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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地区发展困境及开发补偿税费政策需求

[摘要]在剖析矿产资源地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恢复治理成本高;资源耗竭,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片面倚重资源产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地方财力有限,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开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资源耗竭补偿费以及调整现有资源税费分配比例,加大对矿产资源产地分配倾斜的政策需求。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补偿;税费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0062-03

1引言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大规模、全方位、高强度的矿产资源开发也使矿产资源地区发展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为促进矿产资源产地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利用税费这一有力杠杆调节资源收益分配,以有效的补偿矿产资源地区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承受的损失。本文在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地区发展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其对资源开发补偿税费政策的需求。

2我国矿产资源地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长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给矿产资源地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其发展面临困境。

2.1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恢复治理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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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补偿费征管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与合理使用,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分成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40号)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财非税〔〕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部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执收工作。

第四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以提高征收率和扩大征收面为中心,以征收监管和稽查为重点;坚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全额入库、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缴纳,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或者以矿山开采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一定比例计征,按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征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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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摘要】本文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进行全面界定,并在分析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恶化与生态破坏。由于环境保护机制的不明确,矿产资源开采者和经营者并不能主动对开采造成的破坏进行修复和治理,矿区人民也因资源开发导致的环境恶化而加剧生活或生产的发展机会成本,因此构建合理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不仅迫切,而且必要。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涵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部分,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运用。生态补偿的界定可以划分为狭义生态补偿和广义生态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除了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还应包括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要从广义上去理解,应着眼于对“生态”的补偿,即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矿业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践缺失

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以矿产资源所有人身份向矿山企业征收的税费主要有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等,即为我国目前存在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但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是应以“生态”为对象的,以能恢复、维护、提升生态功能为目的的生态价值补偿。因此,以上内容的补偿性质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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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赔偿论文:矿物资源赔偿费征缴方案研讨

作者:吕宾李刚范振林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费率调整方案

1测算公式

为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方案以某矿种的矿山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扣除矿业投资平均回报率的超额部分作为测算对象,其中,矿业投资平均回报率以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准。某矿种资源补偿费目标费率=(某矿种矿山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该矿种原资源补偿费费率,其中,企业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100%。

2测算依据

1)体现行业特殊性。2003—2009年,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高于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05%~115%(表1)。因此,参考全国规模以上采选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水平进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增强了调整的科学性和可比性,体现采选业行业企业的特点。

2)不应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用销售利润率来测算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空间,不会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符合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参与资源收益分配的要求。

3)考虑企业风险收益。以超过矿业投资平均报酬的超额部分来测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调整空间,不仅可以确保某矿种矿山投资者获得矿业投资平均回报率,还给不同矿种矿山企业获得风险报酬预留了空间,使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方案更具说服力,对下游产业和宏观经济影响冲击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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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保障论略

摘 要:民族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维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少数民族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95-02

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达国家生态补偿机制采用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目前中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法律制度研究还相当薄弱。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生态补偿更多地被引入经济社会领域,被认为是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可以狭义地将其理解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相当于国外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概念。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大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系列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制度措施的综合,包括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通过退耕还林等工程修复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对使用自然资源收费提高环境门槛、通过对污染者实行经济惩罚遏制环境破坏等[1]。生态补偿侧重于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支付费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进行补偿,从而使生态系统服务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

进入21世纪,虽然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仍然林林总总,但是从总体上开始趋于一致,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等等[2],认为生态补偿应包括损害者付费赔偿和受益者补偿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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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改革的自然资源论文

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向的相关学术讨观点

1.1建立所谓“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以替代我国现行资源税

部分学者认为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起了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国外的“权利金”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者凭借其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对已消耗资源的一种货币补偿,是对使用权利丧失的补偿。因此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制度。

1.2建立以矿产资源税为主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设立的,随着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其目的和主旨已经逐渐被矿业权价款所替代。目前,矿业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保护、管理和支出。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再存在,因此考虑制度成本,应当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

1.3关于以上的观点的意见

(1)建立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的不适当性。

“权利金”一词英文为:“Royalty”,在特定语境下可将其译为“(矿产)资源税费”。世界银行组织专家编撰的《MiningRoyalties:AGlobalStudyOfTheirImpactOnInvestors,Government,andCivilSociety》(矿业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影响的世界性研究)书中得知不同的国家对所谓的“权利金”的种类、组成、税率、收取方法等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国际上不存在通行的“权利金”,建立起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并无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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