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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范文精选

矿产资源范文第1篇

比如民用机场,除了机场及配套建筑设施本身的压覆区域需要进行调查外,机场周围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也需要进行调查,因为在这个区域内,是不能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范围,不同地域的机场,其大小是不同的,必须由建设方予以确定。又例如地下储气(油)库,由于这类工程目前在中国刚刚兴起,尚无相关的保护法规规定,故储气(油)库周界之外的安全保护范围的宽度,要根据工程周围赋存的矿产资源种类、含矿岩系的物理力学特性等来综合考虑确定,并以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为原则。目前,根据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对于地表工程,一般在建设项目征地周界外采用400~500m的安全保护范围作为参考值较为适宜。根据岩层的移动角确定压覆范围除了工程周界之外的安全保护范围,还应考虑工程保护范围外侧与工程相邻的矿床被开采时对工程保护带的影响状况,从而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的压覆宽度(拟用地周界之外工程压覆的总宽度)。当矿床被开采时,由于采区边界不断向四周扩展(即形成移动角),使原来设立的工程安全保护带因移动角的移动而破坏保护带的完整性,最终影响工程的安全性。例如麻城—阳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其工程保护带的宽度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该工程压覆了武穴市松阳钾磷矿床(图略),其中钾矿体最大埋深390m(BC线段长),以55°移动角(D、F处角度),换算其压覆的宽度(由公路中心线向外侧的CD、CF线段长)为398m,大大超过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与拟用地范围宽度(AB、BE线段长),用这种方法取值,可大大提高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安全性。调查评估报告按这个经过换算的压覆宽度(CD或CF长度)计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并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对于面状工程(变电站、风力发电场?、火力发电站、住宅群、厂房等),当工程周围分布有已知矿床时。亦应按矿体的最大埋深、岩层的移动角(根据含矿岩系的物理力学特性综合确定,基岩区一般取50°~60°,松散沉积物覆盖区一般取45°)换算其压覆宽度,才能合理增大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确保建设工程在日后周边的矿山开采活动中,不遭受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与破坏。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内容

野外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的分布现状等信息。(1)矿产地信息调查搜集压覆区域内已编入当年《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各类矿产的矿区名称、勘查程度、勘查时间、勘查单位、矿区坐标、勘查报告、矿区地质图、资源/储量计算图等。压覆未编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内的矿产资源,亦应按以上内容进行调查了解。(2)探矿权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号、勘查范围坐标、勘查阶段、勘查有效期、勘查的主要矿种等。当已经圈定了矿体时,还须搜集现阶段矿体的平面分布图。(3)采矿权信息包括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开采范围坐标、开采规模、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勘查报告、矿区地质图、资源/储量计算图等。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信息,调查过程中,还要同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索取矿业权设置的证明文件。(4)调查图件以1∶1万~1∶5万地形图为基础图件,或者以工程设计方提供的附地形的工程平面分布图为工作用图,在图中标明已勘查矿区、正在勘查矿区、开采矿区的范围与矿体地表出露范围、井口、硐口、露天采场等,确定矿区内探矿工程、开采作业面(井、硐)、矿体等与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安全保护范围的具置。

建设项目须避让的重要矿产资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势矿产、紧缺矿产(湖北省优势矿产为:磷、岩盐、石膏、水泥用灰岩等;高磷赤铁矿、累托石粘土、芒硝、钛、钒等为潜在优势矿产;紧缺矿产是铂族金属、钾盐、铬铁矿等)。一处矿产地的发现很不容易,往往需要地质工作者们几年、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艰苦努力,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在重要矿产地设置的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应向工程建设方(或者工程设计方)提出建设项目避让的建议及方案,以切实保证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受到建设项目的压覆。另外,对一些国家急需的、稀少的矿种、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地,原则上不允许建设项目压覆(按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比如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对于必须压覆的矿产地,应对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方案,作对比分析?,并对现选址方案和设计方案,进行最优化论证,对工程项目建成后所能发挥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说明,以充分阐述工程的最优方案压覆矿产资源的不可避免性。?张士虎等,江坪河水电站500千伏送出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湖北省地质调查院,2012。?张士虎等,宜昌至恩施段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湖北省地质调查院,2008。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与评估

建设项目的拟用地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与已知矿区、开采矿区重叠(或者部分重叠)并压覆了矿产资源的,需对压覆的资源/储量进行估算,这也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核心内容。被压覆的资源/储量的估算原则,是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标准[3],采用被压覆矿区矿床勘查报告中使用的储量计算参数,并以原划分的储量计算块段为基础进行估算,编制建设项目拟用地及周边矿产资源分布图(1∶1万~1∶10万)、压覆资源/储量剖面、平面估算图,同时论述建设项目压覆区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的具置、压覆的块段编号、矿石质量及品级、压覆的资源/储量分类与数量、被压覆资源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的比例等。对被工程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可否压覆的评估。评估的核心,是以被压覆资源当前市场价格水平上的经济价值,与工程建成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进行对比,评价资源被压覆的利与弊,同时做出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压覆的建议?,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提供参考。

矿产资源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资产;循环经济

Abstract:Therestrictionofresourceshasbecomeanimportantbottleneckduringtheprocessofdevelopingabetter-offlifesocietythroughoutthecountry.Asfortheexistingproblemsinthemanagementofmineralresourcesassetsand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mineralresources,thepaperprovidessomerelevantmeasurestoutilizemineralresources,developcirculareconomy,perfectcapitalizedmanagement,realizefundamentalchangeineconomicgrowthpattern,alleviatecontradictionofresourcesrestrictionessentially,improvequalityandcompetitivenessofnationaleconomy,etc.

Keywords:mineralresources;mineralresourcesassets;circulareconomy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其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矿产资源(水资源除外)其储藏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资源,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21世纪末、下世纪初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现状

(一)产权管理混乱,部门之间条块分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经营权(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行政权三者混淆,以行政权、经营权代替所有权管理,国家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国家作为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产权虚置或弱化,各种产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缺乏协调,造成了权益纠纷迭起。

(二)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严重

矿产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1)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合理、利用率普遍偏低、浪费严重、消耗剧增、存量锐减。煤矿只有23%,铁矿只有45.4%,十大有色金属矿分别只有23%-72%。在综合利用方面,采矿回收率只有30%-3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20%。在1953-1986年的33年间,我国国民收入增长6.83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期能源消耗增长14.1倍,生铁消耗增长23.4倍,4种有色金属消耗增长35倍,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之上的。(2)资源不合理及无序开发带来环境污染严重。

(三)产权转让市场和法制不健全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这是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派生出来的问题。在存在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市场的情况下,要根据谁能提供更多的租金,也即谁能更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这一经济学的效用原则来决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统一制定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四)缺少统一合理的资产价格体系

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体系,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计价方法其资源价值不同,有的资源价值包含矿产资源原始价值、普查勘探费用和合理利润;有的只包括普查勘探费用、合理利润。尽管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其交易价格,但它是资产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基础,众多的计价方法导致了矿权转让时,定价混乱,普遍出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另外,我国矿业目前处于“找矿不如采矿的,采矿不如冶炼的,冶炼不如深加工”的现状,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在探采阶段得不到实现,而是向下游深加工企业流转。

(五)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包括两个方面:(1)现有的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合理。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以销售数量为纳税数量,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以自用数量为纳税数量,这使得已经开采出来但没有销售的或没有自用而积压的矿产资源无需交税,等于变相地鼓励过度开采,造成积压和浪费;(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二、走循环经济道路的必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采选、矿产加工和矿产利用等不同的部门和产业。矿产资源的勘查、采选、加工、利用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1)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资源浪费严重;(2)矿产资源加工深度不够,回收率低;(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多伴生、共生组分是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4)矿业管理体制落后,矿产资源管理相对薄弱。

(二)循环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它既要求物质在经济体系内多次重复利用,进入系统的所有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中得到合理和持续的利用,达到生产和消费的“非物质化”,尽量减少对物质特别是自然资源的消耗,又要求经济体系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可以为环境同化,并且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循环经济实现“非物质化”的重要途径是提供功能化服务,而不仅仅是提品本身,做到物质商品“利用”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费”的最大化,并在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的同时,大幅度地减少物质消耗。同时经济体系各产业部门协调运作,将一个部门的废弃物用作另一部门的原材料,从而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进而形成“最优生产、最优消费和最少废弃”的社会。总之,循环经济物流模式可以认为是“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三)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这样的形势下,是继续沿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带动经济的高增长,还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以高新技术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地成为中国的重要抉择。循环经济则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三、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对策

(一)加强循环经济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首先,政府应制订必要的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利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建设,从源头把关,以避免新建项目转手就成了限期治理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明确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并将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污染附加税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课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

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政府组织、个人群体对在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中走发展循环经济道路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认识。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从地域、矿种、行业多维度来探索和推进“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矿产资源的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节约等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理顺产权、规范管理、实行产权管理

在目前的多级政权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应该按照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各种经济主体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所有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是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专属。“多重产权”使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挫伤产权主体对资源投资的积极性,或诱发过度开采和短期行为,或引起法律纠纷。只有产权明晰并给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市场交易行为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矿产资源资产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的产权安全。

(四)积极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在各省(区)、市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可以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摸清各省乃至全国概查以上、至今尚未设置矿权的矿产地分布情况,为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做好基础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

2.对进场交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使探矿权、采矿权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方案优化的企业转移。

3.对进场交易的标的,要符合规范要求。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块范围以经纬度1’*1’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投入以后方可交易(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开采范围必须有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地质勘探储量报告。勘查范围或开采范围必须无矿权纠纷。

4.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目前,我国矿业权中间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为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狭窄。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有的省(区)只有少数几个这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严重制约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加快矿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有矿业权中间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化中间机构,鼓励企业、私人、社会组织和外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经纪等业务。

(五)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首先,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其次,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也要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六)完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对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不同的观点:或以发现成本为主,或以成本法结合收益法,或以收益法为主,或认为主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P)如前所述应包含资源原始价值(P0)和普查勘探等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P1)两部分,并要考虑勘查风险、矿藏埋深、矿石品位、矿石结构、采选冶难度、交通条件、储量及储量级别等因素。为了便于价格管理,解决资源价值价格严重背离的事实,可以比照建筑定额方法,制定全国或省区的各类矿种的基本价,再考虑上述实际因素乘以调整系数(T),用公式表示为:P=(P0+P1)×T,P0、P1的确定一般采用收益法。

参考文献:

[1]遇华仁,梁钰.基于循环经济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J].中国国土资源,2006(2).

[2]陶建华,厉福荣.矿产资源领域走循环经济之路探索[J].中国矿业,2006(1).

[3]马伟.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研究[J].会计实务,2006(4).

[4]谭旭红.关于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6).

[5]汪应宏,汪云甲,杨敏.我国推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有色金属,2001.

矿产资源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矿产资源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管理,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三条探矿权申请人经登记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十四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资格证书。探矿权申请人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可以自行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申请人不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勘查。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应将每年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抄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在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探矿权设置的区块范围内,已设置的采矿权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应当编写地质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收到勘查储量报告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事宜,应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县级以下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一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个体经批准可以采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允许个体采挖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标准和矿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个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粘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地)、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情况,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禁国家机关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矿区范围无争议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根据矿山建设规模与矿床储量相适应的原则,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逾期不申办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申请个体采矿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资质条件证明、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方案,直接到当地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到采矿登记申请后,应当了解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情况,并征求下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无效,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予以撤销。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超越规定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无效,由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三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矿区范围图,具体标定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第四章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四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出售、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不得租赁、承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经营。大型矿山企业对自己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第三十八条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承租人、承包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四)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应当随之抵押。

第四十条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原抵押登记机关。

第五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接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或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或瞒报,不得设置障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将新增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非正常消耗,应当提出注销报告,按规定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核减矿产储量。

第四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二)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三)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符合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不得采富弃贫,擅自丢弃矿体;(四)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十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事故发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对污染和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矿石、废碴、尾矿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堆放,保证边坡稳定。禁止在行洪的沟壑、滩地、岸坡堆放或贮存矿石、废碴和尾矿。禁止开采或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或岩柱。禁止采用污染严重、耗能高、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多的方法生产、加工矿产品。

第四十五条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整治、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采区或整个矿区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或采区闭坑时,〕必须在闭坑前〔3个月〕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提交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

第四十七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批时,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重点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私自销售。

第五十条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管理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十一条培育和发展矿产资源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资格,可以开展矿产资源咨询、、评估、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员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其投资及违法所得,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范文第4篇

一、人类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共存

细石器文化中有关农业的石器在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发现。

商代司母戍方鼎(河南安阳殷墟出土)。

重875kg;化学成分:Cu84.77%,Sn 11.64%,Pb2.79%。

人类社会发展史亦是一部人类认识矿产、利用矿产的历史。

二、矿产资源的性质、种类与应用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矿物 (矿物质) 和岩石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矿产资源的性质

矿产资源具有三重性:应用性、可变性、不可再生性。

应用性:可为人类社会所利用。

可变性:随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矿产资源的数量及其内涵是不断变化的。

不可再生性:绝大部分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

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矿产资源有近二百种。

2、矿产资源的种类

从人类社会对矿产资源利用的角度来划分,有四种分类方案:

.以存在形式;

.以有机、无机属性;

.按可利用的特性;

.按化学物理性质及在各经济部门的应用不同。

3. 目前社会上常用的分类方案

按化学物理性质及在各经济部门的应用不同,划分为:

能源矿产(煤炭、油页岩、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铀、钍、地下热水等)

金属矿产:

1.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 钛、钒等 );

2.有色金属矿产(铜、铅、锌、镁、镍、钴、钨、锡、铋、汞、锑等);

3.贵金属矿产(金、银、铂、钯、铱、铑、锇、钌);

4.稀有金属矿产(铌、铍、锂、钽、锆、锶、铷、铯);

5.分散元素金属矿产(镓、铟、铊、铼、镉、钪、硒、碲);

6.稀土金属矿产(钇、镝、铈、镧、镨、钐、铕)。

非金属矿产:

⑴、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如蓝晶石、夕线石、菱镁矿等;

⑵、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如硫铁矿、明钒石、重晶石、萤石、磷矿、钾盐、盐矿、硼矿等;

⑶、宝玉石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宝石、玉石;

⑷、建材非金属矿产,如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各种建筑材料岩石等;

⑸、气水非金属矿产,如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

4、矿产资源需要经过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才能获得。调查、预查、普查、祥查、勘探五阶段。

获得的矿产资源根据其有用组分的含量、规模以及其开发利用的经济、技术和环境可行性,可分为当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和不可利用的或潜在的矿产资源。

5、矿床(矿产资源)的成因分类

从矿产资源在地质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宏观机制可分为三大类:

由沉积作用在海洋、湖、河、沼泽以及陆地地表风化带形成的沉积矿床类;

由地球内部与岩浆作用(包括地幔、地壳中各种成因的岩浆及其火山、侵入混融活动)有关形成的岩浆和热液交代、充填矿床类;

由岩石圈内变质作用形成的变质矿床类。

三大类矿床之间相互都有过渡型矿床。各大类内部还有次一级的各种成因分类。

在这三大类之外,根据大陆科学深钻的资料,在地壳深处存在矿化度高的热流体,因此有可能存在另一类与岩浆作用、变质作用无关的地壳流体形成矿床,成为第四大类矿床。

三、世界矿产资源形势

1、世界矿产资源消费与现状

20世纪100年以来,全球累计消费了石油1420亿吨;天然气78万亿立方米;煤2650亿吨;铁(钢)380亿吨;铝 7.6亿吨;铜4.8亿吨。

2、资源供需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区域性供需不平衡

(1) 能源

过去30年全球能源消费总量增长90%,消费重心转向亚洲。

2011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123亿吨油当量,为1980年1.9倍;

2011年全球石油、煤炭和天然气消费量分别为41亿吨、72亿吨、32229亿M3,是1980年的1.4倍、2.1倍和2.2倍。

全球形成中东、北美、前苏联三大油气供应中心。

中东、北美、前苏联石油产量分别占全球32%、17%和17%,合计占2/3。

北美、前苏联、中东天然气产量分别占全球25%、24%和16%;合计占2/3 。

过去30年全球能源供需格局重大转变。

石油格局贸易

2011年,全球石油贸易量27亿吨;中东是最大输出地,占36%。亚洲-中东贸易圈:亚洲56%来自中东;欧洲-前苏联贸易圈;亚洲一半来自前苏联;美洲贸易圈:美国44%来自美洲国家。

天然气贸易格局

2010年,全球天然气贸易量1.03万亿立方米,其中管道气占68%;亚洲-中东贸易圈:亚洲区外进口60%来自中东;欧洲-前苏联贸易圈:欧洲区外进口66%来自前苏联;美洲贸易圈:美国进口90%来自加拿大。

逐步形成美洲、亚洲-中东、欧洲-前苏联三大区域油气贸易圈以及两大供需体系。

全球能源消费形势,近10年全球增量的55%来自中国。

铁铜铝

资源需求的周期性上升与工业化周期和人口增长密切相关。2011年,中国 钢消费量6.5亿吨,占全球45%;铜消费量786万吨,占全球40%;铝消费量1724万吨,占全球41%;全球60-70%的钢铜铝被亚太消费,比例还在扩大。

全球资源消费中心随着工业浪潮在不断转移。

未来20年全球钢、铜和铝需求仍将持续增长,累计需求是过去20年的2倍。

2030年,全球钢、铜和铝需求量将分别达到24亿吨、3800万吨和8400万吨,较2011年分别增长64%、98%和100%。

2011-2030年,全球钢累计需求390亿吨,铜5.6亿吨,铝13.0亿吨,分别是过去20年的2.0倍、2.2倍和2.5倍。

印度、东盟等发展中国家成为资源需求增长的主要拉动者。

中国钢需求顶点已到来,2030年仍是第一需求大国,占全球比例仍高达25%;

未来10年,中国铜需求仍将继续增长,全球占比可达45%;

未来10年,中国铝需求继续增长,10年后占全球比例仍超40%;

全球铁矿石产能增长较快,或将出现短暂的供大于求局面。全球铜矿产量增长缓慢,供应压力较大。全球铝土矿资源丰富,供应集中度不高,资源供应压力相对较小。

3.主要认识和判断

(1)未来5年,全球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供需矛盾将有所缓解。

中国进入工业化中期转型调整期,资源需求增速放缓。

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经济增长乏力,资源需求不振。

十年勘查繁荣,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和产能增长明显。

全球金融治理,炒作将得到一定抑制,资源价格逐步回归。

(2)能源格局发生重大调整,亚洲油气供需矛盾最为突出。

初步形成美洲、亚洲-中东、欧洲-前苏联三大区域油气贸易圈以及供需供需一体、供需分离两大体系。

非常规油气利用将重绘全球能源版图。

中、印和东盟仍将是全球能源消费的主要拉动者,亚洲油气供应将日趋紧张,地缘政治矛盾将会日益突出。

美国趋于能源独立,有可能继续在中东、中亚制造混乱,获取石油利益。

福岛核事故导致全球核电发展放缓,但未来仍将较快发展。

(3)全球矿产资源有保障,供需分离和市场垄断是主要矛盾。

全球石油、天然气、铁、铝、铜、铅、锌、镍等大部分资源储量增长明显,资源保障程度上升。

资源安全主要表现为供需方分离、垄断、炒作造成的市场风险。

未来20年中国仍是全球资源需求第一大国,加之日本、东盟和印度为主要需求方,南美和澳大利亚为主要供应方的供需 分离格局将愈演愈烈(非洲的资源地位有上升趋势)。

未来铁矿石产能增长较快,或将出现短暂的供大于求的局面。

四、我国矿产资源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发现172种矿产(含页岩气),具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59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3种,是全球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

我国矿产资源特点:总量丰富,但人均较少;小品种资源丰富,大宗矿产资源相对不足;资源品质较差,难利用资源多;大矿少,小矿多;成矿地质条件良好,找矿潜力大。

我国资源品质较差,铁矿石平均品位为33%,比世界平均水平低近20个百分点,富铁矿资源储量仅占全国总量的1.4%;锰矿平均品位22%,不到世界商品矿石工业标准48%的一半;铝土矿几乎全部是利用难度大、成本高的一水硬铝石;磷矿平均品位仅17%,且胶磷矿多。品质原因使得我国部分矿产开发成本过高,产能增长乏力。

我国石油、天然气、铁、铜、铝、镍等大宗矿产资源禀赋不佳,稀土、钨、钼、锑等小品种资源和石墨、重晶石等非金属矿产比较丰富,世界排名第一。

我国人均矿产资源储量较低,人均石油、天然气储量不足世界人均的10%,铁、铜、铝、镍人均储量等不足世界人均的50%,只有稀土、钨等稀散金属和石墨、重晶石等非金属资源超过了世界人均水平。

(二)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2000年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费迅猛增长。

我国矿业产业快速发展,矿业产值从2000年的0.4万亿人民币增长到了2010年的4.5万亿人民币。

2000-2010年,中国煤炭消费量增长了2.5倍。

2000-2010年,中国粗钢消费量增长了4.3倍。

2000-2010年,中国铜消费量增长了4.0倍。

2000-2010年,中国铝消费量分别增长了4.6倍。

2011年,我国煤炭消费量34亿吨。

2011年,我国原油消费量4.44亿吨,进口量2.54亿吨,对外依存度54%。

2011年,我国铁矿消费量10亿吨(标矿),进口6.9亿吨,对外依存度68.6%。

2011年,我国精炼铜消费量786万吨,矿山铜产量127万吨,考虑二次资源,对外依存度69%。

2011年,我国原铝消费量1724万吨,铝土矿产量3194万吨(折原铝581万吨),考虑二次资源,对外依存度60%。

2000年以来的12年间,我国共消费了283亿吨煤炭、46亿吨钢、1.1亿吨铝和5300万吨铜,远远超过建国以后50年的消费总量。

2000-2011年,中国粗钢消费占全球的比例从16%增长到了45%、铜占全球的比例从13%增长到了41%、铝消费量占全球的比例从13%增长到了42%。

巨量的消费需求带动了我国矿产品进口的不断增长和对外依存度的持续攀升,带动了全球矿产品价格的飙升。

2000-2010年煤炭、铁矿石、铜、铅、锡、镍价格分别上涨了2.8倍、3.8倍、3.2倍、3.7倍、2.8倍和1.5倍。

2000-2010年,我国矿产品进口总额从594.3亿美元上涨到了4828.5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3万亿。

我国2010年经济发展所消耗的能源和矿产资源价值量超过7万亿人民币,相当于GDP总量的17.5%。

资源需求趋势

2030-2035年能源需求达到40-45亿吨油当量的顶点;

2013年左右钢铁需求达到7亿吨左右的顶点;

2020-2025年左右铜需求达到1500万吨左右的顶点;

2025年前后原铝需求达到2800万吨左右的顶点。

2011-2030年(未来20年)累计需求:一次能源:720亿吨油当量,是过去20年的3倍(石油:120亿吨、煤炭约700亿吨、天然气9万亿m3);粗钢:129亿吨,是过去20年的2.6倍;铜:2.4亿吨,是过去20年的4.6倍;铝:4.8亿吨,是过去20年4.4倍。

除能源矿产外,未来10年多数矿产对外依存度将陆续下降,但对外依存绝对量仍然巨大。

资源供需形势小结

>能源矿产:未来20年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石油、天然气供应紧张,煤炭面临清洁开采和使用问题;

>铁矿石:未来几年,供需形势仍然很严峻,但2015年以后供需将出现明显缓解,但国内供应能力依然不容乐观,对外依存度将长期保持在50%以上;

>铅、锌、铝:未来10年需求仍将持续增长,资源储量的静态保障年限过低,已查明资源的保障能力不足;

>铜、镍:未来10-15年,需求仍将不断增长,对外依存度将持续保持70%以上,形势非常严峻;

>传统的优势矿产中煤炭、钨、钼、稀土和磷保障能力较强,但仍需加强全球市场控制能力。

五、我国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为保证全球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需共同实施三项战略。

1、持续找矿战略,并部署、实施、开拓新矿产资源领域。

2、公平、合理、科学地配置全球矿产资源战略,各国家和平、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开发利用全球资源,谋求双赢。

3、合理、节约、循环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矿山环境战略。

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持续地加强矿产勘查工作,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开展新一轮矿产评价勘查工作,国家投入做到普查工作,为商业勘查、开投入减小风险提供条件。提高大宗矿产自供率。

2、重点加强西部地区矿产勘查工作,建立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新基地。

3、开展老矿山深部、勘查工作,延长矿山寿命、生产周期。

4、积极开拓新矿产资源。

5、科学、合理地向国外供给国内优势矿产,充分利用我国短缺的国外矿产资源。

6、实施战略矿产资源储备。

7、合理、节约、循环利用矿产 资源。

8、加强矿产环境保护和冶理。

9、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高全民资源意识。

10、强化矿产资源领域地质科学理论与勘查技术研究开发。

矿产资源范文第5篇

工业园生态化推进的西部典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以攀枝花为例

资源型城市转型效率评价研究——以山西省为例

中国企业投资东南亚红土型镍矿的SWOT分析及战略选择

城市化进程中耕地资源保护研究——以盐城市为例

中国优势矿产资源界定研究——基于SMART-ROC简易多属性评等技术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主要矿产资源及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残采矿山投资及矿业权评估

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的兰州市水资源效率评价

霍西盆地煤层气资源勘查潜力评价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研究——以江西省为例

山东黄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世界遗产资源管理研究

北京市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防治对策

地学文化产业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研究

俄罗斯三大煤盆地煤层气地质特征及开发条件分析

优势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对策

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可操作性分析

潮汕坳陷中生界地震相与沉积相研究

里下河湿地休闲渔业旅游SWOT分析与发展对策——以盐城市九龙口湿地为例

松辽西斜坡地区构造特征及其控油作用

低碳背景下环境管制区域化演进与效应分析

陕西省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时空差异分析

盖州市杨运乡泥石流发育特征及成因分析

基于Quickbird数据的土地覆盖类型分形特征研究

基于主成分分析的煤炭产业竞争力实证研究

重庆国内旅游流网络结构特征分析

室内南湖景观通透度对武汉市住宅价值的影响——基于CVM的实例研究

信息

矿业城市PRED系统综合评价——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为例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城市能源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以北京市为例

基于倒“U”形规律的中国未来10年能源需求预测

欧佩克的产量行为研究:基于油价、储采比及剩余产能的分析

国际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STIRPAT模型的山西省耕地变化研究

埕岛海上油田CDEGIMS系统开发与应用

鄂尔多斯盆地东北部延长组层序对储层发育的控制作用

松辽盆地长岭断陷构造样式与圈闭类型

建设内蒙古林西大井国家矿山公园的优势分析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研究——以江西省高安市为例

基于农户视角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实证分析

基于农地质量的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以浙江省路桥区峰江地区为例

重庆市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变化互动关系研究

实质刑法观下的环境污染控制

从危机矿山找矿专项看多元投资体制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基于沿海省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循环经济理念下西部地区矿业发展模式研究——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为例

石油公司效益的敏感性测度及分析研究

矿产资源财务学理论框架的构建

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顾客满意度调查研究

国际产业转移的规律性及其对四川的启示

基于巴泽尔理论的农地产权分析框架及其应用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述评

中国矿业低碳化发展的思考

中国新疆区域协调发展的研究综述

《资源与产业》征稿启事

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建设探讨——以萍乡为例

矿业城市国土利用安全动态监测

矿产资源范文第6篇

(一)加强对空间及非空间数据的管理在矿产资源评价过程中,数据信息作为评价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有效利用一切数据信息,才能够提高评价准确性,进而提高矿产资源开采量,特别是在区域性成矿系统评价中,数据库中的信息更为中重要,然而,由于受到原始数据信息单位、采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数据信息也会存在不同的比例尺、精度等,基于此,在进行实际研究过程中,要对原始数据进行调整和转换,例如:格式、投影等,提高数据信息质量,从而为科学勘探提供有力保障[2]。

(二)重视多源地学信息的管理数据库作为地质矿产资源评价的基础,直接影响GIS系统实际效率。因此,为了能够实现高质量评价目标,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GIS软件支持管理空间信息,利用关系数据库进行属性管理;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对象技术,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管理,特别是针对矿产资源评价的地学信息种类较多、且内容相对复杂,构建完善的管理结构势在必行,加强对多源地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提高数据管理水平。

(三)关注找矿信息的转换GIS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信息量化及转换同样是关键环节,只有确保信息转换的准确性,才能够确保评价的科学、合理性。例如:针对地球物理、化学等信息要进行数学处理,才能够获取评价需要的图形信息;而针对地质信息,则需要借助GIS系统进行属性检索等一系列处理,才能够提取出成矿信息,基于此,加强对找矿各项信息转换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四)合理选择分析方法矿产资源类型较多,不同类型需要的评价方法也存在一定差异,不仅如此,分析方法的选择也直接影响评价水平[3]。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评价方法一般采用两种方法:经验型及理论型,二者共同目标都是进行量化转化对地质矿产资源区域进行预测,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布尔逻辑、代数方法等方法进行评价,实现预测目标。

二、结论

矿产资源范文第7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产业集群;投入产出

一、矿产资源产业集群

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主体是矿产资源型企业,在这些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以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为基础的相关企业所形成的矿产资源产业链,以及以竞争、创新为基础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在一定范围的地域内集中而形成的区域网络系统,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定义为区域内一组有密切产业联系的产业群体,其构成以矿产资源产业部门为基本单位,强调矿产资源产业之间的上下游联系和产业分工。首先应该明确定义构成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三大要素:矿产资源型企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空间,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一)矿产资源型单位

矿产资源型单位指的是一个单位的行业性质。矿产资源型单位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以矿产资源为劳动对象,对其进行勘察、采选、加工、开发和利用的法人单位。在同一个国家和区域中,有多种不同产业的法人单位存在,在本文进一步的研究中,需要界定和甄别哪些单位个体是属于矿产资源型单位。因此需要参照和依据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来进行界定和甄别。本文将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作为分类的基本单位,对国内的矿产资源型单位进行分类界定。

(二)矿产资源产业链

对于将哪些矿产资源产业链环节归入矿产资源产业集群中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量化,即根据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产品交易数量编制的投入产出表来反映产业间的分工合作程度和技术经济联系。通过构建产业关联系数反映产业间联系强度,并以其为基础识别产业集群。首先,从国家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中去除主要为本地服务的产业部门。由于投入产出表的产业分类往往对制造业部门分类较细,而对服务业部门分类较粗,导致服务业部门相比专业化的制造业部门具有更大的交易流量,从而主导整体的产业关联结构。为了消除这一影响,去除主要为本地服务的产业部门,并且在计算后面的产业关联系数时,应对生产者服务型部门,如金融业、保险业等赋予小于1的权重。其次,以剩余的部门基本流量表为基础,形成投入产出交易矩阵A。从A中分别计算直接消耗系数和直接分配系数。直接消耗系数又称为后向关联系数,是指一个产业向本产业提供生产要素的产业或者部门的生产技术联系。计算形成的直接消耗系数越大,说明一产业对另一提供要素的产业的直接需求越大,产业之间的直接关联度越大。直接分配系数又称产业前向关联系数,是指一产业与需求本产业产品或服务的产业的生产技术联系的程度,计算形成的直接分配系数越大,说明一产业对另一产业的直接供给推动作用越强,产业之间的直接关联度越大。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某些产业之间上下游关系很弱,即直接消耗系数和直接分配系数值很小,因为我们寻找的是产业之间上下游关系紧密的部门,所以需要设定一个产业关联阈值α。这样就可以确定将哪些产业部门归入矿产资源产业集群中。

中国2002年投入产出表将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按照Ⅱ级分类划分为122个部门。具体识别的结果按照中国2002年投入产出表中的单位代码顺序,如表1所示。

二、中国矿产资源产业综合关联分析

由于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的社会平均值都为1,一个部门的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相对于社会平均值的水平高低,可以反映这个部门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与支撑作用。为了反映我国矿产资源产业集群部门对各个部门的拉动与支撑作用,以影响力系数为X轴,以感应度系数为Y轴,构成一个坐标系。中国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各部门以及其他各生产部门的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在四个象限的情况如图2所示。

处于第一象限的产业部门影响力系数与感应度系数都大于1,这些部门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和制约作用都很大,并且与其他部门的关联度比较大。所以这样的部门是进行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中国2002年处于该象限的属于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部门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三个部门。这些部门都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中间投入比重较高,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和瓶颈作用都很明显。处于第二象限的产业部门影响力系数大于1,感应度系数小于1,属于强辐射、低制约性的部门,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较大。中国2002年处于该象限的属于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部门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部门。处于第三象限的产业部门影响力系数与感应度系数都小于社会平均水平,属于辐射力小、制约性小的行业。中国2002年处于该象限的属于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部门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四个部门。处于第四象限的产业部门影响力系数小于社会平均水平,而感应度系数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属于辐射力低、制约性大的行业。中国2002年处于该象限的属于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部门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两个部门。

在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的计算中,42个产业部门的各自影响力系数之和与各自感应度系数之和是等于42的,因此,可以得出中国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在中国经济中的整体特征和地位。中国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影响力总系数和感应度总系数分别为11.63和14.45,分别占各系数总数的28%和34%,说明中国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对我国经济的制约作用大过于拉动作用(见表2)。

三、中国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空间分布

中国目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汽矿产3种。各种矿产资源的分布很广泛,但总体分散,又相对集中。矿产资源的分布对于矿产资源产业在地理上的集聚有非常大的影响。矿产资源采掘业肯定会集中在矿产比较丰富的地区,同时由于生产、运输原材料等经济成本的原因,使得下游矿产品冶炼工业得以存在于该地区。表3是按照矿产资源产业集群模板分别计算的30个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和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的总产值排名和各个地区矿产资源产业集群所包含的各个部门的总产值排名。

从以上各表发现,山东省的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在全国具有极大的优势,这与山东省是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有直接的关联,山东省保有储量居全国前三位的矿产有24种。保有储量占全国比例较高的矿产有:石油、金矿、金刚石、石膏、晶质石墨、饰面石材、玻璃用砂岩、陶瓷土,此外,煤、铁、铝土矿探明储量也比较丰富。海南省的矿产资源产业集群总产值排在最后一名,这其中原因与海南省矿产资源不是很丰富有关。但一个地区的矿产资源丰富与否并不能解释本地区矿产资源产业集群产值的高低,如上海市开采和利用的矿产资源主要是粘土矿和矿泉水,矿产品的价值也不高,但其矿产资源产业集群总产值在30个地区中排名第10位,领先于四川、山西、云南等等这样的矿产资源丰富的大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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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建龙,李国强.江西2005投入产出应用分析成果精选[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矿产资源范文第8篇

摘 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探程度把矿产资源储量划分为四类,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机制进行分析,选用从属参与的信托模式实现风险隔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的高低发行最优、次优和垃圾债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对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高的债券全部向投资者发行,对可信度低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并由此提出证券化融资效率评价的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及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

Research on the Asset Securitization of Mineral Reserves

LUO Tianyong,RUAN Renhui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Guizhou 550004 China)

Abstract:

Mineral reserves are divided into 4 types according to exploration degree of mineral reserves. The paper analyzes risk isolation mechanism and credit enhancement mechanism of mineral reserves asset securitization. Subordinate trust model should be selected to achieve risk isolation. The optimal, superior and junk bonds are issued according to credibility of mineral reserves. The bonds with high credibility will be issued to investors through a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while those with low credibility to investors through surplus selling. Finally, the paper advances the economic evaluation model based on securitization financing efficiency evaluation, mineral construction and exploration, and assetbacked bonds pricing model.

Key words:

mineral reserves, asset securitization;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矿产资源开发业在欠发达地区往往是主导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矿产资源开发业又属附加值较低的第一产业,如何提升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层次,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是各级政府及学者们都较为关注的大问题。无疑,矿产资源储量实现资产证券化并进行交易,是解决欠发达地区获取外部资金以实现把潜在资源变为现实经济优势和实现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21世纪的世界资源开发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使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呈现超前消耗,矿产资源贸易格局由上世纪的买方市场已经演变为卖方市场(袁华江,2010)。然而矿产资源开发资金需求量大,且投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较高。矿业企业拥有的主要资产是资源储量,而资源储量本身具有很高的价值及未来升值空间,在矿业企业自有资金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利用其资源储量进行资产证券化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选择。赵峰(2004)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融资不会导致所有权或者股权的转让,不必担心外资控股,对资源型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较其他融资方式为优,因此,对于西部能源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完全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Charles E.Harrell,Sarah P. Hollinshead等部分学者主要从证券化资产选择、未来现金流分析及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等几方面对自然资源资产证券化做了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他们没有对整个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SPV模式选择、融资工具选择及融资效率评价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沿着矿业权证券化思路开展相关研究。然而,矿业权资产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体现在价值量上,而区别主要体现在资产属性上。本文试图在总结归纳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证券化原理,从资产的证券化特征、SPV模式选择、融资工具选择及融资效率评价等方面对矿产资源储量等自然资源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

一、矿产资源储量的资产属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给出了矿产资源的具体定义:“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而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的规定,矿产资源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由此可知,矿产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矿产资源储量的价值更容易被确定。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的定义,矿产资源储量已经达到了可开采的要求,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矿山生产企业对矿产资源没有所有权,但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对许可证明确的矿区立体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支配,是矿山生产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具有价值的,其价值可以通过矿床经济评价以货币计量。矿产资源储量作为矿山生产企业的劳动对象,矿山生产企业可用其生产出有价值的矿产品,并通过市场交换而给矿山生产企业带来收益,可见矿产资源储量具有资产的本质属性,属国有资源资产。当然,矿产资源储量是以实物形态而存在,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是一种实物资产,而矿产资源储量的“质”可以从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级中看出来。由此,我们可以给矿产资源储量资产下一个具体的定义:经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后能被提取和利用、能以货币计量、能在开发后提供经济效益的属国家所有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地质体。同样,矿产资源储量资产不仅具有资产的共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特性。既然矿产资源储量具有实物形态,则其必然是一种有形资产。而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人(矿山生产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最主要资产,因此矿山生产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是矿山生产(采矿),直接作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这一有形资产,其各种劳动全部凝结在了矿产资源储量上,因此将其视为固定资产更为合适。矿产资源储量这种固定资产具有可耗竭性,这与其他固定资产的磨损不同。其他固定资产如机械设备虽然在参与生产的过程中被消耗一部分(主要表现在价值减损上),但它仍保留着原来的物质形态,而矿山生产全过程一结束,矿产资源储量这一资产也就不复存在了。

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经济寿命长,自然增值和贬值幅度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矿产品又是矿山生产企业的唯一产品,其市场价格不仅受矿产资源储量资产价值的影响而且还受矿产品价格政策、政治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频繁。不难得出,矿产品销售收入应是矿山生产企业的唯一资金来源,且只有等到进入矿山生产期,矿产品生产出来并及时销售之后才会产生。因此,矿产品销售收入也应是矿山生产企业还款的唯一来源,它的高低决定着矿山生产企业能否按时足额还款,能否取得应有的收益。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具有稀缺性、垄断性等特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能源的需求必然呈上升趋势。从这一点看,矿产资源必定能体现其价值,甚至可能在未来产生增值,而矿业企业可以用其生产出有价值的矿产品,并通过销售矿产品得到销售收入,这就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所能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能够以采矿权形式实现有偿转让,这就使得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使用权属更加明确,其采矿权就是标准化的合同条款。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本身就具有价值,如果用其作为抵押物,对其开发后必定能有效变现。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这些特征正是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的典型特征。

二、发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支持债券

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陈裘逸等,2003)。基础性权利是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对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证券化,并不是将资产变成了证券,而是利用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创设出以其未来收益偿付本息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机制是通过衍生方式即矿业企业以其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另行发行不超过资产净值的派生证券,并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偿付该派生证券的方法。矿产资源资产进行证券化之后,不仅能增级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能为矿业企业融通大量资金用于矿山建设和开发。同时,相对于抵押贷款或其他普通贷款融资而言,因许多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巨大,因此,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融资能够带来规模效益,降低融资成本。此外,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融资与大多其他种类贷款融资不同之处还在于其信誉(90%的发行为AAA级水平)来自资产支持而非发行者的偿付能力(高峦等,2009)。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

(一)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即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剥离”出来,以实现和矿业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

大多数学者都知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真实出售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使原权利所有者将基础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但是,真实出售模式也是有成本的,且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通常被限制或消灭(彭冰,2001)。然而,矿产资源资产不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刘保顺等,2009),只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进行说明,从而表明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已经实现了会计上的表外处理。并且,矿业开发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矿业企业进行矿业开发的目的就是想获得高收益,因此,矿业企业绝不会舍弃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本文所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似乎不适合采用真实出售方式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同时,陈裘逸等(2003)研究指出真实出售不等于资产证券化,其只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风险隔离的一种方式,而从制度功能看,从属参与模式具有自身优势,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模式。因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本文借鉴美国银行作为创始人进行证券化所采用的从属参与模式。也就是在不转移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未来收益权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权利所有者(即矿业企业)和第三者(即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是原权利所有者将从未来收益权得到的现金流经济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约。资产也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由SPV先行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获取债券发行收入,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之后再转交给矿业企业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此时,矿业企业对未来收益权仍然保有所有权,不构成真实出售。但从属参与模式对矿业企业所要证券化的资产设定有担保权益,在矿业企业破产时,具有以证券化资产为限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从属参与也能在法律上实现破产隔离,但破产隔离的效果可能没有真实出售模式好。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发起人(矿业企业)转移的是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与预期现金流。

(二)信用增级机制

在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对矿产资源资产支持债券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研究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文献中可知,信用增级可采用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与其他债券一样,资产支持债券是根据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能力确定信用等级。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这种实物资产而言,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能力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储量等级的可信程度。

1.内部信用增级。上文依据不同储量类型的总体可信程度把矿产资源储量的16种类型划分为四类,即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其中,第一类的可信度最高,其余三类的可信度逐次降低。因此,依据不同储量类型的可信度水平对其进行资产支持债券设计。具体设计如下(所有资产支持债券的利率均采用固定利率,且依同期国债利率上浮一定比率):

第一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最优债券(用A债券表示),且全部对外公开发行,其债券利率最低。

第二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次优债券(用B债券表示),且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优先部分全部对外公开发行,次级部分由矿业企业自行拥有,其债券利率应稍微高于最优债券。

第三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垃圾债券(用Z债券表示),且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优先部分全部对外公开发行,次级部分由矿业企业自行拥有,其债券利率应高于次优债券。此类储量是处于边际经济的,即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其内部收益率在生产期内年均大于0,小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这就增加了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风险,必然促使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当然,随着开采这部分储量的技术条件或其他外部条件的改善,其内部收益率可能大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也就是说,可能会给矿业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第四类暂时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只有等到其可信度水平提高到一般水平以上(含)时才可能对其进行证券化。

不同类型矿产资源资产发行不同等级的债券就属内部信用增级,这种内部信用增级可能比其他增级方式更有效。另外,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内部增级手段。除此之外,还有超额抵押、剩余账户等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制约。我国《破产法》也规定,在企业进人破产清算时,企业破产财产用以向债权人偿债,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进人清算财产之列参加清算,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就不能起到内部信用提高的作用。若要通过建立剩余账户进行内部信用增级,就需要在发起时建立剩余账户,但矿山基建期是没有资金流入的,只有等到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扣除了矿山基建期累计的本金和利息及当年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费以及预期损失之后有超额剩余时才会有部分资金(即超额剩余的一定比例)流入该账户。一般来说,一旦有资金流入该账户,以后每年都会有持续的资金流入。剩余账户里面的资金一是为了弥补预期之外的损失,二是在出现资产池现金流减少或者损失增加等表明风险增大的情况时,用来为风险增大后的证券提供信用增级。

2.外部信用增级。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采用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我国1995年的《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我国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对保证保险作了规定,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上面列举了多种信用增级工具,但是无论采用哪种增级工具或是其组合,都会增加证券发行的成本,因此需要在融资成本约束下具体选择增级工具,以使增级成本最小化。

(三)资产支持债券的偿付安排

某矿业企业可能控制着上文所列举的四种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资产,但依据不同类型资产所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之间的偿付安排互不影响,即A债券、B债券、Z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偿付是相互独立的。

对于B债券、Z债券还采用了优先/次级参与结构。优先/次级参与结构的评判标准将证券分为两部分(以B债券为例进行说明):Bp债券和Bs债券。其中Bp债券是高级债券(相对于Bs债券而言),对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有优先受偿权,即其本金和利息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s债券拥有次级权利,即其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处于Bp债券之后,当然其利息率应高于Bp债券。只有当Bp债券持有人在完全支付的情况下,Bs债券才可能被支付。

(四)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八个功能主体,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如图1:

1.发起人的角色由矿业企业担当,其是被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和融资者。其职能是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捆绑组合(有必要时进行),然后将其委托给SPV。

2.SPV(准确来说应该是特殊目的信托,即SPT)的主要作用是使矿业企业的证券化资产与矿业企业自身实现风险隔离。当然,SPV也要充当证券发行人的角色。本文所选择的SPV与矿业企业的关系其实是一种信托关系,利用从属参与模式来达到破产隔离效果。矿业企业作为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委托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对证券化资产实施单独记账、单独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充当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对外发行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资产支持债券。SPV以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未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支付资产支持债券的本息,SPV将所获资金支付给投资者。

3.资产评估机构(图1中未列出)主要负责对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之前所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及证券化之后的持续评估。其目的是为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然而,目前我国依然缺乏实力雄厚、极具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的参与能为资产支持债券提供额外的信用增级,这是债券能否获得较高发行评级的重要因素。在信用增级的支持下,证券发行人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从而获得低成本融资的收益。

5.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其较好的市场信誉、高水平的评级技术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对资产支持债券进行公平和公正的评级。对债券进行合理评级的主要好处是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证券价格,有利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目前,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健全和信用评级制度不够规范,从而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债券评级的可信度较差,因此可以先借助国际上比较权威的评级机构(如穆迪,S&P,Fitch等)对资产支持债券进行评级。

6.证券承销商由大型的证券公司担任。其承销可采用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实际上,SPV可以担任自己的承销商,由它自己直接发行证券给投资者,因为没有任何规定或条例禁止公司担任自己的承销商。但是,承销证券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知识含量很高,因此本文对SPV所要发行的可信度低的债券仍然委托实力雄厚的、专业的、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借助其良好的信誉和广泛推销渠道来确保发行的成功。

7.第三方存管机构一般由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担任。这也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一旦某家商业银行被确定为第三方存管机构,这家商业银行就会要求客户(这里指证券投资者)开立存款账户,其也就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该业务遵循的是“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证券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充当受益人的角色,通过投资资产支持债券而拥有对发行人的债权,可在将来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对于矿业这种特殊的行业,其矿业开发周期长、所需资金规模大,而个人投资者终究财力有限,因此矿业开发仍需借助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才能顺利进行。依国际经验来看,资产支持债券大部分也是被机构投资者购买。机构投资者最大的优势是规模投资、专家理财,通过投资于多种证券,实现收益与风险的最佳组合。然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且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诸多障碍。

三、证券化融资效率评价模型

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因素的分析,可构建评价证券化融资效率的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及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一)证券化融资效率参数

1.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是决定生产规模的重要依据。假设某矿业企业控制着可信度不同的四种类型矿产资源资产,占矿山企业所控制的全部储量的比重分别为q1、q2、q3、q4。因第四类储量暂时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在此规定对第四类储量暂不进行开采。

2.矿山服务年限或生产期(n)

大部分矿山的服务年限均达到20年或30年。

3.固定资产投资(J)和基建期(p)

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场地的准备、主要生产设施、辅生产设备和矿山生产外部条件的建设,包括建设场地的开拓、平整和排水的费用,原有建筑的拆迁和重建费用,以及破坏环境的赔偿,包括采矿基建、采准工程的费用,露采的初期剥离费用,选厂厂房和通往选厂的运输线的建设费用,生产设备装卸设施、堆矿场和仓库的建设费用;包括排水、通风、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机修车间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矿山的铁路、公路、车辆和电话、供电工程(专用电站、输电线、配电所等)、供排水工程等费用。

按分项工程累加法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根据矿山建设的全部图纸、工程和设备清单及重要工作量,计算单项工程和设备项目的直接费用,各种间接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然后累计求和。

基建期是指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的时期或固定资产投资期,一般为3~5年,并设基建期各期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J0,J1,……,Jp-2,Jp-1,各期投资额依矿山建设方案而定。

4.债券发行收入(Y)

债券发行收入是指SPT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而获得的收入。债券发行收入应由三个部分构成,即以第一类储量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最优债券所获得的收入(YA)、以第二类储量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次优债券所获得的收入(YB)及以第三类储量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垃圾债券所获得的收入(YZ),即Y=YA+YB+YZ。同时,规定各期的债券发行均采取对应基建期上期期初发行,即可设各期债券发行收入为Y0,Y1,……,Yp-2,Yp-1。

5.债券发行净收入(NY)

债券发行净收入等于债券发行收入减去债券发行费用。就本文所要进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来说,债券发行费用主要包括SPT实施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报酬和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若设债券发行费用占债券发行收入的比例系数为δ(视发行规模等因素确定大小),则NY=Y-δY=(1-δ)Y。同时,设各期债券发行净收入分别为NY0,NY1,……,NYp-2,NYp-1,并且各期债券发行净收入应能完全保证对应的下期投资,即NY0≥J1,NY1≥J2,……,NYp-2≥Jp-1,NYp-1≥Jp。

6.年生产成本(C)

矿山生产成本是指矿山企业为生产和销售矿产品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它包括已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如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费,工资及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销售矿产品的开支,如保管费、运输费、销售费等。矿山生产成本也可采用分项成本累加法进行估算。

7.年矿产品销售收入(R)

假设矿产品销售价款当年结清,则年矿产品销售收入(R)=矿产品价格(P)×年销量(Q)。

8.年税金(T)

主要包括城建税、所得税、资源税及教育费附加。

9.债券利率(i)和贴现率(r)

本文中,资产支持债券的利率均采用固定利率,且依同期国债利率上浮一定比率,但不能高于矿业开发项目的平均收益率。

贴现率的确定取决于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是在结构融资中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一种确定贴现率的方法。

根据CAPM模型,某矿山开发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可表示为:

rj=rf+风险收益率=rf+bj(rm-rf) (1)

式中:rj――在给定风险水平b(根据类似矿山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来确定)条件下矿山开发项目j的合理预期投资收益率,也即项目j带有风险校正系数的贴现率(风险校正贴现率);

rf――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一般以本国同期国债收益率表示;

bj――项目j的风险校正系数,代表项目对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变化的敏感程度;

rm――资本市场的均衡投资收益率。

10.年本息和(I)

债券利息的支付方式采用本息合一方式,即通过债券到期后的一次还本付息而支付利息。本文假定各期债券还本期限(m)均相同,且m=p+2,即矿山投产一年后依次对各期债券进行偿付,偿付期依次为p+1,p+2,……,2p,2p+1,则可设进入偿还期之后每年的本息和分别为Ip+1,Ip+2,……,I2p,I2p+1。

(二)矿山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

根据上述对影响模型的重要参数的分析,并以基建开始时为贴现的基准时间,则可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NPV为净现值):

NPV=∑2p+1t=p+1(Rt-Ct-Tt-It)(1+rj)-t+∑n+pt=2p+2(Rt-Ct-Tt)(1+rj)-t-∑p-1t=0Jt(1+rj)-t-X (2)

式中:X――矿山企业为获取相应矿山的采矿权所投的资金;且n≥2p+1,对于大部分矿业企业这个条件容易满足。

1.净现值准则

若NPV>0,则说明现时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是有利可图的,至少可以获得rj%的平均收益。

若NPV

若NPV=0,则说明此时的rj即为下文提到的内部收益率IRR。

2.内部收益率准则

内部收益率(记为IRR)是指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业项目开发的项目净现值为零时的贴现率。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开发的现金流量图如下(其中,Ep+1=Cp+1+Tp+1+Ip+1,……,E2p+1=C2p+1+T2p+1+I2p+1,E2p+2=C2p+2+T2p+2,……,En+p=Cn+p+Tn+p):

显然,内部收益率满足如下公式:

NPV=∑2p+1t=p+1(Rt-Ct-Tt-It)(1+IRR)-t+∑n+pt=2p+2(Rt-Ct-Tt)(1+IRR)-t-∑p-1t=0Jt(1+IRR)-t-X=0 (3)

在其他参数已知的情况下,内部收益率可以通过内插法求出。

假定矿业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为IRR矿,则评价原则为:

若IRR>IRR矿,则说明现时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效益较好,是可取的。

若IRR≤IRR矿,则说明现时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效益不好,是不可取的。

显然,在实践操作中,还要对运用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的矿山建设和开发项目的风险进行分析,通常采用敏感性分析方法。

(三)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考虑到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实际情况,选用国外较早出现的静态现金流贴现方法来建立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P=∑mt=1CFt(1+y)-t (4)

式中:P――债券的价格;

CFt――未来t期的现金流,包括本金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

y――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

m――债券的还本期限。

定价方法:根据上述内部收益率方法计算出内部收益率IRR,并将内部收益率IRR作为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代入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从而计算出债券发行的价格。一旦得到了债券的发行价格,则可以根据每期所需的投资量确定上期债券的发行量。

四、结论

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给出的不同储量类型的勘探程度,设计了可信度指标,并按不同储量类型的可信度把16种储量类型划分为四类。同时,通过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用增级机制进行分析,选用从属参与的信托模式实现风险隔离,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的高低依次发行最优、次优和垃圾债券,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对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高的债券全部向投资者发行,对可信度低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最后,提出了评价证券化融资效率的矿山建设和开发的经济评价模型及资产支持债券定价模型。

根据目前我国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制约因素的分析得出:1.政府应给予适当支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或完善,构建有利于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环境;2.加强证券化立法,督促有关部委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法》,并列入规范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证券化的条款;3.重点培育实力雄厚、规范的、更具独立性的、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4.大力发展包括储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在内的多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与此同时,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扫除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支持债券市场的障碍;5.建立功能完备的监管体系,确保矿产资源等资源资产证券化的有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可解决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实现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 陈裘逸,张保华.资产证券化定义和模式的检讨――以真实出售为中心[J].金融研究,2003(10).

[2] 高峦,刘宗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3] 刘保顺,李克庆,袁怀雨.矿产经济学.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4] 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 袁华江.新时期矿业融资实证的法律与经济启示.矿产勘查,2010(4).

[6] 赵峰.资产证券化:西部大开发突破资本瓶颈制约的新视角.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4).

收稿日期:2012-03-16

矿产资源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

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本方案所称矿产资源储量。

第三条县(区)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

㈠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㈢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㈣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㈤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

㈥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㈦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㈠矿产资源储量演讲;

㈡矿产资源储量资料许诺书;

㈢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㈣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

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并形成评审意见书。

应当依照国家、省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顺序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审意见书应当盖有评审机构印章,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并附有评审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得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其他有偿服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妥善保管评审资料。

第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在接受评审委托后的60日内。

向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

㈠用作普通建筑资料的砂、石、粘土矿。

㈡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

㈢前㈠、㈡项规定以外的矿产。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㈡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演讲和评审意见书;

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同时抄送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

㈡评审标准、顺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设计、矿业投资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评估。

第三章登记和统计

第十四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登记:

㈠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料理探明登记;

㈡采矿权申请人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占用登记;

㈢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卦矿区范围后重新计算的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之日起30日内。

㈣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压覆登记;

㈤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料理残留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㈠申请料理探明登记。

㈡申请料理占用登记。

㈢申请料理变卦登记。

㈣申请料理压覆登记。

㈤申请料理残留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经登记后。

作为采矿权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经登记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压覆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申请。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登记后。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压覆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采矿权人占用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订弥补协议。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登记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规模应当与开采规模相适应。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

向县(区)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采矿权人应当对其年度开采、损失以及因各种原因增加、减少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检测和统计。

第二十条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度核查统计。并将统计资料依照顺序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动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是指矿山企业对年度动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检测(以下称储量年度检测)编报《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演讲》以下称检测报告)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检测演讲》进行评审、审查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评审《检测演讲》对地勘单位检测工作和储量评审机构的储量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依据《检测演讲》及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台账,提供《检测演讲》经评审备案的检测演讲》矿山料理年度占用储量登记统计、采矿权年检的审查要件和储量核销、报销及采矿权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储量年度检测每年开展一次。矿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储量年度检测。按规定提供矿山开采有关数据,并于每年的612月间按计划进行并完成。

第二十七条承担矿山企业检测任务的地质勘查单位。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性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储量年度检测应建立在可靠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已按规定做过地质储量演讲的矿山。储量检测前须提交地质储量演讲。

第二十九条地勘单位应在储量检测过程中.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储量核查检测演讲的评审。其中资源储量大型以上(含大型)规模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资源储量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编制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演讲》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备案确认。

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测、重测和重审要求,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编制的演讲或评审机构审查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演讲》评审意见书起的10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另行复测、重测和重审的决定。

重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测由原检测机构进行。重审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指定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根据储量核查检测结果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并于次年前报送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由于勘查增减或非正常损失而引起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矿权人应聘请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演讲或储量地质演讲。

第三十四条储量评审机构提交的检测演讲》评审结果。对《检测演讲》不符合要求或评审结果不准确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检测、评审。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无效。

㈠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

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

㈣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规范、顺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属前款第㈡、㈢、㈣项情形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请颁发评审资格的部门吊销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评审资格。

第三十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将评审资料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其他有偿服务的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㈠未按本方案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

㈡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㈢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予料理其年度储量核销统计,不予料理采矿权年检、延续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评审的资质。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出具备案证明的

㈡未依照本方案规定料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

矿产资源范文第10篇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国务院批复要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指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开发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为此,国务院要求: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重要矿产储备,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积极推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认真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省级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你部负责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你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提出五条贯彻实施的意见:

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审批。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深度,防止简单重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3.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地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三、《规划》关于我国矿产资源形势的分析判断

《规划》认为,经过五十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截止1999年底,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6种、矿产地2万多处。1999年,全国固体矿产总产量44亿吨,石油1.6亿吨,天然气241亿立方米;全国矿业产值3573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4%,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5%。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建成了大庆、平顶山、攀枝花、金昌、个旧等300多座矿业城市(镇)。目前,我国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

但是,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紧缺,一些大宗支柱性矿产供不应求;二是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技术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还不高;三是进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优势矿产的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率低;五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滞后,矿业要素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宏观调控能力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规划》对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基本判断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与大宗支柱性矿产短缺的矛盾将日益突出。我国正处在迅速推进工业化阶段,人口增长将接近高峰期,尽管矿产品的需求结构和使用强度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能源、原材料矿产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地质找矿难度增大;石油、富铁矿、铬铁矿、铜矿、钾盐等重要矿产将严重短缺,其中多数质量较差;相当一部分大中型矿山进入中晚期,可采储量与产量大幅度衰减,一些矿山和矿业城市(镇)将面临资源枯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表水短缺对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国际矿业环境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矿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世界上的石油、铁、铬、锰、铜、钾盐等矿产储量丰富,与国内资源和市场互补性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有利于我国扩大利用其他国家的矿产资源和矿产品。另一方面,国际矿产品市场因受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影响而起伏波动,世界矿业结构将继续进行日益深刻的调整,矿产品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和国际矿业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为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国际市场进口矿产品和向国际市场出口矿产品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外低成本的矿产品及相关能源、原材料产品的进入,我国矿业将面临冲击,那些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的矿山企业将首当其冲。我国矿业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的任务非常迫切,非常艰巨。

四、《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目标

《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四项总体目标: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二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三调整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四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规划》确定到*年的主要目标是:

(1)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制运行,加强公益性调查评价,鼓励商业性勘查,重要矿产的储采比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国内矿产资源的可供性有所提高。

(2)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得到保障。国内石油产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略有增长,天然气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煤炭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矿产结构得到改善。大宗支柱性矿产的国内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地下水资源的状况与潜力基本查明,并得到适度、合理的开发利用。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对外开放的局面开始形成。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十五”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大、中、小型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优质矿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矿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结构得到改善。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更趋合理。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初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石油、天然气矿产采收率有所提高,固体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比现状提高3-5%,伴共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6)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初步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不再新建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矿山土地复垦面积新增100万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7)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以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以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矿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有所提高。

《规划》确定到2010年的远景目标是: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型矿业初步形成。

(2)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国内重要矿产的可供性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基础具有持续、可靠的保障。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五、《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规划》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加强并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使耗减的矿产储量适时得到补充和增加;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加强资源保护,节约使用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

2.加强规划和政策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规划、政策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控资源利用总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在加强国内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外资源,面向国际市场,不断增强我国矿业在国际矿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障安全、稳定、可靠的矿产供应来源。

4.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分工合作,协调发展。加大西部和海域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力度,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六、《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任务

《规划》要求,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国家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关于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重点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紧缺矿产的调查评价工作。

开展西部地区新区、新领域和海域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远景评价。开展山西沁水盆地和河东煤田、安徽两淮、贵州六盘水等主要产煤区的煤层气调查评价。开展对我国优质煤炭资源潜力和分布状况以及西南“三江”、南疆和青藏高原等缺煤地区煤炭资源潜力的评价。加强资源潜力较大的重要城市、经济区及油田区地热资源的调查评价。积极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

加强“一江两河”、青藏高原东缘、西南天山、西昆仑、阿尔金等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矿产资源区域评价;加大对西南“三江”、攀西、东天山、祁连山、秦巴、南岭、云开、武夷山、东昆仑、德尔布干、阿拉善、吉林老岭等成矿区带的调查评价力度;加强对有重要前景的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矿种和新类型矿产资源的评价。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优质、高效、新型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积极做好西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加强钾矿资源的基础研究和富钾盐湖资源的调查评价。

开展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以西北干旱地区、西南岩溶石山和红层地区为重点,针对重点工农业经济区、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农牧业重点开发区、产业经济带、重要城镇等,加强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严重缺水山区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在探索开展重点地区和大型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面调查全国矿山“三废”排放状况、生产矿山及弃坑、闭坑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状况。加强对因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引起的沙化、盐碱化,大中城市地面沉降、塌陷,以及沿海地区的海水入侵等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评价。

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作出如下安排: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清理和制定有关的矿业政策,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经济矿床后依法取得采矿权。积极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市场。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系统收集、整理过去50年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的地质资料,抓紧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建立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依法可以解密的地质资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及时向社会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在地质勘查转制的过渡时期,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工作。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发现有利的资源远景区后,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尽快开展对新疆东天山中段和云南“三江”中段等有利成矿区带进行探矿权招标的示范工作。

七、《规划》确定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任务

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规划》确定了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六大任务: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能源矿产。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非金属矿产。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联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鼓励开采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开采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开采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范围内的矿产项目。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监督和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伴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三)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具有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制定积极的外商矿业投资政策,扩大矿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和国内矿业企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1)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2)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

(3)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4)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四)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

国家采取国际贸易与勘查开采并举的战略,在适时、适度进口矿产品的同时,鼓励、引导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国内资源不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矿产和国内稀缺矿产。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

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

(五)实施战略矿产储备

(六)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影响大的大型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八、《规划》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区域布局的安排

根据区域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稳定东部矿产资源开采的同时,积极推进西部和海域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实现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一)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优势突出,具备形成特色支柱产业的资源基础,对缓解国家急缺矿产的供需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45种主要矿产中,西部地区的天然气、铜、磷、钾盐、锰、铬、钛、镍、铂族、锶、锌等20余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占全国50%以上,另有9种矿产也具有比较优势。地下水分布广,调蓄能力强。该区成矿地质条件好,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较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把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发作为重点,进一步调查评价“西气东输”工程沿线各含气盆地、煤田的天然气、煤层气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加强重点区带的勘查,保证“西气东输”工程30年稳定运行的资源基础。

2.以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鼓励塔里木(油气)、黄河中游(油气)、柴达木(油气、钾盐)、东天山—北祁连(有色、贵金属)、秦岭中西段(有色、贵金属)、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攀西—黔中(化工、金属和能源矿产)、四川盆地(天然气等)、红水河—右江(有色、贵金属)、“一江两河”(有色、贵金属)等十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近期重点鼓励加强对塔里木、东天山和西南“三江”中南段三个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

3.把地下水勘查放在突出位置,以西北鄂尔多斯盆地、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和西南岩溶石山地区为重点,加强区域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查明区域地下水资源潜力,为贫困缺水地区、基础工业建设和农牧业重点开发区提供地下水资源远景区。

(二)中部地区

中部地区能源矿产和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煤、石油、天然气、铁矿、铜、铝土矿、铅、锌、镍、钨、金、银、硫铁矿、磷矿等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在全国矿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鼓励大庆、吉林、中原、江汉等石油企业在老油田周边和深部开展找油工作,开发和完善二次、三次采油技术,研究开发低渗透油藏和稠油藏的经济开采技术,延长原油稳产年限,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转换。鼓励和引导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的重点煤炭矿山企业实现规模开采,优质优用,发展洁净煤技术,提高洗选、就地转化和深加工水平。鼓励勘查、开发利用山西沁水、河东煤田、安徽两淮地区等地区的煤层气资源,加快实现煤层气产业化。开展老油田区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2.重点鼓励在东北松辽盆地(油气)、兴安(有色)、东北“三江”(煤炭、建材)、黄河中游(煤炭、黑色、有色)、京九铁路中段皖赣北(煤炭、黑色、有色、建材)、湘南赣南(有色)、湘北鄂西(磷、建材)等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勘查和开采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对钨、锡、锑、离子吸附型稀土、钼等在国内外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保护性开采。

(三)东部地区

东部地区石油、铁矿、金矿、金刚石、硼矿、滑石、石膏、菱镁矿、萤石、重晶石、高岭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我国领海及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滨海砂矿,天然气水合物也显示出良好的资源前景。东部地区及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是:

1.在环渤海地区,保持辽河、胜利、大港油田及鞍本、冀东铁矿的稳定生产,鼓励以石油、天然气、地热、铅、金、非金属矿产、地下水等为重点的勘查、开采。在东南沿海地区,鼓励勘查、开采重要成矿区带的锰、铜、金、银等矿产资源,加强资源濒于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和深部的勘查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延长矿山寿命。

2.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度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保持地下水资源耗减与补充的基本平衡,使沿海地区海水入侵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苏锡常地区、杭嘉湖地区的地面沉降、塌陷得到有效遏制。

3.东部沿海地区应当在全国率先普遍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到*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40%以上。

4.进一步推进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加快东海、渤海和南海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和开发。开展海域石油、天然气和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控制开采滨海砂矿。严格控制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九、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规划》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规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

国家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投入,各地也要从地方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

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利用国外风险资本市场,探索性地开展建立国内风险资本市场的试点,筹集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把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现有矿山的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列入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鼓励外商投资的目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国家加大对重要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带动和引导地方和矿山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

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安排向西部倾斜。加大西部地区矿业对外开放的力度,探索建立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试点示范区。

(四)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主要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使用要向规划鼓励的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制定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

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在巩固和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的基础上,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充分发挥国家、矿山企业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投资支持应用地质研究,地质调查和勘查技术方法研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可能具有重大突破的采选冶技术、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等的先导性和示范性研究与开发,矿山环境破坏治理与土地复垦示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等非传统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的商业性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