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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治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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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治理空气污染

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经历了怎样的城市污染?用什么办法治理了污染?它给现在正在遭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什么经验?

早在16世纪,伦敦附近薪材和木炭短缺,而人口却连续增加,煤炭被迅速应用于室内取暖和室外工业生产。低效率的壁炉和啤酒厂、石灰窑等工厂密集排放的烟尘不但危及人体健康,还损害了城市建筑和绿色空间,引起市民不满和抗议。爱德华一世国王和伊丽莎白女王都曾皇室公告,要求石灰窑和啤酒厂不再使用或减少使用烟煤。工业革命开始后,英国迅速进入“煤烟时代”。燃煤蒸汽机的大量使用虽然迅速提高了生产效率,但也排放了大量煤烟和烟尘。“谢菲尔德有很多低烟囱的锻造工厂,街道本身也坐落在丘陵的斜面,因而烟尘顺着道路漂浮。孩子们满身都是灰尘和煤烟子,每天晚上睡觉前必须洗澡。来这里的人没有任何选择地吸食着煤尘,煤尘吸附在肺部侵蚀着身体。”除了煤烟之外,随着公共运输系统的发展和轿车进入家庭,城市的流动污染越来越严重。大量聚集的污染气体在寒冷的冬季极易形成雾霾,有些城市因为污染严重简直成了暗无天日的人间地狱。1952年12月,伦敦发生严重雾霾,空气中的污染物质含量达到每立方米3800微克,是平常的10倍,二氧化硫浓度高达1.34ppm,导致4000人死亡(根据最新研究成果,死亡人数大概是1.2万人)。到了20世纪70年代,无形污染气体和跨界空气污染成为英国面临的严重问题。随着石油逐渐替代煤成为主要燃料,含硫量更高的石油燃烧会释放出更高的硫氧化物。加上二氧化碳、氟氯烃(CFCs)和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不但使英国成为飘向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酸雨之重要来源地,也是影响全球气候变暖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在不同时代,空气污染的表现形式、主导因素、形成机制等有所不同,但其造成的危害都是严重的。无论是煤烟还是酸雨都会造成树木枯萎、花草死亡,绿色乡村景观不再。浓雾和雾霾出现后,城市里的能见度很低,不仅严重影响交通,而且会造成酗酒和犯罪行为增多、主妇不再勤于打扫卫生、道德水平下降等社会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空气污染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患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疾病的人数大幅度增加。支气管炎、肺病、肺结核成为工业污染城市的常见病。为了防止雾霾,人们喜欢关闭门窗,但时间长了容易导致心理疾病,如注意力不集中,自控能力减弱等。浓雾遮蔽阳光,导致城市居民因为光照不足而患上软骨症和佝偻病。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空气污染绝不仅仅是个环境问题,它同时也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对愈演愈烈的空气污染问题,整个社会包括学术界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起初,人们对空气污染不仅不太介意,反而认为烟尘有益身体健康,工厂的高炉和烟囱是工业化和进步的标志。有学者承认城市环境问题是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而来的副产品,但不承认工业化和城市化本身有问题,而是认为在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旧的机制尚未完全根除,新的城市规划也未完全做好,因此解决城市环境问题只能通过放慢城市化进程来达成,尤其是要限制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在规划好之后开始有序发展。但是,在英国的上升时期,限制城市化进程是行不通的,也是违背人口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的。于是科学家就把重点放在能源的更新换代上,尤其是鼓励在室内使用无烟煤,替代高硫煤。但是,这一设想的实现需要以丰富的无烟煤供应和相对低廉的价格为前提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在英国几乎都有问题。在二战之后,石油和天然气大量投入使用,恰好这时英国在北海发现油田和天然气田,虽然英国存在着严重的、对煤的路径依赖,但焦炭生产最终在1975年停产。石油和天然气这种相对于煤还算比较清洁的能源的使用,为治理英国的大气污染提供了契机。通过加高烟囱来降低本地区污染程度的做法扩大了污染传播的范围,形成跨界空气污染和酸雨问题,也增加了全球温室气体浓度。其实科学家早已开始探索全球变暖问题,只是到了1987年以后才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引起政治家的注意。面对长距离的污染转移和全球环境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才能有效遏制和治理。

严重的空气污染对不同社会阶层都形成威胁,在下层发起抗议的同时,在中产阶级推动下,上层也不得不采取对策,有所行动。在工业污染开始的时候,由于污染源容易辨认,民间团体和相关机构采取的对策主要是要求污染企业搬出城市核心区,或禁止使用某种容易引发污染的燃料。但是,这种简单的做法对关系到每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室内取暖和煮饭是不起作用的。于是,英国科学家和政治家就倡导企业家使用“最可行的方法”防止污染气体的排放,其实就是通过安装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设备来去除污染物质。但是,在科学的减排方法尚未建立之前,“最可行的方法”往往成为企业家不作为或小作为的托词,因为企业家经常以生产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繁荣,而加装减排设施会影响经济效益等来为自己辩护。后来,随着技术的改进和批量化生产,减排设施的成本大大降低,但又遇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英式壁炉不仅浪费能源,而且污染严重,中央供暖系统无疑是可替代的良好选择。但是,因为壁炉和英国人的宗教文化传统等有机结合,“英国人发现他们突然没有了拨火的炉子,便会备感失落”。因此即使壁炉问题多多,但英国人宁愿付出更多金钱和健康代价也顽固维持自己的传统。不过,这种状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改变,因为随着新居住区的建设和能源由煤向石油和天然气的转化,传统的壁炉逐渐被更为清洁便宜的集中供暖所取代。

与此同时,英国发扬自己法制的传统,制定了一系列遏止空气污染和净化空气的法律。当然,治理大气污染法制化的进程与人们对大气污染认识的进步几乎是同步的。1821年颁布了《烟尘防止法》,鼓励在合理条件下对烟尘造成的公害进行,但其涉及范围很小,不包括燃煤机车和锅炉等。后来颁布的《制碱业管制法》等扩大了需要治理的污染源的范围。但是,到了普通法法院,法官会根据自己对普通法的实用主义解释,按“社会――成本平衡”的原则优先考虑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工业界的利益,削弱公害受害者要求保护环境的权利。尽管此法规定比较宽松、执行也不严格,但它毕竟迈出了英国用法制治理环境污染的第一步。1866年制定《环境卫生法》,1875年制定《公共卫生法案》,1926年通过了《公共卫生(烟害防治)法》。这些法律或者赋予地方政府必要时整治工业烟尘危害的权利,或者确定了空气污染和身体损害之间的科学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健康损害的赔偿和惩罚原则。从这些法律的名称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空气污染在当时主要被看成是一个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显然这还是从保障人身安全的角度来治理空气污染的。1952年的伦敦雾霾之后,立法者开始从环境是一个整体的角度考虑空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改变了在英国重视水污染治理忽视空气污染治理的情况,体现了恢复良好空气质量的成本比继续污染要低得多的认识。通过实施这个法案,辅之以能源换代和技术升级,英国的工业烟尘排放大大减少。进入全球环境问题时代,英国加入了各种世界环境组织,签署多种国际环保公约和议定书,在国际环境治理合作中解决英国和全人类面临的共同环境问题。

(原载《当代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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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与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措施

摘要:工业文明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严重损害者人们赖以生成的环境与空间,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对环保型社会的建立与环保型产业的发展,并号召对现有的有限资源进行保护,进一步说明了人们对环境空气维护的关注及其重视。本文从介绍环境空气的质量标准出发,分析了大气污染的成因并提出了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

关键字:环境空气大气污染预防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工业及交通运输等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煤和石油的大量使用,将产生的大量有害物质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排放到大气中,当其浓度超过环境所能允许的极限并持续一定时间后,就会改变大气特别是空气的正常组成,破坏自然的物理、化学与生态平衡体系,从而危害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健康,损害自然资源及财产、器物等,对污染问题进行控制处理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环境空气的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04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33号)

二、大气污染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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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治理的政治学论文

一、治理尺度的变迁———国家治理的挑战

环境治理这个议题突出而且生动地反映了现代社会治理形态的一种深刻变迁:现代国家的治理在尺度上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为国家的功能在三个向度上被分散了:向上、向下、向外。也就是说,国家的角色功能正在被重新定义,一种新的治理地理正在出现(Reed&Bruyneel,2010:646-653)。具体而言,治理尺度的“上移”指的是,原来地方或者国家的功能越来越多地被更高一层级或者跨区域的组织和机构所承接。同时,重大议题也越来越超越地方国家甚或民族国家的界限,变得具有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意义;治理尺度的“下移”指的是,人们开始把视线从自上而下的政治过程转向“在地化”的一些方面,意识到地方层面的权力、关系、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地方层面的审议、协力而达成更高效、更具有合法性、回应性的一种治理。这主要体现在更多的非政府组织、民间企业和公民逐渐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治理尺度的“外移”涉及到很多维度,不仅指治理过程从国家机器更多地向社会开放,也是指行政和管辖边界层面的外移。环境问题通常是跨空间区域和时间边界的,因此就有必要在政府和相关行动者之间找到一个环境治理的合作模式。这种多层次的治理不仅强调水平的跨地理空间的联结,也强调垂直的跨空间层级和组织层级的联系,强调多层级政府之间的知识、信息共享以及合作、对话。同时,这一治理体系并没有削弱国家的地位,而是着重于国家在各种政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面孔”。引入治理尺度这个概念,是因为它能够很好地涵盖今天中国空气污染治理所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反过来,空气污染这个议题也十分典型地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尺度变迁的趋势和特征。首先,空气污染是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性议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幅员广大的国家而言,空气污染问题也不能用特定的行政辖区加以区隔,那么,中央政府如何将空气污染的政策下放到地方以保障地方政府对空气质量问题负责,地方政府如何通过府际合作以实现区域污染的治理,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思考治理尺度的变迁。同时,空气污染属于风险社会的一种表征,风险社会的来临呼唤更加开放、透明的民主机制的运行。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风险与民众利益的高度相关性决定了空气污染这类议题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而需要地方性知识、日常性知识的进入,需要公民社会、民间组织更广泛的参与,来共同化解其管理风险。这些也都需要我们去思考治理尺度的变化。

(一)发展型地方政府与空气污染治理的困境一般认为,中国现今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体制性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发展主义特性。由于地方政府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环境治理两者在空间尺度上具有较大不一致性。正如白雪梅分析城市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困境一样(BaiXuemei,2007:15-29),把类似空气污染的环境问题整合进地方政治面临着两个基本困境:首先,在紧迫度方面,发展中的地方面临着更加紧迫的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其次,在尺度方面,环境议题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关注范围,地方政府处理环境问题在空间、时间和制度三个维度都是困难的。空间维度的困难是指,地方政府一般会认为环境问题超出了其管辖范围,应该交由全国性政府去完成;时间维度的困难是,地方政府一般会认为处理环境问题超出了其任期范围。环境问题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其治理更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段,因此,政府官员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去在自己有限的任期内应对环境问题;制度维度的困难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纵向上要受到更高层级政府的约束,在横向上要面对地方经济社会组织的压力,因此环境治理对于它们而言已经超出了自身的职责范围。地方政府的发展主义和其在治理污染问题上的激励缺乏当然也反应在空气污染上。如果浏览中国近30年空气污染治理的历程,就会发现,空气污染的防控和治理总是在“疲惫地追赶”高速发展和变迁的经济状况。20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治理的主要对象是烟尘;到了80年代,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以酸雨治理为核心的第二阶段,重点转移为对硫等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世界聚焦的一个中心,温室气体的减排使得中国如何在能源消费方面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效率、调整工业结构成为新的问题。最近10年左右,中国大气污染的复合型特征日益增强,高浓度的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同时存在,城市灰霾天气不断增多。这种新的空气污染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特别是从近两三年起,二次污染、复合污染、区域污染等这些名词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环境绩效构成了较大的社会压力。但二次污染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未被列入空气污染物指标体系,因为一旦列入则意味着中国七成城市的空气质量不达标,环保部门近30年来的空气污染治理又将面临一份“满纸黯然的成绩单”。总体而言,不同阶段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空气污染使得污染的控制策略不得不相应地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倒逼”机制始终太过滞后和低效。因此,要从目前的总量控制真正转向质量改善,真正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众的健康出发进行污染治理,把空气污染的议题维持在公共议程中,就需要把空气污染从一个地方性的议题变成国家性的议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需要发挥首要作用。

(二)复合型区域型空气污染形态和治理体制的困境中国近30年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得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在30年内集中出现。这些污染问题并不是国外上百年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更加复杂的污染状况。因此,中国目前的空气污染呈现出“复合型”和“区域性”①两种特征。首先在“复合型”特征方面,中国现今的空气污染是发达国家各个污染阶段的浓缩体,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使得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同时集中出现。其次在“区域性”特征方面,关于空气污染这个议题到底更具有地方性特征还是更具区域型特征,其实在国外就早有争论(Switzer,1998:191-192)。空气污染在其源头上可能更多地来自固定点源污染,具有很强的地方性,但是空气污染物会随着气象条件而长距离传输,因而经常呈现出跨行政辖区界限的区域性特征。然而,相较于复合型和区域型的污染形势,中国现行的大气污染控制策略和管理体制却暴露出严重的弊端。首先,现行的空气污染控制是一种量化控制。在现行官员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考核一般采用、同时也被认为最便捷高效的办法就是量化考核,抽象的、难以测度的指标往往无法被采用②。在这种指挥棒下,地方官员的目标是对上负责,完成指标、做足数字。就空气污染而言,政府关注的始终是“排放量”而不是“空气质量”。这也就是说,目前的空气污染控制和管理只是需要各级政府对现下有明确规定的某种污染物进行排放量的控制,完成其减排量。而这些污染物的选取并未见得反映空气污染的真实状况,真正的空气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无人负责的。这种单一总量的考核机制很难用以应对复杂的污染现状,因此空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其次,中国的空气污染管理模式是行政辖区区隔的管理模式,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进行考核和管理,各地之间难以进行真正的协调治理。空气污染监测数据表明,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中国地区空气污染一体化现象日趋明显,各城市的大气污染正逐渐从局地污染向区域污染演变。尽管大气污染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但是现行的环境管理还是没有太多突破行政辖区区隔化管理的窠臼。近几年,虽然中国也出现了一些区域性大气污染的试验,比如中国的四大城市在近几年的大型事件中,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联防联控”,通过联合相邻城市采取共同措施控制城市的空气质量。但是,这种区域性空气污染治理目前还远远没能形成一种长效的机制。目前,面对空气污染的区域性特征,中国现有的制度架构和政府体制中还没有一种相对常态和成熟的制度安排以解决这一问题。复合型、区域型空气污染时代的来临意味着治理尺度怎样的变化?它们对于现行空气污染治理体制,乃至整个治理体制会产生什么样的冲击呢?首先,复合性的空气污染形态意味着以“指标”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面临“失败”的局面。诸如PM2.5这种二次污染指标无法用单一污染物排放量限定的方法来控制,如果说原来的污染治理尚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在的情况则是连这一点都难以为继了。也就是说,传统的通过指标、配额方式进行治理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低效;其次,区域性的空气污染也意味着以行政辖区为区隔的治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得不被打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看到中央政府仍然试图在现有的考核体制下去解决辖区间的交互影响问题③,但是这种努力可以期待的绩效和适用性是值得怀疑的。在遭遇更复杂议题的情况下,这种区隔化的管理方式不可避免地走到尽头。空气污染就是这样一个议题:一个辖区的污染源可能对诸多其他地方带来污染,同时,任何地方也不可能视其他地区的污染为于己无关。各地之间互相污染、交叉污染,并且这种交互影响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要强过水污染等其他跨域环境问题。

(三)风险社会及其民主意涵空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生态风险。风险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更是一个社会和集体建构的过程。虽然风险必定部分地来自于事实,但其更重要的部分在于大众通过社会的公共交流对风险进行阐释、界定和认知的过程(Strydom,2002:84)。也正因为如此,空气污染对思考当今中国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态也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切入点。现阶段的中国,在空气污染控制和防治方面,出现了一种“民意已过河,政策摸石头”的现象,民众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走在了政府的前列。以PM2.5为例,民众是促使政府将这项污染物纳入污染评估指标体系的直接推动力。早在政府作出反应之前,民间就已经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空气质量调查,公众、环保NGO和媒体持续关注PM2.5数值变动,甚至走上街头自主去监测PM2.5数据;一些活跃的民间环保人士通过社会媒体引导公民参与空气污染的测量,推动政府的污染数据公开以及空气污染立法进程。环保人士潘石屹等人在微博上发起关于空气质量立法的动议,倡议应该对清洁空气立法。社会的压力最终促使环保部拿出了空气污染治理的时间表,拟定在2016年前分阶段地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体系。为什么空气污染这个议题突出地展现了这一点?传统上,政府可以利用其对科学技术的掌握及其对话语的垄断,来阻止污染等风险事实进入公众的视野。对于政府而言,总是希望很好地去“管理风险”,对民众的风险意识进行引导,通过专家垄断技术知识的定义和解释,进行“安全叙述”(郭巍青、陈晓运,2011:95-122)。但是,在面对空气污染这样的新型治理问题时,民众却并不会一味受制于国家对风险的管理,民众作为环境风险的直接感受者,能够用自身的日常性知识,也就是“社会文化理性”(Fischer,2000:40-44),来对抗国家对于科学和技术理性的垄断。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这种新的力量格局,再加上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公民表达的行政压制、体制运作中的协商不足等等,都更进一步地导致了公民对政府不信任的累积和发酵。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看到了现代国家治理尺度的下移,更重要的是,类似空气污染这样环境风险议题的出现赋予了人们加深和拓展民主的机会,推动人们去更加积极地进行政治参与、公开讨论和民主协商,理性面对危及公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风险,增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于自然问题以及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发言权,争取公共决策者、技术专家以及普通公民之间更加平衡的权力-责任的关系。

二、保障型国家———国家角色再认识

治理的尺度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但它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意涵。通过尺度的讨论,这一概念将治理的跨域化、在地化以及协力治理等多种治理的趋势整合起来。同时,这一概念也促使人们去思考:在面临诸如空气污染这类新的议题时,怎样在新的治理实践中对尺度和空间进行新的定义,治理的边界怎样被实体地和社会性地重构?而这些又为我们改进公共政策提供了怎样的启示?更重要的是,面对现代国家治理尺度的变迁,国家需要在治理的实践中怎样做出回应和应变?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但是,本文认为,事实上吉登斯所提出的“保障型国家(EnsuringState)”(吉登斯,2009:9)概念已经为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提出了一定的框架。“保障型国家”囊括了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我们所需要面临的最重要的三个维度的思考,即:国家独立于利益集团来倡导环境政策的自主性、中央政府对于环境政策的贯彻力以及在环境议题上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问题。“保障型国家”是吉登斯在《气候变化的政治》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气候变暖的问题很多人都在谈,但很少有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把自己的行为与气候变暖的问题联系起来”———吉登斯将这种现象命名为“吉登斯悖论(GiddensParadox)”(吉登斯,2009:2)。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吉登斯提出了“气候变化的政治”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框架主要由两个概念构成:“政治敛合(politicalconvergence)”和“经济敛合(economicconvergence)”。吉登斯认为,如果政治敛合和经济敛合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就会系统性地推动气候问题的解决。为此,吉登斯提出了一种更为积极的国家的概念———“保障型国家”。他认为,国家应该在应对环境问题时扮演“催化剂”、“协调员”的角色,鼓励和支持多元的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好的政策,同时确保环境治理的切实成效。为此,国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全力去提高政治和经济敛合度,比如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就是两个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公共议题,是寻求政治经济敛合的一个典型例子;二是要让气候变化的关切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三是要避免让政治资本流出这个政策领域。因为对抗气候变化需要长期的政策,那么就需要把这些政策一直置于政治关切的最前端,把它牢固地锁定在政治议程中。

保障型国家对于我们讨论中国的空气污染治理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中国环境治理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这个问题在本质上是吉登斯悖论的一种表现。保障型国家应该在这种矛盾中担当起环境议题倡导者的角色,致力于克服经济发展的盲目性。事实上,空气污染从一个地方性议题变成国家性议题也的确经历了一个过程。吉登斯在其语境下思考保障型国家的出发点是希望国家改变“去监管化”的态度,加强实质性的国家调节。对于中国而言,保障型国家首先是确保国家公共政策相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产业部门以及能源行业的自主性。其次,正如吉登斯特别提到的,中国治理气候变化的政策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中央政府试图加强“政治敛合”和“经济敛合”的各项政策在上令下达的过程中,往往经过层层官僚制的过滤,再次被简化为GDP崇拜。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政策的贯彻执行问题,是中国环境治理中关键的一环。在中国,量化考核和目标责任制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路径,国家希望藉此控制地方官员的晋升机会,从而确保国家的重大政策在地方的执行以及地方官员对上级政府的忠诚。但事实上,现有方式并不能适应环境治理中的诸多问题。一方面,环境指标很多时候是复杂的、不可量化的;另一方面,地方官员为了达到考核目标往往操纵和扭曲真实的环境信息,在缺乏公民参与以矫正这些信息扭曲的情况下,重大的治理问题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化管理和目标责任制等管理方式事实上是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国家的能力(Gao,2009:21-31)。这也正是“保障型国家”的第二个意义向度。以空气污染为代表的环境议题为我们重新检视国家治理能力,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场域。环境治理需要政府努力寻求环境政策的政治和经济敛合,使得环境意识和环境政策能很好地与国家其他政治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保障环境政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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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

[摘 要]我国现阶段城市空气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原有单一行政区、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需要。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已被国内外实践证明是治理区域性、复合型城市空气污染的有效机制。同时,辅之以重典,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有效阻止破坏大气环境的行为。

[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Q988;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 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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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空气污染网格化治理研究

【摘 要】网格化因其先进的资源获取和分享能力,具有即时监控、可持续性治理、多元化治理的优势,能对管理对象进行精确定位和有效控制,并调用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能力实行长效治理,能运用到区域空气污染的治理之中。本文在确立区域空气污染治理范围的基础上,设计多层次维格,实现区域空气污染监控、预警、处理和维持的网格化治理。

【关键词】空气污染;网格化;区域治理

The Research on the Grid Governance of Regional Air Pollution

CHEN Si-yu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1731,China)

【Abstract】As the advanced ability of resource acquisition and sharing, grid has the advantages of synchronous monitoring, sustainable and diversified management. It is able to make accurate position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management object, and mobilize society governance body's ability to implement long-term governance. Thus grid governan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management of regional air pollution. This paper, based on establishing regional air pollution control range, designs multi-level grid to achieve the grid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monitoring, early warning, processing and maintenance of regional air.

【Key words】Air pollution; Grid governance; Region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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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探讨

【摘 要】本文就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具体特征进行研究,探讨了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策略。对提升城市环境水平,优化城市形象,实现健康、可持续、生态化、绿色化的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优治理

1.城市空气污染状况与特征

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同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紧密相连,从我国实施工业化发展以来,城市空气污染便一直长期存在。七十年代,兰州石化基地的淡蓝色烟雾现象、八十年代二氧化硫总体排放量的迅猛增长、酸雨现象的形成、九十年代氮氧化物污染现象以及当前我国多地持续的雾霾天气,无不说明,城市空气污染现象已越发严峻,并呈现出一种逐步上升的趋势。

2010年我国颁布的机动车污染预防治理年报,公布了机动车形成污染、排放毒害气体的状况。目前该类污染现象越发严重,机动车尾气逐步变成我国较多城市空气污染的主体来源。同时呈现出较多区域高浓度颗粒物污染以及臭氧污染的双高污染特征,还显现为污染的区域性以及复杂性特点。

2.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包含的问题

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首先在质量标准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标准对于治理污染发挥了基础作用。该过程中需要明确大气出现的污染物种类,具体浓度,对大众生活形成的影响等,方能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环境质量标准为在一定时期阶段中,对空气污染物质最大准许的质量浓度限定。

对人类健康形成影响作用的空气污染物质均应囊括到该标准范畴之中。而当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该标准却没能全面显现出确保大众健康的工作原则,同时无法及时全面的映射大气环境的具体状态以及发展变化。尤其是PM2.5变成污染物区域能见度降低的显著空气污染特征,却没能在我国全部各城市囊括到评价因子之中,同时还存在监测技术应用的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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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问题探析

摘要:我国对空气污染的治理越来越重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治理技术有待提升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需要通过健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治理技术能力、加强公众参与等,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空气污染的治理。

关键词: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区域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凸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来治理空气污染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试行)》,2013年9月,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通过与法律配套的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应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气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但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制度能够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各方的约束力不够。我国近年来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细化、扩充、修订。目前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对违法排放的惩罚以行政执法、罚款等手段为主,没有形成长效的制约机制。此外,对企业自主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通过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手段能够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来治理空气污染,但我国目前以经济为主的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缺乏从内部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的动力。目前,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开始尝试区域联防的治理方法。空气在地域之间的流动性也给空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区域内的重大环保相关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空气污染事件实现联合执法,通过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内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权责划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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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范围及治理浅谈

【摘要】室内装饰会给我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针对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如何更好的治理,以及污染物主要有几种检测方法,各种检测方法的区别、共同点及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室内污染物;标准;规范;甲醛;治理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室内装饰装修的增多,由此而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也不断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近几年,因室内空气污染而引发身体病变乃至危害生命的事件屡有发生,希望控制和减少室内污染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家庭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环境检测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北京、上海等等一些大中城市,室内环境检测已然成为都市的新时尚之一,人们不仅对新装修后房屋进行检测,而且对在住的住房内环境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后的结果决定是否入住和采取相对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应运而生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公司也在逐年增加。而这些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检测结果是否可信,尚未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然而,几年以来我们通过在室内环境检测的实践中,以及在与其他一些室内环境检测机构的交流中,发现目前的室内环境检测与污染物治理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1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的使用范围

目前,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主要依据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简称“规范”)和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简称“标准”)。“规范”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仅对室内常见的氡、氨、苯、甲醛、TVOC五种污染物作出了检测方法和限量的规定。“标准”主要适用于正常情况下适宜人们活动的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同时对更多的污染物指标提出了要求。虽然“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相同污染物的检测方法不同,但是它们并不矛盾,他们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他们的采样方法及适用对象不同造成的。

我们在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优先采用GB50325-2010《规范》中的规定。因为它直接针对并判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是否合格,同时便于实际检验操作。而我们常说的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问题大多发生在采样过程中,GB50325-2010《规范》中规定污染物的采样(氡浓度检测和有集中空调除外)是在封闭房间1小时后采样检测,其模拟的是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室内换气次数在1.0次/小时的情况下,室内污染物积累的情况。这种采样方法较为科学,有效回避了被测房间门窗开闭大小、天气变化及房间换气率高低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而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有两种采样情景:一是筛选法采样,即采样前关闭门窗12小时,采样时关闭门窗,至少采样45分钟;二是累积法采样,即当采用筛选法采样检测后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小时平均值)的要求采样,累积法采样是用户在室内正常活动状态下对室内空气质量的测量,它不要求对房间进行刻意的封闭,只是要求采样时间应涵盖房间通风最差的时间段。当然,如果经过筛选法采样检测,其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值要求的,为符合标准,不必再进行累积法采样检测。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采样方法规定中存在一定缺陷,不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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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治理需要协同作战

空气污染治理不能单兵作战,它不仅需要地域层面的联防联治,更需要不同部门和不同层面的协同治理,而环保部门在这其中无疑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面对愈发严峻的空气污染形势,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也在日前正式印发。其中提出,当启动最高级别的区域I级响应时,将采取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30%~50%,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30%,建筑施工、装修喷涂等行为也必须停止。在I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上,则要求中小学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应急管理,且将珠三角作为整体统一处置,既是对空气污染严峻形势的及时反应,也是行政管理和污染治理模式的创新。在应急预案的健康防护措施上,要求中小学停课,无疑是极为负责任的态度;在提出重污染天气单双号限行之外,同时强调要按照具体比例封存公务用车,而且公务用车还受到单双号限行的额外限制,这意味着重污染天气时最高将有60%~70%的公车停驶,无疑更有示范意义。

虽然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机动车来说,停驶公车对改善空气状况的贡献可谓九牛一毛,但将视角从私家车转到公车上,无疑是向现代政治伦理和责任感的回归。正如治堵方案中有无控制公车数量备受关注一样,公众在乎的不是控制公车数量的实际效果,而是政府部门向自己开刀的率先示范的公平感和责任感。

封存公车说易行难,尤其是在公车具体数据尚未公开的情况下,到底哪些公车应该封存,Ⅰ级、Ⅱ级响应时封存公车有无细分,是否落实,如何监督,同样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不独停驶公车,应急短信发送是否到位,中小学停课有无明确操作指引,不稳定污染源如何监管,目前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监管难题。正因为如此,今年1月份广州首次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时一度遭遇手忙脚乱的状况。

这意味着,任何方案在规定条件和制定目标之外,还应有相应的操作细则予以配合。譬如,Ⅰ级、Ⅱ级响应时的封存公车名单应予报备,纪委监察部门随时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者做出相应处罚;再如,平时就应该收集重要不稳定污染源信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这些企业进行细化监管,这背后自然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可以说,大到地区联动,小到应急短信发送流程,细节是决定应急预案成败的关键所在。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珠三角处于经济发展的前沿,企业密布,人口聚集,既是空气污染物的主要制造者,也是雾霾危害的主要承受者。雾霾治理的重心被放置于珠三角,并没有多大的问题,但空气污染的扩散却不因地域边界而停止,佛山产生的污染会影响到广州,珠三角产生的污染同样会影响到粤东西北。科学研究也证明,城市之间大气污染的输出和输入关系非常复杂,而且输出输入的强度非常高,这就体现着联防联治的重要性。正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所言,不应仅仅关注珠三角空气质量,粤东西北的联防联治同样不可或缺。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的层面,还是环保治理的层面来看,这种更大范围的联防联治无疑都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空气污染集中体现着现行发展模式存在的或大或小的弊端,其与产业分布、能源政策、机动车管理方式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告诉我们,空气污染治理不能单兵作战,它不仅需要地域层面的联防联治,更需要不同部门和不同层面的协同治理,而环保部门在这其中无疑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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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城治理空气污染对策研究

墨西哥城20世纪90年代初被联合国评为地球上污染最严重的城市,经过20多年的不懈治理,其空气质量已有了很大改善,根据2010年的监测数据,空气中的铅含量相比1989年减少了98%,二氧化硫减少了88%,PM10减少了68%,一氧化碳减少了80%,空气状况和美国洛杉矶市相当。北京目前正受到以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的困扰。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墨西哥城的空气治理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一、墨西哥空气污染的原因

墨西哥城之所以发生严重的空气污染,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地理因素,墨西哥城是墨西哥合众国的首都,它坐落于墨西哥河谷中央、海拔2240米的高原上,除了北面,三面被呈马蹄铁形状的3000~5000米的高山包围,空气稀薄,氧气含量仅为海平面地区的77%,而且盆地地形阻挡了空气流通。二是气候因素,墨西哥城处于北纬20度(与我国台湾纬度接近),属亚热带气候,紫外线照射强烈,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3月,受高气压控制,处于静风状态,高空大气温度高于地面温度,阻碍了空气的上下对流,导致地面频繁出现严重的臭氧等空气污染。三是排污因素,墨西哥城人口多达2120万,集中了全国约1/2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和银行金融机构,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拥有420万辆机动车和5万家工厂,以及1万多家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公共浴室、医院、旅馆),产生成千上万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经光化作用,产生对身体危害更大的PM2.5、臭氧等污染物。相比传统型城市空气污染,即由汽车尾气引起的氮氧化物和光化烟雾污染(洛杉矶)、由工业生产引起的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吸入性颗粒物污染(伦敦),墨西哥城的空气污染属于两者的混合。

二、墨西哥城空气污染的治理过程

从20世纪50年代起,墨西哥城工业开始快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膨胀,城市化地区从1940年的120平方公里扩展到1995年的1500平方公里,人口则以每年5%的增长速度,从300万猛增至1800万,达到墨西哥国家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地区GDP占到国家GDP的36%、能源消耗占国内总量的近20%。从20世纪60年代起,墨西哥城开始出现空气污染问题,但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墨西哥出现可怕的烟雾天气,导致迁徙到墨西哥城的大量候鸟死亡。据墨西哥卫生部统计,1984年至1988年,因大气污染导致的哮喘、支气管炎等上呼吸道疾病的患者人数从100万激增到220万。墨西哥政府和民众开始认识到空气污染的危害性,于1985年组建国家环保部,开始着手治理大气污染。出台《环境污染防治21条对策》(1986年)和《环境保护100项措施》(1987年),提出将公交车的发动机更换成低污染型、加强地铁和有轨电车建设、限制郊区机车进入城中心、实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提高汽油和柴油质量、安装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等21条措施。1988年,墨西哥政府全面修订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该年年末,萨利纳斯总统上台,提出将解决环境问题、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作为《1989—1994年国家开发计划》的目标之一,1989年,启动了《墨西哥城地区空气清洁计划(1990—1995)》,从提高油品、引入替代能源、优化交通系统、限制工业排放、加强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开始对空气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困扰墨西哥城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总悬浮颗粒物(SPM)和臭氧浓度依然居高不下。为此,墨西哥城又陆续出台了三个空气清洁计划,更广泛深入地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墨西哥城的空气质量已经得到根本性改善。

三、墨西哥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对策

(一)出台大气污染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

墨西哥在1982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提出大气污染的控制措施。1988年,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提出了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强制报废制度、完善工厂废气排放标准等100项对策,明确联邦政府、地方自治体、墨西哥石油公司等国有企业的权责。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大气污染控制法》和《墨西哥城以及周边城乡车辆污染控制法》。此外制定了排放标准等45个控制大气污染的管制方案,烟囱限高范围、污染物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等相关标准,固定源和移动源的种类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标准以及废气检测装置的性能和测定方法标准。还针对每种废气产生源,出台了具体的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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