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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研究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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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研究

忆邹衡师二、三事

民族学对考古学阐释的贡献

东灰山遗址炭化小麦再议

难忘在邹衡先生身边学习的日子

先生睿智之光指引我的学术路

屈家岭—石家河文化的聚落与社会

郧县人遗址石制品的拼合研究

百色手斧与手镐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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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古学文化及考古学研究方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考古学文化是我们把握史前历史的一个重要概念,对考古学文化的研究是史前考古研究的重点之一。五十年代末期,中国考古学对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七十年代后期开始区系类型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探讨考古学文化。本文通过对三篇文章中研究方法的回顾与梳理,对考古学文化提出几点思考,进一步认识和把握考古学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命名、类型、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中国史前考古论集》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王仁湘先生所著,由科学出版社于2003年3月出版。王仁湘先生是毕业于四川大学考古学专业的知名学者,对其著作进行研读,对我们的学习、研究具有极强的指示作用。王仁湘先生在史前考古研究领域有极高的造诣,对仰韶文化的研究更是有其独到之处。故选择论文集中的《仰韶文化渊源研究检视》、《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与程序》三篇文章进行精读。三篇文章分别从考古学文化的源流探索、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及考古学文化命名三个问题展开。这三个问题,无论是在考古学理论研究还是在田野考古实践中都是时常碰到的核心问题。本文分别从文章的主要内容、观点等方面做介绍。

一、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原则与程序问题》一文曾发表于《文物季刊》1999年第3期。该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系统的介绍了学界对考古学文化命名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文章第一部分,详细介绍夏鼐先生对考古学文化命名这一问题做出指导意见的具体论述及相关背景。文章第二部分,列举了各家看法,并提出独到见解,如:指出应在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中应强调陶器群的量化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介绍各家对考古学文化“三要素” 的观点,同时指出考古学文化“三要素”中,最核心的是“特征”。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创新之处,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确认要通过国家级的学术机构(如中国考古学会),并详细阐述了“命名确认”的程序。

二、区系类型问题的研究―《半坡与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

《半坡与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一文曾发表于《文物》2003年第4期。该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主要围绕半坡与庙底沟类型确立及关系问题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1959年,类型划分问题的提出,及半坡早于庙底沟、后者早于前者、两者同时并存这三种说法的提出。文章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庙底沟早于半坡这一最初的简单论证,安志敏、马承源学者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又介绍了一个完全相反观点的提出即半坡是老者,1962年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公布了一个简要的地层关系报告,它对两类型的研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文章第四部分,又是一个新论证,即同时并存(犬牙交错的两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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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动物考古学研究

动物考古正在考古学研究中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一本完整的、系统的动物考古学教科书。伊丽莎白・瑞兹(Elizabeth J. Reitz)和伊丽莎白・维思(Elizabeth S. Wing)编著的《动物考古学》讲授了动物考古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问题,在西方学术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动物考古学(第二版)》于2007年再版,增加了1999年到2006年的文献资料以及动物考古学研究涉及的新方法,如利用碳、氮稳定同位素分析和古DNA研究等,是欧美著名的动物考古学教材。经过我国动物考古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共同努力,这本书的中译本已经交由科学出版社于2013年上半年出版,这将极大地促进动物考古学的教学和研究。本文结合中国动物考古学研究成果,对这本书的内容进行提炼,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英文版出现的专用名词,本文参照中译本的翻译。

一、 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和目的

作者在前言和第一章中分别介绍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大型动物和小型动物。大型生物是指哺乳纲、鸟纲、爬行纲、两栖纲、软骨鱼纲和硬骨鱼纲等脊椎动物以及软体动物和甲壳纲等无脊椎动物。微型动物是指以上各类动物中个体较小的种类,如蜗牛、昆虫等。动物考古学的研究目标是探讨人与环境,特别是人与动物的关系。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中,人类利用动物是主要内容,如以动物为食;用动物的骨骼做工具,用尸体做肥料和燃料;利用畜力进行劳作和运输,用狗协助打猎、看守房屋和畜群;把动物融入人类的精神世界中,如祭祀、图腾等观念。动物考古学的特点是多学科的交叉性,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运用生物学、生态学等自然科学和人类学、历史学、考古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

二、 动物考古学的历史和理论

作者在第二章简略回顾动物考古学的发展历史。19世纪,美国考古学者注重对器物分类和描述,动物遗存的大部分研究由对生物学感兴趣的学者完成;之后,研究环境的生物学家开始注意动物遗存,他们研究动物的分布、灭绝的种类、骨骼形态特征和病理学,也有学者推测人类行为并收集、鉴定并测量骨骼。20世纪40年代之后,手工制品受到考古学家的重视,被加工的骨器终于进入他们的视野。但是,没有人工痕迹的骨骼仍然没有得到重视。直到泰勒(Taylor)提出全方位地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动物考古学才有了实质性的发展。随后,最小个体数等研究方法逐步完善,动物考古学成为一门可认知的学科,在考古学研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动物考古学不断从生物学、人类学以及考古学中借鉴理论和方法。目前,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动物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如怎样获得准确的数据?二是人类学方面的研究,如人类的营养需求、生存策略、社会关系和家畜起源等问题;三是生物学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研究,如古代动物的生长、自然环境的面貌等。

三、 动物考古学的背景知识

动物考古学研究首先应具备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作者在第三章对生物学知识进行介绍。在分类学方面,动物考古学借用生物学中的界、门、纲、目、科、属、种的分类法,力图将出土骨骼鉴定到种或属。在解剖学方面,提到动物的骨骼具有不同的功能,分为摄食、运动和保护三种,功能的不同导致骨骼形态的不同。分布地域、季节和人类行为等外因和个体发育、年龄和性别等内因导致个体在骨骼上的差异,动物考古学家利用这些差异区别不同种属和年龄阶段的动物。生物不断与外界物质发生交换,体内碳、氮等稳定同位素含量有变化,生物自身蕴含遗传信息,因而碳氮稳定同位素和古DNA分析这类科技方法也被应用于动物考古学研究。

作者在第四章介绍了与动物考古学相关的生态学知识。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每种动物都有特定的生态位和生活史对策。生态位是指生物与其所在的环境发生的所有关系;生活史对策在不同的环境中会有变化,它包括动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性成熟、照顾幼崽和衰老等方面。这对古代人类的狩猎活动很有帮助,可以被动物考古学家用来推测人类当时的行为。在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相联系的生态系统中,生物因素、食物网、生产率、丰度、多样性和均匀度是群落生态学要研究的问题。关于均匀度,我国有学者对其在动物考古学研究中的应用有过介绍(1),还有学者用分异度和均衡度分析遗址周围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而探讨人类的生业模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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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古学研究论文

“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问题,是考古研究所一个重大课题。在新的世纪,如何将这一课题的研究引向深入,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认真思考。“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我所谈的是“中国古代文明形成”,即“国家”或“文明社会”的出现。

“文明”相对“野蛮”而言,“文明形成”就是对“野蛮”的扬弃。“国家”或“文明社会”是历史前进的结果,因为“国家”作为社会机器,维持、促进了社会发展和进步,扼制了“野蛮”对社会发展的破坏。目前学术界对“国家”或“文明社会”的标志一般归纳为城市、文字、青铜器、礼器、王陵等等。对这个标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研究,是探讨文明形成的基本方法。鉴于文明起源与形成时代没有历史文献留传下来,这项研究所需资料只能依靠考古学解决。考古学对上述文明形成诸多标志的基础资料界定、取得、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成果的科学性各异。

“文字”对于“国家”而言是个重要的“工具”,但“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以及作为“国家”的工具,并不是同步的。当前关于“符号”与“文字”的界定还并不统一,“符号”成为“文字”的质变点也无法确定,因而在探讨“文明社会”形成时,“文字”这种标志很难操作。从古文字学和历史学角度分析,从符号变为文字和从“野蛮”变为“文明”,它们不可能在同一“时空”临界点发生“突变”、“质变”的。它们的“质变”点有时间差。

“青铜器”是生产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科技进步的反映,青铜器的出现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多大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至少在中国古代,青铜器作为兵器的军事作用和作为祭祀、礼制用器的“精神”作用,超过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作用。在研究社会剩余生产品时不可将其作用估计过高。

现在谈论较多的礼器,实际上它们是“阳间”生活中“折射”。礼器是祭祀用品之一部分。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文明社会”有关系。文明社会中必然有“礼器”,但祭祀用品的“礼器”不必非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祭祀用品的产生要早于国家出现。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非礼器”之界定,目前还没有寻找到科学的标准,这也要等待学科的发展,假以时日。至于祭祀器物多少,其所反映的社会分层,它们在“国家”形成问题上的意义是有限的。作为人类社会“活化石”的民族学研究成果已向人们揭示,“国家”和“文明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阶级和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但不是有了社会分层,就必然出现“国家”。关于“王陵”的认定,从考古学一般理论上讲,“王陵”附属于“王”之都城,“王陵”应属“都城”一部分,没有或没找到相应“都城”的“王陵”,在确定这类墓葬墓主身份时尤应慎重。当然,“王陵”是“王”的阴间归宿,“王”是“国家”的“化身”。有“王陵”自然有“王国”。问题是目前“王陵”的界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墓之“王气”是重要的研究线索,但当务之急是要探讨“王陵”的客体“标准”。

对“文明社会”考古学研究而言,“城”是最重要的标志,最易操作的学术研究切入点。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城”是政治中心,“城”的作用主要是为国家统治集团服务的,“城”的出现是与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的。因此《初学记》卷二十四引《吴越春秋》记载:古人“筑城以卫君”。“君”是“国家”的人格化,“城”则是“国家”缩影的物化。在当前中国古代文明考古学研究中,各地十分重视早期城址(主要指龙山时代城址)的考古调查、勘探,这个方向是正确的。现在各地发现了一大批早期城址,这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研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勿庸讳言,这些城址是否属于文明形成时期的“国家”政治中心,还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

目前,关于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重要标志的“城”,也存在着科学界定的问题。这是研究古代文明形成的基础工作。这里我讲“城”不讲“城市”,就是区别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城市”。后者有重要的商业功能,因此城中有相当数量的“市民”;而前者主要是作为政治中心,“城”中不需要多少“民众”,这种“城”实际是一部“国家机器”。当前在有关“城”的考古学研究中,更应注意区别“城”、“城堡”和“村寨”。它们都在其周围筑有“墙”,这种墙的作法可能相近,有的甚或规模也相仿,但其作用不同。“城”之“墙”是“卫君”的,即保护国家集团的;“城堡”之墙是用于军事防御的,它们可以是“国家”的军事设施,也可以作为“野蛮社会”军事据点;“村寨”之墙是为其居民安全而修筑的,而“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都有“村寨”存在。因此,我们不能以城墙作为“城”的唯一或主要标志。如何区分“城”、“城堡”和“村寨”,也不能仅据其占地面积大小、墙垣规模等,更重要的应剖析其空间范围的内容。“城”作为“国家”的政治中心、统治集团的政治中枢,主要应是城中“国家机器”物化载体——宫庙建筑。“城堡”之内主要为军事设施。“村寨”里面主要是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城”、“城堡”和“村寨”之中的不同建筑,反映出其不同使用功能,说明各自的社会作用。因此,对有墙垣围绕的大面积建筑遗址,究明其内涵十分必要。这些恰恰是我们目前考古工作中应该更多予以关注的。古代文明形成之初出现的城之宫庙是什么样子,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但可以通过对已知资料的了解、已知规律的研究去探索未知。如对目前尚存的明清时代的宫殿、宫庙我们可以考察。对唐宋、秦汉时代的宫庙遗址,通过考古发掘、结合历史文献记载,也可了解其基本面貌。由此向前追溯,已经考古发掘的商周宫庙遗址,夏代偃题二里头遗址的第一、二号宫殿建筑遗址,又为我们认识更早以前的“文明社会”城址中的宫庙遗址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参照物”。

关于“宫”和“庙”的界定要有严格的学术标准。我认为中国早期城址中的主要庙是“宗庙”,而不是“神庙”。中国古代文明与地中海周围的埃及、两河流域和希腊、罗马古代文明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以“宗庙”为主体。后者以“神庙”为主体。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前者社会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以血缘政治为主;后者商、工、农多种产业并存,以地缘政治为主。因此在探讨中国古代文明社会形成之初的城中之庙时,对此应给以加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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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古学研究的论文

“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问题,是考古研究所一个重大课题。在新的世纪,如何将这一课题的研究引向深入,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认真思考。“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我所谈的是“中国古代文明形成”,即“国家”或“文明社会”的出现。

“文明”相对“野蛮”而言,“文明形成”就是对“野蛮”的扬弃。“国家”或“文明社会”是历史前进的结果,因为“国家”作为社会机器,维持、促进了社会发展和进步,扼制了“野蛮”对社会发展的破坏。目前学术界对“国家”或“文明社会”的标志一般归纳为城市、文字、青铜器、礼器、王陵等等。对这个标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研究,是探讨文明形成的基本方法。鉴于文明起源与形成时代没有历史文献留传下来,这项研究所需资料只能依靠考古学解决。考古学对上述文明形成诸多标志的基础资料界定、取得、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成果的科学性各异。

“文字”对于“国家”而言是个重要的“工具”,但“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以及作为“国家”的工具,并不是同步的。当前关于“符号”与“文字”的界定还并不统一,“符号”成为“文字”的质变点也无法确定,因而在探讨“文明社会”形成时,“文字”这种标志很难操作。从古文字学和历史学角度分析,从符号变为文字和从“野蛮”变为“文明”,它们不可能在同一“时空”临界点发生“突变”、“质变”的。它们的“质变”点有时间差。

“青铜器”是生产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科技进步的反映,青铜器的出现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多大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至少在中国古代,青铜器作为兵器的军事作用和作为祭祀、礼制用器的“精神”作用,超过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作用。在研究社会剩余生产品时不可将其作用估计过高。

现在谈论较多的礼器,实际上它们是“阳间”生活中“折射”。礼器是祭祀用品之一部分。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文明社会”有关系。文明社会中必然有“礼器”,但祭祀用品的“礼器”不必非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祭祀用品的产生要早于国家出现。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非礼器”之界定,目前还没有寻找到科学的标准,这也要等待学科的发展,假以时日。至于祭祀器物多少,其所反映的社会分层,它们在“国家”形成问题上的意义是有限的。作为人类社会“活化石”的民族学研究成果已向人们揭示,“国家”和“文明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阶级和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但不是有了社会分层,就必然出现“国家”。关于“王陵”的认定,从考古学一般理论上讲,“王陵”附属于“王”之都城,“王陵”应属“都城”一部分,没有或没找到相应“都城”的“王陵”,在确定这类墓葬墓主身份时尤应慎重。当然,“王陵”是“王”的阴间归宿,“王”是“国家”的“化身”。有“王陵”自然有“王国”。问题是目前“王陵”的界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墓之“王气”是重要的研究线索,但当务之急是要探讨“王陵”的客体“标准”。

对“文明社会”考古学研究而言,“城”是最重要的标志,最易操作的学术研究切入点。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城”是政治中心,“城”的作用主要是为国家统治集团服务的,“城”的出现是与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的。因此《初学记》卷二十四引《吴越春秋》记载:古人“筑城以卫君”。“君”是“国家”的人格化,“城”则是“国家”缩影的物化。在当前中国古代文明考古学研究中,各地十分重视早期城址(主要指龙山时代城址)的考古调查、勘探,这个方向是正确的。现在各地发现了一大批早期城址,这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研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勿庸讳言,这些城址是否属于文明形成时期的“国家”政治中心,还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

目前,关于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重要标志的“城”,也存在着科学界定的问题。这是研究古代文明形成的基础工作。这里我讲“城”不讲“城市”,就是区别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城市”。后者有重要的商业功能,因此城中有相当数量的“市民”;而前者主要是作为政治中心,“城”中不需要多少“民众”,这种“城”实际是一部“国家机器”。当前在有关“城”的考古学研究中,更应注意区别“城”、“城堡”和“村寨”。它们都在其周围筑有“墙”,这种墙的作法可能相近,有的甚或规模也相仿,但其作用不同。“城”之“墙”是“卫君”的,即保护国家集团的;“城堡”之墙是用于军事防御的,它们可以是“国家”的军事设施,也可以作为“野蛮社会”军事据点;“村寨”之墙是为其居民安全而修筑的,而“野蛮社会”与“文明社会”都有“村寨”存在。因此,我们不能以城墙作为“城”的唯一或主要标志。如何区分“城”、“城堡”和“村寨”,也不能仅据其占地面积大小、墙垣规模等,更重要的应剖析其空间范围的内容。“城”作为“国家”的政治中心、统治集团的政治中枢,主要应是城中“国家机器”物化载体——宫庙建筑。“城堡”之内主要为军事设施。“村寨”里面主要是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城”、“城堡”和“村寨”之中的不同建筑,反映出其不同使用功能,说明各自的社会作用。因此,对有墙垣围绕的大面积建筑遗址,究明其内涵十分必要。这些恰恰是我们目前考古工作中应该更多予以关注的。 古代文明形成之初出现的城之宫庙是什么样子,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但可以通过对已知资料的了解、已知规律的研究去探索未知。如对目前尚存的明清时代的宫殿、宫庙我们可以考察。对唐宋、秦汉时代的宫庙遗址,通过考古发掘、结合历史文献记载,也可了解其基本面貌。由此向前追溯,已经考古发掘的商周宫庙遗址,夏代偃题二里头遗址的第一、二号宫殿建筑遗址,又为我们认识更早以前的“文明社会”城址中的宫庙遗址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参照物”。

关于“宫”和“庙”的界定要有严格的学术标准。我认为中国早期城址中的主要庙是“宗庙”,而不是“神庙”。中国古代文明与地中海周围的埃及、两河流域和希腊、罗马古代文明重要的区别是,前者以“宗庙”为主体。后者以“神庙”为主体。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前者社会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以血缘政治为主;后者商、工、农多种产业并存,以地缘政治为主。因此在探讨中国古代文明社会形成之初的城中之庙时,对此应给以加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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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的考古学研究几点思考

摘要:“中国古代文明形成”问题,是考古研究所一个重大课题。在新的世纪,如何将这一课题的研究引向深入,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认真思考。“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我所谈的是“中国古代文明形成”,即“国家”或“文明社会”的出现。

关键词:浅谈 中国古代考古研究思考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明”相对“野蛮”而言,“文明形成”就是对“野蛮”的扬弃。“国家”或“文明社会”是历史前进的结果,因为“国家”作为社会机器,维持、促进了社会发展和进步,扼制了“野蛮”对社会发展的破坏。目前学术界对“国家”或“文明社会”的标志一般归纳为城市、文字、青铜器、礼器、王陵等等。对这个标志的个案分析和综合研究,是探讨文明形成的基本方法。鉴于文明起源与形成时代没有历史文献留传下来,这项研究所需资料只能依靠考古学解决。考古学对上述文明形成诸多标志的基础资料界定、取得、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不一,难易程度不同,成果的科学性各异。

“文字”对于“国家”而言是个重要的“工具”,但“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以及作为“国家”的工具,并不是同步的。当前关于“符号”与“文字”的界定还并不统一,“符号”成为“文字”的质变点也无法确定,因而在探讨“文明社会”形成时,“文字”这种标志很难操作。从古文字学和历史学角度分析,从符号变为文字和从“野蛮”变为“文明”,它们不可能在同一“时空”临界点发生“突变”、“质变”的。它们的“质变”点有时间差。

“青铜器”是生产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科技进步的反映,青铜器的出现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多大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总体上来看,至少在中国古代,青铜器作为兵器的军事作用和作为祭祀、礼制用器的“精神”作用,超过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作用。在研究社会剩余生产品时不可将其作用估计过高。

现在谈论较多的礼器,实际上它们是“阳间”生活中“折射”。礼器是祭祀用品之一部分。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文明社会”有关系。文明社会中必然有“礼器”,但祭祀用品的“礼器”不必非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祭祀用品的产生要早于国家出现。祭祀用品中的“礼器”与“非礼器”之界定,目前还没有寻找到科学的标准,这也要等待学科的发展,假以时日。至于祭祀器物多少,其所反映的社会分层,它们在“国家”形成问题上的意义是有限的。作为人类社会“活化石”的民族学研究成果已向人们揭示,“国家”和“文明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阶级和社会分层为基础的,但不是有了社会分层,就必然出现“国家”。关于“王陵”的认定,从考古学一般理论上讲,“王陵”附属于“王”之都城,“王陵”应属“都城”一部分,没有或没找到相应“都城”的“王陵”,在确定这类墓葬墓主身份时尤应慎重。当然,“王陵”是“王”的阴间归宿,“王”是“国家”的“化身”。有“王陵”自然有“王国”。问题是目前“王陵”的界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墓之“王气”是重要的研究线索,但当务之急是要探讨“王陵”的客体“标准”。

对“文明社会”考古学研究而言,“城”是最重要的标志,最易操作的学术研究切入点。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城”是政治中心,“城”的作用主要是为国家统治集团服务的,“城”的出现是与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的。因此《初学记》卷二十四引《吴越春秋》记载:古人“筑城以卫君”。“君”是“国家”的人格化,“城”则是“国家”缩影的物化。在当前中国古代文明考古学研究中,各地十分重视早期城址(主要指龙山时代城址)的考古调查、勘探,这个方向是正确的。现在各地发现了一大批早期城址,这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研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勿庸讳言,这些城址是否属于文明形成时期的“国家”政治中心,还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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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语言研究思考

在对中国文学语言现代转型进行的研究之中,我们认识到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性的基础研究,即是对中国古代文学语言进行一个整体性描绘与把握。无须讳言,这一工作颇具难度,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作极富宏观的梳理。我们选择的具体做法是,基于一个特定的视域———主要对中国古代文学语言进行语言学基础和雅俗格局视角的考察,期望能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勾勒。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古代文学处于一种“杂文学观”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应用文与“纯文学”的分野。可比较今人的“文学”概念,一般认为“文学”是“文学艺术”,似乎表明它是一种“纯粹”的艺术,而不是一种文章学问。由于中国古代文学审美的非独立性,反而使得它在语言文字上带来审美的泛化。在很大程度上,今人对中国古代“文学语言”的描绘,实质上就等同于对中国古代书面体系的描绘。因为在古人眼里,能够称为“文学”的语言必然是以典雅的文言为基础的,并且它的功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往往审美功能与其他功能混淆不分。如周祖谟的看法:“文言就是古代的文学语言,换句话来说,就是古代的书面语言和人民大众诗歌创作的语言,它不仅为文学服务,而且为一般的文牍和政治、历史、哲学、科学方面的著作服务。”[1]先来看一种西方语言文字观,即所谓的“语音中心主义”。索绪尔认为:“语言和文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系统,后者唯一的存在理由是在于表现前者。语言学的对象不是书写的词和口说的词的结合,而是由后者单独构成的。但是书写的词常跟它所表现的口说的词紧密地混在一起,结果篡夺了主要的作用;人们终于把声音符号的代表看得和这符号本身一样重要或比它更加重要。这好像人们相信,要认识一个人,与其看他的面貌,不如看他的照片。”[2]

进而,索绪尔对“文学语言”有一个语言学视野的分析:“文学语言更增强了文字不应该有的重要性。它有自己的词典,自己的语法。人们在学校里是按照书本和通过书本来进行教学的。语言显然要受法则的支配,而这法则本身就是一种要人严格遵守的成文的规则:正字法。因此,文字就成了头等重要的。到头来,人们终于忘记了一个人学习说话是在学习书写之前的,而它们之间的自然关系就被颠倒过来了。”[3]索绪尔注意到“文学语言”的产生使得文字重要性得到增强,但在西方语音中心主义的观念下,索绪尔对文字的意义并不认可。这种基于西方语言文字情况归纳出的情形,当然会与中国古代文学语言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可提及一个辨析:“目前‘汉语言文字学’的理论基点,是把语言和文字分开,具体说来,就是把‘汉字’从‘汉语’的整体概念中驱逐出来,仅仅将‘汉字’作为记录‘汉语’的一种无关乎汉语本质的游离性与工具性的存在。传统的‘小学’虽然在具体研究中区别语言和文字,但因为‘小学’并没有一个西方式的以语音为中心的整体性语言概念,所以被分而治之的语言和文字在学者的观念中仍然是一个模糊的整体当中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西方的‘语言’概念输入以后,中国传统对语言整体的模糊想象被改造为德里达所谓以‘语音中心主义’为基础的清晰的语言概念,在这个清晰的语言概念中,原来不可分割的语言和文字不得不拆开来,其中语言(汉语)是根本的、本质的,文字(汉字)则是非根本的、非本质的。”[4]因此,我们首先强调的是,不能以在今天已成为“常识”的中国近代以来受西方语音中心主义影响的语言文字观念,来机械对应中国古代文学语言的现实情形。

从语言学的层面,具体说从口语与书面语的分野,即在语言与文字的分野之中,我们来观察中国古代文学语言的特点。十分明显,中国古代文学语言主要走的是一条脱离语言,极端重视文字的道路。在中国古人眼里,文字甚至是一种神圣的存在,刘安在《淮南子》中道出汉字创造时的奇特情景———“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所谓的“文言”,实际上就是在中国古代以文字为基本思维材料,在相当程度上脱离语言作用的书面语体系。这必然会与西方文化在拼音文字基础上形成的对语言文字关系的看法截然不同。文字在中国古代文学语言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文字的种种特点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中国古代文学语言的种种特点。有论者认为:“从最基本的层面进行考察,中国文学思维的个性主要是由于思维材料———文字的特异决定的。这种特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与西方表音文字不同,汉文字有一个以表形字为主体的历史阶段,即使过渡到了以形声字为主体,也非纯粹的表音文字,这就使得中西在语言与文字的关系上存在着差异:西方的表音字使文字与语言具有同一性,而汉文字则可脱离语言成为独立的表达系统;第二,汉文字是一种单音节文字,即一个文字只发一个音,这就造成‘字’与‘词’的分别,而西方为多音节文字,‘字’与‘词’往往合而为一;第三,汉文字表现出明显的历史发展阶段性,这种阶段性不仅表现在自行的构造的演化上,也反映在‘单字’与‘组合字’数量比例的变化以及‘文’与‘语’契合关系的变化上,且当下仍处于变化之中。”[5]于是,中国古代文学中口语与文字的分离,造成一个重大的后果,即中国古代文学语言中“言文不一致”的突出现象。因为,“古代汉民族圈内,文字的社会功能,不是口头语言而是书面语言,在此种情形之下文字与语言是游离的”[6],“由于单个文字以及以单个文字为表达单位的书面语无法和口语一一对应,以文字为载体的‘文言’文学与以语言为载体的‘语言’文学就此两分。”[7]

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国古代书面语系统得以建立。康有为对此有一个集中的描绘:“自秦、汉后,言语废而文章盛,体制纷纭,字句钩棘。盖作始也,以代言;其承变也,以驾异。其始之达书名也,恐人之不徧解;其后之务文词也,恐人之易解。是故一文也,诗赋与词典不同,散文与骈文不同,散文与书牍不同,公牍与书札不同,民间通用文字又与士人之文、官中之牍不同,是谓文与文不同。”[8]由语言和文字关系而产生的中国古代文学语言现象,在其中还包含了中国古代文学语言内部高下、雅俗等级的判断,这对中国古代文学语言的雅俗格局形成有基础性的直接影响。赵毅衡曾对口语和有文字的书面语有一个一般性的比较:“书面文本大不相同,它的最基本特征是可重复性———可以保存,可以重新阅读,重新抄录或重新出版。因此,它必须比较严格地尊崇社会规范。文化责任给书面文本带来意义权力,不识字小民也知敬惜字纸。口头‘文本’虽然能用师徒记忆方式代代相传,但传授不可靠(变异可能太大),渊源也不可考。因此口头文本是一种不具有历史性的文本,它的存在是即刻的、此时的、非积累的。它基本上处于文学史之外。”[9]费孝通认为:“中国的文字并不发生在乡土基层上,不是人民的,而是庙堂性的,官家的。所以文字的形式,和文字所记载的对象都和民间的性格不同。象形的字在学习上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如果不常常用,很容易遗忘;文言文的句法和白话不同,会说话的人不一定就会作文,文章是另外一套,必须另外学习;文字所记载的又多是官家的文书、记录和史实,或是一篇篇做人的道理,对于普通人民没有多大用处的。”[10]钱穆更是从雅俗关系出发,对中国文学的语言与文字,实际上就是口语与文字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即在中国古代,语言文字,早已分途;语言附着于土俗,文字方臻于大雅。文学作品,则必仗雅人之文字为媒介、为工具,断无即凭语言可以直接成为文学之事。”[11]的确,不少的中国古代口传文学,如民歌并不具备书面的形式,其载体是语言,是声音,故长期被视为鄙俗的地方性存在,可见脱离语言的文字是形成中国古代雅文学语言的重要条件。#p#分页标题#e#

口语和书面语的问题还带来中国古代文学语言中材料的方言与共同语的分野。十分明显,“雅”的定位与共同语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源流来看,“雅”与“夏”互训,西周建都丰镐,为夏故域,周初人自称为夏人,所用语言称“雅言”,所作诗歌称“雅诗”,是采用京畿一带的语音为当时的标准音,故《诗经》有“风、雅、颂”之分。在《论语•述而》篇中也说到:“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刘台拱《论语骈校》上的解释:“夫子生于鲁,不能不鲁语,唯诵《诗》、读《书》、执礼,必正言其音,所以重先王之训典,谨末学之流也。”可见,从很早起中国文学的语言基础就有方言与共同语的区别。一般说来,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再加上政权的力量,作为共同语的“官话”多被认为是“雅”的,方才有进入雅文学的资格,而各地的方言是“俗”的,是不能登大雅之堂的。固然,在中国古代有“采风”的传统,但各地民歌是必须经过乐府的加工和不断的文人化才能存在,并且加工后最多保留极少的方言词汇,绝对不可能在文学语言中对“雅言”产生威胁。陈平原认为:“生活在方言区的诗人不一定用超方言性的通用语言(如先秦时代的雅言、明代的官话、鸦片战争以后的普通话)讲话,却必须用它作诗———借助于韵书,各方言区的诗人获得了同一种声调,但这必须以舍弃充满生活实感的口头语而归附书卷气十足的书面语为代价。诗人想要使自己的诗篇进入文学交流系统,为各方言区的读者所接受,就必须在前人的书本中学通用语言,尽管也有诗人别出心裁,以方言土语入诗,但那只能偶一为之,出奇制胜。”[12]这带给中国古代文学语言超越地域语音的特点,在广袤的国土上,它对于维系中国文化的统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俗文学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却并不受这种共同语规定的制约。以白话文学主流文类的小说戏曲为例:中国古代方言白话小说,或是具有方言成分的白话小说大量存在;对于不同区域的地方戏曲而言,方言(唱腔、唱调、旋律、行腔)更是与其艺术生命休戚相关的语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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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中国考古学家类型学研究之比较

【内容提要】李济、苏秉琦、邹衡三位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对中国考古学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三位先生及其代表作中所体现的考古类型学方法的异同,从个体社会化差异方面探讨造成学术研究方面差别的角度来看,现实考古工作和研究中应尽量排除历史过程和因果关系的影响,更加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摘 要 题】比较研究

【关 键 词】李济/苏秉琦/邹衡/考古类型学

【正 文】

在近八十年的中国考古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考古类型学研究,这些各具特色的类型学研究不仅记录了重要的考古资料,而且反映了学科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这些类型学研究在认识和实践方面存在的差别,一方面和研究者所处的学术环境以及考古学科发展状况有关,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是研究者本人的学习经历和知识体系结构。本文拟选择三位在中国考古学史上产生影响但学习经历不同的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试图从个体社会化差异方面探讨造成学术研究方面差别的原因。

这三位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是: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注:张光直、李光谟编:《李济考古学论文集选》,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苏秉琦《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 及《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注: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出版。) 及《天马——曲村(1980—1989)》[5]。

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是对小屯10座墓葬中出土的76件青铜容器所作的类型学研究。他研究青铜容器形态时,像处理人头骨数据一样,把每个容器视为由若干部分即形态元素组成的复合体,为了便于研究他对容器的各部位进行了划分,并列表给出各部位的名称,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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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家类型学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李济、苏秉琦、邹衡三位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对中国考古学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三位先生及其代表作中所体现的考古类型学方法的异同,从个体社会化差异方面探讨造成学术研究方面差别的角度来看,现实考古工作和研究中应尽量排除历史过程和因果关系的影响,更加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摘要题】比较研究

【关键词】李济/苏秉琦/邹衡/考古类型学

在近八十年的中国考古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考古类型学研究,这些各具特色的类型学研究不仅记录了重要的考古资料,而且反映了学科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这些类型学研究在认识和实践方面存在的差别,一方面和研究者所处的学术环境以及考古学科发展状况有关,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是研究者本人的学习经历和知识体系结构。本文拟选择三位在中国考古学史上产生影响但学习经历不同的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试图从个体社会化差异方面探讨造成学术研究方面差别的原因。

这三位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是: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注:张光直、李光谟编:《李济考古学论文集选》,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苏秉琦《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及《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注: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出版。)及《天马——曲村(1980—1989)》[5]。

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是对小屯10座墓葬中出土的76件青铜容器所作的类型学研究。他研究青铜容器形态时,像处理人头骨数据一样,把每个容器视为由若干部分即形态元素组成的复合体,为了便于研究他对容器的各部位进行了划分,并列表给出各部位的名称。

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容器型式的划分,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至于青铜容器的形式划分,作者仍沿用《殷墟陶器图录》提出的容器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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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家类型学研究的论文

在近八十年的中国考古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考古类型学研究,这些各具特色的类型学研究不仅记录了重要的考古资料,而且反映了学科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这些类型学研究在认识和实践方面存在的差别,一方面和研究者所处的学术环境以及考古学科发展状况有关,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是研究者本人的学习经历和知识体系结构。本文拟选择三位在中国考古学史上产生影响但学习经历不同的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试图从个体社会化差异方面探讨造成学术研究方面差别的原因。

这三位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是: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注:张光直、李光谟编:《李济考古学论文集选》,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苏秉琦《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 及《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注: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出版。) 及《天马——曲村(1980—1989)》[5]。

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是对小屯10座墓葬中出土的76件青铜容器所作的类型学研究。他研究青铜容器形态时,像处理人头骨数据一样,把每个容器视为由若干部分即形态元素组成的复合体,为了便于研究他对容器的各部位进行了划分,并列表给出各部位的名称。

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容器型式的划分,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至于青铜容器的形式划分,作者仍沿用《殷墟陶器图录》提出的容器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四条:

(1)以最下部作为第一数的标准:圜底000—099、平底器100—199、圈足器200—299、三足器300—399、四足器400—499,……

(2)每目内再按照上部的形态,定0—99的秩序,大致依口径与体高相比的大小容器的浅深为准;口大的,身浅的在前;口小的,身深的在后;中间又以周壁与底部的角度,唇缘的结构等作更详细的划分准则:向外撇的居前,向内拱的居后。

(3)他种形式上的变化,如周壁的曲线,最大截面所在;耳、把、鼻、柄、嘴、流等,附着品的有无,往往构成该件器物的个性;这些变化并无秩序可循,只能随着具有这些附着品的器物一般的形制排列;序数后加罗马字,分辨型别,表示它们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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