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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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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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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08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07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08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08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10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8)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0)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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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__,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3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04)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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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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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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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抗诉申请书

行政赔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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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申请抗诉与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摘 要: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偶尔发生的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须予纠正,在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框架下完善程序构架,力求有错必纠,实现公正裁判的诉讼目标的重要程序设计,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实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殊值探讨。

关键词:申请;抗诉;再审;撤回;处理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4-02

问题提出:王某与某渔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2010年6月13日判决;渔场上诉;2010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渔场仍不服,于2011年7月26日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送达受理通知书。省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1年12月3日,渔场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1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2012年3月21日,省高院依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监程序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受理申请再审意见》)、《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抗诉程序意见》),《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抗诉规则》” ),合计167个条文。

二、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能但不能当然引起再审的发生[3]。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1条,即对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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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再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再审制度;诉讼;模式

2008年4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并非进行全面修改,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解决“申诉难”的迫切要求,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尽量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再审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有待修补和调整的内容还很多,笔者在此作初步探讨。

一、应变再审申请权为再审诉权

首先,再审申请权回避了再审的诉讼性质,而再审诉权则明确了再审的诉权性质。再审申请权具有非诉性和单向性,而再审诉权具有诉讼性和多向性。法院对申请破产、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非诉讼事件,用“申请”的方式开始。申请的目的在于启动法院的职权,只引发申请者与裁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形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再审诉权则会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对方当事人既有应对再审之诉的权利,也有应对再审之诉的义务,由此形成裁判者与双方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应明确再审诉讼模式为:再审诉讼的提起、法院的受理和审查、审理等三项制度的框架。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同属于审判程序,处于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第一、二审程序中明确规定了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裁判等具体诉讼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需要在立法上全面细化,建立公开、透明的再审程序规则,使当事人可以基于独立、平等的诉讼地位,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启动并参与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在立法上明确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再审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和再审审理三个阶段。立案受理阶段是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之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是否适格,生效裁判是否属于法律允许提起再审之诉的裁判,再审之诉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案件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再审事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等。法院对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审查阶段是指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生效裁判中法定的应当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性错误是否存在,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事由是否成立,是否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阶段;再审审理阶段是指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并对生效裁判作出维持或撤销并改判等裁判阶段。

二、完善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民事抗诉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把可以提请抗诉的情形从原来的4项扩大到13项,完善了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职能。然而毋庸讳言,此次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修改与该制度的理想状态还相距甚远,民事抗诉的保障和制约机制仍有待完善。

在民事抗诉的保障机制方面需要完善的内容有:第一,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予以全面规定,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的生效判决、生效裁定、生效调解书,都可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究竟在哪个阶段、在多大范围内参与民事诉讼、提起民事抗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判决是法院用来解决实体事项的,把生效判决列入检察院的抗诉范围,有助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实体正义,这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已达成共识;把生效裁定和生效调解书列入抗诉范围,则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检察院对错误的生效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并进而提起民事抗诉,有助于实现民事审判的程序正义;调解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之一,民事调解书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民事调解书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时,应当赋予检察院应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调解书提起民事抗诉的权利。第二,为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必须明确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民事诉讼的实际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应完善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大致应包括下列内容:1.阅卷权。检察院有权了解抗诉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阅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2.调查取证权。法律应赋予检察院对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使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建立在相应的事实基础上。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案件,应免交诉讼费用,这有利于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在民事抗诉的制约机制方面需要完善的内容有:第一,建立民事抗诉责任制度。检察机关不该抗诉却提起抗诉,必然损害审判机关的权威。对错误抗诉,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严格设定民事抗诉权的启动程序。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民事抗诉权。检察院只对特定民事案件依自身职权启动民事抗诉权。第三,严格限定抗诉事由。应规定抗诉事由必须具有严重性。对于一般的程序瑕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解决,不必提起民事抗诉,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第四,严格限定抗诉期间。法律应严格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期间,对检察机关收到抗诉申请后,作出是否提出民事抗诉决定的期间也应加以设定。第五,严格限定抗诉案件的审级。笔者认为,将民事抗诉权赋予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有利于民事抗诉权的慎重行使,有助于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产生认同感,将民事抗诉权控制在非抗不可的案件范围内。第六,严格限定抗诉的次数。民事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果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反复行使抗诉权,将严重影响民事裁判的权威,影响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以一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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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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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政抗诉案件办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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