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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砂石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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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

(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

(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

(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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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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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开采税征管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地税、国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与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到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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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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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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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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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石管理,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沿河建筑设施的安全,构建人水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期间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二条严格按照《*市河道采砂(石)规划》的规定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可采区作业要做到年度总量控制,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控制,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在进行作业时,应当对所开采范围设置标识。

第三条砂石料资源归国家所有,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开采权。

第四条河道采砂招投标工作在市水利局的指导监督下,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理顺涉及原有各方利益关系,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在区域内的原采砂点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以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之一。

第五条市水利局确定全市可采区范围,各乡镇(街道)依据可采区实际情况,拟定招投标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投标后所得款项进入市财政核算中心,用于今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水利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中标人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石许可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管理,以促进河道采砂石市场规范运作,确保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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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河道采砂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促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序规范开发,根据《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联合执法,办公地点设县河道管理站,负责组织河道采砂许可办理、税费征收、监督检查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县水务、国土、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参与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许可办理、综合检查、集中整治等工作。

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采砂许可审批、采砂作业监督检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作业行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局(含海事部门)负责对机械采砂船舶、运输船舶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道采砂中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中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同税务部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击非法采砂以及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县财政、工商、安监、旅游、林业、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砂申请人资格初审、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河道采砂矛盾纠纷调处、所辖区河道内乱采滥挖砂石资源的查禁等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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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第一条保证防洪、通航和洪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航道、海事、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协助和配合市水务局对非法河道采砂行为依法进行处分。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庇护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列为禁止采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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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则方案

第一条保证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维护河势稳定,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案。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置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庇护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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