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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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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劳动法论文

一、就业促进应成为《劳动法学》课程承载的一项教学功能

《劳动法》课程自在我国高校开设以来,虽然其课程地位不断在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也在逐步开展,但相对于高校其他一些热门的课程而言,该课程教学改革的力度明显不足,进展也较缓慢。目前不仅教改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就是能见到的极少的研究成果,在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上也基本上止步于教学方法层面,作为课程建设核心目标的课程功能定位问题,在《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视野中很少见之于探讨。本文认为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也已到了一个“攻坚”的深化阶段,必须在课程的教学功能这一关键领域启动改革。课程的教学功能,就某一门具体学科来说,一般是指课程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在现代教学理论和课程理论中,某一门具体学科的课程教学功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内涵界定,而是认为它是一个不断被诠释和开发的问题,换言之,一门课程可以具有多重的教学功能,有个体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有本位层面的,也有延伸层面的;有知识层面的,也有能力和人格层面的,等等。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提出,可将就业促进作为高校《劳动法》课程应予承载的一项教学功能。所谓就业促进,并不完全等同于促进就业,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的规定,它包括三个“促进”:即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认为,就业促进,不仅仅是一个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扩大就业数量和规模的问题,还应包含提升就业质量这一方面,是质与量的统一和互动,后者主要是指就业环境要公平、就业结构要合理、就业待遇要体面、劳动关系要和谐稳定等。必须看到,虽然在法律上,国家和政府是就业促进的主要责任主体,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一个事关重大的社会与经济问题,因而就业促进也是社会各界共同的社会责任,高校对此也应义不容辞,应当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功能开发上有所担当。将就业促进作为高校《劳动法》课程应当承载的一项教学功能,其理由和意义在于:首先,它体现了该课程教学内容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彰显《劳动法》课程的课程特色。如前所述,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而从这些制度的产生、设计和运行来看,都无不体现了就业促进的这个价值追求。被尊为我国“劳动法典”的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第一条便申明本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笔者看来,其核心就是广义上的就业权,包括自由和平等获得工作权、工资福利及休息休假等劳动待遇取得权、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和卫生权、劳动者结社和集体行动权、社会保险保障权以及劳动争议救济权等,可以说,劳动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功能就是就业促进,我们后面还将揭示并展示,《劳动法》课程包含和蕴藏着大量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其次,它符合当前我国普通高校尤其是高职高专类高校“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改革方向,有助于提高劳动法课程的教学效益。鉴于高校体制改革后大学生群体就业压力愈来愈大的现实,近几年来,我国许多高校,特别是直接面向市场进行人才培养的高职高专类高校,都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改革方向,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人才培养规格、教学方法和途径上等方面,都纷纷瞄准社会和市场需求办学和教学,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高校《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亦应顺应这一教改趋势,将就业促进引入和明确为课程教学的一项延伸功能,并以此牵引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切实改变长期以来该课程教学只有本位层面教学目标和任务的具体指导,而缺失更为宏大的功能支撑和动力驱动的局面,实现课程教学与就业市场的对接,提高该课程对于个人和社会所应具有的教学效益。

二、《劳动法学》课程包含和蕴藏着就业促进的诸多教学资源

当然,任何一门课程都有为学生提供谋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做人的人格和道德,从而促进其就业的作用,但《劳动法》课程的就业促进功能,并不仅限于这种为学生未来从事本专业职业,如律师、法官、HR等,进行职业准备和职业开发的作用,它还能以自身独有的课程教学资源,为解决高校大学生(包括非法学专业的)各种就业难题提供专门的法律帮助,完全能够在法律上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群体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助一臂之力。可以说,让《劳动法》课程承载就业促进的教学功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笔者认为主要是难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就业岗位不多,当前我国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仍没有改观,依然是“买方市场”;二是就业渠道不宽,就业的方式还不够灵活,就业的机会也不够充分,很多时候往往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三是就业条件不公,就业歧视和就业担保现象普遍存在,将许多大学毕业生人为挡在就业大门之外;四是就业信息不畅,为此很多人遭受就业欺诈或因此多走弯路,“摩擦性失业”问题也较为严重;五是就业能力不强,因知识和技能与岗位和职业不相匹配或难以胜任而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所谓“结构性失业”现象同样存在;六是就业保障不力,已经就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满意度,劳资关系紧张,各种就业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导致一些毕业生对就业和职场有畏惧甚至恐惧感。上述制约和阻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两点,一个是就业数量还不够多,二是就业质量还不够高。而究其原因,既有经济发展的因素,也有观念认识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制度提供的问题。因而要实现就业促进,有效破解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关键还是要在制度提供上做文章,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向高校大学生提供有关就业促进的法律制度。而在这方面,《劳动法》课程可以大有作为,它就是专门致力于研究和传授保障就业权实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学科,包含和蕴藏着大量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让大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就业促进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无疑对于帮助他们毕业后破解各种就业难题,保障他们就业权的高质量实现,具有极高的教学价值。对于《劳动法》课程独具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许多人仅仅认为体现在就业促进法这一部分内容上,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正如有学者就劳动合同法立法所评论的那样,“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虽然采取的是与就业法分立的模式,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比其他国家更重视促进就业的功能,应当把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作为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合同运行秩序的基本取向和重要内容”。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课程讲授和研习的几大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劳动监察法等,都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也都包含着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基本取向,蕴藏着丰富的就业促进的教学资源。例如在扩大就业数量方面,为解决就业岗位不多、就业渠道不宽、就业信息不畅等问题,上述几部劳动法律都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就业促进法,就首次在法律上构建了扩大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它建立的就业信息统计、登记和制度、职业介绍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知情权制度,可有效的克服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工具,该法引入和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制度,被认为是一种偏好就业数量追求的就业促进制度,可大大拓宽我国的就业渠道。劳动基准法中,标准工作时间的缩短和各种弹性工时制以及限制加班制度,也都间接具有增加“增量”的就业促进功能。社会保险法中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障外,促进其再就业也是它重要的且越来越突出的制度功能。再如在提升就业质量方面,即对于解决就业条件不公、就业保障不力和就业能力不强等问题而言,《劳动法》课程涉及的上述几部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更不可小觑,因为它们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例如,几部法律都对就业歧视和就业担保持否定和禁止的态度,就业促进法还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制度;劳动合同法在避免劳动关系空心化、短期化、试用化、断裂化等问题的作用更为许多人所称道;劳动基准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可视为是为提升就业质量而提供的标准保障、团体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司法和行政保障;劳动法上的职业培训制度,则被公认为是一种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非常有效的制度工具,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与工作岗位的匹配程度和水平。

三、《劳动法学》课程发挥就业促进功能的几点教学改革建议

课程功能的实现和发挥,必须通过相应的课程设计和教学实践才有可能。不难发现,当前许多高校的《劳动法》课程,无论是在课程的内容体系,还是课程的设置范围,抑或课程的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尚不利于其就业促进教学功能的发挥,实有予以改革的必要。在此,结合我们实践探索的初步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劳动法》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首先,确立就业促进的课程导向。《劳动法》课程要发挥其就业促进的教学功能,首先必须改变功能性导向不明确、不清晰甚至被遮蔽的缺漏,在课程设计上确立就业促进的课程教学目标导向。这既能更好的体现和发挥该课程的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又能满足和顺应学生就业知识需求不断增强的要求,以及高校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改革趋势。为此,我们以就业促进作为一条教学主线,重新整合和编排劳动法课程的教学架构体系,这不仅要打通《劳动法》课程涉及的几部法律之间在就业促进方面的内在联系,而且应当针对劳动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分散的特点,采用线索式方法将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的归纳和链接。我们的经验是,以就业权的实现与保障为核心概念,重建劳动法课程教学架构体系,具体为将“就业促进原则”引入并确立为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余两个分别是“劳动自由原则”和“劳权优先原则”),并在各章标题后附于一个副标题,揭示该章内容在就业权实现和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第一章:劳动法基础理论——就业权的理论分析”;“第二章:就业促进法——就业权的政府保障”;“第三章:劳动合同法——就业权的合同保障”等等,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向学生提示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就业促进功能。

第二,增删相关教学内容,强化那些就业促进功能较大的法律制度的教学力度。课程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劳动法》课程教学要凸显就业促进功能,就必须对教学内容进行有选择的取舍性调整。为此,我们以就业促进为功能导向,在不破坏课程体系科学性的前提下,增删和调整教学内容,构建《劳动法》课程凸显就业促进功能的教学内容体系。例如,大学生实习制度、就业见习制度、勤工俭学制度、就业协议制度等,虽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考虑到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在实际教学中都将它们适当安排纳入了课程教学内容中。至于像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支付与保障制度、加班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由于它们具有较强的就业促进功能,更是作为教学的重点予以突出。而对于那些就业促进教学价值不大的的劳动法有关内容,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一些过期失效的政策和制度等内容则进行了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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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看点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职责

草案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为了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针对当前就业市场存在种种就业歧视现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此外,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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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矛盾“三碰头”呼唤就业促进法

我国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发达国家,他们主要面临青年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不同于其他转轨国家,他们主要面临转轨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还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他们主要面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我国就业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工作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

一、我国就业的现状和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我国就业总量伴随经济增长而持续增加,城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我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6亿人,比1990年增加了1.1亿人,平均每年增加7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

――与经济结构调整相适应,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在就业的产业结构上,1997年我国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第一次超过农业。在就业的城乡结构上,随着取消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人口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就业比重逐年提高。此外,随着非公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份额不断提高,已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

――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1998年6月,中央在10号文件中提出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明确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建立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成功解决了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2002年9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2005年底,在总结3年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使原定的政策得到“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使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2003年至2006年,通过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世人瞩目的进展,成功地解决了经济结构调整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职业培训事业不断发展,劳动者素质有所提高。通过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技能劳动者的素质结构得到了改善,带来了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进了人力资源开发和资源替代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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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

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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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首先应是鼓励创业的法律

现在,《就业促进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但是非正规就业却没有被提及。非正规就业对于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的意义何在?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认为,鼓励创业是就业问题的根本,非正规就业是创业的起点和基础。

《中国改革》:近日,上海市出台了《城市摆摊导则》,虽然在操作上还有一些争议,却是在制度层面上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了新的空间。对非正规就业,您的看法是什么?

周天勇(以下简称周):非正规就业是由现实需求催生出来的一种就业形式。村里谁家盖房子,就用自家的农用车拉点砖头;农民的瓜成熟了,自己拉到城里去卖掉;学生毕业时,大学校园里会出现专门打印毕业论文的小打印社……这样的季节性、流动性、家庭性、作坊性的就业就是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非正规创业的基础,非正规创业是个体工商户、微型、中小型企业的雏形,大型企业也是从中小型企业发展壮大而来。在国外,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创业占到整个就业总量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三分之一的企业是非正规企业。说它非正规,就是它不经过政府的企业登记制度,如英国在商会登记,德国在法院登记。在英国和德国500万家企业中,三分之一的企业不进行工商登记,只进行税务登记即可。在这两个国家,这些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达到就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中国改革》:很多人提出,解决就业问题就要清楚界定并制止就业歧视,且扩大就业供给。您认为,就业促进法能否解决这两个问题?

周:我的观点是,扩大就业供给,优化创业环境是最根本的。没有创业,何来企业,没有企业,何来就业?不能空谈就业,如果不解决创业的问题,就没有就业供给,空谈就业有何用?没有创业,没有企业,10个人等着一个工作岗位,不歧视才怪!就算是就业歧视界定清楚,也被严格制止了,没有就业需求,哪来的就业?我们每年都开就业工作会、再就业工作会,但是作用有限。从国有部门看,1992年到2004年,我国国有单位职工人数从10889万人减少到6710万人,12年间减少了62%;只有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人数在这一期间不断增加。总体看,国有单位吸纳就业的功能正在萎缩,党政机关在精简,而指望资金密集型的大型企业消化如此庞大的劳动力更是一种奢望,只有小企业才是解决就业最主要的力量。我们现在就业问题严重,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企业太少,能充分吸纳就业的中小型、微型企业太少。日本、韩国、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千人拥有企业的数量都是50个左右。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数据,我国千人拥有企业只有2.6个。即使按照工商局的统计数据,全国共有800万个企业,平均每千人也只有6个。所以,我的看法是,解决就业首先要解决创业,就业促进法首先应该是一步最大限度鼓励创业的法律,一定要给创业最大的政策和体制空间。

《中国改革》: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调查,美国有20%的大学生愿意创业,这一比例在中国还不到1%。为什么会反差这么大?

周:没有创业意愿或者创业意愿非常低,原因不是市场风险大,而是体制风险太大。创业被政府部门的注册准入、吃拿卡要和名目众多的收费和罚款打击得没有生存的余地了。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而截至2006年6月,就只有2505.7万户。全国工商联相关调查显示,繁重的政府收费使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成本不断提高,一些地方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和基金多达375种,这还不包括各种摊派、赞助、协会收费、有偿宣传费、部门下达的报纸杂志费和非生产性招待费用。如果有10万元的本钱,城市农民工有65%愿意创业,而城镇居民和大学生要创业的还不到5%。 因为后者更了解体制风险,另一个原因是在农村创业多是从非正规就业或者微型企业开始,门槛低。

但是,现在所有经营都要登记,否则就是非法经营或者无照经营。这样一来,就抬高了门槛。比如住宅不让经商这一规定的实施,就使得进行信息、技术方面的咨询公司以及农民搞个农家乐也不可以。其实,家庭创业能节约耕地、降低房价,在中国这样人口多、土地少、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就业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多依靠家庭作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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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状况调研报告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尤其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对于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服务大局,搞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始不久,常委会组成了由我任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和财经工委委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还委托县(市)区人大检查了本级政府的贯彻实施情况。为增强这次执法检查的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协助下,特邀国家级专家莫荣来宜举办了《就业促进法》法制讲座;

检查期间,集中听取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三区自查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建委、工经委、财政局、司法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察看了市人力资源市场、群帮再就业基地,走访了安徽华茂集团、__汽运公司等部分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深入到桐城市、太湖县走访了解有关情况。

一、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政府责任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24个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组成的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新增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争创充分就业社区、争创充分就业乡村、消除零就业家庭、消除零转移就业农户等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为扩大就业、促进就业、统筹就业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工业部门大力实施工业经济三年翻番计划,以保增长促发展拓就业。截止20__年底,全市中小企业达17000户,就业人数达50.15万人;到今年2月末,全市规模以上企业1196户,职工人数16万余人,比20__年净增280户、2万人,职工队伍相对稳定。建设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作用。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数约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70%,在外地从业约40万人,未发现大量返乡现象。商务部门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带动和扩大农民就业。近年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2.1万人;

建设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解决农民就业20__余人;抓大型市场建设,解决就业1000人;抓大型商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20__个;抓示范商业社区创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岗位3044人。

围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很多部门和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建立再就业基地等措施,促进和支持就业。市妇联坚持“四送一树”(即:送温暖、送信息、送技术、送岗位、树典型)活动,热情为返乡妇女就业创业“铺路搭桥”,协助政府有效地开展了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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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践做法

摘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剧增,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毕业生求职择业竞争激烈,为毕业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职业指导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方法,本文以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实践做法为例,探讨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指导实践做法。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促进就业 职业指导 实践做法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明显增加,2012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超过42万人,加上约计有近6O万名高校毕业生在广东求职,约达100多万人,人数再创新高。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面临诸多困惑和新的挑战。因此在高校中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为毕业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职业指导是解决就业难的有效方法。下面以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实践做法为例,探讨有关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的职业指导实践做法。

1、求职技能在就业指导中的重要性

许多毕业生认为求职时,只是凭借文凭、职业资格证书等展示自己的技能,但往往忽视求职过程的环节也很重要,这就是求职技能。在竞争激烈,前景变幻的今天,这种技能更是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的锻炼和提高。如今的社会,想找一份好工作,除了业务实力要让用人单位满意外,同时求职技能也受到审视和考验。重点对毕业生指导工作表现如下几点:

(1)要给自己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位,获取面试机会是求职过程中的第一步,这就需要在撰写求职信、填写个人简历时精心准备,讲究技巧,撰写出有说服力并能吸引招聘者注意力的书面资料。

(2)做好充分准备,如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要学会恰如其分地包装和推销自己,令自己赢得面试机会。

(3)充分地表现自我,如在面试过程中不仅要对面试者的问题要反应得快,回答得合理得当,还应当通过各种方法来说明自己就是招聘者所要的人选,博得招聘者的好感,获得更多的自我展示和相互沟通的机会,从而赢得招聘者的认同,最后成功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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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职业指导方法

【摘要】职业指导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高校职业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大学生的特点,提出了几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职业指导做法。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职业指导

1.前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大学生人数逐渐增多,受多种因素影响,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大学生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的重要部分,其就业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大学生就业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就势必影响到学校自身的生存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高校客观认识大学生就业问题,加强大学生职业指导,探索做好大学生职业指导的有效方法,这将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特征

2.1 大学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大学生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在校期间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训练,并且他们年轻、富有活力、具有创新力、较强的学习能力、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这些特点使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

2.2 不同的学历层次、专业和性别影响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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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经验做法

近年来,__区妇联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把促进妇女创业就业作为妇联工作重点,拓宽思路,大胆实践,主动引入社会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在探索和创新基层妇联工作实事化、项目化的进程中,积极运用“驿站工作法”这一新型群众工作新方法,经过基层广泛生动的实践探索,逐步打造了关爱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新平台——“创业驿站”,受到社区妇女群众的好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注,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针对我区几年来平台的运作情况,我们做了以下几点思考。

__区地处__市城南,属于劳动密集型妇女就业集中的老城区,改制后,失业女性占全区失业总人数的55%以上,一方面,她们普遍年龄大,文化程度较低,对自身素质提升要求少,对家庭的依附性和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缺乏创业就业的激情和动力;另一方面,近年来出现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因此,近年来,区妇联能从自身职能出发,立足社会家庭对服务技能型女性人才的需求,多方联络,主动作为,于2007年联合区人社局创新搭建起一个集宣传政策法规、指导创业就业、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提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开办企业与失业妇女就业直通车等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妇女创业驿站”平台,设立了“妇女创业基金”,主动从劳动部门、宣传部门承接有关妇女创业就业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和宣传表彰活动,为基层妇联组织进一步拓宽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进行有益的探索。

“创业驿站”作为广大失业妇女和待业女大学生的娘家,一直坚持以服务妇女创就业为中心,树立“为政府分忧,为妇女服务”的宗旨,通过实施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创业帮扶、典型激励等一系列工作,不断提升失业妇女和女大学生的就业技能,激发她们的从业热情和创业激情,鼓励帮助她们成就创业。经过四年运作,“创业驿站”共表彰了27名优秀创业女性,培训了近900名失业妇女,推动了近500名妇女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帮助了5名初始型创业女性成功创业。我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夯实驿站规范化的工作基础。在创建初期,针对区域特点,发放失业妇女调查表1000余份,召开座谈会20场,成立了“创业驿站”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能,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下发了《__区妇女和家庭“创业驿站”公益培训实施方案》、《__区“妇女创业、就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 创业基金申请及发放流程 》等文件,还制定了学员招录、培训、考勤、后续跟踪服务等一系列工作制度。通过认真调查摸底,精心策划组织,为“创业驿站”的规范化运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借力造势,从“联”入手,构建驿站全覆盖的工作格局。借助这几年政府在促进创业就业上的政策扶持,妇联组织在“联”字上下功夫,健全组织机构,形成覆盖广泛的创就业服务网络。区妇联成立了妇女“创业驿站”,在街道设立分站,社区设立联系点,形成三级联动服务网络。同时与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强强联手,资源共享,每年实现七个一:即开展一次女性知识讲座、一次辖区内女企业家表彰联谊、一次外出考察、一次创业就业政策答疑、一次失业妇女座谈会、一系列免费技能专业培训班、一次女性专场招聘会。

三是培育典型,着力引导,发挥创业女性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帮助失业妇女树立信心。通过召开创业事迹报告会,对__、__、__等优秀创业女性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妇女创业就业热情,激励更多女性投身创业热潮。通过每年的“创业基金”发放,表彰辖区内自主创业的女性,引导已就业、创业下岗失业妇女发挥领头羊作用。通过带领学员外出考察,开阔视野,接纳新的创业理念,激励学员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来实现创业梦想。

四是跟踪服务,全面帮扶,全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取得实效。会同街道、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失业妇女和零就业家庭培训体系,积极落实创就业政策,进一步优化妇女创、就业的社会环境。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迅速履行组织援助、组织创业、组织就业的职责,为创业妇女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如在第一批学员培训结束后,当下岗多年的彭永梅学员提出要在秦虹小区内开一家手工串珠坊的想法后,妇联联合街道领导帮助其多方协调营业用房,积极引荐客户为她争取货源,并帮助她组织所有学员来赶做产品,打响了创业第一炮,鼓舞了全体学员创业、就业的勇气,陆陆续续学员们均走上了创业、就业之路。

五是创新做法,彰显特色,不断拓展驿站内涵。今年我们紧密结合区委人才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班层次,运用灵活的方法不断丰富活动内涵,驿站工作成效越来越明显。首次开办了技能中级班,在培训对接就业方面,创新启动了“企业与失业妇女就业直通车”活动,走访了30多位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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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立法的几点思考

充分就业是世界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之一。当前,我国的就业、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由于人口众多,总量性就业压力较大;由于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这种状况给我国的就业促进立法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

将促进就业作为现阶段就业立法的主要取向

世界各国就业立法的历史,经历了从单纯的失业保障到促进就业的发展过程。在早期工业化时期,由于失业问题不突出,劳动立法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就业方面的内容。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失业的规模和持续的时间均呈扩大趋势,有关失业保险的内容开始出现在劳动法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业问题愈益严重,对经济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同时,现代就业观念的发展也使人们意识到,在现代社会,就业的意义早已不仅限于使公民及其家庭获得收入,它还是公民追求生活享受和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手段。至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就业立法的重点从规范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等减轻失业现象的措施,转移到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上来。

我国的就业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统包统配”为特色,没有就业方面的专门立法。改革开放后,有关失业保险、鼓励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就业等政策相继出台,但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而且因其形式是部门政策,效力有限。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抓紧完善就业促进立法,是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扩大就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完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立法

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社会出身等因素对求职人员予以区别、排斥或优惠。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有关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是否完善是人力资源法律环境好坏的标志之一。

在我国劳动力总量持续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令人担忧。就业歧视不仅涉及性别,还涉及身体的外型特征、年龄、工作经历、户口持有情况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就业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就业立法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这些法律规定的最大问题是条款过于原则,不足以纠正现实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因而需要在就业促进立法中加大反就业歧视的力度。在促进就业的立法中建议考虑这样几点:第一,增加反就业歧视条款的数量;第二,明令禁止明显的就业歧视现象,如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工广告中使用排斥某一性别的表述,或是与工作无关的容貌或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将三方机制引入就业促进立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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