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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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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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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贯彻两个条例 依法禁止传销活动 规范直销业发展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一些大城市由于人口稠密、地价昂贵,开设商店的成本不断上升,直销于是应运而生。随后,欧洲国家的直销也流行起来。所谓直销,是一种由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通过直销员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经销方式。按照直销人员之间的关系和计酬方式来划分,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直销人员彼此之间无连带关系,依赖个人销售业绩计酬的是单层次直销;直销人员彼此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的是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除了销售商品外,同时,还招揽他人加入销售行列,有“滚雪球”的效应。

近年来,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打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人世承诺的需要。根据人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人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这两个条例正是我国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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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法规的三大核心特征

王晓韧

西安交大人文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未经中国官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偷渡内地,擅自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传销开始进入中国。仿佛潘多拉魔盒,进入中国的传销发展迅猛,大大小小的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蔓延。

1996年,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由于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以至于到1997年底和1998年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传销企业管理几乎失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同年,雅芳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直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的两部核心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5年12月1日生效。

通观直销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这两部条例具有转折性的意义――我国为兑现在WTO的承诺,将逐渐开放直销市场。然而,老鼠会等非法组织借直销之名,聚敛钱财,扰乱市场秩序,使我国在开放直销的道路上不得不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那么我国的直销法规究竟呈什么样的特点呢?

一、开放单层次销售、禁止多层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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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

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近年来,学界对多层次直销的利弊进行诸多讨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批判以及要求禁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多层次直销的运作进行了分析,证明了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同时参考了禁止多层次直销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直销(Direct selling)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多层次直销运作中贯穿“熟人”因素;直销人员以“事业机会”吸引下线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是多层次的;直销人员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另外,就多层次直销的存废,学界以及各国立法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第二部分是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金字塔计划是为各国公认的非法运作,通过比较,多层次直销与其有同样的运作原理,两者的界限使多层次直销将射幸成分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同时延缓市场饱和的趋势。但无论怎样的界限,都无法改变多层次直销的金字塔本质。在多层次直销活动中,直销公司和位于金字塔顶端从业人员取得的高额收入是以广大底层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利益损失为代价的,整个体系带有明显的射幸成分。另外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笔者以为多层次直销是把从业人员的人际关系网络(亲友、熟人、邻居等)规模化、制度化地运用于商业目的,并以几何级数倍增。这样的营销模式,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禁止多层次直销。

第三部分是国外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有关立法及评析。除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以外,还有德国、西班牙、丹麦等国家对多层次直销也采取了禁止态度。德国没有专门的立法来禁止多层次直销,它对多层次直销的禁止是通过判例来体现的。其依据的法律条款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是禁止金字塔销售的条款,第1条C项和民法138条都是涉及善良风俗的竞争和交易条款。西班牙在其商业交易法中专门对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计划进行了规定,西班牙对多层次直销限制的手段是限制多层次直销的层数,即直销公司和最终消费者之间只能有一个直销人员,此条规定实际上是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形式的存在。西班牙的立法和我国的立法有相似之处,我国是禁止团队计酬来实现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目标。

第四部分是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评析。我国政府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传销禁止条例》将多层次直销纳入传销的范围予以禁止。此立法态度有违反WTO义务的嫌疑。笔者分析WTO相关规定以及入世承诺,结合WTO的相关案例和学者的观点,认为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行为手册》中对直销的定义中并不必然包含多层次直销,并且该《行为手册》对我国立法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因此我国政府可以此观点说明我国立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承诺。另外,笔者通过比较两个条例和有关部门文件,认为这两个条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两个条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为我国直销立法完善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考空间。

关键词:多层次直销 禁止 正当性 立法

一、直销与多层次直销

(一)直销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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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解读

起源于美国的直销,作为一种新的行销模式引进中国以后,给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带来了双重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思。

为了兑现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进一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上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显示了政府对于中国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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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中国直销法规

摘要: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于2005年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市场管制的特点,规范了混乱的直销市场。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两部条例,带有一些“过渡”的特点,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准确把握《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直销管理体制。

关键词:直销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对策

一、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特点

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非法传销肆虐全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因而,这两部条例以“稳定为主”,体现了严格管制的色彩。

1 直销概念严格化

在《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建议第1条就是:“对直销的术语和概念达成共识”。因而直销概念的界定和把握,是我国在规范直销行业过程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核心问题。

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国际直销协会联盟在《商德约法》中作出的:“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营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这也是各国法律规定所规制的直销概念,通常包括单层次直销及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指“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直销模式”。多层次直销(又称网络行销):“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训练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和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而国际上主要禁止的直销形式是指非法多层次直销即金字塔式销售:其运作完全依赖于不断扩大的参与者队伍,而参与者的不断增多与资金的不断积累所造成的成功与高回报的假象,又诱使更多企盼高回报的投资者加入。其操纵者无须任何以实业投资为主的经营行为,只须将不断加入的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先前的投资者,如此循环滚动,从而造就空前的繁荣景象。一旦没有新投资者加入,这种连续投资的链条就会中断。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给直销下了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和第7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从反面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法管理条例》提前一个月生效,这一点体现了决策层“先破后立”的策略。通过两个条例可以看出,与国际上直销法规侧重规制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禁止非法的多层次直销的通行做法不同,我国多层次直销一律是被禁止的,因而对直销这个概念的把握要严于世界通行标准。笔者认为,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的多层次直销虽从字面上可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界限不易划分的问题,特别是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时让大众难以区分,极易被传销分子利用,成为金字塔销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国当前市场并不十分规范、消费者心理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禁止多层次直销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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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市场将渐进开放

张穹

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检察官协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杂志编委会主任等职

2003年,调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职务所系,2005年年初我牵头审查制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两个条例都是规范商品流通领域的法规。两个条例同时制定、同时颁布、先后施行,有很深的寓意。

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就业、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营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正确引导直销业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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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

摘 要:《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体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类型,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此规定有过宽之嫌。《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行政法规制相比,其行为类型仅涵盖了前两种类型,犯罪主体也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能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形成了一种“双轨制”。在将来应尽快赋予“多层次直销”以合法地位,实现向“单轨制”的转变。

关键词:传销;直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6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44-03

传销是中国所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若干变化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而改变了传销行为长期以来一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尴尬局面,但是此条规定的不周延性,也导致了其与《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精确衔接。本文从经济行政法学和经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规制的逻辑加以分析。

一、传销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学规制

(一)经济行政法学规制历程的演变

传销这一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经营模式进入中国而产生的,因而传销与直销尤其是多层次直销长久以来处于纠缠不清的状态,两者的内涵及外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有学者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出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禁止“传销”之前,有合法传销(即直销)与非法传销之分,合法传销可以进行登记并开展经营,而非法传销则与“金字塔销售”、“滚雪球”等概念重合;第二阶段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至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这段时间内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分不复存在;第三阶段是2005年上述两个条例颁布之后,《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次直销从传销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了合法化的行政许可程序,同时在《禁止传销条例》的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类型列举。[1]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在具体方式上此条采取了“等方式”的不完全列举形式,同时在第7条中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具体的传销行为。所谓“拉人头”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收入门费”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将前两者纳入传销加以禁止一般并无异议,而将“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纳入传销范围则引起了强烈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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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摘要:单个直销员相对于强大的直销公司来说是弱者,所以需要法律对其权益给予特别的保护。中国在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权益的保护方面借鉴了韩国的立法,但有些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拟通过对中韩两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比较,加深对中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解。

关键词:直销;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比较;中韩

中图分类号:F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147-02

韩国《直销法》[1]分六章50条,可以说是世界上最详细的直销法。对于直销员权益规定了较为详尽的保护制度。中国在2005年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权益的保护方面借鉴了韩国的立法,但也有些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本文拟通过对中韩两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比较,加深对中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解。

一、韩国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

韩国《直销法》将直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单层直销的人员,称为直销商;另一类是从事多层次直销的人员称为传销商。韩国《直销法》除总则第2条定义条款第8项“特殊收益”与直销商的报酬有关系之外,其他章节几乎没有涉及到直销商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涉及传销商权益保护的条款却比较多,这些条款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销商的知情权。韩国《直销法》第17条第5项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应当发给传销商一本手册,上面要有下列项目内容:(1)发起奖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2)发展下线事项。(3)退货事项。(4)传销商遵守规则。(5)《通商产业部法令》规定事项。另外,第32条禁止第1款有四项涉及到传销商的知情权。即第6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发给传销商的手册上提供虚假信息。第7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在提供给传销商的特殊收益上提供虚假信息。第8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在有关多层传销组织活动内容和经营上传播虚假信息,做夸张事实宣传。第12项禁止多层次销售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做超过实际的虚假宣传。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多层次传销商的知情权。

第二,传销商的获取报酬权。韩国《直销法》总则第2条定义条款里面,第8和第9给“特殊收益”和 “发起奖金”下了定义。 “特殊收益”首先是一种零售差价,这种差价是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获得。其次它是一种发起奖金,这是多层次传销公司支付给多层次传销商的一种奖金。“发起奖金”是一种经济收益,是根据多层次传销商对他的多层次传销组织的管理和对下线的培训而支付给他的奖金。而第四章多层次传销第28条规定了多层传销公司支付的发起奖金必须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多层传销公司向传销商支付的发起奖金总额不能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限度。其次,多层传销公司支付的发起奖金应与登记注册时报告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标准一致,不许有差异。最后,除了零售差价,无论多层传销公司向传销商支付什么收益都归属于发起奖金。零售差价不同于发起奖金,它是多层传销商直销产品的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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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

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

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近年来,学界对多层次直销的利弊进行诸多讨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批判以及要求禁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多层次直销的运作进行了分析,证明了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同时参考了禁止多层次直销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直销(Direct selling)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多层次直销运作中贯穿“熟人”因素;直销人员以“事业机会”吸引下线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是多层次的;直销人员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另外,就多层次直销的存废,学界以及各国立法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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