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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监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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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金融业务监管探讨

摘要: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诸如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今后,要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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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随着经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金融监管在其中担任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受到国际金融监管的影响,我国的监管模式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国际金融发展的脚步非常的迅速,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考验技术与实力的时期。本文主要对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企业在财管管理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地分析,借鉴和学习世界上金融业发展好的国家,再结合本国的国情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财务管理影响国际金融监管

不同的国家拥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不是说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就一定适合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金融业相当于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对它的监管要求是要达到非常高的标准。虽然政治文化与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针对本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但是可以学习和借鉴那些好的金融监管模式,利用已有的资源来完善自己当前财务监管制度的不足,从而不断地得到进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1全球金融监管的发展局势分析

全球金融监管最原始的发展是一些权威专家对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在他们的眼里,全球金融监管是一个需要将理论与现实情况相结合起来的共同研究,而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理论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背景下更加全面地了解到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的金融监管实践例子,从中获取适应我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好的方针策略。现在监管的重心已经变成了对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了,成本收益权衡也逐渐得到关注,在监管过程中逐渐融入了激励相容的理念,使得全球金融监管的模式越来越完善。

2当前我国财务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

2.1财务管理模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现代很多金融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带着传统的思想观念来处理事情,在他们的思想里,还在以传统的管理方式为主,没有结合时代的特征,不断地对管理方式进行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如各种管理目标的不明确导致员工的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发展,企业的发展逐渐壮大,内部设立的部门数量也比之前多很多,管理方式的不恰当会导致各个部门陷入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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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金融业务:次贷危机和金融监管的演变

摘要:金融自由化、全球化趋势和科技手段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超规模发展的综合化经营以及大幅增长的跨境业务和资金流动。目前来看,以“低通胀”为主要目标的货币政策工具尚不足以保障金融稳定。流动性过剩、过度风险承担所导致的杠杆化程度过高,以及整个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的不断累积,都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如果说2007-08年金融危机发生前,金融监管主要是围绕单家金融机构运行状况、提出以“拨备抵御预期损失、资本抵御未预期损失”为核心的一套微观监管理念,在此次危机的爆发过程中并没有有效抑制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播和溢出效应。此次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的一个严重问题,即只关注金融体系中某一部份的态势,而未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予以足够多的重视。

关键词:结构化金融 金融脱媒 次贷危机 宏观审慎监管

一、金融市场的演进趋势:结构化和脱媒化

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最主要功能在于资金融通和信用中介,并在此过程中发挥了经营、管理各类风险的功能。此外,大部分的商业银行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迅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并充当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媒介。传统的金融与经济关系,一般是指银行体系通过其资产负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在金融机构资产方主要体现为新增贷款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负债方主要体现为货币创造和流动性增加。

进入上世纪60-70年代后,金融机构普遍从负债管理转向资产-负债管理,并偏重于资产管理。以往,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存款”,并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即将资产上的大部分风险以表内“持有至到期”的方式为主。但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逐步走向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通过创设“个性化”的结构化金融产品,典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向金融市场直接发售金融工具来为自身获取流动性支持。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前的三、四十年间经历了以“结构化金融脱媒”为主要特征的演进,而这一演进过程并不会因为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不前。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即是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代表的结构化金融业务,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结构化”金融业务,泛指包括一切金融交易结构安排,旨在提高“再”融资效率,以及运用“非传统表内证券”(如单纯的负债业务、债券发行或股权等),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由于市场流动性不畅(市场摩擦)而造成的资本成本和成本。具体来说,其包含两项特征,一是传统金融资产与或有负债(contingent claims)之组合,例如风险转移工具或对商品、货币以及应收款项等基础资产的衍生受益权;二是通过组合结构法(synthetication)或产生新的金融工具来复制传统的资产类别。

结构化金融的典型代表即是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一词,泛指一切将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装组合成向市场出售的、按份持有的证券(Packaged into Securities)”。一般而言,证券化业务有两种基本形式,“过手”型(Pass-through)和“分级”型(Tranches)(Benmelech and Dlugosz,2009)。

欧美市场上的第一单证券化业务是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美国的“两房”机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从事“过手”型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在过手型的证券化业务中,发行人负责组建资产池(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等),并向市场发行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支持的证券化产品。由于只针对基础资产池发行同一种类的证券产品,每一位投资人都按其所持票面值的比例享有基础资产池的债权受偿权(proportional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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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L企业供应链金融监管业务风险研究

摘要:与各种金融业务一样,在供应链金融服务过程中,3PL企业在接受银行委托对质押物进行单独的或者是全程监管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风险。本文从3PL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对其监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防控对策。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3PL;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一、3PL企业供应链金融面临的风险

(一)质押物品带来的风险

质押物带来的风险包括品种选择、货权不清以及监管过程中保管不当造成的风险。对3PL企业来说质押物的选择要非常慎重,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合进行质押监管,可以说整个监管业务风险控制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对质押物品的选择。

近来出现不少质押物货权不清的情况,尤其是上海、浙江等地重复质押,或则用他人在自己仓库货物冒充自己货物进行质押的情况等尤为严重。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造成3PL的责任风险。

因为质押物并不是都放在仓库内且不同的包装形式造成在质押物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意外情况造成变质或者损坏,在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中不同的区域也存在不同的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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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外汇监测管理论文

考虑到离岸业务可能会给国内经济金融带来较大的风险,目前获准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仅限于银行业务且采取了严格分离型的发展模式。本文试从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及管理角度来论证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是可行的,关键是要有完善的统计监测网络以及对有限渗透的有效监管。

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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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摘 要: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以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行业结构分析入手,对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全球金融危机形势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展望,反思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讨论国际、国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研究未来的监管环境和监管理念,结合这些因素,对如何提升监管能力、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发展;现代金融;监管;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95-03

一、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必须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区域金融合作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十年了,危机背景下凸显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德国发展研究院的Peter Wolff指出,OECD国家中影子银行的问题很严重,影子银行没有受到监管,这会对金融体系、银行体系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对公共债务、私有部门债务的质量产生影响。现在主要责任不是找出谁是罪魁祸首,而是依赖国际合作共同渡过危机。

纵观近十年,亚洲新兴经济体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日渐上升,亚洲金融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依赖程度下降,债券市场在整个亚洲金融市场的比重从1995年的21.1%上升到2008年的32.4%,股票市场的比重从20.7%上升到23.2%。亚洲债券市场有助于降低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降低对银行借贷的过度依赖,分散金融风险;对公有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投资提供更多渠道,提高宏观经济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地区合作可以促进地区和国家的债券市场发展,同时对监管政策进行协调,亚洲国家通过地区合作可以降低对美元的依赖程度和危机的传染效应。亚洲本币债券市场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如市场参与者数量很小、外汇管制、税收体系不同、监管框架不同、清算体系不同、缺乏衍生品、评级方法各异以及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地区合作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储备库的建立或者过渡性监管机制的建立越来越重要,这些计划可能会成为全球新的金融体制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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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监管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如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

Abstract:Since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s deepen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 develop quickly.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supervision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Key Words: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oreign exchange,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34-0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相关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外汇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十分必要。

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现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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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及改革探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不断发展,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也不断得到发展。基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在金融外汇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也从无到有,不断得到加强。

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家汇兑由国家垄断,由中国银行代表国家统一经营和管理外汇业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1984年,这一阶段,确定了我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随后,一批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也获准经营外汇业务,我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形成了以外汇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机构并存的局面。

第二阶段,1985年―1992年,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得以确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1989年升格为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单位。由于当时的金融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基本全面负责外汇业务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3年―1997年,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并实行银行结售汇制(1994),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1996)。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也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阶段,确定了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基本框架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应的9个配套办法得以颁布实施,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法律框架也基本形成。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完善。1998年,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并随着2003年银行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了出去,保留了对银行业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20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外汇局负责核准证券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对证券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保监会按照《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证券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分别监管的局面。

二、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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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透析

摘要: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关键词: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离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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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

摘要: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关键词: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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