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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摘要: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本文主要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进行分析,为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提供经验依据。
关键词:金融监管;银行业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7-01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面临着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虽然银行监管部门在体制上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金融与货币政策的分离,强化了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但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银行业监管目标模糊
在监管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业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主要为实现宏观目标服务,为保持币值稳定,相应调节货币政策工具。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则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目标多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作为监管目标,这就使得两方面的监管兼顾不周。银行业监管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实现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的同时,还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就造成了将银行业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视为同一目标,过分抢夺了货币政策目标,忽略了银行业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银行业监管的功效。
二、银行业监管内容狭窄,手段单一
银行监管形式主要有银行业内部监管、外部监管、银行业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手段主要有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相对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方式却较为单一,即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经济处罚为主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极为少见。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而社会监督机构也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
摘要:文章较为详细地阐述了金融行业协会的产生、地位和作用,并指出其有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三大法律属性。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缺陷促使金融行业协会适时而生,金融行业协会的服务与监管功能、干预与调控功能和协调与自律功能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缺陷。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使得其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今后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消费者组织。
关键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弥补缺陷;权威独立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政府弥补,政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政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政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政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政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政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政府,不是美国政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在各行业应用的程度越来越深和范围越来越广,金融产业的产品结构、服务对象、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竞争核心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笔者通过本文着重探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对于金融行业中的商业银行在监管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意义。
关键字:金融业;商业银行;金融电子化;金融监管
前言:电子信息和计算机互联网产业相关的技术,已经逐步渗透到各行业的发展中,并且在行业发展中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行业中,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金融产业的产品和行业特性都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导致行业监管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目前,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在电子信息自动化操作平台的建立和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应用等方面的实施和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对于商业银行利用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深度和广度上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
1.金融电子化的兴起及特点
1.1金融电子化的兴起
金融电子化兴起于二十世纪后期,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随着金融电子化的星期,金融行业的整体结构和发展方面想都发生了变个性的变化。在服务质量、金融产品、服务对象的群体和服务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例如,金融服务和产品由原来单一的柜台服务,拓展了有ATM为客户服务的自动存取款业务,电话银行、短信通知、网银、网上快捷支付等多种服务类型和渠道,金融电子化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工作和社会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1.2金融电子化的特点
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后,产生的金融电子化具有与其它行业电子化不同的独特之处,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金融电子化应用的软件与其它应用软件相比拥有更强的兼容性,而且在移植后也能比较好的保证运行效果和性能。第二,金融电子化由于行业具有对于保密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行业特点,因此对于应用于金融电子化产业中的软件开发和软件使用必须保证严格分离。第三,由于金融行业的大多数业务的处理具有极强的实时性原则,因此要求金融电子化中用于处理金融业务的软件必须具备实时处理的能力。第四,由于金融行业业务种类和业务量都比较大,因此必须保证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避免由于系统故障带来的信息处理延迟而导致的相关损失。第五,金融行业的电子化信息系统中储存和运行的信息都是极其重要的金融数据和资金信息,因此金融电子化对于系统的安全性能比其它行业在这方面的要求要高很多。
摘 要: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新常态增长的情况之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工作相对较好的完成了其应有的监督管理的只能,保证了我国金融体系在健康持续稳健运行的状态之下,同时也基本上满足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当中。我国中小企业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相关需求。但是,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与国际金融监管的情况下比,与我国银行业在发展过程当中对金融监管的所提出的相关要求相而言,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近年来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着我国的银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由于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导致以美国为风向标的世界各国纷纷放松了金融监管,在最少监管就是最好监管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影响之下,快速的金融市场创新导致金融产品复杂多样,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大大落后于金融创新,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不断积累。所以在金融危机背景之下关注我国的金融监管,找出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漏洞和多方面问题,积极寻找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对策略,这对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非凡的意义。纵观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仍然存在着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方式单一、金融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忽视了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监管统一规划和协调配套不够等问题。因此,我国银行业和银行监管部门应该汲取这次金融危机带来的经验教训,在现有的监管政策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金融监管内部控制和国际金融合作,逐步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从而保障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全面健康地发展。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和银行监管的启示
金融危机对于我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来说也是利弊皆有,从积极影响方面来说,它加快了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立法,并卓有成效;实现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督管理,采用了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方式,从而避免了因风险管理技术原因导致的损失,使得商业银行监管走向了国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进行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金融的促进作用;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优化了金融结构等。对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消极方面的影响,表现在不良贷款大大反弹,资产质量大受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工商企业经营困难;股市与房地产市场走向低迷;商业银行海外投资风险危机严重;宏观经济环境和货币变化带来了新增贷款潜在风险加大等。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直接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是直接影响不大,间接影响方面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使银行利差收入越来越少;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了影响等。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汲取金融危机教训,避免金融衍生品发展和监管不当再次导致危机发生;应当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制度进行透彻分析,取其精华,去除糟粕,借鉴一些有效先进的经验为我所用。同时,还要积极关注银行业潜在风险,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品潜在的风险,监管部门加强对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避免风险跨市场转移;还要谨慎对待混业经营这把双刃剑,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风险的传染性,谨慎对待混业经营是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措施,对保障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过短短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实现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很多,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掌控银行经营创新和风险监管,不能有效构筑银行安全屏障,所以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改进办法和措施是必要的。具体说我国银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操作性不强,比较概括笼统,不适应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不规范、不灵活,金融法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二是金融风险性监管不规范,目前的银行审批和经营合规范性是银行监管主体内容,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风险管理办法和能力监管力度不够,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全面,从而忽视了金融风险性监管。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效率低下。重视非现场监管,而轻视现场监管;重视重点监管,而轻视日常监管,使得金融监管综合效力不足,监管力度弱化,从而造成金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四是对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协调配套不够,监管机构信息传递的滞后或失真,导致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五是银行监管不透明,银行监管机构执法透明度有待增强,金融透明度是银行业监管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是银行业内部监管效率较低,在信贷风险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审核、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问题较多。国内信息评级机构技术不标准,业务范围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意识淡薄等问题,阻碍了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有我国银行外部监管环境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要求;内外银行业监管工具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监管内容深度和监管范围广度不够;监管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管模式不符合新时期银行业发展要求;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应对策略
第一、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工具。首先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监督与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银行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外国信用风险监督模式,尽快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及时发现监管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以防止风险扩散。加强监督和约束重要岗位人员行为,积极防范操作风险,从源头控制与防范操作风险发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其次,充分发挥外部控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是银行监管外部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银行业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细则,确保各项操作有法可依。建立一系列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法规,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投行、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到位,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得公众和金融机构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降低危机爆发。所以尽快建立银行业透明化信息网络平台,确保银行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加强监管部门主导作用,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披露信息,及时跟踪和监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最后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比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权威性,保持他们的公正性,形成监管合力;还可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二、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与范围。首先要规范银行市场准入规则,这是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良好保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准入规则已经形成一套系列规定限制,但是缺乏连续性,存在抽离资金的隐患,把好入关口至关重要,防止不合格银行从业人员和银行进入银行系统。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经营领域逐渐放宽,导致一些不良银行机构轻易进入银行市场和银行业务领域。还要运用市场手段规范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避免政府一包到底的现象,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形势变化合理运用这两种手段,来调节金融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对公众信心的打击。经济运行良好时,可以采取破产、关闭等市场化方式,以防止对公众信心的打击;而在经济形势衰退时不采取破产和关闭的手段,以保持金融的稳定性。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应当对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规则等方面提供依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银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银行监管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如何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效能对于银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它们在产品创新、营销理念、制度构建、用户服务等多个方面不断的深入发展。这些方面的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银行业监管的难度的增加。因此,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不断的深入研究和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来不断的提高其监管效能,才能不断的满足进一步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要求,才能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银行金融业监管的概述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鉴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其行业具有特殊的性质,世界上各国都相距成立了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和监督管理工作。在中国,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等方面的监管。2003年,中国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承担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各省市设置派出机构,承担对当地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二、银行金融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采用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其中一行指的是人民银行,三会指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的具体负责对货币政策方面的调控。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从监管的布局形式来看,现有的监管体制对银行业监管已经基本完善。但随着国际金融业市场的风云变化,原有的监管体制中的弊端不断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监管主体独立平级,协调沟通能力较差。由于人民银行、三会是平级的主体,相互之间没有固有的隶属关系。尽管在法律上各自机构权责明确,但是在实际监管操作的过程中仍然各自为政,缺乏相互沟通协作能力。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已经使各种金融机构跨越了各自的界限,业务关系交叉不断。各自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职能的区分度越来越模糊,难以保证监管的有效开展。一旦遇到经济危机等大的金融危机事件,监管过程中权责不明确,沟通不顺畅的弊病便会明显的显现出来,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监管法制不完善。近些年来,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断的完善。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35期2014年第0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出台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如果探究梳理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仍然能发现监管法制存在一定的漏洞。首先,监管法律原则性过强,内容也相对简单,不利于实际操作。其次,较多的规章制度往往局限在金融银行业具体的业务中,无法本着监管质量的角度实施效率监管的理念。再次,各个监管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协作和沟通,所指定的法律规章制度重复建设,甚至相互冲突,协调性差,操作实际过程中会导致办事效率低下,责任追究不明确等现象的出现。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体系,对其监管不应当采取自由放任的理念,而应在一定的底线思维与监管红线下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促进其发展,鼓励更多金融创新形式。本文中,笔者就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谈起,对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功能监管
2014年两会期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监管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如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
Abstract:Since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s deepen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 develop quickly.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supervision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Key Words: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oreign exchange,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34-0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相关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外汇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十分必要。
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现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