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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精选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1篇

首先,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中国居民和产业对能源的需求仍会大幅上升。根据国际经验,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往往会经历人均能耗和能源强度的快速增加。从2002年开始,中国能源消费增速加剧,超出GDP增速一倍有余,2013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53.7%,而国际高收入国家已达到78%左右,即使中等收入国家标准也达到61%,说明中国未来城市化的空间还很大,因此未来整体能源消费水平也会不断上升。根据预测,中国到2030年能源需求总量将达到近60亿吨标准煤,比2013年的37.5亿吨标准煤增加近60%,占世界能源总需求的近25%。其次,中国一次能源中化石能源占比较高,在短期内化石能源的主体地位是无法轻易撼动的,未来化石燃料仍将占据能源消费的至少70%~80%。从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及品种构成上看,资源禀赋结构为明显的富煤贫油少气,同时由于未来新能源开发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和巨大风险性,使得化石燃料将长期是中国能源消费的最主要原料。因此,化石能源的长期稳定供应对中国的能源安全起到最重要的制约作用。再次,中国能源的供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能源供给的途径主要是自产和进口,随着国民能源需求的增加,自产量和消费量之间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用以补齐缺口的进口能源量也逐年增多。2012年中国石油自产量为207.5百万吨,进口量达到271.3百万吨,石油对外依存率达到57.1%;天然气自产量为1072亿立方米,净进口量为386亿立方米,对外依存率达到6.4%。中国能源自产和进口都面临很大的风险。自产方面,随着中国能源开采量的逐步增加,开采难度也日益增加,能源开采所需的投资也迅速攀升,使中国的能源生产面临较大的风险。进口方面,中国能源的进口,特别是石油进口较为依赖中东和非洲,由于这些地区政治原因,能源进口保障具有很大的隐患,此外,进口能源运输长期依赖马六甲海峡海运,一旦此海洋运输出现问题,中国的能源供给将面临巨大威胁。最后,能源行业的巨大投入对中国能源融资提出了巨大挑战。能源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在能源的前期探寻、开采和加工期对资金的需求十分巨大。随着中国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能源投资需求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据联合国机构评估,到2030年,中国为满足能源需求将需要投入资金2.3万亿美元以上。如此大的资金需求对我国能源融资金融机构和能源生产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现如今中国能源融资面临融资渠道狭窄、能源企业负债率过高、融资成本高昂、能源投资效率低、规避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对中国能源金融安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能源安全需要实体能源经济和虚拟能源经济(能源金融)的共同保障,而中国能源金融的发展滞后,能源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国际能源市场的定价权,能源产业都不得不承受国际能源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之痛。纵观全球能源金融市场,其市场规模和影响力日益扩大,全球能源价格波动日益加剧,中国能源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推动的压力,金融市场被动接受全球金融财富分配,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家能源安全也受到全球市场的冲击。能源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中国能源企业加强能源风险管理,更好地融入世界能源金融市场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预警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始,目前仍然处于刚起步阶段。因此,本文的研究集中在对能源金融风险的量化分析和预测,并对中国2002~2014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作出计算和预测,希望研究结果对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有借鉴价值。

二、能源金融风险特征

(一)能源金融能源金融风险是伴随着能源金融而生的,具体而言,能源金融具有以下3个特征。第一,能源产品正不断地金融化。美元主导下的能源体系具有不稳定的特征,能源价格随着美元以及各种金融资产而发生改变,汇率的波动以及随之产生的美元资产的波动使石油产品越来越具有金融产品的特征。第二,能源市场在不断地金融化。能源市场金融化的最典型表现是能源衍生品市场的金融投机。如石油价格问题,除了供需等因素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金融投机所致,使得石油本身的风险程度与金融市场之间产生挂钩和强烈的共鸣。第三,能源产业在不断地金融化。能源产业的金融化最集中的表现是能源产业开发金融投资与融资模式。当前世界油气资源主要掌握在跨国石油公司(如壳牌、美孚石油、英国石油)和国家石油公司(如中石油、中石化、Gazprom)等。这些大型石油能源公司有着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对产油国政策具有极大的影响力,通过多种多样的融资手段,对世界各地的能源资源进行投资。借助其在国际市场良好的信用,这些大型石油公司通过发股、发债、国际借贷等各种途径获取流动资金,管理企业的财务成本,并通过项目投资等各种方式投资于油田气田,然后通过能源金融衍生品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二)能源金融风险能源金融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能源行业在投资或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能源金融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典型的包括价格波动风险、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地缘政治风险以及海外投资竞争风险等。由上述能源金融的特点可以看出,归纳来说,能源金融风险主要具有以下4个特征。第一,能源金融风险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能源特别是油品的价格跟美元汇率波动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能源企业通常容易受到全球能源衍生品市场波动的影响。还有,国内能源金融风险对冲的机制不完善,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价格发现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国内企业难以通过国内的衍生品交易对冲降低自身风险。第二,能源金融风险受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较大。能源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柱行业,更加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干预,国家对能源行业的战略部署和调控都会对能源风险产生重要影响。第三,能源金融风险受国际地缘政治的影响较大。能源供给安全是各国国家战略的重心,能源的价格以及供给平衡除了市场出清等作为依据外,还是石油生产国、消费国之间博弈的结果。石油生产国对产量的管制、石油消费国对石油产地的选择以及战略储蓄,都会对国际能源金融产生剧烈影响。第四,能源金融风险还受到自然灾害、天气条件影响,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和恶劣的天气条件将直接影响能源企业对能源的开采、运输、储藏等各个环节,通过改变供应来影响能源价格,作用到能源企业和投资者身上,此外,气候变化等导致极端气候发生的因素也会对能源的需求产生影响(如暖冬、寒潮等),进而影响能源供给平衡。能源价格供应等因素的变化会对能源企业经营效果产生深远影响,甚至还会威胁国家的能源安全。控制能源金融风险,保证能源金融安全即是要求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不稳定因素等各种威胁下,国家能够成功应用各种手段将能源供给危机和能源产业发展危机控制在可调范围之内,力促能源供需正常匹配,满足能源行业各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和防范能源企业和国际能源战略投资风险,保证能源行业投资目标顺利完成。能源金融风险的因素有很多种,而且往往相伴而生同时出现,故而能源金融体系的风险无时无刻不在,风险的逐渐演变决定了能源金融的安全也仅仅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安全,是各个层级的能源个体风险管控机制的动态均衡,能源安全的状态也是在这种动态均衡中不断适时调整。因此,以一种具体的标准来衡量能源金融风险,评价能源金融安全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正是建立能源金融风险预警的意义所在。

三、能源金融市场风险

预警指标的选择全面的能源金融风险预警管理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本文希望对基于市场层面的能源金融风险预警进行探索性研究。

(一)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指标分析能源金融风险是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风险,宏观层面的如地缘政治风险、微观层面的如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中观层面分险,即能源金融市场分险,典型的包括价格波动风险、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虽然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能源电力行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会根据其所处的行业有所差别,但是大体可将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分为以下两个层面:宏观经济影响风险和投融资风险。相应地,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指标也同样分为宏观经济指标和投融资风险指标。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CPI定基指数、企业景气指数、货币供应量增速、财政比例以及贷款增长率等,这些指标来源局限于能源行业。

2.投融资风险指标。投融资风险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国内外石油市场的影响,指标包括能源市场需求增速、黄金指数、美元指数、石油价格、上证指数以及银行和企业金融指数,如上证指数、资产负债率、资金成本率等,这些指标来源多元化,对能源行业的投融资风险影响很大。

(二)指标的选择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进行评价需要选择最能够反映能源金融风险的指标,通过指标的变化来判断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未来的改变,为能源金融市场风险的爆发做出预警。指标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经济发展以及能源需求对能源安全提出的要求;二是金融市场的变化对能源风险因素的影响;三是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指标选取以下5个,即能源需求量增速、实际GDP增速、美元指数、股指变动率、石油价格。在5个指标中,能源需求量增速和实际GDP增速体现了能源供给的情况:GDP增长迅速,为GDP提供增长的能源需求也会随之上升。能源需求量增速在统计上的数据是每年的能源消耗量,即反映了能源的供给与需求平衡的情况。股指变动和石油价格反映了国际金融市场和能源市场的形势,其变动对中国的能源安全起到重要影响。美元指数也十分重要,美元的强弱升跌都会对油价和金融市场产生影响,进而引起能源金融风险的升降。

四、模型及其应用研究

(一)基于PCA&ARMA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模型主成分分析法(PCA)是评价具有一定相关关系的指标组的重要方法,可以抽取各个指标的特征,以较少的变量来表征整组指标的特征,因此,本文将其应用于多指标评价的能源金融风险评价。能源金融市场风险的预警归根结底是对未来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预测。在根据主成分分析法得出历年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后,预测模型必须能够合理考量历史趋势,即根据过去的时间序列建立模型推算未来的风险强度。ARMA时间序列模型预测方法的核心思想便是根据现象的过去行为预测未来,故而本文选择ARMA模型预测未来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模型建立的主要步骤如下:

1.指标原始数据的标准化。首先计算每列数据的均值,再用均值减去每一指标数据,最后再将其差除以原有数据的标准差。

2.计算相关系数矩阵。每个指标之间都计算其相关系数,利用相关矩阵可以进一步推算出其特征向量和特征值,从而选取确定主成分。

3.计算特征根以及特征向量,并计算一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的贡献率,将特征向量按照特征根加权。计算出特征向量Ek和特征值λk,选取λk>1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作为主成分。

4.计算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是衡量能源金融市场风险的指标,其值越大表示风险程度越高,根据特征向量中的各个元素作为权值,与每一年的相对应指标值相乘,可得到能源金融风险强度。

5.利用ARMA模型建立回归模型。检验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是否为平稳时间序列,如果不是则需要差分后再进行回归,根据回归的结果预测未来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

(二)应用研究本文选取中国2002~2013年的相关数据对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进行计算。

1.数据说明。股指标的为标普500,美元指数按照美国洲际交易所数据,二者年度数据选取年末最后工作日数据。中国GDP增速以不变价计算,数据来源为《中国经济统计年鉴》,能源需求量增速数据来源为《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石油价格选取大庆油田年末数据。

2.主成分分析。首先对5个指标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再根据标准化后的指标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

3.ARMA模型。对表5中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建立ARMA模型,设其时间序列名为index。首先根据ACF图判断index的稳定性,结果发现极其不稳定,故而对index时间序列进行差分,得到时间序列index_d。自相关和偏自相关两个图形都呈现拖尾的现象,是典型的ARMA(p,q)型的结构。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本文通过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和风险预警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的基本经济金融指标,并通过主成分分析定义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计算了中国2002~2013年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应用ARMA模型对中国2014年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进行预测。主要结论如下:

1.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是一个综合变量,国内宏观经济指标、国际金融指标及能源相关指标都是重要影响变量,通过适当的方法,如主成分分析是可以对其进行量化分析的。结合ARMA模型,可以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进行预测,进而对我国能源金融风险管理和能源安全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2.对2002~2014年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计算和预测表明,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在2006年以前处于“安全”级别,此后,除在2008年短暂的恢复“安全”级别外,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一直在上升,但仍处于“可控”的区间。当前中国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处于较大风险区间,按照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增长趋势,未来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二)政策思考本文实证研究表明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大趋势是不断增强的,因此,为确保中国能源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国内经济建设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需要一套针对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及时高效地对风险进行管理。具体来讲,加强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信息透明化是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的前提。当前,中国能源信息的权威公布平台少,各地各企业分裂统计,信息整合性差,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灰色地带过多。与新加坡的普氏价格指数相比,中国能源信息平台仅服务于国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影响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对能源市场的定价权。虽然中国2006年就开始与国际能源信息署(IEA)合作,双方就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与石油市场数据分享达成一致协议,但目前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国内一方面要继续筹建一个多方参与的权威信息平台,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作用,争取早日实现中国的能源信息透明化。

2.能源金融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创新合作是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的核心。当前,虽然发达能源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上构建了如银行、基金、债券、期货等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值得中国能源金融市场借鉴,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能源金融市场的多元化。虽然如此,中国传统金融市场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摸索前进,在交易场所、交易制度设计和交易平台管理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源金融市场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市场体系来扩大交易规模,完善交易制度。同时,金融市场有着极强的创新能力,能源金融市场借助金融市场的力量,在能源金融产品研发、交易规则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将取得快速发展。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2篇

1.常规模式下Copula方法的应用

如同任何新方法被应用到新的领域一样,Copula方法之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理论研究到具体实证中的过程。Sklar(1959)到Nelson(1998),对Copula理论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Embrochts(1999)把Copula作为相关性度量的工具,引入金融领域。Matteis(2001)详细介绍了ArehimedeanCopulas在数据建模中的应用,并运用Copula对丹麦火灾险损失进行了度量。Bouye(2000)系统介绍了Copula在金融中的一些应用。Embrechts(2003),Genest(1995)分别于模拟技术、半参数估计、参数估计对Copula的统计推断作了详细介绍。RobertoDeMatteis(2001)对Copula函数,特别是ArchimedeanCopula函数作了较为全面地总结。Romano(2002)开始用Copula进行了风险分析,计算投资组合的风险值,同时用多元函数极值通过使用MonteCarlo方法来刻画市场风险。Forbes(2002)通过对固定Copula模型来描述Copula的各种相关模式,并把这一个方法广泛地应用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管理、投资组合选择及资产定价上。Hu(2002)提出了混合Copula函数(Mixed-Copula)的概念,即把不同的Copula函数进行线性组合,这样就可以用一个Copula函数来描述具有各种相关模式的多个金融市场的相关关系了。上述文献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了Copula方法的适用性,并对Copula函数形式的选择,Copula函数的参数估计方法等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且采用金融市场的数据进行了相关实证说明,但都是在固定时间段内固定相关模式的假设下进行,没有体现出金融市场风险瞬息万变,投资组合的风险值动态变化的特征。

2.动态模式下Copula方法的应用

众所周知,金融市场投资组合面临的风险每时每刻都在波动,在模型假设固定的情况下测算往往会低估风险,因此建立动态的,能及时体现市场波动特征的模型显得更为重要。DeanFantazzini(2003)将条件Copula函数的概念引入金融市场的风险计量中,同时将Kendall秩相关系数和传统的线性相关系数分别运用于混合Copula函数模型中对美国期货市场进行分析。Patton(2001)通过研究日元/美元和英镑/美元汇率间的相关性,发现在欧元体系推出前后这两种汇率之间的相关性程度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此基础上,Patton提出引入时间参数,在二元正态分布的假设下提出了时变Copula函数来刻画金融资产。Goorbergh,Genest和Werker(2005)在Patton的基础上设计出新的动态演进方程并用在时变Copula中对期权定价进行了研究。JingZhang,DominiqueGuegan(2006)开始构造拟合优度的统计检验量来判断样本数据在进行动态Copula建模时适用的模型结构,也就是时变相关Copula模型与变结构的Copula模型的统计推断,Ane,T.andC.Labidi(2006)采用条件Copula对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进行了分析,Bartram,S.M.,S.J.Taylor,andY-HWang(2007)采用GJR-GARCH-MA-t作为边缘分布并用GaussianCopula作为连接函数建立了动态Copula模型对欧洲股票市场数据进行了拟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Aas,K.,C.Czado,A.Frigessi,andH.Bakken(2008)在多元分布前提下对双形Copula建模进行了研究。二、Copula方法在我国金融市场风险测算中的应用

1.二元Copula方法的应用

Copula方法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张尧庭(2002)才将该方法引入我国,主要在概率统计的角度上探讨了Copula方法在金融上应用的可行性,介绍了连接函数Copula的定义、性质,连接函数导出的相关性指标等。随后韦艳华(2003,2004)结合t-GARCH模型和Copula函数,建立Copula-GARCH模型并对上海股市各板块指数收益率序列间的条件相关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板块的指数收益率序列具有不同的边缘分布,各序列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条件相关具有时变性,各序列间相关性的变化趋势极为相似。史道济、姚庆祝(2004)给出了相关结构Copula、秩相关系数Spearman与Kendalltau和尾部相关系数,以及这三个关联度量与Copula之间的关系,各个相关系数的估计方法等,并以沪、深日收盘综合指数为例,讨论了二个股市波动率的相关性,建立了一个较好的数学模型。叶五一、缪柏其、吴振翔(2006)运用ArchimedeanCopula给出了确定投资组合条件在险价值(CVaR)的方法,对欧元和日元的投资组合做了相应的风险分析,得到了二者的最小风险投资组合,并对不同置信水平下VaR和组合系数做了敏感性分析。曾健和陈俊芳(2005)运用Copula函数对上海证券市场A股与B股指数的相关结构进行分析,发现了与国外市场不同的研究结果:不论市场处于上升期或下跌期,上证A股与B股指数间均存在较强的尾部相关性。李悦、程希骏(2006)采用Copula方法分析了上证指数和恒生指数的尾部相关性。肖璨(2007)则较为全面的介绍了Copula方法应用二元情况下的建模与应用。

2.多元Copula方法的应用

只在二元情况下度量金融市场风险并不全面,现实金融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体投资人通常选择多个金融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如何刻画多个金融资产间的相关结构,对于规避市场风险更具有现实意义,但如何将二元向多元推广依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这是因为当变量增加时,模型的复杂程度及参数估计难度都将呈指数倍增长,针对二元方法的模型参数估计可能将不再适用,需要研究新的估计方法。

三、总结与展望

Copula方法作为一种测算技术被引入金融领域中,由于其良好的性质和对风险的准确度量受到了理论界和金融机构的广泛重视,已成为金融风险测算的一种重要方法。本文就国内外采用Copula方法对金融市场风险测算的已有研究进行了总结,可以看到对于市场风险,已有的研究经历了从理论研究到实证说明,从常规模式到动态模型,从二元基础情况到多元复杂拟合的一个过程,Copula方法对于市场风险的测算已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为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避免出现重大风险和过失,交易主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奖惩制度,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交易程序严格控制,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相脱离,对交易员的权限进行明确的限定,建立高效独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首先,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与投机性,参与交易者应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全面准确度量与评估风险,限定风险承担水平,并适时监控,对风险管理流程定期检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比如对于市场风险可用风险价值方法来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风险,借助完善的内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减少操作风险;通过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风险。此外,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建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连军.浅谈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08(2):65-66.

[2]万正晓,张晓静.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在中国的应用[J].生产力研究,2008(13):42-44.

[3]郑秀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现状分析及启示[J].特区经济,2008(11):80-83.

[4]谢群,武本建,谢婷.略谈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8(7):156-157.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已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融合,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强。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加快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在发展壮大金融产业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关系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任务。首先介绍了金融风险的概念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目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指出防范和化解中国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风险的现状

1.呆坏账水平高。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不良贷款蕴涵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状况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

2.信贷投放过快。应该看到,当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仍然高涨。因为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从贷款的结构来看,投资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仍较大。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流动性问题。当前,长期的流动性问题,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等。这是一种不太合理的金融现象,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中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4.房地产带来的金融泡沫。在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商业化经营的压力,各大银行都在争抢高回报、低风险的客户,而房地产信贷一向被看做优质客户,信贷风险较少,导致银行近年对房地产的贷款额大幅上升[5]。当前比较突出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往不足30%,发展商“出地”、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二是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盘过度开发形成风险;三是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风险;四是房贷、车贷等项目贷款条件放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房地产二级市场不活跃,房产预售、未完工房屋交易预期价格水平上涨,收入预期不合理,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走高,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积聚。这种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脱节,如果不加以控制,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5.信用体制不健全。2002年,中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的提高,但中国商业银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以来遗留的一些特性,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比如,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变这种观念。一些消费者购买多套住宅以至发生偿还危机。继2003年银行业公布车贷黑名单以后,2004年银行业又公布了房贷黑名单。这种事后惩罚往往难以弥补银行业的损失,客观上也加重了银行业的风险。职称论文

6.金融风险意识欠缺。从中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破产倒闭的先例,我们没有巴林银行教训,没有日本兴业银行的遗憾,更没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切肤之痛,于是社会各业中,对金融风险的危机意识很是淡漠,如为追求高息收入,高息集资,高息吸储的现象不断出现,甚至还存在着抵押房产,贷款炒股,置风险于不顾,盲目出资,这些都使金融风险的积存和滋生提供了养分。

二、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危机的各种隐患,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体制创新力度,紧跟现代国际金融发展的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健全现代金融制度。这不仅关系到世纪之交中国金融能否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而且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不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有金融创新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位居世界500强之列,但是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方面远低于国际水平;中国证券和保险机构与外资机构相比差距更大。因此,第一,我们要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第二,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中国现代金融教育体制,下大力气加强现代金融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第三,逐步组建几个实力雄厚、经营多元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金融机构。

2.市场开放稳定有序,避免强烈冲击。中国还处于经济转轨阶段,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有效建立,诚信意识、内控机制、激励机制、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有目标、分阶段、审慎有序地进行,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做到趋利避害。要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对外开放过早过急,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尤其要注意防范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资本市场的放开尤其要谨慎,因为对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限制,往往是国内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的国家抵御国际投机资本攻击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市场一旦放开,再要完全管住资本项目是相当困难的。

3.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随着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对中国金融监管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法规和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第一,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第二,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金融立法,以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央行及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第四,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要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要提高呆账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另一方面,中国要改变单向内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政策和手段,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一致,争取早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首先,监管政策的覆盖面应既包括国内金融业及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又要包括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次,监管的内容要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成为中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最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应该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浪潮。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扼制危机蔓延的权宜之计,但本文从银行信用的本质、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信息不对称和防范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是一项长期策略,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内在经济决定

自2008年爆发了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浪潮。历来视国有化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洪水猛兽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政府注资或收购股份的措施对大型商业银行进行救助,以扼制危机的蔓延。这是暂时的权宜之计,还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绝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临时的过度性措施,但本文从银行信用的本质、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信息不对称和防范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是一项长期策略,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一、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救助商业银行的主要措施

随着次贷危机演变成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欧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取国有化措施对大型商业银行业进行救助。英国率先于2008年10月8日由政府出资500亿英镑认购商业银行和房屋贷款机构的优先股;10月13日,英国政府向皇家苏格兰银行、劳埃德TSB和哈利法克斯苏格兰银行注资370亿英镑,将其部分国有化;2009年2月27日,英国政府再次向深陷困境的苏格兰皇家银行银行注资255亿英镑;2009年3月7日,英国政府在莱斯银行中的股份从原来的43%上升为至少65%。美国紧随英国于2008年10月14日由政府注资1250亿美元购买美国九大银行的优先股;11月17日,美国政府再次斥资335,6亿美元购买21家美国银行的股份。德国政府于2008年12月12日向德国商业银行注资82亿欧元;2009年1月8日,德国政府再次向德国商业银行注资100亿欧元,使德国政府拥有了德国商业银行25%的股份;2009年2月18日,德国通过银行国有化法案,允许政府在6月30日之前将深陷危机的银行收归国有。日本政府于2008年12月19日为银行股权收购公司(Banks'ShareholdingsPurchaseCorp,)所发行债券提供高达20万亿日元的担保,以帮助该公司购买银行股份;2009年2月3日,日本宣布斥资1万亿日元(111亿美元),购入金融机构的股份,以帮助这些机构补充资本。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国有化已成为各国抵御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的经济必然性分析

(一)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提升社会公众信心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一旦丧失信用,其经营则难以为继。从这个意义来说,金融危机是信用链条断裂的极端表现,而此次危机就是破坏信用的典型案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实际是以国家信用提升商业银行信用,恢复公众信心和抵御金融危机。由此可以推理,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背后实际隐含的是对政府的信心。

相对于其他企业,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十分明显,突出的特点是经营高负债性、债权高分散性和股权高分离性,这决定了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进行控制和调节,由于其风险破坏性极大,一旦危机爆发,不仅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对实体经济有很大危害。因此,对大型商业银行采取国有化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行为,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在一国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一是高负债率使商业银行天生具有脆弱性,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依靠对储户的高度负债进行经营,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商业银行的负债率要高达90%以上,大大高于非金融企业负债率。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是存款人的钱,对于这部分负债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拿任何资产作抵押,从此角度看,存款人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人们之所以愿意把钱长期存放在商业银行,完全建立在对其信任的基础上。客户的信任是商业银行的最大商誉,这些长期、稳定的存款也被称为“核心存款”,可以被银行当作长期附属资本加以使用。在银行完全私有化的条件下,一旦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配置受利益驱动出现投资风险和流动性危机,这时存款人便不再信任商业银行,“核心存款”也不再是长期附属资本,而回归为银行负债的本来面目。此时,挤提存款成为规避风险的唯一办法,货币信用危机的爆发也在所难免了。

二是债权、股权高分散性使得存款人和股东无力约束商业银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但没有规定存款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理论上,存款人的存款相当于对商业银行的债权,按理存款人可以约束商业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由于存款人众多分散,加之信息不对称,无法组成集体联盟对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约束。从股权结构上讲,由于现代商业银行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约束,股东大会的权力形同虚设。在股票期权成为高级管理层报酬的主要来源时,高级管理层从事高风险投资,增加银行利润,甚至操纵股价便成为必然之举,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存在上述巨大的风险隐患,对信用的影响是巨大的。当出现危机后,商业银行的信用将为零,与信用相伴的存款便有被挤兑,导致商业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由于危机的传递和传染效应,一旦一家商业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将危及多家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动荡和社会不稳定。此时,政府必须站出来通过注资收购股权等途径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实施国有化,以国家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缺失,防范出现挤提存款的风险。虽然这些救助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危机的扩散和蔓延,但政府事后挽救的成本是极其巨大的。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事前监督、管理与控制。以合理引导资金投向,缓解商业银行的脆弱性压力。

(二)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抑制高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美国总统克林顿推动国会通过金融服务新法案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宽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债券远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虚拟资本的交易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虚拟经济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而呈现相对独立的自我循环,金融稳定也随之失去了社会最终产品支持的物质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平均年增长率仅为3%左右,国际贸易平均年增长率为5%左右,但国际资本流动却增加了25%,全球股票的总价值增加了250%。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世界虚拟经济总量是160万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品年末余额约95万亿美元,股票债券存量约65万亿美元,是全世界GDP总和的5倍:全世界虚拟资本每天流动量是2万亿美元左右,大约是世界日平均贸易额的50倍。在此背景下,为获取高额利润,商业银行逐渐由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发展,开始大量投资于高盈利的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来讲,两倍的杠杆率(即资产/资本)就已经非常高了,而商业银行投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却往往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使得交叉性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尽管从理论上讲单个金融衍生产品具有规避风险的功能,但总体上看,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金融市场,并通过金融工具的杠杆率加倍放大,使得整个金融市场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政府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避免高风险,但商业银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资本逐利本性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会乐于冒风险投资于高杠杆金融产品,因此,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抑制风险的内部机制,这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从而蕴含并体现了国有化性质的一个侧面。

(三)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商业银行蕴含的巨大风险要求政府加大对其监管力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于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政府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监管实践中,商业银行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他们作为微观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难以顾及银行业整体利益。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会故意对报送资料或报表进行篡改。有意隐瞒高风险投资问题,导致监管者不能及时识别、发现问题。首先是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商业银行在接受监管时,对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报告不真实,使监管当局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不真实,填报的数据随意性很大,监管当局汇总得出的数据真实性大打折扣。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处理金融风险的成本很高。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充当最后贷款人,当银行流动性危机爆发时可进行紧急救助。中央银行参与救助,不仅仅是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清除因集体行为的非理性造成的金融恐慌。但是中央银行的这一举措有可能削弱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助长道德风险。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的失效要求国家通过国有化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股权约束,实现外部监管向内部监管的转化,从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增强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从而抑制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投资冲动,避免银行的负外部性,同时把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起来,以实现银行经营稳健与国家经济增长的“双赢”。

(四)实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化有利于抵御全球金融市场风险

在社会资源逐步向全球化配置转化的情况下,企业的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开始逐步跨国界、跨地区流动。这种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信用环境恶化,借贷风险加大。尤其在金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下,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外部的影响更大。此时,单个银行的资本难以抵御全球金融市场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心问题。在市场存在缺陷时,必须借助政府“有形的手”,通过国家控股的方式增强银行的信用,维护公众信心,以抵御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风险。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亚洲国家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银行的商业信用不发达,银行国有化程度普遍较高,也正因为此,亚洲国家在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如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经受住了此次危机的考验,表现出强大的抗风险能力。据2009年2月9日《德国法兰克福汇报》报道,在全球银行市值排行榜前十名中,中资银行占据了四个位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高居三甲。就全世界范围看,国有银行制度非常普遍,拉·波特(LaPorta)等的研究表明,尽管自1970年以来,政府在银行的所有权比重在逐步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比主流经济学家所预期的要小得多。即使在许多银行刚刚完成私有化的1995年,全世界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的平均比重仍为41.7%,即使排除前社会主义国家,也达38.7%。

三、结语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7篇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9篇

1.人高风险行为及贷款利率上限管理(1987-1993)。

1980年代以来,企业、银行名义上已经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但受政府主导的投资推动、粗放型增长模式影响,银行对国有企业仍无法形成严格的预算约束,国有股东也无法对银行形成硬的预算约束,即所谓“双重预算软约束”(施华强2004)。企业在预算软约束的激励下不断扩大投资规模,银行部门在国家信用担保支持下无节制地提供信贷资金,中央银行的角色则是实施信贷规模、利率管制等政策以维护这种利益格局。具体而言:

一是企业信贷资金需求的低利率弹性。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国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目标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内外两方面的因素造成国有企业追求规模最大化和费用最大化的行为特征(易纲2005)。国有企业在规模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产生过度信贷需求,进一步造成信贷资金的紧张和抬高贷款利率。这种信贷需求的利率弹性很低,企业往往只考虑信贷资金的可得性,而较少考虑利率水平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不仅如此,有的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仍可以获得所谓“安定团结贷款”,有的企业在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的纵容下,恶意拖欠银行债务,这都使得利率对于信贷需求的约束作用被严重削弱。

二是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中的风险外部化。斯蒂格利茨和魏斯(1981)在不完全信息信贷配给模型中指出的,银行会选择使自身预期利润最大化的均衡利率水平发放贷款,而不是追逐最高水平的利率。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贷款利率水平对银行预期利润的影响完全是单调递增。具体而言,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进程,银行基层经理人逐步掌握了较大的经营自和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充分利用国有银行对资金市场的垄断能力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但另一方面,国家为维持向国有企业输送资金的体制,不得不向银行提供隐含的信用担保,这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外生化。在可以负盈不负亏的激励机制下,商业银行当然选择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在1992、1993年金融投机热潮中,许多商业银行绕开贷款利率上限规定(如通过银行下属的信托公司放款或账外经营等)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表现出风险偏好的经营特性。

三是中央银行的低利率政策和流动性支持。这期间,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间接货币调控机制和金融监管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还局限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包括规模管理、利率管制、信贷政策等。国家从支持国有企业投资扩张的战略出发,将利率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利率只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而无法起到有效配置资金的作用。特别是在高通胀时期,中央银行为稳定商业银行存款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但在国企部门反对下,无法相应提高贷款利率,最终形成贷款利率偏低和存贷利差过窄的局面。不合理的利率水平进一步刺激了企业的信贷需求,虽然央行对此实施了贷款规模管制,但在特定的政策环境以及银行采取倒逼策略的情况下,央行往往要通过追加再贷款保证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显然,由于存在严重的预算软约束,企业和银行都存在着严重的追求高风险的人问题,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甚至助长了问题的蔓延,金融市场必然长期处于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同时上扬的巨大压力。因此,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现实选择就是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以防止利率过高对经济运行产生伤害。

2.人风险意识提高及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1994-2004)。

1993年的金融过热开始令中央政府认识到,以微观低效益、银行高风险为代价的宏观经济快速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政府为此对原有的金融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并采取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撤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1997年的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央要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同时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对于中央银行而言,其政策取向也由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国有企业利益,转变为加快推动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包括实施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对银行开展审慎监管、建立间接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等。在上述政策措施逐步落实的背景下,企业和银行的行为机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进一步加快贷款利率改革变得必要且可行。一方面,企业部门的资金需求特性发生较大变化。1993年宏观调控以来,大批国有企业出现效益持续下降,原来很容易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的国有企业面临日趋严重的流动性不足。这反映了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及其内生的“私人部门储蓄—国有企业"的资金融通模式已逐步被打破,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在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安置下岗职工、核销呆坏账等)后,被逐步、彻底推向市场。从1996年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大规模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重组,其中包括股改上市、推行“抓大放小”政策、若干城市试点国企破产兼并的优惠政策。实际上,经过几年的整顿和重组,国有经济部门从整体上已经不必依赖于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同时,非国有企业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到2001年,非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55.6%,而这一比例在1980年是20%。总之,作为社会资金的主要需求者,企业部门的资金约束硬化,风险意识得到增强,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明显提高。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显著增强。需要指出的是,以往许多学者过分夸大产权改革的作用,似乎只有实现彻底的私有化,商业银行才会实现理性经营。近些年关于控制权理论的研究指出,完善的外部监管、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改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刘芍佳等1998;钱颖一2004;傅立文等2005)。从外部监管看,由于意识到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对于整改进程的重要意义,近几年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商业银行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商业银行在努力满足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的过程中风险意识显著增强;从市场环境看,随着竞争水平不断提高,以及预见到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中资银行的危机意识日益强烈;从管理水平看,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全面实现了一级法人治理,管理架构趋于扁平化,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意识增强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曲线已经不是完全与利率水平正相关,而是在考虑了风险因素后,在一定利率水平以上向左方弯曲的曲线。

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对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商业银行已经能够比较好地适应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不断扩大的政策环境,在产品定价的行为上表现出合理性,能够按照贷款利率补偿资金成本和风险溢价的基本原则决定贷款利率。各地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基本呈现对大型优质客户利率下浮,大企业执行基准利率,中小企业利率上浮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2004)。这样,2004年彻底放开贷款利率上限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一个展望

全面放开贷款利率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不再由金融当局决定,这对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和保持利润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挑战。从各国经验看,利率放开往往导致利差不足、竞争加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增大。因此,能否放开贷款利率,关键在于商业银行能否自我维持一个合理的利差。在我国情况看,关键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由于商业银行还没建立起对基层经营单位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过度强调贷款风险使商业银行盲目追求低风险项目,贷款利率存在向下的巨大压力。1990年代后期以来,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由风险意识淡薄转变为高度重视防范风险,这对于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风险意识的增强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监督压力使然,而不是由于对真实利润的关注所造成的。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追逐高利润、高风险转向绝对的低风险甚至无风险。具体表现为,许多银行的审批权高度集中于总、分行,信贷投向集中于重点企业、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责任追究过于严格,激励相对不足。信贷人员对贷款风险要承担重大责任,但个人收益不高。

适度规避风险本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但过度风险厌恶则与银行经营的基本规律相违背。贷款风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的概率来度量的,贷款收益抵补风险的前提是银行必须忍耐合理的失败率,形成综合的风险和收益。如果迫于不良贷款压力,不能容许任何一家企业出现风险,其结果必然是:大批经营良好、对经济增长有积极贡献的中小企业得不到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则围绕数量不多的优质客户开展激烈竞争,贷款议价能力基本丧失,这在一些票据融资项目上表现特别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过度追逐低风险项目以至于丧失了合理的利差,也是一种风险。从根本上说,利率机制的这种缺陷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或者说,在制度设计上还无法使长期利润水平成为基层的真正经营目标。

其次是金融生态环境还不理想,商业银行必须维持一个合理的利差。周小川(2004)较早将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概括为金融生态,并指出金融生态状况对利率机制的作用具有重要影响。如对金融合同的法律保护不力,《破产法》不完善,造成经济主体对利率信号不敏感;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记录缺乏,造成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严重;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的标准过低,“骗贷”行为屡禁不止等。不难看出,金融生态的概念是我们在前文所述法制环境的一个更广泛的概括,金融生态不佳是金融交易中人风险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结果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损失比例过高,客观上要求保持较大利差。为此,在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或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合理水平之前,应继续维持贷款利率下限。

总之,贷款利率下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能够维持相对合理的利差,避免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际上从1999年以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之差始终保持在3个点以上,这表明了中央银行对低利率风险的一种关注。

参考文献:

[1]丁伯平等.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激励—约束机制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3;2

[2]傅立文,何卫江.市场竞争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自生能力[J].金融研究,2005;2

[3]刘芍佳,李骥.超产权理论与经济绩效[J].经济研究.1998;8

金融市场风险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的定义

离岸金融市场风险即指在离岸金融机构的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如利率、汇率等)随机变化的影响,使离岸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不确定性及其资产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用公式可以表述为:R=f(p,c),R指风险;p为不利事件发生的概率;c为该事件发生的后果。

离岸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其风险的构成复杂。几乎包括所有类型的金融风险类型,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且各种风险没有明显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共生性。离岸市场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通过价格、利率、汇率、股价等机制,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产生链式反应,如图1所示。因此,一国离岸金融市场要获得健康的发展,该国的监管当局必须对本国的宏观经济、对外经济和金融市场有清醒的判断和认识,其中尤其要重视离岸金融风险和管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严格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风险对我国的影响

(一)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我国离岸市场采用的是有限渗漏的内外分离型模式。有限渗漏的内外分离模式可以使试点银行在其需要时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有关银行将在岸资金渗漏到离岸账户中去,一旦离岸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者离岸市场的存贷款不能自求平衡,就只能冒险继续追加在岸资金以弥补离岸账户的存贷款缺口,进而打破在岸资金向离岸市场渗漏的限度,并进一步增加了离岸银行业务的呆坏账。

(二)转嫁金融风险

企业随着负债率上升,财务风险加大,其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将会上升。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向公众和金融机构隐瞒其真实负债水平,将有助于其扩大融资规模而不至于推高贷款利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拥有不透明“优势”的离岸金融中心无疑是最佳选择。借助离岸中心,外资公司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的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从而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债务违约而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三)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一部分企业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我国严格的外汇管制造成离市场和在岸市场的外汇资金价值差异,企业为了利用离岸市场赚取这个价值差异,有可能将境内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也可能将离岸资金转移到境内市场。例如,境内机构给境外机构提供担保,若境外机构经营失败,境内机构的资金就要划到境外,如图2所示。反过来,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境内企业的经营失败就会使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如图3所示。

在没有离岸银行业务的情况下,这种转移要受许多限制,而有了离岸银行业务,这种转移就会很方便。不仅如此,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人们还会故意制造经营失败的假象,以实现逃汇、套汇的目的。

美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借鉴

美国从两个方面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对国际银行设施的监管。1981年美联储批准设立纽约离岸金融市场,即国际银行设施(IBF),国际银行设施在风险监管方面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存放在IBF账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账户严格分开。其次,美国对IBF从事存贷款业务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只能够向特定的对象通过提供大额存单或本票来吸纳存款,而贷款也只能必须用于美国境外;二是对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的监管。美国对国内银行在海外离岸市场的监管比较宽松。美国的一系列监管法令和政策都不适用于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对预定在境外支取的各项存款,不受联邦储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管制;存款利率可以根据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自由浮动;贷款比例也较为宽松。此外,美国允许其商业银行的海外机构经营国内商业银行原不允许经营的业务,诸如证券经纪业务、保险业务等。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政策建议

(一)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外部监管

1.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一方面,对离岸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控制是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离岸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主要看其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是否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是否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另一方面,对离岸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也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一环。严重亏损或严重违规的离岸机构退出金融市场,将其破产倒闭的发生及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体现了有效监管的要求。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并不健全,表现在对于离岸银行机构退出的问题,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之分配。可以借鉴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对于离岸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进行规定,即接管、解散、撤销。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离岸银行业务日益多元化以及衍生业务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单方的力量难以对离岸银行施以全面监管,信息披露则有助于强化监管,促进离岸银行业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另外,信息披露有助于遏止银行的各种违规操作,使银行经营管理层把精力从钻空子、找漏洞转到加强内部管理、减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来,从而实现离岸银行在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协调统一基础上的良性运作。

3.健全风险预警体系。首先,科学的预警指标,针对离岸银行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外债、银行坏账和通货膨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止离岸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其次,建立健全离岸金融机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必须建立在充分、详实的金融资料基础上。为此,应当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报表上报制度,各离岸银行必须按照金融监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最后,建立风险预警的评估系统和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在收到离岸银行上报的资料后,预测出各家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并列出有问题金融机构。随后将金融风险反馈给金融机构,向其发出警示信号,使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

(二)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离岸银行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达到稳健经营的目的。具体来说,要建立、健全内控组织体系。抓紧在银行中设置稽核审计机构,同时要选配高素质人才充实稽核审计队伍;建立内部稽核监控指标体系,通过对资本、业务经营、制度执行、资金运用、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指标的建立和考核,预防、预测金融风险;加强对权力的制衡与约束。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履行、权力作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督,防止;严格对贷款、投资等资金运用操作,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只有不断改进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

2.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条件下,充分运用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则提升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离岸银行必须遵守8%最低资本要求,保证为存款者提供一定的缓冲资产。这将使离岸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并降低离岸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巴塞尔新协议中IRB法的使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许多规则都是我国银行目前无法满足的。但我国银行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必然要遵守全球一体的“游戏规则”,因此积极研究开发内部评级技术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必然选择。银监会2007年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其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IRB法,最迟在2013年底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

3.严格加强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管理。我国在开展离岸业务时要严格在岸账户和离岸账户的分开管理,同时加强监管当局对离岸账户的掌控。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定期报送离岸帐户的各项报表或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供其了解离岸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来说,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银行对离岸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非居民资产汇往离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间的资金往来,汇出行(汇入行)应当遵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出口收汇)核销监管规定,并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进行申报;银行离岸账户头寸与在岸账户头寸相互抵补的限额和期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为防止客户利用离岸账户“洗钱”,规定离岸账户不得接受或提取现金。

(三)国际银行业的合作监管

加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合作,一要促进双边监管当局的信息的共享,提高监管的协调性。我国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往来,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互相提供监管信息加强对离岸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的审核,通过互派现场检查组的形式加强对本国银行海外分行的监管力度,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减少监管摩擦;二是加强资本流动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对一国的金融稳定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此,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合作,互相学习监管经验,共同打击洗钱活动,防止资本流动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三是加强金融监管人才的培训和合作,提高监管水平。我国应该积极与监管水平高的国家合作,共同培训监管人才,通过派员到先进的监管当局跟班学习、共同举办金融国际研讨会以及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监管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陶湘,陈雨露.国际金融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