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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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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监管金融科技

[监管部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对于实质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政策就有了调整空间,即可不强制对该公司施行牌照监管,但要求其接入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满足实时合规的技术要求]

现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海外的金融科技都呈现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它们的边界不断与传统金融的发生冲撞,由此产生如何平衡创新与合法合规的监管难题。

在中国,仅仅三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经历了从监管真空期、舆论一边倒的“软法监管”到14部委联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致不少海外人士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论提供了绝好的启示与参考。的确,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跃进式实验所产生的经验与教训,为世界各国制定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研究样本。

监管启示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至少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科技驱动金融发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的“专利”,监管理念不应发生跳跃式波动。以唯物史观看,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体内孕育、验证、发展、成熟进而外溢到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连续演变,那么监管理念的变化也应连续,针对传统金融部门的监管理念既不应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会完全与金融科技的实际脱节,这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不会产生谁颠覆谁的结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会不改变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实,监管部门应有定力。金融科技也好,互联网金融也罢,其从事的活动都是金融中介,发挥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联网”只是表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问题的实质。诸如国内学者、媒体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一起鼓吹的“软法监管”就是典型的避实就虚,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定力。

三是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往往从“小而无视”直接到“大而不倒”,监管与市场应持续有效沟通。“余额宝”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就从籍籍无名的小型货币型基金迅猛发展成数千亿规模的大型公募基金,这种指数级别增长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超常规发展,其规模从初创时期的被监管部门“小而无视”直接变成“大而不倒”,监管部门则经历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尴尬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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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摘要: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行业发展格局,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产业升级、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呈现出新的风险特征。金融科技在发展中存在着法律规制不全面、金融科技应用作用低、传统的监管方式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产生反作用。因此,笔者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提升监管科技、创新监管方式,以应对金融科技风险,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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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需要与时俱进

通过树立技术驱动监管思路,建立金融统合监管体系与主动、精确的监管数据收集体系,加强国际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实现中国金融科技在产业发展、有效监管的平衡长效发展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体现了央行正积极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革新,全面运用于包括且不限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理财、零售、银行业务、保险等领域的科技,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于是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从全球范围内看金融科技最新发展与监管科技的走向趋势,为新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思路。 监管科技兴起与演进

所谓金融科技,是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落脚点在于金融,英文表述为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其概念众说纷纭,比较权威的是来自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成本等问题。通过创造可以为社会广大群体适用的金融产品,使得广泛的社会阶层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构建在新技术上的金融模式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传统监管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有人提出了以技术对抗技术,用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的想法。

监管科技是与金融科技相对应的概念,意在指技术与监管相结合以应对新的金融科技,英文表述为RegTech,是Regul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监管科技被定义为一种应对科技创新带来金融行为合规问题的新技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有一个经典描述:“运用新技术,促成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科技作为从金融科技概念引申出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是金融科技的分支,其具有实时性、高创新、专业性强等特征。相比传统监管,监管科技具有三方面优势:第一,促进企业去合规,提升配合监管的能力;第二,改变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方式,使监管实时动态,强化对市场的检测能力,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第三,改进监管者监管方式,降低监管难度、成本,比如美国存在大量监管科技服务公司,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以降低合规成本。 发展趋势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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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公司并没处于监管盲区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全部资产都实现零闲置,将产生一笔多么可观的收入?

在位于北京望京的豆蔓理财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正在对RS智能配资系统做升级优化。该系统的设计初衷就是帮助人们科学高效地配置资产,从而将所有个人闲置资产实时匹配给有需求的融资方,并以秒为单位结算利息。

这就是金融科技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事实上,金融科技企业的出现并非偶然,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天然地存在着密切联系。

金融是为提高资金融通效率而生的,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将所有闲置资金盘活,让每一笔钱得到最大化利用。在传统金融服务中,金融机构主要依靠线下网点开展业务,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维持各网点正常运营。对企业和个人来说,办理存贷款业务也都需要在线下网点提交资料,时间成本也非常大。但依托互联网技术,所有的业务均从线下转为线上,消除了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距离,从而大幅缩减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了闲置资金被利用的周期长度。

此外,金融服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这需要大量数据做支撑。在传统金融服务中,数据都是孤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很难实时共享所有数据,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网点之间,也很难做到数据同步。这就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隐患,例如一人多贷、一房多抵的情况。但依托互联网技术,数据不仅能够实时共享,而且通过自动化的数据分析,能够极大提升贷款审批的效率,从而降低融资方的成本,提升资金利用率。

不得不说,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技术导向确实已经成为颇具共识的方向。像豆蔓理财这种规模上不能与大企业比肩的平台,如今已沿着自己的逻辑,通过技术革新营造一个个小而美的金融生态,并据此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今年,阿尔法狗战胜了李世石,彰显出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重大进展。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科技企业纷纷试水智能投资顾问,将人工智能的研发成果应用到金融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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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央行职能 强化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

【摘要】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涵进行探讨,研究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的思路,从制度建设、业务规范、信息安全防护、网络信用系统建设、银行数据中心监管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央行 互联网 金融 科技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网络技术是基础,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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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inTech到RegTech:金融新革命

作为一股持续的火热力量,科技朝着金融“肌体”的强势渗透正催发出前所未有的壮丽景观――传统金融的商业模式与业务流程快速再造,全新金融业态与“肢体”加速架构,产品与服务迅疾迭代,金融科技喷薄而出。然而,在撕破产业边界而引致金融重构与裂变的同时,创造性破坏所酿造的风险也在快速地积累与蔓延,从而倒逼金融监管不得不跟上变革的节拍,并敞开胸怀热情拥抱科技的牵引与改造。

携带颠覆基因的FinTech

按照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由Fi n a n ce与Technology合成的FinTech(金融科技)是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结果不仅重塑了传统金融的业务运作模式与流程,也衍生与成长出许多时尚产品与服务,最终形成供给能力更充沛、经营成本更低廉、风控能力更强大、客户获得更便利、运转效率更快捷的全新金融生态。

动态地考察,金融科技时间上的递延会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1.0阶段,这一时期主要以IT软硬件应用为主要特征,代表形式是银行等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和自动化。进入2.0阶段,金融科技主要以移动互联网应用为主要特征,金融企业纷纷搭建在线业务平台,由线下走向线上,借此汇集用户和信息,实现金融资产交易、支付的互联互通,代表形式是第三方在线支付、P2P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在3.0阶段,金融科技主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对金融信息采集来源、风险定价模型、投资决策过程与信用中介角色等方面进行改变,代表形式如大数据征信与反欺诈、智能客服、供应链金融等。

数据和技术是金融科技的两大核心驱动力。作为具有高增长率的多样化信息资产,大数据堪称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那些看似孤立的技术只要借助于大数据的支持,便可在金融领域长袖善舞。通过对数据的储存、计算与分析,云计算技术便可找到降低金融企业成本与提高效率的最佳方案与路径;通过导入大量数据,机器学习与神经网络应用与知识图谱技术便可建立起科学的模型,在预测交易趋势和发现商机的基础上,有效辅佐金融企业量化投资和把控风险;通过对大数据的占有,脸像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与视觉技术便可准确验明与识别客户身份,预警一切可疑客户与可疑行为,金融企业由此获取强有力的安防能力。

由于企业不仅可以自身开发数据资源,还可以购买第三方数据,大数据目前已经在金融行业得到普及性应用。金融企业能熟稔地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进行客户的行为分析,并继而开展定制化理财、保险等服务,从而给客户带来个性化体验。在云计算方面,不少银行等金融企业也基本能够凭借自身或通过第三方的比算能力在贷款发放等环节开发和设计出匹配科学的量化交易策略。另外,诸如指纹识别等生物技术也开始在金融行业得到推广,从而有力地提升了服务商在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以及KYCC(know your customers’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的客户)等方面的风险鉴别与防控能力。

相对于云计算、生物技术而言,尚未落地的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对金融领地的渗透变革作用无疑充满更丰富的想象,未来不仅可利用机器学习的自适应技术,评估信贷风险和监测金融诈骗,还可以通过机器对语义的深入理解来简化金融行业中各类信息的处理流程,外加智能投顾进行资产配置,金融行业被看作是人工智能应用前景最广阔的领域。另外,做为一种颠覆式技术,由于“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将大大缩短金融资源的交互与匹配过程。同时,因为所有痕迹被记录下来且不能篡改,金融企业凭借区块链技术就可以随时发现与追踪骗贷、洗钱等犯罪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屏蔽经营风险。

带给RegTech的倒逼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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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的FinTech与RegTech革命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向外界公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同时央行强调要通过金融科技会员会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实践,而且RegTech还是首次出现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正式对外表述中。作为携带着强大科技基因的全新力量,无论是FinTech(FinanceTechnology)还是RegTech(RegulationTechnology),都将对全球金融业带来重大的革命性影响。

根据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所谓金融科技,就是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即金融供应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以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创造与优化业务模式、应用流程以及产品和服务。目前最具广泛意义的是,金融机构可以在对客户数据分析与占有即所谓的KYC(know your customer)的基础上,运用云计算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定制,同时以分布式记账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少数金融机构进行试测,未来以虹膜识别、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为手段的生物科技以及机器学习(ML)与人工智能(AI)技术都将与金融进行深度耦合,金融科技将呈现多元化的生态。

必须承认金融科技既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也加快了金融产品的迭代与创新,同时催生了许多新的金融业态,并从总体上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运转效果,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外溢风险或者说是“创造性破坏”,如金融科技导致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风险的传染性更强,金融科技所形成的信息流撕破了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使得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同时,金融科技创新产品过度包装,风险隐蔽性更大,监管套利盛行。另外,金融科技会导致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而实际上,金融科技有着与传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监管的核心要求就是在高效的同时保持稳定,而且任何国家金融科技的创新都不是没有边界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正是金融科技的倒逼,才使得监管科技走向前台,或者说RegTech就是从FinTech世界中扩展出来的细分领域。

但是,RegTech并不完全是为监管机构而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而正是如此,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监管科技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而国际金融协会则将RegTech定义为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质言之,RegTech就是一种“以科技应对监管”的颠覆性创新。分析发现,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国家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性金融法规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导致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骤增,仅最近5年全球金融服务行业的合规成本每年就达1000亿美元。为了顺应监管要求,金融服务商开始与RegTech公司进行合作,并将RegTech产品引入自身系统。据数据公司CB Insights预测,全球对RegTech的需求在2020年将达1187亿美元。

按照德勤《监管科技是新的金融科技吗?》的报告,监管科技具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首先是敏捷性,即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第二是速度,即能够及时生成报告与解决方案;第三是集成,即共享多个监管的数据结构,并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具体到金融行业,RegTech的最大优势就能够通过实现纸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减少基于监管的人力激励支出以及集中化地满足监管要来等途径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目的,可视性的结果是驱动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降低50%,同时,RegTech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无缝地对接和系统嵌套监管政策,及r自测与核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从而避免因不合规带来的巨额罚款,完成风险的主动识别与控制。

当然,金融机构大量采用RegTech更强化了监管机构采用RegTech的倒逼力量,否则必然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更为高级、更加隐蔽的监管套利行为,比如利用ML和AI规避不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带来的罚款等。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运用RegTech,不仅能够快捷地感知与发现金融风险,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同时能迅速而准确地识别与捕捉违规操作,继而进行及时的警示与制止,在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看得出,在实现监管目标上,金融企业与监管机构完全可以通过RegTech达到一致与趋同,而且还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重要的是,借助RegTech,监管机构可以力避因强势或过度监管从而压制金融创新的结果,从而在监管与市场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机制。显然,RegTech是一种多赢的安排。因此,如果说FinTech只是局限于金融业自身变革力量的话,RegTech则是可以驱动金融业与监管层双重创新的强大动能。

正是彰显出了巨大的革命性价值,监管科技引起了全球性关注。国际证券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对RegTech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国际金融机构也了一份名为《RegTech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的报告,概括了RegTech专注的关键领域,并讨论了如何应对该新兴领域发展路上的障碍等问题。具体到国家而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所进行的“监管沙箱”探索最具影响性。该沙箱通过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的市场,允许FinTech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模式进行大胆的尝试,及时地发现并且规避产品的缺陷和风险的隐患,监管者也可以通过测试来掌握创新的本质,有效地评估风险,并判断对现有监管规则的影响,从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继英国之后,新加坡、澳大利亚、挪威和韩国以及中国香港纷纷跟进,试图通过提供“沙箱”的途径在适当放松监管约束的同时激发金融创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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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发展金融科技优化金融服务?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备受瞩目。但是,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是什么?其对于提升金融效率和优化金融服务有多大程度作用?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监管提出了哪些挑战,又如何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本文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思考。

定义

2016年8月,瑞银、德银、桑坦德和纽约梅隆银行宣布联手开发新的电子货币,计划在2018年前推出区块链方案应用于交易清算,并试图建立全球银行业的通用标准。这标志着国际金融机构在金融尖端技术领域开始发力,但尽管这样,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甚至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实际上也无统一规范的定义。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了金融科技的首份世界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 n t e 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正运用科技积蓄强大的发展动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传统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行革新与拓展,并广泛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总体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

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形态。在信息技术服务普及,传统金融服务缺位、普惠金融需求上升以及利率市场化下居民资产配置需求强烈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渠道端发力得以快速发展,成为技术变现的重要途径。但近些年,以互联网载体实现金融业务的扩张对金融发展的意义限于前端获客展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贡献有限。加之监管与传统服务的缺位,长尾强劲的需求,P2P领域更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些信息技术公司从信息中介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摇身一变成了“金融机构”,甚至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通道,其实质并没有实现金融“互联化”。

现在,以互联网方式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和客户获取方式已走入过去时,当下网络边际渗透能力与空间开始收缩,传统互联网经济进入繁荣后期。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为金融科技已悄然从“互联网+”模式跨入技术深度创新与融合创造了必要条件。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原先前端获客展业的金融业发展原动力将出现深刻转移,更多将聚焦金融服务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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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信息化问题探讨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对金融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实施银行监管也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本文将从信息时代银行监管信息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3个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 银行监管;信息化;风险

一、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现状

银行监管信息化是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金融业从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以前,人民银行在加快金融信息化网络建设、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各业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同时,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这些系统覆盖了从机构管理、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等金融监管的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这些系统的开发,基本掌握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开发的特点、难点和核心技术与方法,初步摸清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更加专业化。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高科技背景下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新特点,并组织人员对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重新予以公布。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注意到了整个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组织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专门对有关银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做出规定。这将对我国开展银行监管信息化,确保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这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先进、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相比,与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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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成为金融系统实现管理、经营和创新的基本工具,金融系统对信息科技的依赖程度逐日递增,金融机构信息化已成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要求。然而,信息科技向金融业务的深入渗透在加速实现银行经营效率和收益的同时,潜在的信息科技风险也呈逐步扩大趋势。本文着重对金融信息化过程中伴随的风险进行梳理,寻找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以促进金融信息化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促使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金融IT平台,使金融信息化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关键词:金融 信息化 风险管控 综述

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外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纷纷开始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作业来辅助银行内部业务和管理,开启了金融信息化的先河,我国金融电子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李志彤,2003)。而当代金融行业是一个完全运营在信息化条件下的领域,Swiereze(2003)通过对日本和亚太银行的比较分析发现,银行通过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产出,大幅度降低成本。因此研究金融信息化、监管信息化与信息化监管是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化的重要问题。伴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对金融业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金融信息化大幅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效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研究金融信息化风险内在机理和对策对于金融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信息化相关研究综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业务在商业银行应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Marstion(1995)指出信息技术虽然不是必需品,但是它是业务流程再造的促成者,因为它有能力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通信技术能够提高互相合作的程度,同时互享信息资源,减少彼此的争端,帮助银行实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再造。

李政(2007)认为金融信息化是将信息系统引入金融活动,并形成在金融系统发展中居主导地位的信息产业,从而推动金融系统协调发展的过程。该信息系统应能提供金融服务、金融经营管理决策、金融组织管理的信息和以人为本的友好人机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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