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监管体制分析论文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全文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完善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以确保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全文阅读

体制改革下的金融监管论文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西方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扩权改革应坚持公共权力有限论,而不应该一味地求大求全,即公共权力(金融监管权)应当是有边界的。通过尝试设立一个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省市县三级金融监管的边界,既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管。坚持金融体制改革有限边界论应努力做到,“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业务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侧重金融监管,中央与地方协力监管大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集中精力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坚持统一为前提、有统有分为基础、合作交流为保障的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金融监管应该兼顾效率与安全,在坚持中央统一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充分信任地方金融办的金融事务管理能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灵活性和自。应按照权责明晰、管理科学的监管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突出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备案上的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适当扩大市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与处罚职权,从而促进辖区金融事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金融办应在总体设计框架内,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等,实行差别化地方金融监管政策,适应区域差异化金融发展的需要。总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金融服务意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要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意识,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向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服务转变,明确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办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坚定信心,有所作为;在实践上要通过找准金融监管的切入点,服务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扩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也要下放金融监管权力,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的处置能力,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三是强化地方政府金融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从外部看,要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密切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派驻地方单位联系,构建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为建立新型地方监管格局打下良好的信息合作基础;从内部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办功能体系,整合分散在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服务,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四是合理划分边界,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格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全局、权责明晰、分工合理、上下互动的新型金融监管格局,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全文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探讨论文

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全文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全文阅读

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论文

一、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原则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世界上既没有万能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最优的监管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和开放的程度来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选择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能相对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进行较有效的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市场变得复杂,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形成一种既满足国内监管需求又不影响国际合作的独有监管模式。满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监管是基于提高全体国民福利而进行的监管,所以这里所讲的不是监管机构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指相对于其他模式来说,改变制度所带来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模式仅仅是一个架构,最终完成监管的依然是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对监管机构进行简单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监管能力却没有显著提升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不仅对监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对监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模式并非越复杂越好。复杂的监管模式看似能够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应对不同的金融风险,但是复杂的层级关系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效率、监管人员行为和监管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尽可能降低监管模式的复杂度正是目前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资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研究和数据采集,也为发现监管空白、多头监管和监管重复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沟通也能促进监管合作,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以市场力量为导向建立监管体系。监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前沿,发现隐藏在日趋多变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中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顺应市场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来制订。一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团的碰撞、协调甚至妥协,即使每个监管机构都能运行起来,但是把它们汇总起来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这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各方因素平稳过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则并不能囊括金融监管体制中所有的规律和标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金融监管模式与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的一致性,并要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程度的加深而进一步变化,灵活把握,趋利避害。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监管领域确定而单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着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活动。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形成较晚。从2003年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以来,我国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对滞后和经济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发展等,导致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严重。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低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统一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性无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的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措施落后、监管知识不足、水平不高,导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综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现行的金融机构准入审批制度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监管需求。同时对应复杂多元的金融混业背景下的法律规则尚未健全,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也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场部分领域无法可依,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层次的监管法律也未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监管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监管规定普遍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我国虽已建立了系统的监管机构,制定了较健全的规定,但是缺少严格遵守规则的执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监管,那么监管规则就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足。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监管当局管控混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战,既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的发展,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针对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当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者往往偏重于保护强大的金融机构方而忽视弱小的消费者,无法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保险机制的缺乏使消费者在面临巨大风险时得不到基本的保护。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金融机构依赖监管当局的心理在某些方面尤为突出,本应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求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某些金融机构却想让监管部门从监管者的角度来提出相应的指引。市场参与者完全依赖于监管当局和政府对金融机构施行外部监督,几乎没有发挥自我监管的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和监管规范体系。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原则规范和法律条款,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做出明确界定,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坚持披露自愿性和披露强制性相结合,培育使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这是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信息分享的法律支持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对金融市场全方位监管的机制。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经济效率降低,只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及信息的流通效率,防范市场操纵、欺骗和权力滥用,才能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位为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机构对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督,使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正和欺骗易的侵害。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险制度,努力把风险口径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避免消费者无限损失的情况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国际层面的监管合作,使管理理念和水平国际化。全球化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地位也日益提高,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外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进入等倒逼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要趋于国际化。同时,作为一个大国,我国有责任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根据博弈论里的“囚徒效应”可以知道,个体的最优决策可能会导致集体的非最优,甚至产生负面效果,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趋势不可避免。

作者:胡安万正晓单位:苏州科技学院

全文阅读

开放条件金融监管体制分析论文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全文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演变分析论文

1行业自律主导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

香港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没有中央银行,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缺位,经营环境宽松,资本自由流动,给香港带来了大量资本,加速了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多家银行发生挤兑、破产。这为香港银行业敲响了警钟,香港银行业开始意识到对市场发展适度的监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监管极易造成金融发展的不稳定,因此在银行业行业内部组建了自律性的监管组织,其监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银行业的内部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在20年代至60年代保证并促进了银行业稳定发展,60年代是香港银行业快速膨胀时期,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尚未建立,也为之后的银行危机埋下了隐患。香港证券业管理首个行业监管组织是自律性的组织―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它采用会员制,运用内部的管理机制对其会员进行规范。在这段时期内香港证券业是稳步向前发展的。保险业的情况与证券业基本上是类似的,首个管理机构是保险经纪协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发展壮大。

这段时期是香港金融业发展最快的时期。自律性监管变化灵活、监管成本低、监管强度松适应了当时香港经济发展状况,促进了香港金融业发展。

2“积极不干预”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发了银行危机,香港政府意识到完全依靠银行内部自我的风险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应对波及范围广、影响强度大的风险,开始着手制定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法规,60年代末《银行业条例》颁布。在此之后,香港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萌芽,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开始出现跨领域产品。产品创新日益活跃,监管对象日益多样化,金融风险日益增加,仅依靠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监管己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香港政府开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业的风险,实现稳定发展。在这30年间,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对行业进行监管,关注各行业风险状况和业务水平。但这些监管机构没有像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过多的直接监管。证监会、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认为可能会出现大的危机的情况下,对所监管的领域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处理一些纠纷。

这一时期香港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比较良好,政府对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抱的是积极不干预”的态度,“积极”的涵义是政府会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权衡轻重,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采取干预行动的理据。

3“小政府、大市场”阶段(90年代末~至今)

90年代末,金融国际化、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来自国际其他金融市场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导至香港,给香港金融业的稳定带来冲击。自律性监管和“积极不干预”的监管制度己经不能满足这一时期香港金融发展的需要。这两种监管体制易在金融传导链上形成薄弱环节,为金融风险的冲击提供了可乘之机,要避免这种状况,需要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加强各个领域的合作。同时,香港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一旦进行严格的监管,可能会令香港失去其竞争优势,因此,要掌握好监管的度,既不能过分的限制香港自由的经济环境,又要避免产生监管不足与交叉监管的真空等问题。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把它落实到监管理念当中,其含义就是金融业要坚持以市场为核心.循序渐进的强化政府“管理者”的引导作用。

全文阅读

改革开放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论文

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全文阅读

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有效性

[论文摘要] 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