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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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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规制趋势论文

关键词:金融法制、横向规制、金融商品、统一监管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以往的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2006年日本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统合性的规范,构建了一部横向化、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深刻认识到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横向统一规制的问题。本文考察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对适用对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投资者种类、自律规制机构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应对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的对策。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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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金融市场论文

一、民间金融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探讨

民间金融市场行为,如站在融资方角度,其实质就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以民间借贷为核心,还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限于法律约束,民间金融法律治理应坚持民间金融行为在非公开范畴内运行的底线,给予民间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间,避免民间融资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中,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完善: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不科学、不完善。应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做出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并对超过一定利率限额的高利贷行为设定处罚措施。二是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严重不足。可建立阳光化机制,借助民间借贷备案制等制度设计将民间借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有序化。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政府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独立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局长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政府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独立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发挥信用评级在民间金融市场积极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认为,考虑到目前银行融资任占主流格局的实际情况,可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结果联系起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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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横向规制管理论文

关键词:金融法制、横向规制、金融商品、统一监管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以往的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2006年日本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统合性的规范,构建了一部横向化、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深刻认识到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横向统一规制的问题。本文考察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对适用对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投资者种类、自律规制机构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应对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的对策。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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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及法制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之成因,结合巴赛尔体制、公司治理原则及西方银行风险管理经验,从社会学层面,讨论了金融风险管理,银行内控制度与银行监管制度。

论文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风险管理;法律规制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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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论文

一、绿色金融的产生

绿色金融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研究也并不成熟。而事实上,绿色金融概念在国际金融业界已使用多年。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发挥其创造性思维把环境影响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之中,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以此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充足资金。

二、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金融行业应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之中。金融业要发挥好配置和调控资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增加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同时,更要利用提供审慎的金融专业服务的时机促进企业降低能耗、节能减排、革新技术以此增加社会福利。

2.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盲目追求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政绩,全国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然遍地开花,增速偏快。马克思曾说过:“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这些行业迅速扩张的背后,金融业的商业贷款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各类金融机构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保问题,如在审批程序中加入环评制度,对违规违超限企业从融资根源上进行控制。使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加大环保投入,实现企业盈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3.实施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金融业环境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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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论文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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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立化解金融风险论文

论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论文关键词: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立法金融风险金融体制改革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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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业法制建设论文

内容摘要:信托是金融业的重要产业之一。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信托业的特点:灵活性和复杂性,指出信托法制建设必须要遵循这两个客观规律。认为通过对信托业分别划分监管范围,实施法制建设,符合信托业的两个基本规律,能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托业,法制建设,金融特点

信托业是金融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1979年,随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我国的信托业获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历史的我国信托业仍没有取得大的进展。本文认为,信托业没有获得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种根本缺陷。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信托业发展特点的分析,探讨我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制建设问题。

信托业的灵活性特点及其影响

信托业与法律的关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这种关系反映了信托业的灵活特性。并且,这种复杂的关系在信托业起源时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欧的“尤斯”制,它与西欧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尤斯制的含义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代为掌管,受托人将土地上的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对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暂时分割,委托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通过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实现了土地的自由转移,受托人将土地收益交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会。这样既规避了法律的转让限制,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从以上对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发现,信托起源于对法律的规避。这是信托业与其他行业在与法律的关系方面最大的不同点,这种不同点也一直保持到现代—信托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托业务纷繁复杂,无法整齐划一。但另一方面,信托业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护。由于信托行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且这种信托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并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信托一般由商业性的机构如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经营,如何对它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切,都决定了现代信托业必须要有严格而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只有这样,信托机制才能够顺利运行。

总之,一方面,信托业因为灵活性而常被用来规避法律;另一方面,信托业又极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对信托法律的制定带来极大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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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贷款法律金融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金融生态环境,探讨了投资者面临的假按揭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和房贷险等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金融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法律风险;MBS

最近,从中国银行的“森豪公寓”骗贷案到浦发银行的“姚康达事件”,我国商业银行假按揭案件不断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为具有隐蔽性,一旦商业银行将这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购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而我国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防止证券化过程中的假按揭行为。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中间环节繁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国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满足一定标准的多笔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并将资产池的现金流转让给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为支撑,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包括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重新捆绑和信用增级、证券发行三个环节。SPV从发起人受让被转让债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转让方式。信托方式是指发起人以支撑资产设立信托,让与SPV以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转让方式是指发起人将支撑资产真实出售给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见表1),从而形成了现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一)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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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改革简析论文

摘要:金触危机的爆发,从侧面反映了加强我国金融法治的紧迫性。我们应当完善金融市场的各种制度,如准入、退出制度,金触领城的竞争制度、监管制度以及风险防御制度等。本文认为必须加强金融领域的改革,完善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并树立法律的权威。

关键词:金触法制;金融法治;金融改革

2008年以来自美国刮起的金融海啸,至今己波及全球。各国经济均不同程度的受到其影响,它也超越了虚拟经济,渗入到实体经济领域。作为市场化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此次危机的冲击。因此,籍此金融危机,加强对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

一、完甚金触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是保证金融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通过设置市场准入这一“门槛”,让不符合条件、资格的金融企业不能进入到金融市场。差的金融机构能在金融体系中继续残存。就是对金融稳定最大的威胁。江,同时,还要让一切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都进入金融市场,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以防止形成垄断。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让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有序地退出金融市场,才能减少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防止金融动荡的出现。

二、规范金吸市场的竞争秩序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对于那些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的金融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惩,至于采取何种制裁手段,采取何种形式,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有建立了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才能切实保障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及社会、国家的利益,实现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三、加强金胜市场的监f金触监管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和金融监管当局所进行的外部监管。2以抖年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即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我们必须正确评估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金融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借此契机,不断推动我国金融的改革。

我国银行的也监督管理当局应不断转变监管意识,更新理念,完善制度,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四、提高应对金胜风险的能力依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金融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交易风险三大类。事实上,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市场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后者是指由于一国金融体制方面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就目前我国而言,后者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金融体制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国金融环境恶劣,金融体系脆弱,不堪一击。关于应对金融风险的出现,首先,必须明确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各机关相互推读的现象,令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只有明确了各自的分工,才有利于加强各金融监管机关的互相配合、协调。其次,必须建立相关的风险预普机制,对金融风险应做到预侧及时,对其作正确的判断、识别。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帮助各金融企业规遥、处置金融风险,提高自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尽可能的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应对金融危机的紧急预案,做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保障信息、政令通行的顺杨,以有效应对各种可能的突发金融危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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