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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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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1篇

市场经济下,会计工作已不是记记账、算算帐那么简单了,会计人员需要全方位的整理和分析财务相关的各类信息,结合成本预算、会计核算等工作,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状况全面的、细致的反应出了,并通过会计管理客观的、真实的反应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以促进企业更好的选择、参与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投资,获得最大收益。市场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经济活动更为复杂,且经济环境瞬息万变,这就需要会计人员综合的掌握各方面知识技能,更好的进行会计管理,以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使企业在复杂、灵敏的市场经济中多的稳定、持续的发展,其中,经济法就是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核心知识之一,提高了会计人员对市场的敏感度,提升了会计人员对经济市场的分析能力和风险预测经验,确保了企业决策对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

2.经济法掌握的意义

2.1市场环境下会计工作的特点

会计是一门综合的学问,在会计工作中,除了要具备会计学方面的基本能力,还有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经济综合能力、法律能力等,这些学科与会计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着会计工作的质量。在市场环境下,首先,要全面、客观的认识会计工作的综合性和实质,会计工作的核心就是将经济发展情况通过会计客观的反应出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计人员的素质、技术能力对其经济运行、经济决策等影响重大。一方面,人客观的存在于社会环境中,会计工作者也不例外,这就决定了会计工作者具有自身的主观意识,而主观意识会影响到会计人员对事物的判断及个人行为,进而对经济环境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面临的是一个物欲横流的世界,在这个大环境下,会计人员要面对很多的诱惑,在抵御诱惑的情况下才能做好本职工作,而各种各样的诱惑往往会使会计人员的判断、行为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此情况下,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会计职业的必要补充和有效约束,以确保会计职业的道德规范和高效工作。其次,会计工作与经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相关的法律约束下,会计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而市场经济下会计职业相关的法律除了会计法,还包含经济法等,只有系统的学习这些法律,才能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在会计工作中更好的利用法律保护企业和自身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再次,众所周知建国之初我国实施的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后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但其受长期计划经济环境的影响,其发展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具有初期阶段的不完善性,虽然在不断的改革中市场逐渐趋于成熟,但其相关的细节还学要进一步的重视和完善。例如,法治建设,不全面、不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状,在经济市场发展中,一些法律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也有一个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法律空白,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中,法律体系的健全是处理生产经济发展相关问题的根本,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会计职业道德的沦陷形式下,法律的建设、完善已成为约束会计人员行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经济法有效的打击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消除了相关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良心思,维护了会计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综上所述,市场环境下会计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其面临的环境也更为复杂,对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专业素养及综合能力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还要对相关的边缘科学进行较深入的了解和学习,才能应对经济环境下复杂的会计事务,才能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更为客观、科学、正确的依据。

2.2经济法掌握的意义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正常、稳定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的个体,每一个人都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利用法律处理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利用法律维护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将生活、工作等一切活动纳入法律轨道,社会活动中相关的经济活动也不例外。第一,正确理解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在享受法律赋予自身权利的同时要承担其相对应的义务。例如,经济法,一方面保护了个体、集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也约束了个人、集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使经济发展具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二,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和调控的手段,一方面,经济法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激活了市场的活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法约束了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健康行为,如投机倒把、市场垄断等,确保了市场环境下经济活动关系的公平、公正,提高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益,为经济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第三,经济法有效的约束了会计人员的行为,避免了其主观意识对经济环境的影响,确保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积极意义促进了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经济法与会计工作的联系

3.1法治背景下的市场经济发展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治背景下市场经济的发展稳定、持续、快速,其中经济法的调控、管理作用功不可没。第一,结合经济法的概念,它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调整和管理经济运行,使其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避免了经济活动中的失误和错误,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方面,经济法有效的防止垄断、违规运营等行为,从组织上确保经济市场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对于市场经济进行适当调控的有效形式,通过经济法干预和调控市场,使市场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经济法包含了多种法律形式,如证券法、破产法、金融法等,这些法律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和优化,同时影响了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例如,资金是经济发展的血液,影响着经济活动的效率、效益,金融法关系着企业的融资、投资等方面,会计人员对金融法的了解和掌握,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利用资金获利利益,并确保了企业利益的合法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受到法律保护,避免了他人对企业财产的侵害。如,企业伪造单据(做假账)进行融资,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融资存在着违法行为,所以企业的利益也不受保护,企业的经济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经济法来源于现实,是人在经济活动实践中的总结的宝贵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及完善意义重大。第三,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国家管理和规范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而会计法以处理会计事物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对会计法的掌握、研究和应用,影响着企业负债、企业利润、企业现金流等等,是企业经济活动参与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对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等,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的评价,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提高了企业经济活动决策的正确性,确保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效益。

3.2市场经济下会计对经济目标的管理与约束

市场经济下,会计管理有具体的经济目标,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约束是以企业经济目标为前提和方向的,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一种管理手段,影响了企业的策划、发展等等。经济法同样具有管理和约束企业经济活动的作用,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会计人员利用手上权利,私自截留、挪用企业资金,搞盈利活动。这一过程中,会计人员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又如,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相互合作,利用重复记账、做假账等手段侵吞公款,使企业蒙受损失。这些行为都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经济活动中人员的主观意识及行为都具有现实性特点,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单纯的依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自律性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充分的发挥经济法在财务工作中的管理、约束、监管等作用,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状态,制定符合经济发展个阶段的法律制度,使其为经济活动保驾护航。同时,财务会计工作需要经济法的约束、监督是个客观的事实,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确保了会计工作经济目标的实现,强化了经济活动中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促进了国家经济决策的实施。

3.3会计工作与经济法的联系

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工作是一项知识复合型工作,各种学科、法律之间的相互弥补,会计人员需对这些知识进行综合利用,才能顺利的达到会计管理的经济目标,在企业发展中突出会计管理的优势。在现阶段,会计人员对经济法的学习和掌握,第一,提高了会计人员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了解和运用,促进了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提升,使企业综合管理水平达到了更高层次。第二,会计管理是当代企业管理中一个较新的概念,其方式还不够成熟,经济法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行为和现象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规,有利于指导会计管理的实施,因此,我国将经济法规的考试作为会计专业学习的一部分,以此促进经济法在企业参与经济活动中的应用,优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为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合法,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和繁荣。第三,经济法与会计工作紧密相连,是会计工作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了会计工作的效果,使会计管理的效果更加突出,为企业重大决策及经济活动方案提供了科学、可靠、有效的依据,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壮大。

4.经济法掌握的必要性

市场环境下会计工作者对经济法的掌握,第一,会计工作是综合性的工作,对经济法的掌握表明了会计活动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综合利用各方面知识,以促进会计管理水平的提升,避免会计工作中的漏洞。第二,经济法是对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管和约束,对于依法处理会计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有重大意义,在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经济法的运用促进了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综合效益。第三,经济法与会计工作存在内在联系,会计对于经济法的掌握有利于会计工作者综合利用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各种经济信息,以便更全面、更准确的整理、分析数据,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确保了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经济问题、财务问题的正确处理和解决。第四,企业会计管理中,要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考虑,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和健康环境,确保经济发展得更稳、更快,对经济法的掌握和研究可以促进会计人员更好地研究企业经济活动状态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会计手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并为企业的未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企业决策的正确性,促进企业发展。

5.结语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且是国家对这种运行过程实施干预的结果。国家负有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包括对经济行为的规划、引导、控制、组织、调节、监督等。国家干预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有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管理和调控的相关经济法律从事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需要通过法律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联系的,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等。国家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行使国民经济组织和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是国家为规范市场而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产生的关系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国家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社会主体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是国家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和环境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几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

4、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结果,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可表述为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此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经济法的概念可表述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范围是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的所在。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国家的经济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门别类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而言的。因此,经济法的含义与经济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比后者要窄一些。

参考文献:

[1]杨紫火亘·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活动互利原则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人类价值观的偏离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自利,人性堕落异化等问题。在反思中,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固有的价值观,并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构建新价值体系。从伦理学角度去研究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却似乎为人们所忽视,相关论文并不多见,更无专著问世。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它将挟带着一股巨大的文化冲击波,冲击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西方国家有先见之明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早已涉足与研究经济领域的互利原则问题。哲学家孟德斯鸠认识到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要以相互的需要为基础,相互依存,平等互利,因而带来了和平;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都凸现了一个鲜明的伦理主题——互利,他们认为只要从事贸易活动,各贸易主体就能够做到绝对互利和相对互利。我国对互利主义原则的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相关著作主要有,唐凯麟的《伦理学教程》,李欣欣的《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对策》,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相关论文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等。

以上这些论著和论文取得了颇丰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宏观角度看,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宏观层面来提倡互利原则,研究互利原则的经济伦理理论较少,仅有欧阳超的《试论互利主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利原则理论的专门研究。西方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互利原则理论观点,如斯密的绝对利益理论等。这些互利原则理论观点都是互利原则理论的表现模式之一,但尚不能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互利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道德基础的理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都没有从伦理学角度来研究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在经济活动中为互利原则提供理论论证。在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方面,现有的研究不全面。在对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很少有学者从互利主义原则的内容、伦理内涵、实现等全面系统地论述,而且忽视了在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创新

从以伦理学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及集体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互利原则的伦理内涵。从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论述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同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领域对互利原则进行现实思考,以互利原则为基础,构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并指出在构建市场经济新价值体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纵观现有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有必要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的研究经济活动互利原则。力图在前人已经研究的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前人没有研究的方面,努力实现创新。

参考文献:

[1]路淑英: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徐立敏,刘传志:人本主义牵手“两课”教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01)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邓建兴: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2

[5]郭为禄:走向市场经济的人与道德[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6]徐大建:企业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4篇

(一)市场经济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市场经济治理观念

方面的差别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经济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主动的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他们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经济法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其相关规范,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2.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二者的法律要素

相似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三、结语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政府经济职能 转变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并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经济职能未能发生转变,政府在经济职能管理上的一些问题日趋突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干扰,阻碍了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在经济职能上进行转变,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政府要从宏观角度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要制定规划、协调发展、服务人民、监督调控的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有: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统筹安排。这些职能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扰乱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违法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对市场正常运行进行监管,防止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在经济职能上的建设要对市场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加强监管、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缩小贫富差距并消除两极分化、解决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上,必须要符合市场经济体系的规律与特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起着决定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作用效果显著。但是,如果市场脱离政府干预,那将导致市场的决定作用失灵。价格由于供求关系出现变化导致价值上下波动,使资源出现浪费,部分行业出现垄断的情况造成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发生,最终出现对抗性的矛盾,造成社会动荡。市场配置资源本身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出现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发生,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例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市场因素的关系决定了政府要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这就要求政府的经济职能要不断进行转变。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政府经济职能要进行转变的要求。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再加上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所以在针对实际国情上,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并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政府在经济上要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求。同时要把发展方式进行转变,避免走向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能转变的方式

(一)从掌控市场职能转变为市场调控职能

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当中,政府包办一切,对所有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直接承担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市场配置的资源逐渐得到增加,使政府对相关资源的控制有所放松,但是政府在部分职能上面管理内容仍然较多较死。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仍然需要市场来发挥相应的职能,政府不应过多的干涉。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环境仍不健全,部分企业在经济管理水平仍然较低,市场经验能力不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发展无法对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因此政府在部分职能上要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的管理上要有选择有重点。

(二)从直接管理职能转变为间接管理职能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最大问题是我国政企合一现象,虽然政企分开的经济体制改革仍然在进行中,但是政企分开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大趋势。只有将微观经济的职能交给企业,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涉有所减少,才能对市场经济条件的环境建设上有所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将相关审批的项目要逐渐减少,政府在市场经济建设当中绝对不能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在相关决策上要有透明度,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度,通过转向间接管理的职能,为企业正常经济生产提供一个平等、独立、稳定的环境。

(三)从参与竞争职能转变为制定规则职能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我国确定到现在仅仅只有25年的时间,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得到确立。但是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新旧体制的转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政府在经济体制的转轨上的问题要引起重视。但由于政府参与市场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一直存在。因此,在职能转变上政府应为市场服务,来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管,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四)从管制市场职能转变为服务市场职能

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要从原来的管制市场职能到服务市场职能进行转变。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当中,经济市场活动的中心是政府,一般由政府对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中心,之前的旧体制对市场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政府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经济活动上应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市场反过来对政府的服务管理提出更好的要求,因此通过两者的互动,政府能更好的服务市场。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6篇

三分说主要是可以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干预机制、法律法规,然而这种理论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却不尽完善,这主要是由于单纯的市场经济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而且也收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针对政府的经济干预也要辩证的看,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本身也是存在弊端的,假如不能在经济的调节中适度的应用,就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要正确的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这有这样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才能够更加有效。

二、二分说理论

在二分说理论中,普遍的是认为经济法的实质是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政府的经济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法律,并且在国家通过有关的调控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主要形成基于宏观调控的法律和基于市场规范的法律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就形成了二分学说理论。在二分说和四分说理论中,我们的普遍观点是试图将所有的经济法包含在其中。市场经济一旦出现监管缺失,就会导致个别经济参与者收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做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此,就有必要在市场经济中加强对于经济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这其中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更好的发挥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作用。其中以税收法为例,该法律属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国家在制定税收法时需要考虑税收对于行业发展、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调控作用,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行为产生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效果。

三、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一)理论基础

在经济法体系重建中,其调整的目标和范围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在我国,经济法体系理论研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众多的理论中,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经济利益调整的法律总和。这种经济利益指的是在进行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由于产出大于投入而出现的利益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也曾经有国外的经济学家针对调控对象的不同提出了宏观和微观经济法理论,其中针对企业的法律归为微观经济法,而以全部经济活动为调控对象的法律归为宏观经济法。更进一步的说,微观经济法主要针对以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经济法则是对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进行调节,在实际的应用中,只有将这两种经济法进行有效的整合才能够保证对于国家经济的有效调节,更好的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微观经济法

根据对微观经济法的定义,其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其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整属于较为初级的利益调整。在企业中出现利益分配冲突的主要是生产者、投资者以及管理者。这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体现了资本家对于生产者裸的剥削,而且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管理者的现象,以更多的增加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几个不同的经济参与群体,微观经济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的调整企业内部不同的参与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保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它主要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实现形式是从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对不同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保证国民经济能够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和较强的竞争力,加快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宏观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国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角色。在我国,国家不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同时也是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角,即国家通过不同的形式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且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调整。在实际的利益分配中,国家也参与其中,并且通过增大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保证公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国家需要对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有国家参与其中的法律。在宏观经济法的构建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国家社会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形式,将其参与形式法治化,以保证更好的分享整个国家总体经济的利益,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7篇

一、什么是公共财政

财政是国家(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分配活动),这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因此财政从来就是国家(政府)财政,这是财政的本质,或财政一般,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性质不同,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不同,决定着国家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分配活动)目的及达到目的途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财政类型(模式)或称财政特殊。公共财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模式,对其内涵的认识,必然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入手。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在于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问题的关键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要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效率是关键,是第一位的。要使经济活动符合效率的要求,必然要相应的效率装置,而迄今为止,市场机制是人们发现的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唯一装置。换句话说,在经济制度中,没有市场机制也就没有效率。但市场失败的存在决定着市场机制只能有效率地提供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满足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对社会成员个人需要图谱中的公共需要则无法有效满足,而公共需要又是社会成员个人图谱中客观存在的。既然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就只能通过某种非市场机制来提供。这种非市场机制在我国约定俗成称为财政机制。市场机制提供的满足私人需要的物品称为私人物品,与此相对应,财政机制提供的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称为公共物品。据此,在市场经济下,财政就是政府通过非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

问题到此还没有完结,关键在于资源稀缺的前提下,政府如何提供公共物品才能使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得到最优满足,实现社会成员个人福利水平最大化,或者更明确地说,政府财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如何才能符合经济活动效率的要求?既然市场机制是使经济活动有效率的唯一装置,财政机制要符合经济效率的要求,其实质上也必然是一种模拟市场机制。财政采用模拟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实质上也就是要求按社会成员的意愿(偏好)提供公共物品。问题是社会成员众多,而公共物品只能统一提供,这就需要通过某种装置将社会成员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个人偏好汇总成集体偏好。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使社会成员福利水平最大化,政府财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按社会成员的集体偏好(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由社会成员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由此可见,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而公共财政制度就是确保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的基本规则。

二、如何正确理解公共财政

上述公共财政的简单定义中,实际上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公共财政是一种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这里的分配指广义的分配,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最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构成公共财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需要决定着公共财政的存在,决定着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效果。公共财政则着眼于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公共财政不应该成为超越市场的力量去满足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

2.公共财政活动的对象是提供公共物品。有需要就要有供给,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供给途径就构成了公共财政活动的对象,这就是要提供公共物品。在这里,我们把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成员个人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都称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则由市场提供,公共财政不能够超越市场力量去提供私人物品,只能够提供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

3.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效率。效率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公共财政作为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其核心也是要解决效率问题。从计划财政转向公共财政说到底也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的效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配置效率,二是生产效率或X-效率。配置效率指的是资源根据最终产品消费者的偏好和预算约束线配置,从而使私人和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都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从实践角度看,配置效率是指下列问题:公共部门是否生产选民所需要的服务(公共支出)水平和组合?选民在政治市场上是自主的吗?谁的偏好最重要?X-效率是从供给方来考虑的,指的是公共财政采用最好的方法和最有效的技术以最低成本生产公共物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就是要最优化制度安排,确保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得以实现。

4.公共财政的立足点是非市场赢利性。公共财政立足于非市场赢利性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指公共财政活动范围立足于非市场竞争领域,不介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应“与民争利”;二是指公共财政活动立足于非市场竞争领域,也应立足于非赢利性。政府向社会成员征收收入只应以弥补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为限。通俗说法就是公共财政活动中应做到“以支定收”,即根据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需要的需求确定公共物品的生产规模及相应的公共支出规模,公共支出规模确定公共收入的规模,而不能以政府能够征得的收入多少来安排支出,即不能“以收定支”。“以支定收”是政府公共活动的行为准则。“以收定支”则是企业和家庭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5.公共财政是运行机制法治化的财政。公共财政运行机制法治化就是说整个公共财政活动都置于法治化轨道上,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理财。当然这里的“法”是民主基础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法”,是“合法的法”,即“正义之法”、“理性之法”、“合法之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将社会成员对公共财政活动的集体意愿上升为法律,从而使社会成员的意志得以真实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政府公共财政活动,确保政府公共财政活动符合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阿克顿曾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既然国家(政府)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责而被社会成员委以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政治权力),那么有效防范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及其官员滥用权力损害社会成员利益就成了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而唯一的途径就在于政府行为法治化,而政府公共财政活动法治化是关键。因此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就不仅仅是从“公共性”方面入手“甩包袱”(缩减财政支出供给范围),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政府自身行为规范化入手,推进政府公共财政活动的法治化。

三、澄清认识误区创建我国公共财政

客观地说,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虽然很明确,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部门都还对建立公共财政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澄清这些理论认识上的误区,才有利于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财政制度。目前存在认识误区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财政就是财政,而财政从来都是国家(政府)财政。这种误解的错误就在于只看到了财政的共性,而没有看到财政的特性。的确,公共财政是财政的一种模式,财政从来也都是国家财政,但是不同的社会形态及经济运行方式下的财政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财政的职能及实现机制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别,从而“财政一般”中显示出“财政特殊”。如果说“公共财政就是财政,财政从来都是国家财政”,实质上是否认了不同社会形态及经济运行方式下财政的特殊性。照这种观点,也就不存在中国财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转轨——建立公共财政的必要。正确的认识应当是,公共财政是财政的一种:具体类型或模式,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

2.“公共财政论”是对“国家分配论”的否定。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把财政的类型(模式)同财政的本质混淆在一起。“国家分配论”强调的是财政的本质,即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公共财政论”则强调的是财政的类型或模式,强调的是财政的本质在市场经济下如何体现出来,或者说强调的是财政的运行机制。公共财政强调的是财政作为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在市场经济下“应按社会公众的意愿,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来进行。因此,搞公共财政并不是否定财政的本质,而是要求国家财政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系统地改变具体的财政制度安排,公共财政并没有否定国家财政。

3.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否定了国家财政的“阶级性”。这种观点的误解在于把“公共性”与“阶级性”看作了完全对立的两方面。实际上,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国家财政的“阶级性”是对立统一的,而不是完全对立的,强调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并不等于否认财政的“阶级性”。这是因为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其根本特征即是“公共性”,而阶级性寓于“公共性”。公共财政通过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实现“阶级性”的要求。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本主义国家只有通过公共财政这个工具弥补市场失效,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才能为私人资本榨取剩余价值创造共同的外部条件。例如如果没有公共财政进行收入再分配,工人阶级将因基本生活无法满足而导致劳动力再生产萎缩,进而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萎缩的致命后果。因此,公共财政进行收入再分配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利用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为私人资本更好地剥削创造共同的外部资本,也就是说,“阶级性”通过“公共性”体现出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确立,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公共财政表现出真正意义上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得到了严格意义上的体现,从而我国的公共财政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公共财政。

市场经济活动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经济体制 价值体现

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结合体,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标准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状态,有效避免市场经济的局面失控。

一、现阶段经济条件下我国民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民商法以市场经济理念作为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经济理念上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种思想层面的质变,难免会让人们对新型市场经济活动产生新的看法及观念,并且会产生一些不正常的违法行为,因此,建立以市场经济理念为思想指导的法律法规,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市场经济理念的指导下,民商法应运而生,通过不断的内容完善,使其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运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理论

所有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法律文明的建设,在我国,法律文明建设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国。而民商法也将依法治国作为其发展的基本理论指导,同时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体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寻常,在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民商事立法所承担立法任务最重。从财产利益关系方面到社会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理论方针,进而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断地完善。依法治国基本理论的确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提高了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人们了解民事权利对自身的重要性,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为核心依据

私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经济法来讲具有决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权利,其在上下级管理关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显的强制性。而私法则主要涉及与公法相对的个人方面的利益及权责,特别强调了个人之间相互平等关系,其中民商法就归属于私法范畴领域。主张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则。由此,保护民众个人的经济利益,明确经济权责,实现市场经济活动的平等公正,就成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据。

二、现代民商法的价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价值根本——以人为本

大多数人都具有较强的私利性,而人类的私欲正是通过在社会中的优胜劣汰来满足的,而这种优胜劣汰的过程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否则就会引起社会混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私欲的体现更为明显,民商法就是以约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活动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进行,如果没有人在商品数量个种类方面需求上的变化,商品就不会像现在这样种类繁多,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也不会这样形式复杂,这也同时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进行尝试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进而创造出更多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商品。以上这些与民商法相关的内容其实都是遵循一个根本,即以人为本,这也是民商法的价值根本所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并不是依靠对未来发展可能性的预测,而是在于人类对现有知识的控制以及对当前发展形势的把握,只有将当前拥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继续创造新的文明。而当前所拥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为主体,因此,必须要将人的价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会的发展节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权责以及关系等方面,这也是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根本。

(二)价值核心——市场调节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即是通过对我国社会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将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要求确立下来,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会经济资源。换句话来说,民商法的价值核心就是在于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自由竞争的规律,优化资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要求来确定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同时,该价值取向还应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目标相一致,才能将民商法更好地融入进社会经济市场中,更便于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职能。

(三)价值理念——自由竞争

为加强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更好地维护民众的经济利益,民商法需要将自由竞争纳为其主要的法律保护涉及范畴。自由竞争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现为对人民权利的有效维护,这主要是因为权利决定了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权利就相当于主体能够按照自身的意志决定相关利益的归属问题,并且由法律保护不受外界力量干涉处分该相关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转变为自治,需要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自我负责和约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扰、支配,完全由个人决定体现出自由竞争的价值。而自治的实现也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而这种法律行为需要通过一定法律制度进行,以保证其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据自由竞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市场经济问题,通过主体的自我意志来确认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从根本上发挥自由竞争的价值,从而体现出民商法自身的价值理念。

三、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一)民商法保护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

商主体一般指的是商户个体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规范下,从事的一定的经济活动,主要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形式存在,并在从事商事活动的过程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商主体根据从事活动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关系和成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从事商业活动的,按照商法规定进行的都是商事主体,并且具备一定的商事法律关系;相反,一般从事民事活动的,按照民法规定进行的则都是民事主体,同时具备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确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关系,进而实现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体法律地位确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顺利实现

不管什么商事活动,商主体的商品交换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润汇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够满足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够缩短交易的实践周期,提高交易的进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够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通过预先设置规定多种交易方式,不但对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交易的客体作出了定型。预先设置的交易方式不会随着交易的类型、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地点的改变而改变。民商法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的客体实现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时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各个环节的正常进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确定了短期时效制度,通过缩短交易的时间能够有效减少交易进行中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提高交易进行的顺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商事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内容上也变得繁琐复杂同时商事活动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给商事活动增添了很多问题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动进行的风险也在逐年增加,这些风险会使商事活动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过对商事活动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规范,能够缓解商事活动中出现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动的安全度。民商法对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制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制度,同时对交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详细的法律制度规定。例如,民商法在企业证券方面做出的相关行情规定,不但保证了商事活动主体的法律效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动的安全程度,促进该商事活动的发展运行。

(四)民商法捍卫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