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征信业务管理

征信业务管理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征信业务管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镇银行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接入

近年来村镇银行以其机制灵活和独具特色的经营方式快速发展,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村镇银行自身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强烈要求接入征信系统的。这是因为征信系统可以帮助它们全面掌握借款人异地、跨行总体负债水平,全面考察其综合负债情况及或有负债,准确评估其整体还款能力,客观评价其还款意愿,深入判断潜在的风险,有效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降低信贷成本,又能有效甄别防范信贷欺诈。然而,由于村镇银行受众多因素影响,全国已接入征信系统的村镇银行非常少,如浙江已成立的48家村镇银行至今只有两家接入。

一、基本情况

村镇银行为防范控制信贷风险均采用间接查询(即通过当地人民银行或其发起行查询)的方式满足对借款人征信业务的需求,这种方式不仅不方便、耗时长,降低风险控制效率,还提高风险控制成本,无法享受征信系统更完善的服务和信息产品。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各地区村镇银行数量以及分支行机构的增多,其信贷业务在征信系统外循环,降低了入库率,影响入库数据完整性,逐步破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公信力和滋生企业逃避监管的潜在意识,不利于社会征信体系健康发展,对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

二、存在困难及原因分析

既然征信系统能给村镇银行带来业务发展的巨大支持,畅通“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体现征信系统服务金融活动的宗旨,村镇银行接入意愿又强烈,为什么现实中完成接入征信系统的村镇银行却凤毛麟角。

(一)村镇银行自身困难

1.业务系统电子化程度低,品种单一

因其成立时间短、机构小,业务种类单一,客户多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业务范围也仅局限所在县域,大部分村镇银行的信贷综合电子系统未建立,同时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未重视电子化建设工作,缺乏接入征信系统的基础性要素。

2.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及内部管理等条件不完善

业务人员对征信系统业务不熟悉,对接入征信系统要求和系统报送信息数据规定更不掌握;无科技人员或只有兼职科技人员,系统开发或维护的技术能力明显不足;内控等制度均在建设完善中。

(二)征信系统自身不足

1.小机构与“高级别”的错位

在征信系统开发初期,我国金融体系尚未出现村镇银行等小法人机构,系统需求也就未考虑,目前征信系统中村镇银行直接作为顶级机构,其管理与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并列。但事实上村镇银行规模小、数量多且增长快,采取逐个申请接入的方式,不但效率低下,而且随着村镇银行与日俱增、遍地开花,征信中心的直接管理成本也越来越大。

2.进入征信系统门槛相对较高

由于至今未有针对村镇银行接入系统的专门办法,作为顶级机构接入,没有得到“特殊照顾”,显得各项加入条件要求高,反映在报送信息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制度规定高出目前村镇银行所能承受的范围,反映接入建设周期长、成本高。

(三)基层人民银行管理模式问题

业务监督与系统管理模式不配套。村镇银行作为地方小法人金融机构,机构一般设置在县域,业务监督由县级人民银行管辖,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由征信中心分支机构负责。而在实际工作中,征信中心其网点只设置到省级,地市级及县级均未设立机构,针对雨后春笋般成长的小机构,征信中心显然精力不够,而基层央行至今未明确其在组织运行征信系统方面的职能,由此造成人员业务、技术及信息等制约,推进系统建设力度大打折扣。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系统设置

建议在征信系统中设置以省级或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村镇银行“虚拟总部”,改变目前全部村镇银行逐一与征信中心采取“总对总”接入的模式,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地区将辖内村镇银行打包接入,各村镇银行作为“虚拟总部”的虚拟分支机构,“虚拟总部”设置在相应级别人民银行,统一报送数据和管理;或是将村镇银行作为已接入系统的发起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特殊分支机构,开通专门的用户,明确职责,由基层人民银行协助征信中心管理。这样可以减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负担,提高小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效率,并加强系统使用的监管。

(二)加快村镇银行自身建设

加快其自身信贷系统建设步伐。对未建立信贷系统的村镇银行,要通过借助主发起行的科技力量尽快建成业务种类齐全、满足征信系统数据需求的综合信贷系统。同时提高科技及业务人员业务水平,系统接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离不开大量高素质人员,各机构需加大专业科技人员的配置和培养,打造一支高水准的征信系统配套团队,为与征信系统的对接及日常系统使用提供保障。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2篇

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原则)

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的行业推进、指导和监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进行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备案与公开)

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办备案。

市征信办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信息。

第七条(年度报告及业务情况调查)

征信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市征信办报告。

市征信办可以组织建立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征信机构有关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

第八条(信息的采集)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异议信息的处理)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征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

第十条(征信产品的制作)

征信机构应当依据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备案的信息处理程序规范地制作征信产品,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产品的效用)

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产品仅供使用人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的保护)

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回避)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第十四条(商务活动中征信产品使用的推进)

提倡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公共管理中征信产品的使用)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事务的,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征信产品。

第十六条(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关政府信息的,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十八条(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有违法征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办投诉。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进行备案或者违反第七条规定未进行年度报告的,由市征信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3篇

征信和信用风险管理

“征信”的内涵

首先我们来谈谈对“征信”一词的理解,基本词义是调查或核实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是对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调查。征信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防范在信用经济交往中受到的损失。消费者在过去信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履约记录最能反映其按期履约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征信信息服务是指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活动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经济是契约和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授信者(债权人)相信受信者(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来偿还的承诺。在一个全球化的经济贸易环境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变得极为困难。此时,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就成为一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可见,征信实际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

征信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关系

在整个征信体系中,征信信息是信用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在征信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之间,起着媒介的作用。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作为征信信息的使用者,当然希望信息的透明度越高越好。负面的借款人信息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规避风险,提高资产的质量;正面的借款人信息,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定价,通过分层次地有效地筛选客户,帮助优化产品的定价模式,提高赢利能力。

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成之后,征信系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是否与企业及个人发生新增授信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截至2012年12月份,企业征信系统累计开通查询用户约13.3万个,全年累计查询次数约为9733.1万次,2012年日均查询26.6万次,同比增长40.1%,查询量按金融机构分布占比分别为国有商业银行29.75%,股份制商业银行41.46%,城市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18.36%,外资银行4.12%,其他全国性银行0.41%,政策性银行0.79%,中小金融机构0.70%,金融监管机构0.05%,其他查询4.37%;个人征信系统开通查询用户约15.4万个,全年累计查询次数约为2.7亿次,同比增长13.6%,日均查询74.9万次,同比增长13.2%,查询量按金融机构分布占比分别为国有商业银行32.97%,股份制商业银行29.64%,城市商业银行及合作金融机构21.04%,外资银行0.12%,其他全国性银行14.84%,政策性银行0.004%,中小金融机构1.38%,其他查询0.006%;按查询原因计算,查询量排名前三位的依次为信用卡审批32.97%,贷款审批28.14%,贷后管理32.52%。为商业银行进一步了解客户的信用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也为商业银行完善了贷前审批、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环节,防范了银行信用风险。

征信信息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征信信息的应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随着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查询已经纳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核流程,可以说,征信信息已经对商业银行改进信贷行为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并且运用于整个信贷周期管理。在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决策效率、开展和创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筛选优质客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贷款催收、新资本协议实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信信息的应用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用交易成本和时间,提高了贷款发放的效率。商业银行现在各类信贷业务已经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紧密结合。商业银行研究、开发、投产的基于征信系统的风险控制系统,已作为信用风险控制工具纳入贷前、贷中、贷后刚性控制环节,将征信信息融入信用风险控制系统,实现征信信息在跨机构、跨行业、跨产品的跨越式发展,有效地解决了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风险管理工具在授信审批流程的刚性化控制,并通过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在客户信用情况调查、贷款业务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担保资格审查等各个业务环节中的应用,促进了国内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标准转变,从而降低了信贷审查过程中人力和资源的成本,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评审时间,提高了信贷审批的工作效率。

征信信息的应用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和创新,信贷决策更加科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促进信贷业务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业务方面,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贷后管理等环节都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业务方面,贷款、对外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授信额度等业务的审批中都需要查询企业征信系统。

一方面,通过对征信信息的使用,有效地防范了无卡贷款、重复抵押、无效抵押、骗开信用证、多头贷款等欺诈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商业银行可以有目的的选择客户群,筛选潜在客户,开展符合各行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的业务。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后,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依托企业征信系统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尚未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档案。各商业银行利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创新了商贷通、展业通、小企业成长伴侣、小企业循环贷款等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到2012年底,全国已累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235万户,29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5.6亿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征信信息应用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了解借款人的信息渠道,准确定位借款人资信状况和风险点,帮助银行做好风险预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各商业银行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为商业银行甄别高风险客户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信贷规模特别是个人信贷规模迅速扩大,而不良贷款总量未出现明显增加,这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益完善密不可分。2012年全国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应用中,在贷款审批阶段,各银行利用企业征信系统因借款人信用不良记录拒绝授信0.96万笔,金额2318.5亿元;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因借款人信用不良记录拒绝授信个人贷款申请55.4万笔,金额1010.8亿元,拒绝信用卡申请417.5万笔。

征信信息的应用有利于动态了解借款人的负债状况及还款意愿,加强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的实施。贷后管理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中的一大薄弱环节,商业银行贷后管理跟不上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很大,这是不良资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贷后管理要跟踪检查,随时掌握客户生产经营及资信变动情况,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运行后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征信信用报告就能快速及时掌握借款人异地、跨行负债水平,全部考察其综合负债情况及整体还款能力,判断其潜在信用风险,做好早期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2012年全国性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应用中,在贷后风险管理阶段,利用企业征信系统对6160户高风险客户进行了风险预警,金额1896.9亿元,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对156.7万笔授信业务进行了风险预警,金额565.4亿元。同时征信系统在社会上具有强大的舆论和警示作用,通过对征信信息中不良借款人信息的公示,使其失去信用以及贷款的能力,从而失去在信用经济社会中立足的能力。在实际的处理中,有很多已经违约的客户,在征信系统中存在违约信息,为了重新获得贷款能力,而归还逾期贷款。另外一些已经违约的客户,在征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目前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也便于商业银行贷后人员进行催收。在贷款催收方面,根据征信信息和银行内部客户行为分析,商业银行可以不断改进催收策略,在更好地保护客户价值的同时使信贷损失最小化。

征信信息的应用有利于新资本协议实施,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在新资本协议的框架下,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在微观层次上对具体客户、交易、资产以及流程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包括内部评级体系在内的内部评级系统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平台。这些都对外部数据及数据提供的渠道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数据具有大样本、客户覆盖全面、系统性等特点,并且具有灵活丰富的维度,包括行业、规模、区域、余额、集中度、业务产品分类、期限、利率、五级分类等等,可被应用于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中,作为信用风险模型的重要数据来源,为贷款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例如征信系统征信信息成为商业银行评分卡项目和对公内部评级系统的重要数据来源之一,包括年龄、收入状况、逾期历史、查询记录等个人征信信息被应用于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中;行业、地区、五级分类等企业征信信息,被应用于对公信用风险初级法的定性分析中。

展望与建议

随着新资本协议在全球推行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迈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也发生了深刻变革,这就对征信系统利用自身汇集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和经济主体其他信用信息的优势、向银行提供相关征信信息,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应对入世后金融国际化带来的挑战,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征信信息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重点规划。

非银行征信信息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到现在,来自商业银行一个最大的要求,也就是需要征信系统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采集更多征信信息。公共信息有助于信贷机构判断潜在借款人信用状况,也提高了企业的违约成本。但大多数的公共信息还不可得,巨大的数据资源还处于“信息沉睡”状态,无法充分发挥其价值。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集了公积金、社保信息,在部分省市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欠税信息、环保、民事案件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可能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行政许可和处罚奖励等公共信息。这部分征信信息采集范围扩展到全国,同时采集公安、法院、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税务信息、电信信息、保险信息等信息,将进一步提升银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

征信信息在银行信贷生命周期的全面应用

征信最核心的还是数据,而征信信息最关键、最基础的应用是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数据具有大样本、客户覆盖全面、系统性等特点,截至2012年12月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约1858.8万户,其中,收录有贷款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约900.8万户,企业征信系统服务的机构用户累计达到622家;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约8.23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约2.89亿,个人征信系统服务的金融机构用户累计630家。征信系统征信数据可应用于从潜在客户筛选、授信风险管理、资产组织风险管理到贷款催收的信贷周期的全流程,理所当然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想数据来源。

通过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客户群的行为模式,征信系统数据不但能反映借款人层次的信用风险,而且能提供对客户群行为能力的预测;通过对征信数据不同维度的分析,征信系统就能提供跨行业、地区、规模的信贷组织产品;通过对数据的压力测试,征信系统还能提供对经济周期进行提示和预警的产品,为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和商业模式提供了新的途径,将微观层次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管理与宏观层次的信贷组织管理结合起来,构造一个全景的风险管理体系。

征信信息在制定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中应用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自身独特的海量数据资源,有利于以权威的市场基准发挥连接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政策的桥梁作用,为货币政策判断真实利率水平提供依据,并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利率定价管理。2011年1月4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网站上刊发了署名文章《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周小川表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含了客户信息和进行风险定价的依据,征信系统可以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发挥作用。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从微观审慎向宏观审慎延伸,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从非系统性风险向系统性风险延伸,以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都对银行业外部数据以及数据提供渠道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充分利用央行的征信系统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征信 征信案例 对策分析

信用体系是当代经济发展的基础,个人信用已经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能够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进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征信业发展的过程中,显现了一些问题,从已报道的征信案例中可以窥见,在一些发生的人征信案例中出现了银行的身影。银行在征信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既是个人征信信息的来源之一,也是征信体系的受用者,具有双重身份。然而银行与征信相关的业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对征信体系的发展存在着阻力,且办理相关征信业务多是商业银行。我们要重视并解决商业银行带来的一些问题,进而为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议。

一、商业银行业对征信业的影响

我国的征信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商业银行来说,商业银行是征信体系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既可以提高审贷效率,也可以降低贷款违约率。然而,商业银行本身却出现了阻碍征信业发展的一些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从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至今的征信案件在不同程度都与商业银行相关。本文收集了从2005年至今已曝光征信负面新闻60余件,排除同一新闻在不同媒体的情况,剩余有40余件。来源于正规网络新闻网站或出自于纸质媒体,资料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息更新快;以及一些银行或调查机构不公开全部信息,或不从网络途径公开,使得搜集到的案例数量不够庞大,但现存的这些案例足以能够说明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将搜集到的案例整理如下:

图1征信案例数量逐年分布图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征信业的负面新闻伴随征信业的发展一直存在,且近两年有上升的趋势(见图1)。2005年到2010年,征信案例主要是由于信用卡风险导致的,近两年,在信用卡风险案例存在的同时,出现了违规操作等问题,并且违规操作问题被频繁曝光,因此近两年的新闻数量骤然上升。

图2各地区征信案例数量曝光排名 图3各类征信案例占比

根据对发生的地区进行统计发现,全国多地都有发生,而各地区负面新闻数量排在前面的是上海,其次是北京,深圳、广州也榜上有名,可见多发生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见图2)。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活动活跃,交易量也大,发生案例较多也属合理。此外,在所统计的新闻中,约有60%是与商业银行相关的,通过整理后发现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银行滥发信用卡;二是银行业务执行不到位;三是银行的违规操作。这三类的比例分别是19%、25%、38%。

(一)商业银行滥发信用卡

由于银行信用卡导致个人信用信息的问题最多,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起步于2003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元年,起步比较晚。从2003年末信用卡发卡总量仅300万张提高到2012年发卡4600万张,2012年末发卡总量突破35亿,达到35..34亿张。同时,根据央行数据,截止2013年四季度末,信用卡发卡量同比增速放缓,环比增长4.2%,同比增长16.0%,同比增速放缓8.3%,增长趋于平缓。但数据显示放缓发卡并没有降低逾期未偿信贷比率,信用卡授信总额进一步增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信用卡透支余额)持续增长,关于信用卡的问题还是不断涌现,由信用卡引发的个人信用信息问题时有发生。如前所述,信用卡的增发量持续提高,个人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能够申请信用卡,并且同时拥有多张信用卡,这也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信用卡申请只需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简单的证明条件即可,受到许多年轻人的欢迎,收入不高但能够提前预支消费,但同时管理多张信用卡却很麻烦。客户没能准确记清应还金额,经常会出现由于少还几十元甚至几元钱添加一条不良信用记录。

(二)商业银行业务执行不到位

在所搜集到的新闻中不乏有银行业务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银行业务从办理前到业务办理后各个环节都应该重视,不能忽略任一环节。由于银行经营业务的疏忽会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对该银行本身不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业务办理前的审查不严格。比如在办理信用卡业务中,存在办理非本人信用卡的情况,由于丢失或被盗导致个人身份等相关信息泄露、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等给本人带来经济损失以及声誉损失,且给个人信用信息增加了非本人造成的不良记录,无法进行贷款等业务的办理,也给银行带来了损失,增加了坏账。二是不能及时、准确通知客户业务变更等事项。比如不能及时通知客户信用卡业务变更等事项。三是银行在一些业务办理中效率较低。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是需要及时更新的,以便提供给使用者最新的信用报告,然而银行存在信息更新滞后的情况,若在未更新时间段需要提取信用信息,提取到的信息会对个人的信用评价有偏误,以致影响需要信用报告来办理的事务。

(三)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

银行存在违规操作,这一现象产生的影响是最为严重的,也是亟待加强解决。这一类案例占全部案例的38%,也是近两年案例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需要引起重视。归纳这一类案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未经本人同意查询其信用报告。根据2005年出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但必须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二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商业银行不经审查核实就将信用记录提交至人民银行,对于个人来说,误传不良信用信息将带来诸多不便甚至经济、名誉损失,是征信系统外的人为漏洞。对于这类案例,存在同类案例不同判理结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参考,对此,我们应完善相关的体制、法律作为评判依据。。三是银行泄露甚至故意贩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用资料。

二、商业银行阻碍征信体系发展的原因分析

第一,银行发放信用卡核心指标是信用卡发卡量。与04-05年不断激增发卡量相比,近几年的信用卡发卡量的增速明显放缓,但发卡量仍是不断提高。发卡量对发卡机构的综合收益贡献度一直较高,发卡量也继续成为信用卡业务中的重点。正是由于对发卡量的要求,导致一些信用卡办理草率,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在办理信用卡时,存在一部分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信息办理的情况,并且将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给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污点,也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名誉损失。

第二,商业银行征信业务流程的制定不完善。由于身份盗用,商业银行审贷不严导致的征信数据错误是多个案例的重要原因。目前,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操作环节通常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多个环节,如若不能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贷前调查关和贷中审查,同时加强贷后管理,就可能造成冒名贷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侵犯了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也使信息主体权益受损,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第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漏洞。从上述案例及调查情况可知,有很大比例的案例属于商业银行监管不到位,使得银行人员违规操作,而有关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的风险,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征信以及贷款业务未能重视管理。因此,由于监管不到位,产生了道德风险,使信息主体和商业银行本身的权益同时受损。

三、完善商业银行业征信服务的建议

第一,降低信用卡风险。对于商业银行,在受理信用卡申请时应该有针对性的办理,根据不同收入等级、已办理信用卡数量、办理信用卡主要用途等条件给予办理不同额度、不同权限的信用卡。针对大量信用卡用户,信用卡售后服务应该准确跟踪信用卡的数据,建立信用卡用户数据库,根据以往使用情况可以做出预测,一旦发现异常波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

第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同地区采用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差距较大,应该在满足相同信用等级的情况下,区别对待。前提是各商业银行能够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这样才能衡量不同地区征信信用的情况。针对经济较发达地区,经济活动活跃,需要信用信息频繁,交易额也较大,符合比原来要求更高的等级才准许办理贷款等其他业务。对较发达地区应该在信用信息评级时要求等级更高,有效减少因地区差异造成的不良信用事件。

第三,加快推进征信立法,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后,还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修订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征信信息采集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各类征信信息的来源、有关信用信息的使用、争议信息的处理和删除、被征信主体的权利及义务、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明确商业银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受的处罚。通过加强征信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明晰征信系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职责,构建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进而有效地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操作不规范是以上新闻案例中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对于此种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商业银行在执行征信业务方面的检查力度,增加日常监督管理的频率并加强力度,严格审查商业银行执行此类业务的程序,检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此外,对于检查结果和这类征信案件应及时通报,并且一经发现就要大力处罚。全面了解并及时纠正商业银行在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对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冒名贷款以及内部人员知法犯法等问题,及时进行跟踪检查,达到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Margaret J.Miller.Credit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M].The MIT Press,2003.

[2]Carlos Trucharte Artigas Bank of Spain.A Review of Credit Registers and their Use for Basel2[M].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04.

[3]王慧云.从防范信用风险看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R].2005.

[4]董琦.个人征信服务现状分析及改进对策研究[J].西部金融,2012,(8).

[5]魏鹏.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信用卡产业的发展[J].金融论坛,2010,(8).

[6]孟方琳,林薇.后危机时代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研究[J].商业视角,2012,(10).

[7]李俊丽.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8]赵锋.《征信业管理条例》述评[J].征信,2013,(4).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5篇

一、地方立法现状研究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这些地方规章在规范内容及规范重点上并不相同。根据信息来源及共享模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有关政务信息共享与公开的规范

在15个省、市、自治区中,9个省、市的地方规章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系统将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形成的有关企业或个人的信息共享并公开的活动,这在整个地方规范中占较大比例,充分反映了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意识和方式的转变,对政务信息共享的迫切需求,以及在现代法治要求下逐步意识到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规章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或一致,对此,我们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见表二):

表二(点击看大图)

1、信息类别

在信息类别上,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信息,很少涉及个人信息,体现了政府部门对于共享其掌握的企业组织信息,加强对市场上企业主体行为监控的重视。

2、信息内容

在信息内容上,地方规章普遍规定,信用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有关企业经营信用的信息及其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这种对信用、信用信息的理解更多的反映了政府部门自身管理的需要和考虑。

3、信息分类

信息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所作评价进行的分类,一般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

4、信息归集机构

由于是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因此信息归集机构主要是由政府或指定政府部门负责建立的公共信息登记系统。

5、监管机关

监管机关各不相同,有工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政府下的工作办公室等,职责主要是负责维护和监督公共信息登记系统的运行。

6、信息的收集

在信息收集方式上,主要是强制行政机关等信息提供单位向公共信息登记系统提供信息。

7、信息的披露

在信息的披露上,主要是向社会公开披露,特定信息仅向行政机关披露;查询非公开的信息,则要取得有关企业/个人授权。

8、本人权利

现有的地方规范均规定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自己的信息,并提出异议,但大部分规定仅能向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

9、信息使用期限

为了确保信息的使用效果,并给企业或个人适当补正的机会,现有的地方规范均对记录的披露期限作了相应规定,超过期限即转为保存。

10、信息使用

在信息使用上,现有的地方规范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查询使用信息,但对于如何查询,有些地方规范中并没有具体规定。

(二)有关企业或个人征信的规范

在15个省、市、自治区中,6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规章是规范独立第三方所开展的专业化的企业和(或)个人征信活动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了解并认识到征信活动在市场经济,特别是信用交易中的重要性,及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规章在具体规范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反映了目前人们对于信用及征信的不同理解,对此,我们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见表三):

表三(点击看大图)

1、信息类别

在信息类别上,大部分地方规范对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都进行了规定,反映了信用交易的广泛性。

2、信用信息

对信用及信用信息的界定,指出主要是反映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用等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但也存在偏差,如将商业信誉等包括进来。

3、征信机构

对征信机构的规定,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但对于经批准才能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征信机构,缺少对批准机关、批准条件等的具体规定。

4、监管部门

在监管部门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包括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专设的信用信息监管部门等。对于人民银行在当地征信市场上的监管权,地方规章基本上没有考虑,或者对其进行了限定,规定其仅对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征信活动进行监管。

5、公共征信系统

大部分地方规章对公共征信系统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公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制有关部门报送数据,在业务上则仅能提供查询服务,查询为无偿或有偿,收费仅限成本费用。

6、信息类别

在信息类别上,针对企业和个人有不同分类,主要是身份信息、财务信息、商业交易或信贷交易信息、公共信息等。对于个人信息,还对敏感信息做出禁止采集的规定。

7、信息的收集

在信息的收集上,规定较为一致,均要求取得被征集人的同意或授权,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须采取合法途径采集;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要履行保密义务等。

8、信息的披露

在信息的披露上,现有的地方规范均规定,应当有正当理由或取得授权,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向社会公开披露和向行政机关披露。

9、本人权利

对于本人权利,现有地方规章均规定本人有权查询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但对于是否可免费查询存在不同规定。

10、有关其他业务的规定

海南和深圳的地方规章中还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估业务及其他业务进行了相应规定。

二、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两类地方立法规范对于解决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用问题,促进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一方面,第一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内容上属于政务信息公开,但这些公开和共享的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某一个侧面,通过立法规范,对于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优化征信环境十分有益;另一方面,在目前有关征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缺失的前提下,地方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征信立法方面的空白,因此可以说,这些地方立法是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地方立法中对公共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模式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有益探索,这对于我们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建设国家公共征信机构,构建我国征信市场模式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同时,现有的地方立法规范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规范混乱、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等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存在不当理解

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态,作为一种制度,建立信用体系,就是要建立历史信用信息档案,以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方便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信用信息应主要是市场主体在信用交易中形成的信息,征信则是以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专门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评价等活动的行业。但是,地方立法对此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正确认识,而是呈现出五花八门的规定,这是目前地方立法规范的根本问题所在,主要体现在信用信息的定义、内容和分类上。

首先,有关信用信息定义存在不一致,这将使得人们对信用信息的理解更加混乱,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其次,信用信息主要是为信用交易中的债权人服务的,因此应当遵守“有限收集”的原则,但目前地方规章中规定的信息范围之广,将不利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第三,在信息的分类上,根据世界征信业发展所取得的经验,通常将信用信息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这两类信息对于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促进信用交易的进行分别发挥着不同作用,而地方规章中仅主要根据行政机关的评价,将信息分成各个类别,这种分类对于判断信息主体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并无太大益处(见表四)。

表四(点击看大图)

(二)缺少对征信机构的具体规定

目前地方立法中,虽然有规定要求征信机构要依法经批准设立,但由谁批准、具体条件、业务范围等都没有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推动征信市场的形成与行业的发展。

(三)对征信业务的规定不全面

对于征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征信业务,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各不相同。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就信息的收集、保存与提供查询这一基础业务而言,地方立法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但除此之外,有的规定不能从事其他业务、有的规定还可以从事评估业务、有的规定则较为广泛,包括了广义上的各项业务,如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湖南省)。其次,在业务规范上,对于信息的收集、保存与提供查询这一基础业务而言,地方立法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对于其他业务,则缺少相应规定,或规定得十分粗略,这对于行业的今后发展也十分不利。

(四)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充分

目前的地方立法中,仅在一些条款中体现了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如禁止披露的信息、允许本人查询、及时更新数据库等等,但是并不全面具体,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无法起到充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作用。

此外,从信息主体来看,地方立法主要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公布,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与保护的规范则较少。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五)业务监管不一致

对于信息的收集、使用与披露等活动的管理或监督机关,各地方法规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下的信息办公室、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等,这种做法削弱甚至剥夺了人民银行建立全国征信市场并进行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剧了行业监管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信息的有效使用及征信业作用的发挥。

表五(点击看大图)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6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本文通过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内部体系以及外部体系的构建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035-01

目前,不当发卡、信用卡套现等给发展尚不成熟的我国信用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急需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为我国的信用卡行业保驾护航。

一、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内部体系的构建

1.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内部体系的构建原则

信用卡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对其进行风险管理不能沿用过去的理念和方法,而应该根据其特点重新进行构建,其构建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系统性。信用卡业务相较于银行其他的传统业务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涉及的环节多,流程也因此变得十分复杂。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只有建立起包括事前风险预警、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化解在内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够保证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二,平衡性。信用卡的盈利水平无疑是很高的,但因其具有明显的零售银行业务盈利模式的特征,导致其在风险的控制和业务的进一步扩张上具有很深的矛盾。只有平衡发展的风险管理观,也即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才能够既保证银行获得可观的利润,又保证其风险是在可控范围内的。

第三,前瞻性。信用卡本身具有十分明显的高科技的特征,面对普遍存在的伪卡欺诈等给银行造成的巨大损失,发卡行必须提高自身的前瞻性,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风险侦测系统、磁条纹理鉴别系统等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

第四,开放性。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的开放性不仅体现在同行间进行信息的共享,也包括与信用卡业务有紧密联系的部门如个人业务部、信贷部等之间进行数据的共享,协同合作,构建风险的管理体系。

第五,国际性。构建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体系时,突破国境的限制,与其他各国、各国际组织进行亲密合作,利用最新的风险防范措施应对新的犯罪形式,提高防范信用卡风险的能力。

2.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成

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着覆盖信用卡业务流程的原则,主要包括事前风险预警、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化解三个环节,具体构建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产品规划阶段的风险管理。在信用卡产品的规划阶段,发卡行需要先对产品的盈利能力进行衡量,然后根据本行的特点以及进一步的经营策略与规划对目标市场和客户进行定位,再结合对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拟定产品的定价、授信标准、催收政策等具体的细节。

第二,市场开发阶段的风险管理。市场开发阶段是进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做好此阶段的宣传以及对客户的筛选工作能够大大降低风险度。在进行市场宣传之前,发卡行做好对市场人员的思想道德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能力;市场开发阶段,明确营销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范信用风险。

第三,授信审批阶段的风险管理。首先,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收益的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授信政策的细化;然后,多渠道搜集信息为信用评分系统提供数据信息;最后,建立完善的信用审核机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账户维护阶段的风险管理。经过授信审批,客户成功申请信用卡之后,发卡行就要为客户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业务的往来。。

第五,还款及催收阶段的风险管理。客户使用授信额度之后,发卡行每月按照提前规定好的日期生成账单,并为客户预留还款期限,如果客户在此期间偿还全部的欠款,那么将可以享受免息的待遇,当然预借现金的除外。否则将进入逾期状态,发卡行即可采取催收的措施。

二、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外部体系的构建

1.个人征信的含义

个人征信指的是由专门的征信机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将分散在各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相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众多的先进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能够为信用卡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征信机构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征信产品应用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急需对其进行完善,具体的措施包括: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并在原有基础上将保险、证券、工商等纳入范畴之内,扩大所采集数据的覆盖面,以便为其他部门提供征信服务;第二,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改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同时,推动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促进内外部评级结果的结合,提供更高质量的信用服务;第三,明确监管目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信用卡业务因其高盈利性、高成长性和规模效应的特点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争相开办,但同时伴随而来的就是高风险。目前,我国的信用卡风险管理机制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从构建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两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7篇

个人征信市场亟待发展

个人征信是独立于银行的征信业,是银行贷款业务分化出来的行业,是贷款人的信息联盟。旨在收集、整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及依据这些资料加工成信息产品,提供给贷款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贷款人发放和管理贷款。

征信业对于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影响甚大。从全球视角观察,个人征信市场繁荣程度与个人贷款市场的活跃有密切关系。发达国家征信业支持着消费信贷增长,多年来那些国家为数甚多的银行的收入已主要来自对私贷款收入。发达的征信业,受益的不单是银行,依托征信业,还可以成长出许多信用卡公司,专营消费贷款。而我国的征信市场刚刚发育,发达程度远远不能与欧美相比。

当前我国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金融脱媒”使银行的压力加大。长期以来我国银行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贷款,现在企业贷款净利息收入迅速摊薄,形势逼迫银行贷款向个人转移。再之,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小银行,改善银行机构结构不合理状况。中小银行营销重点多是自然人的消费和经营贷款。目前的金融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活跃的征信市场支持。第一,大小金融机构都需要尽可能详尽、准确的客户数据,以准确评估客户信用度,减少信用风险。第二,对客户信用评分需要建立模型。大型金融机构数据量大,外购数据需求不迫切。但是,小型金融机构必须靠采购足量数据计算出参数,满足建立模型的需求。第三,信用评分公司数据需求量大。我国地域广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相差悬殊,消费习惯、信用观念千差万别,且个人贷款业务有多种类型,因而需要建立繁多的各种类型、参数各异的评分模型。这些模型很大一部分需要评分公司担当,其评分所需数据是大量的,这要靠征信市场提供。无论银行转型,还是发展中小型银行机构,都必须有活跃的信用市场支持。

建设相对宽容的征信法律体系

征信法规对于征信市场的繁荣程度影响巨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相对宽容的法律和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征信立法则强调银行效率和信誉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银行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等的商业需求。“明确同意”的形式是书面签字。美国法案规定,信息增加使用范围,持有信息的金融机构须(以登报、发信各种形式)告知信息所有者,既定时期内没有表示不同意,视为同意。由此可见,法律宽容程度不同,对欧美征信市场繁荣程度的影响很大。

一国信用法规的宽容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欧洲诸国受到严格的隐私保护理念制约,想制定宽松的法律也难以做到。在我国隐私理念要比欧美国家宽松得多,比如欧美普遍将、政治倾向等视为个人隐私,在我国很多人对此难以理解。我国制定一套较宽容的征信法规不会有太大的阻力。

征信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信用度评估,银行等贷款人处于被动地位,信息不对称是对银行等贷款人的不“公平”。过分强调保护个人隐私是支持不“公平”。在征信问题上过度保护个人隐私,似乎为广大消费者争得了利益,放宽眼界看,过分保护隐私,影响贷款良性增长,也影响了经济良性发展,进而影响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另外需指出,我国征信业处于发展阶段,是幼稚产业,需要保护。法律规定要处理好保护民族征信业与引进外资的关系。鉴于征信业与银行业联系密切,可规定凡从事信息收集、加工和信用评分公司的外资股份,不得超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这一比例,其施行时间长短视情而定。另外,不妨学习一些国家,规定信用信息数据不得出口。

我国需要出台个人征信法律。随着市场发展,银行和社会征信机构出现兼并重组,对机构变动中的信用数据如何处理,要制定相应法规依据。我们应研究征信先行国家法规,灵活借鉴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征信法律规定体系,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好贷款人、借款人、征信机构三者关系,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抓住机构建设环节

发展个人征信市场

征信业务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信贷业务 风险管理

一、邮政储蓄银行加强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的三项原则是“安全、流动、盈利”,其中信贷资金安全是基本原则。也就是说,邮政储蓄银行的信贷部门需要时刻保证个人贷款本息能够按规定收回,个人信贷中的风险直接关系到个人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加强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有助于邮政储蓄银行合理配置信贷资金,满足客户信贷需求,提升信贷资金流动性的同时,降低个人信贷风险,保障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从而做到信贷收益最大化。

(二)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竞争力

近几年来,随着地方商业银行的兴起,邮政储蓄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提高盈利率与市场占有率,邮政储蓄银行必须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现金流供其平稳运营。加强个人信贷风险管理,能够有效降低邮政储蓄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金额,为邮政储蓄银行积攒足够的资金流,这为其加强市场占有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邮政储蓄银行提升市场占有率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盈利能力,最终实现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开办较晚,管理手段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对个人财务收支状况的有效监控,这使得邮政储蓄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信誉、收入、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征信监管体系,个人的社会信息都只被封锁在所涉及的行业部门手中,除了对外开放的一些工商部门的数据外,借款人的其他资信情况很难查询,这使得邮政储蓄银行只能通过收入证明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无法从多角度判断借款人的实际征信状况,这使得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加大。

(二)缺乏专业的风险研究团队

目前为止,邮政储蓄银行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信贷风险研究团队,依然采用简单的五级分类法来分析个人信贷业务,很少定期针对个人状况不良监测报告,也没有针对邮政储蓄银行信贷业务特点组织架构并进行团队岗位职责培训,很少对当前行业发展情况与市场风险进行预测与分析,缺乏对信贷产品的创新能力,仅仅维持原有的信贷产品,一旦市场发生危机,邮政储蓄银行将很难应对,为其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三)抵押物变现困难

当借款人的个人信贷状况出现问题时,如果借款人无法在借款到期时偿还本息金额,则收缴其办理贷款时的抵押物就变成了第二种还款途径。作为个人信贷风险补救途径的抵押物处置,要求其必须具备合法、足值、顺利变现的能力,然而,在我国属于二级市场的抵押物变现市场还处于初级创办阶段,抵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还不够符合规范,很多抵押物往往都是有价无市,这导致邮政储蓄银行将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较小,甚至变现后将损失一定的金额,这不但削弱了抵押物的作用也为银行个人信贷带来了更多的风险。

三、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需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在其内部建立个人客户征信数据库,确保每个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都有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客户需要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可以随时调取其内部征信数据,判断其信用状况;另一方面,可以由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公共的个人征信信息交换平台,或建立其一个专门记录个人征信状况的股份制公司,增加邮政储蓄银行能够调取个人征信情况的渠道,从而准确判断出向其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有效降低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风险。

(二)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邮政储蓄银行要针对自身信贷业务的经营特点,建立专业的风险研究团队,采取多重标准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分析与评估,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定期对个人不良信贷情况进行提示,降低其业务风险;同时,定期对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信贷业务风险培训,通过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信贷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提升其风险意识;另外,鼓励风险研究团队根据市场预测情况改良原有的信贷产品或推出新的个人信贷产品,从专业角度降低邮政储蓄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三)积极催缴贷款,规范抵押物市场

邮政储蓄银行要及时、果断的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客户采集相应的资产保护措施,采取拜访住所、工作单位或者法律催收等形式,积极催缴贷款,尽量选择以资金形式收回贷款,避免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金损失;另外,我国要合理规范抵押物交易市场,规范抵押物交易秩序,合理评估抵押物市场价值,邮政储蓄银行可以通过抵押物自销、代销或拍卖的方式,提升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从最大程度上降低邮政储蓄银行的信贷损失,降低个人信贷风险。

四、结语

从总体上来看,邮政储蓄银行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还是存在“重带前,轻贷后”的问题,这也是其信贷业务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邮政储蓄银行需要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催缴贷款,规范抵押物市场等方式来降低其个人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作者单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行)

参考文献

[1] 李凯,卜永强.我国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模式研究[J].新金融,2011(6):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