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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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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卫生行政部门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3(c)-0114-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1]。若不能及时应对,不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公众心理恐惧,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经济衰退,威胁国家安全。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是控制突发事件的关键,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协调合作。

卫生行政部门是构成我国卫生体系的重要组织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担负着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各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进行大众健康教育等职责[2]。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事件的应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应急控制措施和救援工作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后续处置及应对成效[3]。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位于突发事件应急的最前沿,需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了解情况、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等。为了解河南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以下简称卫生应急)能力,从中发现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进行了本次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调查采用整群抽样方法,根据地理位置在河南省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和中部各抽取1个市,对该5市所有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采用全国卫生应急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生行政机构用表)。调查内容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8月31日河南省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能力基本情况、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培训演练、装备储备、经费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共调查了39家单位,收回有效问卷39份,有效应答率为100%。所调查单位中,仅5家(12.8%)单位设有独立突发事件应急部门,其中2家单位没有独立办公用房。没有独立突发事件应急部门的单位中,有70.6%(24/34)的单位指定了其他部门作为兼职机构承担卫生应急工作,多为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

调查显示,实际从事卫生应急的工作人员占总编制人数的4.2%,其中29.7%的人员为长期借调(借调时间≥6个月)。应急工作人员中医学专业人员比例为67.6%,平均年龄(39.0±7.3)岁,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下,其中,本科学历占45.7%。

38家(97.4%)单位制订了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30家(76.9%)单位有指定的卫生应急医疗机构,应急床位共2 275张,平均每家医疗机构72张。

2.2 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

调查的39家单位均下发文件成立了专门的应急队伍,即应急队伍设置率为100%,平均每个单位3.9类,6.1支,75人。主要是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19家单位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平均每单位3.6类,25人。但有近一半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过去1年中没有开展相关活动。

2.3 卫生应急演练与培训

2008~2010年39家单位平均每季度演练8.5次,其中,26.6%为桌面演练,73.4%为实战演练;38.9%为本单位演练,44.4%为跨单位演练,16.7%为跨部门演练;涉及人数从数人至数百人不等。

2008年度,39家单位举办各类卫生应急培训累积52次,3 259人,平均1.73次。2009年度共举办各类卫生应急培训累积73次,5318人,平均2.21次。2010年度共举办各类卫生应急培训累积36次,2 569人,平均1.24次。

所调查的39家单位中,2008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为953名,2009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为1 269名,2010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总数为682名。有的单位在这3年中没有人参加过卫生应急培训。

2.4 装备、储备情况

所调查单位中,61.5%(24/39)的单位没有用于卫生应急的专用办公车辆,且卫生应急车辆均无独立通讯设备,应急通讯方式主要是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76.9%(30/39)的单位有卫生应急物资实物储备。有实物储备的单位最低的为数千元,最高的为百万元。93.3%(28/30)的单位的卫生应急物资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储备。39家单位中,仅有5家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进行了卫生应急服装装备。

2.5 工作经费

2008年度,51.6%的单位没有卫生应急年度预算的日常工作经费,其他有日常工作经费的单位,最低为1.0万元,最高达117.0万元;2009年度,48.4%的单位没有卫生应急年度预算的日常工作经费,其他有日常工作经费的单位,最低为1.0万元,最高达169.5万元;2010年度,51.6%的单位没有卫生应急年度预算的日常工作经费,其他有日常工作经费的单位,最低为1.0万元,最高达181.6万元。

3 讨论

近年来,河南省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卫生应急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调查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专门应急机构设置率、独立办公用房及卫生应急人员占总编制人数的比例均较低。应急部门是应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的形式、层次对卫生应急处置效率及效果起着重要作用。各卫生行政机构应积极组建独立卫生应急职能部门,建立内部应急组织领导小组或指挥中心。应吸纳高素质应急工作人员,丰富卫生应急队伍。

应急预案是指为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订的一整套关于应对和从应急事件中恢复的协议或安排[4]。完善的预案会使突发事件中人员的死亡率减少2/3,甚至更多[5]。本调查显示,河南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预案设置率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设置率均达到97.4%,个别单位未完善的单位应尽快制订本级各类应急预案。39家单位均成立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但种类及数量有限。

培训与演练是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自身能力与现场处置能力的重要措施,是积累经验的有效方法[6]。完善的应急预案演习和定期开展演练,能有效地促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7]。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部门,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卫生机构,合理组织和规划每年参加培训的人数、培训次数、培训级别、培训内容。本调查显示:每年每单位均能积极开展演练与培训,但演练次数和培训人数均不多。演练内容以食物中毒事件为主,其他方面的应急演练较少;演练以本单位为多,跨单位跨部门较少。而突发事件的应急需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合作,通过多次的跨部门演练,在实际应急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协作,高效、快速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由于工作经费紧缺,河南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装备不足,这直接影响应急工作的开展,影响应急的速度和效率。政府应加大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基础建设的投入,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8-9]。为了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事后处理,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事件中的行政责任,完善突发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体系[10]。

总之,各卫生行政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合理配置科室和业务人员,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发挥现有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能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快速、高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陇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2] 焦明丽,吴群红,郝艳华,等.黑龙江省卫生行政机构应急能力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8,24(10):1247-1248.

[3] 董仕林.浅析卫生行政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C].中华医学会第一次全国公共卫生学术会议论文集,2009, 10:87-88.

[4] 胡国清,饶克勤,孙振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初探[J].中华医学杂志,2005,85(31):2173

[5] WHO. Community emergency preparedness:a manual for managers and policy maker [R].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99.

[6] 唐宗顺,陈国强,何中臣,等.重庆市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现况调查报道[J].重庆医学,2011,40(10):1014-1015.

[7] 郇毅,俞汀,倪胜,等.2005年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情况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26(8):39-40.

[8] 王卫军,郑建中.青海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工作现状分析研究[J].中外健康文摘,2012,9(6):413-414.

[9] 王选平.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5, 12(5):323-326.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到位

年初我局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成立由田局长任组长、三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任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我局与各大滑雪场签订了《县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各涉旅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景区结合各自实际,全部制定了应急预案,成立了旅游安全管理委员会,增加安全员。此外我局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制度,对各大景区每周常规检查一次,每月重点检查一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部暑,工作到位

半年来,我局对四家景区、2家旅行社进行安全检查30余次、出动车辆3辆、40人次,重点对各雪场的索道、防护网、挡墙、雪地摩托、摩毯、托牵、蓄水池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共检查出安全隐患10条,全部发放整改通知书,并督导景区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冬季下雪时要求景区对路面进行清扫,并联系交通局清雪车对景区危险路段进行清理,特别是冬季容易结冰打滑路段,我们及时组织人员刨冰、泼撒沙石料保证交通畅通。另外要求雪场加强雪具的正常维护,游客滑雪时要求必须佩带头盔,把危险降至最低,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针对汛期来临,我们做好防汛工作并与检查组一起深入各景区共排查险工险段5处,并全部进行加固处理。并完善各景区警示语、标牌标识,并要求专人负责落实;对农家旅馆、各景区安全员进行了安全培训;要求各旅游景区严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机构的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要、企业应急预案、索道日常检查档案等;结合上级文件,联系我县旅游行业实际,先后转发上级文件10多份,印发《县关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县旅游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县旅游体育局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关于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及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县旅游体育局关于做好防洪防汛的通知》《县旅游体育局防洪应急抢险预案》《县旅游体育局防洪工作预案》《县旅游体育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县旅游体育局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10余份,进一步增强了各旅游企业安全事故预防意识。加强值守,建立了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三、森林防火,落实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并明确局行业管理股负责旅游景区防火日常工作,把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春季防火期内,我局派出3名专人到包村进行防火工作指导,帮助景区建立了防火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成立半专业扑火队。按照《森林防火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各景区制定和完善了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另外对各景区都设置了防火检查站,配备了专门人员24小时轮流值守,实行封山禁火。

四、联合检查、确保旅游安全

我局联合质检局、安监局、消防队、交警队等相关部门共联合检查5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企业整改,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求其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求企业提出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求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五、提升涉旅企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整合旅游资源,做好“双创”工作:以万龙—密苑两大滑雪场为主,创建国家5A级景区、创建国家旅游度假区,规范和提升景区品牌形象。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我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程预防、全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我乡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乡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4.2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3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体系

2.1成立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熊伟任总指挥,分管食品卫生的林继平主席任第一副总指挥,张建新、沈华、黎晚生、谭日红等任副总指挥,林继平兼任现场总指挥。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食安办、党政办、农业办、工商所、财政所、畜牧站、农技站、广播站、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食安办办公。电话:传真:

2.2乡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乡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村食品安全应急分队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卫生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农业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等。

畜牧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参与牲畜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工商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中心校: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农技站: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

广播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负责事故处置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2.4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办公、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2.5.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乡应急指挥部指定食安办、工商所、农业办、卫生院等部门牵头负责。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5.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单位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监督召回有缺陷的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院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5.4现场检测评估组

(1)组成:由乡食安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及时上报检测评估报告。

2.5.5综合组

(1)组成:由党政办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协调各组的工作,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5.6信息组

(1)组成: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5.7警戒保卫组

(1)由派出所负责组织;

(2)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6日常管理机构

乡食安办负责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运行体系

3.1预警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报告

3.2.1报告程序与时限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食安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2)乡政府和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委报告,初次报告应在1小时内,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3)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陆续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5)总结报告

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报告对象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按规定路线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通报方式

(1)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食安办通报;

(2)乡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事故相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周边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安办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实施应急响应,V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乡人民政府响应。

(1)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员单位1小时内到达乡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

(3)乡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监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随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1.3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2指挥协调

4.2.1乡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4.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3.2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文献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食安办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乡合管办)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食安办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食安委。乡食安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食安委。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乡食安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7、演习演练与宣教培训

7.1乡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

7.2乡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一)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记安全生产责任。市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落实各施工企业的分管领导联系*地铁项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督促各施工单位与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一线作业人员层层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缺;督促各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市地铁集团要全面实行安全责任考评制度,跟踪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将其清理出*市场。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市地铁集团要进一步明确地铁建设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安全日常规范管理,制定地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对工程进行总体协调,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合同约定,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立地铁工程技术专家组,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要督促各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在充分探明施工环境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优化设计方案;要督促施工单位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保证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障用品落实到位;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各类地下工程环境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处理,摸清周边燃气、供排水、通讯管线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情况,消除可能影响地铁工程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对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地铁工程,除施工单位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并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次。要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加强现场巡视,落实旁站制度。一旦发现危及工程施工和周边人员安全的隐患,监理单位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停止作业,督促其切实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关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要明确地铁建设各方的责任。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权限及时了解施工安全动态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力度;督促地铁参建各方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和提高勘察质量,完善设计和施工方案,规范工程和劳务分包,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人,发现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隐患,必须坚决责令停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点,必须经过整改和专家复查后方能复工。对处理隐患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市地铁集团要加强现场一线的监管力量;继续采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工程风险的掌控,对风险较大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远程实时监控系统;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各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管理,严肃作业纪律,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序流程;要着力加强对隧道和(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控量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所有下基坑和隧道的人员必须实行翻牌制度,设置逃生通道和明显的安全疏散指令标志,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妥善处置事故

区、县(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市应急办和市地铁集团要采取适当集中与社会储备征集相结合的办法,做好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工作,一旦发生险情可随时调集储备;要加强对市级应急预案的演练,不断提高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在市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要监督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须科学严谨、符合实际,确保能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确保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能在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要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预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达不到应急预案要求的地铁工地不得开工。市地铁集团要进一步完善地铁集团应急预案,组建专门的救援队伍作为地铁工程建设抢险骨干,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并建立一支工地上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部门要加强地铁应急处理的专业训练和演练。同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值守,认真及时做好接报、上报以及救援组织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建设各方人员素质

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地铁集团等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在施工人员中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要着力建立*地铁工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强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及各方参建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全覆盖并贯穿地铁工程建设全过程,使地铁施工人员全面掌握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常识,掌握基本的逃生自救本领。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思考

1. 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增加,施工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态势整体平稳;但是,在建筑施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1.1对此,我认为要做好四点: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落实责任,从根本上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为重要,要做“诸葛亮式”安全员,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常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下大力气办好民工学校,通过教育,提高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

(4)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2国家《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发实施,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和约束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持续和谐发展,建筑业也有了长足发展,各地建设速度日新月异,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增加,施工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态势整体平稳,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9年12月1日下午西安市某工地发生塔吊断臂事故,造成一死八伤;同月4日下午广东东莞某工地又一次发生塔吊整体坠落事故,造成三死五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

1.3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观念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津、法规贯彻执行力度不够,人责到位未真正落实,措施未到位;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结合我们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结果大体相同。

2. 下面就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粗浅地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2.1按《建筑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当前部分项目经理,在建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不能完全亲临现场主持工作,就出现了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主持施工现场工作的实际局面。这些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实战经验和管理技能,但大部分都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B证),未进行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和考核。在工作中,往往只强调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对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观念淡薄、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力度不够、管理粗放、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支持力度不足,认为“安全工作”那是安全员的事情。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应加以改善,争取做到项目经理人到场,亲临主政,尽职尽责,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全力抓好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若不能完全实现时,在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选聘时,应对其在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质量、进度及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量化考核,择优录用,从根本上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2.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2.1大致上可分为四大类:

(1)安全组织管理,包含机构、制度、资料。(2)施工现场和设施管理。(3)行为控制。(4)安全技术管理;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或环境系统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预防或避免由于自身行为失误或受到危险状态的威胁和伤害,而进行的具体管理与控制。

2.2.2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企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为重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要接受专业培训考核,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C证)。

(2)要爱岗敬业,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3)工作过程中要做“诸葛亮式”(事前型)安全员,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隐患,危险源及危险因素,了如指掌,重点防控,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项目部应按建设部2008-91号通知要求,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不少于1人,10000m2~50000m2不少于2人,50000m2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托育机构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目前,广东省已建有8家游艇会及6个游艇(游船)码头,共有525个泊位。若目前在建的5个游艇会全部建成后,新增泊位总数可达1800多个。游艇俱乐部则是实施游艇业自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对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响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因此,负责水上安全监管的海事部门成为游艇俱乐部的安全总顾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游艇业主与其加入的游艇俱乐部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第三,除了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可以由游艇俱乐部与游艇业主协商明确责任外,以下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游艇俱乐部承担: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广东初步建立起以游艇制造业为“龙头”,以游艇俱乐部、游艇码头等配套建设为支撑的游艇产业链,逐步朝着中国一流游艇产业基地进发。海西游艇产业的加速发展,迫切需要相应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多方面现实诉求亟待解决。

许多家庭拥有自己的游艇,但游艇的管理并不像车一样,停在自家的车库,往往是委托游艇会或游艇俱乐部进行管理。所以大多数游艇俱乐部的服务模式以提供配套服务作为主要内容,如代为管理游艇泊位、加油、海面救援、办理船舶证照、游艇翻新和修理等。而这一切服务的基础和标准,需要海事部门提供专业的指导。海事部门充当着游艇俱乐部的专业顾问角色。

可以预见的,当2020年,广东省海上休闲旅游规划实现后,游艇俱乐部数量将激增,而海事则可说,海事服务已经准备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