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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教育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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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1篇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2篇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 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 法律 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 历史 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 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 自然 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 企业 、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 计算 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 经济 发展 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 教育 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 交通 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 会计 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 体育 )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 金融 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 现代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结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税收文化氛围,有利于助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入,乃大势所趋。良法善治是解决个税申报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进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设计、转变理念、健全与跟进以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加强税务等其他税务中介的建设,同时,探索如何平衡申报公开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样,制度的“梦想才能照进现实”。

参考 文献 :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3篇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选择填报方式:专家建议,由单位代扣个税的工薪族建议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这样不必再一一填写各项涉税信息;2019年换过工作、当年入职或自由职业者,则要选“自行填写”方式,逐项填报各项收入和扣除。以“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为例,界面列出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及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逐项对照是否准确,如有遗漏,点击相应项目可以进行修改或申诉。

3、专项附加扣除非常重要:纳税人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房贷、租房、大病支出等6项支出的,可以在税前收入中扣除(房租和房贷二选一)。如果此前忘记申报,年度汇算还可以补报,这是最后的减税机会。

(来源:文章屋网 )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税制 个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及职能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景的税种之一。

二、我国个税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实施32年,其税收征收制度和个税调节职能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我国贫富差距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如何真正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收入公平,也是当前税制改革工作中的重点之一。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临界值0.4,贫富差距现象严重,这必是阻碍建设和谐社会的瓶颈。当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离所需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增收财政收入方面,存在很多的税收漏洞。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个税制度目前调节作用较小,存在富人偷税漏税,穷人多重税的现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制度不佳、实施不到位的困境。这主要是税制模式设计不佳,税收优惠政策混乱和税收征管不力等原因。因此,对现行的税制进行优化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一)我国个税税制模式设计不佳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设立的初期,人们的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普遍偏低。因此,我国在立法上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当前经济全球化带动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收入也显著提升,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

当前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没有对不同收入阶层、不同地区进行分开征税,且起征点相对较低,扣除范围不够完善,从而不能反映个人的总收入的角度进行合理纳税,也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作用。

(二)我国个税制度的激纳方式不足

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上缴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主动申报;第二种为源泉代扣。但是这两种上缴方式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对我国的工薪阶级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从缴纳个税的阶层来看,处于相对弱势的工薪阶层是重要的缴纳者,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具体而言,我国的个税制度只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起到调节作用,而对具有更多隐性收入的人群作用欠佳,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比较固定也相对单一,计税收入相对清晰,其刚性税负自然难以摆脱;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元化、隐性化,收入总额难以计算,且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其总收入中,计入纳税范围的固定工资只是其总收入的很少一部分,由于监管部门也很难监测其额外收入,再加上纳税个人缺乏义务纳税的意识,导致高收入者做出偷税、漏税的违规现象,甚至产生权力“寻租”等回落现象。而我国的申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个别高收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隐瞒自身的大部门收入,使得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值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富人征税方面还任重道远。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建议

(一)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变

从全球范围看,由于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较为苛刻,基于此,多数的发达国家实施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多数实施的是混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看,分类所得税制是最早开始实行的税制,但一个国家并不能在实施一种税制的基础上,就能到达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目前的情况,纵然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适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较高,根据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我们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待经济条件发展成熟,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首先,我们应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以防止税收流失,减少税收时滞性。其次,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最后,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此外,我国实施混合税制也更能体现依照个人能力纳税的公平原则,也使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真正能够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充分实现再分配中更加公平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真正达到共同富裕。

(二)完善税收征收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思有待提高,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使“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观念深入人心,从而能使个税征管有序,申报及时。在当前征收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对于公民和执法部门都是严峻的考验,首先公民应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到自觉纳税,依法纳税;另一方面,执法部门更应提高自身的稽查工作能力,使我国的个税税制制度更加完善,减少逃税、漏税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并且对违规、违法的个人以及单位实施严厉的处罚,更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为了保证公民自行申报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监测体系,将个人的诚信记录纳入监测体系的考核指标,并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数,进而影响其贷款、投资等经济活动,杜绝偷税、避税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1] 孙刚.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展: “快板”还是“慢板”[J].税务研究,2010(3).

[2] 梁杰. 6000万人免缴个税民生得到改善[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08-31.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6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分类课征个税制度就是将个人所得按其性质划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11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征收管理上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税收入不断增长。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个税收入达7377亿元(是1999年的17.83倍)占税收收入6.2%左右;个税收入同比增长12.9%,增长速度超过税收收入5.1个百分点,超过名义GDP增速5.5个百分点。而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名义增长10.1%(扣除物价影响实际增长6.8%),个税增长速度也明显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总之,个税收入增长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从收入结构上看,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分别达4092亿元(占税收收入62.66%)、664亿元;工薪所得税相对上年增长14.4%,财产转让所得税相对上年增长38%。2014年前三季度数据看,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也增长较快,同比分别增长18%、18.8%和5.2%。伴随着国家的发展壮大,居民个人收入不断增长,个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但税收收入增长的同时也反映出工薪阶层成为个税主要负担者。

二、向综合课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

所谓“综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即所得的综合,将个人所得不按其性质区分征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综合”的应税所得征收。综合化的个税制度必然需要高效的征管制度和征管队伍作保障,以源泉扣缴方式为主的征管模式必然要向自主申报和源泉扣缴并重或者自主申报为主的征管模式转变。就我国实际看,我国人口众多,个税纳税人数量多为征收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在税收法治化有待完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的背景下,自主申报纳税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层面的“综合”就是指纳税单位的综合化,即纳税单位由自然人个体向“家庭”单位改革。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以家庭为主的征收模式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不断演变,以家庭为征税单位能够将个人家庭负担纳入个税制度考虑范畴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我国这样的家庭观念较为特殊的社会,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对家庭进行界定是极其困难的。加上当前社会变革加快,人口流动十分频繁等诸多因素使得按家庭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难,即便我国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户籍制度但是依然很难为以家庭征税提供多少制度支撑,同时如何就家庭征收进行监管也是较为困难的。

三、我国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议

从“综合”的两个层面看,向综合课征的个税制度改革存在很多操作困难,但是从公平税收原则角度以及税收法治化建设角度看,综合课征的个税制度依然是我国改革的方向。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我国确立了先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逐渐向综合课征制转变。依法治国建设背景下个税改革也在逐步推进,而推动我国个税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逐步由部分所得合并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改革

从我国当前实际看,一步到位的对综合所得征税很困难,因此可以先将性质相同的所得项目合并征税,主要将劳动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分别综合征税。首先可将现有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具有劳动性质的所得项目进行综合征税;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财产性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对于劳动性和财产性所得则适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的设计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经验,适当压缩税率级次,对于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适宜较低的税率。而对于稿酬、偶然等其他所得等可保留分类课征的办法,税率选取上保留比例税率。

(二)建立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为征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税制度更加符合以家庭为基本组织结构的现代社会实际,也更加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但是基于以模糊的“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制度难以实现,为此结合我国实际可建立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为征税单位的个税制度。以实际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可称之为“有限家庭”,进而规避因传统的家庭概念和以户籍为标准的家庭概念在实际运用中的困境,使得在税制设计上更具现实操作性。对于未婚单身的依然以自然人为征税单位。

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家庭概念,就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夫妻关系作为衡量纳税单位的基础,并考虑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情况。以“有限家庭”为征税单位的同时,确定夫妻二人的生计费扣除标准,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扣除和赡养老人的赡养费扣除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确定夫妻二人的综合免征额,对于未成年子女多少确定生计费扣除系数。结合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于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的夫妻根据抚养孩子的基本生活成本确定抚养费扣除额,并以此标准确定系数为1,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第二个未成年孩子确定扣除系数为0.7。对于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可以确定更低的扣除系数或者不得任何扣除抚养费。对于夫妻双方需要赡养的离退休及无业老人,则允许扣除一定的老人赡养费,对于独自承担或是联合承担赡养老人的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一个家庭的老人赡养费。此外,无论是生计费扣除标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扣除标准还是老人赡养费扣除标准均应该每年根据物价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三)完善税 收征管制度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综合性的个税制度必须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作保障,征管水平的提升是顺利实现个税改革的关键一环。

首先,高效运行的个税征收体系必须要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化个税征管系统的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个税征收和税源监控能力。其次,需要强化对纳税人的管理。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并规定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统一且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个税的征收和管理。同时个税征管效率的提高也需要完善日常经济业务往来尤其是对个人支付业务的监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建议“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第三,在具体的征收模式选择上需要将源泉扣缴和自主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相结合,综合性的个税需要纳税人自主申报,而源泉扣缴则更加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征收。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需要进一步完善向个人支付的单位先行扣缴税款的制度,这有助于增强个税征收效率。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个税,根据全年所得计税和分期扣缴税额比较并多退少补。最后,从发达国家实际经验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必然有发达的税务中介服务市场支撑。为此我国也应该积极发展税务行业,规范税务市场并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税务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军,朱晓璐.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4(9)

[2]崔志坤.基于课税模式转变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框架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3(9)

[3]马国强.论个人所得税基本模式[J].税务研究,2013(9)

[4]李华.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J].财政研究,2011(2)

[5]岳树民,卢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家庭还是个人[J].税收经济研究,2013(3)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模式是指归属于某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均应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人的适用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课税,不进行个人收人的汇总。

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税负的不平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再有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二)税基狭窄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课税范围比较狭窄,采用正列举的方式对十一类应纳税所得征税。在今天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

(三)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

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前扣除额时一般只考虑了个人的日常开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开支,如所赡养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高房价、高医疗价格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导致税前扣除额较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加重了工薪阶层负担,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费用扣除的变化完全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中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四)税率档次多、级距窄

中国九级税率档次中实际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税率只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同时,高税率和多档次税率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税率越高,被征税对象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和工资水平不断提高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间级距狭窄,使应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承担了较高税负。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尽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中国运用十分广泛,但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政府部门画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税务机关缺乏技术手段限制了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掌握。如果个人恶意隐瞒收入来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现金交易逃税,将很难加以监控。同时,技术落后对申报纳税人带来了极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应该争取逐步将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端的征收调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指把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这些所得,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仍按现行分类税制办法采取分项征收,属于分项征收的项目缴税之后不再进行综合申报与汇算清缴。这种以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

,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可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二)扩大税基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举规定不纳税项目,扩大税基。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1.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基于此,当物价上涨时,生活费用增加,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

2010年,中国物价上涨较多,人们用于生活方面的开支大幅增加,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并未调整,许多收入较低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现在税前扣除项太少,出差补助、车补都要交个税,又不考虑家庭支出,税率又比较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人员说。一个人月收入超过2 000元就要交税,但这个收入在很多城市温饱都成问题。而一个收入相对较好的白领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还贷,剩下5 000元,要缴纳625元的个税。而剩余4 375元还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项支出,“这个收入现在在大城市生活几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体工作的黄女士称。而工资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应不在少数。国税总局曾经,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比例占2/3,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

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上升挂钩的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减少级次,调整级距,降低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偏高,9 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应简化以5~6级为宜。对综合征税范围的纳税所得额可以适当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适用5%的税率;5 000元~20 000 元适用10%的税率;20 000元~40 000元适用15%的税率;40 000元~60 000元适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适用25%的税率;10万元以上适用30%的税率。即中国要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来进行税改,避免纳税人隐匿收入,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特别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来进行反面警示,为综合分类汇总申报奠定基础。 加强对税源的监控,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网,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监控和稽核,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形成有效的个人收入控管体系,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加强税收监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

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0,(22).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个税改革 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

一、“两个比重”与“两种背离”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即“两个比重”。然而,在当前再分配过程中,却存在“两种背离”:近年来,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略有下降,而个人所得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逐步上升;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比重逐步下降.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却逐步上升。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实行这种课税模式,甚至其发明者――英国也早就改为实施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规定明确、便于征收,但公平性较弱,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这就扭曲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不能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二)费用扣除方法不科学

2006年以来,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到1600元、2000元、3500元,但这种调整并未触及实质。首先,未体现地区差异。我国广泛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问题,东部与西部之间、大城市与中小城镇之间、同规模的城镇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此,如果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必然使费用高地区的纳税人的费用得不到全部减除。其次,未体现个性差异。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个体之间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的多寡、房屋购建、医疗费用等家庭情况和负担程度等差异,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再次,未考虑时间上的动态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品物价指数的变化速度都比较快.仅以一种非常态的调整必然难以与时俱进。

(三)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大体分为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生产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以下问题:同是劳动所得,税负不一样容易造成税收歧视,进而产生税收漏洞,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但实际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人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这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左。

(四)源泉扣缴伴随的税收流失问题

在个税征收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大量采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导致代扣代缴义务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和不报现象较为普遍,同时,自行申报纳税率也一直偏低。这一方面导致收入构成多样化的高收入者真实负担的税负较轻.另一方面导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主要承担者.使得个税公平性不断弱化且违背了其设立意图。

三、构建公平型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思路

(一)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短期内,走渐进式道路,逐步改变现有分类制,扩大现有个税体制的综合化倾向:长远来看,以分类制和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个税体系为目标,在具体操作中,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4项目列入综合征收范围,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5项列入分类征收范围。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浮动机制。首先,以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数额为依据确定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然后,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在允许的幅度范围内浮动,确定地方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

引人家庭联合申报制。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家庭联合申报,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做法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根据纳税人的婚姻、赡(抚)养人数、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以家庭为单位来纳税。

实现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应该一成不变,应该动态调整,与CPI挂钩。具体做法是通过立法确定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而进行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

(三)设计合理的税率

建立和谐稳定的现代社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基于改善民生、壮大中产阶层的发展思路,考虑到中低收入者以工薪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实际,同时发挥调节高收入者,保护中低收入者的作用,工薪所得税收人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不宜偏高。基于此,个税改革可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减少税率档次,改成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三是扩大级距,同时扩大低税率覆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