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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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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兵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回收

按照国家、兵团的有关要求,兵团国土资源局始终把“增收节支”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了储备资金。根据国发[2001]15号文件指出:“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有国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国有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现就针对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土地收益收支问题通过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加强行政划拨土地的管理来解决

首先,应抓好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规程还应根据土地的具置、形状、容积率、用途、环境和土地供应等因素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由中介机构评估该宗土地的出让底价,通过挂牌方式招标、拍卖、协议出让。这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其次,应加强对土地行政划拨的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的“双轨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为了减少行政划拨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对象和面积、地段、用途严加控制,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税,适当缩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划拨之间的使用价格差距,尤其对非经营性用地中的有相对收入的单位,应提高土地使用税。通过一段时间的过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划拨间的价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双轨制”。

再者,要加强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力。对经济使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要做出严格规定。对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改变用途性质牟取暴力的,应没收非法所得,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变,必须征得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同意,并与政府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避免行政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所产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二、在土地转让中征收土地增值调节税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凡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同时对转让中的土地增值征收土地调节税。这里所指的增值部分是指政府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并非转让投资改良所致。为了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动,可将部分增值留给土地使用者。为防止土地转让中的瞒价行为,若土地转让者申请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正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三、土地出租中的土地收益流失,应通过收取租赁超标费办法解决

基于和收取土地转让调节税相同的原因,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超过政府公布的指导性租赁价格时,出租人应按超额累进的方法,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超标费。通过行政无偿划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而又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适当提高超标费标准;对土地出租者申报的土地租金明显低于指导性租赁价格,政府有优先租赁权。

四、严禁空地买卖或变相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非法行为

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严禁炒卖地皮和以地易房,以地分成等土地使用权变相买卖行为的发生。通过批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完成工作量达到到规定的比例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资金欠拖不决,超过规定开发期限而未动工者,可以收取“空地税”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发生的空地买卖或变相土地买卖,应采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强对土地经营的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

五、收支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资产管理的监督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2篇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上缴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含土地成本),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目级”收入项目开具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四、严格土地成本审核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严格审核土地成本(含土地征购成本、建筑物拆迁成本、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并填制土地成本及各项费用核算表,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复审后,报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经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土地成本,市财政部门在确认该宗土地总价款已入库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征地拆迁成本)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7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4篇

为切实做好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按照全市年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任务交办暨双保工程推进会议要求,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集中20天时间,开展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工作任务

(一)积极补办省、市、县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并对其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追缴罚款,处理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

涉及项目:

1、西铜高速公路及引线、咸旬高速公路、208省道改建项目。

2、县级重点项目14个,其中卫星图斑12个(列入督察整改10个),非卫星图斑2个,均为督察整改项目。

(二)坚决拆除一批违法建(构)筑物,恢复耕地,并追缴罚款,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拆除并复耕的违法用地:

1、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

2、非卫星发现的违法用地。

3、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到位的15件。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让,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出让“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发现的欠缴土地出让金、低价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及票据不规范、土地出让方案批复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文定天下名人街项目(由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发)、凤麟苑小区项目(由县城发公司开发)欠缴土地出让金,要求限期缴纳,足额入库。

2、撤销与金盾纺织()有限公司、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原低价出让合同,严格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二、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及责任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省、市、县重点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手续;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协调县法院追缴罚款;追缴欠缴土地出让金;撤销低价出让合同,协同县招商局按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追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制订土地出让管理制度,规范出让程序;配合各镇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二)县招商局负责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与金盾纺织()有限公司、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重新确定出让价款。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制订我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列入拆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复耕。

(五)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镇做好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工作。

(六)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整改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要把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成立专门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整改任务按时完成。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5篇

各地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的同时,兼顾好政府、企业、农民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照顾弱势群体。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年全市共代各级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32.63亿元,其中:市本级代征8.43亿元(招拍挂7.37亿元),契税2.26亿元、耕地占用税3710万元。这些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加大了对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力度,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同时也为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认真开展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年初,省厅《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处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通知精神,加强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将检查要求向各县(市、区)作了布置和传达,立即成立了检查机构,对报表的填制,检查要求、填列口径等进行了全市集中培训。对照省厅要求,对年以来到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台帐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全部统计核实到位,所有数据真实具体。同时,对近年来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征情况、已征情况、分级入库情况及使用情况都进行了检查,圆满完成了自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切实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科学开展管理创新活动,我处围绕年度财务工作目标,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创新课题,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预算管理。今年全市各国土资源所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了财务预算,各市(分)局财务科严把收支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认真审核,保证国土资源所合理、节约、有效地安排使用资金。在预算安排上,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在确保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的正常开支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切消费性支出,尤其是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真正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土地管理事业的刀刃上,从而全面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了国土资源所的正常运转。

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今年我处重点加大对分局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审计力度。五月份,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财务互查,以促进全市财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上半年,按照市局党委的要求,结合高港、开发区两个分局局长离任审计,对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财务进行了全面审计。

三是进一步完善分局及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有效杜绝分局及基层国土资源所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市局于年四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直属分局及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的规定》,从收费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

四、认真执行部门预算,科学编制来年预算,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的制约力度

我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执行当年部门预算,加强分析和预测,把握好本部门工作特点,按月报送用款计划,有理有据安排好各项业务工作经费,截至11月未,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经费支出3700万元,占总支出的95,既达到了财政规定的比例,又保证了业务费的正常开支。

今年我市“政府收支分类”进行了重大变革,这次改革是继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之后,财政部门推出的又一项影响最为深刻、涉及范围最为广泛的改革工作。为此,我处按照市财政的具体部署,逐月按时完成新旧科目的数据转换,保证了新的科目体系与预算管理方式的衔接。

年按照“增收节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我处认真完成了来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对各项支出的预算能做到准确、实事求是。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得到落实,为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供了经费保障,年,共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5397.9万元,其中:办公大楼基建经费3000万元,信息网络购建费200万元,基础测绘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经费500万元。

五、积极筹措资金,促进城市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经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此,我处加强部门协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经营工作,积极筹措城市土地经营资金。全年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共向金融部门中小企业融资3.89亿元,归还银行贷款3.48亿元。其中,支付坡字街核心区地块拆迁费用2396万元,府南三号地块拆迁费用1000万元,为城司融通资金5000万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促进了城市土地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支持了市经济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征收与管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根据省厅要求,今年6月,我处对全市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对全市年至年国土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执行情况的了解,发现了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着省返还管理费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不一致等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管理,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年工作思路: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

一是严格依法征收规费,切实保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二是严格费用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和缓征;三是代征的各项资金、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足额上缴,杜绝截留、挪用现象。

2、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制约意识

严格“管钱”、有效花钱,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一是认真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二是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各类资金分类核算,并及时上缴下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属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国土资源所的财务收支行为。

3、加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耕地开垦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积极做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同时努力做好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支持市经济建设。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6篇

1、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从年起,将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严格执行先缴税费、后办理有关证件的规定。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3、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形成机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全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定标底,由两个以上竞标者通过竞争确定出让价格,竞价低于标底的,不得出让。

4、上述税费,任何人无权减收、缓收、免收。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确需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按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加大清欠税费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进行清欠、催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向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出据原核发证件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6、陈仓区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财政统筹管理,由市规划局统一征收,全额返还陈仓区。

二、规范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1、根据国家推行的大部制管理运行模式改革,严格审批机构设置,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改变财政供养方式的,必须报经市编委会研究批准。

2、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市级财政预算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市人大批准后,年度执行中,市政府常务会一般不再研究单位申请追加财政资金的事项,财政部门不得在部门预算批准后办理预算追加事项。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财政资金划拨中间环节。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支付工程建设和服务款项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三、严格实行公检法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今年起,市财政对公检法部门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保障。同时,清理、撤销公检法部门各类收费、罚没收入过渡账户。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各类收入全部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办法直接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7篇

我国审计事业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财政、金融、企业、经济责任、资源环境、涉外等六种类型的审计,内容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绩效审计已逐渐开展,成为主流审计方式。特别是刘家义审计长在2008年召开的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的重要观点,《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审计的本质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为国家的审计的职责和任务带来了新的内涵和定义,审计目标已更为多样、宏观,审计内容更为丰富、细致。而审计机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难以随着日益拓展的工作内容而无限拓展,如何配置好当前审计工作内容与审计资源的关系是审计事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国家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各级审计厅(局)分工的二元审计模式以更好的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一、构建上下分工二元审计模式的必要性

(一)构建新模式是审计目标、内容拓展的需要。

审计目标已由原来单一的财政、财务收支监督向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复合型目标发展。一是推进法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治则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免疫系统论”框架下,进一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将成为审计的重要目标之一,审计工作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及其他社会经济行为,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二是维护民生,以前审计机关对于支农资金、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基础教育经费等关乎民生的重要资金也进行了审计,除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外,在维护民生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尚未能达到“免疫系统论”的要求,审计工作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已将维护民生这一目标放在更突出更重要的位置。三是推动改革,“免疫系统论”指导下的审计工作定位于推动财政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金融改革等多方面、多领域的改革,帮助各有关部门发现阻碍、影响改革的问题,协助各领域建立更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体制,改革各种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四是促进发展,“免疫系统论”要求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清除国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国家审计内容亦拓展了多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开展审计。审计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不再局限于某一单位、某一事项、某一点、某一面,重点是对中央宏观调控措施、重大方针政策、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着力查找隐藏的体制、政策和制度的缺陷及管理漏洞。二是审计工作参与到提高政府效能和财政绩效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中来。审计系统作为免疫系统在查找监督政府工作、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帮助各级政府和部门解决职能分配、工作安排、行政体制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水平,促进深化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三是通过审计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审计系统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将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责任,通过审计工作发现这些问题,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解决。四是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推进反腐倡廉、政务公开、问责机制建设。在“免疫系统论”框架下,审计机关有责任和空间健全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使用好审计结论,更好的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政务公开和问责机制建设服务。

上述审计目标和内容较过去拓展了很多工作内容,带来了工作量和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而考虑到地方审计机关功能和资源未充分发挥作用,有必要采取二元分工模式来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这一矛盾。

(二)协调财务收支审计与审计调查、绩效审计平衡的需要。

当前国家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已将工作重心过渡到对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和绩效审计上来,重视查找宏观性、体制性及政策制定执行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审计署统计数字表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2007年共查处违规金额3425.7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323.09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5903.96亿元;而2003年这三个数字分别为3761.60亿元、272.58亿元、6085.78亿元。其中损失浪费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两个指标呈现18.53和161.33%的增幅,只有违规金额出现了-8.93%的降幅;问题金额合计增长了5784亿元,增幅达57.15%。这说明问题金额总体上来说仍然呈上升的趋势,违法违规等不规范行为并未因为审计力度逐年加大而“有所收敛”,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依然不能松懈。那么协调财务收支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绩效审计的平衡关系需要审计模式的创新,二元审计模式即是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通过将审计机关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对宏观和微观两类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既能够满足审计机关从国家层面查找宏观性体制性问题需要,又能够切实监督财经违法违规问题。

二、如何构建二元审计模式

首先对审计层次进行分类。审计内容要合理的分为宏观与微观两类。宏观审计则着眼于宏观制度与决策,研究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如查找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政策制定执行的有效性、生态资源是否可持续发展等,为专项审计调查和绩效审计内容。微观审计主要关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传统和基础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着力查找资金使用和各单位运行、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土地收支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 贷款融资 政策障碍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继续,2011年以来国家对金融及房地产政策进行了调整,呈现监管从严的新趋势。随着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国家信贷资金投放规模进一步紧缩,企业融资难度增大,作为代表政府从事土地收购储备的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融资也面临着监管更严、贷款更难的境地。

一、当前土地储备融资渠道

2007年1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颁布,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从此进入全面规范运作阶段。土地储备占用资金量大、资金周转周期长,来源渠道窄,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以下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资金来源渠道中的第(一)(二)属财政拨款。其中来源渠道(一)是先有储备土地供应后,财政才有资金回拨,因此对于成立初期、土地储备量少的土地储备机构来说这一来源很少;来源渠道(二)土地收益基金,从目前各地储备机构情况看,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一般不超过土地出让收入的5%,且都没有全部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因此从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财政拨款也非常有限;来源渠道(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一融资方式是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的主要渠道,在土地储备中发挥重要作用。银行贷款具有融资灵活、速度快、成本相对较低的优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贷款受金融、财政、土地政策的影响较大,这些政策决定土地储备机构是否能贷到款,并制约着储备机构的贷款规模;来源渠道(四)、(五)目前来说非常有限,相对于巨额的土地收储资金,此渠道来源的资金显得杯水车薪,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二、储备贷款融资面临的政策障碍

银行贷款融资作为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在银根紧缩环境下,面临着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财会政策障碍

财政部2009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净资产为“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与“交付项目支出”的差额。土地储备贷款,银行考核是否给予储备机构发放新增贷款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现金流达到全覆盖,同时,要求储备机构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而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不能满足银行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偿债能力考核的要求。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出让后的成交款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支出通过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予以安排。现行核算办法对储备土地出让后的成交价款不确认为土地储备机构收入,也不作账务处理,在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体现收入,财政没有把出让土地成本安排回拨前,土地储备机构财务报表中既不体现为收入也不产生现金流,因此,更不能形成土地储备资金。另一方面,由于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是先有储备土地出让后有资金回拨,而交付项目支出成本在土地出让当期就进行结转,确认为当期支出与收入进行配比,出让土地成本回拨滞后于成本支出的确认,当期有支出而没有收入,收支对比,净资产为负数。根据会计等式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不考虑其他资产因素,当净资产为负数时,资产负债率远远超过80%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制度设计造成土地储备机构账面上资产负债率不符合贷款银行的放贷要求。

(二)金融政策障碍

银发[2003]121号,给土地储备贷款设定条件:土地储备发放的为抵押贷款,贷款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为加强房地产调控,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以来国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了清理,进一步压缩贷款规模,特别是银监发[2011]34号文下发后,要求并加强对房地产贷款严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之一,也在严管之列,出台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1.土地抵押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储备土地周期一般都超过两年,如果项目还没有完成收储,就到还款期,土地储备机构因无地可供出让,没有资金来源,还贷资金压力大,还贷风险增加;其次还容易造成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链断裂,形成财务风险。

2.贷款项目资本金要求全部到位

土地储备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土地回收、征收,地上物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是逐步使用,但现行贷款政策要求贷款项目资本金达到30%,且在贷款发放前全部到位,这对自有资金比例偏低的土地储备机构,增加筹集配套项目资本金的难度,因此,很多土地储备贷款项目因为资本金无法按时到位而被迫放弃。

3.要求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

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出让后的成交款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支出通过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予以安排。现行核算办法对储备土地出让后的成交价款不确认为土地储备机构的收入也不作账务处理,成交价款也没有进入土地储备机构的账户,硬性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在放贷银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