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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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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数学模型 商业银行管理 应用范围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仅带动了实体经济的迅速崛起,也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上市公司,我国的金融行业和金融衍生行业在过去的近十年之中从规模、种类以及涉及经济生活的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对内对外的金融业务,而在现代金融产业中,粗放型的经验管理模式早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通过数学模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进行准确的数学建模,对金融活动中的资产定价、风险投资以及资金重组等等复杂的金融业务,通过数学分析手段,发现金融活动中潜在的经济规律,对金融操作予以指导,不仅能够较好的规避金融操作中的风险,更加能够大幅度的优化商业银行的投资活动。在商业银行中,数学模型主要的应用领域为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决策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其主要作用在于为商业银行的精细化管理提供专业有效的数据参考资料。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管理业务之一,通常是由多种分析工具和分析模型组成,以便于真实的反应风险模型的原貌。在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中,全方位的数据库资料详尽的记录了商业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决策提供了珍贵的数据支撑,在实际决策中,可以依托于这些现有的数据资料,通过专业的数据模型和大规模的数据计算处理,可以在数据索引中找出目标信息和信息规律,决策者可以参考这些资料,为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和客户提供绩效评估、信号识别、客户营销、产品设计与投放、资金运用等等决策信息,同样基于成熟的数学模型,可以快速有效的建立产品风险评估模型,通过定义不同的风险评估级别,计算出相应的风险收益,为实际的投资活动进行定量分析,商业银行能够实现对冲风险,使得运营效益最大化。

在实际的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中,数学模型主要是应用于两个管理领域,即:信用风险评估和市场风险评估。

一、信用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要对自身的运营情况以及其他业务对象的金融运营情况做出评估,以便于对于评估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详细的划分,国际上先进的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一般采用的双重内部评级体系来量化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通过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计算违约概率,通过债项评级体系计算估计风险敞口和违约损失率。数学模型在信用风险评估中的主要作用是对信息的时间序列进行专业的数据分析,因此,他获得的是一个大致的评估结果,并不能直接活动精确的数学模型,还需要参照大量的实际数据来对已经得到的模型进行不断的回归测试和完善。

数学模型在信用风险评估中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为银行的信用政策提供参考,通过数学模型获得的一致性评价结果,可以验证银行在既定业务中的评价准确度,判断信用评价是否有效合理;划分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规避手段,利用数学模型可以对不同风险系数下的评级模型进行准确的还原,为商业银行的信用授级提供依据;提供贷款业务,通过数学模型建立的风险评估模型,可以快速的获得贷款目标的信用差额和风险系数,决策是否贷款;风险量化,通过数学模型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实现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预期以及非预期损失、资本占用等指标的计算,为满足外部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实现内部决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市场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评估主要是在交易清算期间进行,由于市场的波动所带来的投资市场的价值波动有可能使得商业银行遭受意外损失,这种市场价值的波动就是市场风险,可以看到,市场中的不定因素是构成市场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将通过合适的数学模型,去构造以这些不确定市场影响因素为变量的模型,分析市场运行机制的可靠性以及波动和失效的表现形式,分析和总结市场风险的诱发规律,最大限度的使得商业银行规避市场风险,保障所得利益。

市场风险主要是缘于资产的当前以及未来的价值走向偏差范围,运用概率理论,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些偏差就是随机资产的实际收益,风险的实际影响因素可能包括货币汇率的波动范围、股票市场的指数变化以及货币利率的变化,由于这些参数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极易造成风险出现,有些市场参数具有一定的历史规律,这是在长期的市场观察中得出的规律,建立这样的分析模型,有利于对市场风险进行一定的预判,在商业银行管理规范中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定期进行内部计量模型的回归测试,将内部模型计算出的风险测量值与每天实际发生的利润或损失进行比较,并记录比较结果。在测试结果出来以后,依照自身的评价标准,对评价模型进行相应的调整,扩大市场风险评估模型的覆盖面和包含性。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数学模型在金融市场的应用现状,详细说明了数学模型在金融领域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流程,针对与商业银行这一实际的金融行业,着重分析了数学模型在商业银行管理领域内的应用现状,总结了几点实际情况,为数学模型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拓展提供了几点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2篇

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保险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在:

1.造假问题屡见不鲜。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误导、欺诈客户行为屡禁不止。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3.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目前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有的是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下发后,在所辖的县(市)设立的;有的确属擅自变相设立机构,存在着对外挂牌、私刻公章、当地出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彻底规范。

二、我国保险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

3.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体,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3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在民法规范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诚实信用在具体含义上具有一般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在民事活动中,特别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不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出现投机倒把现象,坑蒙拐骗现象,这样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全面开展,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本着诚实的态度处理疑难案件,有利于处理好各种诉讼案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是民法的要求,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通说认为?熏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化肇始于罗马法。“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熏都已萌发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罗马法的诚信契约“把诚信的要求作为默示条款补充到了某些契约关系中?熏使当事人在承担契约所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同时?熏承担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熏并且受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制约?熏以实现诚信契约所体现的商品交换关系所要求的公正。”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责任不只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需要考虑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民事活动体现正义性,在社会责任中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第三方的利益实现需要诚实信用支撑,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社会上的责任就不能得到保障,对此,不论是在具体的民事交易过程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中,我们都应严格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我们活动的有责性,更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主要包括民事活动主体要遵守的规定和法官在自由裁量中遵循的规定,除此之外,还认为诚实信用是对法律的补救,许多法律都是对诚实信用的具体化,即所谓的“帝王条款”。在民事活动之中,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它的存在,例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以说在民事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始终。

(一)合同在订立阶段要遵守这样的规则

在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和相互照顾的附随义务,否则就要负有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合同的履行之中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只有这样才会使得交易活动得以实现,使合同双方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合同终止后,也应该遵守保密和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是后契约义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是对交易活动的保护。

(四)合同的解释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的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对此我们看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微之处,体现了帝王条款的魅力。

另外,诚实信用既是司法裁量权追求的目标,也是评价司法活动的尺度。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诚实信用是法官手中的最后一张王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法律空白的现象,这是法官采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时间,但也是法官必须遵从的第一条法律,因为只有遵循了这一个原则,案件才会处理的合理,当事人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相信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可以说,诚实信用贯通司法的全过程,优良的司法始于诚实信用,终于诚实信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及其作用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具有“帝王条款”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中和善良风俗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民法的“帝王条款”。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冯丽波,吉林警察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安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85-02

我国的腐败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经济犯罪上升速度最快,经济犯罪与财务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财务犯罪是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手中掌握的一定的财务权利,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破坏经济秩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腐败的温床。

一、财务犯罪的范畴及特点

财务犯罪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我国的《刑法》中没有财务犯罪这一罪种,但从中国经济犯罪案件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财务人员在企事业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的财务犯罪分子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 涉案人员多样化。财务犯罪的范围已从企事业单位发展到金融机构和行政单位。犯罪的主体已扩大到出纳人员、一般财务人员、注册会计师、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高管等。

2. 作案手段电子化。由于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犯罪已从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工涂改票据,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上升到利用计算机修改原始财务数据,种植病毒等高科技手段,恶意致使财务核算系统始终在人为控制的程序下运行计算。

3.涉案成本巨额化。经过调研及查阅近几年的财务犯罪案件发现,涉案金额一般都在几百万以上,多则上亿元人民币。

4. 案发成员集团化。财务人员的职责就是单位财务的看家人,但许多单位财务人员现在却监守自盗,通过多年经营,觊觎国家财产,上下合作、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而且发案数额越来越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腐败温床,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5. 犯罪诱因的多重化。从构成财务犯罪的原因来看,主要有财务人员因受到利益驱动的主动犯罪和财务人员因受到上层领导或主管部门的命令的被动犯罪,以及部门间共同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同犯罪等。

财务犯罪是引发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因素,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抑制经济犯罪,首先必须防止财务犯罪。

二、增设财务犯罪罪种的现实性

法律最根本的作用在于抑制和惩罚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中虽然描述了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条文及规定了财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要承担的一些责任和处罚,但主要处罚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按刑法进行定罪量刑,犯罪成本低廉,现阶段我国的刑法中对财务犯罪还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带来了在界定和量刑财务犯罪时,经常出现的无法可依、违法难究、触法难判的现象,使许多财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有关法律条文中增设财务犯罪罪种。

三、加大财务犯罪的成本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分析,产品生产者不会制造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同理可证,预抑制和治理财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财务犯罪的犯罪成本,或倾家荡产,或名誉扫地,同时建立国家层面的社会诚信体制,财务人员一旦触犯财务规定,记入不良记录,将不允许再有企业或单位聘用该名财务人员。犯罪经济学家美国芝加哥大学贝克教授认为,财务犯罪的成本一般包括:(1) 直接成本。包括实施财务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有价成本,包括作案时间、作案设备、作案资金以及由于作案所带来的精神压力等。(2) 替换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财务人员在同一时间和空间里,选择了从事犯罪活动,必然会失去选择正常获利的机会。(3)处罚成本。即犯罪行为败露后,由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各种惩罚所造成的人身自由、名誉及权力、经济上的现实损失以及为达到犯罪的目的而与其他罪犯之间竞争的投入。处罚成本的具体表现:(1)财产损失、收缴非法所得;(2)剥夺某种权益,使其受到间接经济损失和各种名誉及精神损失。

因此如果加大财务犯罪的成本,对于某些造成国家和社会重大损失的财务罪犯从严、从快、从重的打击,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和减少财务犯罪的发生概率。

发达国家在预防财务犯罪方面有比较成熟和成功的做法,日本成立财务监督院,对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公司和企业,财务院监督监督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他监督机构给予处罚处分。加拿大实行深度的审计制度,它是以一种“以价值为核心的审计”,对某项目具体的支出经费的可靠性、经济性及效率性进行全面审计,要求公司或政府机关为每一笔开支负责。法国成立了各级财务法庭,其中一项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时监督检查来往账目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西班牙成立了审计法院,它具有某种司法权力,通过对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的审理,有权依法判处罚款、赔偿或建议政府给予违法官员以行政处分,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移送当地法院执行。这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抑制财务犯罪的效果,因此,我国是否可以考虑成立类似的机构来行使对财务犯罪的处罚,加大司法的威慑力。

四、加强组织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不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财务犯罪的成因也是各不相同,手段五花八门,但归根到底是基层单位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或者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但没有彻底地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预防财务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重视和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工作,要把内部监督放到与外部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设立专门的内控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业务主管机构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善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查出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提高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明确内部监督的责任、工作程序、监督手段和考核办法。

五、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定期内部审计和离职审计制度

建立和健全各级财务人员内部定期审计和财务主管人员离职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强组织内部的审计的执行,实行财务人员定期审计和财务主管离职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对财务等的工作进行审查核实,发表意见,供相关部门改正,从而提高各方面的合规合法性,防范舞弊,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绩效。而财务主管,是主管财务的,管理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现在很多企业财务与会计没有分家,财务主管更多的职能是管理日常会计处理工作,设立内部会计制度,管理从编制记账凭证、登账到编制会计报表的全过程。具体账务处理,是会计做的。但是,由于各种局限性,可能做得并不正确。内部审计在查账时需要指出,供相关人员改正的。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发展趋向:

(1)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财产完整,是内部控制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同时这也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职责。通过对经营业务活动的内部审计,防微杜渐,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违法、违章的苗头,就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日常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点。

(2)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是内部控制的又一基本目标。内部审计在保证内部控制达到这一目标上是责无旁贷。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是内审的基本内容之一,内审是对企业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再监督。

(3)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在切实提高传统的财务审计质量并改进完善企业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将审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内控制度与经济效益审计范畴,为宏观管理服务。促进内部审计的职能由单一的监督职能向监督、管理与服务多种职能转变,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内部审计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除了内部审计之外,还要对财务主管进行离职审计。在《财务法》中规定“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于是为一些财务主管逃避在职时的犯罪提供了条件,是法律法规的一个盲点。现在,离任审计制度已经被普遍使用,离职审计制度的实施对抑制财务犯罪,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措施。

六、结论

人类意识形态在日常活动中起到影响人的观念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意识形态对预防财务犯罪有以下若干方面的影响和规范作用。

1.意识形态对财务人员的观念形成具有引领作用。人的理念是客观事物在大脑中形成的影像和不断刺激而形成的固化的观念,外界良好的环境信息有助于财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固化财务人员正确的心态,引导财务人员正确地看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事务,在意识形态方面抑制和减少财务犯罪发生的源头。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5篇

    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法治经济

    (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统一

    信息经济的主要功能是提高经济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质量,从而在加速资源流动的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信用经济的主要作用是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以便使财产的互换和资源的流动有一个可靠的制度保障。信息与信用的有机统一与交互作用,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信息经济的高效更需要信用的安全保障机制。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诚信是商业活动的必备要素,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然而只有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信用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方面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制度的保障,没有制约措施,信用机制就建立不起来;另一方面信用作为一种自律机制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也就成为衡量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信用的基本尺度和标准,信用制度的作用在基本的层面上看也是要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可以说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法律关系。

    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如果一个经济主体失去信用,它往往会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短期利益,但这种违背信用而获得的短期利益经济主体将在未来付出更大的代价,最终丧失信用的企业破产、丧失信用的中介机构崩塌。信用作为一种自律机制的作用需要通过他律加以保障,同时失信行为本身对社会、对经济的危害,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的救济和对危害行为的治理,需要法律的规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商法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产权归属不明析导致信用关系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机制

    信用是一种长期利益约束,没有长期利益就没有信用约束。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之所以是信用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因为它是所有者长期利益、根本利益之所在。明晰产权归属是建立信用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的缺陷就是产权的归属不明,让人们产生博弈的冲动。

    企业信用最终表现为个人信用,一个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与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不具有直接的联系,企业的效益不是或不一定是经营者的利益,必然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造成企业更注重对眼前利益和近期利益的追求。

    (二)市场关系的不完全竞争导致信用机制缺乏其作用的基础

    竞争和信用是市场经济两个最有力的杠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竞争的结果,而竞争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信用是体现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甚至是一种最好的竞争手段,立信才能立业。但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权利分配、资源分配、利益分配在很多情况下是逆客观规律而动的。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生产一个高质量的产品可能取得的利润只有几十元,但得到一个政府的批文可以财源不断,市场主体的注意力主要不是面向市场而是面向政府,企业的利益不完全是通过市场竞争取得,而是通过政府授予。缺乏市场竞争,人们也就没有信用的需要,也就没有信用机制。政府职能的转换,市场机制的建立,是信用体系建立,并发挥作用的基础。

    (三)对权利保护不力导致信用监控体系的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关系中权利人是推动信用机制作用的重要力量,法律对权利人权利的有效保护是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保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的国有企业欠贷款不还,银行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不了了之,使权利难以实现且维权成本加大。上市公司造假一旦东窗事发,股价下跌使股东利益在二级市场受损,事后有关部门再对上市公司罚款,等于又罚了股东的钱,因为公司资本来源股东投资,而犯错的董事、经理没有受罚。这种不力的或错位的惩罚机制使市场的利益平衡、力量平衡失调。同时这种状况还由于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而产生不良诱导的作用。另外,破产制度及其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市场缺乏必要的淘汰机制,使制假、造假、售假者没有后果之忧,这也是造成目前市场信用关系脆弱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四)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经济警察”名不副实制约信用机制作用的发挥

    市场经济的利益链条中中介机构的诚信是最重要的一环,其中会计业的诚信首当其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主体只能“诚信入市”,靠诚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企业不能自己宣布自己是诚信可靠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作为其“诚信代言人”,才能取得进入市场的社会公众对其诚信度的认可,因此,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委托,实质上是一种诚信委托责任;中介机构承担着沟通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经济利益的桥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是以其商业性为基础的,中介机构是诚信代言人,也是商业社会中的“经济人”,有它自身追求的经济利益,其独立和公正时时刻刻与其利益在博弈,一旦遇到利益大于诚信的时候,就会产生舞弊作假等行为。因为中介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其所享受的利益来源是不一致的,其服务的对象———企业既是其经济利益的来源,又是其经济监督的对象,而中介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广大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当企业经营存在问题的时候,企业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是矛盾的,而中介机构的利益来源于其服务的问题企业,这种利益矛盾也就可能转化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的矛盾,产生中介机构与企业联合作假,欺骗投资者。

    三、信用制度的商法保障

    (一)完善产权制度,建立信用激励机制

    一个企业只有产权明确,才能使其长期利益得到保障,使其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一致,甚至长期利益更优于短期利益,从而使信用缺失失去原动力和基础。因此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必须进一步明确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归属,改变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真正所有权不明的现状。同时宪法中也需要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从产权上建立起信用大厦的基础。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股份制企业,但并未建立股份制企业应有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关系失衡,监事会难以承担监督的职能。从公司财产制度看,首先分散公司股权,建立有效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其次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经营者内部的监督,从而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的经营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朝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另外应当通过期股期权,建立对董事、经理的激励机制,并完善责任体系,贯彻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让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经营者自身的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杜绝经营者短期行为,让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经营者对经营亏损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并罚当其罪。

    (二)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维护公平竞争的信用基础

    信用关系与财产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信用缺失的实质,是失信的一方只想拥有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这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挑战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因此必须让失信的人,失信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只有令其得不偿失,才能规范其经济行为,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其他法律中都规定了“补偿性责任原则”,而且即使是补偿性责任也由于众所周知的“执行难”最终流于形式。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应当引进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责任原则”,对利用合同进行经济欺诈行为,除令其向受害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外,另行承担经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责任。这对净化市场环境,制约债务人诚实守信意义非凡。

    对恶意欺诈的行为应当建立宣布交易无效及追究刑事责任制度。一般的刑事法律中规定欺诈,往往是财产的诈骗,而在商品交易中的欺诈,刑事法律的追究程序还不太健全。商法上在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方法是在商法的部门法中直接规定交易无效和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制度。

    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竞争的基本前提。商法是商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仅仅看作是法律性质上的地位平等,还需要将主体平等的意识和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具体的领域中和每一个商品交易的细节上。有必要对商品交易的优势地位产生的不公平交易现象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削弱优势者利用其优势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可能,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建立中介机构的职业惩戒制度,提高诚信的公信度

    中介机构是进行市场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但是要提高中介机构行为的可信度,取决于中介机构市场服务的客观、真实、公正、合法,这就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自律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加强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公众信用工具,但我国商法中除涉及企业验资及国有资产转让中的评估外基本上未涉及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了弥补我国商法有关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上的缺陷,需要在商法中增加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6篇

我国刑法典中体现的资本信用原则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法律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它反映了我国当代市场经济最新事物的一项重要刑法内容。

一、注册资本信用原则

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处以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该法条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罚体现了注册资本信用原则,实质上包含了现代公司运营的信用资格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现代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格和拥有法定真实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现代公司开展日常业务的前提。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是公司成立、发行股票、债券的基础,公司不具备最低额资本不能注册登记,不能成为独立法人进人市场,即使成立了的公司,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额便不能发行股票、债券,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具有高度的风险性,而社会投资者购买股票、债券减少风险的依据仅有信用机制,现代公司注册资本信用原则是信用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和发行股票、债券,将严重破坏现代公司运营的信用机制,造成社会投资者将承担高额的投资风险,我国公司法对这种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仅是作出了一些有关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处罚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者和单位负责人难以构成打击力度,对单位犯罪的更无明文规定。因此刑法典中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将原有市场经济中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资本信用原则提高到刑罚的高度,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现代公司进人市场开展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将注册资本信用原则的保护纳人刑法典中,是保障公司运营承担行为责任能力的重要基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要保证整个市场经济的安全运作其基本条件是要求公司能对自己的市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据以执行的最终法定财产,是现代公司责任赔偿义务得以履行的保证。因此刑法力求注册资本真实地与其注册资本上报数额的一致,这就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信赖程度的可靠性,有利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履行。

二、现代公司运营的灵魂

公司资本信用原则公司资本信用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资本信用原则是公司最主要的资本信用原则,刑法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几个罪名全面地加以规范,是现代公司资本信用原则在刑法典中的重中之重。刑法第l印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处以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法条体现了公司资本信用的不可侵犯性。公司资本信用的重要性可能导致一些公司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利用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手段募集公司股本,公司资本信用原则因此遭到严重破坏,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个方面的保护也显得软弱无力。我国刑法设置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罪名,对单位违反公司资本信用原则的处以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科以刑事处罚,保证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充分发挥。我国刑法第159条又规定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两罪,体现了公司资本信用原则在现代公司交易行为中的灵魂作用。公司法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净资产的多少即公司资本额是公司对外信用度高低的关键,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公司为达到交易活动的成功,往往利用抽逃资金、不转移实物资本所有权等形式变相扩充公司资本,有些公司甚至在主管部门支持下,由主管部门向公司投资,公司保证无论是否盈利必须对该投资本息按期归还,搞变相借贷,给交易对方造成公司资本雄厚、资本信用程度高的假象,这极不利于市场流通领域中交易行为公平、有序地进行。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信誉资本 利益相关者 社会责任投资 生成机制

新近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文件提出“企业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切实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可见,信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非常重要。从经济学上讲企业信誉就是资本,能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经济业绩。本文在社会责任语境中讨论了企业信誉资本价值,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誉资本关系,及其生成机制。

一、企业信誉资本及其价值

信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企业的一种资本,即信誉资本,信誉及信誉资本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和研究。本文阐述了企业信誉资本的内涵及对企业生成和发展的重要价值。

境外学者对信誉资本及价值研究比较早。约翰・斯图巫特・穆勒认为,信誉能节约货币,促进生产。“要使一国资本全部皆成为生产的,当然少不了信誉,同时,要使一国之产业才能有效地用在生产上,亦有赖于信誉。”麦克鲁德在《信用的理论》中认为,信用货币,可以凭信用获得商品。信用是财富,能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信用是生产资本,是一种购买力,凭借良好的信誉,企业可以获得需要的生产资料。可见,信誉或者信用就是资本,能帮助企业生财,促进企业发展。

国内对信誉资本研究也非常多。早在2002年学者张忠元编撰了《信誉资本》一书,在书中作者详细论述了信誉来源、信誉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建立企业信誉制度、建立信誉社会、论述了信誉的培育、信誉机制、品牌与信誉的关系、信用不足所带来的危害、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依德为信誉开路以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开启了国内研究信誉资本的先河。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信誉资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信誉资本是一种无形资本,是一种关系资本,是一种社会资本。周运清等人认为信誉资本是无形资本。作为企业发展资本之一的信誉,指对企业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以及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判断和判定,是企业赢得其他经济组织信任的一种能力。它是一种能产生极大效益的新型资本,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他还研究企业信誉资本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信誉资本是企业形象之基,是企业发展之魂。阮茂荣和李雯友等人认为信誉资本是一种关系资本。阮茂荣(2006)在研究企业信用现状和作用后认为,企业信誉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内部职工及社会公众留下的印象和获得的评价,其特点是客观性、整体性、长期性和无形性。李雯友(2008)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誉资本是一种关系资本,是政府与市场之外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力量。”他还论述了信誉资本价值,认为信誉资本具有配置其他资源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补充或替代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换和分配。信誉资本是一种能够带来价值的资本。信誉资本能增加企业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满足人们的需求。厉以宁、蔺艳芳等学者认为信誉资本是一种社会资本。厉以宁认为,信誉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本,表现在它表明了经济活动、社会活动都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蔺艳芳说,信誉是赢得他人信任的能力。企业信誉是企业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一贯严守合同、履行承诺与义务而获得的值得消费者或交易伙伴信任的能力,是社会给予企业的综合评价。

企业信誉资本如此重要,那么企业信誉资本是如何生成的?企业是经济人,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盈利,为股东创造价值。因此,学术界和企业界必须搞清楚企业累积信誉资本的原因是什么,企业累积信誉资本的手段是什么。从上文可以得出,企业信誉能提升企业在社会各界的形象,促进其发展,这是根本原因;信誉资本是无形资本、关系资本、社会资本,其本质范畴是道德与社会责任,只有承担社会责任才能累积其信誉资本,这是企业累积信誉资本的切入点。这种观点已经理论界所证实。因此,研究企业信誉资本与社会责任关系非常重要。

二、企业信誉资本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企业信誉资本与社会责任关系密切,具有共生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促进企业信誉生成,企业信誉资本能增加企业业绩,能帮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信誉资本与社会责任关系密切。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及创造财富外,还必须对社会承担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信誉资本的关系如何,一直是企业界和学术界关心和研究的课题,一般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提升企业在社会各界的形象,其商品容易得到大众的认可,从而推动了该企业发展。美国学者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大多数研究表明,在公司的社会参与和信誉资本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学者林志扬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誉资本时认为,“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一社社会责任活动相当于投资。这种投资由于改善了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吸引了大量人才等,可以增加企业未来收益,并且所增加的收益足以抵补企业当初额外支付的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在利他的同时也在利己。”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严重影响企业信誉,进而影响企业业绩。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誉资本的共生性。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誉资本具有共生性,这在理论界和企业界都得到了印证。学者刘建秋(2010)等人在研究企业信誉资本与社会责任关系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誉资本是一个相互影响、不断共生的过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迎合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期望而增进社会对企业的认同,增加企业的信誉资本,信誉资本作为企业的竞争优势资源,给企业带来良好的财务绩效和价值创造能力。” 与此结论相类似。学者龙文滨(2013)等人得出同样的结论,即“社会责任投入―利益相关者感知―信誉资本形成―积极交易实现―公司价值创造”。从这些阐述中可以看出,企业信誉资本与社会责任之间有共生性,即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三、企业信誉资本生成的内在机制

信誉资本生成的内在机制就是企业为了提升信誉资本从而积极采取的系统性行动。笔者以为,企业是否能累积信誉资本,从社会责任角度来分析,其关键是能否科学地处理好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必将促进信誉资本的应用;反之,则阻碍其信誉资本的应用。

企业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绩效或受企业绩效影响,并对企业绩效有索取的个人或团体,利益相关者可被认为是企业能够通过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而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联系,要使企业活动取得成效,就必须使企业要求与利益相关者要求相协调。这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也是企业的管理道德标准。”其实,这里的道德标准就是信誉资本。在企业活动中,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企业的员工、顾客、竞争对手、投资者、社区和环境等方面。企业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必然在社会各界树立起良好的信誉,生成丰厚的信誉资本。

为妥善处理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笔者认为企业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要学习;二是要行动。所谓学习是指要学习和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体系,目前国际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大致分为三大类:跨国公司制定的生产行为守则、民间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企业只有学习和了解这些体系,才能知道什么是违规的,什么是合法的,这对提升信誉资本是非常重要的。所谓行动就是按照平行或者高于各类认证体系的要求,处理好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企业要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要在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企业要以“绿色产品”为研究和开发对象;企业要治理环境。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不歧视员工;要培训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与福利待遇等。企业对顾客的责任主要体现为,提供安全的产品;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供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指导;赋予顾客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经济竞争是创造价值的基本条件之一,企业要处理好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包括:企业要为投资者提供公正而又具有竞争性质的投资环境;要保护业主和投资者的资产,并使之增值;尊重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正确回应投资者的建议和正式的解决方案。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包括:企业要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要与社区一起建立和谐和富足的社会经济共同体,积极寻求参与各种社会行动,从而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实现企业多样化的社会融合。如果一个企业能协调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其信誉资本必然生成。这就保证了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四、企业信誉资本生成的外在机制

信誉资本生成的外在机制就是政府等社会组织为促使企业重视信誉资本而采取的系统性行动。笔者认为,关键就是政府、基金等机构做好社会责任投资。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是基于社会责任理念的一种投资行为。与传统投资相比,它不仅追求利润最大化,还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等指标,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方式,社会责任投资可以引导企业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之间形成互补、并存的关系,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责任投资在欧美迅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信誉资本生成,推动了欧美企业的快速发展。在1984年,美国的社会责任投资为400亿美元,但到2007年美国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达到27 110亿美元。根据目前的研究,如果一个资金管理公司没有社会责任投资的相关基金产品,它将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根据有关统计,到2005年为止,欧洲社会责任投资总额已经接近1 033亿欧元。可见,社会责任投资的实行,必将促使企业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形象,间接推动了企业信誉资本的生成。

在我国,社会责任投资让那些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受到更多的欢迎,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司的价值。公司未来的融资成本将比那些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低,这样就形成了“优胜劣汰”,从而使那些真正有价值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社会责任投资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为发挥社会责任投资在企业信誉资本构建中的积极作用,笔者以为要做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学术界做好社会责任投资的研究和传播,要研究社会责任投资的内涵、意义及其对社会的价值,要总结欧美社会责任投资的先进经验,并将其传授给学生和社会各界,这无疑对促进社会责任投资是非常有价值的。二是政府做好社会责任投资的引导和监督,包括法律法规建设,以及表彰和处罚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往往起着宏观调控作用,如果政府能有意识地把社会资源引向信誉资本高的企业,无疑将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信誉资本。三是社会消费者选择信誉资本好的企业消费,在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和死,如果消费者选择社会责任心强信誉资本高的企业消费,不但是产品质量好而受益,同时也迫使企业关注起信誉资本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四是机构投资者选择信誉好的企业投资,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机构投资者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样的如果机构投资人选择那些信誉好责任高的企业投资,向他们提供资金,将鼓励企业为信誉资本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范文第8篇

非正式融资活动,指的是处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活动。本文所讨论的非正式融资活动,则仅限于将社会剩余资金直接转移到企业家手中、用于从事生产性投资的投融资过程。

非正式融资活动近年来十分发达。这种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活动之所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资金需求。正因为非正式融资活动中有相当部分是专门为民营经济服务、填补资金供求市场空白的,这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和面临的融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2001年,中国大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私营企业近203万户, 民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9637亿元,占当年GDP比重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44亿元,占全年消费品零售额的47%,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2万人,占当年下岗职工就业比重的63%。从业人员共计7474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31%强。这组数字表明,民营经济早已摆脱了“补充”地位,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资金市场,都未能为民营企业留出足够的融资空间。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资金需求的现实,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始终十分活跃,成为民营企业解决创业和企业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尽管监管部门一再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归纳起来,民间融资活动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民间借贷。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十分活跃,成为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间借贷基本保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 许多城乡居民都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从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拖欠货款。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有的企业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业设立时,采用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行抵押获得资金。五是企业互保加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成为民间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非正式融资活动的问题

由于缺乏规范,非正式融资必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融资成本过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来经营体质就比较脆弱,而非正式融资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资体制1倍以上, 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经营风险。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担保方面费用同样很高。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在经过复杂的运作之后通过买壳或者借壳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极为昂贵,致使中小企业无法问津。

第二,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在短期资金市场,由于投资风险过大,民间借贷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维系的,交易双方若无亲友、雇佣、业务往来等关系多难以成交。在资本市场,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难以流通,于是出现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黄牛党”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济南、上海等地均曾兴起过股票私下交易的热潮。某省仅50个从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业股权托管收入1年就可达3000万,折合年交易量5亿—6亿股。这种私下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权流通的客观需要,但也产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骗局”,一些公司联手做庄,使众多投资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响企业的信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不仅会使社会债务链问题更加严重,而且也导致了竞争环境和信用状况的恶化。有企业反映,货款拖欠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1年以上。 据有关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钱庄、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出现了不少月息高达30%以上,少量贷款“蚂蚁滚成大象”,将贷款人敲骨吸髓、倾家荡产的事例,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需要重新认识非正式融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活动何以禁而不止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定义,所谓乱集资是指任何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按此定义,上述各种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也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风声一过,民间融资活动仍十分盛行。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体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会产生供给,由于现有融资渠道不足以为众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加上民营企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又至关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对大量“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采取非常宽容甚至庇护的态度,使得中央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查禁工作。时至今日,连中央监管部门也不得不对规模庞大的非正式融资市场采取默许的态度。其次,以是否获得“政府批准”来鉴别“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这一标准本身就不够科学。政府有多级,应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审批的职能和责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对大量民间的投融资需求显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这种审批不仅会流于形式,还可能增加大量设租机会。

从“乱集资”的不良后果来看,主要是因集资者无法归还本息而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破坏了金融局势的稳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资案中,市政府为清退集资企业的债务被迫向中央政府举债10亿元。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些典型的乱集资案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和政府信用为集资者提供保护,非法集资活动本不会产生令人吃惊的集资数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温州等地区的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主体从事的融资活动因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较高的投资效率,反而有利于金融的稳定。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并非中国所独有

我们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严重金融压制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正式金融体系难以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都会出现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例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保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高达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解决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便在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普遍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鼓励投资者在非正式市场进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另一方面,如果说非正式金融活动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那么正式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实际上更为严重。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其中大多已无法收回)之后,账面上仍拥有3万余亿的不良资产,两者合计总额达到4.6万亿之多。 这些金融风险之所以没有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只不过是因为国家信誉给予了支持。

(三)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缺少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不足900美元、有着9 亿农村人口、4亿农村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对之应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利弊权衡之下,保留一定程度的非正式金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这类活动的存在可以改善资金分配状况,汇聚社会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活动。台湾经验证明,在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下,民间借贷反而可以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并增加整个社会的可使用资金。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当正式金融体系发展到相当程度、金融压制被充分解除之后,非正式金融活动才会缩小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因此,当前需要做的,一是积极发展正式金融体系,拓展金融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二是对非正式金融活动进行解析,保留其合理成分,抑制和打击不合理成分。惟此,才有可能使非正式金融活动既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影响金融大局并逐渐走向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