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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1篇

根据《**省“**”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及部署,现将2009年度**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重点解决医疗卫生工作中的科技问题,同时要加强创新,力求突破。所有申报项目的研究周期为2年。

(二)申报单位须是我省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副高(含副高)以下技术职称,在研课题不得超过两项,同时近三年承担的**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能按时结题的在职人员。按照《**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规定,面上基金负责人必须是中级或副高技术职称人员,青年基金负责人必须是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获得本青年基金资助过的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确定单位代码。单位代码是基金申请书必填项目。因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无单位代码的医疗卫生机构,请将本机构名称全称通过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我厅科教处,由我厅编码。

(二)归口统一申报。课题由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统一申报。中央部属、省属、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申报,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由联勤部卫生部统一向我厅申报,卫生厅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

(三)形式审查。各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按要求根据《形式审查及材料整理要求》(见附件)做好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网上及书面材料申报工作委托**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受理,有关具体事宜见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关于受理2009年度**省医学科研基金申报的通知》。

三、课题采取限额申报,不要求自行查新,由我厅统一组织查新。

形式审查及材料整理要求

一、《申请书》格式必须为网上下载格式,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

二、每份《申请书》装订成一册。

三、课题组成员签名。

四、第3页审批表的盖章必须均为原件。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5] 韩玲,芮琳,黎建军。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受试者权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9年05期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3篇

一、 转变观念,重视科技档案管理在医院科研教学工作中的作用

(一)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要统一。医院要做好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关键是要统一思想,统一观念,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互相协作,克服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落后思想和传统观念,使各级领导、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人员真正认识到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对保证和促进医院科技工作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到医院科技档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如何合理利用科技档案信息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科研管理中的作用,对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水平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由于科技档案真实地记录、储存着各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书、科技成果签定证书、计划任务书,技术总结报告、合同书、课题项目评审意见书、评审报告、实验记录、经费使用、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标准等有关学术活动的全部过程,因此,成为科研成果鉴定和申报乃至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依据。档案人员要针对医学研究和科研人员的需要,设置不同专题,筛选、编辑医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医学论文及资料,介绍新技术、新方法、新项目和医疗业务发展动向,为医务人员科研活动提供指导。近年来,各级医院特别是各大中型医院在"科研兴医,科教兴院"战略方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科技档案,将科研计划管理与科研计划档案管理相结合,严把科技档案的质量关,使之在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利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医务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想加快科学研究的进程,取得更多的科研成果,就必须拥有大量充分可靠的科研资料。因此,医院要切实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把静态的档案变成动态的信息,活化科研资料,为医务人员开展医疗、科研、教学工作服好务。

(二)医疗科技档案工作的理念要创新。档案工作的创新是指档案管理体制、档案工作运行机制、档案管理与利用活动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因此,医院科技档案工作的理念要创新,观念要改变,要较好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模式,顺应当前时代的发展需要。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科技档案工作正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方向迈进,这就要求我们医疗科技档案工作也要坚持与时俱进,走改革与创新之路,要把提高创新能力、创新观念真正落实到医疗科技档案实际工作中,做好平时科技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作到常做常新。同时要把医疗科技档案工作当作一门学问,研究它、认识它、探讨它,以寻找其科学规律,改变以往传统落后的工作方法,使医疗科技档案工作的重点从每年立卷归档多少、利用服务多少转变为医院前沿科学发展需要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以科学的精神和求实的态度拓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域,以求医疗科技档案工作获得实际效益和最高利用价值,探索一条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从而推动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三)医疗科技档案工作的方法要与时俱进。医院档案工作的许多传统做法和管理方法在不同时期的档案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传统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医院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由于过去观念和管理方法的落后,必须对档案工作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改进。就医疗科技档案工作而言,人们对其医疗科技成果档案的价值和认识还不到位,管理体制和管理队伍还有待健全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医疗科技成果档案仍然是目前医疗科技档案工作中需要加强和特别要重视的环节。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医疗科技成果数量和质量逐年攀升,对科技档案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科技档案也越来越表现其较强的专业性和广泛的群众性。针对医院档案工作人员对业务部门的科技活动情况不熟悉的状况,医院的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应以医疗科研管理部门为核心,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分级管理,制定适合于医疗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范围和标准,尤其是医院的科技档案工作方法要更新,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和医疗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以克服医院原有档案室科技档案材料不足、业务不熟的缺陷。通过实践,探索在信息时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医疗科技档案工作的新方法、新规律,开创医疗科技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二、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医疗科技档案收集不齐全的原因之一是多数医疗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重视科学研究实践活动,重视科技成果的与获奖,轻视科技档案资料的平时积累工作,认为这是档案部门的事,与己无关。

(二)医疗科技人员缺乏档案意识,与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自己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材料不一定要归档,归到档案室不如放在自己身边使用起来方便,于是以关键技术资料保密 为借口,在科研过程中或科技成果奖励后应归档的资料不愿上交或找理由不主动上交。

(三)医疗科技档案的归档工作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保证,不能做到上、下集中统一管理。医院档案管理没有真正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制度,在科技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医疗科技归档管理工作处于失控状态。

(四)医疗科技档案还存在纸质材料多、电子档案少、档案室设备简陋等问题,不能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医疗科技档案材料,已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材料没有随时归档,即使是代表医院科技实力的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和部分获奖成果材料也因科研人员的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归档或缺失;有些科技项目结题后,没有提供完整的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技术材料。由于以上原因,医疗科技档案中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即一般性技术材料多,关键性技术材料少;鉴定、审批性材料多,工艺技术性材料少;文字材料多,光盘、磁盘、图表、照片、录像少;复印件多,原件少。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制约了医疗科技档案自身价值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加强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科学管理制度,理顺医疗科技档案归档程序。科技档案是科技课题科技成果研究的全过程的反映,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项科技课题、某一项成果,它是课题及成果之间、学科之间的综合反映,因而就形成了科技档案的4个特点:专业性、系统性、集体性和阶段性。为了规范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遵循国务院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完整、明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归档。由于一项科技课题完成的时间长(有的项目往往需要几年),涉及的范围广,参加的人员多(集体完成),档案内容复杂,造成了科技档案材料形成的周期长,积累材料需跨年度进行,加之课题的进展,其形成的档案材料就会发生变化,档案材料也就难以产生连续性,易造成割裂现象。另外,申报科技成果奖有时受到科技申报制度的制约,必须由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方能申报,但也有许多已结题而不报奖和暂缓报奖的成果项目就不受制度条款的约束,从而也有可能造成大量科技档案材料零散在外。为此,必须把科技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走实现科技工作与科技建档工作两者协调发展的道路,建立合理的归档程序,掌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律,保证医疗科技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最终使医疗科技档案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达到提高科技档案归档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医疗科技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可根据《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科技档案积累和科技归档的各科规章制度,理顺医院档案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档案形成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共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联合体。

(二)加强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的档案管理。重大、重点项目及高级别获奖成果最能反映一所医院的科技能力和对医院医药卫生事业的突出影响力,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较长,往往有一些阶段性成果,每一阶段中肯定有技术进步和新的成果,这些档案材料既是学校的历史见证,又是新技术、新创新的基础,因此对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应从立项起立卷归档,然后将每个阶段产生的技术进步、最新成果、新立项的子课题分年度补充到科技档案中去,以免遗漏,这对项目研究人员和医院档案管理部门都有重大意义。

(三)提高医疗科研人员的科技档案归档意识。科研人员是科技档案形成的主体,科研人员档案意识的提高,将会使医疗科技档案的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良性循环的轨道,将会使医疗科技档案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4篇

1.1近几年来,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管理文件,但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学分登记、考核评估、晋升职称学分审核、年度验证、项目申报与评审等制度,真正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执业注册、医师定期考核、护士再注册挂钩。

1.2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如进修学习制度、院内培训学习制度、项目实施制度、激励机制制度等,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努力增强医院与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自觉行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2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化管理

2.1重视项目申报工作,确保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严格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确保所报项目能较好地反映宜昌市的医疗技术水平。对组织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四新”、“三性”,在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好项目极力向上推荐。近几年来宜昌市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数逐年增加,项目质量水平都较高。

2.2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管理流程各项目举办单位均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时间、授课老师的安排进行项目的实施,从发通知、报到、刷卡、会场布置、教材印刷、幻灯制作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2.3严格督导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项目执行流程和项目举办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把握学分证书的发放;对每个项目的学时、学分认真审核,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加强监督,杜绝滥授学分、代签到、代刷卡等现象的发生。近几年来,均组织专职干部对举办项目进行现场督查,督查率达已办项目数的18%。

2.4加强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各项目主办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项目举办的有关要求和办班流程,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2.5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项目举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举办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或网上上报相关信息,项目举办的通知、日程安排、教材、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备案表、总结及考试试卷均应归档,并装订成册。

3更新观念,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1充分利用宜昌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水平。该系统的使用,不仅能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进行快速查询,而且还对各地举办的项目起到规范管理的作用,同时还能对职称晋升学分审核、医师定期考核、卫生人力资源的分布情况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今后,还要进一步对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做不断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宜昌市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2尽快在全市开通远程教育课程,使边远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当地通过网络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解决工学矛盾。要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远程医学教育的有关制度,加强过程监管和学分授予,确保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3按规定认真做好《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年度审验工作,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执业注册等挂钩,严格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

3.4探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新思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既要方便学习,又要有实用价值,继续医学教育应围绕临床实际需要做出系统、科学的计划,真正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提供便利的学习机会,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近三年来,宜昌市在医疗卫生单位中创造性地实施“听课证制度”,充分满足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参学率和合格率均显著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自觉性明显提升,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供了新途径。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住院医生站; 医保信息化; 管理; 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228(2012)04-68-02

Application of in-patient doctor workstation to medical insurance informatization

Fu Chao, Kou Bin, Wei Xing

(Tianjin 4th Center Hospital, Tianjin 300000, China)

Abstract: With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demands of medical care level grow constantly. Medical insurance informatization is a significant part of hospital informatization. The authors introduce briefly in this paper medical insurance informatization system, focusing on the technology of in-patient doctor workstation on dividing the medical insurance charges and its vital contribution.

Key words: in-patient doctor workstation; medical insurance informatiz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0 引言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1]是指通过建立内部及外部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作自动化、智能化,从而达到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的目的。随着我国惠民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体制的日益完善,医疗保险种类不断丰富,参保人员的数量增多,对医保偿付的速度与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做到实时、准确的偿付,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不少医院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需要进一步改善[2];同时, 有些医院还缺乏对医保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能为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因此,加大医保信息化建设投入,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显得极为重要[3]。

1 医保信息系统

医保信息系统的设计目标是指医院通过配备医保专用前置服务器,通过局域网,使得医保中心与医院联网,实现医院与医保中心的实时交易;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时信息传送和费用结算的基础上,通过对参保人员就医费用的审计,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审核监督,促使医院对医保病人的管理渐渐深入到各个医疗环节。

医保信息系统中各子系统的功能与流程如下。

1.1 门诊挂号收费系统

首先验证病人医保身份的有效性,实时上传挂号或门诊诊疗项目,根据病人卡号检索病人未结账就诊信息、费用分类合计、计算分类费用并打印发票,结算成功后打印收费票据和结算清单[4]。

1.2 住院收费系统

医院住院登记模块负责医保病人医保手册、身份证、姓名、年龄、身份、在职与退休、住院次数、费别等数据的录入。这些数据与费用结算的分割直接有关,录入错误势必导致费用分割错误, 造成费用结算时出现困难和问题[5]。医保病人出院结算的流程的流程是,医保工作人员将出院病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加以划分,结果上传到医保中心进行结算,结算成功后打印收费票据和结算清单。

1.3 住院医保管理系统

住院医保的管理流程是:首先填写住院病人医保资格确认书,上传到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完成后生成医保资格确认书,则病人可以享受医保病人的待遇。在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医保人员通过住院医保管理系统对病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进行划分,生成医保代码,是医保代码的所有费用是由医保中心支付的,最后将划分好的费用上传到医保中心审核。因此,医保费用分割这个功能关系着住院病人的切身利益,是整个医保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环节。

在传统的医保管理流程中,医保工作人员是通过医生填写的纸质文件,对费用进行医保代码的拆分。该文件记录的是医保病人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中可由医保支付的项目名称,以及项目数量。这种做法的缺点是,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费用的项目一般有近百项,医生必须逐个查看,同时将医保项目名称和数量手写记录下来,这样查看一个病人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同时,一些医生为了节省时间,手写时字迹潦草,造成医保工作人员查看时很难辨认,增加了拆分医保代码的时间。通过对住院医生站进行升级改造,使其支持住院医保管理工作,大大提高了医生和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实现无纸化流程,提高了医院信息化水平。

2 住院医生工作站

住院医生工作站面向病房临床医生,实现了医生日常工作的各种功能需求,包括下医嘱、写病历、开申请、查报告、填首页、病历检索等功能。它将病人在院期间的所有临床医疗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并给医生临床工作提供许多有益帮助,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临床信息系统。通过医生工作站,可以使传统病案中的大部分内容电子化。医生工作站和护士工作站的连接,将护士的医嘱转抄工作简化为对医生站传来的医嘱进行校对、生成执行单。护士站输入的护理等信息也提供给医生站随时查阅,实现了病人信息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住院医生站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2.1 运行环境

软件针对windows 平台开发,编程语言采用Powerbuilder9.0。后台服务器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2003 server,前台操作系统采用win2000、winXP,后台数据库采用Oracle10。

2.2 系统主要功能

⑴ 开立医嘱。医生接受住院病人后,通过此模块为病人开立医嘱。此功能分为新开和执行,对在院病人开立医嘱在新开界面中操作;执行界面中的医嘱内容是经护士站转抄后的医嘱内容,医生若需作废医嘱,可在执行界面中右键点击作废。同时,为方便医生录入医嘱,模块提供支持编辑和调用医嘱套餐功能。

⑵ 开立处方。对于药房需要特别管理的药品(如毒麻药、贵重药等)和中成药,医生必须开成“处方药”。医嘱中开的“处方药”或“出院带药”,在护士站必须生成取药处方,医生签字后护士才能取药;通过处方功能,直接开立“处方药”或“出院带药”,信息直接传到药房,无需护士打印处方单,提高了医生工作效率,又减轻了护士工作负担。

⑶ 开立电子检查单。医生通过开立检查申请单将病人的基本信息和检查项目传到医技科室。开立检查申请时,通过勾选自动生成医嘱,在保存检验申请单的同时会自动生成对应的检查医嘱;申请单录入完毕后,可以在医生站打印申请单。

⑷ 开立电子检验单。共有三种开立方式,分别为“空白申请单”、“制式申请单”、“选择式申请单”。“空白申请单”,指开立化验单时,医生一项项录入化验项目同时选择对应的检验科室。这种申请方式比较灵活,医生开立时要明确化验项目和对应的检验科室。“制式申请单”,常规的几个检验科(临检室、免疫室、生化室、微生物室)的化验项目已经由检验科维护成了化验单形式的套餐,医生可以方便地选择对应的检验细项,生成化验申请单。“选择式申请单”,按化验项目的类别,已经由检验科维护了对应的化验项目细项,医生通过选择对应的化验细项来生成化验单。

⑸ 开立手术申请单。病人做手术前,由医生开手术申请单,填术申请单中的内容,保存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对应的手术医嘱。手术医嘱相关的费用系统不自动计费,由手术科室自行录入费用。

⑹ 查看基本信息。通过查看病人住院情况,住院费用和诊断史,有助于医生了解病人病情和用药情况。更重要的是,透支情况和医保资格确认书,使得医生及时了解参保病人的详细信息,为患者更好的服务。

⑺ 填写病历。新入院病人来到病房,在护士工作站办理入科并分配床号后,医生工作站首先要新建该病人的病历,再来进一步开展治疗工作。对第一次住院病人,通过病人口述病史、家族史、过敏史等信息,医生直接输入或通过调用模板完成住院病历的录入;而对于再次入院的病人,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可以调阅患者历次完整就诊的记录,为患者提供更为准确的、连续的医疗服务。

⑻ 填写病案首页,记录病人出入院基本信息、入院诊断、出院诊断、手术信息等与病案管理相关联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改变过去由每个科室打印病案首页的流程,而是直接在住院医生站中写入数据,这样既提高了医生工作效率,又节省了病案管理人员录入数据的时间。

2.3 医保管理功能

医保管理功能实现了与住院医保管理系统中病人费用数据的共享。医生不再需要手写费用单子,而是在医生站中直接对病人所有费用项目进行医保划分,在医保数量列中填写该项目医保所能报销的数量。按回车键后直接生成非医保数量。医保窗口提供三个功能。

⑴ 诊断描述及化验说明:病人出院前,医生将病人的出院诊断,化验说明以及出院转归情况填写在此,详细的出院诊断和化验说明是病人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

⑵ 费用调整:在此处病人的所用费用按照项目的诊疗类别进行排列,医生在医保数量中写入当前科室开立项目中医保可以报销的数量,回车确认后自动生成非医保数量。对于转科病人,当前病人所在科室只能修改本科室开立的所有项目的医保数量,其他科室开立的所有项目变成灰色,无法对其进行修改。

⑶ 限制使用的费用明细:将医保局各类药品限制使用的情况罗列出来,医生通过查看它,可以加深对医保用药政策的了解,有助于规范合理用药,为病人节约医疗费用。

3 优点

3.1 为住院医生提供一个实用、方便、快捷的使用工具

医生工作站的建立减轻了住院医生书写病历的工作量,医生可采用模板录入住院病历;通过套餐调用,开立医嘱和处方,提高录入效率,并可完整保存患者的病历、检查、检验结果,为医生的诊治提供有效数据。对已开立的医嘱可直接复制调用,同时可以查看病人以往住院的所有信息。这样医生可以把时间更多地用于对患者的诊治上,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3.2 实时了解病人的情况,方便诊治

医生站中开立的检验、检查申请,在医技科室做完后,检验、检查结果可实时显示在医生站中。同时医生站会将检验结果与对应项目的正常值做对比,如果检验结果值超出了正常值的范围,则用红色显示。这样医生在查看检验结果时可很快的识别出红色的检验项目,有利于快速了解病人的病情。

3.3 促进了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

本院取消了手写医保单。医保数据能直接在住院医生站中进行分割处理,同时显示出开单科室和执行科室,这样有利于医保管理人员查看病人医保费用分割明细情况,为实现医保费用实时上传提供基础数据,有助于提高医保管理人员工作效率。同时,医生进行医保数量分割的修改时间和医生姓名,在医保管理系统中都有记录,一旦发现医保拒付的情况,可以追查到个人,做到有证可查,有据可报,增强了医保管理工作的严谨性。

4 结束语

住院医生工作站是临床信息系统信息化的核心,是提供住院患者信息的主要平台。住院医生工作站不仅减轻了住院医生书写工作量,规范了住院医疗文书,同时提高了住院工作效率,是为住院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的有效工具。住院医生站的建立使整个医疗流程清晰透明,它实现了病历、检查、检验、手术、用药、医保管理等一系列数据的电子化录入,完全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甩掉以前辨认不清的手写处方、申请、诊断、医保费用清单;实现了信息在各系统共享,使患者的就诊信息、医保费用信息更快、更容易得到,提高了医疗质量,使医保管理工作整体效率有了较大提升。住院医生站的使用,使住院收费、LIS 系统、PACS系统、医保管理系统等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通过统一管理使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医院的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甘国生.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问题分析[J].科技资讯,2007.5:149

[2] 刘建辉.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8:595~596

[3] 陆婷娟,王立峰.开发医保信息系统,提高医保管理水平[J].学术交流,2010.5:25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医学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申请;问题;对策

科技成果制度毋庸置调动了我国广大不同领域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更新,为我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医学科技成果制度促进了我国医学技术的革新,推进了医学事业的发展,为人类减轻疾病痛苦带来了希望。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申请的奠基石,也是顺利通过鉴定申请和评审的必要途径。申请人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理论支持,还需要掌握撰写和组织鉴定资料的方法与原则。

1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要求

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1)通过实验研制、发明、考察、观测等一系列综合研究而取得的研究成果;(2)在研究过程中其研究内容必须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3)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等方式使得研究单位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能得到同行专家及社会的公认[1]。医学科技成果鉴定作为医学科技成果创新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必须遵照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对已取得的有效医学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又可分为书面函审、会议函审和检测三种形式,目前的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都以函审为主。无论选择何种鉴定方式,鉴定资料都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正确,确保鉴定程序的有效性。

2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中的常见问题

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由高校、主管卫生部门以及主管科技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各组织部门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其对鉴定的主体部分要求基本相同。成果鉴定主要由“成果基本信息”、“成果研制报告”以及“附件”三个部分组成,而这三个部分又包含许多方面。如何真实、系统的描述出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成果报告,需要处理好下面几种常见的问题。

2.1 成果基本信息

通过成果基本信息甚至是成果的题目,专家能迅速了解申请成果的概况。目前,各地方的医学成果鉴定申请书无论电子表格或者网络申请,都必须涵盖成果名称、推荐单位、任务来源、申请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单位)和成果全部完成人的信息填写。申请人要对各提纲的意思进行明确把握,结合成果自身的特点进行总结、归纳,避免繁琐,简明扼要的阐述出申请成果的核心技术、国内外现状以及成果的突出作用和创新点。然而,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重点阐述少之又少,成果的优势归纳不突出,甚至仅仅是照搬了之前的课题申请书。显然,这样的成果信息缺乏说服力,更不能给专家留下深刻的印象了。

2.2 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是成果鉴定申请的首要附件,是核心。成果研制报告旨在反映研究成果达到的真实水平,对经过多年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进行总结叙述。这部分的撰写直接关系到专家对成果内容的理解和评判。

2.3 其他附件材料

成果鉴定申请的附件,除了成果研制报告以外,还须附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证明、引文分析证明,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成果应用证明以及其他说明性文件等。

2.3.1 公开

成果鉴定资料提供的所有支撑论文,原则上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且所有作者对论文用于成果申报应有知情权。然而现实中,鉴定申请所附论文作者并不能全部存在于完成人中,申请者又未能提供非完成人放弃该论文所属权的声明或提供所有作者的知情同意书,最后导致形式审查不通过。这种现象随着我国与国外医疗机构或研究所的合作项目增多而愈发普遍。

2.3.2 应用证明

应用证明的初衷是能体现医学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工作,证明科技成果造福病患的重大意义;是应用单位的管理部门对成果应用情况了解后出具的相关说明。而现实中,成果申请人利用不同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同行关系,轻易就能拿到应用证明,对成果的应用描述完全脱离实际,甚至直接对未曾应用的成果夸夸其谈,直接照搬理论。但显然是不合适的。

2.3.3 查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查新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附件之一。医学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个别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出具的报告。查新报告按照其查新范围可分为国际查新及国内查新。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对查新范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申请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果的需要进行选择。

3 申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建议

科研成果是一个累积生产到产出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较好的完成医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仅要在申请时做好材料的撰写准备,更应在其前期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管理、监督、记录和总结工作,才能让最后的成果鉴定水到渠成。

3.1 项目的执行管理

项目是因,成果为果。项目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成果产出。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研究方法的合理可行,取得的结果是依据先进的技术手段所得,根据其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此外,还要求项目组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2 组织鉴定材料

3.2.1 成果简介及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不同于论文,应该具体描述成果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效果。但同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内容方法等细节,而应根据实际内容挖掘、凝炼出成果的创新点,不能过于详细,也不适合过于简单。建议按照研究大方向分1~2个创新点。

3.2.2 成果论文与成果署名原则

在申请成果鉴定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署名。不仅仅是需要在成果鉴定申请前征得所有完成人及完成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更应该注意成果采用论文的归属权问题。申请成果鉴定时应该遵守下面两个原则:第一,成果包含的所有公开,其第一作者都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或者非完成人的第一作者需提供放弃本篇论文的说明。

3.2.3 专家鉴定意见

目前成果鉴定仍然沿用了由申请人提名专家函审的方法,专家的函审意见基本上也由鉴定申请人来草拟。然而,申请人常常将专家意见拟得夸夸奇谈,只褒不贬,或尽是空话套话,没有实质意见。因此,在撰写专家鉴定意见时,应从成果的实际内容出发,中肯的提出优点以及不足。另外,由于我国的医疗科技技术与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一定的距离,申请人切忌在鉴定意见中将成果定为“国际领先”。一般,结合成果鉴定申请时查新报告的范围,国内的先进研究建议鉴定为“国内先进”,特别突出可列为“国内领先”。而进行了国际查新的成果,其鉴定意见一般可表示“国际先进”。这样的专家鉴定意见才更有说服力,复合上级部门的形式审查要求。

【参考文献】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新技术项目申报书范文第8篇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