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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
发〔*〕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省是能源资源匮乏的省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按*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但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省
建筑节能工作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省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三、建筑节能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制定完善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安装图集、质监验收规范、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等办法,建立和健全我省建筑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规划,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建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实行隔热保温措施,重点做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大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省《建筑节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建筑工程《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目录》。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水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粘土砖和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批示范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
(五)落实对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等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设计概算过程中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和规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建设、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循环经济住宅产业立法
总理最近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如何建设节约型社会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走循环经济之路。
目前,理论界关于循环经济的论述颇多,就其定义来说,虽表述形式各异,但内容并无本质区别。一般来讲,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重构经济系统,将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物质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其废弃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消耗型线性经济转变为资源闭环流动型经济。循环经济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行为原则(简称3R原则),其中又以“减量化”为首要原则。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规定,在废物管理上所采取的优先等级顺序(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Hierarchy)为: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 循环再生利用(recycle reclaim)无害化处理(treat)最终处置(dispose)。因此,循环经济是实现环保理念由“末端治理(end-of-pipe treatment)”向“污染预防(pollution prevention)”转变的必由之路。
一、循环经济视野下我国住宅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住宅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十分显著,特别对资源的占用、能源的消耗、环境的负荷相当大。我国现有建筑几百亿平方米,几乎都是耗能、耗水、耗材、占地广的不可持续建筑。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的先进国家高出2~3倍。家用节水器具的使用还不够普及,中水利用率低。部分地区仍然大量使用粘土砖,建筑物建造中普遍使用低性能钢材和混凝土,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率低,造成地、能、水、沙等资源的过度消耗。我国建筑能耗为全国9大能耗行业的第一位,约占全国总能耗的30%,用水占城市总用水量的47%,使用的钢材和水泥分别占全国总使用量的30%和25%。因此,住宅业及其相关产业能不能切实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简称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环节。
二、循环经济理念下住宅业发展的新模式
循环经济是一种“物尽其用”的先进形态,是以3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ing)、再使用(Reusing)、再循环(Recycling)为基本准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的废物资源化,而是以避免废物产生为优先目标,故减量化为其首要原则;然后,对源头不能削减的废物和其他生产、生活废物要加以回收利用,以实现废物资源化。只有在源头削减和再生利用都难以实现时,才允许对这些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最后处置。循环经济的3R原则在住宅产业领域中主要体现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只有大力发展可持续住宅、推广建筑节能、完善可持续住宅关键技术的支撑体系,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才能实现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住宅产业而言,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就可以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以及建筑使用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例如,推广应用高强度钢筋和混凝土,可以节约土地、煤、水、矿石、沙等能源和资源,进而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废渣的排放。据估计,到2010年,通过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可节省电能58.56亿千瓦时,标准煤1120.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8.2万立方米。由此可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可持续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耗费,提高环境质量,实现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立法障碍
我国以明确的立法方式推行住宅产业循环经济的时间不长,但亦取得了可喜成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城市规划法》第16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出了专门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有利于控制住宅面积,节约土地资源。此外,还颁布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持续建筑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总的看来,我国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还处于初步阶段,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完善。
(一)浪费资源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建筑法》作为住宅建筑业的基本法,对住宅“四节”规定甚少,仅在第4条对节能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虽然对节能、节水有所规定,然而对于浪费用水用能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致使一些应建节水节能设施的住宅建设项目在未建节水、节能设施时也能通过建设部门的审批。在节材方面,虽然早在1996年,国家规范就推行采用新Ⅲ级钢筋(HRB400);2000年,国家规范推行采用C70、C80混凝土,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硬性规定,真正使用该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并不多,致使我国在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方面进展缓慢。
(二)相关标准体系不健全
尽管目前国家已制定《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现了“四节一环保”的技术要求。但是,三者之中只有前者是强制性的,后两者只是推荐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针对的是住宅的综合性能。因此,我国还缺乏专门针对住宅节能、节水、节材的强制标准。节能方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住宅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住宅节能标准体系。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节能住宅效能评估的技术测评及基本法律制度。虽然节能住宅越来越多,但究竟可以节能多少仍是个估算数据。节水方面,目前我国现行节水标准主要涉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等大行业,而住宅和建筑业领域还没有制定节水标准。节材方面,目前我国对相关标准如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标准制定滞后,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
目前,有关立法大都规定人民政府健全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节能、节材、节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税收和信贷方面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住宅节能节水节材产业发展缓慢,许多新技术、新产品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推广使用。
(四)资源再生利用制度的弊端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中水利用率低,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例如,目前生效的一些节水法律文件大都规定新建工程中应当建设配套中水设施,然而对于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行为,却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铺设中水管网设施,也可以通过建设监管部门审批。第二,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底。将建筑垃圾回收作为建筑材料,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有效手段。《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虽然作出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规定,但并未规定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还是将其视为废物,而不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四、完善立法,推动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
(一)明确浪费资源的法律责任
修改《建筑法》,切实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对建筑住宅“四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节约用水条例》,硬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浪费水的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建筑节材管理条例》,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强化住宅建筑施工中的节材和材料的重复利用。修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及公众在住宅建筑节能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需要加快基础性工作的进度。如住宅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与修订,以形成比较完善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标准体系的工作。要尽快制定《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及《住宅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能耗标识体系。逐步建立节水标准体系,加强对节水设施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管理和认证。目前,急需制定的节水标准主要包括:节水方面的基础标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节水型产品标准,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标准,中水水质标准。完善建材标准,全面推广应用安全、耐久、轻质、高强的建材,包括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提供技术标准。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在《建筑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筑节材管理条例》及《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节水、节能、节材、节地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及履行程序。各监管部门应依法定期组织住宅“四节”标准的实施情况检查,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对不执行住宅“四节”强制性标准的单位,通过当地主要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并依法处罚。
(四)完善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
将住宅节能率列入考核地方政府的绿色GDP指标体系中,并且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利于节能住宅发展的税收等财政政策。对从事住宅“四节”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单位、对“四节”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及购买绿色住宅应用比例达5%以上住宅建筑的消费者给以财政补贴;对开展住宅“四节”服务机构给予营业税或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对超过标准,过多占用、浪费资源的,应实行累进税(费)制加收;对有保留价值的旧住宅的房屋质量检测及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到全生命周期的住宅建筑应进行结构加固给予财政支持。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推进住宅“四节”的产业化进程。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住宅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缺能、少水、低标准的狭窄空间里生活,恰恰相反,它预示着人类将更加理性地认识自身行为,不断以新的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能源及水、土地等自然资源,以为自己、子孙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与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勇.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经济,2005,(1): 46-50.
[2]Paul L. Bishop. Pollution Prevention: Fundamentals and Practice.New York,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0.pp13.
[3] 牛建宏.三大标准力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EB].中国建造师在线省略/jzjn_view.asp?id=384.2006-05-18.
[4]林驹.循环经济与住宅产业―――以3R原则促进住宅产业发展[J].住宅科技,2005(9): 27-32.
[5]加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是我国建设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EB].建设部网 cin.省略/tech/other/2005071505.htm.2005-07-15.
[6]Barros A I, Dekker R, Scholt
关键词:绿色生态建筑现代建筑设计理念 必要性 对策建议
一、推进“绿色生态建筑”的必要性
绿色建筑以美国的奥杜邦协会总部为代表,它是纽约曼哈顿最节能的建筑物,被认为是建筑环保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何谓绿色生态建筑。目前,国内认为它必须是一种节约型建筑。它将作为21世纪建筑业的主旋律,应体现在健康、节水、节地、节能、制污、循环利用。
1.有利于人们健康
人们对于“健康建筑”的重视,主要是由于出现了“建筑综合症”产生的原因有: (1)建筑材料。尤其是现代名目繁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室内用具的存在,使新装修的房屋室内含有大量的甲醛、氡气、石棉、氧化物及CO2、CO等等,影响人体的健康。(2)不恰当的节能措施。降低了室内空气的质量,联合国卫生组织WHO统计,近30%的新建及改建的建筑是有病的。(3)厨房及其它污染。燃料在灶具中燃烧产生的有害物质和烹饪过程中发生的油烟,主要成分为焦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焦油中的3.4-苯并芘有强烈的致癌作用,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易引发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等多种疾病。另外,室内用的各种清新剂,除厕剂等散发的气味亦会影响到人体的健康。
2.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近几年来,我国因建设用地平均每年减少50万hm2耕地,由建国50年人均耕地面积0.2hm2多减少到0.1hm2,故有关节约土地的方针十分重要。 积极推进墙体材料的改革,要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采用绿色建材。采用各种板材,空心砖砌块等来减少墙体厚度,并对墙体进行合理设计,以先进的建筑结构来增加使用面积,节约用地。旧城区改造要有新模式,以便节地,严格控制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是一项长期的措施。
3.水资源的平衡分配
全球淡水资源短缺。我国北方城市的资源性缺水,南方一些城市的水质性缺水已经到了对经济和社会亮红灯的程度。城乡居民用水是水资源平衡分配的重要环节,这既包含了水量问题,也包括水质问题。
4.治污
要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及治理工作,达到利废、节约、环保的目的。
二、现代建筑设计理念探析
现代建筑设计理念可以从“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环保,可持续发展”这几个角度展开。但是具体到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要突出个性,有他自己的建筑设计理念,例如,博物馆可以是“以人为本,以文物为本,服务社会。”例如,对古建筑的修缮,也有一个建筑设计过程,可以是“修旧如旧,再现辉煌。”
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节能
充分利用太阳能,采用节能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采暖和空调,减少采暖和空调的使用。根据自然通风的原理设置风冷系统,使建筑能够有效地利用夏季的主导风向。建筑采用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平面形式及总体布局。
2.节约资源
在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要减少资源的使用,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包括绿化的节约用水。
3.回归自然
绿色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4.舒适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建筑内部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室内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当,使居住者感觉良好,身心健康。
5.绿色建筑的建造特点
对建筑的地理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土壤中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地温适宜,地下水纯净,地磁适中。
6.绿色建筑应尽量采用天然材料
建筑中采用的木材、树皮、竹材、石块、石灰、油漆等,要经过检验处理,确保对人体无害。
7.绿色建筑不局限于新建筑
绿色建筑还要根据地理条件,设置太阳能采暖、热水、发电及风力发电装置,以充分利用环境提供的天然可再生能源。
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世界各国对建筑节能的关注程度正日益增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建筑使用能源所产生的CO2是造成气候变暖的主要来源。节能建筑成为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绿色建筑也应运而生。
我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做得较好,基本遵循了绿色建筑的标准;但把大量既有建筑改造成绿色建筑的工作推进得不是很顺利,许多既有建筑仍是耗能大户。凡是财政投资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建筑节能的最低标准,一定要应用建筑节能的标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管哪个公司或机构建造,都必须是节能的绿色建筑,这需要政府去实施,老百姓都能关注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都注意到房屋的能耗、材料、对室内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那么大家的共识就会形成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有了市场需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才能在全社会广泛地推广应用。
三、发展绿色建筑的对策建议
1、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
完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提出推进绿色建筑的各项法律要求,建立起规划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制度、竣工验收阶段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等;修订《建筑法》,建立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部品材料及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建设行业绿色转型;指导各地健全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建立符合地方特点的推进绿色建筑的法规体系。
2、构建全寿命周期的标准体系
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完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维护、使用、拆除等各环节的标准;建立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体系;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出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率先在夏热冬暖地区实现推广绿色建筑的突破;指导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施工图集、工法等。
3、出台强制推广与激励先进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政策
以政府投资的建筑为突破口,包括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益性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建筑,规定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在部分有积极性、有工作基础的地方试点,强制推广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新开发的城市新区新建建筑必须全部满足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要求,将发展绿色建筑纳入各级政府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研究出台绿色建筑财税激励政策,制定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绿色生态小城镇与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研究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4、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示范
争取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相关的示范工程。一是单体绿色建筑的示范,组织实施“低能耗建筑与绿色建筑”、“农村农房节能改造”、“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二是城区或小城镇的区域性示范,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低碳生态城(区)建设”、“园林城市”等示范;三是单项技术的应用示范,如“太阳能屋顶计划”、“新型节能材料与结构体系应用”等示范。
5、研究完善绿色建筑产品技术支持体系
编制《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加快成果转化,支撑绿色建筑发展;组织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在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创新等领域取得突破,引导发展适合国情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6、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及服务业发展。建设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产业化基地,形成与之相应的市场环境、投融资机制,带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等产业的发展;培育和扶持绿色建筑服务业的发展,加强人员队伍培训,建立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推行绿色建筑检测、评价认证制度。
7、提升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
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
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另行编制旅游风景区民居风貌改造规划。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风格应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适应小康社会生活标准,努力提升档次和品位;要充分体现保护生态和节能环保的理念,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旅游风景区应按照景观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划分为景观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接待服务区,实行分类管理。景观核心区严禁建设与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服务无关的各项建设内容,景观核心区内的民居应逐步搬迁、拆除;建设控制区可适应建设为景区接待服务所用的建设内容,原有的民居建筑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改造为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服务区的民居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按照统一风格进行改造,开展旅游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在景区内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需要改建或拆迁的民居,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拆除。对成片的民居建筑应通过风貌改造打造为旅游服务区。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在主要风景游览区内施工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
第十三条对景区内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门牵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影响其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予拆除。特别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价值的旧民居,应作为景观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内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迹。
第十四条景区内重要古建筑的修复,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尽量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古建筑修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景区规划要求,与文物、宗教部门协商确定,有计划地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设置的经营网点要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规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它杂物。饲养家禽必须远离景观和道路实行圈养。
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生态移民等各种项目,支持景区民居搬迁与改造。同时要加大对景区民居建设与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和风景区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 房地产转型 绿色建筑
引言
2009年12月7日,歌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全世界共同关注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面临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环境危机等严峻形势,经济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建筑业作为资源耗费严重、对环境影响巨大的一类产业,也在寻找新的发展之路。
一、房地产业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
绿色建筑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历经了十余年的时间,1999年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通过《北京》,《北京》提出建立人居环境循环体系,将新建筑与城镇住区的构思、设计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下,以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这标志着我国绿色建筑理念开始兴起。2001年5月,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研究和编制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提出以科技为先导,总体目标是推进住宅生态环境建设及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2004年,科技奥运十大项目之一的“绿色建筑标准及评估体系研究”项目通过验收,应用于奥运建设项目。建设部颁布实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及评审要点。2005年还修订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原建设部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生态住区(住宅)技术标准》;同年,原建设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启动“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100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2008年,建设部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推出首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工程项目。
二、房地产业绿色建筑的实施建议
我国房地产绿色建筑的旋风已经掀起,如何纠正其发展偏差,实现房地产业的绿色革命,引领我国房地产朝向低能耗、高环保的目标迈进,是我国各界人士积极探索的问题。根据我国房地产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一)进行观念革新
绿色建筑在我国仍然面临着“消费市场被高端化”的尴尬,房地产市场中的“绿色”在更多人眼中等同于“昂贵”。我国消费阶层的差异化导致了绿色建筑不能够被消费者广泛接受,房地产开发商也只能将其绿色建筑产品定位于贵族消费的范畴,这就背离了绿色建筑的本意。另外,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地区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处在城市化加速期的我国市场面临的资源压力日益增大,人们的绿色环保意识还处于启蒙阶段,这些问题引发人们不停思考:采取怎样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最恰当?政府倡导的绿色建筑更倾向于绿色建筑平民化,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则将绿色建筑推向了高端消费市场,两者间的利益博弈是绿色建筑在房地产业无法统一的根源。在房地产绿色建筑的观念上,开发商、消费者、政府应统一认识,寻求共同利益目标的均衡,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更充分利用政策杠杆的调节作用,使市场的理性选择得到理性的结果,同时符合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开发商作出符合自身经济利益的投资决策。
(二)实施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
房地产绿色建筑的推广需要相应的经济激励,业界对于实行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商可实行改变价格或成本水平方法,通过环境法规等迫使开发商考虑环保措施,其环境治理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财政手段间接改变改变价格或成本,通过补贴、低息贷款和其他财务手段促进开发商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或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强绿色建筑法律建设
法律建设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制约,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规范人们在某一领域的活动。绿色建筑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基础之上,建立在自然环境允许的负荷范围之内,要求具备“绿色”自然生态特性;在满足人类居住、工作、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还应对未来负责。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需要肩负起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在法律法规上不断完善行业职责。房地产业的绿色建筑的法律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节约资源方面,绿色建筑的设计保护全球生态系统、自然气候,保护建筑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平衡,节约国土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无害自然资源,有效使用水资源;建筑使用无环境污染、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使用再生材料;建筑使用经济无公害性的材料,避免对环境的再次污染。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筑物应具有健康持久、空气优良、温度适宜、防噪声干扰的环境;建筑融入历史与地域的人文环境。
三、结语
绿色建筑的兴起和发展是能源危机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必然结果,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绿色建筑转型是大势所趋,房地产开发者和管理者从着眼于建筑物生命周期的角度,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生态经济效益,构建房地产绿色建筑生态经济共赢与优化。房地产业的绿色建筑如何通过技术的应用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水平、如何推动房地产绿色建筑平民化、如何在观念上使房地产绿色建筑深入人心,从而帮助人们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仍是该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德富.论我国目前的建筑节能与建筑发展[J].中华建设,2009(6),46-47
关键词:工程 监理 资料
根据现行规范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均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记录施工过程、验收结果,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针对这种情况,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南》,用以指导各施工企业针对各项目工程特点,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形成工程技术资料,工程技术资料已日臻完善,自成系统。
1988年,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过16年的发展及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理论,尤其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自2000年实施以来明确了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具体了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统一和规范了监理内业资料,通过A、B、C3类基本表式将监理工作需联系、协调和审批的工作表述得基本完全。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完成,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备案机关备案。监理资料由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况和表式要求汇编成册分呈业主和公司存档。
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如上述的要求归类和整理后,在真正的运作中存在有几个需完善之处:
1、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同时备案增强可追溯性。
若某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或使用阶段出现了质量问题,需根据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及相应的分包合同;有关技术文件、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作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根据之一技术资料,它不仅要在工程技术资料中对其质量有所记载,而且通过监理资料来证明工程材料是否坚持了见证取样制度,是否是经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工序作业是否报经监理并获得同意后进行的,工序作业环境是否成熟,工序绩效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若是在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即可完成调档审查,若是在使用阶段,不仅要从城建档案馆调工程技术档,还要从监理公司调监理技术资料档案,完成资料的相互印证。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建筑法》的实施,规范了建筑市场行为,加强了建筑活动秩序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建筑活动参建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首次以法律形式详细描述了各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88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调查结果对责任方依法进行处罚。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同时备案,可通过追溯性来判断质量事故的原因,依据资料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成事故分析,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监理资料应在规范(GB50319―2000)基础上增补,以满足质量,安全控制的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把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划分为38种,并将监理工作分为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C类表(各方通用表)3种基本表式,但这3种表式不能满足监理工程师监督、控制、协调的需要。
例:a、工地(外委)试验室资质报审时,在A类表中似乎A3可套用,但其实际内容与试验室审查内容不相符,故应单列一试验室资格报审表,列出试验室能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和本工程需进行的试验项目,主要的仪器和设备,试验人员清单及上岗资格证明,试验室的主要管理制度等。
b、隐蔽工程验收中,若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不合格项目通知”,但“不合格项目通知”不在B类C类表中,若套用B1表,但缺乏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权威性,应单列一表,注明缺陷存在的部位,违反了何规范(亦可具体到某一条),监理工程师拟复核日期、施工单位采取的措施,监理工程师复核意见等。
c、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再进入下道工序前,一般均已对上一道工序产物进行了验收,但下一道工序开始未必就条件成熟,监理工程师可能根据工程进度,现场实际情况,对各个工序的开始时间做适当控制,但实际情况是上道工序一经验收后,上道工序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是否已经修改(验收合格标准允许存在),下道工序何时开始,监理无权控制,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要求应由施工单位填报《 工序始施工报审表》(内容有何工序、部位、工程量、施工条件和环境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视对已完工序的修补程度、下道工序施工的准备情况、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与维护的落实与否签署是否准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意见。
3、通过信息管理实现资料管理规范化
资料管理经历由采用圆珠笔、复写该为手写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字迹清晰,存档保存之需要。
但进入信息化管理时代后,手写已不能满足其要求。一则手写字迹太显个性,亦然存在字迹不易辨认的情况,二则资料管理内容较多,手写不能满足,三则资料管理软件层出不穷,已为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展示平台,四则新的资质管理要求已将施工企业分为综合、专项、劳务三种,实施微机操作和管理是其管理水平的体现,社会发展的必然。
关键词: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1国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对绿色建筑的节能工作极为重视,不但起步时间早,绿色建筑及节能标准体系健全,而且还通过不断的修改、修订来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节能标准的水平,总之,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已经逐步跨过了主动式绿色建筑节能的阶段,正在陆续进入被动式绿色建筑节能的崭新阶段。
1973年能源危机后仅一年,法国就出台了本国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新建建筑的节能目标设定为25%,这一量化做法成为欧洲乃至全球各国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制定中的统一模式,我国目前也沿用了这种模式。1982年,法国绿色建筑节能目标提高到50%,并开始对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出了明确的节能标准。1989年,法国再次提高了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将节能目标规定为75%,在绿色建筑节能领域法国已远远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到目前为止,法国在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和建材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围护结构采用了结构墙体与保温材料合一的先进工艺,采暖设备的热效率也达到80%以上,绿色建筑节能方面的卓越表现使得法国的建筑能耗在国内总能耗的比重降低到了约25%。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绿色建筑节能领域的立法工作, 2009年,德国国会通过了第三版《建筑保温法规》,即EnEv2009,进一步提高了绿色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在原有的能耗基础上再降低30%,该法规的核心思想是,在控制单项建筑围护结构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的同时,强化对建筑物屋顶能耗的控制,并实现严格有效的总体能耗控制。该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有:试行建筑能耗定量化及建筑能耗证书系统。新建住宅必须提供采暖所需能耗量和住宅能耗核心值。
2国内绿色建筑节能标准
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绿色建筑节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1986年,我国了第一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86,开启了绿色建筑的启蒙时代。2005年,《公共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绿色建筑节能工作在设计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随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颁布实施,绿色建筑在我国的制度建设开始逐完善,各项支撑措施体系完善建立,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随着标准建设的深入进行而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经历了两次修订,每次修订都伴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跨越式提高。1986年标准规定我国的建筑节能目标是30%, 1995年标准则规定2000年建筑节能目标为50%。即要求新建建筑必须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50%,其中建筑节能30%,采暖系统节能20%,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控制在20.5W/m2
以下,该标准同时对护传热构件的气密性、热桥和地面以下墙体的保温性能都做了要求。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根据1993牟建设部正式颁布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1993》,我国气候区划分为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对热工分区的设计要求做出了规定,并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设计标准进行了细化;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对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
最低限度的热工要求。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先后颁布了两个颁布,即2001版及2010版。2001版标准指出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 ,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达到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标准的情况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相比,采暖空调能耗节约标准为50%。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该标准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公共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应用的经验基础上,吸取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最新研究成果,针对能耗大户公共建筑量身定做的设计标准,在指导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标准根据我国公共建筑能耗明显大于普通建筑的现状,制定了合理的节能目标和公建筑节能设计参数,较好的在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设计人员提供了方便的计算和审核依据。该标准在绿色建筑节能设计中,引入了两种计算模型,即"规定性指标方法"和"性能性方法",分别采用了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较好的解决了软件计算与人为认定之间的矛盾,也消除了建筑设计中采用单一计算方法所带来的呆板、枯燥的建筑类型。该标准首次提出了制冷机组的"规定性指标方法",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和制冷机组的能效限值基础上,这样的规定使我国制冷市场中的先进设备有了用武之地,对制冷事业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6年,我国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标志着我国政府主导的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全面展开。2008年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先后组织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准体系进一步趋于完善。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及改造、建筑用能技术做了统一的规定。
(7)《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3国内外绿色建筑节能标准对比
3.1管理体制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是一种以市场力量推动为主、政府为辅的二元制经济,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政府在推动和引导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负责建筑节能的政府机构,并成立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管理机构,通过发挥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力量则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这样的管理体制既能实现政府的管理和引导职能,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资金的作用,将政府部门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专心的为市场提供支持。我国当前的绿色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主要还是政府主导,市场力量极为微弱。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而效果却相距甚远。
3.2节能标准体系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绿色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相对完善,与法规、政策能过互为支撑,互相配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高的效率。发达国家在制定标准时,相互间的协调非常好,每一个标准前都要充分征求关联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虽然反复时间相对较长,但是制定的标准相对科学,执行中阻力极小。而我国的标准体系往往与法律脱节,在工作中的法律依据往往缺失。
目前国内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仅有《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中的只言片语,没有专门针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还是集中在设计阶段,对运行阶段、能效标识、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标准还很欠缺,绿色建筑内的这些指标在实施中往往遭遇标准不明的困境。
3.3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差异
美国的建筑节能法规推行新建建筑节能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设计之初就设立了准入门槛,直到施工、运行都有严格的法规来约束,节能管理做到了全程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先后通过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核、施工中必须严格按节能法规和节能方案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通过能源审计。这一系列的程序确保了新建建筑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也有相应的审核制度,但在执行中力度偏弱,各方的意识不强,在竣工验收阶段仅依靠过程验收文件来验证建筑的节能性能,增加了作假的几率,不利于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田斌守.绿色建筑节能检测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措施的应用方面适用本实施意见。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积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农民建房应积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到*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责任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把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重点单位,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建筑节能办公室。各级建设(规划)、发改、经贸、财税、审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应严把规划、设计、图审、招标、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要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利于建筑节能布局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入挂牌、招标、拍卖等土地出让条件。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必须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发改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督促编制建筑节能专编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能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七)墙改部门逐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墙改办核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墙改专项基金退还比例适当提高,并安排一定数量墙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和奖励。
(八)审计、财税、科技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按规定给予审计确认;税务、金融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财政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支持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和现场检验,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三、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监理,并按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的资料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将所售商品住房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规划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确定建筑布局、建筑朝向、平面布置、体型系数,以及建筑通风和绿化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十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筑节能应纳入设计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含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应有建筑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
(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范要求和要点,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质量,保证节能效果,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十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六)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技术认定、评估结论证明,且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十七)积极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能技术,推行覆土植草屋面、地源热泵等经济实用的节能生态技术,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十八)在实施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和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积极争取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达不到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十九)积极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二十)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材料和设备厂家,学校和科研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申报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提高建筑节能的科技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