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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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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县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保证全县经济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于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国内或省、市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县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县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犯罪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和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本系统突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4.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4.3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1.4.4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金融突发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5依法处置,稳妥缜密。要把一切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力争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2.1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县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组长:县政府主管领导。

副组长:对口分管金融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银监办事处主任、县人行行长。

成员单位:县银监办事处、县人行、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农发行、县各国有商业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做适当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银监办。

2.2相关部门职责

2.2.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4)确定全县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应急措施;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6)根据需要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2)接收、整理、上报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督促、检查、指导全县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事后移交工作;

(5)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银监办事处对各金融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人行及时启动《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上级行授权,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县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新闻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全县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会;及时搜集县内外舆论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辟谣工作;加强全县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4)县公安局制订相关的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派出机构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县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的各种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县银监办事处、县人行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3.1.2县人行要加强对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省内外、市内外、县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行。

3.1.3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县银监办事处每季度向县政府通报本系统的金融风险状况,对全县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县银监办事处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

3.2.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国内、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邯郸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具有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金融行业或多个县(市)区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不能单独应对,需跨部门或跨县(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人民政府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由邯郸市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报请市政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

5.3Ⅲ级响应

5.3.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系统上级部门。

(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3.2决策及紧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指导本部门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和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县银监办事处、县人行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5.3.3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使用再贷款操作程序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5.4信息报送

5.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县人民政府。

5.4.2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银监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人行。

6.2.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

6.2.3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地方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县人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各成员单位与县人民政府要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保障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

7.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5

一、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实现全面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全面风险管理集成、涵盖了内部控制的主体内容,扩展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反应三个构成要素,增加了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提出了风险组合观及对应的统筹治理风险理念。基于内部控制系统、遵循企业愿景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企业全面规划和管理风险的必由之路。经过多年的内部控制工作,北化集团建立了逐步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集团提出了将内部控制系统向全面风险管理系统的进化和升级的构想,将内部控制体系上升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变化:

1.由事中和事后处理转变为防范、控制、监督一体的防控;

2.由经验与习惯转变为系统化、制度化、流程化管理;

3.由风险防范转变为风险转移、风险化解和分散风险;

4.由单一制度的执行转变为体系的整体运转与文化引导;

5.由传统的关键指标管理转变为以“全面防范风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目标”的目标导向型管理。

经过这些突出的变化,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要建立一套符合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具有科学性、适用性的内控体系,通过对风险管理的主体、管理方式、方法及流程的有效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节,实现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的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通过这个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考核措施,使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流程化,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横、纵向网状风险管控模式。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

(一)构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完善的法人治理是风险管理重要的内部环境,也是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起点和保障,而董事会建设则是法人治理的核心。近年来,北化集团逐步建立了外部董事制度,不断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出资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层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同时,集团构建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闭合体系: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所管业务风险的责任者,公司明确了其各自相应的职责。

总部层面成立“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统一挂帅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审计部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及时发现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体系完善的建议。

(二)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信息数据库

长期内控管理工作,集团对企业运营中的高风险领域形成清晰的认知。2009年,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工作小组,对公司内外部政策和经营环境信息、风险管理以及制度、流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深入企业和各个业务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组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了风险专项分析及风险评估,针对“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企业”三个级次各个业务流程进行了系统的风险查找,确定了各项重要的风险点,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对每个风险发生可能性、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该风险当前的管控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建立数据库。同时,依据风险信息数据库,结合内控标准的实际运行情况,对流程设计的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和修正。一方面完善和整合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另一方面完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在集团总部和子公司建立涵盖财务、人力资源、运营、投融资等全方位信息系统,把内控由人的控制上升到计算机进行控制,实现集团风险管理的信息化。

(三)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有效防控风险

为强化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集团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了专项应对方案,制订了包括定期召开集团公司内外部形势分析研讨会、实现预算管理规范化、保持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资金支出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了《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风险应急预案,注重全方位的风险防范,确保最大限度规避或减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同时,将风险应对措施和内部控制的要求融入部门规范中,使风险管理成为公司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真正保障了风险防范能够落到实处。

(四)重大风险日常监控

集团公司坚持对重大风险实行持续监控的原则,拟构建NC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效果,目前已经实现了部分财务监控指标的预警和控制,在费用报销、费用支付等流程中增加了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标准,并实现了预算执行情况的方便查询,能在超预算时进行预警提示,既有效促进了财务内部规范的落实执行,又对资金支付实现了有效的控制;集团大力加强风险监控系统日常应用管理,建成系统后,我们将通过系统预警信息监控与人工核对相结合、重点监测与抽查跟踪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监控,对预警信息及时跟踪回馈并督促整改;加强风险监控信息分析、报告制度,风险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监控,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编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处理。

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出事发地省级处置能力水平的;

4、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级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体系

一、浮梁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领导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当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响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4、县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领域内畜禽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11、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违纪等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查处。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4、县电信局: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删除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置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救护知识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3、联络通讯情况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

(2)主要成员单位举报电话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浮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浮梁县朝阳大道68号)

电话: 2620836

传真: 2620829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2)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与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综合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组

(1)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

2、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专家库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明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1、报告单位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人员;

(4)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地通报,对可能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做好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一)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决定,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决定,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

1、特别重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级ii级)涉及我县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有关部门、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或县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2)被确认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决定立即启动《景德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和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并立即报告市、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其它紧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作出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援救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报告。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向社会。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应建立通畅的通讯方式,确定固定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参与现场处置的专业队伍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

(三)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物资保障

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的使用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八)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宣教培训

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of intrinsic safety is introduced into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raffic construction project. Through careful safety management, the safety, reliability and harmony of people, machine, material, technology and environment in th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re pursued, so that the dangerous elements are always in a controlled state, and ultimately the safety of the entire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ensured and the zero accident is achieved.

P键词: 本质安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Key words: intrinsic safety;traffic construction project;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931;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3-0035-04

0 引言

本质安全的原理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方法,广泛适用于矿产开采、工程建设、企业生产、旅游管理等各个行业。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引入本质安全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即通过认真仔细的安全管理,追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机、料、工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危险要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最终保障整个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确保实现安全零事故。本质安全对于交通交通建设工程的重大意义是通过六大要素来体现的,在工程建设中可以细化为管理体系建设、人员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机械设备管理、安全费用的投入和实施情况。

1 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按照事故致因系统涉及的四个因素,通常称“4M”要素,管理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四大因素之一。因此建立健全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并规范运作,实现安全管理体系的闭环运行,是建设工程达到本质安全的基础。

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开工之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系统地把项目部、各部门、作业层等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一一明确,要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确保体系的全覆盖;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首要负责人,应安排项目部各级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行业规范的要求,项目部应针对安全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且制度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具备基本的三要素即人、时间、内容,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1.2 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工程进度开展情况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细化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目标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要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引导和风向标的作用。安全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编写,要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要按照总的安全目标按月进行分解,要与安全活动、方案编制、机械设备、经费使用计划与台账相对应。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引导本质安全工作推进的指导性文件,是保证项目本质安全实现的基石。

1.3 安全活动的有效开展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高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项目部应每个月举办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前一个月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以及对上月遗留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下月安全工作提出相关的计划,对于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特殊恶劣天气等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落实;要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要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整改,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附整改回单,根据奖罚制度进行奖优罚劣,专职安全员的安全日志要详实记录安全巡查情况,要和项目的安全活动相对应;要根据隐患排查登记和防控制度,对现场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于一般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对于暂时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跟踪计划的落实情况,直至隐患消失;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举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

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专项活动,项目部应按照要求开展本项目的专项活动,如“平安工地”、“打非治违”、“四项排查”、“安全月”、“防坍塌事故”、“安康杯”等。

2 人员的培训教育

“4M”因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最直接因素,所以将本质安全的概念引入到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助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最终达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

2.1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按照三类人员管理要求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及延期教育,交通运输部1号令规定,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持B证上岗,并且每5000万合同额需要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并适当增加一些现场管理经验。

2.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项目应按照项目部、各作业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工种、进出场时间、身体状况等内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按照新进场、转岗、复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教育方式可采用课堂式教育、平安夜校、民工业余学校等,通过放映电视教育片、发放安全教育卡、创建安全教育长廊,提高施工一线人员的学习兴趣,使民工学校发挥“政治上引导,生活上关照,技术上帮助,文化上提高”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安全教育网络,有效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以安全生产的一些普通知识、安全管理行为的要求、四不放过原则、“三违”现象的处罚、安全事故案例等。

2.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交通建设工程行业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特种工作人员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单位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特种操作人员需要进行与其专业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强化安全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岗位要求,了解常识性的安全生产知识,也要掌握安全的工作技能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2.4 全员开展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应按照人员实名登记的花名册,建立三级教育卡,对所有参建人员开展三级教育活动,主要由公司级、项目部级和班组级三个层面的安全教育,公司级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级发生过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救援等内容;项目部一级的教育培训主要是现场规章制度和合规性教育,包括项目特点和现场主要危害分布情况,项目制度安全性和安全常识注意事项、技术规范、应急处理措施,使用保护设备的标准和使用保护设备的基本知识;作业班组一级的教育培训主要针对工作安全运行和团队安全体系、制度以及本班M的施工特点和安全程序,团队安全活动和纪律,关心和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个人劳动保险产品,安全事件的安全事件和预防措施,工作环境和使用设备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的工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规程、工种作业规程等方面,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应该签字确认,和进出场记录相对应。

3 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

“4M”因素中机械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因素,设备的设计安全性、制造安全性、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涉及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信誉,涉及到建筑企业的兴衰,所以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予以控制或消灭,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3.1 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台账

施工标段应根据机械设备的大小进行分类,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完善设备台账,并具有齐全的设备操作规程。大型的设备应建立一机一档,有设备的进场验收记录、设备的型号、合格证书、操作手及证书、维修保养记录、进出场纪录等,对于中型设备如场内机动车辆,需要进行登记或者编号,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无编号视为放弃管理,小型设备如手动机具或者小型机具,需要登记,租赁设备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

3.2 加强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

交通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和载人设备组装、轮胎起重机、压力容器、龙门、塔式起重机等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与个人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密切相关的。在生产过程中,特种设备比一般生产设备有更大的潜在风险,更容易造成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机械设备、公共设施等重大财产损失。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机械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应当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文件包括: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技术文件和信息、设备、定期检查和自检记录、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相关设备安全附件及辅助设备、日常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也要持证上岗,并和机械设备进出场时间相对应。

3.3 大型设备安装和拆除须编制专项方案

对在工程中使用的大型设备,比如塔吊、钢闸门制作和安装、挂蓝的制作安装、脚手架施工、大型移动模板、大型龙门的安装拆除、架桥机的拆除安装等,不仅要建立设备台账,特种设备还须经过检验检测,还必须编制相对应的安全专项方案并经总监办审批,安排专职人员或队伍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确保运行安全。

3.4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本质安全

通过采用新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设备来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什么样的设备意味着什么样的安全形势,这是我们在长期的安全管理中达成的共识。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先进施工设备安全、减少使用手册和人类工具来提高自动控制水平,以确保安全系数增加。对所有的设备实施”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即对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储存、维修、报废等生命过程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建立设备管理档案,严格落实设备入场审查和定期安全检验制度。

4 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不断增加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提升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才能真正实现从经验型、探索型的安全管理转向科学型、规范型之路。交通运输部1号令规定,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更危险的子项目的项目准备的特殊的施工程序,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才能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以确保安全技术。

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该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识别、方案编制计划、编制要求、报批流程、过程管理要求等;安全专项方案应由项目总工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开工前识别本标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清单报总监办审批;安全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项目部应按照施工组织安排,及时准备的安全专家的论证计划,不需要论证特殊项目,应报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为了对特殊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应及时组织项目经理进行专家论证。在演示环节3天之前,这个特殊的程序应该被发送给专家组成员和相关人员。专家论证人员包括:专家组(5个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现场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项目经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可以邀请施工单位的相关单位参加。项目经理应根据专家的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和改进安全专项计划,并由技术负责人确认。提交总工程师的批准后,现龉芾砘构应当提交审批后,和安全特别程序,应该重新准备程序并再次执行审计、专家论证、审批和报告程序。未经批准的安全专项计划,不得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特殊安全计划组织施工,不得对其进行改造和调整。如有需要修改的,项目经理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专职安全人员应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计划,应在更危险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明确安全风险。

4.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临时安全管理制度。该系统的内容应包括:临时电力建设组织的设计批准、安装、验收、检查和维护以及相关的强制性规定。项目经理部门应当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JGJ46-2005)在建筑工地,组织电气工程和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施工现场临时电应由全职电气工人进行认证,实施安装,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协助和工作中做好工作。安装完成后,应根据总布局和局部布局要求,对分配箱和开关箱进行编号。现场临时安装的电力,应该准备的项目,审计人员,相关人员的项目经理,办公室主任委员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前。临时电力项目的项目经理应按照部门划分,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安全风险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执行审查和验收程序。电力工人应该是一个临时检查临时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检查将被记录在“电气检查维修记录”,每周由项目经理批准。非专业电工、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检查工作。

4.3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项目经理部门应当编制综合应急救援计划和专项应急救援计划。如果有多种类型的风险类型和可能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事故,应该为该项目制定一个综合的应急计划。综合计划应包括的基本要素:①一般:包括准备的目的、基础准备,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系统,紧急工作原理;②项目风险分析:包括项目概况、危害和风险分析;③预防和早期警告:包括风险监测、预警行动,信息报告和处理;④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应急响应;⑤组织和职责:包括应急组织体系、指挥组织和责任;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和信息安全,应急小组保护、应急物资和设备保护、资金保护,其他安全;⑦培训和培训:培训、锻炼;⑧奖惩。

项目经理部门对于各种风险,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特殊应急救援计划的基本要素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分析程度,应急处理基本原则,组织责任,预防和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响应,应急用品和设备安全。项目经理应按照计划要求组织运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紧急救援演习程序应包括运动准备、运动实施、三个阶段的练结以及训练材料的分类。应急救援计划的具体要求应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实施。

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M”因素中不良的生产环境影响人的行为,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起重、钢筋、模板、支架、脚手架、焊接等作业中的主要危险点,对高空、临边、洞口、水上、水下、拆除等工程危险作业场所及边通车边施工、边通航边施工等施工危险区域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的规则和标准提供劳动保护产品的状态以及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产品。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投资计划的安全、实际情况的建设、先进管理的实施。项目经理部门必须在相应的施工和操作之前,建立起相应的防护设施。由于施工需求,临时取消或变更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应立即恢复。项目部应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对检查中发现已损坏或缺失的防护设施必须及时更新和完善,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现场需设置警戒区时,警戒线距作业区须保持安全距离。警戒区应采用移动式防护栏杆、拉警戒带等方式,并设置警示警告标志。

6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制度。该系统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成本的使用计划、使用范围、资金管理。项目经理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在项目开始之前准备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规划,作为开始的一部分报告,连同办公室主任批准,根据总体规划的每月25日前向总监办报告下个月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项目经理应按照现场管理机构或上级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安全审计费由专职安全人员签署,项目经理应当进行审核,安全监督工程师应当签署批准。报告附件包括:安全生产成本使用记录表、发票的细节、转让订单、照片等。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指定和协调,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项目经理部门的实际生产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经理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办理。项目经理应当依法分包工程,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成本的使用和支付的规定。

7 结语

建设“本质安全型”工地是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每一个工程建设人不懈的追求目标。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人员素质,坚持不懈地加强设备管理,完善优化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的管理,推行本质安全管理,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实现创建“本质安全型”工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易勇.本质安全在项目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10).

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 政府信息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b)-0000-00

政府信息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网络攻击的重点。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进步的当代,OA等信息技术在政府机关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政府信息系统自身漏洞、信息交流以及信息管理等因素,都会影响政府信息安全。对政府信息存在的安全隐患,政府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1.网络信息安全概述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面临的威胁非常广泛,包括信息泄露、重传、篡改、拒绝服务、欺诈、非法使用、窃听、传播病毒和木马等。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包括:防范与响应、病毒与后门措施、实体保护与访问控制、保密与加密、攻击和检测、漏洞和监测、备份与恢复等。

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包含了三层内容:一是系统安全,即系统实体和系统运行安全;二是系统中信息安全,即对计算机用户进行权限划分、控制,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等,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三是管理安全,即通过各种手段和约束对信息资源和系统安全运行进行有效管理。

2.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政府也积极加入到政府信息化的进程中来,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由于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机制认识和理解的不到位,致使网络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存在着巨大安全问题和隐患。

在实体安全方面的问题和隐患主要有:未对构成计算机网络物理环境的设施、设备或者区域进行应有的保护,使得计算机系统设备处于不稳定、不可靠、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中。

在运行安全方面的问题和隐患主要有:未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等),致使计算机网络系统无法保障系统功能安全实现。

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和隐患主要有:未采用应有的信息安全防护技术机制(如漏洞扫描、访问控制、密码保护措施、身份鉴别、入侵检测、防火墙及VPN等),致使计算机网络系统容易受到网络攻击、数据信息易于被篡改、破坏等。

3.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应采取的措施

对于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存在的许多安全问题,政府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提高政府机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技术,保障政府的信息网络环境安全稳定。

3.1实体安全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是指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即保护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储存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的破坏。实体安全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介质安全三个方面[1]。

(1)环境安全。环境安全主要包括机房及配套设安全以及相应的人员安全等。从机房外部环境方面,选址要避开高压高磁场、强震动和强声波地区。从机房内部设置和配套方面,应注意防雷接地、进行温湿度控制、机房承重、电源供给等。

(2)设备安全。设备安全主要包括设备防盗、防破坏、防止电磁泄漏和抗电磁干扰等。通常要在机房内外部安装部署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防盗门、防盗窗、红外报警系统等。需重点保护的机房还应建设成为屏蔽机房或采取屏蔽机柜等措施防止电磁干扰和泄漏。

(3)介质安全。主要防止对媒介数据进行非法窃取、篡改和破坏。目前常用的光盘、优盘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记录介质,由于其携带方便、操作简单,因而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最大。主要的管理要求有:介质集中专人管理、介质统一特定标识、介质行程完整的记录档案、介质使用涉及敏感信息应由专人使用等。

3.2运行安全措施

为了保障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确保系统功能的实现,政府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必须采用以下措施:

(1)加强组织和人员管理。组织和人员管理是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必须建立专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在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多个专、兼职岗位,做好工作分工和责任落实。设置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岗位,实施专业化对口管理。同时,建立并完善制度,使得各种行为操作有章可循、职责明确。

(2)加强审计和监测。利用审计功能监视、记录和控制用户的活动。为系统管理员提供审计日志,从而及时发入侵行为和系统漏洞,震慑潜在的系统攻击者。根据功能划分主要有对系统终端的审计,对互联网计算机的审计,对数据库访问记录的审计,和对网络设备、流量的审计。

(3)应急响应和恢复。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在日常运行中经常遇到突发事故,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系统瘫痪。因此,做好应急响应预案和灾难恢复是十分必要的。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关键设备设施备份、电源备份、软件备份及数据备份等。事故发生后,应快速实施应急措施,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减少损失。在灾难恢复方面,尤其应关注灾难恢复的优先次序、对各级角色明确责任和授权,确保系统被安全切断,形成灾难恢复文档。

3.3信息安全措施

从安全角度,组成信息系统各个部分的硬件和软件都应有相应的安全功能,确保在其所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安全和提供确定的服务。在政府信息安全措施方面主要有:漏洞扫描、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入侵检测、防火墙、VPN、密码等。

(1)漏洞扫描。主要指对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检测,以发现黑客或潜在攻击者可以用来攻击的漏洞。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漏洞扫描和基于主机的漏洞扫描。目前由于价格和市场的因素,政府部门主要采取基于网络的漏洞扫描。

(2)身份鉴别。广义的身份鉴别包括系统中所有实体的鉴别,如人、设备、计算机系统、应用和进程等。鉴别就是证明其是否是系统的合法成员或合法使用者。目前,身份鉴别技术,尤其指对于人或使用者的身份鉴别,主要应用于政府网络系统,有个人识别码和电子密钥和生物认证技术三种类型。

(3)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指系统对用户身份及其所属的预先定义的策略组限制其使用数据资源能力的手段,通常用于控制用户对服务器、目录、文件等网络资源的访问。访问控制是系统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合法使用性的重要基础,是网络安全防范和资源保护的关键策略之一。访问控制要达到的目的是拒绝不合法的来访者,根据预先设置的级别或策略限制访问主体对客体的访问,从而保障数据资源在合法范围内得以有效使用和管理。(4)入侵检测。入侵检测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手段,也就是在系统受到危害之前拦截和响应入侵,提供对内部攻击、外部攻击和误操作的实时保护。主要是通过收集和分析网络行为、安全日志、审计数据、其它网络上可以获得的信息以及计算机系统中若干关键点的信息,检查网络或系统中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入侵检测采用的手段主要包括:监视、分析用户及系统活动;系统构造和弱点的审计;识别反映已知进攻的活动模式并向相关人士报警;异常行为模式的统计分析;评估重要系统和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操作系统的审计跟踪管理,并识别用户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等。

(5)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对于黑客攻击政府信息网络的问题,可以采用最直接的网络防火墙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2]。在政府网站的内部局域网和外部网络设置一道防火墙,这能够使用户的局域网与外界网络产生隔离。信息进入和流出的网站都需要经过防火墙过滤筛选,黑客在攻击政府信息网络时,防火墙就能够在内部网络被破坏之前进行阻止,从而保障政府信息网络的内部网络安全。另外,网络防火墙也能够自动禁止网址不明的网站访问,阻断不明外来信息的入侵。

(6)VPN(虚拟专用网络)。VPN就是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利用远程访问加密通讯技术在公用网络上建立政府或企业的专用网络。社会基础网络已经无处不在,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建立起符合自己安全要求的专用网络,具有广泛需求。VPN的实现方式很多。在大型局域网中,可以通过在网络中心搭建VPN服务器的方法实现VPN;通过专用的软件实现VPN;通过专用的硬件实现VPN;通过某些含有VPN功能的硬件设备(如路由器、防火墙等)集成自己的VPN等。

(7)密码。前文提到,密码仍然是广泛采用的、多数情况下简单而有效的安全手段。同时应注意到,密码使用的问题是使用的不规范、不重视,问题都是这样出现的,也就是主要是管理问题。

4.思考和建议

在现代社会,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安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政府部门能否正常有效运作。同时,它不但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是一个需要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和提炼,不断遇到和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和增强防护和安全手段的问题。作者结合自身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对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安全管理有如下建议:

4.1完善信息安全组织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管信息安全工作,指定一个专职机构承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各内设机构应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安全员。

4.2加强日常信息安全管理

(1)人员管理。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加强人员上离、在岗和岗离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信息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

(2)系统管理。建立信息系统风险评估机制,规范信息系统定级、测评;加强信息系统运营和使用权限管理、重要变更审批备案、日常运维操作管理、安全日志定期备份和分析;

掌握总体网络架构、子系统分布、终端节点、区域划分及边界防护、网络互联网接入管理;

掌握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病毒防护等信息安全产品部署及使用情况,以及信息安全产品策略配置有效性;加强服务器上应用、服务、端口、链接以及系统补丁等安全措施管理,关闭不必要的应用、服务、端口、链接,定期更换账号口令,定期更新病毒木马防护升级包等,定期进行漏洞扫描、病毒木马检测;采取集中安全管理措施,做到计算机账号口令强度按月更新,加强终端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安全管理(如实名接入、对计算机IP和MAC地址进行绑定、指定固定上网IP地址等)加强安全边界防护、抗拒绝服务攻击、网页防篡改等安全防护设备的部署,以及安全配置策略的有效性。

(3)密码保护。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终端计算机、电子文档等进行保护,采用数字证书方式实现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使用的密码技术产品及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

(4)应急与灾备。落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技术支援队伍,对重要数据和信息系统进行灾难备份,必要时采用社会第三方灾难备份服务。

4.3加快国产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研究

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计算机设备许多还是采用国外的技术和产品。这会给我国政府信息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国家要积极加大对国产基础软件开发研究扶持力度,掌握基础软件关键技术,为国家政府的信息安全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运行基础。

4.4积极制定相关的政府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

信息安全不仅是网络技术的问题,保护政府信息安全,还需要政府加强对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我国在性信息安全的认证和检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在信息安全的认定上,公安部、国家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都参与信息安全的认定,各个部门的标准难以达到统一,增加信息产品认证的程序,影响认证的效果。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信息的认证标准,保障政府信息的安全。

5.结语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政府也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在网络环境下,由于计算机网络病毒、网络黑客攻击破坏以及对信息网络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政府信息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因此政府机关要积极加强对政府信息安全的管理,从技术上、制度上以及信息管理上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安全保护,维护政府信息安全,从而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战生,杜虹,吕述望.信息安全保密教程.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6、P523-P574 )

[2]胡艳春.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安全保护策略[J].电子商务,2012,05(09):64-65

作者信息:

姓 名:张鹏

身份证号:230522197906231973

单 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技术支持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核建设大厦638室

职 称:工程师

联系电话:88306808/1861199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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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05-03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上海总部的主要工作是:

一、继续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是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目前,我国货币信贷供给正由在刺激经济增长特殊情况下必要的超常规投放,逐步转向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条件下的正常合理投放。我们将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国内外经济运行和市场流动性变化,加强货币信贷增长和流动性监测分析,认真实施存款准备金调整等措施,灵活运用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货币政策信息沟通和传导。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全年信贷总量及进度,根据实体经济部门的信贷需求,合理安排全年贷款的投放节奏。

二是着力优化信贷投放结构,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窗口指导效果,坚持有保有压,下大力气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节能减排、企业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促进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引导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投放。在支持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支持国内消费需求,完善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是加强信贷风险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放贷条件和项目审查评估,防止资金挪作他用。加强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定价、评估和管理能力,确保贷款进入实体经济,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贴近市场和实时监测的优势,加强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跟踪分析,及时反馈货币政策实施效应。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发挥其跨周期的逆向调节功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运行监测分析,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探索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定期上报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二、继续深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继续深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升试点工作整体水平。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为试点业务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调查研究,完善试点相关政策。加强业务创新,继续深入企业和银行,摸清市场需求,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战略研究,为持续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准备。加强风险监管。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安全稳健的内外部环境。

三、继续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

继续推进有关创新工作,参与制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债券市场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全球金融市场实时监测,健全黄金、外汇、票据、理财、信托等市场监测体系。发挥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平台作用,推进银行间市场异常交易监测管理,做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信用监测。扩大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试点,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结构,加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市场监督管理。

四、推动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是筹办好第三届长三角金融论坛。认真筹备第三次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和长三角金融论坛,抓紧确定论坛主题和筹备方案,落实会务安排等工作。确保联席会议和论坛圆满成功。

二是加快前期工作成果转化。加强长三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广应用授信支票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做好商业承兑汇票推广重点企业的选择、和再贴现政策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实体经济信贷需求。配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创新,推动长三角票据市场协调发展。推动外汇管理合作。做好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贸易进口异地付汇集中备案等试点。

三是研究启动新的工作任务。加强长三角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合作,加强与总行、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实现合作方式多样化。鼓励银行开发适应进出口企业需要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有序推出本外币交叉理财产品,促进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加强货币信贷沟通交流和联合调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完善长三角支付环境建设协调联动机制。有关分支行要积极参与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

五、继续深化世博支付环境建设

一是加大支付环境建设力度。继续落实世博会外汇支持政策,便利境外参展机构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场馆建设和世博局用汇。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引导银联标准的金融IC卡和旅游卡在商业、餐饮、旅游、交通等服务业的应用。做好世博概念预付卡发行应用工作,满足持卡人小额快速支付需要。做好现金预测分析和人民币流通监测预警,加大原封新券投放,从总量和券别结构上确保世博现金供应。加大反假货币工作力度,加强商户培训,严防假币流出入商业银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缺补漏,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二是确保业务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组织协调在沪银行、中国银联等,加强对主要支付清算系统、商业银行行内系统、银联支付系统的安全检测和运行保障,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应急预案演练和风险预警监测机制、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确保世博会期间系统和业务正常处理和安全运行。对电力供应、线路和网络安全、机房重地等关键环节,要逐一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深化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稳定

立足区域特点和辖区实际,密切跟踪后危机时期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探索建立系统风险监测制度,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继续研究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试点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满足民间资金需求的独特优势。探索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改革重组。

七、进一步发挥总部对外交流的窗口作用

围绕G20机制下国际货币和金融监管体系、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等开展相关研究。利用多边外交平台,积极开展区域金融合作,多角度、多方位地开展金融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外培训。不断推进国际金融信息网页建设,进一步做好翻译工作。

八、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水平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经济主体提供便利,逐步淡化事前审批管理,强化事后监测分析职能;顺应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进一步完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构建完善的监测预警体系、非现场检查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扎实开展金融研究和统计工作

整合研究资源,积极开展宏观调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业改革开放、区域金融发展等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加强金融基础理论和特色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经济金融运行发展规律,为提高总行决策水平提供支撑。跟踪国际金融市场动向,研究我国参与国际经济金融竞争合作的对策。继续参与总行金融统计改革,密切关注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提高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效率。推动金融统计标准化,健全金融综合统计。完善金融统计应急预案,提高统计数据采集效率,按时完成各频度的定期调查分析。拓宽统计分析广度和深度,及时准确提供统计分析成果。继续做好金融学会工作。

十、加快支付结算业务创新

配合总行开展二代支付系统暨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和上海运行中心建设。继续开展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建设和第二批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审核管理。研究相关领域的金融IC卡应用方案,推动金融IC卡试点应用。建立从事支付清算服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业务跟踪长效机制,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功能,落实账户实名制。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银行卡犯罪。加强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提高支付信息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十一、提高国库和货币发行的信息化水平

优化国库电算化系统,提升技术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扩大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推进国库直接办理社保五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等政府性资金的收缴支付,稳妥有序推进区县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试点。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和国库综合管理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系统试点运行,加快联网和银行卡缴税试点进程。推广使用退库审核电子化系统。加强国库信息统计分析,推进国债管理创新。强化国库监督检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精心组织发行基金调拨,做好跨区域就近调拨发行基金、人民币产品异地入库工作。完善现金供应机制,加强现金预测分析和人民币流通监测预警,实现总量确保、结构合理。完善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反假货币管理,加强反假货币宣传和培训。加快现金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形成资源集中、管理优化、形式联动的发行基金库布局。促进科技创新,力争在货币金银管理电子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十二、做好反洗钱和征信管理工作

积极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完善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机制。强化反洗钱监管,推进金融机构自评估,深入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洗钱案件。规范反洗钱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履职风险。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推动借款企业主体评级业务发展。构建评级信息查询平台,实现评级信息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和业务宣传。加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后续建设工作,拓展登记范围。

十三、加强内部管理基础工作

继续完善制度建设,抓好协调组织,着力提高办公效率。抓好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和督办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财务规章制度,发挥会计财务的监督控制作用,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压缩公用经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抓好节能减排,确保各项节能指标顺利实现。健全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探索引入绩效审计理念,构建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新体系。强化内控监督,开展依法行政审计,全面推广内控评价审计,完善内控长效机制。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案件治理,开展审计监督,加强对案件多发易发环节的长效监督。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审计试点,为人民银行基础业务提供管理保障。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系统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力。加大事后监督力度,构筑内部资金安全防线。

十四、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是扎实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跟踪审计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战略管理

受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的影响,我国所有赴美上市及计划赴美上市的企业必须按照美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完成内控评估报告。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企业遭受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价格冲击越来越大,各类风险产生的扩张效应和联动效应越来越严重。因此,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企业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在回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宝钢在内控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最佳实践,提出整合的风险管理框架设想,以期对我国企业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理论发展及其关系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水门事件”引起了美国立法者和监管团体对内部控制问题的重视。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的《反国外腐败法》是美国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第一个法案。1980年后,美国COSO委员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一个组织设计并实施的一个程序,以便为达到该组织的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障”。在COSO委员会制定的内部控制框架中,把内部控制活动分成五大组成部分,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

2002年,美国成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简称PCAOB)明确采用了COSO内控框架作为内控评价的标准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也采用了COSO内控框架,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参照该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内控体系。

我国在2005年先后出台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文件。上述两个文件参照了美国SOX法案的要求,在理论体系上和COSO内控框架一脉相承。

(二)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

企业风险管理理论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安全和保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100多年前航运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就是通过保险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阶段:以“内部控制和控制纯粹风险”为特征的风险管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公司对业务管理和流程方面的内部控制提出了要求。美国1977年的《反国外贿赂法》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内部会计控制;1992年的《COSO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提出以财务管理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系统。第三阶段:以“风险管理战略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为特征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实践表明,仅靠内部控制难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为此,COSO于2004年9月出台了《COSO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简称ERM),提出了由三个维度构成的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我国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我国中央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工作的启动。

(三)内控体系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联系和作用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内控体系建设的动力则来自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合规经营、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经营结果的效率与效益,而这正是全面风险管理应该达到的基本状态。此外,内控体系建设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之间具有紧密的联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1.在理论框架层面,完整的内控体系包括依据COSO内控整体框架开展内部控制的评审体系以及内控自我评估体系;而目前国内外较为认可的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框架是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这两个框架在理论基础上具有继承性和发展性。

2.在推进工作的步骤层面,从国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推进步骤来看,以内控先行、再逐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通过内控体系建设,在组织架构的完善、人员经验的积累、内控流程的记录等方面做好准备,可为公司未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打下较为完善的基础。

至于差异,从二者的框架结构看,全面风险管理除包括内部控制的三个目标之外,还增加了战略目标;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除了包括内部控制的全部五个要素之外,还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对策三个要素。从二者的实质内容看,内部控制仅是管理的一项职能,而全面风险管理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主要通过防范性的视角去降低企业内部可控的各种风险,侧重于财务和运营;而全面风险管理强调通过前瞻性的视角去积极应对企业内外各种可控和不可控的风险,侧重于战略、市场、法律等领域。

二、宝钢在内控体系建设领域的实践

宝钢股份是宝钢集团的核心子公司。公司从2005年增资扩股后就着重于梳理内部流程,推广管理标准。2007年3月,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的内控评审项目开始启动。

内控项目工作范围包括宝钢股份总部以及下属分子公司,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合计占整个宝钢股份合并报表范围的80%以上。评审涉及宝钢股份12大业务流程,梳理了各类大小流程300多个。在对12大流程风险控制点辨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宝钢股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编制公司流程内控手册,形成公司全面的内控改进点报告,建立公司层面基本内控体系。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内控体系的自我评估工作,形成公司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组织了多场内控培训会,形成了全员内控的企业文化。同时,公司对发现的内控薄弱点狠抓落实整改,并对各单位的问题汇总报告进行整理;评审项目组还组织各单位把相关流程发现的内控薄弱点和自身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就同类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以形成辐射效应。此外,宝钢股份还将内控评审项目和常规审计工作相结合,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跟踪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宝钢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实践

宝钢从2007年开始全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这既是资本市场的要求,也是宝钢自身发展的需要。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宝钢的战略目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管理机制成为宝钢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人治理为基础,建设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完善的法人治理是风险管理重要的内部环境,也是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起点和保障,而董事会建设则是法人治理的核心。宝钢作为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中首批董事会试点企业,在完善董事会试点的过程中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不断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出资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层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同时,宝钢按照国资委《指引》的要求,构建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建设: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所管业务风险的责任者,公司明确了其各自相应的职责。第二道防线建设:总部层面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系统运行改善部作为风险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和推进。第三道防线建设:审计部负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及时发现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内控完善的建议。

(二)与管控模式相结合,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

宝钢采取的是“战略控制型”的管控模式,即总部通过对策略性、全局性业务进行管控来确保战略意图的实现,对于具体执行性业务则授权给各子公司来执行,以确保整体运作效率和响应速度。

因此,宝钢的风险管理体系分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两个层面推进。集团公司以兼并重组、子公司管控和辅业改制等重大决策、重要业务和流程的风险管理为重点,通过推进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推动内控系统优化,确定重大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重大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强化风险管理的检查监督机制等措施,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子公司则结合自身产业特征,从防范运营风险的角度出发,重点推进四项工作:1.建立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2.对重大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形成重大风险清单,确定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3.针对重大风险涉及的重要业务流程和重大事件,评估、完善内控体系,并落实为工作规范,制定管理制度,形成内控手册;4.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业务领域,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三)建立了财务预警指标体系,使得财务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财务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得到量化和预警在应急预案方面,在总部和子公司层面编制了一系列应急预案,提高宝钢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四、整合的风险管理框架设想

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思考分析,笔者认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和企业管理的多方面相结合,构建整合的企业风险管理系统。这不仅要考虑和内控体系的融合,还必须与企业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等系统相整合。企业风险管理整合系统:

(一)风险管理系统应与公司治理系统进行整合

风险管理功能与公司治理功能相耦合和良性互动是风险管理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整合的目标。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指出,企业风险管理的本质是“通过管理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来创造、保护和增强股东价值”。而公司治理则是董事会为了维护公司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而对管理层提供指导、授权和监督的过程。整合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就是在公司治理框架中加入风险管理的角色。在这种拓展的公司治理框架中,高管和风险主管应当直接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董事会则应积极参与增值型的风险管理活动,如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管理层进行指导、授权和监督等活动。:

(二)风险管理系统应与公司战略管理系统相整合

风险管理功能与公司战略管理功能相耦合,主要体现在图2所示的战略管理全过程中:

将战略管理系统与风险管理系统相整合,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顺利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公司治理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的范围和边界,并为风险管理提供政策;而战略管理则为风险管理提供资源与支持。公司实施不同的战略,会引起不同的风险,也应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因此,不同的战略模式将会导致在不同的领域配置风险管理的资源。

企业战略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企业价值创造路径应围绕“股东价值客户价值业务流程核心资源”这一路径展开,该路径表明企业长期股东价值的增长来自于客户价值的增长。企业要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户价值,必须具有高效、快捷和质量可靠的业务流程,这些业务流程的价值创造能力又依赖于企业核心资源的研究与开发。这也是企业价值链的形成路径,企业风险管理也应遵循这一路径而展开。

总之,整合的风险管理框架应该是由公司治理层面确定风险管理的政策;由高管确定风险管理的偏好;由战略管理层确定风险管理流程、文件和模型;在应用和基础设施层面配备相应自动控制装置,以促进事件的自动处理和报告的自动生成,并使用分析工具对这些事件及其组合与公司政策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风险应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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