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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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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村级债务;成因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8-0346-01

村级债务居高不下,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成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村级债务负担沉重,个别村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扩大建设、铺张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村级财务收支赤字日益加大,严重困挠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程。因此,如何探寻化解村级债务的有效途径,减轻村级集体经济压力,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1 村级债务的现状

1.1 涉及面广,数额大

宗汉街道18个村经济合作社中,有9个村负债,负债最高的村达988万元,最低的村35万元。既有兴办公益事业负债,如村落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的兴建,又有村集体经济经营性负债,如村标准厂房、外口公寓的建设。

1.2 债务构成复杂

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借(贷)款,有向企业(个人)借款,有向民间借(贷)款,有基本建设尾欠的工程款,有应付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有尾欠街道办事处的各项上交款项。

1.3 利息成本高

由于村级借贷款额度逐渐累积,村社向银行等金融部门贷款难,只好向企业、个人借款,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1.4 债务逐年增加

虽然近几年也花力气化解村级债务,并得到一定成效,但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每年产生新债务,债务数额持续攀升。

2 债务成因分析

2.1 发展集体经济产生负债

为培植稳固的集体经济来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外口公寓、农贸市场等,由于村经济合作社资金不足,只能靠借贷取得项目建设资金。如宗汉街道怡园村兴建标准厂房,6幢标准厂房招投标金额2 300万元,投资金额比较大,目前已完工2幢,如果其余4幢要动工,就要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缺口。

2.2 超前建设造成负债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环境保洁,绿化、美化、亮化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等,农村的基础设施及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有不少村没有财力,在政绩冲动之下,不顾村级现实,靠举债搞项目、搞建设,给村级集体经济带来了沉重的包袱。

2.3 收不抵支增加负债

2015年度,宗汉街道各村总收入5 367.23万元,总支出8 534.43万元,收支相抵-3 167.20万元。街道18个村经济合作社中,收支盈余5个村,收支盈亏13个村。收支盈亏的13个村中,一些村是因为在搞大的工程项目,开支比较大,因此收支赤字。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2015年总收入324.89万元,总支出1 611.04万元,收支相抵-1 286.15万元,主要是因为该村正在建造外口公寓,仅在建工程一项就开支1 396.29万元;个别村不搞建设也产生赤字,主要是收入来源少,支出又刚性,赤字不可避免。这样年复一年,收不抵支加重村级负担,掏空村级集体经济,从而产生隐性负债。

2.4 工作不实引起负债

村干部工作不实,不愿做群众工作,该收的款项怕难收而不收。少数农民群众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拖欠、逃避合理的上缴款项。近年来村级事务的增多,慈善捐款、人身意外保险等,地方出现需向农户收取的款项、募集的捐款,一概由村支付,造成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管理上的错位也是导致村级负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2.5 管理缺位产生债务

一些村超越能力组织村干部(党员)、社员代表外出旅游。一些村没有雄厚的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超前搞福利,给村里的老人按标准、按时发放老年补贴,给全村村民的农村合作医疗按年龄、不同等次进行补助,福利重复发放。虽然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是也加重了村级集体经济负担,形成村级债务。

3 化解债务难点

3.1 减债途径减少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减债措施和办法越来越少。以前采取的盘活资产偿债,一些村基本上是能转让的集体资产都已转让了,能出租的都已出租了,现在要靠盘活资产、资源偿债的空间十分有限。

3.2 化债缺乏资金来源

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缺乏经济增长因素,偿债能力差,由于村级收入来源减少,导致开支缺口增大。

3.3 干部偿债意识不强

由于近几年村干部变动频繁,债务中有些是过去的,现任村干部对前任遗留的问题和债务采取不管不问、推诿的态度。有的村干部只顾眼前,为应急,什么债都敢借,什么钱都敢用,至于能否偿还,没有过多考虑,对债务缺乏偿还打算[1]。

3.4 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一些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执行制度自觉性不高,在经济上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加之村财务监督小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村级财务运转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导致支出不规范,随意性大,不当支出、违规支出时有发生,给村级集体经济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2]。

4 对策

4.1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根据文件《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精神,制定街道文件,对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进行规定,使村级开支有章可牛约束开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4.2 量力而行搞建设

各村在搞建设前,要对本村的资产负债、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本村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资金回报率高低,村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3 压缩福利费开支

对农村合作医疗、老年社员补助各村要量力而行。2015年,宗汉街道各村提取应付福利费共计3 234.57万元,福利费开支2 964.18万元。虽然街道各村总的福利费开支小于提取金额,但是街道18个村经济合作社中,有8个村的福利费开支大于提取数。建议各村福利费开支,应以村社收益分配福利费提取金额为标准,使福利费开支有所节制,不给村级集体经济拖后腿。

4.4 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是一项群策群力的惠民政策。自2011年实施以来,宗汉街道已经申报11个一事一议项目,主要是道路、桥梁、居家养老中心、文化公园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工程,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达545万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村级集体资金运行压力,改善了村级生产生活环境[3-4]。

4.5 增强还债能力

加大对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鼓励村经济合作社盘活集体资源,巩固集体经济,增强村级集体造血功能。

4.6 偿还债务

开展村级债务情况清理摸底,分析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分门别类,制定村级化债计划,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对一些村有实物、房产等抵挡的,还债能力较强;对一些没有物产,集体经济又很薄弱的村,还债就很困难,因此要严格控制因兴办公益事业而举债的规模。

5 参考文献

[1] 张海阳,宋洪远.村级组织债务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04(9):97-107.

[2] 陈东平,褚保金.我国村级债务成因辨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2):40-43.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村级财务管理;问题;农村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包、出租欠规范。1.程序欠规范。个别村主要干部搞暗箱操作,不进行招、投标;有的不开“两委”会,少数人说了算,即使开了会,个别干部又擅自变更集体决定。2.手续欠规范。主要表现在:口说为凭,书面合同少;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3.付款收费欠规范。大部分工程项目的付款以领款凭证方式入账,农村已成为工程承包商逃税的“黑洞”;有的“寅吃卯粮”,由于集体收入少支出大,于是只好提前收缴承包款和租金,村集体资产被严重“透支”。

(二)会计账务处理欠规范。主要表现在:1.会计账簿、科目设置不规范。如财产物资等有账无物,有物无账,有总账没有明细账;对同一经济业务前后年度会计账目处理不一致;总账、明细账不一致;现金与存款不分。2.一些工程、项目开支另行建账,甚至不记账,未能纳入总账之中。3.会计、出纳自行记账,对账不及时,凭证传递方法不规范,出了问题互相推诿。4.会计档案管理不善。一些村办公条件差,实行村账制前的会计凭证自行保管,因保管不善难免遗失;有的财务人员调整以后,移交档案不全,甚至拒不移交账册凭证,村干部也束手无策。

(三)财务公开欠规范。1.乡镇记账的审核问题。乡镇农经站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一道审核关口,但由于农经人员不熟悉村务、业务素质较弱、原则性和责任性欠强等原因,存在着重记账轻监管,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证得以入账。2.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对电脑打印账目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引起群众误解。3.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基本建设等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如干部误工往往同村民误工捏在一起公布。4.许多村民参与意识淡薄,缺乏现代民主意识,遵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原则,看问题凭好恶,往往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对公共事务关心较少,对村级财务问题不愿管、不想管或不敢管。

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治村。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尤其要注重对党员、财监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的教育,切实提高监督能力,使他们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以堵塞财务混乱的漏洞。

(二)坚持和完善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要规范农村财务,制度建设是根本保障。实践证明,我市已经推行的诸如农村经济合作社制度、村干部补贴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乡镇记账制度和村会计电算化制度等制度都行之有效,且便于操作,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做到不折不扣落实执行的问题。当前,结合我市实际应尽快建立完善下列制度。

1.建立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应着重抓好从村级收入计划到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建设。

2.建立完善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租赁公开制度。为避免村干部暗箱操作、贪污贿赂挪用等情况的发生,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必须经两委会讨论,重大项目必要时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方可实施,且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向村民公开,以彻底改变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对于各类合同文书,建议由农经站和司法所协助审查,以符合法定要求。

3.建立完善外来资金管理制度。实践中,经常有村民反映土地征用补偿款、社会捐助款物、上级部门拨款等外来资金收不入账现象,为堵塞村干部违法乱纪漏洞,防止村民误解,建议对上述外来资金规定统一先由乡镇接收,再拨付村级使用。

4.建立完善审计监督制度。首先,乡镇农经站应严格把关,对现金存款进行不定期盘库,防止挪用;发现不符要求的票据、不应开支的项目必须坚持原则,监督执行。其次,市农经站可对村级财务实行轮流审计,争取村干部届期内能轮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乡镇解决。

(三)加强乡镇监管,做到服务于民。农村财务问题之所以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某种程度上说,关键在于乡镇的认识态度上。由于现在农村工作越来越难做,如果脱离村干部或者得不到村干部的支持更是寸步难行。因此,乡镇应站在大局角度重视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和农经员队伍建设,选配好村级主要干部,对于在执行财务制度上屡教不改,违法乱纪的干部坚决调整与查处,决不姑息迁就,采取扎实措施把村级班子建设好。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2020年扶贫脱贫攻坚空壳村摘帽工作计划讲话发言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安排部署推进全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和推动空壳村摘帽工作。按照会议的安排,下面,就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清化收”工作和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年初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市业务主管部门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取得较好成效。截至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步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要认真回头看,检查、完善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结果。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尽可能地避免错误,要对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结果进行全面的公示,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保证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的准确性。

二要适时转段,递进式地开展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工作。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差异较大,有的村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经营性资产可以折股量化;有的村无经营性资产或资不抵债,不能进行折股量化。能够折股量化的村要做更加细致的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乡镇政府和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到位,成熟一个,折股量化一个。前期工作中,有的村干部由于认识偏差,有意识的压低经营性资产数额,不想在本村开展折股量化工作。会后,各乡镇政府要对各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进一步确认清产核资的结果,如有偏差,坚决纠正,决不允许出现应折股量化而不进行的问题。不能进行折股量化的村要暂时维持现状,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折股量化。

三要分层次建立新型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省和x市的部署和我市的工作安排,9月末之前要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扣除农忙时间之外,有效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时间并不充裕,所以一定要抢前抓早,早安排、早部署。凡是不能进行折股量化的村,7月末之前要完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凡是进行折股量化的村,9月末之前要完成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与市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研究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尽可能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

二、下定决心,真抓实干,向“清化收”要效果

做好“清、化、收”工作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必经之路,特别是新增地源收费,能从根本上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面临的困境,能将村集体经济导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一要突出重点,做好清理发包合同工作。这次清理的重点要放在承包合同的清理上。要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坚持因村制宜、因事而宜,以村为单位,按照分类清、处置清的目标,进行全面清理。对显失公平、价格偏低的承包合同,要以协商的方式修订,让承包人补交承包费。对程序违规的,要依法废止收回,重新竞价发包。对存在争议的或违约且协商不成的履行仲裁或诉讼程序依法裁决或判决。各乡镇要立即开展承包合同清理,在7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二要攻坚克难,解决新增地源收费问题。对家庭承包之外的土地纳入合同管理,收取承包费,这是我市农村经济工作的瓶颈,要下功夫,使真劲,确保取得预期效果。一是做好宣传教育。新增地源发包收费是调节土地公有制前提下的土地占有不均衡的措施,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需要,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造收益、按股分红的需要。要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对新增地源建立承包关系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是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内容。省、x市和我市制定的《关于扎实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都对新增地源做出了有偿使用的规定。二是加大工作力度。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营造新增地源签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的舆论氛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村集体、保障经营人权益,公平对待每一个承包人。对不配合工作甚至对抗工作的要采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三是注意工作方法。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参照市里指导价格的基础上,议定本村各类土地的承包费标准、现土地经营人签订合同并交纳承包费实现等具体事项,对议定事项要张贴公告,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对限定期限内不签订承包合同、不交纳承包费的,要逐户下达限期签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的书面通知,并按法定程序予以送达。对收到书面通知仍不签订合同不交纳承包费的,村委会应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各乡镇要指导好各村确定适中的承包费,即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村集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需要,还要考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再次分配。各乡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要把程序履行到位、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三要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债权。省、x市出台的《关于扎实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回收债权工作也做出了规定,要充分利用这个契机,积极行动起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各乡镇、各村要对债权债务进一步核实,对账内应收款和应付款同时挂账的,要核实情况,予以并账;对账实不符的及时纠正并公示;重点对无偿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长期拖欠集体资金的,要采取政策、法律手段,勒令限期归还;对拒绝配合、逾期不缴款的,要依法收回集体资源重新竞价发包。要重点加大农户陈欠收缴力度,及时下发收缴陈欠通知书,入户催缴陈欠。

四要加大力度,化解村级债务。村集体沉重的债务包袱,严重的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清、化、收”的推进过程中,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针对各村的不同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具体措施,积极回收债权偿还债务,开展新增地源收费偿还债务工作,处置村集体闲置资产抵付债务,允许现土地经营人利用在村集体的存款或用其他存款户的存款拉拽交付承包费的方式偿还债务。

三、强化措施,做好“三资”管理,切实保护集体资产

通过前期的清产核资工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基本上做到底数清楚,为今后的“三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要以制度保障“三资”管理的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民主监督管理制度、经济业务账内核算制度、预决算制度、资金使用限额申请审批制度等,一切经济行为均在制度约束之内进行。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村务监管是以村集体资产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性监管。现行村务监管的价值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村级财务的监管价值。和谐与小康农村建设、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都有赖于村级财务的监管成效。本文所提及的模式是指一个系统运行所需的各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的方法方式、作用机理、制度安排、工作机构与人员配置的总和。鉴此,本文提及的村级财务监管模式是指确保村集体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机构、制度安排、运作机理、设施与人员配置。

村级财务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管家”,其对“三农”的影响层面与深度都是巨大的。如今,农村干群关系、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矛盾、村民上访事件的背后都牵涉到村级财务问题。就现实考察,现阶段村务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村务管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源泉是财务监管。村级财务监管模式是一个多因素组合的完整系统,这个系统的对外贡献主要由它自身的产出价值来体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村级财务监管模式自身就是一个多元组合的价值工程,是现阶段与今后一段时期村务管理中最具价值增长潜力的一极。

现今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将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性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时代。可以说,我国农村正处于一场新的伟大变革时期。这场变革的愿望源自民间“农民困难、农业低效、农村落后”的“三农”困境,其推动力源于倡导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执政党和人民政府。

梳理当今农村存在的诸多矛盾,抓住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先行突破,就可以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或关键点。所谓“突破一点,解决一片。”那么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可能切入点在哪里?经过近些年对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基层政治组织建设状况的观察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干群关系取向、农民上访意愿表达等事件的背后都与农村财务有着深层联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管失序和低效是产生现今农村诸多问题的一个症结。财务问题是如今农村矛盾的重点、农民上访的热点和干群关系的焦点。而农村财务管理的效性取决于农村财务监管模式的效性。鉴于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财务监管模式问题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一个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二、村务(财务)监管模式变迁及比较分析

(一)村务(财务)监管模式的渐进式变迁路径

梳理解放以来我国村务与财务监管组织与制度的变迁脉络,我们发现,我国的村务(财务)监管模式基本上是与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农村经济的发展阶段以及农民群体的民主参与意识觉醒度有着密切联系的。基本上呈现出从带着深刻行政计划烙印的模式向自主、开放、民主的监管模式,从单一的政党主导监管到党、政、民多维监管,从行政附属的、停留于法规文本的形式性监管到组织化、制度化、独立的实质性监督的演变路径。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演变阶段:

1、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村级财务集体化社队管理,到60年代初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管理模式。

2、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建立、村大队与生产小队消亡后的村级财务“空壳期”,到80年代中后期改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出台之后的村委会主导下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

3、从20世纪90年代乡村企业发展时期的村企合作共管,到20世纪末期的村账乡代管、会计集中办公和会计监理制。

4、从21世纪初叶的会计制、会计委派制,到今天新农村建设时期涌现的村务(财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管理典章制、村务(财务)决策听证制、村务(财务)民主议事会和村干部民事赔偿制。

从政治与经济的另一个侧面考察,解放以来我国的村级财务监管模式经历了:从强调行政命令主导下的计划性与集体性管理,过渡到生产模式转型期的财务监管中断,再到与农村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乡村企业参与,最后到专门的代表民意、表达民主的财务监管组织制度出现。一句话,我国村务与财务监管模式在半个世纪中经历了由行政主导型向民主型的渐进式演变。

(二)现行村务(财务)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综上可知,现行的村务(财务)监管模式是从过去的监管组织制度发展沿革而来的,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产规模的扩大、村民财务监管意识的增强和国家与地方村务(财务)监管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在全国特别是浙江那些富有“浙江精神”特质的农村地区涌现出的富有创新性的村务(财务)监管组织与制度安排。这些新生的村务监管模式对于和谐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目标实现和农村小康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下文以浙江为例,对现行一些村务(财务)监管典型模式进行分析与比较。

1、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财务违法成本屏障。以往,村民对一些村干部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频频上访。由于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其成员职务行为造成的集体经济损失,最严厉的处罚不过免职,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基于这种情形,我国部分乡村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文本,规定村委会及其成员在村集体资产使用与处置、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与使用等村务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将以责任人的财产予以民事赔偿。这些规定以签订承诺协议形式固定下来,对过错赔偿的认定、裁量与处罚进行界定。实践表明,在以协议形式建立了“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后,村级财务管理获得了经济与社会双重的优良绩效。

2、村民主议事制度——“股东会”失灵情况下的财务监管权力救济。村民主议事制度内核是由群众提出村务及财务的热点、难点问题,然后召开由村委、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议事会议进行表决,从中形成代表多数民意的决议,最后在乡镇政府监督和推动下付诸实施。议事的内容包括:村财务收支和集体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村务(财务)重大问题。民主议事制发挥了村民、村民代表以及乡镇政府对村委决策与执行的双重监督。议论事件具有代表性,议题源于“民意”,决策动用“民智”,实现了过程监督,但民主议事会组织工作的财务成本较高。在村务(财务)治理结构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担任着类似于“股东会”的职能,是村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村委会具有“董事会”性质,执行“股东会”决议,只对“股东会”负责。村民以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民主议事制得以施行并取得成效,主要原因是在“股东会”不能正常发挥村务决策与监督职能时,一种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的权力集团——乡镇政府,越过“股东会”,对村委会实施了控制与监督。实质是一种“股东会”失灵状态下的财务权力救济。

3、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制——分离式财务监管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省与山东、甘肃、辽宁等省份相继在保证“四个不变”(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与“五个统一”(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的前提下采取了村级会计乡镇制度。村级会计委托制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委托人,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为受托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签订财务会计契约,其实质是一种通过财务业务取得财务监督效能的监管形式,是一种异地的、与财务活动主体单位分离的监管模式。实践证明,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治本之策,是提高村务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也是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群众利益,从源头控制财务违法行为,控制村集体的非生产性开支都具有重大作用。

4、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财务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按《村务监督制度》,在村集体资产管理、集体土地征用费分配与使用、集体项目收益和分配等方面对村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现实中,我国的许多农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或其成员担任组长,民主理财小组实际成了村委会辖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所谓的村务与财务监督,实质是“自己”监督“自己”,没有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维权力制衡的回路系统。《村务监督制度》规定,村监会可对村委会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提出废止建议;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意见,可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可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村委会进行听证,村委会拒绝听证的,监委会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请救济。村监委会作为村两委之外与村委并列的权力组织,脱离了与村委间的财权、人事权力依附,从而保证了对村委村务与财务的有效监督。监委会的功能类似于财务管理体制中的监事会。监事会是对执行机构的财务决策与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控制、评价、建议的组织。监委会权力公授,从而保证了监委会不受制于村两委而独立行权,完成了我国现行村治权力结构安排中的一次伟大创新。

三、基本结论

第一,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性与趋向性判断,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村务管理都将以村级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成为村务管理的一

个重要价值取向,村务管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主要取决于村务(财务)监管模式的运作价值。村级财务监管模式因此成了村务管理的一项价值工程,成为村务管理中最具价值增长潜力的一极。

第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积累的日益增长、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和农民民主参政意识的觉醒,在城镇郊区、农村工业化先行区、农村城市化区域和经济较发达村庄当中,农村财务监管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越来越显著,农村财务及其监管体制创新已上升为我国农村的一个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第三,现今在我国出现的一些村务(村财务)民主监督组织与制度安排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纪委、农经站、农办、乡镇政府推动、主导下催生的。这表明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适时组织与引导(但不是越位包办),政府重视就能见成效。但必须尊重“民意”,汲得“民智”,赢得“民心”。

第四,对农村集体积累不多的行政村,在集体经济相对比较穷困的村庄,村民对财务管理、监管模式变革的愿望并不强烈,而这样的村庄占到了70%-80%。在这种类型的村庄中,更需要村以上政府力量的介入,确保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农村公共品投资、脱贫项目、村庄与农田改造工程等财务监管具有效率。

第五,全国各省份的村务(财务)监管法制建设,必须经历从粗略到精细,从组织缺乏到组织保障、从民主与公开到与委派,实现了从属地监管向异地监管、从村委会控制下的被动监管向乡以上政府主导下的主动监管的转变。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是指农村中的个体、家庭和微小企业等经济实体在所有权、自和经营管理权明晰的前提下,以社区组织的形式,自主开发和运用社会资本进行自愿互利的金融交易的社区行为主体。[1]由于我国的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其迅速壮大的过程中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相对于制度化的正规金融组织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合法地位,处于灰色地带。现有监管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原因何在?应建立怎样的监管制度以发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广泛存在的现实

(一)组织形式众多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历史很长。发展至今,组织形式各异,最常见的主要有合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即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私人钱庄、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互助基金、典当行、小额信贷组织等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社会学研究》(05BSH032)的阶段性成果。每一种组织形式又可细分为不同类型。以小额信贷组织为例,其进入中国后的20余年间,根据各地实践已发展出运行模式各异的多种类型,如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参照孟加拉乡村银行设立的扶贫经济合作社;中国扶贫基金会借鉴GB模式并结合中国乡村特点加以本土化而建立的“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社”(SSCOP);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成立的四川省贫困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会;专门以贫困妇女为对象,为其提供小额信贷、技术、法律、卫生等服务的宁夏盐池县妇女发展协会;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个人设立的赢利性小额贷款组织――龙水头村基金会;还有只贷不存、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小额信贷引入中国仅20余年,即已衍生出众多运行模式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在我国已有上千年历史的合会、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更是因地域、民族、时代等的不同而风貌各异,种类繁多。

(二)分布地域广

逾千年的发展历史,农村民间金融因其方便、灵活、易获得等特点,早已覆盖我国大江南北。虽然各地的形式有差别,但全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活动,比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基金”。[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从1999年至2002年对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覆盖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2 年末,全国共计有108个非金融机构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其所从事的小额信贷业务覆盖了全国554个乡(镇),4635个村,几乎遍及全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3]

(三)资金规模大

不同的学者、机构采用不同的调查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涉及的资金规模进行了估算。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市、区),82个市县,206个乡村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被调查省份的地下金融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达28.7%。[4]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贷款是来自正式金融市场的4倍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金融研究课题组的典型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56人中,有贷款需求并发生借贷的有119人,其中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为4人,仅占贷款人数的3.36%;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人,占10.08%;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人有103人,占86.55%。四川大学《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社会学研究》课题组2006年在四川、贵州、广西、甘肃、宁夏、新疆等西部6省12个贫困县开展调查,测算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未获满足的市场规模约在3200亿元左右。[5]同期课题组在甘肃进行的小额信贷影响评价调查得到的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0人中,2005年以来曾向农信社贷款的有27人,向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的有86人;向农信社贷款的总量为85,500元,而向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总量为260,500元,是前者的3倍。

二、现有制度缺乏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

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一)我国尚无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专门法律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因此,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法律上不具备合法地位,只能以地下形式存在。尽管近年来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政策环境不断宽松,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银监会也于2006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并于2007年初先后制定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然而这些都只是部门一级规范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对于早在2005年就开始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长期存在于我国农村的合会、私人钱庄等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甚至连部门一级的管理规定都未出台。

(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基本上处于被取缔之列

当前与民间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等。如《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整理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办法通知等大多是在20世纪90年代治理金融“三乱”大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界定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否”为界限,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6]因此,诸如合会、私人钱庄、基金会、各类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从事的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当在取缔范围之内。

(三)配套制度环境不完善

我国目前不仅缺乏直接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且相关的一些配套制度也很缺乏或不完善。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1.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2.在退出机制上,我国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退出的规定,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这非常不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退出机制密切相关的是,我国缺乏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是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但主要是针对官方的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组织,而非民间金融。

3.在产权制度上,我国还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产权,其他产权主体对金融的介入缺少基本法律保护,[7]因此个人集资入股的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归属是不明确的。

4.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弹性远大于官方市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高利率实际上是资金供求关系的反映和民间金融组织风险管理的需要,但与国家的低利率管制存在着矛盾。

5.长期以来,政府都没有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应有的监管,而只是在其出现问题后予以清理、整顿或取缔;同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也缺乏诸如“中国民间金融协会”一类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现有的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文件的研究可以看到,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相当落后。

1.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或《合作金融法》规范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义,给予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同时对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清算等予以明确规定,使其活动公开化、规范化。另外,应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如《合会管理办法》、《互助基金会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详细说明对各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治理结构、经营业务、监管措施、变更终止等的管理办法。

2.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需要。在出台《民间金融法》、承认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的同时,应当适当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机构的界定,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重新明确合法与违法金融活动和机构的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取缔办法。新的法规政策应当有利于保护实质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组织,而打击真正扰乱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组织。

3.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准入、存款保险和破产制度。尽管目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已经逐步降低,但还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调整放宽农村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政策,使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序地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管。在民间金融组织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应当有农村存款保险机构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为民间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在竞争中被淘汰的组织则应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程序实行破产退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市场的健康高效运行。

4.明确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监管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及由此派生的支配权和监督权等,使投资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这样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建立起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等;同时也才能从法律上防范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指令侵占农村民间金融产权,将其变为官方金融的倾向。

5.加快利率化市场改革,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与经营风险挂钩。以小额信贷为例,由于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易受自然、市场等因素影响,因此贷款风险较高,再加上每笔贷款数额虽小,但都需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管等,相应管理成本较高,这些都需要市场化的利率来弥补。然而,如果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意味着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动空间将无法补偿农村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这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条件之一,也是金融资源按市场规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标志。[8]

6.鼓励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政府应积极倡导并鼓励建立民间金融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如“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协会”、“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比政府监管更具成本和信息的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部各民间金融组织间的竞争,使之有序和合理,同时还能发挥桥梁作用,加强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7.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观念。健全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应当是政府观念的转变,国家应充分认识到政府行为的不足,承认民间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国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转变。政府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彻底转变旧有观念,才能站在疏通、引导、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的立场上构建出合理的监管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王 卓.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社会特征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2]席秀梅,王 羚.浙江草根金融借贷出路求解 完美的出路在哪里[N].环球财经,2004-11-3.

[3]焦瑾璞,阎伟,杨骏.小额信贷及小额信贷组织探讨(之五)[N].金融时报,2005-11-17.

[4]中国地下信贷调查[J].经济导刊,2005(4).

[5]王 卓.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利率及其需求弹性[J].中国农村经济,2007(6).

[6]关于严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7]378号).参见 省略/ReadNews.asp.NewsID=646

[7]谢静钦.我国民间金融制度透析与构建设想[D].福建农林大学,2006年.

[8]过文俊.正确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刍议[J].学习与实践,2006(4).

Innovation in Supervision System of Rural Nongovernment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